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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资产出售和构造SPV这两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问题。在信贷管理资产出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和实践。债权的转让是发起人将处理过后的资产转让给SPV过程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契约性权益转让。信贷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对性转让,而是仅仅转让了合同的一部分,转让的是合同中权利部分,不包含义务的履行。这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在我国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对资产证券化转让的不理解,引起诸多对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可纠纷。其次,我国法律缺乏对资产转移定性问题的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是隔离破产风险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担保和破产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法院存在将“真实出售”曲解为担保性融资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必然会在对发起人破产追偿过程中受到损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会受到破产影响,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在构造SPV特殊载体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中最关键一环的SPV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远离发起人破产对SPV的影响及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这也就要求SPV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须是独立于第三人或发起人的,而我国法律恰恰没有对SPV的地位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现存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步伐过快,许多法律法规没有适应性发展而产生的。尽管我国有一部分规范金融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却因法律效力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证券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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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证券化发展现实问题分析。尽管信贷资产管理下的资产证券化理论被广大经济学者及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仍未接受实践的检验,许多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相对于理论成熟的美国仍显的十分弱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产品种类十分单一,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面临着如担保机构少、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大部分缺乏全国性信用评级认可,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缺乏统一科学的评级程序和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评级结果自然无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跨度增加,降低了资产证券化效率。在现实发展中出现的另一问题就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推动部门的监管职能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持过分谨慎态度。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尝试中,人民银行虽积极推动金融试点项目的发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也是经过层层筛选的优良资产企业,重点在于树立“标杆”,试点范围的限制必然导致在我国实践中无法真正发现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势必加深诸多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误解,一旦出现情况,会极大打击企业自信心,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在银监会方面,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周期过长,将重点放在商业银行的审批上,减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增加了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难度和成本。特别是有关监管部门特殊规章的制定,将投资人限定在狭小的空间内,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支持者极度有限,仅限于少量资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银行,一级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流动性活力不足。最后,资产证券化的高度专业化素质及技术含量要求,也是制约我国尚未拥有核心技术的大部分企业进一步实践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我国信贷资产管理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问题的对策研究
1.积极制定、完善相应高效力法律法规,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尽管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加紧步伐,结合美国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超前制定与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预先规制资产证券化程序,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为我国制定完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优势参考。同时,要简化抵押权登记的法律程序,建立现代化、电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记系统,提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抵押等级效率。
2.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是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突破传统法律限制,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对金融货币、资本市场的间接调控,对政策方针的落实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的主导可以有效建立起全国性的信用体系标准,增强了金融融资市场信心,还降低了信用增级认证成本。在信用评级机构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主导示范,积极引导评级机构的自我完善,进一步提高评级行业的透明度,重视评级实效性,避免或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有效途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相对较好,同时进行信用增级,因此融资成本一般低于以企业整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2.通过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设立风险防火墙。3.把部分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较好的资产剥离,或者对不同资产进行组合搭配,进行资产重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以有效保障,同时又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以及无形资产稀缺,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平台和工具,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的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缓释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过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点考虑如何增加资本,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对庞大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实施“瘦身术”,通过缩小分母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缓解银行资本饥渴。由于当前实施的存贷监管办法未覆盖证券化资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腾出银行自身信贷额度,提高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充当贷款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结算机构,采用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结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贷,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给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风险由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金融功能由资源配置转变为风险配置。商业银行通过将拟退出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转换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可以快速实现信贷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
(一)市场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国家的金融和证券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没有建立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资人信赖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框架。市场不够成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由证监会审批监管的证券公司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个市场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二)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授信体系多是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尚未形成清晰准确的债券资金收益率曲线,缺乏评估证券化资产风险和产品定价的科学方法。
(三)分散风险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资者,很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市场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人主体,不利于分散风险。
(四)证券化产品吸引力不够。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受限,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类型单一。很多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一些大机构对流动性较差、期限较短、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兴趣不大。另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够也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运作还不规范,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一致性,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效率博弈模型
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有的专家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功能角度分析提倡及早开放,认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1、增强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率。银行的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资金的运用则很多投向长期贷款。这种“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会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流动性不足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可以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2、银行可以利用结构金融工具来创建所需的投资结构,推进投资组合管理实践,有效改善银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银行业从过去的市场占有率经营方式向风险管理方式转变,建立一个高效的金融体系。3、可以盘活许多银行不良资产,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下面我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来探讨它的效率问题。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根据市场形成理论: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至少存在供给和需求两方。当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可以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抽象为银行(供给方)和投资者(需求方)两方。
(2)双方都是理性的,双方均为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想要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3)对投资者而言,他有“投资”和“不投资”两种策略选择,选择的依据是否能获得大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收益。
(4)对银行(发起人)而言,一般来讲,它有高低两种质量类型的资产。一方面高质量资产对投资者吸引力很大,可银行为了保存自己的竞争势力,必须拥有一定份额的高质量资产而不会全部出售,另一方面银行虽然愿意出售低质量资产,可是投资者却不会购买,因此它需要与高质量资产整合打包出售。
2、博弈分析
2.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是否进行投资,取决于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如果是高质量资产,投资者当然会投资,反之就拒绝投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判断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进一步决定是否投资。若判断失误,投资者拒绝了高质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投资者接受了低质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会带来直接损失,因此投资者要使其收益最大就要避免判断失误,使自身风险降到最小。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投资者与银行同时行动作决策所构成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下表为投资者与银行博弈的战略式表达。
投资者的收益空间为a=(a1,a2,-a1,-a2),其中a1%26gt;0%26gt;a2(当投资者购买的全是低质量信贷资产时收益为负)。
银行的收益空间为b=(b1,b2,b3,b4),其中b1%26gt;b4,b3%26gt;b4,b1%26gt;b2(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比不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高)。
当银行出售高质量信贷资产而投资者却不投资时,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为a1,同样当银行出售低质量信贷资产而投资者不进行投资时,投资者收益为-a2(a2%26lt;0)。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选择出售是一个占优策略,对投资者而言,若银行出售高质量资产,其最优选择是投资,此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投资,出售);若银行出售低质量资产,其最优选择是不投资,此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投资,出售),但是由于投资者并不知道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因而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依赖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信贷资产质量是高或者是低。
假设投资者在博弈开始时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认为信贷资产质量高的概率为p,质量差的为1-P,那么投资者选择投资的期望效用为:
a1p+a2(1-P)(1)
投资者不选择投资的期望效用为:
-a1p+(-a2)(1-p)(2)
当两者相等时,即有a1po+a2(1-po)=-a1po+(-a2)(1-po)
po=-a2a1-a2
因此,投资者的最优选择是:当P%26gt;po时,进行投资;当P%26lt;po时,不进行投资;当P=po时,投资者选择投资与不投资无差异。
2.2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在实际中,完全符合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它要求所有博弈方同时行动。而事实上,博弈方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假设银行先行动投资者后行动,用博弈树来表示如下图所示。
该博弈树由3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银行选择高质量和低质量信贷资产;第二阶段银行选择是否出售;第三阶段是投资者选择是否投资。由于投资者难以辨别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这样投资者在这个动态博弈中具有不完美信息。当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出售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知道是从哪条路径上过来的,因此无法作出相应的选择。投资者在银行选择出售的前提下,选择投资有盈的可能(出售高质量),也有亏的可能(出售低质量),选择不投资虽然不会亏,但会失去获利机会。因此,投资者要进行决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来判断,即银行选择出售的前提下,信贷资产质量高和低的概率。
P(h)、P(l)分别表示信贷资产质量高和低的概率,P(s)表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的概率,P(s/h)和P(s/l)表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时高、低质量的概率,从2.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中可知,银行选择出售信贷资产是银行的一个占优策略,所以P(s)=P(h)+P(l)=1(3),根据贝叶斯法则可求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的前提下为高质量的条件概率为P(h/s)及为低质量的条件概率为P(l/s).
因此,{出售,投资;P%26gt;po}和{出售,不投资;P%26lt;po}均为纯策略精炼贝叶斯均衡(purestrategiesperfectbayesianequilibrium)。当然投资者在对po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可以以一定的概率随机地选择投资和不投资的混合策略。由po=-a2a1-a2可知,po的数值是较大的,一般情况下应该大于12(即a2%26lt;-a1),这就意味着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质量较高的前提下,投资者才会投资,因此{出售,投资;P%26gt;po}属于市场部分成功的均衡,也是一个合并均衡(poolingequilibrium),即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出售的是高质量信贷资产,投资者与银行共享利润,但少数情况下投资者要承受蒙骗上当的损失。但如果P%26lt;po那么投资者拒绝投资,市场完全失败。当然投资者也可采取混合策略,市场效率能实现一部分,但接近失败。因此,信息的不完美将在一定程度决定着市场的效率。
以上分析在于说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投资者和银行来说是否有正的效用。但我国如果要开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应该使银行和投资者的期望收益都大于市场平均收益。当银行出售高质量资产时,此时纳什均衡为(投资、出售);当银行出售低质量资产时,此时纳什均衡为(不投资、出售),因此我国如果要开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应满足:a1p+(-a2)(1-p)%26gt;C(9)
b1p+b4(1-p)%26gt;C(10)
(其中C为市场平均收益,a1%26gt;C%26gt;0%26gt;a2,b1%26gt;C%26gt;b4,即银行出售高质量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收益大于市场平均收益,拥有低质量的信贷资产不进行证券化的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收益)。
三、结论及建议
要不要实施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个问题已受到普遍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抽象为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效率(见(9)和(10)),但当务之急是要保证出售信贷资产的质量(见(13)),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的规则,减少投资者对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完美性。因此建议我国银行将高、低质量不同的资产整合成一个资产池(但要保证高质量资产的一定比例)打包出售,同时将真实信息反映给投资者,尽快推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参考文献】
[1]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2]刘宏.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1999,(11).
[3]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关键字: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美元,美国位居第一,占统计数据的35%,欧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国2011年按OFI②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为0.4万亿美元,占所有被统计成员国总量的1%。
作为影子银行的主战场,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十年间里为影子银行的利润贡献度达到20%以上④。在为影子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影子银行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平台。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避开资本监管限制,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商业银行始终具备着资产证券化的强大动因。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涉及几个法律主体?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状态?典型案例有哪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具有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并且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相对)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本文认为该定义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涵义,故予以采纳。
2.种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繁多,凡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处理。现在国际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1)由消费贷款(汽车、信用卡)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ABS,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债务凭证(债券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CDO,即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贷款支持发行的证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现今,甚至连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发行⑤。
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是,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至于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的汽车贷款证券化、基建设施收费权证券化、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内面面俱到,故不划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释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运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历程
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30年风雨路,我国本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其特殊性。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历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进模式。"政策兴则兴,政策废则废"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请示。经过国务院的批准,200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 3个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6个部委组成的资产证券化部际协调小组宣告成立,同时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2005午12月15日,随着开元200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体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开始,第二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我国本土展开。这个时期的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被指责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我国政府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09年停止了试点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要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市场释放出了政府即将推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的信号。
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独有的发展特点:(1)国家扶持为主,这与美国在自由化市场中自行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产品都经严格审核,所有产品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经两大机构审核后方能发行(3)监管部门实时监管,从产品策划、到发行、到后期运作都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和管理。所以,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讨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还为时过早。反而更加切乎实际的是,研究各个主体的地位和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契约来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2.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黄蒿,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刘向东:《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6.孙雅静:《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载于《财税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页
7. 俞国程:《次贷危机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载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页
8.纪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前行》,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页
9.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页
10. 魏强劲:《次贷危机下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载于《论坛》,2012年第6期,第11页
二.学位论文
1. 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 吴云峰:《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为视角》,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许柳:《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 李亚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三.外文文献和其他资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诚信信用评级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跟踪评级报告》
4.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发行说明书》
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报告2012年》
国内投行苦尽甘来
国内券商一直致力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其主要原因在于:
进行产品设计和创新是证券公司突破蓝海竞争的迫切要求。虽然证券市场的两大基础功能,即融资的功能与风险转移和分散的功能赋予了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要想与众不同,并能有效满足客户的需求,国内投资银行必须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寻找突破口。一方面,在融资功能方面,证券公司可以提供多样化融资产品,分流银行信贷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在风险转移方面,证券公司可以设计和销售投资理财产品,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流动性,分流过度集中于银行储蓄的压力,从而成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对接桥梁。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拓展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共同需要。由于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相对紧张,经常遇到没有贷款额度的状况,这个时候证券公司可以先把银行的贷款买下来。比如说银行已经贷出了两个亿,而这时候它又发现了有更好的客户需要贷款,银行必须要把这两个亿卖出去,才能腾出贷款的额度,而这两个亿证券公司就可以拆细,零售给客户。所谓资产证券化本意就是如此,帮助银行实现从表内到表外的转化。券商差异化的关键是券商产品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的强弱。
从这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说明书上看,大致有如下特点:
一是信用增级的手段大多采取两种方式来进行,其一是借贷的主体以自身持有的物业资产或者其他类型资产作为资产收益权的抵押担保,抵押率当然是越低越好;其二则主要由借贷主体的母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给与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担保。
二是收益承诺较高,主要针对高端净值客户,并以提供长期稳定回报作为宣传的口号(见图1)。
虽然此类资产证券化,就其本质并不是银行信贷资产的再度证券化,银行只是在项目中起到了中介人的作用或者托管行的作用,对于银行的理财类产品有些许帮助,即使这样的一些帮助,最终也将理财产品能否完成收益率承诺的责任捆绑到银行本身。因为对客户而言,由于这些理财产品的终端销售还是在银行,最终一旦无法有效履约,负面的社会效应都会反馈到银行本身的商誉上,据此,大银行的传统做法是直接给储户以补偿。在某种意义上,银行的良好信誉也被绑架到此类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上,我们在次贷危机爆发后看到的情形同样如此,虽然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参与了销售迷你雷曼债,但最终给与全额赔偿的只有中资银行,从这个案例上说,简单地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信托公司设计成立理财产品,短期看似乎转移了风险,但一旦出现大面积违约,储户还是会找银行寻求赔偿,而银行为了社会稳定和银行商誉也会大事化了,赔钱了事,并没有办法通过这种方式来有效化解风险。
实际上,银监会也认识到这一点,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将在下半年进一步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尤其指出银行将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来发放委托贷款,而且银行也不得绕过信托开展信托受益权业务。新规出台后将对日前活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财类产品带来明显的压制作用。
基于这样的背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就需要寻找新的出路。有句话说得好,上帝给你关闭了一扇门,他会为你打开另一扇窗。虽然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半载,也是继天津、上海、北京之后的第四个金融资产交易所。但普通投资者对其业务仍所知甚少,大致了解是从事信贷资产交易的市场。值得重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实现金融资产价格发现,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提供承载平台,进一步集约和优化区域间信贷类金融要素资源配置。而2011年5月,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的表态――“小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本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可以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期盼已久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一个重要的突破
从2010年底重庆金交所成立到2011年7月19日仅仅半年时间,中国的金融创新有了一次重要突破,重庆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家小贷公司近1亿元的信贷资产收益凭证(见表1)正式开始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上线交易。
这个信贷资产收益凭证有如下特点:
一是上线产品采用的中央登记、中央交易、中央结算的顶层设计模式。
二是引进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显然是交易中保证流动性的重要角色,它承担双向报价的职责和活跃市场的职责,在买卖双方短期内不均衡时接受投资者的买单或卖单。以往信贷资产证券化往往面临流动性缺乏等诸多难题,但在重庆金交所引进做市商制度后,信贷资产收益凭证可以采取类似国债交易的模式进行交易,交易参与者也不再只局限于机构投资者等三个措施以解决流动性问题。
三是投资门槛较低。不同于信托类的理财产品,这种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幅度降低了投资门槛。因为从交易的门槛看,重庆金交所设计为20手,1手为100份资产,每份资产相当于100元。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进入门槛为20万元。
四是设计了产品内部增信,即普通级产品向优先级产品提供现金流,提升优先级产品信用登记。事实上,这是一个优先保护普通投资者的交易结构安排。
五是通过设立联合监管委员会、市场准入把关、内部增信和外部信用保证、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多个手段化解可能面临的风险。
信贷资产收益凭证的最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能解除掉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一个难题――流动性的问题。过去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缺乏流动性,即使是从券商、银行、信托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信托类产品看,它往往针对高端人群,必须到期。但在信贷资产收益凭证的交易中,信托公司不再担任发行人,而是直接由小贷公司担任,承销商则对资产包进行尽职调查。众所周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流动性需要依托发达的二级市场平台和自身易于流通的金融工具。而过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流通缺乏发达的市场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反复呼吁的事情终于在2011年引来了真正意义上的破冰之旅,例如马蔚华就曾在两会提交提案,称应适时推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增加银行间做市商报价机制,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流动性。
其重要意义之二在于形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过去非连续交易的方式,到期支付的方式将所有的风险都集聚在早期投资者身上,无论一年还是两年期的信托类产品,一旦企业出现不好的状况,投资者都必须最终接受。如果投资者不接受产品带来的亏损就会向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要说法,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选择静坐的方式,又或者诋毁银行声誉寻找司法来解决问题。而连续交易最大的优势是市场每时每刻都在评估信贷资产的安全系数和偿还可能性,并由不同的投资者共同分担了资产的跨时风险,进而成为一个合格并明了风险的交易者。由于投资者可以交易的资产份额降低了,不再是少数投资者来承当风险,而是一群投资者在某个时点共同分担了此类资产的风险。这种信贷的小额、分散的模式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同,显然只有在风险控制手段到位后,市场未来的长期发展才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