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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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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1篇

(一)律师值班制度有利于改变律师公众形象不高的现状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有利于改善律师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展现律师作为社会精英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群体的专业优势,树立律师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美丽中国的作用。(二)律师值班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公民权益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为公众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一方面提高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为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到29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接受指派以及违反法律援助义务情形的认定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和适用法律服务大厅同安区为提高法律援助的群众了解度与援助面,建设并使用了法律服务大厅,提高了知名度与方便度,受到群众的好评。同时,良好的办公环境与设备也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硬件基础。(三)开辟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同安区于1999年就正式开通了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并与厦门市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联动,面前全区各镇均安装了电话号码尾数冠于1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形成了市、区、镇三级上下贯通。2012年上半年中心共接待来电231个。专线的开通为法律律师值班制度的建成提供了有效的咨询来源。(四)律师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高尚同安法律援助中心对口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区共有对口事务所5间,对口律师31人。

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编排律师参与“区法律服务大厅”值班安排表,明确值班时间、值班地点、值班职责以及不到位的责任(二)整合律师资源、定期定岗安排值班精心部署,科学、合理整合社会法律人才资源,切实做好法律服务大厅的律师值班工作。中心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定岗安排全区的执业律师参与义务接听、解答、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大大提高解答咨询和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努力满足群众多方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使每一位咨询、求援、求助的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直接向值班人员指派案件统筹规划,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与值班律师挂钩,直接向当天值班人员指派援助案件,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服务大厅值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律师在服务中互惠、在互惠中服务。

四、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2篇

法律援助机构确立的援助对象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失去土地的人、伤残者、靠养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兰特,即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案件处理情况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过合同请私人开业律师办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机构关注的主要目标,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拥有自己的雇佣律师队伍,其办理案件的途径已有所改变(LAB在全国各地有自己的办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中心办公室(雇佣律师和公共辩护人)、私人开业律师(LAB付费聘请)、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资金的其他非政府组织)。

3资金与预算

LAB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资金来源于私人捐赠的实验性项目,国家资金并不影响该中心的独立性。它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领导,其负责人由司法与宪法法制部部长直接任命②。过去三年,LAB的资金预算情况可以比较如下:

4影响政策

根据《法律援助法》,南非法律援助的目的是在国家拨款资助的范围内,为贫困人口提供法律帮助。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为完成使命,主要通过领取报酬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律师分布于全国64个司法中心和64个办公室。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也通过联系私人律师、与NGO组织和大学法律诊所开展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传统上,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门和一个宪法性的影响性诉讼部门。正是通过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内设影响性诉讼部门,为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口在内的弱势群体开展分类行动和先例诉讼。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机构采用了一项影响政策,法律援助机构不时地抓住机遇,通过承担或者资助诉讼和其他法律工作,积极地影响一大批贫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仅仅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在以下三个领域赋予影响政策以实际内容:(1)确立一项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释涉及贫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过开展集体诉讼或者处理少部分事务从而能够解决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具备了处理群体性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能力;(3)通过战略性干预或者非诉法律服务,具备了促进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潜力。影响性法律服务可由以下机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中心和战略性诉讼部门雇佣的领取薪酬的律师;(2)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伙伴;(4)法律诊所;(5)以上机构和人员的组合。南非建立影响性诉讼部门,是为了保护人口中的边缘化部分,而致力于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它为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承担并资助诉讼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机会,并对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的重要部分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性诉讼部门通过诉讼,可以确立法律判例或者为法律的未知领域确立一个标准。此外,通过办理集体诉讼和战略性诉讼,影响性诉讼部门能够在单一事务中,确立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战略规划

2008年9月,LAB批准了南非法律援助战略规划(2009~2012),为了执行这项战略规划,实现法律援助的展望与使命,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援助机构还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每年都对该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南非,使宪法中所珍爱的权利得到尊重、保护与防卫,确保正义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机构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通过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以独立、高效并充满关爱的方式,确保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确立了以下目标和战略:(1)发展目标:法律援助机构成为积极高效的促进正义的部门;关注并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对所有南非人而言确保宪法权利得以实现;成为一个可持续的、有效的独立组织,以确保能够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从宪法价值观的公民和社会群体。(2)2009~2012发展战略:①客户和社区、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培训有关宪法和法律援助服务的知识;致力于帮助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司法系统;定期向议会和行政机关作出解释,便于他们能够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划和项目。②经费与可持续发展:维持可持续的、经费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管理良好;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广为认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业发展进程:评估事业发展进程(服务提供和支持),确保服务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经济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的、独立的;建立精确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告知事业发展进程和决定;确保财政管理合理,事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6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一)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

2007年12月,辽宁省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二)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好多城市开通了"绿色通道"。例如,在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此外,2008年朝阳市也采用了相应的措施。更重要的是,2008年4月,"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滞后。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在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1条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可见,我国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规范散见于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形成制约机制。

为能够有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我国现已建立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等制度。但是实践中,法律援助协作主要是通过办案人员直接与对方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联系却较少,况且,办案人员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责任感也不会那么强,协作质量上难免大打折扣。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关立法。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关键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的规范化水平,减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立法的滞后性是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以完善立法的形式才能解决。当前,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和规范化水平,减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由劳动者负举证责。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素质。

1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责任就是用自己的专业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包含农民工)争取社会平等的地位和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权利。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注重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针对不同的案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时,应注重与相关案型匹配,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专业特长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援助。

2、增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常设机构,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援助案件质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编制的同时,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助。

总之,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解决,以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所以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兴阶层,不仅会堵塞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渠道,而且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杨宏:完善农民工法律制度探析,《人民论坛・学术前言》,

2010,(2):281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4篇

(一)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切实有 效的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定的各项权利,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要履行此项义务, 国家不仅应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设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所有公民、特 别是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状况所限得以顺利进入这一程序,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 护。于是在1495年的英格兰,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 权 利,迄今为止已有500余年的历史了。法律援助开始是以穷人为援助对象,援助的主体是律 师,其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道义现象的初始法律援 助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逐步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从民间行为变成国家行为,从 分散、个别的救济到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迄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刚起步,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律 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995年11月9日,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开业。至1999年上 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然而这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1、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后,社会对此项制度的需求到底有多大量,目 前尚无权威性的统计。但可作一些预测,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 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千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 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 万分之一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 人6000万,按千分之三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 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千分之一计算需要法律帮助,有 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

2、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律师不大愿意从事此项工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 《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参加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且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在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 律师。立法上明确规定律师在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 来,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 的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国家不再负担律师的工资、 保险、福利等,因而,谋生已成为律师的第一需要,有偿服务便成为必然。律师行业同社会 其它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法则的调节。现在各地都明文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要承担1-2 件法律援助案件,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受同业竞争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愿 承担法律义务。

3、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如前所述,我国有大量的贫弱群体需要法律援助,但律师的无 私奉献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正,保障公民在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的实现,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办案主体的各项支出,按照司法 部的规定,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由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收费中 提取一定比例,社会捐赠。经费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工作实 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成为我国 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这一点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同和支持,使其发挥应有的 作用。

1、能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援助力量补充新鲜血液。今年在中国首次开设此课程的 七所院校,大都依托本身已存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诊所课程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 援助活动的机会。在校的法学院学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已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在教师 的指导下,在诊所课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培养学生执业技能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解决了 法律问题。如借鉴国外的经验,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诊所,为学校所在的社区弱者服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队伍能迅速壮大。社 会的资源能有效的发挥利用。

2、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援助的有效保证。他们不象专业律师有许多法律事 务在身。他们无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有学分上的要求,办案的态度和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 在办案中教师不仅教授执业技能,还培养他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应该说诊所课的这 种教学方式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农村地区 新农村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发展困境与法治保障研究(09BTY02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研究(11XGL011)。

作者简介:叶鹏,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吴文平,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而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公民以此来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因此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就需要为这些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传入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现从以下两点对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

(一)制度方面

农村法律援助是一项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党和国家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因此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此项条例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建设步入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组织建设方面

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与组织建设密切相关,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能有效的催进农村法律援助的建立和健全,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健全和健全法律援助方面,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组织方面的建设。国家在绝大多数市、区、县都设立有法律援助机构,并且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在增加资金保障方面,国家一直致力于增加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并且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到政府的财政的经费预算当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致力于提高法律援助补贴的经费标准,以此来调动办案人员在处理法律援助时的积极性。

二、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发展困难

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村法律援助起步晚,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农村法律援助还寻在诸多问题。

(一)政策偏差

(二)法律援助资源配置问题

从人员配置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每年不断的增多,但这些机构和人员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地方的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还是十分短缺的。以如吉首市为例,目前吉首市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只有2人。而辖区的乡镇司法所从事法律援助的专门的工作人员只有1名,其他行政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则是由村综治专干兼任。但在实际生活中需解决的法律援助案件很多,法律援助人员却很少,由此可见农村对专业法律援助人员是急需的。从经费配置方面来看,目前的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在人员配置和经费配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改善。

三、农村地区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