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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学说;演进;启示
1.问题的提出
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标志,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已有百年历史,相应经济法理论研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也有80多年的进程。特别是德国和日本,其经济立法之丰富,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之兴盛,实为西方他国难能所及。许多学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理论为德国和日本从后进国成为先进国,从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见解在进入90年代后已甚少见①,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显然也不如80年代红火。这是为什么?我们知道,现在日本经济出现了大问题,从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德国经济并没有出现这样的经济结构问题。这与两个国家不同经济法认识是否有关系?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进一步深入发展。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向何处发展,是经济法理论界必须直面的课题。他山之玉,可以攻,现我们将外国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理论演进作一简单介绍,也许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理论之研究,特别是有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经济法理论之演进
学界公认,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并发展却在德国,日本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经济法理论。根据德、日经济法理论和学说产生、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现代经济法产生初期至二战结束前的经济法理论学说(1890—1945)、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90年代以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
2.1.现代经济法产生后至二战期间现代经济法理论学说
德国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经济法”一词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一战结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学建立的“大经济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为“经济法研究所”。他经年开设经济法课程,编著经济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写学术著作②。日本学者孙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劳动法总论》中专门有《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文,对德国经济法研究作了介绍,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从此开始③。这个时期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④:
(1)德国
A.世界观说:这是Hedemann的学说,他认为,以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之法为经济法。他自称此说为世界观说。正如18世纪中以“自然”为该时代的基调一样,在现代则以“经济性”作为时代的基调,而以此经济性为特征的法为经济法。这种学说较为抽象,它强调现代经济法是具有现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谓现代法是以经济性为基调的。作为最早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学者之一,Hedemann以极为抽象但十分准确的“经济性”紧紧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精神。
B.集成说:该学说的代表是Nussbaum,他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因而,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法律,如财政法,以及只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则应排除于经济法之外。这一学说其实是把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后出现的新法律现象,用“经济法”的综合概念来对待的。但它也正确地认识到了现代经济法中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性,试图将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加以组合。
C.组织经济说:这是Goldschmidt所倡导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而所谓“组织经济”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这种学说影响甚大。显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真谛-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组织社会经济。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主张把社会学方法和经济政策的观点加以结合起来把握经济法,这种认识将对经济法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区分开来。
D.企业法说:这是Kaskel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但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并不全是经济法,只有规制“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才是经济法的对象,所以,劳动法和商法不是经济法。他的这一见解,由Haussmann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后者认为,正如商业活动领域限定传统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样,今日的经济活动力的重点不仅限于商业,而且也表现在生产、加工、银行和金融等各个方面,这种企业活动的法律,要求与商业企业活动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资格。企业法说强调了国家对社会经济基本主体的企业活动的规制,这是符合社会经济现状的,特别是符合现代经济中企业发展现状,因而看到了国家与企业的现代经济关系。
E.方法论说:该学说是以社会学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如Rumpf认为,以对法律领域中经济的客观实际部分所作的法学上的全面探讨,理解为经济法的研究,企图从这一论点出发,来建立综合民法和商法的经济法的基础,并使这样的私人经济法与公共甚至国家经济法既对立,又在整个法学体系中使二者处于统一综合的地位。Geiler也认为,经济法无非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适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方法论说尽管只是从法学方法上来看待新兴的经济法的,但这种学说无疑以一种高屋建瓴之势剖析了新兴之经济法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实现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达到社会利益之协调的。它使得人们能够首先从社会之意义上把握经济法,而非部门意义中寻求经济法之要义。
F.机能说:该学说是基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认识。如F·Bohm主张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必须考虑到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Heamerle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有计划地对经济加以组织和管理之法,并认为经济活动因受国家决策方针的拘束,而逐渐失去自主性。机能说强调了国家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的统制功能,看到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以国家之强力进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价值,虽然它过于注重了经济法中国家的力量,但也无疑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特有的经济统制作用。
G.协调公私法冲突说:这是Klaussing提出的学说。他指出,经济法是涉及受企业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影响的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总和。这些企业早在19世纪就受商法调整了,现在理论家则试图确定一种新的经济规范来撞击旧的规范。这两种体系正在你争我夺,但至今不仅没有人承认新的规范体系占有统治地位,而且新旧两者的结合也没有出现。因此经济法的任务在于试图找到自治规则和国家调控规则这两者冲突的协调和结合。这种学说基于公私法理论而认为经济法试图调和二者围绕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冲突,其实质是认识到了经济法与传统私法的紧密联系,因而如何通过二者的协调达到企业经营在公与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学者将德国经济法理论引进日本以后到二战结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国的学说和认识,自己的独特看法基本上还没有⑤。
2.2.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
二战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国经济立法大发展和成熟的时期。所谓大发展是指这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特别是德、日、法等在经济调控和微观规制上全面展开,并因此带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仿效;所谓成熟是指这个时期的经济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简单地越多越好,即由量变转为质变。相应地,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国
A.冲突法说⑥:ErnstRudolfHuber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主体,即企业家与劳工,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与受拘束之间的冲突的特别法。其特征为个人自由与团体或国家对其所为拘束间的冲突。他将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分为:①经济私法,其内容涉及企业法及私法自治原则;②经济行政法,内容涉及国家机关对私经济秩序的管理、干预和引导,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③经济刑法,关系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惩罚;④经济基本体制法,关系对经济秩序与经济体系(市场经济、管理与引导之经济、国家直接支配之经济或混合体系等),所作的基本决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冲突法,它以国家行政措施之干预,追求公共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协和为目标。他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及劳工法的区别,但认为同宪法及行政法有密切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四部分:①经济基本体制形态,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及国家经济活动;②国家经济机关的组织,各种职业公会和私法上的经济团体;③卡特尔法;④经济引导与经济监督。
这种学说是对二战结束前协调公私法冲突说的发展,其发展表现在它们认为经济法协调公私冲突已不限于企业,还包括劳工。而且更重要的,他们开始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区分开来,认识到了经济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紧密联系,因而比较好地处理了经济法与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相衔接的问题。
B.机能说:Nipperdey认为,经济法系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挥其适当机能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体系安排应顾及传统的法学分类,因此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私法,规定私人企业的组织形态、私人企业财产法、企业与企业及其顾客之间的关系;③经济行政法,规定国家监督、保护、引导、管理和影响经济的法律措施,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④经济刑法;⑤经济诉讼法,规定对有关经济法上争端的诉讼问题;⑥国际经济法。这种学说是一种综合经济法说,但其强调了通过公私法的协同和整体性,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因此该学说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经济性”精神。
C.经济总体关系说:WelterSchmidt-Rimpler认为,经济法的任务在于探求总体经济的运行,在怎样的范围内经由自治自决还是公权决定,能达成一正确合理的秩序,以实现法追求正义的价值。所以,凡对经济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自治自决或公权决定的规定,皆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规范应涉及总体经济的运行,不能仅是个人经济关系的规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区别。他认为经济形成的形态分为竞争秩序与国家引导管理两种。因此经济法的内容有:①竞争秩序的法规;②国家引导与管理的法规,包括经济机构组织与措施方法的规定。其中引导与管理措施又可分为对企业等的直接管理和通过关税与捐税、公开市场操作等由其它国家机关调节市场供需、金融货币经济辅助等措施间接引导和影响经济活动。经济总体关系说一方面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的任务,即如何解决私法自治和公权规制以形成合理经济秩序;一方面则为经济法的内容作了合理界定。该学说可谓在现代经济法的精神和实体上都十分成熟。
D.经济协调法说:这是WalterRSchluep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协调法。它将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自由竞争、国家统筹管理的计划经济或两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规范化。他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基本体制法和协调法,并认为经济基本体制法是制定经济协调体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中规定有使一定协调模式制度化的任务,经济法应使此任务得以具体实现。此外还有一些在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协调模式。
该经济协调法说紧紧抓住了经济法是“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的法律规范化”这一关键点。这一看法是以前观点所没有的,以前的观点虽然都看到了经济法的国家对经济促进、协调、组织等作用,但它们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经济法从整体上讲其实更是一种政治行为的法律化,因而经济法是和宪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开的。
E.经济指导管理法说:GerdRinck认为,经济法系以追求总体经济的正确性及社会的正义为目的,而对独立的营业活动加以引导、辅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国家措施的体系。简言之,经济法是经济指导与管理法。他强调不宜将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具体来说,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指导与管理措施;③各个别经济行业之秩序;④职业公会及经济团体;⑤反不正当竞争法;⑥反限制竞争法。
F.经济政策工具说:ErnstSteindorff认为,经济法系追求正义,并为实现总体经济的公共目的而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以其作为经济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种带有调整作用的工具为特色。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与宪法;②国际间的联系;③企业;④卡特尔法;⑤不正当竞争;⑥公营企业;⑦社会保护与经济监督;⑧劳工法与经济法;⑨经济之调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调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从政策角度表述了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立足于解决大量没有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出发点,而解决这些问题是共同经济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济法是一种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虑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说:他认为,规定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公法还是私法性质,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离的关联,因此不可能给经济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经济法概念仅可简单描述为所有对经济加以形成及对经济的运行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的关联结合。他不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领域。他强调经济法不仅仅具有经济政策的工具性质,也不能使经济法成为行政法的特别领域,而沦为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形成主要依靠个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维持和保障此种形成作用的法律规范,即卡特尔法,才是经济法的基本和主要内容;而国家以行政措施对经济所为之引导与管理,仅扮演补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解:这种学说由福光家庆所提。他认为,“近代所有权法”(市民法)的体系和品格是针对近代法而言,其妥当性虽然应给予肯定,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迁,作为其反省形态的“社会所有权法”的体系和品格,业已超出近代法的体系,累积成为新的“经济的法”。⑨
B.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如高田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而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统制或规制市场支配之法”。这里所说的“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并认为,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
C.“作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发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法律之整体”。另外宫坂富之付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是“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政策的法律之整体”。
D.经济法是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见解:如正田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并认为,经济法是由“通过规制经济支配者的活动,在经济的从属关系上,限制其进行恣意的活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任意进行交易”的经济规制法,和“以反映允许经济从属者为了提高经济地位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为中心的法制”的经济关系法这两个部分组成的。
E.国家干预与协调的见解:这是金泽良雄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2.3.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日经济法理论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水岭,这时的经济法研究已经明显地少了过去那种学说缤彩纷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经济法实务和经济部门法的理论。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进入90年代以来,德国学者更多的是从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角度或者经济政策角度研究经济法问题.人们不再试图突破传统公私法划分而创造一种至少与公私法并列的“经济法”,而是力争在现有法学体系内和司法体系中去论证经济法的地位和性质。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德国加入欧盟和世贸,而使更多学者关注欧洲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之缘故。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显然,人们不可能仅仅因为出现新的经济法现象而抛弃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旧经济法现象。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其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垄断为核心来论证经济法的范围,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编的《经济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经济法·反垄断法概论》(税务经理协会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学者还从经济行政法角度对经济法重新认识,如佐藤英善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可以说,这时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金泽良雄说已逐渐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评述及启示
从以上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史可以看出,它们的经济法理论学说研究经过了一个萌芽、产生、发展、兴盛和平静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西方经济特别是崇尚国家主义的德国和日本由赶超经济到战争经济,从复兴经济到兴盛成熟经济(德国)甚至停滞经济(日本)的过程。在现代经济法产生至二战期间,德、日经济法理论还处于探索阶段,因而显得还不成熟,还显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说、还只是看到了经济法中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影响;即使是机能说也只是看到了经济法的表面现象-经济管制。但尽管如此,这时它们的经济法理论探讨仍然是极为丰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经济法的方法、功能等。
在二战结束后至20世纪80年代期间,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已突破了以前经济法研究的感性认识而愈加理性化并趋于成熟和稳定。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已明确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加以区分开来,从而使经济法能够摆脱同样涉及经济活动的民商法和劳动法的影响,而成为自为的一极。第二,看到了经济法与经济体制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认识到了经济法中政治的因素和影响,如政策说、经济指导管理说等。第三,确立了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有了一个十分恰当的衔接点,而且使得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或者说管理有了一个张缩基点。因此经济法成为了既与政治具有紧密联系,又是一个法律性十分强的东西,它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而在日本的这个时期,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绩也是巨大的,显然这和日本通过大量经济立法推动了日本经济奇迹的出现有关。但可以看到,日本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国家对经济的规制和协调、干预方面,也就是说,日本经济法理论这时特别强调的是国家力量的巨大,但在它与民商法的关系上并没有真知酌见。特别是,这个时期金泽良雄说在日本基本上占据主导地位.而金泽良雄说的核心思想是强化国家主义,强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以“代替‘无形之手’”。这种观点一方面强化了国家的权威,一方面则弱化了企业和个体的创造力和自由精神,以至于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自由企业体制没能真正建立起来。
进入90年代,德国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围绕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从而将经济法的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上。将经济法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并非意味着经济法理论的消灭,而是经济法理论的自然升华。这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首先必然要求国家通过相应宪法确立国家经济干预权限,确立国家和政府能不能干预及干预的度,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如财产权、营业自由权等都成为经济宪法基本内容,而国家和政府必须尊重这些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次,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就必然意味着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对经济和市场凡体的管理,这显然要求经济法必须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现代行政法所确立的依法行政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德国法学界如此之探讨经济法,有效地解决了经济法能不能干预和如何干预的量,事实上也就是自由竞争和国家调控的关系,并因此真正实现了国家与个体的互功。事实上,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特别是二战后,一直没有忽视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与个体自由之法的民商法的关系,正是在此理论指导下,其经济立法和实践特别注意在发挥国家的力量,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只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自由而合理又合理发展的空间。
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在这个时期也开始充分重视经济法中国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金泽良雄说不再有市场,反垄断法成为经济法的研究中心,行政程度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表明,日本经济法研究业已走出以法论法的研究时代,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同时研究国家与个体经济的关系,确立基础与补充的关系。
总之,我们要看到,在德、日经济法理论学说演进过程中,恐怕没人否认经济法的作用—国家通过经济法有力地推动了其经济的复苏和前进。但是,经济法毕竟是国家经济干预的工具,而工具则意味着运用得当与否。从德国经济法发达史中可以看到,德国经济法之运用是比较恰当的,相应之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一再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商法为基础法,经济法则为补充法。为保证或实现经济法之补充作用,其经济法研究最终框架在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之内—以约束政府经济行为,以严格依法行政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之合法性与合理性。日本经济法也曾十分成功地运用了经济法,相应之经济法理论也确实为日本经济之复兴起到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全面干预、整体推进、迅速拔高、政府参做的尽量做。但是当进入80年代中后期,日本经济就开始出现了长期的停滞,日本经济法理论界也由此开始反思其以往的全面经济干预的理论,开始理性地对待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和经济行政法,以期能够在现有法学体系和司法框架内解决经济法到底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怎样做这些的问题。也许,这是日本经济终究要再次复苏的前兆。
4.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展望—代结语
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80年代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特别是90年度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理论研究可谓更上一层楼。但综观林林立立的众经济学说,无一不是从功能角度论述经济法如何如何的。从功能角度看,经济法显然国家干预之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或管理经济之法等,但功能论只能看到研究对象—经济法在干什么,而如何很好发挥其功能并避免其负面作用,则是功能论难以解决的。日本经济法学说研究演进史告诉我们,一味强调国家经济干预、组织、管理,是一种政治学研究经济法方法,而并非真正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的出发点首先是相应权利、义务体系的建立。当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必须考虑到相应宪法确立相关关系,以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其次是如何规范国家和政府的行为,这显然是行政法原理的涵盖之下。德国经济法理论所确立的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理论,是十分值得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借鉴的。如果说,日本经济法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训,德国经济法演进则为我们提供了正面的经验。
注释:
①参见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②同上①,第8~9页。
③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④说明,本部分经济法学说主要来源于同上[日]金泽良雄书第6~14页;[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5页。
⑤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⑥以下德国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除专门注释外均来源于廖义男著《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之18),台北1980年版。
⑦RudofWiethoelter:DiePositiondesWirtschafsrechtsimsozialenRechtsstaat,in:FestschriftfuerFranzZum70.Geburgstag,Karlsruhe1965,S41转引于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⑧以下日本该时期的经济法学除专门注释外主要来源于[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21页。
⑨[日]福光家庆《经济法的概念》,《神户法学杂志》第3卷第3号,第496页转引温烨《日本经济概说》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⑩参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11.参见同上③,第7页。
12.同上①,第28页。
13.如我国这两年翻译过来或介绍德国有关经济法的著作和文章基本上从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角度来看待经济法的,如罗尔夫·斯特博的《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E-J梅斯特梅克的《经济法》(王晓晔译,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罗·豪依塞尔的《德国经济行政法的基本架构》(载《中国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6/97));程明修的《德国经济行政法总论之发展现状》(载《法学丛刊》第175期)等。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
引言:所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合理经济发展形态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使社会经济得以形成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本质上是现代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它正确地在经济圈、社会圈、生物圈的不同层次中力求达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子系统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生产、消费、流通都符合可持续经济发展要求,在产业发展上建立生态农业和社生态工业,在区域发展上建立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总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延伸或在经济方面的具体化。
一、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和研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决定了以可持续研究对象的发展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关系。从经济方面来讲,传统经济也就是传统社会生产方式、人类自身关系及其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反映。
如在传统经济中,受人与自然对抗认识的支配,那些非市场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不被作为经济资源和财富看待的,并日认为它们的供给是无限的,不考虑经济活动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作为经济学追求的目标,由于传统发展思想和理论指导,产生了严重的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不良恶果,如它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短缺,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产生了产品分配中严重的两极分化,并由此引起了国际间和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难以持续,而且人类的生存面临着严峻的姚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必然要对传统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方式进行反思,以寻求能满足人类作为一个物种持续生存(这是人类社会的最大福利目标)和发展的道路,因此也就产生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比如:中国加入WTO以后,这使得中国利用外资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2005年中国得到1000亿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而20世纪最后10年中国吸引的外资大约是2500亿美元。如果中国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给外商投资带来新的机遇,中国政府已把吸引外商投资作为实施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还有对中国内部经济调整作了很大影响,促进了各种大型工程的实施。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经济发展主要是以价值来表现,并以价值的变化来反映其规模变化的,但仅考虑价值的变化而不考虑其他的变化,那么经济发展很可能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分析经济发展,在注重价值分析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其他方方面面,将它们与价值分析结合起来。
人们知道,在传统再生产分析中只考虑价值的生产与平衡,只要价值的生产是以扩大的方式进行、内部各部分之间的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该生产、经济就能正常进行,但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则不仅要求价值生产的扩大和各部分之间比例的正常,而且要求价值的生产与其他各种流量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且这种比例的要求更严格,如果达不到这种要求,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难以进行下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就是因为其他各种因素,其中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变化不能满足其要求的产物,所以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与其他环境相适应。
保持经济系统稳定和发展,如果能量和自然资源输入经济系统的量,超过了自然系统再生产这些能量和自然资源的速度,就会出现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结果。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就是因为传统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与能量消耗的速度,超过自然界再生产它们速度,使经济发展难以长久持续的结果。
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一项共同事业,实现这项事业对我国来讲更显重要和迫切。因为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更恶劣,资源短缺状况更严重,所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为强烈。研究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条件、因难、思路和途径等、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
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其发展模式是什么,却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因为如果仅仅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等这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或共同范式而没有特定的战略模式,是难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这些基本要求只能在特定的模式和在具体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而特定的模式与经济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国情中是不同的,如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不同的文化对它们的理解也就不同,对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也不同,所以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还必须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特定模式。
2、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最主要的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满足不了传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生态环境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方面的工作,在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与世界各国或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酷程度和资源的短缺程度是非常高的,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需要,成为我国最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理性预期;政策无效;自由经济
1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发展的背景、理论主张的简介
发展到现在,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已经经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提出理性预期、持续市场出清的假说,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货币冲击对经济周期的作用,提出了货币与产出的相互作用中货币作为诱因的理论,并认为政府的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它并不能影响总产量的变化,而只有未被预见到的货币供给变化才能真正影响到实际总产量。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小罗伯特•卢卡斯,托马斯•沙金特,尼尔•华莱士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第二代则对卢卡斯的货币经济周期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从实际因素方面寻找经济波动的根源,提出了完全信息下真实均衡的变动,强调了技术冲击和货币的内在性等理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主张。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芬•基德兰德,明尼苏达大学的爱德华•普雷斯科特,罗切斯特大学的罗伯特•巴罗等。
具体来说,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一般都接受以下四个命题:
(1)私人经济是可以自身稳定的;
(2)货币在长期是中性的;
(3)货币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凯恩斯主义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是有害的。
第三个命题意味着,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短期的菲利普斯曲线也不存在。这是货币主义Ⅰ与货币主义Ⅱ的主要区别。
目前,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一起并列为西方主流经济学派中的两大流派。
2“政策无效”的命题、主张以其意义
理性预期学派认为,菲利普斯曲线的交替关系即使在短期内也不存在。因为在理性预期条件下人们已经估计到货币供应量增长后可能发生的实际后果,从而采取了预防性的措施(比如预先要求提高货币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这样,一旦货币供应量增加,就只能导致物价的上升,产生通货膨胀的变化,而不能使工资和利息率下降。所以,政策的变化连暂时的产量增加和失业率下降的目的都达不到。赫尔姆特•费里希对此说到:“理性预期导致十分不同的意义。由于经济当事人了解这个模型的各个参数,所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任何变化不仅引起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且也引起通货膨胀率预期的变化,从而不会对这一体系的实际变量产生影响”。在理性预期学派的经济学家看来,“在货币政策的反馈规则之间做出选择对于具有合理预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中失业率的随机变化是无关的。
根据这样的观点,理性预期学派推导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即是货币政策无效性命题。该命题认为,货币供给中的可预期部分对就业、产量或其他的实际变量均无影响,其中不能被预期的部分或货币供应量意外的不规则的变动,虽然能够对上述变量产生一定量的影响,但其作用只会加剧经济的不稳定与波动。因此,政府的经济政策,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是无效,其结果都是引起通货膨胀。下面用AD-AS模型加以分析。
AD代表总需求曲线,AS代表总供给曲线,Yn代表与自然失业率相对应的就业率水平下的国民收入水平。假定最初AD与AS相交于初始均衡点E。如果政府认为该国民收入水平不能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决定增加货币供应量来刺激需求。那么,按照凯恩斯主义者的观点,总需求将会从AD相右上方平移,产量和物价都会上升,失业会相应减少。现代货币主义者认为,短期内货币政策将会产生效果,但是,在长期中,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失业率会回到自然率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将更加严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人们对价格水平的预期并非固定不变或者仅仅依据过去的经验得出,而是会考虑到未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情况。处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经济活动的主体会充分利用目前所得到的一切相关信息,较为准确的预期到货币政策的变化而造成的物价上升。于是,工资、利率等名义变量都会立即向上调整。结果,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分别从初始状态向左上方平移和右上方平移,新的均衡点仍然处在原来与自然失业率相一致的就业率水平上,只是价格水平因为货币政策的变化(增加货币供给量)而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
根据政策无效命题,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即便在短期内,菲利普斯曲线也是一条位于“自然失业率”水平上的垂直线。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之间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对此,卢卡斯说“当扩张的货币政策反复推行时,它就不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推动力消失了,对生产没有任何刺激作用。预期得到扩大,但结果却是通货膨胀,而不是别的”。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基本政策主张
由于理性预期学派的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经济如果不反复遭受政府的冲击,就会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他们认为,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干预经济生活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够生效的暗含前提是:政府可以出其不意的实行某种政策以影响经济生活。但是,政府要取得社会的支持,就不能在经济政策上对社会搞突然袭击,而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样,在理性预期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就是无效的了。
对凯恩斯主义的“积极宏观政策”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三种批评看法:
(1)他们认为,日益增多的经验和理论证据表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在产量、就业或其他经济总量方面不会取得成效。即便在某些场合,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经济生活,但他们不可能克服经济周期。
(2)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任何一种理论都应该明确的告诉人们经济政策的后果。政策的结果确定性越小,实施政策就要越小心谨慎,因为任何一项错误的政策都会将事情弄得很糟。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结果大部分就是不确定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就需要从容不迫,加倍小心,决不能用那些曾经使用过的大规模的凯恩斯主义措施去刺激经济。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对于许多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即使知道他们的结果,也仍然无法判断这种结果是不是符合公众的意愿。根据凯恩斯主义方法来制定经济政策的人,无法让经济中的个人去选择自己认为有良好结果的政策。他们是被迫选择这些政策的。其结果是,除非人们的偏好恰好和政策制定者的规定相配合,否则,这些经济政策很有可能是人们的处境普遍的变得更糟。
参考文献
[1]戴维•罗默著,王根蓓译.高级宏观经济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
[2]江晴著.解读后货币经济[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1.依托业务系统,构建非现场监管体系。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业务系统和数据加以整合,由原来的31个业务系统整合为3个平台上的多个应用系统,实现了银行、企业一个门户入网、一站式办事,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天津外汇局将利用大数据并结合地区情况,构建起以重点企业监测为基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监测为节点、防范外汇风险应急管理为闸门三位一体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库和银行监测库,定期进行监测,形成宏、中、微观紧密衔接监管体制,有效做到抓大放小,实现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服务贸易要在实现全口径采集业务数据基础上,建立重点企业核查机制,分阶段、分行业、分交易类别确定监管重点,通过系统设置重点企业样本组,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工作,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2.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非现场监测工作机制。外汇管理改革后,监测分析成为常态化工作,天津外汇局要分别建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和账户非现场监测规程制度,明确非现场监测与综合分析内容和具体业务流程,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作为监测分析常态化重要载体。同时要成立外汇综合分析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对分析报告内容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确定下一步监测核点,形成一套完善的非现场监测工作机制。
3.优化人员配置,提升综合监测分析水平。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职能有所转变,天津外汇局将按照总局要求重新划分科室、对业务流程再造、整合岗位设置,让学习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过硬的年轻骨干负责综合分析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做好对经常项目外汇形势分析工作,发现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反馈,切实提高综合监测分析水平。
二、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1.创新监管模式,实行专人负责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外汇管理改革后,天津外汇局应不断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将所有需重点监测及关注问题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系统模块与贸易方式相结合再任务分解的方法,对监测工作进行划分,明确监测重点和责任,实行专人专领域监管,全方位、立体化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并按月沟通监测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核查方向,提高监管有效性。
2.强化事后管理,加大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力度。外汇管理改革后,天津外汇局要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约谈等多种方式,对外汇业务存在异常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并将符合分类管理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分类,使绝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便利,对B、C类企业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充分体现促进便利化与加强管理并重的监管原则,这也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管理模式。同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3.注重专项管理,加强对新外贸企业的帮扶。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为了更好地对新外贸企业进行服务,天津外汇局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专题培训班全面介绍外汇法规,同时日常提供专门咨询,另一方面要管理与服务并行,对新企业实行定时提醒、分类管理的措施。这种做法将不仅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也使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管理日常化、制度化,同时也有助于外汇局提供政策服务、依法行政,形成正向激励,切实做到将服务寓于管理,为新企业保驾护航。
三、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1.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促进经济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天津地区大企业数量少、外汇收支占比高,针对此特点,天津外汇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对核心企业实行“一对一”专员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了解重点企业新动向,并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实现从抓全部主体向抓重点主体的转变,同时也将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探索银行主体监管,加强对银行的窗口指导和核查。外汇管理改革后,银行将承担更多真实性审核工作,是外汇局和企业间的重要桥梁,银行是否能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是外汇政策能否成功落地的关键。天津外汇局将指导银行制定并完善其内控制度,同时对银行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加强沟通联系,使银行能及时了解外汇形势与当前时期需关注的问题,并对其外汇业务加以指导,提升银行防范外汇风险的能力。
四、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1.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外汇管理改革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便利、服务实体发展,天津外汇局也将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首先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务的政策便利化程度,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其业务流程和需求,加强培训和指导并给予专项服务。其次,要稳步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有需求的公司完成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2.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合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近年来,天津地区外贸企业转卖业务量迅速扩大,转卖业务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特点,如不加以处理,这些指标异常的转卖企业会被业务系统自动列入重点企业监测库,进而进入现场核查,这样不仅会增加外汇局现场核查业务量和审核难度,还将加大相关企业工作量。下一步,天津外汇局将对主营转卖业务的企业进行调研,并研究措施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确保合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
五、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
1.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明确“一事一议”处理机制。对于现行法规中无明确规定的业务,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本着“促便利、防风险”原则,集体研究解决方案,必要时向总局报备。
(一)民事诉讼很多学者主张经济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但通过对民事诉讼的研究不难看出,虽然民事诉讼涉及到了经济活动内容,但并不全面,很多经济问题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所以民事诉讼不能直接理解为经济法诉讼。
(二)综合经济诉讼综合经济诉讼概念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个时期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是综合经济诉讼,其观念的核心理论是,经济法纠结中经济法需要调整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很多时候需要利用到多种诉讼模式较差才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但由于后期缺乏更加深入的研究,并没有对经济诉讼独特的内容给予区分考虑,因此,使得很多经济法纠纷解决陷入僵局,尤其是消费者保护领域,导致消防者权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
(三)独立经济诉讼独立经济诉讼理论是近些年经济法诉讼中最大的争议话题。有更多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独立是未来经济法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当前经济法存在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诉讼独立是必然趋势,只有通过经济法诉讼独立才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二、经济法诉讼独立的重要意义
一九八零年,我国开始逐步将经济纠纷案件从民事审判庭中分立处理,为经济纠纷问题处理,成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但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体系和发展变化都十分迅速,经济改革的的迅猛发展与立法滞后性问题突出,因此我国于二零零年正式撤销经济审判庭,再一次将经济法诉讼纳入民事诉讼审判庭。这么做的主要理由是经济审判庭业务范围属于民商事领域,但是很多学者对此事抱有不同看法。因为该诉讼模式不能涵盖所有经济法纠纷,诉讼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完善和完整,只有承认经济法诉讼独立性,建立完善独立的经济诉讼模式,才能有效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法诉讼独立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诉讼独立性更符合当前我国经法发展需要。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特征,其他诉讼的应用,仅是经济法诉讼完善前的权宜之计。但经法高速发展的今天,其他诉讼法已经无法满足经济法诉讼需求,经济法诉讼独立势在必行。通过对传统的诉讼体系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体系中均有明文规定人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经济法诉讼中维护的是整体经济利益,但是实际上整体经济利益就是由个人利益构成,所以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提出讼,维护整体利益就是维护个人利益,经济法诉讼独立是促进人们维护整体利益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但是传统诉讼体系不健全,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便无法,便不能实现对集体利益的维护。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经济法诉讼独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才能实现对整体利益的维护。传统诉讼体系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很多时候使得经济诉讼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当违法行为产生时,依靠传统诉讼体系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实际经济犯罪中可能涉及到个人利益及整体利益。想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受害侧重整体利益时,一定要运用经济法诉讼来解决。另一方面,想要保障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实现更好的监管经济,应设立独立的经济监管机构,以便于及时对经济违法犯罪进行处理,更好的保护整体利益。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