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司法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内竞争日益激烈,单纯的价格之争虽有一时之功,但绝非长久之计。通过特色的服务建立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完善客户服务和大客户关系管理,保持与大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持久上升、提升公司实力的重要条件。营业部自成立以来,注重永安公司的品牌形象,致力于客户服务的创新,特别是将大客户的服务与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靠服务赢得了业务的稳定发展。
我公司于2003年11月正式与郑交集团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两年来共实现保费收入近4000万元。我们在合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累了一定的为集团客户提供专业承保和客户服务的经验,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和合作基础。现将营业部开展郑交集团大客户服务和管理的做法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两年多来,分公司领导高度关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进展情况,给予营业部大力支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经常过问郑交业务情况,听取营业部关于承保、理赔等方面的专题汇报,指导营业部确定工作思路,并亲自参加与郑交集团的高层座谈会。营业部经理室经常深入郑交集团进行公关协调,现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已形成与郑交集团多个层面的沟通联系制,增进了双方的了解。
营业部围绕着郑交集团和客服工作的需要,加大对客服的投入和倾斜,保证了各环节的服务基础,通过创新的服务思路和特色的服务手段,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形成了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专门机构服务郑交集团
在分公司领导和郑交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为了更好地为郑交集团提供及时周到的保险服务,体现永安公司的实力,营业部抽调8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和客服人员,组成郑交业务部和客户服务部进驻郑交集团,配备了查勘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相关的硬件设施,为集团客户提供从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受理案件、理赔计算、赔款支付等一站式保险服务,统一了永安公司对郑交集团保险业务的管理,树立了永安公司在河南运输行业中良好的保险品牌形象。
营业部经理室带领驻郑交两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原则性的问题坚决不让步,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实现共赢”的原则,通过长期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了融洽的合作关系。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自郑交业务部和郑交客服部成立,就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保险服务标准,认真进行落实,并针对郑交集团的业务特点,制定了六项承保服务制度和八项客户服务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两部人员深知,工作地点在郑交集团,自身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了永安公司的形象,而且服务态度好坏、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对永安公司的满意度,因此更加注重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展现永安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无论是承保或是理赔,重点突出“快捷”,用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四、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制度
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过程中,双方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座谈会制度及信息制度,构建多层面的沟通平台,及时了解集团的保险动态,促进了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营业部每季度和集团保险部联合组织召开由双方分管领导及郑交集团各专业公司领导参加的大型座谈会,互通合作情况,加强沟通理解。通过座谈会的形式,既加深了双方的了解,又及时解决了一些工作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
(二)每年由营业部和集团保险部安排双方高层互访不低于两次,营造出高层领导重视沟通客户关系、维系客户关系的良好氛围,致力于创建长期合作的宽松环境。
(三)充分利用各类报表互通信息。驻郑交业务部每月2号前向集团保险部报送承保情况统计表,定期对集团的保险需求进行分析,给集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承保依据。
驻郑交客服部每周向郑交集团保险部报送一次出险报案情况报表,通报理赔信息,每月汇总报送案件处理情况报表。对出险案件估损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当日通报集团保险部。
(四)营业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同范围、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营造出和谐友好的合作氛围,增进永安公司和郑交集团双方的了解,促进合作持续稳定地发展。
五、不断提升全流程的特色服务
(一)驻郑交业务部实行全年无障碍服务,无论节假日或上下班,只要客户有需求,随时为集团的客户提供出单和咨询服务,让客户充分感受到永安公司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并根据郑交集团业务的特点,设计出固定的车型保费价格表,便于客户快速测算保费。郑交集团40多家分公司分布在郑州所辖12个县、市区,无论刮风下雨、严寒酷暑,都留下了郑交业务部人员上门送单及收费服务的身影。在今年元月份的一场大雪后,已经晚上8点多钟了,因为天气寒冷,加上一天繁忙工作的劳累,刚回到家的郑交业务部业务人员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郑交保险部的电话,说有12辆车明天要跑长途须办理保险,我部人员接到电话后,二话不说,立即赶到公司为客户出单,等到业务处理完毕,已近夜里11点。像此类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为客户服务的情况还有很多,这种忘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集团客户的赞许。
(二)郑交集团的理赔工作得到了分公司领导的高度关注以及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的大力支持。营业部从受理案件、查勘定损、赔案理算、赔款支付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服务措施,实行“限时查勘定损、限时赔款理算”制度,加强各环节的衔接,实行对赔案处理时限的全程监控,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未处理的赔案,双方及时互通信息,根据集团保险部提供的未决赔案清单,由营业部主管副总督促处理,正常案件加快理赔速度,尽快结案;对有争议的案件,面对郑交集团保险部人员对条款较为专业的认识和理解,我部人员采取提高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及时完善案件手续等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原则予以解决,得到了客户的理解。
(三)实行客户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按照业务流程引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自己的工号明确告知客户,便于客户再次遇到问题时可直接找首接人进行处理,有效避免了同一问题向多人重复咨询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客户的满意度。
(四)多种形式地开展保险和防灾知识的宣传。我部人员经常为郑交集团《保险信息》报提供材料,介绍保险知识、索赔须知和事故处理程序等;利用走访基层和集团安全员座谈会的时机,对车主进行安全教育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并注意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强化车主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加客户对永安公司的了解,真正成为客户业务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
(五)营业部一直坚持每案必访,并下发征求意见表、走访郑交集团基层各分公司安全科,收集客户意见,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将客户意见看成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信息加以利用,从客户意见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便于我们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根据集团保险部的需要,积极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相关保险业务的各项工作,参与集团保险部日常安全值班管理,为郑交集团提供延伸和增值服务,深得集团公司信赖。
六、有效实施大客户管理,统一保险资源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一)因郑交集团客户资源庞大,为全面管理大客户信息,郑交业务部和客服部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承保及理赔情况明细台帐。针对各分公司不同车型分类整理,以各分公司为单位统计到期续保车辆的情况报表,提前通知集团保险部,做好续保工作,对出现的漏保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和反馈,促进集团保险业务的统保。
(二)针对保险管理,双方共同做到“统一集中”。一方面积极配合郑交集团维护集团保险资源的统一和集中,不断扩大集团公司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在营业部系统内始终保持对郑交集团保险服务管理的统一和集中。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5年客运公司正常营运车辆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三)对新车入户郑交集团的保险业务,双方建立了联合审批制度,并达成协议,凡不在郑交业务部承保的车辆,集团公司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大大提高了对新增车辆保险的监控力度。
(四)为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目前郑交集团配备了先进的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系统,加大对车辆行驶的全程监控,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出险率,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了双方的共赢。
2005年底,郑交集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2006年保险合作伙伴,先后共有人保、太平洋、华安、安邦、阳光等六家公司参与竞标,各家公司为争取业务均采取全方位的逐级渗透的公关手段。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强大的竞争压力,分公司及营业部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的竞标小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定投标报价,制作精美标书。面对六家保险公司的竞标,营业部凭借着永安保险的品牌实力、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合理的报价和前期的合作基础,一举获得竞标的成功,继续成为郑交集团的保险合作伙伴。据事后了解,对此次投标报价,我公司在费率上不是最低的,费用不是最高的,但郑交集团最终选择了我公司,正是体现了我们搞好大客户服务与管理工作所带来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新警察岗前培训胜任力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着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重要职责,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是确保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动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新警察的培训是监狱队伍建设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目前全国有女犯监狱(即关押对象为女性罪犯的监狱)30余所,从事直接管理女性罪犯的女狱警数万人。由于女犯监狱女警察职业性别的特殊性,对调入女犯监狱的警察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则显得犹为重要。本文以某女子监狱为例,通过对女犯监狱新警察近年岗前培训工作的经验总结、对女犯监狱新警察现状及成因分析,在引入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思考并建立一个更为系统有效的教育培训模式。
一、概念的界定及相关理论
(一)女犯监狱新警察
近年,监狱的新警察有以下几种来源:一是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录入的新警,他们中包含有高校应届毕业生、已有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这类新警在职业特性上的一个共同点是此前未有从事监狱工作的经验,对监狱的认识只停留在初步的感性认识上,对自己将要在监狱从事的具体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二是从公安系统或其他行政单位调入的警察,这类新警与新录用公务员相比,除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外,一样对监狱工作仅有感性认识。三是从其他监狱调入的警察,由于监狱管理工作的特性,在男犯押犯单位工作的女警察是不直接参与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的,这类新警进入女犯监狱工作后,要面临新的工作要求和模式。
对于女性罪犯押犯单位而言,由于要担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职责,因此,所有不具备直接管理女性罪犯工作经验的警察都应定义为新警。
(二)新警培训目标的确定
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新员工培训又称为岗前教育、入职培训、上岗引导等,是公共部门为新进工作人员所专门设计并实施的培训,目的在于让新进工作人员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遵从新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并尽早为组织实现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功能是以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其任务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此前提下,女犯监狱新警察的教育培训目标应定义为,以实现监狱的功能和任务为目的,让新警察树立警察意识和职业精神,尽快实现警察的角色转变;尽快掌握监狱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在身心状态方面,要能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尽快实现职业性别的角色转变。
(三)相关理论简述
1、胜任素质理论。美国心理学家麦克里兰提出了胜任力素质及其相关理论,他认为胜任力由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5个层次构成,不同层次的能力素质在个体身上的表现形式不同。同时,他将从事某项工作最低应该具备的能力称为基准性能力;把能够区分优秀者与一般者的自我概念、特质、动机称为鉴别性能力。国内学者认为,胜任力是指在特定工作岗位、组织环境和文化氛围中绩优者所具备的,可以客观衡量的个体特征,以及由此产生的可预测的、指向绩效的行为特征。胜任素质理论的引入,可以更为客观的衡量新警察的培训效果,并为建立系统、合理、有效的新警培训模式提供科学依据。
2、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是指公共部门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教育和开发活动,提高员工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改善工作人员的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共组织的发展和员工
的成长。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培训,时间较短的,有组织的,有目的的使培训对象获得当前工作应掌的某种知识技巧的行为,能使组织在短期内收益。(2)教育,时间较长的,系统化,规范化的使教育对象在能力、品德及态度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的活动,着眼于服务组织的长期目标。(3)开发,对组织认定为具有某项潜能的员工,为其未来发展而进行的正规教育、在职实践以及个性和能力的测评等活动,服务于组织的长远目标。其中的“培训”与本文试图探讨的新警察培训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女犯监狱的新警察培训工作应当以实现监狱的功能与任务为目的,以警察岗位胜任力标准为指向,在科学人力资源培训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新警察培训模式。
二、新警察培训现状
(一)广西女子监狱新警察培训情况综述
近10年来,广西女子监狱新调入警察约170人,来自于监狱系统的约88人,新招录(含定向委培)约60人,系统外调入约22人。这些新警在正式上岗前都必须参加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办,由警官学校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期三个月的初任培训。在初任培训结束回到各自监狱单位后,监狱在这些新警正式上岗前都要经历以下两种形式的新警察培训:
1、岗位“传、帮、带”。作为监狱历来的传统,新警察在正式分配到各个监区后,都会由监区教导员为每名新警指定一名或多名经验丰富的老警察作为其“导师”,在到岗后的一个月内,新警察不单独行使执法权,不计入“三大现场”值勤警力,不单独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一个月内,由“导师”负责对新警察言传身教,帮助其尽快适应监狱工作环境,尽快熟悉工作职责,尽快掌握基本业务技能。岗位“传、帮、带”有效的起到了新警察上岗教育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导师”的不同,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在教育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标准不一、效果不佳等现象。
2、集中脱产培训。由监狱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组织新警察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利用监狱师资进行教学,内容以监狱历史、各项规章制度、监管改造业务知识、警体技能和传统教育为主,其中监狱历史和传统教育是最具监狱特色的培训内容。监狱历史课程大多由监狱主要领导和离退休的老领导进行讲授,内容包括了对监狱创业初期的内外环境的回顾,对监狱先进人物事迹的介绍,对监狱现状的介绍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传统教育则是组织新警外出到条件艰苦的监狱参观,到女子监狱的历史押犯点参观等形式,让新警直观的感受监狱工作的艰苦与责任,有效的促进了新警迅速调整心态以适应监狱工作的严格要求。
但由于新警调入时间存在一定的间隔,加之监狱教学资源的局限性,不少新警在调入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参加监狱的集中脱产培训,未能在正式上岗执法前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因此监狱对新警察的集中脱产培训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警察心理援助发挥辅助作用。广西女子监狱于2010年正式启用了警察心理援助中心,在完善心理调节硬件设施的基础上,监狱以心理援助中心为依托,成立了警察心理俱乐部,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一些例如读书会、心情分享座谈、团体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警察特别是在职业适应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新警察调整身心状态。目前该监狱警察心理援助中心运行三年来,逐渐积累和探索了一套警察心理支援机制,为新警上岗前后的心理调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警察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新招录公务员存在的问题。一是心理适应性相对较弱。对监狱工作的现状由理想到现实的心理落差较大。有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择业者报考监狱警察职位是出于对警察职业的向往和对公务员身份的认同,对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工作的强度没有理性认识,从而导致上岗一段时间后,产生严重的心理落差,进而出现消极怠工等现象。二是工作经验欠缺,缺乏应对挫折的经验。近年新招录的公务员大多为应届毕业生或是工作时间不长的年轻人,他们大多受家庭全方面的照顾较好,经受挫折磨练相对较少,在面对需要管理的形形各类罪犯时,往往难以较好应对各种大小挫折。三是岗位知识欠缺。虽然新招录警察都具备一定的学力,在全日制教育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学科知识和较广泛的多元知识,但对于在监狱工作中随时需要运用的心理咨询、管理教育、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相对欠缺。
2、从监狱系统外单位调入人员存在的问题。这类新警察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但由于接触监狱工作较少,对监狱工作了解不多,与新招录公务员一样存在心理适应性弱和岗位知识欠缺的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类新警由于有了上一职业的较为长期的从业经验,在心理上存在功能固着,因而转变职业角色的过程中相对新公务员更慢。此外,由于与上一职业有了对比,监狱工作的巨大压力、重大的监管责任等让这类新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平衡,甚至最后不得不辞职。
3、从监狱系统其他男犯监狱调入人员存在的问题。这类新警不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且对监狱工作比较了解。但由于此前在男犯未从事直接管理罪犯的工作,一是对个别教育、现场管理、狱情收集等专业性强的业务技能并不掌握;二是对女犯的特点不甚了解,因而在从事对女犯进行管理教育的具体过程中也常会遇到不少问题。
4、女性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冲突导致的问题。由于女性的性别角色,在社会家庭生活中较男性而言担负着更多照顾家庭、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具体事项,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对于女犯监狱警察这一职业角色,又需要她24小时备勤、时刻关注分管的罪犯、投入大量精力确保监管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等。在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冲击下,如果没有合适的引导和帮助,大部分新警察需要花较长时间调整,甚至部分人一直无法适应这样的冲突,最后只能选择离职。
5、岗前教育或岗前引导效果不明显引发的问题。当前所有新警察在正式上岗前都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时间一般在1个月到3个月不等的全脱产培训。通过这样的集中培训,一是为新警察的职业角色转变创造了条件。二是帮助他们掌握监狱基本知识,熟悉常规业务,初步具备上岗执法条件。但目前的岗前培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培训时间较短,不及香港的五分之一,不到新加坡的七分之一,相当于法国的十二分之一和英国的二十四分之一。二是培训内容更新慢。特别涉及新形势下监狱应急处置、网络舆情应对、物防技防新举措新突破等方面内容较少。三是机制不健全。目前尚未出台新警察岗前培训的规范性文件,一些规定或要求例如司法部下发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各省(自治区)下发的教育培训要点等文件中。对新警察到单位后的实地岗前培训更是没有明确要求。以上存在问题使得新警察的岗前教育效果打了折扣,不能很好满足监狱工作对新警察的期望和需要。
三、新警察教育培训模式探究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要大力提高监狱警察队伍“六种能力”,即大力提高执法能力,大力提高教育改造能力,大力提高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能力,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提高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大力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司法部印发的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要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
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增强。围绕司法部提出的对监狱警察队伍能力的要求,结合广西女子监狱新警察的实际情况,结合现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运用胜任素质理论及相关技术对女犯监狱新警察岗前培训分析,尝试建立一个较为系统的有效的教育培训模式。
(一)基于胜任素质的女犯监狱新警察培训体系构建思路
根据监狱工作对警察的能力要求,建立女犯监狱警察胜任力模型,并以此模型作为新警察培训的指南,通过培训需求分析和课程设计达到引导、规范、渗透的目标,为监狱输送合格的执法者。
1、设定目标并收集数据。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胜任力素质模型的建立是为了找到那些保证产生高绩效的素质要求,因此首先要明确到底什么是所谓的高绩效,要清楚界定高绩效的各类目标的要求和行为表现。确定绩优标准可以通过分析职位说明书或者其他书面资料来获得,但更为常用和有效的一种方法是以那些出色胜任工作的员工为标准,利用行为访谈技术来获取建立绩优素质模型的各项数据。对于监狱工作而言,结合已经开展的绩效考核工作,在对各个岗位职责进行分析的同时,对绩效分数高和获得优秀表彰称号的警察进行行为访谈,从中获取初步的关键行为描述、知识、技能和特质的描述。通过问卷调查、关键事件访谈等方法,对监狱领导、中层领导进行调查,收集决策层对各个岗位应具备素质、能力、技能等行为的期望。
这一步骤简单的说,就是利用各种分析和访谈技术,收集关于胜任岗位的警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等可以客观衡量的个体特征,和应采取的行为的大量描述词汇。
2、胜任力素质模型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在收集到的大量信息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归类、分析,对提取的素质进行分类、阐述和命名,建立一个最初步的素质模型框架。框架建立后,需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对框架内各项要素的程度、各个要素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还要再次通过关键事件访谈及在实际评估中的应用来逐步验证素质模型的有效性,并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建立起某一岗位的素质模型。就监狱工作而言,根据监狱岗位的大致划分,可建立政治工作岗位模型、管理教育岗位模型、生产经营岗位模型、行政后勤岗位模型,并可进一步细分。
(二)女犯监狱新警察培训的实施环节
1、培训课程设计。新警培训课程的设计是培训的重点环节,培训课程的设计应遵循针对性、系统性、从宏观到微观的原则。针对女犯监狱新警察的特点和在以往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在设计课程内容时要有针对性的消除产生问题的因素。课程设计可围绕新警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职业素质三大方面展开。
例如,由于对监狱警察职业理想的设定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新警普遍存在心态不平衡问题,课程应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监狱历史变迁、职业道德培育、心理调节等内容。针对业务知识技能缺乏,则应在一定量的理论课程外设置更多的实践操作内容。对于女犯监狱新警察而言,心理健康教育是特别需要重视的内容,专业心理健康教育的介入有助于女犯监狱新警察尽快实现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平衡,有助于舒缓女性的职业焦虑的家庭焦虑,帮助女新警尽快达到岗位执法要求,胜任岗位职责。
总之,培训课程的设计应建立在对培训需求的科学了解基础之上。运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关于培训需求分析的理论及技术,结合监狱在新警培训中的实际情况,对培训需求进行信息采集、分析,从而得出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设计指导。
2、培训方法选择以及培训周期的安排。培训方法从形式上可分为静态培训与动态培训,从开放性上可分为封闭式课堂培训和开放式培训,从课程上可分为案例教学与知识传授,从培训课件上可分为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对于监狱新警察培训来说,培训方法的选择应以集中学习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加强实践操作的指导。特别是应当安排多所监狱的实地学习,让新警在正式走上执法岗位前多接触几所监狱的工作环境,以便于他们更好的融入今后的新集体。
在培训的周期的安排方面,可借鉴英国新警培训的分层阶段性培训安排法,第一阶段由省(自治区)级监狱管理局组织培训,对新警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监狱基础知识、基本理论、警察实用技能(含体能训练、警械具使用、格斗术等);第二阶段由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的集中脱产培训,对新警进行监狱文化教育(了解监狱历史、传承、精神)、监狱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熟悉监狱工作环境等;第三阶段由新警所在监区教导员负责指定老警察对其进行“传帮带”的教育。其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三阶段中所有师资都应由至少省(自治区)以上级别的监狱管理部门组织专门的培训,使新警培训的师资水平相对一致且符合监狱总体工作的需求。
3、新警察培训的评估与管理。每一阶段新警察培训结束后,培训业务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将反馈的信息运用到对培训课程设计、师资、培训方法等方面的调整。评估的方法包括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就胜任力模型的要素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调查新警培训的效果。
在新警培训的管理过程中,每一阶段由相应的培训组织者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阶段的培训过程中,监狱培训业务部门、新警所在监区教导员以及新警的“导师”要共同对新警培训过程施加影响,而不是各自为政,这需要在制度上得到保证。
四、结语
新警培训对监狱警察的职业生涯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对监狱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总体素质的提高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运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技术,在总结以往女犯监狱新警察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女犯监狱女警察胜任力素质模型,并以此为指南建立一个一个分级分阶段的新警培训模式。尽管影响监狱新警培训效果的因素有很多,这一模式目前看来还略显稚嫩,但相信今后在培训实践过程中的不断积累和思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监狱劳教单位的帮助和共同努力下,必定能探索和建立起一套更为科学有效的新警培训模式,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创新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晓艳.浅议英国新警培训的新模式.[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2]王瑞丰.江苏监狱劳教系统社会招录与警校招录新警排序模式对比分析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11(6)
[3]卜金波;周寿民;张家利.论新警培训应实现的三大转变.[J].警官论坛,
[4]余蕊娅.对云南省监狱警察初任培训工作的思考——以青年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J].社科纵横,2011(3)
[5]王大伟.新警察专业化论——第五次警务革命向何处去.[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6)
[6]邢书力.女新警初任培训管理方法探究.[J].科技信息,2011(8)
[7]万希.上岗引导:新员工培训的关键一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7)
[8]陈丽娴.新员工培训也要“打持久战”——浅谈新员工培训的岗前与岗后.[J].科技资讯,2006(27)
[9]李芳.新员工培训需求分析及培训策略.[J].石油化工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2011(4)[10]郜向新.新员工培训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0(17)
对非数学或者经济学专业的人士来说,统计学是陌生的;对我国研习法学或者刑事司法的人士来说,统计学更是一门枯燥而且令人望而生畏的学问。但是,统计学是很有用的。客观世界中有许多令人不解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解答绝大多数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处在“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要揭示这些“灰色地带”的规律,非统计学莫属。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侦查学教育甚至侦查学研究中都几乎找不到统计学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学的发展,使侦查学教育长期徘徊在经验传授的低水平层次上,使侦查学无法摆脱“技艺”的身份而难以跻身于真正的学问之林。为了使人们认识到统计学在侦查学教育中的必要性,本文从正面讨论统计学对侦查学意义的同时,亦从反面分析了统计学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从而论证了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这一课程的必要性。
一、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远被低估了,因为我国侦查学者没有真正认识到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当然也就不知道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侦查学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够找到熟练运用统计学的简直是凤毛麟角。侦查学研究者们的知识库中,能够找到统计学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便是我们没有认识到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的有力证据。那么统计学对侦查学有什么意义呢?或者更为直白地说,统计学能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呢?
(一)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较为精确地揭示各类犯罪的特点
和犯罪学一样,侦查学也要研究各种犯罪类型的特点。只不过,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现象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而侦查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证明具体的犯罪事件,因此,侦查学中的犯罪特点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体环境中的行为方式以及这些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比如,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学和侦查学都要关心的问题。然而,犯罪学只关心这些因素的差异是如何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这些因素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人;而侦查学则要追问这些因素如何通过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目击证人、被害人等途径反映出来,又如何通过这些途径来识别这些因素,从而最终识别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关联。当然,应该承认,这些差异在侦查学著作中表现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无论如何,侦查学是要研究各类犯罪的特点是没有疑问的。要研究各类犯罪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或犯罪行为改变环境表现出来的特点,统计学在其中大有可为。还是拿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来说,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犯罪现场或者其他途径反映出来?对此问题,侦查学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让人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常常不能让人满意;因为缺少统计学这一工具,我们无法准确得知犯罪人的这些个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类型、犯罪手法,这些个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特定途径表现出来,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也要影响具体的犯罪行为本身?我们习惯的方法是通过与侦查实务人员的经验交流,通过案例的总结,根据个人生活经验想当然地“反思”,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化处理;到头来,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我们的著作中始终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们吸取社会学发展的经验,对每个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前面提出的这些问题相信会有一个准确的回答,而且还可能会有让人意外的发现。
(二)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准确评价侦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类型的案件的特定侦查方法、策略是什么?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当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这些方法、策略是否发生了改变?发生了多大改变?这些侦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球?公众、其他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有违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这些问题在我国侦查学著作中几乎是没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过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们应用了统计学这一工具来进行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就会发现不同的侦查策略和方法,侦查学著作中就再也不会有所有案件的侦查方法大同小异的现象。如果我们对方法、策略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当性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会减少侦查实践中侦查方法、策略的设计与运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会促使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侦查实务界就某些侦查方法和策略正当性这一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应用统计分析的工具,我们就会发现一些侦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当性的问题都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也在发生变化,对变化的程度、导致变化的因素都会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总之,统计学可以帮助侦查学较为准确地评价侦查策略。实际上,将统计学应用于侦查策略的研究,在国外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而这一成功范例是由侦查心理学家提供的。讯问策略和技术的评估,是国外侦查心理学家们长期研究的侦查策略问题。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侦查讯问手册中,Inbau等人竭力推荐在讯问中使用“里德讯问技巧(ReidTech-nique)”,这项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为九个步骤[1]:直接正面接触;帮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对否认和抵赖的操控;平息异议;抓住并维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极情绪;换一种形式提问;使嫌疑人口头交代犯罪的各个细节;将口头供述转化为书面供述。这项“里德讯问技巧”也是无数审讯人员的经验总结,而且这项技巧一直以来用于培训美国的审讯人员,而且还一直为一些学者所引用。然而,有的侦查心理学专家对这项技术也有疑问:和强制程度较低的讯问技巧(里德讯问技巧具有较大的强制性)相比,运用里德讯问技术能获得更多的供述吗?使用雷德讯问技巧导致的虚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这些问题显然是对里德讯问技巧的评估。而且,很明显,单纯从侦查人员的经验感知出发,很难对这两个问题有准确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凭个人感觉而得出的想当然的结论。经过侦查心理学专家们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说自己有罪,冰岛和北爱尔兰的研究分别显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如此[3];而Leo等人认为讯问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讯问中成功使用的几率如下[4]:诉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奖”(91%);为犯罪行为提供伦理和心理上的“正当”理由(90%)。从冰岛、北爱尔兰以及Leo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研究成果都对“里德讯问技巧”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间接回答。而且,从上可以看出,对这些疑问的回答,依靠了统计学这一工具。可见,对侦查方法、策略的评估研究是应当应用统计学的,而如果引入统计学这一工具,将把我国侦查学中侦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个崭新的阶段。#p#分页标题#e#
(三)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建立证据的科学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对证据的评估完全是一种“跟着感觉走”的状态,规范性和科学性很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侦查学没有为侦查实践提供一个科学的证据评估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侦查学著作描述的多是对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的评估,对证明力也多是定性评估而非定量评估。然而,在侦查实践中,证据资格评估和证明力评估是同等重要的;定性评估虽然不可少,但定量评估更有说服力。然而,要在侦查学中建立一个能够定量评估证据证明力的方法体系,是离不开统计学的。在侦查中评估证据的证明力,要同时考虑肯定、否定两个方面的情况。单纯考虑某一证据可以确证或者可以否证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都是不科学的。客观地说,任何一个证据对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既有确证能力又有否证能力,只是能力的强弱不同而已。而且,犯罪嫌疑人没有最后定罪之前,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和否证都实际上是一种假设。是否要选取某一证据,就要将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假说和否证假说进行一番量化对比,然后根据量化标准来选取证据。根据这一思想,我们将证据标记为E,证据的确证假设标记为Hp,证据的否证假设记为Hd;那么,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p),而证据支持否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d)。而要比较这两个概率的大小,同时用于决定是否选取证据,则要引入一个概念,即概率比(LikelihoodRatio,LR)。这个概率比等于证据支持确证假设概率p(E|Hp)除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p(E|Hd):LR=p(E|Hd)[5]可见,若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大;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小。假如,经统计分析发现,犯罪现场找到的某一枚弹头由某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80%,而并非由这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10%,则两个概率的比值为LR=80%/10%=8。那么,这个概率比值要达到多大才能作为证据呢?经过研究发现,可以将这些比值用自然语言划定等级,用于帮助选取或者排除证据。表1列出了与LR等值的自然语言。当然,侦查实践中远比这上面的情况复杂得多:首先,证据可能会很多,其次,证据的两个概率值不易获得。对于证据很多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需将前面的LR公式推广就行了(由于推广的过程有些繁琐,兹不赘述);对于证据的两个概率值的问题,诚然,并非所有证据的概率都容易量化,但可以肯定的是,侦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证据的概率值是可以量化的。所以,这一评估证据的方法体系,可以应用到侦查学中去,当然这一方法的实质还是统计学。其实,类似的方法早已在国外的法庭科学实践中运用了。总之,在侦查学中,统计学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但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中具有统计学知识背景的人却少之又少,导致侦查学研究很少运用统计学。之所以如此,很大成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缺位造成的。
二、统计学课程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
据Robertson和Fields二人于1986年对美国大学刑事司法专业开设统计学课程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四年制本科刑事司法专业都必修统计学这一门课程[7]。这还只是1986年调查显示的结果,现在开设统计学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了。而相反,只要了解一下国内数十所警察、政法院校侦查专业教学课程的设置情况,我们就会发现,侦查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是没有统计学这一门课程的。那么,统计学课程在侦查学教学中的缺位,到底带来了什么不良后果呢?
(一)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很不合理
侦查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侦查人员需要有广泛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才能胜任现代社会的犯罪侦查工作。因此,侦查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的理念,在通识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侦查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坚持科技与人文并重、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格局。然而,实际情况是,不管是警察院校还是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其课程设置以人文学科为主,缺少科学技术学科;并且,侦查学教育长期重实践、重应用,因此侦查课程设置也是重实务、轻理论。在这种课程设置的框架之下,是没有统计学这一课程的,似乎也不需要有这门课程。然而,由于没有设置统计学这一工具,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表现出不合理的特点:人文学科知识比重大而科学技术学科比重小;实务经验比重大而理论比重小。因为,只有开设了统计学这门课程,现代自然科学技术才容易为侦查学专业的学生所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都必须要运用统计学这一工具,而如果没有这一工具,学生对任何自然科学技术都不可能深入学习、研究下去;这样一来,在侦查学专业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将成为空谈。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知识,学生便缺少了一项研究社会的工具,对侦查实践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只能停留于侦查实务人士的工作经验总结这一水平上,根本无法利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工具,从而展开有计划、有条理的、系统的侦查学理论探索;这样的结果便是,实务经验的价值被无限拔高,而理论思考和探索的价值被无限贬低。这一切都是因为没有培养侦查学专业的学生的科学精神所造成的,而科学精神的培养,少了统计学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的训练,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专业人员常常不知道利用统计学工具来分析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也不知道使用统计学工具来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科学评估。
(二)使侦查学研究长期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
科学哲学认为,科学探索开始于问题。[8]也就是说,科学的发展是因为人们对自然、社会等等现象有疑问,而又有力图解决疑问的强烈冲动,因而才有人花费无数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来进行科学探索。可见,提出问题在科学中的地位是无比重要的,而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意识就是问题意识;而如果有无数的问题需要某一门科学解决,那么这门科学将获得无穷的发展动力,这门科学的发展前途将无限宽广。我国的侦查学研究却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我们经常可以听见从事侦查学研究的人士感叹:侦查学的问题太少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反。且不说侦查学的概念体系需要厘清,学科体系需要完善,基础理论需要完善和深化;就侦查实践来说,亦有无穷无尽的问题需要侦查学研究者去研究、去解决。然而,人们为什么要感叹侦查学“缺少问题”呢?道理很简单,缺少发现问题的工具,而统计学则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工具。侦查实务人士最关心的是具体工作目标怎么达成,如何清除阻碍工作目标实现的因素。对这些问题,侦查学界常常没有一个好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没有从这些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入的问题,当然不会有好的答案。而要从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刻的问题,没有统计学这一工具是不行的;因为统计学可以将十分庞杂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统计学能使我们从资料中发现行为模式、设计有效的研究计划、对大量信息进行简化描述”。[9]然而,我们的侦查学教学计划中却没有统计学这门课程,而这样培养出来的侦查学研究者当然也没有统计学知识,那么在研究中当然也就无法应用这一研究工具;因此,我国当今的侦查学研究者除了只能进行一下概念上的分析、观念上的推演外,只能充当侦查实务人员的传声筒,根本无法对侦查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独立的研究;这样一来,侦查学研究怎么会有“问题”呢?没有“问题”的科学是没有前途的科学,我国的侦查学要找到自己的“问题”,得利用统计学。而侦查学要利用统计学,则需要有懂统计学的研究者,而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则绝大多数来自于学过统计学课程的学生。因此,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课程可以造就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可以帮助侦查学找到“问题”,从而推动侦查学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使我国侦查学研究者长期无法与国外同行进行有效对话
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式这一概念,他指出“‘范式’就是彼此纠缠的、复杂的理论信念和方法信念体系,它指导人们(在科学研究中)进行选择、评估、批评”。[10]同样,侦查学也有研究范式。我国侦查学的研究范式是借助自然语言对现象的描述进行观念推演,而推演的过程和结论缺乏精度。而国外的同行进行的刑事司法研究(包括侦查学在内),深受西方社会科学范式转换的影响(从单纯观念推演转换到观念推演与定量研究并重),一定程度实现了定量化研究。这主要体现在研究中大量利用统计学工具来获取、分析、解释资料。现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学者(其中包括侦查学研究者)出版的论文、著作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大多数公开发表的研究实际上都是定量化了的,而且还要求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资料”;[11]而查阅包括犯罪侦查在内的刑事司法文献的学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不怎么熟悉统计学,就几乎不可能读懂绝大多数公开发表的刑事司法文献和社会科学文献”。[12]然而,不熟悉统计学,正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的“软肋”。于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对话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国外同行不习惯我们的研究范式,认为我们的研究缺乏科学方法和科学依据;而国内学者只能知道国外同行对侦查实践中某一问题的研究结论,根本无能力对研究方法进行评估。这样一来,我国的侦查学研究无法介绍给国外同行;同时,我们也只能被动接受国外同行的研究结论,结论是对是错,根本无力进行评估。显然,这是一个让人无奈的对话过程。这样的对话并没有使双方真正了解对方,是一种无效的对话。而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研究者没有受过统计学训练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同样可以追溯到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的缺位。
内部审计理论之所以贫瘠,主要表现在:1.缺乏范式。我们基本上看不到在内部审计研究方面使用某种严密范式的成果。“范式”通常被理解为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和技术等的集合。关于审计学范式,笔者(2004)曾经在《审计关系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审计学范式的命题,并且指出:“契约产生了审计。”“审计关系契约论是一种新的审计学范式。”由于缺乏范式,内部审计没有应有的理论高度,缺乏涉及价值观的思想,也就无法形成有影响的理论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理论也无法形成社会科学界应有的学术流派,对于这个学科的发展极其不利。在我国,几乎没有人能够清楚内部审计领域有几种2013.22中国内部审计1Theory理论学者谈学术流派,这明显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2.充斥经验。在内部审计的专业著作或者论文中,主要研究的内容集中在实际工作经验的描述上,这些经验产生于特定的实际工作中,与特定单位的工作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与理论相比,还需要进一步的提炼,只有将其理性化,才可能在许多单位进行推广,超越经验的局限性。由于存在这样的现实问题,几乎可以说,任何内部审计的经验性成果的推广都具有不小的障碍。3.缺少精度。在科学界,数学的精确度是顶级的;对于一门具体科学而言,应用数学的程度,甚至被认为是该门科学成熟程度的象征。在内部审计学科,精确性依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关注的问题。我们从内部审计的评价方面(这是内部审计最重要的功能)能够比较容易地看到,内部审计在定性与定量方面,都缺乏人们想象的精确度。一方面,对于许多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判断的问题,如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行业基本上既没有像司法领域那样拥有明晰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则,使内部审计的评判无懈可击,并且能够得出相当确定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为因素或者随意性);另一方面,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的定量评价的结果,也没有获得像数学上那样“一加一等于二”的确定的计算结果。就审计实践而言,无论是实施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不同的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发生较大的分歧。现在,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些研究成果的现实价值;那些审计学的教科书或者内部审计的文章,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应用效果,在现实中很容易做出判断。显然,如果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不统一、审计评价存在弹性,那么,可能都会影响审计理论的形成与完善。4.定位模糊。内部审计理论来源于内部审计实务,如果内部审计实务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那么,内部审计的理论可能很难走向成熟。考察内部审计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初始的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是股东实施的,而且主要解决财务审计问题;当公司上市需要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时,内部审计被迫外部化,注册会计师充当了财务审计的主要角色,内部审计逐渐退出了财务审计领域。慢慢地,内部审计开始以管理审计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当企业风险越来越成为经营者关注的焦点时,内部审计又开始向风险管理领域进军。内部审计发展历史的演进表明,内部审计不断被“边缘化”,在不断寻找新的依存对象,而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的转变,来源于实施“职业自救”以求得职业生存的基础空间。不要指望一个不被许多人关注的、不断寻求如何生存的内部审计职业能够在稳定的职业实践中获得成熟的理论。现有的内部审计理论没有严密的体系,内容比较杂乱,这是内部审计理论无法进一步提升的主要原因。另外,内部审计实务没有一个稳定、核心的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内容,使依托内部审计实务的理论呈现发散状,从而无法归纳出权威的、公认的而又相对统一的内部审计理论。5.简单重复。内部审计理论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不断实现理论的创新。然而,目前,我们却看到内部审计的研究论文存在大量低层次重复的情况,这是内部审计理论发展的大忌。这种重复,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热点问题的讨论。在最近几年,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是几个焦点,有大量的论文问世,但是,大部分论文的内容都局限在一些初级问题的研究上,创新性成果极少见到。(2)工作经验的陈述。大部分介绍工作经验的文章,基本上是就事论事,所讨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地域性或者行业性,甚至在适用特定单位时可能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验的推广价值。当然,更为遗憾的是,这些经验介绍的文章内容重复比较多,浪费了作者与读者的时间。由于低层次的内部审计经验无法升华为内部审计理论,因此,对内部审计理论发展的贡献很少。(3)工作宣传与报道。在一些报刊上,包括了为数不少的既不是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又不是经验总结的研究报告的文章,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一般性介绍的文章。这些文章的内容与理论研究相去甚远。
内部审计理论
以下方面应当重点予以考虑:1.内部审计范式的建造。在内部审计领域,我们看到经验陈述充斥报刊,那些在一定范围(如本单位)验证过的经验,能不能产生更大的推广价值,很难判断。如何将经验提炼成为应用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基础理论,建立一定的范式,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本人仍然相信,可以将审计契约理论作为内部审计的范式。理由是,一个单位具体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废除,与一种契约有关,即契约决定了是否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契约理论范式下,内部审计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关注:(1)契约制定者的影响力。契约缔结者(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内部审计的委托人)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存废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对内部审计的研究,应当超越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业务的限制,采取更加宽阔的视野;只有透彻地研究契约缔结者发自内在需求的对内部审计可能产生的那些导向性影响,才能准确把握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实现业务有效性的最大化。实现研究视野突破的意义是,提升内部审计的价值,更好地服务审计委托人。(2)契约精神的树立。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关系人,也是契约的缔结者,也应当遵循契约精神。这意味着,信奉契约的“规则”大于信奉没有规则的人言人治。指望组织的某些负责人依靠个人力量对内部审计给予支持,远没有“规则”给予内部审计的支持更为有效。因为,那些暂时的有效性可能没有恒久的有效性更有最终价值。(3)契约理论的深化。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地位较低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受到限制的直接原因。这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为什么地位较低呢?原因是,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地位决定因素的审计权利的获得是在博弈中实现的,是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博弈的结果。而研究三种审计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解开内部审计权利体系来源之谜。其中,重要的是,研究三种审计关系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完善审计契约理论,改善审计关系,使内部审计产生更大的价值。如果能够将三种审计关系人的六种对应关系研究清楚,通过三种契约予以考虑,那么,建立完善的审计契约理论就已经不远了。2.内部审计本质的破解。关于内部审计本质这一问题,过去已经有不少讨论。那么,为什么需要重新讨论这个问题呢?原因是,内部审计在近几十年的发展中,从财务审计、管理审计或者经济效益审计到风险导向审计,一次又一次实现了内部审计行业的全面转型,如果再加上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与财经法纪审计等非主流的审计形式,内部审计业务可谓五彩缤纷,那么,这是不是剑走偏锋?固然,审计界完全有理由认为经济环境的变化促成了内部审计的一次次转型,甚至内部审计的转型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也不能忘掉,内部审计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它的发展历史究竟告诉了我们一些什么东西?内部审计是坚守传统,还是需要随机应变,求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从西方国家公司内部审计回归财务审计功能的些许变化,是不是让我们能够看到内部审计是不能遗忘财务审计功能的。可以断定:那种将内部审计视为“包打天下”的神器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可能促使内部审计偏离本质规定,甚至误入歧途,导致内部审计职业消亡。现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内部审计的本质,以便为内部审计准确定位,实现内部审计职业的健康发展。3.内部审计判断的约束。在这里,审计判断主要是指内部审计的职业判断,它用来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何控制决策结果人为偏差的问题。在一些关键性技术(如审计重要性的分析技术)方面,审计职业判断的应用已经众所周知。然而,在审计评价时如何克服内部审计人员判断的人为性问题,2013.24中国内部审计1Theory理理论论内学部者控谈制却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比如,一项被审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怎样才能保证审计结论无懈可击,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刑法》上,对一项罪行的认定,需要一些法定的构成要件,符合这些要件,就可以定罪;这些要件是明晰的和公开的,有助于诉讼各方的博弈,也有助于社会各界监督。本人认为,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对提高内部审计职业判断是有帮助的:(1)对审计所发现问题定性的规范化。既要求将所发现的问题“类型化”和“概念化”,使用统一的名词或者术语,又要求对每一个概念的界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便于审计判断。当然,采用书面化制度的形式予以推行,效果应当更好。(2)审计作业流程节点的控制。审计作业流程的实施,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常常可能涉及判断与选择问题,如果理论界能够针对内部审计人员在每一个节点上如何判断与选择做出具体的界定,对于提高审计作业的科学性无疑具有重要作用。(3)审计方法选择的控制。在某些首选审计方法的应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如何采用替代性审计方法同样需要进行准确控制。可惜的是,关于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什么研究成果可以参考。4.内部审计学派的建立。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未检工作机制创新,着力推进未检工作与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的衔接,依靠合力提高未检工作水平,多次深入区教育局、区内高校就开展检教对接进行调研,就如何开展“检教对接”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共识。区院找准检察机关和教育系统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结合点,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开展了一系列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研究,以期促进“检教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教对接”工作情况
红桥区院未检科自成立以来,将与教育系统的合作作为重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通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的活动,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
(一)检教对接工作开展情况
1.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教育基地。
检教对接机制作为制度需要相应的措施和载体实现其价值,而教育基地是开展检教对接工作的有效载体,它可以有效地执行检教对接机制,将检教对接机制下的工作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红桥区院未检科充分利用这一载体,紧密结合时展形势,突破以往教育基地重单纯说教的局限,针对学生年龄层次以及各学校不同的特点,建立了侧重不同、模式多样的教育基地。比如,在小学建立侧重于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知识的教育基地;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建立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基地;在学校管理秩序较好中学建立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基地;在案件多发学校建立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为主的教育基地;在高校建立侧重于如何帮助大学生顺利走向社会以及借助高校学术资源优势提升未检工作理论水平的教育基地。
同时区院依托教育基地,结合不同模式教育基地的特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不断探索和尝试。比如,未检科与天津市第五十一中学合作共同开通全市检察系统第一个检校共建微博,检校双方各安排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丰富、具备法律和教育专业知识、又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干警和教师共同管理,通过微博这一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沟通平台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和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对于河北工业大学等学生社团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未检科将对法律专业感兴趣的学生带入法院审判庭实地演练模拟法庭,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庄严的同时,树立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针对暑期学生违法犯罪及被违法犯罪侵害案件易发,未检科与丁字沽小学、红星职专等学校共同举办法制夏令营,开展暑期安全常识普及、法制知识竞赛、教授防卫技能,并将上述活动以学生易懂又乐于参与的文体娱乐活动中,让枯燥的法律变得鲜活起来。借助高校的技术优势,未检科与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红桥分院合作拍摄系列法制题材微电影,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传销等社会热议题材编写成电影剧本,将现代技术充分用于普法宣传。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向社会的高校学生,未检科在做好日常普法的同时,重点打造“两堂法制课”,即在新生入学时开展第一堂法制课,帮助他们树立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安全、愉快度过大学生活;为毕业生开展最后一堂法制课,为他们就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他们顺利走向社会。
2.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关护帮教基地。
为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红桥区院未检科先后在红星职专、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等学校建立了关护帮教基地,借助基地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基地对区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十余名作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处理的未成年人开展关护帮教活动。
关护帮教措施紧密结合了检教的特点和优势,如未检科联合学校组建心理咨询师队伍,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从根源上消灭犯罪意识和动机。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学习勤工俭学、成绩优异学生的事迹,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加校园公益劳动,让他们在劳动中体会父母的不易,摒弃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的思想,做一名自食其力、为父母分忧、对社会有益的公民。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观学校定点联系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端正思想。上述帮教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接受帮教的未成年人无一人辍学,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经过帮教后在中考中取得了好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
3.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成为城市中日益庞大的未成年人群体,红桥区院一直把这一群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区院与区内定点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丁字沽小学等学校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了共建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基地的协议。
为使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未检科多次深入各学校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生活和学习情况,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该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少先队辅导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容易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通过法制讲座和座谈、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防护演练,向学校师生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教会学生遇到违法犯罪时如何自我防护的基本常识,了解学生的心理和需求。与学校建立常态联系,对于学生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检科干警参与小学生的少先队活动,与他们一起学习、一起游戏,在了解到丁字沽小学两名成绩优异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后,未检科组织该院青年检察官爱心志愿者为两名学生捐赠了爱心基金和学习用品。通过上述活动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他乡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暖,同时也使他们的父母能够安心地为我们的城市建设服务。
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效果被《检察日报》、《今晚报》等媒体予以报导。
4.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渠道。
红桥区院与教育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座谈会形式互相通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未检科从教育部门收集未成年人文化、道德、法制等教育信息以及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兴趣爱好、在校表现的情况分析;并在严格把握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将未检科掌握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趋势有针对性地反映给教育部门。通过信息的互通,未检科在分析掌握的信息基础上,制定开展未检工作的具体措施,推进检教对接机制顺利开展,同时,教育部门利用未检科提供的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和德育教育。
此外对于临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如区教育局针对有的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力量薄弱,邀请未检科定期为各学校负责团工作和德育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法制教育方面的培训。未检科通过校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某校的个别学生有违法犯罪倾向,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该校,该校高度重视,适时开展了法制、德育教育,并邀请未检科为该校学生开展青少年预防犯罪的讲座。再如未检科深入区内某校调研时了解到该校校园附近经常有社会人员出没,给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况后,及时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此情况,辖区派出所加大了巡逻的力度,保证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未检科还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为发案学校整顿教学秩序、加强管理和法制教育提供参考,均得到及时整改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检教对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具体而言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检察职能,整合各类资源,联合社会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建立起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践,我们总结应有如下的具体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