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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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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论文

产品品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产品;产品价值;保险契约;保险服务;保险创新

保险产品的经验质量特性,决定了保险产品的质量是通过消费者从购买、消费这两个过程中的体验来判断的,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以及各个环节的服务满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评价。在实践中,保险公司诚信与客户的满意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性,而客户满意是以客户需求的满足为标准的,保险需求的满足归根结底取决于保险产品(服务)的价值。保险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性、收益性、服务性、安全性、社会性。

一、保险产品价值的相对性

(一)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比较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价值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的。任何金融产品都只具有相对价值优势,即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保障性等方面,有着某种独特的相对优势,否则,其他金融产品就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如果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越突出、不可替代性越强,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价值既相对于同业间具有可比性的保险产品,又相对于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等)有着可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性,这种独特的相对价值优势,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许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和投资理财产品)还集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于一体,可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进而增大保险产品的整体价值。虽然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消费者也习惯于比较各自的收益,进而做出购买的选择,但寿险产品一般期限都较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短期金融投资工具的再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反之,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势,其价值就低。尽管保险产品在风险保障(转嫁和分散风险)方面有着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价值优势,但对于各种巨灾风险,保险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如果保险产品不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人们也可能不购买保险。目前国内寿险业退保率高,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2005年全国人身保险退保金高达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其中分红险占比为62.75%,同比增长99.04%。导致寿险业务大量退保的原因,既有公司经营不规范,也有不少销售人员在佣金等利益驱使下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所致。营销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误导客户固然违背职业道德,但归根结底是一些寿险产品的产品定位和客户需求不相适应,不能为客户创造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价值低是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根本原因。

(二)保险产品价值与获得成本的比较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需要一定成本,这种成本既有可用货币衡量的有形成本,还有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及获得保险赔付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付具有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越高。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

1.保险产品价格。尽管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定价方式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互有差别,但从理论上大致可包括:体现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获取正常利润的风险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附加费用率。通常,保险产品以“纯保费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对应预期损失的部分称作纯保费,它是由保险标的损失率决定的风险价格,理论上纯费率部分正好能够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它取之于投保人、用之于被保险人(收益人),终将全部返还给全体投保者。对应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附加保费则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由其支付的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附加保费越少,意味着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契约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所支付的、除保险产品价格以外的成本,它包括签订保单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契约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契约成本包括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监督和实施成本,交易双方各自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保险契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契约维持成本、合同执行成本。这些成本的构成中,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保户造成的损失和为此付出的代价。

保险人和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契约成本部分是可以互相转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各种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但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越到位,保户就越容易享受到各种保险服务,因而获得保险保障的成本就越低。反之就会加大投保者的成本支出。

(三)不同消费主体间保险产品价值的比较

虽然价值创造具有客观性标准,但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其产生的效用满足,却是因人而异的。消费者在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上,有着明显的主观性。不同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不同,其风险意识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进而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行为。如冒险型的人偏好自担风险,在投资活动中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而避险型的人更倾向于将风险进行转嫁,更加看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和改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也是需要成本的。

上述决定保险产品价值的各种因素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例如,保险产品的可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会越高;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越高,就越容易引导保险消费需求,改变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偏好,形成保险消费选择的“锁定”,进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创新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包括服务)创新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业务发展。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它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创新应以满足保险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一般而言,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发现新的保险市场需求,并且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满足这种保险需求;第二,虽然保险市场需求已被揭示,但还未完全满足(市场未饱和),设法进一步满足市场的潜在需求;第三,向现有保险市场提供更加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效率的组织管理方式,更便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等措施,促使产品和服务升级,替代已有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保险公司从经营理念、组织效率、管理水平、员工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才能更好地满足保险市场需求,为客户创造出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并不仅限于开发新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服务方式、业务管理模式、产品销售渠道的改进,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样也是产品创新活动。(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途径

1.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和服务领域,能够满足新的保险市场需求,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就越大。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为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社会和人民急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依靠真诚、透明、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市场。但是,客户真正的保险需求是什么?如何发现和认识千差万别的不同客户需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熟悉市场,深入细致地分析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特点和保险需求的差异,才能找准其真实的保险需求。

例如,我国每年农村外出务工人数多达1亿左右,这些人员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但得到的经济保障很不充分。对这些群体不仅需要增强其保险意识,正确引导保险消费行为,更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真正符合农民工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到保险责任适度、保险费率适宜、保险条款通俗易懂,并且使其能够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3.改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是向消费者销售保单,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应该是围绕所承保的风险,为客户提供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从而使客户对购买的保险既觉得放心、安心,又感到省心、舒心。

服务活动区别于有形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服务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服务的最主要属性,成为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服务的不稳定性越大,服务的质量就越差,客户将支付更高的服务成本,服务的价值就越低,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是提升服务价值的关键。外在不稳定性来自于市场,并且受市场竞争的驱动,可以通过为顾客创造价值和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加以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主要来自组织自身方面,如组织结构或管理程序、服务标准和服务过程的设计等,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要靠优化组织设计,将影响服务质量的各种不确定性减到最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专业性、规范性、透明性的要求,增强服务的稳定性,提升保险产品的服务价值。

4.优化保险销售渠道。保险销售渠道对保险交易成本和保险产品的价值决定有着重要作用。保险销售渠道优化的标准主要有:可信性,能够增强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和对公司的信任感,进而对渠道网络有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便利性,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客户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经济性,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销售,进而以低成本优势扩大业务规模,产生尽可能大的规模效益,为客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销售渠道优化的结果,会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信任与依赖,产生业务渠道和客户群体的“锁定”效应。但在业务渠道拓展上,应避免借助行政手段“搭车”销售,由于这种方式属违背投保自愿原则的强买强卖,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与销售渠道优化相背离的。一方面,行政手段对销售渠道的垄断,投保者难以真正了解和熟悉保险产品,也很难享受应有的保险服务,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进而对保险缺乏信任和认同;另一方面,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行政手段的依赖,不围绕客户做文章,而是把大量的资源投入到争夺业务渠道上,引发违法违规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会使保险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5.改进业务经营模式。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突破传统保险业务界限,各种衍生保险服务日新月异。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大致分为三类:即保险型业务、资产管理型业务和保险管理服务型(ASO)业务。传统的保险型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风险(包括损失率风险),包括各种直接保险、再保险等。资产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以信托方式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没有损失率风险,如企业年金业务等。保险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自保计划提供理赔、核保等日常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只收取服务费,不承担损失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类型的变化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要从客户风险管理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价值链中,找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优势。

6.注重保险品牌价值。保险品牌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这些品牌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保险品牌价值是一种专用性投资,它可以减少信息费用,引导消费偏好,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影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保险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越高,保险产品的价值就越大。保险公司可以从增强公司实力(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机构网络、信用评级、广告宣传、以及营业场所等资产);提高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服务人员的素质;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创建保险品牌和提升品牌价值。

7.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我国保险市场很不成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原理、经营原则和主要险种及其性质、保障范围、基本条款等方面知之甚少,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非常片面,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产品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要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基本原理、主要条款和基本规则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教育,加强保险宣传和普及保险消费知识。保险宣传既要有各种媒体的面上宣传,改善保险企业公共关系,扩大保险社会影响,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又要有针对具体险种的深入宣传,使老百姓能够深入、具体地认识和感受到保险的作用,进而产生相应的保险需求和促成购买行为。

8.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保险条款通俗化的目的是便于投保者正确理解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应尽的职责、注意事项和程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减少投保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以及投保后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为了解决保险条款在结构和表述上可能存在的晦涩难懂问题,它是相对于特定消费群体的理解能力和消费习惯而言的,没有一概而论的绝对标准。保险条款既不能相对于消费者而言过于专业化,也不是越直白和口语化越好。保险条款通俗化不能等同于简单化,更不能将通俗化变成了庸俗化。比如,涉外保险的投保对象大多对世界保险市场比较熟悉,对国外主要险种的条款和做法比较了解,因而在险种设计和条款制定上需要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被投保者认可和接受。但是,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的农民群体,保险条款就不宜过于复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专业术语,使保险产品易于宣传,易于推广,易于管理。保险条款通俗化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险种,根据特定消费群体的知识、文化、职业、习俗等方面的特点,使条款的通俗性切合消费者的实际。

[参考文献]>[1](美)埃里克,弗鲁博顿等.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6.

产品品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

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这一规定上看,产品有缺陷一般是指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质量以适于安全使用为标准,不适于安全使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只要在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就应认定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判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消费者只要证明具有强制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可主张产品具有缺陷。其实,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a)损害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一般赔偿范围相同。而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是比较宽泛的。首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财产的性质未加以限定;其次,对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亦应赔偿。这实际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但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要求赔偿,都必须以损害事实存在为前提。

(b)产品质量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正确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产生损害原因是产品的缺陷,但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因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缺陷是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证明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但由于使用的产品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产品受害人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故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因果关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论”才能实现。故为保护产品受害人权益,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或者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均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必然联系.在因果关系推定中,还必须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举证责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识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产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而由生产者、销售者就证明自己无过错免于承担责任进行举证。其他原因,如使用者行为、第三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由原告证明。证明时可采用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依据该学说,如果某项事实在通常情况,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即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原告有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担保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有造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责任法概述》,中国标准出版社

产品品质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产品设计价值工程人性化价值观

前言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国际化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产品的内涵和外延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品位的上升,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也从“量的满足”转向“质的追求”,甚至是“情感的交流”,这也使产品设计向多元化、个性化的纵深方向发展。然而,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设计存在着一些缺陷与盲点,大多数企业以引进为主,对国外同类型产品进行模仿,造成设计理念上的失衡与同类型产品的同化。对产品设计中的价值系统进行分析,有利于全方位的提高产品的内涵和外延,设计出高质量的产品。

产品设计中的价值层面已渗透到产品——商品——用品——废品的整个产品循环体系,要涉及到经济、技术、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对产品设计中的价值进行系统分析,制定合理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坚持经济、人文、社会三位一体的设计观念,致力于人类生命环境的改善与发展,使产品满足人们动态的物质生活需要及精神生活需要。

1、产品设计中的经济价值

在产品设计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材料、加工工艺,以最省的用料在短时间内生产制造出具有高性价比的产品,即以最低的成本费用收到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产品设计中的经济性原则。

在产品——商品——用品——废品的整个循环系统中,设计要涉及到全过程,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商品的销售,是以经济性作为保障的。当产品的综合质量好而价格过高时,大部分消费者不敢问津;当产品价格低、质量差时更不会赢得消费者。因此,如何在保证基本功能的基础上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何满足生产经营者获取利益和满足消费者使用的双向需求的动态平衡,是工业设计融合运用价值工程的新的理念。

价值工程VE(ValueEngineering)是工业管理领域的科学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在应用系统性和创造性的独特研究方法过程中,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L.C.C(LifeCycleCost)可靠的实现必要功能。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是通过产品的功能分析,对产品性能、生命周期、可靠性等各个指标进行系统的综合平衡,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分配各种原材料,探求和采用新的、成本低的变体,节约各种物化劳动成本,提高产品的价值。

功能与成本两个迥然不同而又密切相关的概念,构筑了价值工程的基本框架,为提高产品价值的终极目的奠定了基础,深刻地反映了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功能与成本、技术与经济的辨证统一关系,在功能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则企业获得的效益高,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若在功能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增加了成本,则企业获得的效益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现有的生产及技术条件下,提高功能与降低成本具有二元对立性。在工业化进程的每一时间段内,二者都具有相对稳定的和谐格局。但科学技术是一个流变的概念,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新技术及新材料的运用以及人们审美意识的提高,这种表面的、暂时的、不稳定的和谐格局会随之而改变,生产同一种产品,在技术较先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里,功能与成本的系数比高于技术与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因此,工业设计师应遵循功能与成本、技术与经济的辨证统一关系,尽可能的满足二者的动态平衡,建立成本及功能的共同的精神指归——“以人为目的”,形成为用户服务的现代设计理念。

2、产品设计中注入的人文理念

设计的任务是解决“人——机——环境——社会”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其设计的出发点是人,旨在通过生产技术手段把人的创造思维转变为实体的产品,实现为人服务的目的,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产品设计中注入人文理念,探讨产品所蕴含的人性化设计观念和根植于时代特性和地理特性的文化价值观念,能为产品设计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使产品更合乎人性,使人与生存环境的关系更为和谐。随着社会的发展,设计所具有的人性的意义就将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人性化的设计观念是合乎时展要求的。

在以“人”为本的设计活动中,产品与文化又是紧密相关的——产品是文化理念的载体,而文化则是产品内涵的延续。产品设计应符合特定的文化特性,表现出与时代精神和科技进步的协调性与前瞻性。反过来,产品设计又可以影响人的生活的文化氛围,甚至导致一种新生活文化形态的形成。现代设计师要善于通过适当的物质材料,借用一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某种符号系统,创造某种同构性的艺术形式,来唤起受众身心结构上的类似反应,从而形成和传递现实的设计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果能够把握社会文化结构需求的趋势与变迁,使相应的产品与之相契合,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2.1人性化设计观念

人性化的设计观是工业设计经导入期、发展期、成长期发展到现在的成熟期以后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设计哲学。它反对像过去那样,设计师只重视产品的功能与造型,而是要求设计师积极考虑经过设计的产品将在人们生活过程中发生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对周围各种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设计应充分的尊重人、理解人的特点,以人为基本出发点,用主动、积极的方式去研究人的需求,探索各种潜在的愿望,用一种系统的、整体的观念,把需求、人机工程学、美学及环境因素等有机地融合,进行综合分析,以此确立产品设计的目标。

产品设计不仅设计了产品本身,而且设计了人与人之间、人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也设计了人的生活方式。技术的进步减轻了人的劳动强度,信息的快捷方便了人类生活。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如人的孤独感、造型的失落感以及自然资源的枯竭、环境的破坏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本质原因并不在于物质技术的本身,而正是人类总体设计上的失衡,没有把人性化的理念系统的贯穿了人类的一切创造和设计活动中所形成的恶果。因此,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的设计思想,强调人、产品、环境、社会之间相互依存、互促共生的关系,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2.2产品设计中蕴含的文化价值

文化根植于人类社会和赖以生存的环境之中,但又因其地域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文化是环境因素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人类生存的大环境中,有形的物理环境和无形的文化环境都对产品设计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和社会性使产品在无形中成了沟通和交流的媒介。随着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的来临,使得产品设计中的文化含量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重视信息、知识、文化价值。因此,设计应符合文化的时代及全球信息化的特性,展示不同文化传承下的设计理念和价值观念。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托夫勒所说:“人类需要高技术,更需要高情感,人们的购物过程不仅满足的是物质需要,还有文化上的需要。产品一旦被赋予某种美好的情感,就会缩短人与产品在情感上的距离,出现购买行为上的文化认同。”

同时,文化环境对产品的影响是隐性的,如法律、道德、习俗、价值观念等的影响就是如此。产品设计应符合特定的文化特性,表现出与时代精神和科技进步的协调性与前瞻性。反过来,产品设计又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文化,甚至导致一种新生活文化形态的形成。

3、产品设计中彰显的社会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产品作为“工具”,已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象征物。在产品——商品——用品——废品的转化中,产品作为设计师思维物化的产物,作为传达给受众的一种使用符号,使得设计活动在这种转化中起到了纵向联系和横向承接的作用。无数的设计实践证明,在如火如荼的国际化市场竞争中,产品的设计进程中有着无法量化的社会价值。

3.1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

工业革命之后的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但在获得巨大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人类亦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那就是对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人与自然的对立,人与人的相互疏离。甚至西方国家在20世纪还推出了“有计划的废止”的一次性消费观念,在设计上竭尽所能,不断推陈出新,以产品的快速更新来刺激消费,创造市场,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正是这种片面的发展观,最终使人成了“单向度的人”,造成了今日全球性问题,使全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大量的资源被过度消耗,大量的污染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产品创新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设计准则已深入人心,环保消费已蔚然成风。可持续发展已经形成几个主要的设计思想,如绿色设计、生态设计、循环设计等设计理念,有效的实现了产品设计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交互。

3.2科学技术的物化

任何产品都是科学技术的载体,它是那个时代、那个民族或地域的社会观念及经济技术基础的总和,以及人们对材料、结构、加工工艺的理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产品的更新换代,使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类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设计的全面更新,引导产品创新跨向新的平台,而新创造出来的产品又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又引发了科学技术的变革,二者形成了有机的互动。

科学技术是一种资源,但是,人类要接受这一种巨大的资源,把这种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价值,还需要某种载体,这种载体就是设计创造。新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巨额的资本投入,都需要经过这“媒介”才能转化为社会财富。科学技术是通过设计与制造向社会广大消费者进行自我表达的,设计使新技术的“可能”转变为现实,使设计观念和设计语言进一步演进,使艺术畅想进一步摆脱了物质条件的束缚,使人类的创造、想象和情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抒发。

综上所述,站在价值系统的角度研究产品设计有助于综合的考虑设计、制造与生产等各个周期的经济因素、人文因素及社会因素,促使新生代的设计师在理性层次上思考产品创新与经济、文化、社会的关系,使创造出来的产品更能引起使用者情感、心理等方面的共鸣,满足人们动态的物质生活需要及精神生活需要。

参考文献

1郑建启,李君华.新论工业设计融合价值工程的理念[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2

产品品质论文范文第4篇

对精益生产思想的理解就在于对“精益”两字理解,精就是少而精;益就是有益有效,具有经济性。以较少的投入——较少的人力,较少的设备、较短的时间和较小的场地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价值;同时拉近与用户的关系,提供他们确实要的东西,就是精益生产的核心思想。太多的事实表明:许多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往往在他的设计中就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可见,质量可以说是设计出来的,要想提高产品质量,就应该从设计这个产品生产的源头入手。在设计过程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越是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前端采取措施,对产品质量提高的效果就越明显,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就越小。产品前期的设计要把握“适时、适量、适物”三个的精益设计原则。

二、工艺的设计

在设计生产线的工艺路线时,从保证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出发,选择一条最适用的工艺路线。结合每道工序中的具体作业内容和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内容和操作规程的安排,确定总体工艺路线。设备位置随之完全确定,一些与设备有关的作业内容也随之固定下来,同时与这些作业内容前后相关的作业内容就基本确定了下来。具体的工艺作业内容要在不违背总体工艺路线的情况下,按照工序作业时间均等的原则对不同工序作业内容进行局部有限的变动。

三、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是把原材料变成产品的过程,也是产品生产中最容易发生生产质量问题的过程。要想保证产品的质量,现场品控的方法尤为重要。

(一)要把好原料关

总所周知,原材料的好坏对产品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原材料的采购不但要从价的方面考虑,更要从质的方面考虑。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要保证质量的提升。对进厂原材料要在经过检验后,再发放使用。从根本上避免因原材料问题引发的质量问题。

(二)坚持“三个不”的原则

“三个不”原则是企业对待劣质产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产品质量无劣品的基础。“三个不”就是“不制造劣质产品、不接受劣质产品、不流出劣质产品”。具体来说就是:

1、不制造劣质产品

这是“三个不”原则中最主要的,也是每个员工必须保证的,只有做到不制造劣质产品,才能从根本上解除接受劣质产品和流出劣质产品,没有了制造,接受和流出就无从谈起。

2、不接受劣质产品

后工序员工,在加工开始前,必须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刻停止加工,并通知前道工序员工停止加工,追查原因,采取对策。

3、不流出劣质产品

当员工在加工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必须马上停止加工,并将劣质产品截下,在本工序内完成处置,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三)生产加工中的品控方法

1、展示劣质产品,深抓劣品成因

这其实是要求人们从思想上进行转变,任何劣质产品的产生,都有其内在的原因,要想达到零劣品的目的,我们就必须了解劣品产生的所有内在原因。在产品的生产加工中,劣品的出现还无法做到真正的“零”。因此,每一次劣质产品的产生都是一次机会,不能简单的返工或是报废,要将劣质产品集中展示出来,我们要学会从劣质产品的本身以及它产生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直到明白每一个劣质产品产生的原因和针对其原因应采取的对策为止,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将劣质产品展示出来,对所有员工进行劣质产品产生原因的培训,可以激励所有的员工,并且增强所有员工对劣质产品的识别能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生产一线劣质产品的产生率。

2、发现异常状况,及时停机检查

在工厂的生产加工中,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机都会成为全员的焦点,停机对于生产来说是相当严重的处置方式,但是却也是相当有效的处置方式,它可以调动现场所有人加入问题的处理中,快速队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防止再发生对策。这其中因为劣质产品造成的停机是首要的,只有实现停机才能保证生产现场不放过一个劣质品。

3、操作者自检,及时发现劣品

劣质产品零出现必须要靠实际操作者来实现,操作者的自检是实现劣质产品零出现的重要方法,它要求操作者把下道工序当做是自己的客户来看待,保证向下道工序输送的产品无劣品。传统质量检验模式中,将检验活动作为一个独立的岗位,这是一个没有任何附加价值的,但是如果将产品的全数检查作为一道工序来看,他却是保证产品合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工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求操作者实施全数检查。这也就规定了检验工的职责不再仅仅是将劣质产品检出,而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降低劣质产品的出产率。操作者在实际的生产加工中,发现自己的产品出现问题,必须立刻停止加工,呼叫检验人员处理,不能让劣质产品流向下个流程。条件允许的企业还可以喜爱设备上安装自动检查装置,代替操作者完成对产品的全数检查。

4、使用放错装置,杜绝人为错误

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操作者会受到各种各样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劣质产品的产生,这些错误往往又是无法避免的。人受外界影响是很容易的,但是机械收外界影响却小得多,大多时候甚至是可以避免的。这就使得放错装置在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比如:操作出现忘记或失误时,工件无法放入夹具内、机器不能启动;加工出现错误时,传输滑道将阻挡不良的工件,不能流到下道工序;加工过程失误时或者定位不准确时,警报装置鸣叫,设备会停止;即使不良品流入生产线,也不会发生错误装配。

5、平准化生产,降低错误发生

平准化生产后,由于流程中的在制品数量的减少。那么因为制品减少、搬运动作的减少、码放动作的减少等,这些都会减少由于磕碰、挤压等原因而产生的产品质量下降。同时由于工件减少使得产品错装、漏装、多装等情况的发生也减少,这样由于生产作业是在有规则和平稳的状况下运行,错误作业发生的可能性得到了大幅度下降。

产品品质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公共产品属性入手,认为国民经济核算作为核算手段和结果都是一种公共产品,并以GDP数据为例分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产品“缺陷”,即质量问题,最后讨论了把产品质量控制(TQC)理念引入到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中。

论文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产品质量控制

从20世纪50年代到1981年,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采用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1992年开始,中国实施了以GDP作为核心指标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国际上通行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SNA)作为改革目标。针对中国的GDP统计数据,在国内外的研究机构和学者中,有些认为中国官方统计的GDP数据偏高,有些则认为偏低。

本文主要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公共产品属性人手,以GDP数据为例分析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质量问题,最后讨论把产品质量控制(TQC)的理念引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中。

一、国民经济核算的公共产品属性

相对于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是因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包括国防、公务员、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有两个显著的特性: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前者是指一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减少或不影响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若增加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零。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无法排除其他人从公共产品中获得利益,意味着消费者可能做一个“免费乘车者”,免费享用公共产品。

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的两大属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而属于公共产品。同时,从使用范围上看,国民经济核算是世界性的或国家级的;从形态上看,国民经济核算又是一种非实物性的知识型、信息型的公共产品;从使用者数量上看,国民经济核算对使用者数量没有上限-1J。以上三点构成了国民经济核算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邱东(2004)提出SNA本质上属于全球通用的制度性知识,属于全球公共品。

总之,从核算的制度、方法上讲,国民经济核算是一种手段性的公共产品,它为一国或一个地区经济的核算提供了基本的核算类别、方法、规则等。从核算的结果上讲,国民经济核算向各级政府、社会公众和研究机构提供了一系列的统计信息产品,如GDP及其增长率数据等。

就现状而言,作为公共产品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供给属于“政府生产”,即通过各级统计局来核算并提供国家和地方的核算数据;从公共产品的需求来看,一部分核算数据作为“最终产品”直接提供给社会公众,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统计信息的需求,另一部分则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种决策需求;从统计信息产品的所有权上看,GDP核算数据是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调查、收集、整理、计算、分析)出来的信息,属于全体公民所有,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政府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从外部性理论上分析,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具有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当核算数据被准确、及时地提供时,它能够向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产生较大的社会收益;否则,会误导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造成全社会的损失。

二、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质量问题——以GDP为例

从MPS到SNA,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是统计的口径、方法,还是统计的质量都在不断改进之中。而统计体制上的欠缺与方法上的不足是国民经济核算质量问题的两大原因l3_。以经济核心指标GDP为例,其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GDP地区核算汇总数与国家核算数之间的统计误差

1.“生产法”下国家核算GDP与地方核算GDP

汇总数之间的差异

(1)GDP总量上的差异

表1地区GDPr-总数与国家核算数的差异表

表1给出了生产法下1998~2002年地区GDP汇总数与国家核算数【J之间的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在这5年中,GDP的地区汇总数都超过了国家核算数,无论是绝对差异还是相对差异,都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98年的差率是5.66%,超过了一般统计上允许的5%的差异,到了2002年,差率已经扩大到12.63%,是1998年的两倍多。

(2)GDP增长率上的差异

表2国家核算GDP增长率与地方

从表2可以发现,1999年生产法下国家核算的GDP增长率高于地区汇总的GDP增长率;在以后的连续三年中,国家核算的GDP增长率都低于地区汇总的GDP增长率两个百分点左右。

(3)GDP三大产业构成上的差异

从表3中可以发现:第一、二、三产业占GDP比重在地区核算数与国家核算数之间的差异逐年扩大,地区核算的第一、二产业占GDP比重小于国家核算的第一、二产业占GDP的比重,且差异也是逐年扩大,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地区核算数一直都高于国家核算数,且差异也是逐年扩大。

2.“支出法”下国家核算GDP与地方核算GDP汇总数之间的差异

(1)GDP总量上的差异

表4给出了支出法下1998年到2002年地区GDP汇总数与国家核算数之间的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在这5年中,GDP的地区汇总数都超过了国家核算数,且无论是绝对差异还是相对差异,都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98年的差率是4.64%,到了2002年,绝对差异达到了10376.58亿元,差率已经扩大到9.65%,是1998年的两倍多。。

(2)GDP增长率上的差异

在1999-2002年中,2001年的GDP增长率国家核算数略大于地区汇总数,1999、2000、2002年都是国家核算的GDP增长率低于地区汇总的GDP增长率1~2个百分点(详见表5)。

(3)GDP支出构成上的差异

表6列出了各项支出占GDP的比重在地区核算数和国家核算数之间的差异。可以发现净出口比重的差异并不大,但是最终消费比重的差异和资本形成总额比重的差异比较大,其中在最终消费比重上,地区核算数小于国家核算数,而在资本形成总额比重上,地区核算数大于国家核算数,其差异的程度从1998年以来有逐年减小的趋势。

(二)国家核算GDP“生产法”与“支出法”之间的统计误差

从表7中可以发现,在国家核算GDP的前提下,2000年用生产法核算的GDP高于用支出法核算的GDP,而在其它年份则是用生产法核算的GDP低于用支出法核算的GDP。从两种方法的差异程度上看,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从1998年的相差不到1个百分点扩大到了2002年的2.53个百分点。

(三)地方核算GDP“生产法”与“支出法”之间的统计误差

从表8可以看出:将全国各省的GDP汇总的前提下,GDP数据无论是用生产法核算还是用支出法核算,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四)对于我国GDP数据真实性的讨论

国内外学者一直都关注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整体指标的GDP自然成了关注的焦点L5J。罗斯基认为:中国官方公布的1997~2001年的GDP增长率被普遍高估,每年平均高估2-3个百分点[6I。国内经济学家从自己的切身感受出发,认为中国统计数字有一定的水分。例如,1998年中国遭遇了百年难遇的大洪水,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但令人费解的是除了一个省以外,所有省份的农业产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再者,由于中国官员政绩考核与激励方面的原因,人为统计造假时有发生,也增加了人们对中国官方GDP的数字的怀疑。任若恩(2002)针对罗斯基关于中国官方GDP的置疑进行了分析与评论,认为“罗斯基采用了错误的方法,错误地推算了中国的GDP”。中国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一枝独秀靠的是经济发展的支撑,而不是虚假数字。”吴敬琏在《人世后的中国经济》演讲时也明确表示:“海外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这些质疑并无太大根据。”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电力消耗或投资的一致性计算,认为国家统计局的GDP数据存在低报的可能。且从我国服务业增加值的统计上看,绝对水平的低估是服务业增加值估计中的最大问题。

三、产品质量控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

虽然国家统计部门为提高和改进核算质量,已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以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在我国仍存在着明显的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外,产品质量控制(TQC)的理念早已从最初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等有形产品扩展运用到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服务领域,瑞典、芬兰、挪威等国家统计局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TQM)”项目,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机构,成为加强和改进数据质量的重要组织保障。国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有:

(一)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综合管理体系

在统一的组织框架下,对整个统计机构的数据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统计机构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数据质量评价和管理机制。

(二)建立单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制

对某一具体统计项目如国民核算、消费价格指数等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管理,如,美国的波斯金(BOSKIN)学术委员会,专门对美国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美国商务部分析局定期评估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建立专门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美国的BOSKIN委员会,专f-IxCN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准确程度进行评价。英国皇家统计学会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组,每年对官方统计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报告。加拿大是由国家审计总长负责统计局的数据质量评审工作。

(四)应用不同的方法开展质量评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