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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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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合同书

聘用干部合同书范文第1篇

[ 前面的话 ]

当前全国各地国家事业单位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试点,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对此各地各级人事部门相继推出了《聘用合同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贯彻。由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与政府文件规定进行领导,故《聘用合同书》文本条款的规定也在此领导之中。而自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人事部于2003年9月29日下发了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本文试通过一份人事部门推行的格式《聘用合同书》内容及条款的剖析来谈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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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 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 《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及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剖析】

上面出现了“法定监护人”一项,对于需要监护的大致有三种情形:1、未成年人;2、精神病患者;3、因病或因伤生活不能自理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能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应当这三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该文本出现“法定监护人”的原因不明。

合同条款: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剖析】

1、该文本仍没有适用法律,而适用的是人事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次规定,短期为3-6年。即至少要签3年。规定合同的最少年限,虽然保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另一方面却又限制了人才或人员的流动。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剖析】

条款中出现“征得乙方的同意”,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条款,不合适,应当为“征求乙方的意见”为宜。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剖析】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条文中未适用《劳动法》,而适用的是“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即适用政府文件规定。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剖析】

1、本条第(一)项“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条第(二)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当明确项目,而不应笼统概括,如学校事业单位的教师,在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中,就没有加班这一说,另外事业单位的工薪报酬一般采用结构方式,故需要对此修改并标明。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剖析】

从本条来看,虽然成都市事业单位也进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序列,但对于工伤方面,一是尚未参保,二是国家仍未下达相关规定,因此仍按原国家福利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二)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剖析】“患职业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这条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以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剖析】应当增加“但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双方方才公平。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剖析】一般事业单位,如学校不存在这类问题。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剖析】1、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两方面问题,而文本中仅规定了甲方,即事业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有失公平。2、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文本中未载明。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剖析】这条文存在着于法无据的瑕疵:1、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都没有相应的规则与调解机构,这条文形同虚设;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从社会招聘人员是否签订与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会招聘人员签订那类合同。如学校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其工作与在编教师从事同样的工作,那么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而社会招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道理。3、应当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者,说白了只能是在编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它是工作人员身份所确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别而确定的。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论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还是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本合同实质的本身根本没有区别。造成目前现实中差别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两类人员确实存在着差别: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别;3、调整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与适用的法律不同。这些差别是改革本应解决与理顺的问题,但在目前现实中却无法做到。

十四、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剖析】这条文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而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而规章与政策是不能适用的,此时如何保护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本合同于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鉴证编号: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小结】

从该聘用合同文本条款,可以清楚看到:1、合同无制定依据,无所适用的法律;2、出现“政策”用语的合同条款达十余条,表明原本没有打算适用法律。3、合同条文中多处存在严重不公平。

聘用干部合同书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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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务工农民用工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

地区企业用工合同甲方:乙方:《劳动合同书》说明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3、委托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其签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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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建筑企业用工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在川通讯地址: 邮编:乙方: 性别: 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

聘用干部合同书范文第3篇

法定代表人:顾传宝,该行行长。

委托人:李海涛、高勇,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委托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

委托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和平支行诉称:被告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担保,高峰岩才被原告聘用为合同制干部。高峰岩在合同未满的见习期间携巨款潜逃,给原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赔偿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高延民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立案登记表,用以证明高峰岩的作案事实;

2、活期存款凭条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储户存款是被高峰岩冒领的;

3、人事部综合计划司〔人计司(1993)18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93)工银劳字第20号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93年社会招收工作方案、哈尔滨市工商银行聘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事局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聘用合同书,用以证明和平支行是按照规定程序聘用高峰岩,高延民为高峰岩担保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况且被告也从未与其签订过这个合同。不同意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依行政职权要求的担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2、黑龙江省劳动厅对人民来信的复信,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经济犯罪中的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分析认定后,查明:

1993年11月1日,原告和平支行与被告高延民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的合同制干部。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必须按照《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1993年12月,高延民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同意作高峰岩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被担保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元取出后去向不明,经哈尔滨动力区反贪局立案侦查,高峰岩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并携款潜逃。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延民在庭审中承认,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因此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作经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高延民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表示自愿遵守该办法的规定。至于高延民现在否认其为高峰岩的经济担保人,因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高延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人的连带民事责任。据此,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9日判决:

一、被告高延民赔偿原告和平支行经济损失2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延民给付原告和平支行利息28043.90元,与上款同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5960元,保全费2300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高延民负担。

被告高延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的“担保”不是一般合同的担保,不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况且犯罪嫌疑人高峰岩现在下落不明,他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的罪责也不清楚,“担保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和平支行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上诉人高延民“担保”的,是高峰岩在被上诉人和平支行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和平支行与高峰岩在此期间存在的是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高峰岩在此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或者严重违纪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不是应当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对这些行为,和平支行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的规定去寻求解决。如果把这些应当由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解决的问题纳入民法调整,和平支行就会因自己受损的利益已经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怠于追究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纪责任,也无需再主动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制度、纪律方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裁定: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聘用干部合同书范文第4篇

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按照区委部署,区人事局党支部克服工学矛盾,认真按照确定的方案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人才强区”战略这条主线,努力使人事人才工作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完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区委、区政府对部门、街道,部门、街道对科室和个人的“双考核”评价机制。指导部门、街道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室和干部个人的绩效管理工作,推进对科室和个人的科学绩效评价。

严格公务员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认真实施2009年公务员招录计划。目前,经市人事局组织的笔试、面试和体检,我区按计划招录的15名公务员已进入政审考察阶段。

四、完成安置任务和涉军维稳工作。按照“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积分选岗、保底安置”原则,顺利完成2008年度66名干部安置任务,并组织进行上岗前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同时完成2名随军随迁家属安置任务。做好部分企业干部思想教育和解困政策的落实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稳定。

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精心制定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全面参与招聘的工作方案。经过前期网上报名、网上审核、笔试、面试和体检等规定程序,我区5家事业单位共招聘8名工作人员。目前,8名被招聘人员将在政审考察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突出高层次人才服务。进一步将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到位,多途径、多渠道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积极开展面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推荐、驻区江苏省海外回国人才登记、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2009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甄选申报等服务高端人才工作。

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严格落实绩效评价体系

1、落实机关绩效评价方案。推进区委、区政府对部门、街道,部门、街道对科室和个人的“双考核”评价体系。指导监查部门、街道建立的科室和干部个人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推进对科室和个人绩效评价。

(二)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2、做好年度公务员招录和计划申报工作。完成机关2009年度15名公务员录用审批和培训工作。做好2010年公务员招录计划申报工作。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研究公务员分类分层培训新方法,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公务员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建立公务员网上学习平台。继续实施“5+x”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工程,完成公务员必修课集中辅导、考试,确保参学率、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

4、完善上岗和任用制度。开展部门与街道之间公务员内部交流,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规范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的程序,完善竞争上岗制度,进一步确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

(三)提升人才资源开发服务水平

5、拓展人事人才公共服务项目。以人才中心为依托,在人事公共政策与规划、人才评价与考试、人才流动与档案管理、人才培训、智力引进、人事信息、促进就业等方面,探索对现有人事公共服务项目进行优化整合,树立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水平。

6、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三个突出”,即突出公务员队伍建设、突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突出高层次人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加大重点行业和优秀民营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力度,进一步扩大评审、认定比重,力争推荐的中青年专家等实现新突破。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改革

7、严格控制编制和领导职数,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推进全区机关部门、街道和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实现机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8、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合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指导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年检和合同书鉴证,确保年检率100%,合同签定和鉴证率达95%以上。

(五)做好安置和企业干部解困稳定工作

9、认真做好涉军维稳工作。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2009年度干部政策安置任务。及时准确更新全区公务员数据库信息。做好自主干部管理服务和部分企业干部解困稳定工作。

聘用干部合同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校 用人机制 办法

教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有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任务,就是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而用好现有人才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要做到用好人才,为高校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客观上就要求我们不断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而且,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必须不断创新用人机制,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也是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组织保证。因此,建立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又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多元化用人机制,就成为高校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下面就以本人所在高校为例,从以下三个方面浅谈如何推进高校用人机制的多元化。

一、建立全聘与非全聘相结合,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高校教学人员普遍采用任期制、终生制和合同制等多种灵活用人制度,如美国科研机构多采用任职年限制,日本近年来也打破对科技教学人员普遍实行的终生制,推行任期制等。

以本人所在高校来说,对管理岗人员及专业技术岗人员施行的是全聘与非全聘的聘任制度,三年为一个聘期,受聘人必须达到所聘岗位要求的聘期目标才能予以聘任。如不能完成聘期目标,则只能聘半个聘期,一年半后再进行考核,如合格可聘满一个聘期。否则落聘,执行学校关于落聘人员的政策。学校通过采用这种全聘与非全聘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理顺了人事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职务聘任制度。

针对校内工勤岗位聘任,学校采取“长期聘任”和“短期聘任”的方法。长期聘任适用于人事关系在学校在编职工,年度考核按学校办法进行考核,原则上考核合格者聘期结束后学校会续聘,三年为一个聘期。如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学校可以解聘,予以辞退。短期聘任适用于校内的聘任制工人,用人单位同聘任制工人签订用人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一般聘期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合同终止。采用这种“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的办法,既可以保证校内用工的稳定性及工作传承性,又能体现劳动用工的灵活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积极推进人事制度的实施,规范对人事人员的管理,合理使用各种临时聘用人员

人事制度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属于一种契约化行为。其最大特点在于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它打破了传统的所有制限制,单位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在聘用合同的约定下享有人才的使用权,逐步把原来由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从本单位中分离出去,走向社会化管理。

人事制适用面很广泛,可以用于引进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以及新接收人员。就我校情况而言,新进入学校工作的学历在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各类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新调入人员、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等都实施人事制。

1、聘用程序

(1)学校在编制内设置聘用岗位。

(2)首次应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后续聘期的聘用工作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负责办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手续。

2、签订合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河北省、本校有关规定制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的条件,违犯聘用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其他协议条款等。

三、进一步完善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返聘离退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1、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聘教师须从副高及以上教师岗位上退休,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完全胜任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人员中选聘。同时该教师须具备独立承担和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2、返聘的具体规定。聘期:教学返聘一般以授课时间;学科建设、管理、教辅岗位一般以学期或1学年为一聘期。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等情况可续聘,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视为单位不再续聘。

待遇: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其退休待遇保持不变,所承担的工作按下述方式计发相应的返聘酬金:教学返聘,按教学标时和外聘教师享受课时酬金;按项目或岗位返聘的教师,实行月酬金或项目酬金,酬金一般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管理或教辅岗位,实行岗位酬金,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管理与考核: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校职能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考核。

四、积极聘请专兼职人员和招聘项目兼职人员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积极聘请专兼职人员和招聘项目兼职人员,这样既能改善我校教师队伍结构,又能提高办学效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聘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中择优聘任。

2、聘期与考核。学校各院系要加强与外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聘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工作任务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

各院系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其它要求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及聘期评价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五、鼓励教学科研团队发展,推进团队聘任工作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才干的环境,学校在各教学单位推行团队聘任。通过团队聘任,可以推进学科团队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提升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学科团队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并承担各类国家和省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培育和产生重大科研成果,争取国家级奖项,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学科团队一般应以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为依托,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1、一般要求。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和实验教学岗位教师参加学科团队,其聘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担任团队负责人,其他教学科研和实验教学岗位教师可以担任负责人。

学科团队应是在密切合作基础上,有效整合或科学组织形成的研究群体,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组成人员中要有一半以上人员聘任专职科研岗位,具体组成人员由团队负责人牵头拟定。学校鼓励教师跨学院参加学科团队申报。

2、管理与考核。学科团队聘任后,团队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其成员应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参加各项工作,参与各类活动。学科团队负责人可在学校、学院的宏观指导下,在团队内部自主分工,安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预支岗位津贴。

学科团队考核中,实行年度报告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年度考核以汇报检查为主,负责人按年度填写《学科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聘期结束时学校组织学院对团队按照聘任合同严格考核。

总之,要不断推进人事制度多元化发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深化改革,强化竞争,激发活力,使优秀人才竞争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这样才能促进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素质和水平的得到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李雪飞,盛宏寿.中国大学建立多元化教师聘用体系[J].理工高教研究,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