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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陕北地区 矿产资源开发 支撑利益 法律对策
陕北地区地处黄土高原,位于陕西省的北部,包括榆林、延安两市。受区域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历史原因,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平衡明显失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问题相当严重。与此同时,该地区又是能源、资源富集区,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其中,榆林市每平方公里的土地蕴藏6吨煤、140立方米天然气、140吨盐、115公斤油。延安市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紫砂陶土等资源也很丰富,已探明石油储量4.30亿吨,煤炭地质储量为71亿吨,天然气33亿立方米,紫砂陶土5000余万吨。目前,以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气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及加工已成为陕西省的支柱产业。榆林市更是被列为国家“十二五”能源化工业基地。
随着国家、省、市企业对陕北地区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采,整个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造成了诸如地面下陷、地表水断流和环境污染等新的生态问题,部分矿区甚至出现了生态灾民。如何通过法律调控,实现该地区可持续性发展,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课题组以支撑利益及法律规制为切入点,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支撑利益研究的理论基础
支撑利益是生态整体主义的集中反映。生态整体主义以现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石,以生态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现代生态学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生态系统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环境都与周围生态系统处于动态联系中。对生态系统某一部分的破坏或改变都可能对整体生态系统产生影响。反之,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本身有利于构成生态系统的每一要素的生存和发展。以此为基础,生态整体主义者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独立的价值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由于生态系统本身也具有价值,因而,我们既对那些创造出来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内在价值之放置点的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负有义务,也对这个设计和保护、再造与改革生物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负有义务。在生态整体主义视野下,土地是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资源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自然综合体。依附于土地的矿产资源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之间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支撑与被支撑体系。基于土地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赋存于土地的矿产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双重属性。因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不仅会影响到相邻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还会影响到社会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在法学范式下,我们将蕴藏于矿产资源与其依附的自然环境中的权利和利益统称为支撑利益。支撑利益的功能在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和谐、平衡和持续存在,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基于矿产资源赋存的地质特性和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特性,支撑利益损害具有影响范围广、累积性、长期潜伏性以及生态修复难、成本高昂等特点。对支撑利益的保护更应坚持环境优先原则。
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会存在。与其他劳动产品不同的是,生态价值不存在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者即使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也非常小,近乎于免费使用。生命个体对生态环境的利用具有显著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这意味着,生态问题的解决需要全面综合的、从生态学角度出发的方法,把生态问题的各个方面集中成一个完整的形式来解决。这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机构在分别履行环境责任时要进行有效地协调合作。要做到这样,必需有一个从公益出发而又强有力的政府。公共信托理论正是构造这样一个政府的有力工具。
公共信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设立的信托。信托的公益目的是公共信托的根本属性和核心要件。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公共信托理论建立在三个相关原则基础上。其一,某些利益例如空气与海,对全体国民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以至于将这些利益作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很不明智的。其二,这些利益蒙受自然如此大的恩惠,而不是某个企业的恩惠,以至于这些利益应该提供给全体国民自由使用,不论国民的经济地位如何。其三,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一般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按照从广泛的公共用途到有限的私人收益用途重新分配公共物品。基于此,公共信托理论成为公民环境权和政府管理权的理论基础。是对支撑利益给予保护的理论基石。
二、陕北地区支撑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陕北地区能源、资源开发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和有效监管,整个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尽管这几年,国家加大了对陕北地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但因历史欠账太多,该地区生态状况仍不容乐观。
1.陕北地区支撑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1)地面塌陷问题严重。在陕北地区,常见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这些资源一般赋存于地下一定空间之中。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本质上是对地下特定空间的一种利用。基于空间物理边界的对抗性,受矿产资源开采影响的支撑利益不仅存在于土地与土地、地表与地下空间、相邻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之间,也存在于土地分层之间。在矿产资源和其他固体矿石被运出地面后,地下往往形成一个巨大的空间。空间四周的岩层在重力作用下,极易发生陷落。这种陷落不仅影响到地表地貌,也会引发山体崩塌、滑坡及地面沉陷等生态灾害。(2)地下水遭到严重破坏。陕北地区属于黄土沟壑地带,部分沟谷地带是长时期地质变动形成的生态区域。因此形成了该地区居民依赖的“潜水渗流补给的沟谷网水系”生态。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岩层松动和地貌改变,改变了潜水流场,破坏了补给网,影响了沟谷的水量,最终导致井泉下漏、淤坝干涸、树林枯死等生态问题。(3)水土流失严重。陕北地区位于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一直是这里的生态难题。随着煤炭资源的开发,这里的水土流失问题更为严重。
2.陕北地区支撑利益损害的主要成因。(1)政策导向不利于支撑利益保护。现代政府存在“内部效应”,政府组成人员有自己的利益偏好,有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2)监督机制不健全。与其他地区相比,陕北地区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为了快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自20世纪80年代,陕北地区大上五小企业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随着环境保护优先理念的提出,陕北地区开始走上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速度仍赶不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速度,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导致管理无效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部门监管职责既相互交差又存在缺位,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综合决策机制不健全。(3)矿产资源开发区立法效力层次低。在我国,有关环境立法的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立法效力过低,制定的相关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4)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制定的环境经济政策。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90年代中期进一步进行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之后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现在,除了沿用矿山开发押金制度外,有些地方采用征收保证金的办法,进行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包括陕西省在内的许多地方多是按照矿产资源销售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生态修复和保护。但这一生态补偿模式存在严重弊端。现行的补偿模式偏重对矿区群众房屋、耕地毁损等严重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于因生态破坏导致的耕地减产、水源减少等轻度的或者间接的损失缺乏足够重视。对于短期内没有显现的损失更是缺乏考虑。另外,生态补偿标准采取固定价格模式,采区生态治理和恢复投资在资源生产成本中列支较少。企业大多不愿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生态保护。最后,在我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主采地区,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评估体系和标准,更无从谈赔偿问题。
三、支撑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人类一切行为包括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社会行为等都无一例外地参与生态系统的演变。可以说人类的智慧可以超越环境,但在很长时间内受制于生态环境。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支撑利益既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得以生成的基础,又是度量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准则。产生于工业文明的法律规范的不适性和滞后性,决定了人类必须创设一种全新的法律规则,以求对支撑利益给予充分保护。
1.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对支撑利益的保护。如前所述,公共信托理论是对支撑利益给予保护的理论基石。依据公共信托理论,支撑利益属于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可委托给政府。政府应当为了全体公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由此,政府和公民之间便建立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支撑利益公共信托法律构造的核心在于,保证政府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国家责任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质给付三方面。从已有实践和公共信托理论看,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强化国家责任:首先,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1)建立企业对矿区所在地、资源输入地对输出地、国家对地方的三级生态补偿机制。(2)完善资源税和环境税立法,通过税收解决生态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设立生态补偿税,对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政策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3)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西方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社会成员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达到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均衡发展,还可以较好地监督政府的行为。由于公益诉讼必须经过民事诉讼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这就涉及到诉讼资格,社会公众与政府关系、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公共信托理论给出了圆满的答案。按照公共信托理论,国家是社会公众生态利益的受托人,由于国家的特殊性质不可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将诉权分配给检察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由这些机关来代表国家行使诉权提起诉讼。如果国家怠于提起诉讼,公民或者社会团体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再次,强化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囿于“管理型”的立法思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忽视了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责任,在责任形式上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从已经发生的大规模的环境侵权案件看,生态损害都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系。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建立完善的问责制是一种较为现实的制度设计。最后,考虑到生态损害救济技术性强,所需成本高,国家有义务在公众向生态环境破坏者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以及信息的帮助,协调政府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便于社会公众环境权的实现。
2.我国物权法对支撑利益的规制。我国物权法上不存在支撑利益这一概念,与支撑利益有关的权益主要是通过相邻关系、地役权等制度间接予以保护。客观而言,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很难对支撑利益给予有效保护。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增设空间地上权。我国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空间权,但实际上肯定了空间权利的独立存在。如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在学理上,将这种以地上空间、地下空间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地上权相比,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空间地上权可以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空间地上权并不区分建筑物的用途,只要是利用他人的土地,就统统由地上权制度解决。但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因建筑物的用途不同而存有差异,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农户住宅,则由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责。对于煤炭资源开采来说,采矿权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在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土地上,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无适用之余地。这意味着,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支撑利益主体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国有土地的空间价值得到了肯定,而集体土地的空间价值则成了免费的午餐,由此,极易发生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地悲剧”。采矿权人可以恣意地超越已征收土地的范围,进入未征收土地的地下从事开采活动。这不仅不利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英美国家支撑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空间地上权。具体措施是,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的同时,自动取得矿区范围内的空间地上权。但其在从事开采活动时,应该选择对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因开采活动导致土地失去原有使用功能,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采矿权人征收该部分土地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因开采活动危及土地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主体权益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主体有权要求采矿权人消除危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另外,为了充分保护支撑利益人的利益,空间地上权不得单独转让。采矿权期限届满,空间地上权随之消灭。(2)拓展地役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6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这些不动产虽然不以土地为限,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其限于土地。这里的土地不限于地表,也可以是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后者即所谓的区分地役权。结合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对煤炭资源的开采活动具有一定的调控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这是因为,根据煤炭资源形成的地质特征,煤炭资源并非独立存在之物,而是土地的构成部分。煤炭资源与土地的其他构成部分形成合力,共同支撑着地表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乃至整体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看,开发煤炭资源的权利也是环境权的重要部分,属于一种环境利益。基于环境因素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因煤炭资源的开采而发生的影响范围远远超越了传统地役权调整的范围。传统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而存在的物权。但在煤炭资源和其他资源垂直依附于不同地层的情况下,供役地和需役地往往很难确定。在此情况下,强调地役权的目的性限制,实际上是限制了地役权优势的发挥。对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突破需役地利益目的限制这一条件。凡是出于资源的有效开发或环境保护的需要,均可设立地役权。(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往往导致所有权的丧失,给所有权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各国均对土地征收的条件及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地表的使用价值为基础,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土地使用权在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即拥有了对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可延伸至地下一定的空间。显然,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本未考虑地下空间的财产价值。在我们承认了空间地上权的同时,土地征收就不应该局限于土地的平面划割后的某一宗地的征收,应该包括对土地纵向分层后的特定空间范围的征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煤炭开采的土地成本,减少国家对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组织来说,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利用价值,缓解因资源开采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和集体的双赢。
【关键词】 氯沙坦;高血压;肾脏保护
现代临床对高血压的治疗已从传统单纯降压治疗转变为兼顾保护靶器官,降低或逆转已受损器官的综合治疗[1]。氯沙坦属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tⅱ),通过阻断at1受体发挥降压作用的同时可对心脏、肾脏等重要脏器起到保护作用[2]。本研究通过应用氯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旨在探讨其对肾脏保护作用,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1月-2011年2月收治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40例,男29例,女11例,年龄41-69岁,平均年龄(55±6.5)岁。所有患者高血压诊断均符合who的诊断标准,排除合并糖尿病,痛风,心、脑、肾等重大脏器疾病,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所有患者在年龄、性别、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文化水平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所有患者进行研究前停用降压药一周,试验前一天测量血压与肾功能,测血压具体方法患者取坐位测量右上臂血压3次取平均值。给予氯沙坦(科素亚,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00371,规格50mg)50mg,一天一次,四周一疗程。疗程结束后复查血压与肾功能。
1.3 肾功能测定 采用北京中生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提供的试剂以及保定长城临床试剂,测定肌酐(cr)、尿素氮(bun),24h尿蛋白定量测定采用双缩脲法,尿微量白蛋白(ma)、转铁蛋白(tre)、球蛋白(igg)测定应用array360系统以及配套试剂盒。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3.0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χ±s)表示,均数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氯沙坦降压效果 患者治疗前收缩压与舒张压分别为(156±8)mmhg、(94±9)mmhg,治疗后分别为(133±9)mmhg、(84±8)mmhg,治疗后血压显著下降(p<0.01)。
2.2 肾功能治疗前后变化 cr、bun比较治疗前后无显著差异(p>0.05),24h尿蛋白、ma、igg、trf下降显著(p<0.01),详见表1。
3 讨 论
在高血压的发病过程中,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发挥重要作用,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作用下,atⅰ可转变成atⅱ,atⅱ可与组织细胞膜上特定受体结合,起到收缩血管、水钠潴留等效应,对高血压有促进作用[3]。ace抑制剂可抑制atⅰ向atⅱ转化,有一定降压作用,但atⅱ的产生途径除了在心肌内循环ras外,还存在有ace以外的酶,例如肽链内切酶、胃促胰酶等,可促进atⅱ的生成,另外,ace抑制剂还具有促进p物质、缓激肽的堆积,引发咳嗽等副作用,使其应用更加受到限制[4]。氯沙坦为at1受体拮抗剂,对atⅱ缩血管作用有直接抑制作用。此外,氯沙坦还可降低肾小管对水钠重吸收,对心脏、血管平滑肌增生肥厚有逆转作用,有效达到降压作用。本文研究结果显示,给予患者氯沙坦治疗后,sbp、dbp均显著降低[5-6]。
现代观点认为,对于高血压治疗不应局限在仅降低血压,还应兼顾对靶器官保护方面治疗,特别是心、脑、肾等重大脏器。如可有效降低肾小球损害,减轻左室肥厚,对高血压患者预后将有巨大积极作用。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治疗期间,患者cr与bun均保持在正常范围,24h尿蛋白、ma、igg、trf下降显著(p<0.01),说明在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治疗过程中,其肾功能可以可逆性的改变,机制为通过对ras系统的阻断作用,使出球小动脉的阻力降低,使肾小球基底膜的通透性与肾小球毛细血管压力同样降低,从而有效地降低蛋白尿的排泄,对肾小球硬化与肾小管间质损害起到延缓作用,发挥对肾脏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应用氯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不仅可有效降低患者血压,还可对肾脏功能有显著改善作用,且使用方便,疗效持久,值得在临床中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
梅长林.氯沙坦肾脏保护作用的临床研究[j].中华高血压杂志,2007,15(1):50-51.
[2] 刘一帆,马彬,杨克虎,等.氯沙坦与缬沙坦比较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尿酸血症的系统评价[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9(4):430-436.
[3] 曾群英,麦炜颐,高修仁,等.两种不同血管紧张素ⅱⅰ型受体拮抗剂治疗轻中度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研究[j].中国医药导刊,2009,2(5):182-185.
[4] 靳锋,赵虎刚.糖尿病肾病早期诊断指标和治疗探析[j].甘肃中医,2011,24(1):17-19.
“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新尝试。”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魏伟明主持会议时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开展满意度测评,进一步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讲规范、微创新:制度出台重调研
提升监督工作实效是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今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在对以往开展相关工作的程序规范和工作环节进行梳理,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形成后,常委会党组向区委作了汇报,得到了区委的支持。办公室专门听取了“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
根据办法,满意度测评结果统计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数为基准。为保障常委会会议出席率,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
两测评、两公开:审议环节有亮点
“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明确的定性指标来评价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这是一种新的做法。”一名常委会委员表示。
办法规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过程中开展满意度测评,范围覆盖常委会全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所有议题,不仅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还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测评。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满意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未能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或得到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但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度测评的票数及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若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报告机关需重新报告;经重新报告后,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特别说明。与此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将视情况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程序。同时,对有关报告、意见、测评结果以及办理情况都会向社会公开,增加人大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
多调研、慎按键:人大监督更刚性
在满意度测评中,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测评意见含金量相同,这既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生动体现,也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
“本区有5家担保公司、8家小额贷款公司、5个钢贸市场和100余家钢贸企业,根据目前的形势,涉及到钢贸企业的金融案件在近期将会大量爆发。建议区法院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预案。”一名委员有理有据的发言获得了与会人员的赞同。会后他坦言,事先已调研了区内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本区钢贸企业运营情况,多次细读报告材料,并了解兄弟区县相关工作情况,“是有备而来的”。
20__年,区人大常委会[:请记住我站域名/]将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工作的永恒主题,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扎实履职,保障了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注经济转调,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着眼于放大发展优势、强化发展支撑、突出发展特色,听取、审议和表决了区政府关于新材料产业发展情况和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情况的报告,对全区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了视察。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议区政府深入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切实提高新材料产业发展水平和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水平;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转调中的引擎作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收到了良好成效。
关注城镇建设,加强对城建工作的监督。为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听取、审议和表决了区政府关于20__年度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情况的报告,对农村公路建设、城区道路升级改造等有关工程进行了重点视察;致力于提升山城形象,听取、审议和表决了区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坚持建管并重原则,不断强化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在常委会的积极推动下,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全区城镇面貌进一步改观,管理秩序更加规范。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0年8月,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15个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3项原则
《意见》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的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3项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意见》指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
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减刑、假释时,不仅要看其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从严掌握。另一方面,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