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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学生论文抄袭风。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要负连带责任;山西大学采取降低论文引用率、外省专家匿名评审等办法提高毕业生的学位含金量。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规范》还要求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崔满红说:“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会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崔满红还补充道:“硕士论文会跟随每个学生一生,未来越有成就,当初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名学生的影响也就越大。”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版权所有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作为自费出国留学行列中的一员,我也是伴随着家里人的牵挂。叮咛与祝福声,走上了茫茫未知的异国他乡,开始了我的漫长留学之旅。父母送我出国的目的就是想让“一直在温室里”备受亲友疼爱的我去历练属于自己的人生,虽然我是独生子女,但是从小家长正确的教导使我具备了沉稳的性格与坚强的意志。正因为如此,他们相信,我一定会在国外辛勤“耕种”出丰硕的果实。
在众多俄罗斯著名的高等学府中,我选择了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国际系的国际贸易专业。伊尔库茨克作为东西伯利亚的中心城市,无论是对推动全俄罗斯的社会经济发展,还是在促进中俄经贸合作过程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当地的各大高校与科研机构经常会组织进行各领域的学术研究,因此她成为学术气息极其浓郁的重要科学城其次就是考虑到地域上的毗邻,伊尔库茨克十分临近我的东北老家沈阳。借寒暑假之时,乘直达航班可以很容易回家探亲,这样一来,就可以平复我与亲人强烈的思念与牵挂。
由于在高中积累了扎实的俄语功底,使我很顺利地通过了入学考试,直接进入本科学习阶段。在国立大学所有外国留学生中,我的语言能力一直比较突出,1999年我被学校选派参加伊尔库茨克地区政府举办的州际俄语竞赛,并在300多名参赛者中获第一名。凭借自己辛苦得来的这一荣誉,同年我被推荐在本校攻读“语言学”学士学位。2001年我以优秀的毕业论文及全优的成绩通过国家考试,顺利拿到国际贸易学士学位。毕业后,通过学校的邀请、及上报俄罗斯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得到工作上的批准,我留在本系任教,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2003年,我按时拿到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语言学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同年进入俄罗斯贝加尔国立经济法律大学攻读世界经济系博士学位,并被聘请负责中俄经贸关系专业课教学,同时在该校语言中心担任商贸对外汉语教师;2004年4月,应伊尔库茨克市政府邀请,担任该市外事活动的首席中文翻译,并因工作出色获得市长颁发的感谢信,同年荣获“2004年中国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2005年5月,获得由国立大学校长亲自颁发的《中俄教育合作发展突出贡献奖》。
到这一时刻,在我的留学生涯中已经树起了一个代表成功的里程碑,特别是“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这一沉甸甸的荣誉对于我个人来说意义重大,首先,我的自信心得到充分的提高,证明了自己多年来努力取得的一些成绩得到了国家教育部的肯定,同时,我也知道,这只是开始,仅仅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一个“加油站”。我深深地感受到.教育部为自费留学生设立的这个奖项凝聚了祖国对海外学子的关爱与鼓舞,因此这股强大的暖流会作为坚实的后盾推进我不断奋进向前,最终以辉煌的成绩来报效时时牵挂我的祖国。
几年在海外的留学经历丰富了我的学术思想和创新意识,2003年9月,我进入贝加尔国立经济法律大学世界经济系攻读博士学位.师从N.B.茨维贡教授。N.B.茨维贡教授是俄罗斯著名的经济学家,作为世界经济系主任的她同时身兼州杜马议员的要职。N.B.茨维贡教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与“转轨经济体制”方向的研究,其学术观点与建议曾多次被采纳到西伯利亚地区基础设施的经济建设中去。目前,由于她在杜马中的角色是负责联邦的财政预算。因此,N.B.茨维贡教授不仅是该地区经济专业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同时还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政客之一。N.B.茨维贡教授严谨的科研作风与认真的工作态度感染着她身边每一个人,我真是十分庆幸自己能有机会拜在她的门下攻读博士学位。记得参加博士入学考试之前,世界经济教研室的秘书给我提供的博导备选名单中并没有N.B.茨维贡教授的名字。当我问及原因时,全教研室的老师都告诉我说,她选择博士生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再说她的工作量太大,太忙了,现在正在精简自己的博士名额,更何况我是外国人,她从来不收外国博士生的。听了这些话,我有些忐忑不安。要知道,我想进入这所大学攻读世界经济系的博士学位多半是慕N.B.茨维贡教授之名而来的,既然如此我是否还有意义要选择这个专业,经过一番心理上的对弈,我终于下定决心:继续走下去。再说,我连N.B.茨维贡教授本人都还没有见到,她也根本不知道我的想法。怎么可以这样轻言放弃呢,终于,在专业科的入学考试上,我见到了N.B.茨维贡教授的风采。她当时是博士考试委员会的主席。一个多小时的论题陈述,与流利的回答使我博得了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掌声与认可。印象最深的就是,N.B.茨维贡教授当时第一个站起来问我是否已经选择了博导,我一股脑将自己激动的心情与想法全部倒了出来。结果我真的如愿以偿,成为N.B.茨维贡教授第一个外国博士生。幸运的同时,摆在我面前的是更大的挑战。在辛苦做博士论文的同时,还需要做大量的研究报告,以便接受来自博导对专业基础与学术观点经常定期的严格考核。哪怕有一次不能按N.B.茨维贡教授的要求达标,她也会劝你留级重修专业课程。但到目前为止,3年来在博导30多次大大小小的考核中,我一直以优异的成绩全部通过。
来自论文,工作。学术研究的重重压力,让我不得喘息,除了每天只有四五个小时的睡眠,其它时间,白天我就在不停地到处奔跑任教,晚上就盯在电脑前做各种专业论文。报告。即便是这样,也只能让自己刚好完成主要任务,没时间吃年饭早已司空见惯,同时,夜里工作时还要面对瞌睡的侵袭,坚持到最后。而最艰苦的时刻莫过于西伯利亚那漫长而又极其寒冷的冬天。试想一下,于寒冬腊月,冒着零下三四十度的严寒,一大早就要出门挤公交车的情形,是怎样的恐怖呀!每天清晨在车站都要站上十几二十分钟,严寒会使泪水不由自主地落到麻木的脸上,结成冰流,然后又要在公交车上忍受因极大的冷热温差而带来的皮肤刺痛。在这漫长的季节里,只要冒着严寒走到室外,刺骨的冷风便会让呼吸着的肺部胀痛,使人连呼吸都会困难。这的确是一种煎熬,我明白,只要自己稍加松懈,日子就会好过很多。但是,难道
我踏出国门,背井离乡就是需要安逸的生活吗?其实很多时候,成功与失败就在人的一念之间。可是,只要你清楚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为了什么而辗转奔波,那么无论面对多大的困难都会坚持下去。我知道,这宽广而又崎岖的道路上,并不是我自己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辛苦与寂寞,那些来自亲人、朋友的祝福与企盼,还有祖国的殷切希望与支持都会化作一盏长明灯,伴随着我走过这漫漫长夜,直到天亮。
作为校长,刘宏民领导燕山大学在2004年以两个文明建设的突出成绩同时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和“河北省先进集体”的称号;2005年12月,国家科技部正式发文批准燕山大学建设亚稳材料制备技术与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006年8月7日,河北省政府和国家科技部领导共同为燕山大学亚稳材料制备技术与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揭牌,从而实现了河北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零的突破;2006年11月,成功实现了国防科工委与河北省共建燕山大学,为学校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2006年4月,刘宏民校长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突出成绩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如今的累累硕果,源自刘宏民教授20多年始终不渝的报国之志和坚韧不拔的品格。
立志创新,敢于走前人未走过的路
1982年,刚从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燕山大学前身)冶金机械专业毕业的刘宏民又考入该校的研究生,继续从事轧钢设备及工艺方向的研究工作。在选择自己的研究课题时,刘宏民面临了一次人生的重大抉择。刘宏民当时从事的是钢材产品中最主要的产品――板带钢的板形控制理论的研究工作。板形(平直度和板凸度)是板带材的重要质量指标,板带轧机是板带材生产的关键设备,板形控制是大中型板带轧机的关键技术和高难度技术。那时我国板形控制技术整体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相对落后,制约板形控制技术提高的关键是关于板形理论和控制数学模型的研究滞后于技术的发展,缺乏先进的板形控制模型。当时,在板形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主要依赖国际上占主导地位的“变分法”、“三维差分法”、“有限元[条)法”、“边界元法”等理论方法。面对我国板形控制理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核心竞争力不强,存在着较大的对外依赖的现状,刘宏民没有选择跟踪国际时兴的板形控制理论方法的研究工作,尽管那样做有现成的理论模型和软件,也容易发文章;他决心走前人未走过的自主创新之路,用自主创新的科研成果推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做出中国学者对人类的科学技术应有的贡献,即使可能浪费几年的时间甚至冒更大的风险,也在所不惜。
目标确定之后,刘宏民便义无反顾地踏上了充满风险、挑战和希望的自主创新之路。在向未知领域的艰难探索过程中,刘宏民克服了许多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面对无数次的失败,他百折不回;面对几十元的助学金,他守住了清贫;妻子在外地读书,孩子被送回父母家抚养,他能守得住孤独;面对学术界浮躁、急功近利的不正之风,他又守住了寂寞。经过5年持之以恒的探索和努力,刘宏民终于在1987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首次提出了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于板带轧制过程仿真的一种新的数值计算方法――“条元法”。“条元法”的优点是:使问题降维,计算量大大减少,适合工程应用,能够分析其他方法目前尚未做到的大宽厚比(1000以上)的板带轧制过程。“条元法”与传统有限条法的区别是:传统有限条法根据变分原理导出刚度方程,最后由刚度方程求解节线位移参数;而“条元法”是通过对整个变形区(所有条元)使用变分原理,由优化方法直接搜索使总功率为最小的节线位移参数,而避免了变分求导运算,形成节线载荷和单刚及总刚的运算,概念简明清晰,运算更为简单。以“条元法”为新的板形控制理论的核心和特色,刘宏民教授及其所领导的课题组又进一步提出了完整、系统、实用的板形控制理论模型体系,在板带轧机板形控制的理论模型研究、仿真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提升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其科研课题《板带轧机板形控制的理论体系、数学模型、仿真软件及其应用》经过近20年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已成功地应用于国内宝钢、攀钢、邯钢、西南铝加工厂、西南精密带钢厂等大型钢铁企业,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在近5年内就获得2亿元的经济效益。刘宏民教授的上述成就和贡献,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他丰富和发展了板形控制理论,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为板带轧机板形控制模型的研究开发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数字仿真工具,为提升我国板带轧机板形控制水平,实现核心技术国产化,做出了重要贡献。该成果获200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被评为2004年度全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九大进展之首。
2005年7月,刘宏民课题组又承揽了大型成套工程项目,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900mm平整机组设备总包供货项目,合同总金额160785万元,创燕山大学单项科研经费之最。高校能承担如此大的科研项目并不多见,它扩大了燕山大学的社会影响力。合同要求为用户提供900mm平整机组机械、流体和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调试、设备运输、服务等,并对所设计和供货的机组的可靠性、成套性和完整性负责。该机组年产11万吨精密冷轧带钢,年产值约5亿元。2007年2月,该项目已顺利通过验收。
刘宏民教授在科研领域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突出贡献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刘宏民教授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优秀教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1997年度第一、二层次人选,先后承担过多项国家与河北省的科研项目,其中“模拟轧制过程条元法”,1996年、2月获原机械工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板形控制的机理模型与条元分析方法”,2003年、月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二等奖;“工程三维轧制理论及其应用”,1997年3月获原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甲类:自然科学奖);“板形理论及其应用”,1998年12月获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进步一等奖;“板带轧机板形控制的理论体系、数学模型、仿真软件及其应用”,2003年12月获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4年12月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刘宏民教授出版专著两部,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他还兼任中国金属学会冶金设备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重型机械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机械工程学报》和《工程力学》杂志编委等职务。
恪尽职守,勇于改革
刘宏民教授于2003年9月被任命为燕山大学校长。上任以后,刘宏民校长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超人的胆识和魄力不断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2004年初,为全面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刘宏民校长与燕山大学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团结合作,以求实创新的精神大胆进行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工程,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大学生素质教育和毕业生就业工程,研究生创新教育与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工程,大学科技园发展建设工程,大学文化研究与建设工程,学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工程,校园环境与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后勤社会化改革工程等十大工程建设。十大工程实施以来,整个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了全面的提升,学校面貌焕然一新。
2005年,燕大学科建设又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9个;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20个;新增公共管理(MPA)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2个省级重点学科。2004年和2007年,燕山大学有两篇博士论文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2005年,燕大有2篇博士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2005年,在全国首次研究生教育评估中,燕山大学入选中国高校研究生教育综合竞争力100强,排名第90位,位居河北省首位,在全国理工类高校中排名第38位。2005年,燕大科研到款总经费为1.55亿,创学校历史新高;学校获国家“863”、“973”立项5项,合同额574万元,再次刷新学校历史记录;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8项,总合同额达837万元,立项数目、项目水平和立项经费为河北省高校之首位;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奖9项(其中教育部、河北省科技进步奖各一项);亚稳材料制备技术与科学重点实验室被科技部批准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重型机械流体动力传输与控制实验室、并联机器人与机电系统实验室通过了河北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验收,正式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2006年,实现了国防科工委与河北省共建燕山大学,教育部轧制设备及成套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落户燕大,当年燕大又入选2006年度“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名单。2007年,燕大又捷报频传:新增“控制科学与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两个博士后流动站,提前3年实现了燕大“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河北省首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机械工程学科)落户燕大,同时新增4个二级国家重点学科,提前完成了燕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极端条件下的机械结构与材料学”实验室被评为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全年科技经费到款在连续四年突破亿元大关的基础上再创新高,超过2亿元。2008年,燕山大学有4个学科专业被评为国防重点学科专业。
廉洁自律,慎重用权
担任校级领导职务以后,刘宏民教授对自己的要求更加严格,始终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他经常告诫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官”是自己为师生服务的岗位,“权”是为师生服务的工具,应当也必须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尽心竭力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好务。有了这种清醒的认识,刘宏民校长时时、处处、事事廉洁自律,慎重用权,而且主动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抵制权力腐败。从2000年任副校长主管招生工作以来,他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学校招了八届近6.2万多名学生,没有发生过一次违纪事件。
2003年,刘宏民教授任校长时,正是学校西校区6.4亿元的建筑工程陆续开工之时,他严格地按照国家关于基建工程的法律法规办事,明确要求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准插手基建工程,他还多次在全校中层干部大会上明确表态:“基建工作不允许有个人利益,学校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不会向工程指挥部介绍任何工程队,请大家监督我!”从工程招标、投标,到工程的施工、验收和审计,刘宏民校长对基建工作始终坚持不插手,不干预;既严格要求,又提供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其间,有大小10多家公司先后找过他,有的通过熟人,有的通过主管部门的领导,还有的以高级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的身份来要工程。对每一位有资质的求助者,刘宏民校长都不卑不亢地建议他们自己到工程指挥部报名参加平等竞争。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惑。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自90年代党和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进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关注。然而,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从近期讲已经损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理论。[iii]“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sector)、“慈善组织”(charibr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
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中途去厕所,掉出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夹带”的性质,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党团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1998年6月,临近田永毕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北科大的“068号通知”与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于无效行为,判令北科大颁发给田永毕业证、学位证。北科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了它们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vi]
这个案件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高教实务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的探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字面上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表现。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许多法律法规就明确授权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有资格授予学位的高校在学位授予领域,行使的是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职权。
因此,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机关。像高校这样的事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它利用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上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下级行政部门而言,由上级主管部门督察和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下级对上级应具有的服从义务。下级改正错误时,也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十分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和防止行政机关复议的拖沓,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陈述权、辩解权,并对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等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当前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模糊使得规范两者在复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学院曾就北科大对田永的校级处理决定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国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处理决定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纳国家教委的意见,对田永重新做出处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田永的问题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之前得到解决。这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