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教师礼仪规范

教师礼仪规范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教师礼仪规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师礼仪规范

教师礼仪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课堂礼仪;路径

一、高校教师课堂礼仪的重要性

教师课堂礼仪是教师在课堂这个特定的场所表现出来的融洽师生关系的所有行为、语言、形象的总和,它是内在涵养的释放形式,是外在美的阐释。一切在课堂上的表现都是礼仪的一部分。

(一)是教师自身修养的重要标志。教师的课堂礼仪是教师自我修养的一部分,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课堂礼仪是”外化于行”的示范,教师修养的外化将传递给课堂上的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礼仪行为。高校教师需要良好的自身修养和课堂礼仪,在言语、行为、衣着、目光以及表情等方面都要得体,从而拉近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距离,密切师生间的感情。

(二)是学生素质的发展方向。教师之于学生而言,榜样性十分明显。教师在课堂上的所有表现都是学生模仿的标准。教师的课堂礼仪已经不单是个人自我修养的体现,而是作为一种模板而用来模仿与超越。优秀的教师是学生尊敬和崇拜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举止,良好的教师礼仪就能够在学生面前树立一面旗帜,引导着学生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

(三)是高校形象的典型缩影。高校教师的在课堂上的一言一行都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教师的自身修养和课堂表现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本专业乃至该大学的直观印象和看法,教师的自我修养和课堂礼仪修养密切相关,教师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形象。因此,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必须用高标准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在言语、衣着、行为举止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让学生从爱课堂开始,进而爱专业,并进一步爱学校。

二、高校教师课堂礼仪存在的问题

(一)仪表不端庄。第一眼印象很重要。一个教师从他走入课室的瞬间,他的整体形象就已经印入学生们的脑海。今天老师的着装怎样,发型如何,给人的精神状态是完全不一样的。部分教师不注重仪表,把不修边幅误认为是个性张扬的标志,把着装随意当做简朴大方来理解,由此,在大学课堂可以见到穿凉鞋,露脚趾的教师,可以见到胡子拉渣的教师,可以见到浓妆艳抹的教师,不一而足。

(二)举止不优雅。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说过:“一个高等学校,应从其他方面培养教师,如:怎样站,怎样坐,怎样从桌子旁边起来,这一切对教师来说都是很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技巧,他就不能成为一名好教师。”[1]足以说明教师的举止仪态的重要性。可是现在的高校课堂上,部分教师并没有很好地做到站有站相,坐有坐相,甚至有些教师在课堂上随意拨打、接听手机。

(三)语言不科学。语言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载体,一个教师的语言修养是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如果语言不规范、不准确,那么教师传递出来的信息不精准,学生接收到的信息同样无法保证科学性,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口头禅和语气词,使得表达不流畅,导致课堂缺乏吸引力。一些教师过多使用负面信息,在评价学生或事物时易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者不尊重学生。

(四)表情不到位。现代心理学家艾帕尔・梅拉别恩把人的感情表达效果总结了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传递(100%)=语言(7%)+ 声音(38%)+表情(55%)。[2]这个公式说明,一个人在表达感情、传达信息的时候,表情的影响最大。而在人的表情符号里,目光和微笑是最好的窗口。教师作为一种职业要求,教师的眼神,要给人一种深邃、敏锐、聪慧之感,使学生感到教师和蔼可亲、庄重诚恳,既严肃又亲切,微笑中见热情,严肃中显慈祥。笑是美好情感的体现,要始终以热情的目光微笑注视着自己授课的学生,因为老师的目光里不仅有感情、有启迪、有赞扬、有批评,更重要的是学生往往能从教师的目光中看到自己在老师心目中的地位,感受到关心、爱护、理解,从中受到鼓励。

三、高校教师课堂礼仪欠佳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高校教师的授课对象是大学生,部分老师认为课堂是既然是知识传播的主阵地,那么自己的在课堂上的主要任务就是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学生,而其他则是次要的甚至不足挂齿的。显然这种想法和认识是片面的。

(二) 审美意识偏差。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片面追求时髦已经是现代人的通病。社会上的潮流也许在教师身上根本就是一个错误。比如体现在女教师的着装方面:露脐装就很不合规矩,波浪大卷“披头散发”更是有失教态。

(三) 校园文化的异化。校园文化既包括以校风、教风、学风为主的精神文化,又包括学校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等物质文化,和谐的校园文化能对教师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然而现在的大学校园里到处充斥着商业气息,学生在对待学习的态度上已经和以往有很大的差别,浮躁的心理充斥着大学校园。高校教师也受到了异化校园文化的冲击,加之部分教师盲目学习他国文化的行为举止,错误的将课堂礼仪看成影响教师个性的羁绊,他们为了张扬个性而盲目丢掉了课堂礼仪的本分。

(四)规范守则失范。无规矩不成方圆。所谓失范,就是传统的规范已经失效,而新的规范还有形成或者尚未成熟,以至于人们无所适从。现在的大学课堂上,教师到底应该怎么做,或者如果不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机制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忽视课堂礼仪或者课堂礼仪欠佳的教师也没有损失什么,从而使得失范加剧,加剧的失范会导致课堂礼仪进一步弱化。

四、规范高校教师课堂礼仪的具体路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因此,高校教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课堂礼仪的重要性,把提高礼仪修养作为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课堂礼仪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师形象和教学效果。高校教师发展和培训中心也应为教师课堂礼仪提供培训资源,在制度上和行动上推动高校教师搞好课堂礼仪建设。把课堂礼仪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设定适当的比例和权重。用考核促进高校教师重视课堂礼仪的修养。

(二)培育美学修养。就目前高校教师礼仪存在的各种问题,有些教师自身也认识到了严重性,只是不知道如何去“美化”自己,就是指美学美育修养还有所欠缺。应该说大多数的教师都想做到在课堂上穿着得体大方,端庄典雅。可是真正体现出来的却是对自己的修饰过度或者毫无修饰。

(三)构建和谐校园文化。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尤其是让教师沐浴在高雅的文化氛围里,对提升教师的礼仪素养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高校通过美化校容校貌,将专心育人的教风体现在物质文化建设中;另一方面,高校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积极的文化氛围,将正能量体现在精神文化建设中。力求在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中,潜移默化地影响高校教师的价值评判和美学修养。

(四)建立规范守则。大学是倡导自由的,但从来就没有绝对自由,过度自由则是有危害的。在适度的规则范围内,保持适度的自由才会保持和谐的状态。避免规则真空,将个人的行为约束在有序范围内,是自我约束的必要补充。在规范守则同时,开通网上评师平台,鼓励学生监督老师的言行,规范教师的课堂礼仪,从而发挥激励导向功能,促使教师的言行更加符合现代大学精神。(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中歌艺术学院)

基金项目:2015年广东海洋大学师德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立项课题(GH201405)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教师礼仪规范范文第2篇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年第2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公安等部门及二手车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根据《*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0)》,结合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的发展速度,“十一五”期间不再新批二手车交易市场。今后,新增二手车交易市场,须经二手车流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客户休息区、洽谈经营用房等,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1.交易大厅不低于100平方米,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用房不少于20间;

2.场地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3.具备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拍卖、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和售后服务,提供交易信息、受理并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功能;

4.有严格的市场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已设立的不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依法取消其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格,变更为二手车经销公司。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依据汽车保存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合同文本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四)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据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备案证明,核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核发。

(五)物价部门要严格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关,负责制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加强对评估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交易规范,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引导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主体,规范经营

(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经销企业不得隐瞒经营车辆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销售价格等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向买方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纪公司接受买、卖方委托时要签订合同;为防止国家税源流失和真实反映交易车辆的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等信息情况,需交易的车辆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规范的鉴定评估报告;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经销、买卖、拍卖、经纪本行政辖区以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经纪人的行为。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教师礼仪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市场 规范运作

1 排污权交易的含义与特点

排污权交易是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的,并首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排污权交易被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和水污染的治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也陆续开展了排污权交易。

我国于2000年全面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达到浓度排放标准但仍不能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该《细则》将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结合在一起,以总量控制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和实施要求,又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法律形式和手段。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在控制区内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基本确定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些重点城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该权利在市场运作下交易,以此来控制污染物减排。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一对矛盾,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经济发展总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治理环境污染也势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效率型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它解决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分叉的矛盾,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2 建立并规范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而进行市场的运作。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法律应该确认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允许排污权像商品那样被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企业能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应由专业的机构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排污权交易应在环保管理部门登记,以便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这就需要能够明晰的界定好排污权,并按照一定方式,例如拍卖、配给等方式让其进入市场,允许交易。采取这种方式控制排污量,就不需要政府部门掌握充分的企业边际排污控制成本、社会边际成本等大量的信息,只需要根据总量的原则核定一定时期内社会所能承受的总的污染排放量,这就大大降低了政府在控制排污量方面所付出的交易成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可清楚地了解哪些企业的边际排污控制成本较高,哪些企业的边际排污控制成本较低,可以引导国家将科研资金着重投入于边际排污控制成本高的企业的排污控制创新研究。

进行排污权交易后,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排污权需求的变动会影响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假设新的排污者进入该地区,这将使排污权总需求增加。如果政府管理机构希望保持原有的总排污量,排污权价格上升。新进入者或购买排污权,或添置污染处理设备控制污染,成本最小化仍然得以实现。如果管理机构认为由于新企业进入,排污权需求增加,需要增加允许的排污量,便可以发放更多的排污权,则排污权价格下降。相反,如果管理机构认为需要严格排污量的控制,就可以自行进入市场,买进若干排污权,使价格上升。这样,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操作来控制排污权供给量的价格。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水平,又能使新、改、扩建企业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污权得到发展,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较低而生产水平较高的合理工业布局。显然,这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是有利的。

3 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立法宗旨的体现,是改善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实施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不仅要考虑发展的速度,还要考虑发展的质量。为实现经济保持快速发展,而污染物的排放量要得到控制或减少的目标,就必须实施并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就是排污权作为一种产权是合法的,应将排污权与其它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在初始分配上应考察周全并严格把关。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排污权应该通过拍卖等手段,有偿分配给排污者。但较高的获取成本会使排污权持有者有惜售心理,从而影响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现实中往往采取根据一定的条件无偿分配的方式发放排污许可证。这样一来,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其权属应该是某一地区或某一区域的公众。本地区的企业向环境排污,实质上是对本地区的公众权益的潜在侵犯,违背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二是新老污染源可能由于获取排污权方式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因此,合理分配排污权,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这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

“排污权交易”与“商品交易”不同,“商品交易”原动力是商品的利润,“排污权交易”的原动力来自环保法律法规,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督力度,而不是“排污权”本身。污染者之所以要购买排污权,是因为没有排污许可证就不能排污。如果政府无法确定目前排污许可证的分布状况,或者虽然能确定,但无法制止无证排污(大多情况下是限于人力物力,或污染者有法不依)在这种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就开展不起来。因此,政府对污染者排污要实施规范化管理。政府部门的规范化管理,体现在维持和管理排污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上。通过买卖排污许可证来保护环境,将使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要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有序运作。

4 结论

排污权是稀缺资源,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激励机制。借助排污权制度,政府不需要知道有关的产出需求,生产成本和污染消除成本等市场数据,只需要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污染排放允许总额,采取适当的方法分配或拍卖最初的排污权。排污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价格随市场交易自行变化,它可以简化政府管理,充分运用市场的配置功能,达到既能控制总体污染水平,又能保证市场调节下资源最优配置效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有助于宏观控制政策的实现,也是对宏观政策的补充;同时,排污权交易发生于排污关系主体之间,因此它也是微观的,使排污权市场的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更依赖于各个主体的行为。这种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与宏观调控相一致时,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将被激活,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调节作用的加强,排污权交易将显示出其环境保护特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爱年,胡春冬.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偿性研究.中国软件,2003,(5):18-22

〔2〕刘颖辉,余 晖.对排污权交易的现实思考.四川环境,2005,(5):6-9

〔3〕李国清.排污权交易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探讨.工程建设与档案,2005;(19)

教师礼仪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影视艺术;实验教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3-226-2在影视艺术类院校的教学中,日常的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从来都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实验教学不仅能够帮助教育和培养出优秀的影视艺术专业性人才,还能有效的增加影视艺术类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动手实践实力以及社会竞争力。然而,在实践的教学过程中,却存在着实验教学的力度相对较弱,实践教学的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 浙江传媒学院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发展现状

浙江传媒学院的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作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平台,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主要涉及的实验场所有虚拟演播室、高清电视节目制作实验室、综合实训演播实验室、电视电影数字立体声混合录音棚、数字影视合成实验室、学生创新中心和移动高清电视导播(直播)实验室即高清电视转播车等7个实验室,所涉及到的课程有现场节目制作、播音主持实践、播音创作业务、主持人节目创作、公关语言艺术、新闻主持艺术、电视导播、电视采访艺术、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广播、影视立体声节目制作、电视专题片创作、电视摄像基础、电视广告、新闻作品创意与制作等,而需要来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上课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影视艺术学院、电影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新闻国际传播学院、文化创意学院等。通过笔者对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的深度访问,对影视艺术类院校的实验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二、 浙江传媒学院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 浙江传媒学院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教学成本较高

影视现场制作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建设初期,学校就需要购买大量的影视设备,引进许多先进的技术。但是,由于现代影视技术正在飞速发展,技术革新很快,设备淘汰的周期也在不断的缩短,学校需要经常更换和换代教学设备和技术。又因为影视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较频繁,经过多次使用后,设备消耗很大。再加上对实验设备部熟悉的同学在操作设备时,难免会出现各种错误,破坏设备。种种原因,导致学校购置实验教学的成本过高。

(二) 未合理利用影视实验室的资源

一般地,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应该有严格的规定来制约,影视设备需要对系统化和标准化的操作。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也必须按照严格技术标准,这样制出的作品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然而,高成本制约了实验室设备的规范化,学生总是缺少必要的参考数据。我们学校现在使用的实验设备总计有二十多的历史,设备的生产年代参差不齐。新购置的设备和老旧的设备鱼龙混杂,难以满足目前的实验要求。同时,实验室的设备配备不够系统化,学生只能单一的完成一步实验,无法完成整个实验。由于现有实验室设备的限制,实验教学的安排不合理,达不到实验教学得作用。

(三) 影视实验教学的评价不系统

有教学就要有评价,否则无法衡量教学的效果。所以,实验教学评估对学校实验教学起检验和促进作用。影视艺术实验教学属于文科教学,不能照搬理工科的模式。影视制作抽象性较大,实验的过程没有显而易见的数据,在分析结果时也比较抽象。所以,学生在实验中只能是利用自己所学知识,以拍摄的形式来表示。因此,影视艺术实验教学需要一套属于自己的独特教学评估系统。

三、 加强影视艺术实验教学管理的措施

(一) 加大设备的资金投入

由于我校是影视艺术专业院校,拥有较多专业,所以,涉及到的实验内容和实验设备品种也繁多。例如,摄影专业需要摄像机、打光板、胶带等设备;影视制作需要后期处理设备等设备;新闻专业需要话筒等设备;表演专业需要舞台、服装等物品等。学校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实验室的基础建设,满足各个专业的需求。原有的老旧设备要及时的淘汰更换,以满足技术上的进步。

教师礼仪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字: 物权法 遗失物 道德

在我国的传统道德教育中,经常将拾金不昧的故事作为阐明道德理想的典范。拾得遗失物立法一直保留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教化特征。但是,现实社会中,拾得遗失物除了道德律还受世俗法的调整。尤其在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转型大背景下,遗失物拾得中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从冲突走向交融是遗失物拾得立法过程的基本走向。如何设计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关系到中国传统道德观念转型,本文着重从道德理想与世俗规范的结合方式方面加以探讨。

一、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结构比较

遗失物拾得可以产生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物权效力一般体现为遗失拾得可构成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债权效力体现为遗失物拾得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形成债的关系。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遗失物拾得主要规定了债权效力。《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即: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基于遗失物拾得与费用支出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遗失物拾得之债。在物权效力方面,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从我国遗失物拾得之债的效力看,当属于义务本位的立法。拾得人不得请求失主给付报酬,法律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拾得人是债务人的观念被强化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就这样达成了同一。在遗失物拾得之债中,拾得人的主要义务是返还遗失物给失主。此外,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的义务、向有关机构报告的义务。在权利方面,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对其所损失利益的补偿,居于从属地位。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支出了费用时,费用偿还请求权才得以行使。遗失物返还行为是无偿的。这说明,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构成中,拾得人的义务是第一位的,是主导;而其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与此相对应,对遗失物拾得采权利本位立法的民法典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权利本位的特点是强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享有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遗失物法》、《意大利民法典》、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对于遗失物拾得人享有的权利都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归纳起来,拾得人除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报酬请求权与拾得物所有权取得权。拾得人履行报告、通知等义务是其得以实现权利的条件。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它们共同构成了遗失物拾得效力的内容。

中外立法上遗失物拾得法律效力的差异,与中外的社会文化及道德传统差异性有着密切关系。在我国,遗失物拾得的立法倍受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表现出很明显的固有法色彩。尤其在拾得人可否赋予报酬请求权、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可否归属于拾得人这两个问题上更能反映我国的域内法文化特性。我国不同时期的立法文件草案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规定方式有过多次反复,可以说明两种价值取向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斗争。195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稿最初稿借鉴苏俄、捷克、保加利亚的法典,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视同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从民法典草案第二稿到第七稿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是赋予拾得人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或5%的报酬请求权。 为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民法通则》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为法律规范,与56年最初稿基本相同。在1999年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再一次提出了拾得人享有20%~3%的酬金请求权和无人认领遗失物所有权取得权。2000年的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于百分之二十的报酬请求权同前稿,但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规定为收归国有。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又基本回到《民法通则》的模式,规定:有关部门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无人认领的,扣除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只有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场合,领取遗失物时才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再次回归义务本位的立法模式。

然而问题也由此产生。因为道德的义务本位必然导致立法上的义务本位。实践证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虽然表达了道德要求,但曲高和寡。这种立法并不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道德大师的标准约束自己。相反,由于在该法律关系中无利益可言,反而降低了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许多拾得人通过契约而取得报酬,许多失主也主动通过悬赏广告以利益引诱拾得人拾金不昧。产生纠纷后,给如何适用法律也造成困难。纵观我国物权立法过程,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始终存在着道德理想价值取向和承认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斗争。物权立法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上如果完全迎合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那么在社会观念上很难被认同;如果完全追求道德理想,又很难在调整现实社会问题中发挥充分作用。在两种价值取向的折冲中逐渐达成一种平衡是解决问题的路径。

为了确立科学的遗失物拾得法律效力结构,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区别开。首先,以法律的权利本位取代道德的义务本位。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道德要求人们都是品行高尚的圣人,而法律是给俗人设立的规则。市井阡陌中的升斗小民能不能皆可以为尧舜,并不取决于法律的一纸规定。法律规范只是表达社会所能容忍的俗人恶行的底线而已。其次;强调民法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以道德规范中只尽义务不言回报的价值取向作为法的一般原则。将法律调整对象定位于普通人,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其获取利益的欲望。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所有权取得权。最后,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将遗失物拾得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作完整、细致的规定。

二、 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法律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应以“度”为制约,否则欲望的洪水将冲破道德的堤坝。虽然“法律和道德是不应有矛盾的,法律应当体现道德原则,道德应在法律中渗透,二者应当具有一致性。” 但是,我国传统道德正处于转型时期,现代民法理念所夹带的道德意识与我国传统道德的冲突与融合是不可避免的。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耻于言利”“重义轻利”,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认可利益上的激励机制。对于遗失物的返还,以往是运用道德信念的内趋力来完成的,而报酬请求权的赋予则是使用了利益驱动力。我们应当强调道德信念内趋力与利益驱动力的统一。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现代民法理念与传统道德的冲突只有经过调和才能达到既能弘扬道德又不失法度的化境。实现矛盾统一的关键是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笔者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在于报酬数额比例的合理确定。报酬数额比例可谓社会良心的杠杆。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低,则利益驱动力在促进遗失物返还之债的履行和拾得人利益保护上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高,又将成为不道德的诱因。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意图并非以利益诱使拾得人放弃传统美德,而是使拾得人在道德与利益之间能双重实现。拾金不昧且不要报酬毕竟是值得称道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弘扬这种美德,而不是以物欲刺激对其加以扼杀。合理的报酬数额比例应当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拾得人可以选择放弃报酬请求权去实现高尚的道德人格,不必因报酬过高无法割舍,而失去这一选择的可能性;也可以选择主张报酬请求权以实现利益,而不被良心所谴责。从这个角度论,报酬请求权恰好是高尚人格的试金石。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报酬请求权的数额比例应在5%以上,但最高不宜超过10%.有关的立法例可以作为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的,报酬是5%;超过者为价值的3%.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是遗失物价值的10%.《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为“适当拾得报酬”。也有比例较高的,例如,我国台湾的民法典规定的报酬额比例是3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比例是20%.如果比例过分高,则会刺激拾得人的不良心态,产生负面效果。笔者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遗失物招领处了解到,由于99年媒体披露正制定的物权法草案将规定拾得遗失物可取得20% — 30%的报酬,所以消息披露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竟然无人提存拾得物。许多拾得人或是电话咨询能获得多少报酬,或是观望等待该项立法的出台。其负面作用何明显!

寻求道德与利益平衡点的另一要求,就是在立法上应当列举限制报酬请求权的例外情况。例如,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住户人、承租人、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住宅内或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 笔者认为,我国限制报酬请求权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几种:

1、 有特定的保护公民财产权、法人财产权职责的人或机构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警察。拾得人是国家机关也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国家机关行为,当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对此,《德国民法典》第978条3对公立机关或交通机构中的遗失物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2、 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他方财产负有照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拾到住宿客人遗失物的宾馆。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照顾保护义务一般体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并不以报酬给付为对价。如果规定给付报酬,就等于否定了附随义务的性质。尤其在需要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中,赋予经营者报酬请求权就偏离了现代社会的商业服务宗旨。

3、 不尽通知、报告义务,或于受领权人询问时隐瞒拾得事实的,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因其主观上有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德国民法典》中有这种规定可以借鉴。

4、 失主经济有特殊困难,报酬支付将陷失主于困境时,应免除失主给付报酬的义务。例如失主遗失治病用款,且无多余财产可供支付报酬的场合。

5、 拾得人在未履行返还义务或未提存时,不得先行使报酬请求权。应当强调拾得人返还义务与报酬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其重要的法律后果是拾得人不得在拾得物上行使留置权来担保报酬请求权。对此,《德国民法典》有相反的规定。该法第972条认为拾得人对拾得物可享有留置权以担保报酬请求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因为德国民法中将通知,报告义务作为前提,而将报酬请求权与返还义务作为对价关系。我国的社会观念与道德传统不能容许将拾得物返还与获得报酬视为一种对待给付的交易关系,立法上也不宜推行这一思想。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赋予拾得人有此种留置权。

6、因自己的错误而占有的他人遗忘物,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这种场合,自己的过错是产生遗忘物的重要原因。在日本法中,因错误而占有的物品,不得请求返还费用和酬劳金。

三、 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方式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属,有归国家所有的立法方式,我国即是。也有归拾得人所有的立法例。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笔者认为,对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我国法律传统,不应照搬国外立法,但可借鉴其合理成分,对我国现有立法加以改进。具体方案是以遗失物价值的不同来确定所有权归属。例如,以1000元为界线,价值低于该界线的遗失物,拾得人经过声明而于法定时间无人认领者,所有权归属拾得人。即拾得人享有所有权取得权。价值高于该界线的,应当向有关机构提存。经过公告招领于法定期限无人认领者,所有权归国家享有。拾得人有权取得报酬。同时,立法应对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加以保护。遗失物占有的保护与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构成了遗失物拾得的物权效力。本主张的理由如下:

1、 由于拾得遗失物立法与一国的道德传统关系密切,在借鉴外国法的同时,更应注重本国法的连续性和道德的承受能力。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已深深植根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之中,只要经过进一步完善与修正,即可消除“文字过于简略,难以适用” 等问题。无需改弦更张,照搬外国的立法。

2、 以遗失物价值不同而于法律效果上有所区别,系借鉴了国外法的经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以10马克作为拾得人是否报告主管官署的标准。第971条以1000马克作为报酬比例为5%或3%的标准。在我国,以遗失物价值大小确定归属,具有可操作性。小额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符合社会日常生活习惯,也解决了以往立法“对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过高要求”的问题。 大额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建设,个人取得报酬亦很合理。本主张于国家有利、于道德有益、于个人无损。反观国外立法的拾得人取得主义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法律对个人利益分配过多,并不可取。有一种主张认为无人认领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可以防止过度国有化,使财富藏于民间。但是这种主张无法证明拾得人所有能够带来更高效率的财富利用。而由国家进行财富配置才是有利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