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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在实践操作中,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三级审查制,分为审查、审核、审批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或者部门内设处室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层级而异必然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处室。如,县级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价等部门组成,民政部门又内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处室。这些部门或者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处室首先进行审查也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尚不统一,设在政府办、监察、法制和信息办的均有。根据《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县明确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公开办(设在县政府办)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公开办和各部门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对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职责。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除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只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不仅仅是保密审查,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这将在下面关于审查内容方面进行讨论。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根据上述审查、审核意见,审批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三级审查制度是我县目前推行运用的制度,正在实践中进行磨合,待条件比较成熟后将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
关于审查内容方面,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一一予以讨论。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六个方面,即: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和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审查。
1.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条例》对“内部政府信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曹康泰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在释解第二条时是这样说的:“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三)内部审计结果;(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废止)第十二条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多了一项“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另外,上海、河北、辽宁和江苏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上述各类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务公开的要求来衡量,有些是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种概念。对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要紧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牢记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确区分内、外部政府信息。内部政府信息是不须要公开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继续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2.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保密审查的内容,我们将之总结为“431”,即四个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一个稳定:社会稳定。保密审查是各项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个问题需要阐明一下:一是条文顺序。《条例》将保密审查放在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四条,却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认为,保密审查的规定应当放在总则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条之前。二是依据缺乏。目前我们开展这项审查工作的最大困难就是手中缺乏相关资料。据有关资料记载,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台以后,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了关于自己的保密范围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数量还不止于此。因为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们难以收集,但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又得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所以,建议将这些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涉及到的保密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保密教育,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等途径予以解决。三是审查期限。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审查不是答复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才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加上转送、文来文往所需时间,批复时间有可能实际超过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连延长的期限计算在内不过30个工作日。也许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节假日差异进行调济,我们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操作,但在理论上不能这样研究。目前,《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征求第三方意见制度,《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是为依申请公开而设立的。据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不需要本项审查。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也体现不出《条例》的前瞻性。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进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另外,存在一个疑问?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第三方的答复期限《条例》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与《条例》衔接规定为15个工作日,还是与行政复议衔接规定为60日,或者与行政诉讼衔接规定为3个月。总之,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延长。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一般为15个工作日,此后催请一次并延长15个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协调的期限如何确定?协调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我县的要求是平行各单位相互协调答复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协调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报送县政府办牵头协调确定。
5.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批准期限与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如何衔接?我们的理解是,按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的政府信息,在未获批准之前属内部的,可以此理由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这一点与协调审查是不同的。协调审查中,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有,而本项审查中,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公开的,只存在依申请公开答复问题。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本身的性质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我国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在有关条例、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初步探索,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平衡机制上的信息不时称;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公开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机制。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内涵界定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兴办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组织及其场所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就我国文化发展状况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与党刊等承担党和国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二是如作为国粹的京剧、昆剧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单位;三是如公共图书馆、文物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四是如面向社会群众的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文化事业。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文化事业单位、部分非政府组织以及个别企业根据社会公众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开主体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为与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决策、财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统本身应该传递的服务于大众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业单位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识、审美熏陶和休闲娱乐信息。
二、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在我国有关文化条例中的体现
2004年5月3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完成,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仅有零星的法律条文。1997年颁布的《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X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宣传文化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越来越明显。
2.国家五年计划凸显公共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
文化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被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任务。文化部信息化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强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增强文化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信息日益扩大的需要,加速我国“十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把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管理网络化、文化事业信息化作为“十五”信息化规划的主体工程,使文化事业真正成为信息社会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建成的“中华文化信息网”和已经启动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标志着当前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绩。
在“十一五”规划中,文化部注意解决城乡公共文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把《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目录。《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县县建有图书馆、文化馆(或两馆功能合一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乡乡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体活动室;乡文化站和村文体活动室藏书人均达到0.1册以上,县公共图书馆藏书人均达到0.5册以上。到2020年,与比较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
“十一五”规划中指出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由此可见,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已经落实到政策层面,注意从大局出发,总体规划,注意从信息传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体上改进和加强。
三、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在信息平衡机制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
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上。概括起来,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国内图书馆与国外图书馆、图书馆与上级主管部门、图书馆与信息资源供应商、图书馆与用户、图书馆内部门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大众传媒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政府与媒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而媒体无从获知或者是无权报道。其次是不同传播渠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传播渠道之间由于传播内容、传播技巧的悬殊,强势与弱势得以体现。
博物馆作为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负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职能。但是由于博物馆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它往往与社会联系比较少,管理方式比较陈旧,不大注重自身的宣传,公众对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馆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为明显。
2.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信息失真现象普遍
一些文化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只公开社会公众已知的信息,避开公众未知的信息;只公开已经办好取得实效的信息,避开未落实未办好甚至办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办事结果方面的信息,避开依据性的、过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开政府占有的社会公众信息,而很少公开反映政务工作的信。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只注重公开为大众服务的科学文化信息,而用户对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决策、管理、规划、目标、计划等一无所知。这就造成用户信息的闭塞,从而引起图书馆与用户彼此之间的误会,造成图书馆在用户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传媒之间应该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开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处理和传播信息。我国新闻传媒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有时不能全面、如实和及时报道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判断的国内外重大新闻,而且,新闻媒体在获取资源和传播过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不能如实地获得准确、充分、及时、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现有:对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的信息不实、不真、不全。
3,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形式是一种政府权力型公开,文化主管部门掌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是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大众只能是被动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在它们不公开时,大众也没有请求公开的权利。
我国的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已经纳人国家发展规划,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经费和人才不足;现有成果多数为早期开发,未能考虑网络环境,数字化程度较低,且宣传推广不够;未广泛采用国际信息化相关标准与规范;对外交流和宣传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文化部门的某些领域信息化程度较低等。
四、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发展对策
1.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
要增强信息公开意识,要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权利意识。文化权利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飞公民要切实维护自身文化权利,就要珍视自身的文化信息权利。文化信息弱势群体要强化维权意识,处于文化信息竞争强势的群体要尊重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杜绝各种形式的信息垄断和信息欺骗行为。第二,公益文化部门要强化文化信息义务观念。明确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服务是自己应尽的职责,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
2.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
总体思路是: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出发点,促进文艺繁荣和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中华文化在互联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文化管理体制;努力研究开发文化信息资源,积极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全面地将社会文化生活提升到信息时代。
今后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以下几大网站的建设。推进文化部政府网站的建设;加快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完善中华文化信息网;进一步丰富网上文物资源;配合国家文化艺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文化管理网络化;搞好社区文化活动网建设;在中华文化信息网址下设立社区文化活动网站;实施对外文化宣传交流网站建设,将网站建设成为具有政府导向、数据准确、最具权威的高层次的中外文化交流信息中介和宣传中国的窗口。
一、行政处罚仅仅是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很多,除行政处罚外,还有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纠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或无效、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罚等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处罚仅仅是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或者说是一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责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法律责任为例。
1、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3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1款、第80条、第81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条第1款第2项[1])。
2、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责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条);“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
3、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
4、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
5、其他法律责任[2]:“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4项);“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第81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5]”(《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1款第4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办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条);“批准文件无效”(《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缴纳闲置费”(《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缴纳土地复垦费[7]”(《土地管理法》第42条、第75条)。
二、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更为符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工作实际
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二是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四是行政处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是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即对某种具体违法行为应追究的各种法律责任,写在同一个条款中,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这种表述,不仅方便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各种法律责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只公开“行政处罚”而不公开“违法责任”所带来的弊端:如果只公开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关法律条款就会支离破碎、不完整,同时还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全,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如果整个法律条款公开,又似乎超出了“行政处罚”的公开范围。
此外,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本身对“行政处罚”并未作出定义,在法学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究竟包括哪些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撤回等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广义”的行政处罚仍在争论的情况下,只公开“行政处罚”的难度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建议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体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要求,也应当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不能仅因《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而只公开“行政处罚”事项。事实上,一些行政机关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往往标题是“行政处罚”公开,而实际公开的内容则是“违法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和行政机关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将“行政处罚”公开更改为“违法责任”公开。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中规定了三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只有第2项属于行政处罚。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既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回”,也有作为其他法律责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为社会公共利益、依合同约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以外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款第7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4][5][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这四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属于行政处罚。
(1)现行中小学会计制度建设的缺陷,使得会计信息公开不完整
目前,虽然新近修订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但以预算会计体系为主的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中小学校会计体系。为预算管理服务的预算会计主要反映政府年度收入、支出及结余忽视与收支没有直接联系的隐性债务,而中小学校隐性债务方面的信息恰恰未纳入中小学校资产负债表中,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一些中小学校在财务管理上缺乏章程约束,财务活动不规范,原始记录、票证等缺损严重,导致会计信息核算失去事实基础。
(2)收付实现制,使得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收付实现制中小学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存货资产的管理中,资产未将“存货”涵盖其中,大量存货无法在账面体现,因而在编制资产负债表也必然忽略“存货”项目。而“库存材料”也仅仅体现大宗已入库材料和陆续耗用的物资的账面价值。最终的结果是存货资产账实不符,被盗或其他流失无从追查与追究。二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面,旧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新的会计制度虽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由于制度以及技术问题,目前绝大多中小学校仍未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折旧计提。未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户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动态变化,仅在固定资产新购或处置才会发生“固定资产”账户的变动,而这个变动并不是真实学校财务状况的反映。在固定资产处置后将所得款项列为“非税收入”,资产减少未曾给予反映,必然会虚计资产。
(3)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程度低,失真严重
会计信息是学校所有信息中最主要的信息,是提供给公众评价学校运营的重要信息。受信息公开程度低的影响,评价学校所需要的信息公众获得非常有限尤其是学校会计信息,从而给公众造成学校会计信息透明度低不良印象。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一些中小学校责任划分不明确,关键岗位管理出现监管真空,会计舞弊、弄虚作假等趁机而入。中小学校一般缺乏对会计活动的有效监督和考评,客观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此外,部分中小学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落后,难以保证会计质量要求;一些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程度不高,会计信息出错严重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开效果。
(4)学校会计的审计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中小学校没有专门的内审机构,日常会计审计多数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由于人员、场地等因素限制抽样审计是中小学校财务报告审计最普遍的方法。抽样审计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多样性的抽样审计结果难以概括整个中小学校财务运行情况,甚至会出现对整个中小学校财务运行状况的误判和错判。抽样审计的随机性是为真实的,但得出随机性的审计结果起不到对中小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很可能降低对外披露中小学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乏力,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的完善建议
(1)构建完善的中小学校会计体系
首先,明确中小学校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确立会计主体,才能明确会计责任。基金会计是以一项基金作为会计主体,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进行披露,尤其对有特别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描述得清晰、客观,给立法机关和公民监督法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将基金会计核算模式引入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系将创新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方法,增强中小学校会计透明度。行政事业单位和以基金为会计主体的双会计主体模式是目前中小学校会计管理的发展方向,采用这种核算模式不仅可以公开中小学会计整体信息,而且有利于公开专款资金单个项目的会计信息,以弥补目前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不完整的现象。其次,确立合适的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基础。引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实现收付实现制与修正权责发生制并存的双中小学校会计基础。选用何种中小学校会计基础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公开内容及信息的真实性,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及主管部门深思熟虑。为了确保中小学校会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构建完善的中小学校会计体系和会计准则势在必行。
(2)提高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的透明性
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拓宽中小学校会计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督促中小学校及时公开公布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依据这些信息客观地评价中小学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活动和财务风险。中小学校财务信息除了通过每年的人大会议公布之外,还可以定期、有选择性地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对外,方便财务信息需求者从不同渠道获取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在公开的基础上更应注重中小学校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从而真正实现中小学校会计信息的透明性。学校提供清晰、明确、易于理解的财务信息度意味着财务信息使用者凭借着这些公开的信息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和潜在的财务风险作出正确、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
(3)运用强制审计鉴证制度规范中小学校会计
为了弥补中小学校会计抽样审计带来的弊端,学习采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建设强制审计的中小学校会计鉴证制度。确保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利用强制的配套审计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提高公共教育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引入强制审计鉴证制度势在必行。这项制度的导入必将对中小学校和教育管理及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廉政建设带来新面貌,贪污腐化和现象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甚至杜绝,而中小学校财务透明度将大大增强。
(4)加强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本文作者:曾小状工作单位:桂林市第二工人文化宫
群众文化是一种以群众活动为主体,以文化娱乐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是一种社会群众广泛参加的文化娱乐活动;是一种自我开发、自我娱乐、自我参与的社会性文化。其特点有:1.群众文化活动的群众性。群众文化离不开人民群众,活动是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为人民创造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积极参与。2.文体活动形式多样。广大人民群众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爱好兴趣、欣赏水平的不一,对文化生活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需要、爱好,活动形式丰富多样,群众才乐于参与,才能使群文活动蓬勃持久地开展起来。3.有利于提高群众文化层次。群众文化活动是活跃人民生活,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手段,通过群众文化活动,不断地对群众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在文化娱乐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培养高尚的审美情操,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党的十七大明确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繁荣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现阶段,我们的基本文化需求主要包括读书看报以及参加各种公共文化活动等。这些基本文化权益主要提供途径就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公益性文化单位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主要包括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加强公益性文化单位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不断改善设施条件,扩大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对文化设施加大财政投入,抓好服务阵地建设,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广泛建设集政策宣传、文化教育、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活动场所、囊括各类知识的职工书屋、老少皆宜的文体广场等文化基础设施,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食粮和良好环境。2.加速文化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服务加强对现有文化工作人员思想素质以及业务能力的培训,实现人才配备的专业化、专职化,打造一批能够在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才队伍。创造出一些能反映人民群众最熟悉的生活,又最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为群众学习艺术、陶冶情操,学习科学技术、钻研业务知识、掌握竞争本领创造条件等提供全方位服务。3.科学规划,树品牌,营造良好的文化活动氛围公益性文化单位需立足当地实际,立足更高层次,对群众文化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根据群众文化生活需求,利用传统节日、重大节庆等载体,广泛动员、组织、引导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民间艺术展、体育比赛等节庆活动,既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也提高其自身文化素养。还需打造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例如近些年来,历史名城桂林,2009年面向基层、面向百姓创新打造了桂林“百姓大舞台”这个公益性、群众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为全国探索出了一条“政府投入小、社会影响大、百姓广参与、群众得实惠”的新路,至今演出近100场,成为广西甚至全国有名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还有桂林市中心广场“周末大家乐”广场文艺演出、大型群众文艺活动“漓江之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品牌,在老百姓心中树立了良好口碑,踊跃参与,乐在其中,营造良好的文化活动氛围。4.创新活动模式,打造服务平台公益性文化单位应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同提高文化素养相结合,开展多种活动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面对面,心贴心,服务职工,服务群众,塑造服务新平台,把文化、欢乐送到群众身边,创新服务模式。如桂林市总工会近年来,以职工群众文化团体为辅助,与基层工会共同举办走进基层,送文化、送欢乐、文化活动周系列活动,先后走进桂林市多家企业、社区、街道,“文化活动周”活动内容丰富,包括文艺联欢会、电影晚会、根艺奇石观赏、文化艺术讲座、篮球、气排球比赛等,职工群众走出家门,就能参与各种文化活动之中,就能欣赏到高雅的艺术,丰富了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打造了服务新平台,深受职工、群众的欢迎及好评。5.大力支持和发展城市广场文化活动以娱乐健身为主题的激情广场健身舞活动在城乡正方兴未艾,广场文化活动作为深受群众欢迎和喜爱的一种娱乐方式,正在全国各地红火展开,效果很好。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大力支持广场文艺发展,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提供活动必需的场地和设备,文化部门还可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辅导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基层单位文艺骨干的艺术水准,提高表演队伍素质。艺术水平提高了,广场文化活动才能更丰富、新颖,更具吸引力。
总而言之,公益性文化单位应根据现阶段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坚持正确的引领方向,针对群众文化的特点,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树品牌,创新活动载体,强化服务职能,突出为群众服务的公益性质,更好地开展文化活动,为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群众文化提供广阔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