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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界定
特需医疗是相对于基本医疗而言的。目前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特需医疗服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劳动保障部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中提到了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现在医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特殊病房,如高级病房;二是专家门诊;三是特种护理,如导乐式分娩、全程陪护、家庭护理等;四是优先诊疗;五是点名服务,如点名麻醉;六是卫生保健及非治疗性专项医疗服务,如美容、整形、减肥、健身服务等。
二、适度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
理论上公立医院作为公共的医疗资源,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主要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基本医疗的需要,而特需服务只是满足少数人的特殊医疗需求,理应由私立医院来提供。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公立医院占主导地位,无论在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方面,私立医院还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年诊疗人次中,公立医院占97%;住院人次中,公立医院占98%。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高收入患者还会选择公立医院。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实际上公立医院承担着自负盈亏的效益压力。此外,公立医院还承担为困难群众提供济困病房,解决看病贵等政策性任务。由于市场有需求,公立医院也希望通过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来增加收入,弥补财政投入不足和补贴济困病房。因此,在目前医院运行体制下,应允许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通过特需医疗服务盈利来补贴困难群体看病费用。考虑到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仍要与基本医疗服务共享医技精良的医护人员和医疗仪器设备,政府监管的重点是控制公立医疗开展特需医疗的规模,避免因特需医疗而影响基本医疗的服务质量。
三、全国部分省市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管情况
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管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二是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三是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管制。
目前北京、江苏、陕西、青海、四川、青岛等地出台文件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各地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有特需专家门诊、特需病房。浙江将导乐式分娩、口腔种植、人工授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等列入特需医疗服务。江苏将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置、医学整形美容服务、家庭保健和医护服务、辅助生殖技术等内容列入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北京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还包括专家会诊和出诊、旅途护送、健康检查、部分中医理疗、特需病房、特需护理、点名麻醉、抢救。
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条件上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限定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主体资格的,如四川规定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江苏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北京是通过认定制度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资格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各地对特需病床规模限制标准也不同,大致为医院总床位数的10—20%。
部分省市还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专家资格做了限定,一般都要求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四川省和青岛市还对专家特需门诊时间做了限定。
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管制方面,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地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北京、四川、陕西、青海等地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但价格标准较基本医疗价格高很多,以床位费为例:(单位:元/日床)
普通病房干部病房特需病房备注
北京16-2480-100200-1000特需病房为单人间、套间
四川20-4550-80150-300特需病房为单人间
陕西10-6045-100100-500特需病房为单人间、套间
青海8-1530-100100特需病房为单人间
四、加强我区特需医疗服务监管建议
(一)应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考虑我区的医疗条件和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特需医疗服务范围不宜过宽,可将特殊病房、专家特需门诊、特种护理、家庭保健和辅助生殖列入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从医院的技术力量和硬件条件来看,特需医疗应仅限于三甲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宜超过医院总床位数的2%,这样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影响不会很大,防止特需医疗挤占基本医疗。
(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价格适当放宽,并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保持一定差价。
(一)____社区及居民医疗卫生基本状况
____区____社区位于____市西南方,岛陆距离____海里,辖区总面积2.6____平方公里,现常住居民1103户,共4512人,是____市唯一的海岛社区,是全省居民最多的孤立海岛,对医疗卫生方面的需求很大。
____社区居民交通不便、看病难的问题由来已久。____区委虽购置了交通船,解决了居民往返陆岛的交通问题,但遇大风大浪天气以及夜晚禁止交通船行驶,如有急、重、危病人无法运出岛,岛上居民和游客生命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障。____0年就有一位高危产妇和重伤患者,因大风大浪不能转到市内救治,最后求助部队支援,用直升飞机才将患者运出____抢救。随着____风景区的开发,平均每天数千游客登岛游览,游客们的健康安全以及突发性疾病的抢救,都需争分夺秒的专业救治,因游客安全发生不良事故,将对____市旅游形象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二)____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情况
________年,根据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____社区在市卫生局、____区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建起了两层楼____平方米的“____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站”,由____区第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市卫生防疫站),选派医务人员到岛开展工作, ____9年3月开始运行,解决了____居民群众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因工作、生活条件差、工资待遇低,到岛工作的医务人员渐渐消极,消失。____区又采取“政府买服务”的做法,每年划拨经费给居委会,由居委会招聘医务人员到____工作。执行了两年,又失败了。____2年3月居委会聘请了本岛居民,助理医师陈其球等3人担任____社区公共医疗卫生预防工作。居委会每月给予3000元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经费周转,受聘人员不入编,不享受“五险一金”社保,每月600元乡村医生补贴。导致人员不安心工作。目前,岛上个别无证黑医诊所钻空招揽病人,使得岛上存在很大的医疗卫生隐患。
(一)医疗卫生服务站工作、生活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留不住医生
1、选派医生应付、不安心、不敬业;2、招聘的医生及工作人员没入编,工资待,没有“五险一金”;3、政府一些经费还不准时发放,导致医生难以维持生计。
(二)管理不到位,缺人、缺药、缺设备
1、由于长期没有专人系统管理,卫生服务站基本配置未达标,包括人员编制、服务站管理、医疗诊疗水平及公共卫生管理、资金运转、医务人员工资待遇等方面;缺急救药物和抢救基本医疗设备。不能承担急、重、危病人的抢救工作;缺药品;这种状态对一个有着四千多居民,每天上岛游客达几千人的孤岛来说是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政府部门加强重视,协商建立长效机制。该问题已超出居委会、____区委解决权力的范畴,要引起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多部门协商解决,建立长效机制,根本上解决____居民和旅客长期以来看病难、健康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历史问题。
(二)建立适合____独特区域的长效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参照亚龙湾医疗急救站的模式,在____建立以政府主导的岛上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集医疗、公共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监管、院前急救等多功能的综合性的服务中心,承担岛上居民、景区的公共卫生防疫,疾病控制,食品卫生监管,医疗,急诊,院前救治等功能。在岛上要能开展一些常规化验等辅助检查,居民一些常规病、小病不出岛。急诊、急救病人能做好院前救助,为抢救病人转送争取时间。
****市现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426个,其中工商银行51个,农业银行60个,中国银行16个,建设银行26个,政策性银行5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137个,邮政储蓄131个。位于乡镇的机构116家,占全市机构务现状的总数的27.23%。其中农业银行21家,农村信用社48家,邮储47家。农业银行机构乡镇覆盖率42.86%,农村信用社机构乡镇覆盖率97.99%,邮储机构乡镇覆盖率95.92%。乡(镇)所在地具有贷款功能的机构43家,占乡镇机构总数的37.08%。其中农业银行17家,农村信用社36家。
目前,****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的金融服务仅限于存款和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了信贷支持。到20****年末,全市农业贷款余额111024万元,较年初减少17155万元。主要原因是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锐减,****市农业发展银行充分发展政策性银行优势,积极向粮食收购企业、加工企业、产业龙头企业等行业发放贷款,全年新发放贷款88264万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为农民提供便利的存款业务。特别是邮政储蓄机构利用网络优势还能为农民提供全村国通存通兑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民。****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展了“一证通”业务。共在32个基层社、34个行政村进行了“一证通”试点,评定“一证通”农户1792户,授信总额3860万元,有718户得到“一证通”贷款1578万元,为支持“三农”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
二、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不够。由于农业生产是以土地为中心,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不集中。有的村偏僻,距离乡镇远则达上百公里,有的还不通汽车,遇到雨雪天气根本无法出行。****市位于乡镇的机构有116家,只占全市机构总数的27.23%。特别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股改,逐渐退出了农村市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力量薄弱,代办站撤并后对偏远农村地区的服务鞭长莫及,使部分农村地区长期处于无金融服务状态下,给当地农民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农村地区缺乏担保组织机构。农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由于资产有限,大都缺乏有效的贷款抵押物,而农村金融机构为防范信贷风险,又将是否有抵押担保当作放款的必备条件,造成一些确有发展前景的农业项目因缺乏抵押担保而被迫搁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资金没有“落地生金”。****市国有商业银行在基层的机构只单纯吸收存款,吸收来的存款没有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而是上存赚取利差。20****年末,****市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各项存款总额的64.61%。邮政储蓄机构,以其邮政代办点遍布乡村和通存通兑的优势,将农村地区闲散资金最大限度地吸收并上划。20****年末,****市邮政储蓄余额占全市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总额的22%,是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总额的2倍还强,农村地区的资金被邮政储蓄尤如抽水机般地抽走。相反,农村信用社却因资金匮乏而无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对资金的需求。
(四)农村信用环境差。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缺失严重,信用环境现状堪忧,躲债、逃债、赖债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金融机构为有效规避风险,不敢将资金投放到信用意识淡薄的农户。虽然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过程中,开展过信用乡(镇)、村、户的评定,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应,但由于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现在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些信用乡、村、户早已被人淡忘,信用典型作用没有发挥,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长期得不到改观。
(五)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在我市农村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只开办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业务等服务特征明显的业务品种还是空白。贷款也只停留在发放种植业、养植业等生产费用贷款上,助学贷款、消费贷款还没有开展。另外,****市乡镇金融服务网点除邮政储蓄外都不具备跨省、市、县的异地汇兑功能。银行汇票、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卡、网上支付等业务更是涉及不到,从而影响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三、多策并举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增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紧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进行合理布局,大力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功能和作用,逐步改革信贷产品单一的现状,拓宽业务范围。在做好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的同时,审慎推进“三粮企业”等新业务发展。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支农服务中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人缘和地缘优势,积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与竞争,做好资金需求调查,大力组织资金,为农业贷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加快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网点建设,尽快填补偏远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空白。
(二)完善农村担保体系,为农业贷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由政府牵头成立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专门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通过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引导已成立的其他担保机构进入农村,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畅通农村资金回流渠道,增强反哺作用。要明确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每年资金返回支持“三农”发展的比例,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对于支农资金不足的地区,可以采取将县级人民银行邮政储蓄转存款全部转化为支农再贷款,增加对当地“三农”的支持力度。
法律服务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含公民)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是指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行使监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动。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活动,收取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活动,并私自收取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
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而法律工作者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3)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法律服务单位要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农村社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机具更新速度和新购数量急剧增加,农用机械迅速向大型、新型、节能方向发展。如何解决农业机械“三包”期内和“三包”维修期后存在着的各种问题,加强基层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是摆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近期,对***市农机维修服务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察看,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机维修服务能力的现状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178家农机维修网点,承担着全县农业机械的维修任务,其中综合维修点152家,符合条件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有104家。农机维修从业人员377人,有农机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25名。维修网点技术等级绝大部分属于三级,每个网点的从业人员一般为1-5人,占地面积一般在60-80平方米左右。2013年全市维修收入为1644.5万元。维修方式为换件维修为主,维修设备以手工维修设备为主,设备简陋,如小型电焊机,小型吊车、气泵、台钻、手电钻、扒胎机、小型电动设备等。从业人员中,文化水平以初中文化水平为主,技术等级以初级为主。另外,镇(办)村基层农机维修服务网点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基层农机维修网点维修规模较小、维修设备落后、维修人员水平不高、维修质量差,配件不齐全,致使农机户农业机械维修保养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农机化发展的需求。
二、农机维修市场的管理情况
市农机局严格把好农机维修行业市场准入关,依照行政许可程序和《农机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把办理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农民,受理后及时到现场进行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按时办结。并且把农机网点信息及时上传到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全国农机维修管理系统。
印制了农机维修网点调查表和农机经销企业服务情况调查表,根据表格要求,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维修网点没有规范的限时整改,填写完毕后分项汇总,全市维修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我们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抽调执法人员,每年结合“315”打假宣传日活动开展春季农机打假,在三夏生产前和三秋生产前,进行专项农机市场打假活动,还不定期的开展农机质量监督活动,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农机维修管理也面临着困难,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没有专职人员,只有兼职人员,这就难以保证农机维修的日常管理。同时,与管理配套的办公设施不到位,物力、财力等的欠缺也牵制着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开展。作为农机维修网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经费不足,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限制。
三、推进农机维修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加强配合,狠抓落实。农机维修管理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围绕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根据省、市有关贯彻《规定》的文件精神,我们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加强业务协调和配合,对农机维修网点分类搞好调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通过分解落实任务,强化年度考核,促进了《农业机械技术合格证》的核发和有效管理。
2、严格行政审批。对申请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实行了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维修网点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搞好实地检查和等级审定。认真落实农机维修工就业准入制度,搞好农机维修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主要农机维修人员基本做到了持证上岗。
3、加强了对农机维修网点的依法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了农机维修网点清理整顿和农机维修打假活动。我们每年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农机维修网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对无证照经营、不按规定等级范围承揽维修业务、使用假冒伪劣农机配件、维修质量低劣、维修设备、检测器具达不到要求及维修人员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4、建立强有力的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和扶持制度。***市农机局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力量,通过推广培训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农机维修质量保障机制的建立。向农机维修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农机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修理设备和仪器;对农机维修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和教育,使之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同时积极扶持帮助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机维修网点,使其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范围,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逐步提升我县农机维修网点维修高新农机具的能力。
5、全力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农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农机修配站的工作重点。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农机技术人员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宣传车、散发宣传品等方式,加大了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在进行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农机维修点、配件供应点的维修工人和销售人员、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广泛动员,积极发动,鉴定过程中严格程序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6、积极引导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开展农机维修业务。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定期从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农机维修网点中选调技术人员到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培训和技能训练,培育一批高技能农机维修人才。支持引导生产销售企业投入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与农机维修网点联合开展售后服务和零配件销售,优势互补,增强和拓展农机维修网点服务功能和范围。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市现有的农机维修网点绝大部分为三级综合农机维修点,维修力量薄弱、设备手段简陋,缺少必要的检测设备。大多数农机维修网点经营场所比较简陋,只有简易的维修车棚,露天维修等现象还比较普遍,维修人员安全消防意识不强,维修环境较差,许多维修点油污到处都是,不注意环境卫生,因此,直接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挫伤了维修从业积极性。
2、维修服务不及时。近年来,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扶持下,农业机械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许多新的大型机具,如秸秆打捆机、大蒜收获机、饲料加工机等新型设备,而现有的农机维修网点由于对新这些新机具不了解,甚至还有些没见过,无法对这些机具进行维修,由于大多数农机生产厂家在市内没有设立维修服务点,必须由厂家临时派技术人员来修理,费时费力,尤其像收割机和打捆机等机械还会延误农时,错过最佳作业时机,影响机手效益。
3、农机维修点数逐年减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各种货车、农用载货汽车在农村的大量涌入,汽修、农用车修理有很大的潜在市场,加上汽车修理相对农机维修有更大的利润空间,导致乡镇农机维修点,逐步转换成汽车修理和农用车修理,从而导致农机维修点数量不断减少,而现有的农机维修服务能力跟不上农机装备迅速增加的需要,尤其在农忙季节根本不能满足农田作业机具维修的需要。
4、农机维修市场还处于分散化、简单化的初级阶段。目前,农机维修点多数以个体经营为主,个体维修网点规模小,大多数是只能承担大中型农用机械的零修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机械、半机械化农机具的修理。能够承担大型拖拉机、内燃机、联合收获机械等大型作业机械恢复性修理的维修点很少,还没形成专业化、集团化、分工协作的农机维修服务体系,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农机维修市场在经济效益、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上都远落后于农机销售市场和农机作业市场的发展。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的扶持、引导,缺少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空间受到限制,难以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维修合作服务组织和区域性维修中心。
5、重用轻养。许多农机手对农业机械管理和维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农机使用中存在不按使用说明磨合保养,至使农业机械带病作业,零件超极限磨损,故障频繁,使用寿命缩短,最终是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益,严重威胁着农机的安全生产。
6、农机维修后备人员严重不足。由于维修行业是脏、累的工作,满手沾满了油腻,现在的青年对此项工作不感兴趣,缺乏正确的引导。
五、提高农机维修市场服务能力的建议及对策
1、加强农机部门执法的权力。要建立完善可行的监督协调机制,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检查农机维修网点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农机维修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农机配件质量是否合格等。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和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农机维修市场,促进农机维修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认真做好农机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农机维修就业准入制度,培养农机维修后备人才,全面推进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促进农机产品“三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农机维修检查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农机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和农机维修质量优劣的辨别能力。
3、加大对农机维修网点的资格审批和监管力度。要认真执行开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证照不全、技术不达标的网点严把审批关。同时,对违规开业的网点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严肃处罚,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取缔。要用法律手段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网点,促进农机维修行业向标准化、先进化方向发展。
4、支持引导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开展农机维修业务。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形式,定期从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农机维修网点中选调技术人员到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培训和技能训练,培育一批高技能农机维修人才。支持引导生产销售企业投入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与农机维修网点联合开展售后服务和零配件销售,建立农机4s店,优势互补,增强和拓展农机维修网点服务功能和范围。
5、搞好技术培训,提高修理工的技术素质。农机部门要定期举办短期培训班,采取理论授课和指导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培训内容要紧跟形势,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经常向网点提供一些有关农机修理、保养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普及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修理工的技术素质。此外,要严格实行技术考核制度,促进维修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