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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得体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官心得体会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观看《站在被告席上的法官心得体会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我院安排全体干,警观看了《被告席上的法官》这部警示片看完之后对我震撼很大,在此想简单谈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原本是我们身边的同事,是我们的老领导,从人人尊敬的法官沦落为坐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究其根本原因,是他的理想信念丧失。***身陷囹圄,痛定思痛后,也承认,自己落伍、蜕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更深层次原因,还是理想信念上出了毛病。我理解,永葆忠诚纯洁可靠本色,理想信念是基础。

我们必须时刻告诫自己,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学习,自觉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越是与阴暗面接触多,越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这次队伍教育整顿,让我们围绕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想清理和对照检查,我们要做到参加一次教育,思想受一次触动,心灵得到一次净化,理想信念得到一次升华。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中,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个基本要求、全力实现这个基本要求,推动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全面发展。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具有社会性、多元性、群众性的特点,工作头绪多,涉及范围广,与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工作的全面发展。比如,救灾工作以前主要讲如何“抗灾救灾”,现在我们将“防灾减灾”也摆到了重要的位置。今年的5月12日,是我国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是协调发展。民政工作要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协调。比如我们要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就是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救灾资金支出,让灾区群众也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是可持续发展。民政工作尤其是民生保障工作,与其它工作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政策只能进不能退,保障的范围只能扩大不能缩小,保障的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可持续,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部门是做人的工作的,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特别是直接为困难群众服务的部门。我们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以困难群众为本,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尊严。

第一,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生存是人的第一需求,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民政部门的首要任务。我市每年大约有40万人因灾需要政府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是通过制度保。在落实救助制度时,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因人而宜,分类施救。二是通过临时救助保。针对群众受灾情况,及时实施临时救助,给他们施以援手,以解燃眉之急。三是通过社会扶助保。广泛开展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发动社会结对帮扶,给困难群众实实在在的帮助,逐步改变他们的生活状况。

第二,落实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除基本生活外,民政部门承担着包括困难群众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保障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民政部门有的是牵头推动,有的是直接参与其中,有的是配合其他部门去做,有的是拾遗补缺,有的是组织协调。无论是协调、配合,还是主抓,我们都要发挥职能作用,把事关困难群众权利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第三,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尊严。在实践工作中,以人为本、以困难群众为本,还要注意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尊严。一是要注意转变思想观念。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特别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我们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也是困难群众应该享有的权利。二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实施救助时,要让他们感到有尊严。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政工作的职能定位得到提升,民政业务领域得到拓展。比如,民政工作已从过去主要为传统民政对象服务,向为城乡困难群体为主的广大群众服务拓展;从过去主要保障困难群众生存权,向既保障群众生存权,又注重维护他们的发展权和民主政治权益拓展;从过去以农村为主,向城乡并重拓展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发展城乡、统筹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统筹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开阔视野,树立统筹兼顾的理念。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一、从理论入手学习结合实际解析问题

过来 ,**旅游突飞猛进,在发展的同时,城区景区管理的硬件建设和软环境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旅游的形象和旅游产业向深层次的发展。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从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入手来破题,得出了发展中的矛盾要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来解决的办法,提出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城区景区执法管理该怎么做的思路?要求执法人员要认真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研究城区景区管理工作中过去和发展新出现的问题,解决群众及游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使执法局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从改变作风建设入手优化队伍形象

第一,要在提高自身素质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学习科学发展观中要求文明公正执法妥善化解矛盾,密切管理与群众的联系,增强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信任。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认真查找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执法形象,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处理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关系。

第二,要在树立形象中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要求,提高执法技巧,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把目标当尺子,经常量一量,看看是否有差距;把群众当镜子,经常照一照,看看做法是否得到拥护;把责任当鞭子,经常抽一抽,看工作的劲头是否保持如初。要科学分析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树立为经济大局发展服务的意识,找准依法服务的切入点,在管理与执法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要在打造和谐城区景区管理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推行城区景区管理和谐共建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的关系。文明执法不等于放松管理,而严格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为所欲为。两者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做到礼貌在先、亮证在先、教育在先,说理到位、程序到位、执法到位。二是要正确处理市民便利与城市整体规划的关系。要一手抓市民的思想宣传教育,一手抓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城市管理与优化环境的关系。要树立“你发展我铺路,你投资我保护,你纳税我服务,你困难我帮助”的为发展服务的思想,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从开展活动载体入手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科学发展破难题、服务经济保增长、抓住当前谋长远、富民强县新跨越”要求,执法局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中努力做到“六要”:一是政治上要增强敏感性;二是作风上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三是工作的落实上要强化责任心;四是执法的态度要更加亲民;五是工作的方法要进一步创新;六是队伍的形象要充满活力。通过“六要”活动的开展,抓好执法局今年的“3个2”工作。一是两项严管,严管市容市貌规范,严管摩托车追游客车辆;二是两项整治,抓好建筑市场整治,旅游市场整治;三是两项建设研究,开展队伍亲民方法研究,执法方法研究。

为了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行动上,执法局将组织开展“问计于民、服务百姓”的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个十百千”工程:个个深入社区,人人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社情民意,宣传法律法规;每人联系十户管理相对人,掌握基本情况,交流沟通思想,化解管理矛盾 。

四、从创新执法思路入手探索快乐执法方法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一是抓住“全业务经营这一历史最难得也许是最后一次机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积极拓展工会工作发展的新空间。从工会工作的实际出发,围绕党委、行政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难点和热点,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广大员工广泛参与全业务经营之中,从而有效推进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是深化工会工作宗旨和目标。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广大员工在新形式下思想素质的实际情况,把工会宗旨、工会理念学习同“发展中要强化的五个意识”的要求结合起来,同“员工利益无小事”的教育结合起来,常抓不懈,入脑入心。经过学习,使工会工作者自觉把“为员工服务”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关爱员工”作为工会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把“利于员工”作为工会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深化服务意识,关注员工生产生活、民主政治和权利利益,做到亲近员工、关爱员工、利于员工,为员工办实事。

三是强化三个机制。一是强化为员工办实事的落实机制。切实解决员工生活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坚持员工利益无小事,实实在在为员工办实事,就一定要在落实上下功夫。目前,制约工会工作发展的主要矛盾不是法规政策缺位的问题,而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诚心诚意为员工办实事,当务之急就是把党和行政对工会工作对象、对困难员工的有益政策措施落实好,把赤诚的爱奉献给员工,扑下身子为员工办实事。二是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分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运行几年来,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发挥了很好的效能,起到了激励、鞭策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对基层、部门工会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目标管理考核为切入点,推动工会工作的全面发展。三是强化加快发展的创新机制。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服务的任务也在随之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在变化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抓创新,在创新中出成效,在成效中树形象。保持一种不断进取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强化工作创新机制的思想基础。当前,工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应积极应对,在解决困难的过程中实现新的突破。

四是营造好的环境。(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大力营造协调发展,营造员工为企业作贡献,企业为员工增效益的工作环境。主动将工会工作融入生产经营大局,根据工会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紧紧抓住工会工作的发展机遇,优化工会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发展合力。积极争取党委、行政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动员广大员工参与,进一步扩大工会工作影响面,提升工会工作地位。(二)强化开拓观念,围绕工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攻坚破难,大力营造工会事业开拓创新的发展环境。坚持用新思路、新观念、新办法来研究工会工作,增强以创新求突破,以改革促发展的能力和自觉性,力求“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创出亮点”。(三)增强法制意识,健全政策法规,大力营造履行企业管理和为员工服务职能的法制环境。强化依法维权、依法服务意识,完善落实工会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好企业管理和为员工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维权意识。(四)加快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大力营造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实效环境。真正把员工尤其是困难员工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员工利益作为第一需要,把员工满意作为检验工会工作的第一标准,做到定实策、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意识、企业价值意识、精确管理意识、诚信经营意识、执行力意识。

五是抓好五项重点。首先是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工会工作必须在加强自身建设上有所突破、有所提高、有所创新,才能肩负起党的群众工作的重任。同时要把“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员工”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将此作为工会工作的主旋律贯穿始终。通过对工会工作者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对大员工业务技能的提高,来适应市场经营的需要,有效地增强凝聚力、竞争力和战斗力。二是要按照廖总“对内要推崇“基层第一,员工至上”的服务理念。要服务基层,为基层拓展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要以人为本,关心和尊重每一个员工,要给我们的员工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和良好的学习提升机会。要切实关心广大员工、离退休和内退人

员生活,深入开展寓教于乐的各类活动,进一步构建“经济效益更加显著、民主管理更加健全、企业文化更加深厚、内外环境更加协调”的和谐企业”。从“以员工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来认识“生活线、文化线”建设的重要性。企业再困难,也不能苦员工,工会组织要积极深挖潜力,广开渠道。最大限度地改善员工生产、生活环境,从而以良好的生产环境留住员工的身,以优越的生活环境留住员工的心。三是要从“员工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从建立企业和谐环境,从维护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来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肩负起对困难员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为困难员工弱势群体分忧解难。首先要充分发挥帮困保障机制的作用,为困难员工筑起关爱温暖的屏障。要继续开展“送温暖”工作,做到“用心、入脑、动情”地关心员工,收到“气顺、团结、稳定”的局面。四是要把“依靠方针”贯彻于组织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的具体工作中。以完善职代会制度为中心,继续开展企务公开工作,不断摸索寻求基层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以促进形成员工关心企业、有序参与管理、企业充满战斗力的民主政治格局的实现。五是要在取得创纪录的生产经营成绩基础上,再创新高,困难更多、压力更大、任务更重,这就要求我们工会工作严守生产经营的主战场,在促进生产经营长期稳步发展中,深化各项竞赛活动,以活动促经营,以经营保效益,以效益保稳定,以稳定求发展。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其弥补的资金渠道有法定盈余公积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但并不是所有的公积金都可以用来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与原公司法相比,增加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禁止性规定,杜绝了公司操纵盈余管理的漏洞。其理由是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接受捐赠等收入,而非公司的利润或盈余,因此,从理论上讲,资本公积不应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从会计角度看,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在实务工作中存有不同看法,见仁见智。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中明确,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要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科目,该种关联交易价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类似的规定。这次新公司法明确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限制了亏损弥补的资金来源,规范了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也解决了实务中对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词义游移。

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

旧公司法对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定,一直以来为企业要求予以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拟发行股票合规性审核时,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定也做过一些变通处理,即以合并会计报表而不是以单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来计算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净资产的50%)。其理由是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并不直接影响资本真实与维持,只是影响资产变现能力;国企改制、企业上市、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的实践也已突破相关限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仅要求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由于对外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负债,滥投资或滥担保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此新公司法对投资和担保的决策程序做出严格的要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中,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问题的,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定。《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是否包含在内对外担保总额?净资产是指母公司还是合并报表的净资产?

资产处置

新《公司法》就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做出新的规定。《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含义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交易事项规定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行为;二是交易重大性的标准为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三是明确一年内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合并计算,以防止上市公司化整为零、分拆交易,规避适用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四是明确重大交易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五是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采用2/3以上多数决定,以使重大交易决策能代表绝大多数股东的意见和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处理或担保的会计处理上,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又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

1.有限公司长期有利润而不分配,股东可以选择退出。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之情形;而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体现了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利益平等原则。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减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退出股东股权份额)

资本公积(原先资本溢价比例部分)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溢价收购超过原溢价部分的溢价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资本公积(折价收购时的折价差)

至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要求,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0号令)中有明确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就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删除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这与旧的《公司法》规定相一致,但此条新法删除了原《公司法》有关按净利润提取5%-10%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删除的理由是,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已不宜在公司法中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

由于新公司法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2005年度的利润分配又在2006年做出,对2005年度的利润分配是提取公益金还是可以不提取?实务界曾有争议。争议的核心就是该经济事项是受新法还是旧法规范。对此,财政部财企[2006]67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到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3.股利分配除按资分配外,允许按其他约定比例分配。

《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167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红,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比原规定更具灵活性,符合现代企业的特点。在按资分配中,强调了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简单的注册资本比例分配,便于实务操作,也更具合理性。

4.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回购股份,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

从法理上讲,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在于投资者,即“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不是由《公司法》本身来决定。这次新公司法一方面取消了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又作出用于奖励职工股份的收购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这是一个十分尴尬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全面彻底革除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有思维,道路漫长。

5.增加了不得分配利润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关联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在实际工作中,这一条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禁止有关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此条规定极具针对性,很有必要。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上所言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法规上所言关键管理人员的含义,不尽一致。新《公司法》第217条指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会计准则上所言关键管理人员,明确包括董事,不包括董事会秘书和监事。

评估调账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与旧公司法并无实质差异。财政部财企[2006]67号文中进一步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新公司法对公司成立后发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高估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这种高估由谁去揭示,又由谁去督促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调账对历史成本原则的挑战。新《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与原《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相比,删除了批准程序,并将“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改为“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是改进之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对此作了补充和修改,指出:“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这里实际上是要求评估调账。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调账,对历史成本计量原则提出了挑战,与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吻合,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但在拟上市公司中带来了政策障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第5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换言之,如评估调账,则其经营业绩不可以连续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2号令)就发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作出规定,该办法第9条指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