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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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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公务员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把弘扬公务员精神贯穿培训工作始终。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其品行、作风和能力直接影响小康事业和民族复兴大业,政治素质是公务员素质的灵魂,政治素质具体表现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32字公务员精神。通过培训就是要造就一支具有公务员精神的公务员队伍。

2、抓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培训,使广大公务员知晓《公务员法》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奖励制度、惩戒制度、辞职辞退制度和保障制度。

3、把公务员通用能力和行为规范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4、按照省上要求,抓好公共管理之《公共经济》知识的全员培训和考试工作,9月15日前完成。

(二)培训方式

市县分级负责。市人事局负责实施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的培训,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由各部门负责实施。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培训内容

1、认真实施“653工程”。国家提出年起,用6年时间在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现代管理等5个领域,开展专项继续教育,重点培训300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按照国家“653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尤其要抓好现代管理、职业道德、信息技术、最新科学理论、创新能力等公共科目的知识培训,。

3、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培训。

(二)培训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市县分级负责。市人事局负责实施全市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专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其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区(市、县)人事局负责本下去中级及一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集中培训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之一。经组织安排,事前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到基层、生产第一线提高技术服务、参加“三下乡”活动的,事后报人事行政部门确认,也可以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0时学时。继续教育考试考核成绩登记到《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为年度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培训管理者及师资队伍建设

培训者先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培训教育管理者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育师资队伍。本局选送一批学历高、业务精的干部出去学习,拓展领域,更新知识,充实师资库,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四、规范培训管理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标准按《××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和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考核单位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负责人审核评价。本文中考核单位一般指市局各处室、分局,也适用于分局所属科室、工商所。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_.一岗一要求。各考核单位对公务员定岗定责。围绕市局考核制度的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切合公务员岗位实际的考核指标体系。认真抓好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每月工作记实。有条件的分局、工商所应使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试行网上考评。

_.一月一讲评。月底前,各考核单位要结合市局“网上局务会”的要求,在综合本单位公务员工作月记的基础上,召开月度例会,由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讲评。

_、一季一考核。季度末,各考核单位在月度讲评的基础上,进行季度考核,主管负责人作出季度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分“好、较好、一般、差”四种。其中“好”的评价最多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根据上级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核单位对本单位公务员的岗位要求、月度讲评、季度考核情况应做好书面登记,重点登记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情况,以及季度考核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_.个人自评。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衡量平时考核结果,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_.考核单位内部交流、互评、推优。考核单位召开内部会议,组织全体干部交流、互评、推优。在此基础上,主管负责人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并征求监察室等部门的意见,提出本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以及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建议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应在平时考核成绩突出、季度考核获“好”的评价较多的人员中产生。存在《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的情况,即使情节较轻,一般也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__%以内。考核单位人数较少,按__%比例计算不足_名的,可以报_名。

_.述职述廉和工作展示。分不同职务层次进行:

处室、分局主管负责人在市局机关大会述职述廉;

处室、分局副职在市局政务网述职述廉,展示业绩;

处室、分局副职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在市局政务网展示个人工作业绩。

_.民主测评。召开有市局机关全体干部、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市局机关大会,组织开展对市局处室、分局正副职、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与述职述廉等相关工作同时进行。

分局及越城分局下属工商所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会议,组织开展相应的民主测评。

《年度考核测评表》。

民主测评结果参照*组[____]__号通知的有关方法进行量化计分,具体如下:得分=[“好”票数×_+“较好”票数×_+“一般”票数×_._+“差”票数×(-_._)]×__÷总有效票数。

对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按市局机关大会和分局及工商所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复合计分,其中市局机关大会民主测评计分占__%。

民主测评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分别反馈给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逐一向本单位干部反馈。

对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处室、分局正副职和副职以下(不含副职,下同)干部,对照《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查有实据的,由考核委员会责成所在考核单位提出意见,将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要谈话提醒或调整岗位。

_.主管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依据考核委员会反馈的本单位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__%。

_.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中的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但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得分居后三位的除外。

考核单位副职的优秀等次人员在民主测评得分较高的副职人员中产生,由考核委员会按不多于考核单位副职总人数的__%审定。同一考核单位的副职中,一般最多确定_名为优秀等次。

考核单位副职以下干部的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副职以下干部总人数的__%左右。在市局____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分配的限额(其中包含副职优秀等次人员,包含两个处室共享优秀等次名额)以内,按民主测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择定优秀等次名单。同一考核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中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低于考核单位人数的__%。

考核委员会同时审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名单。

_.公示优秀等次名单。对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将考核事实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五、考核委员会。

市局设立考核委员会,由局领导,机关党委、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各考核单位提名,经民主推选产生,以得票高的当选。____年当选名单如下:××、××、××、××、××、××。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市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公务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时反馈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有效投诉等信息,对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推荐提出意见。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务员退出;正常化;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3―0025―03

公务员退出的关键在于“正常化”。2009年,武汉市启动第6次政府机构改革,3年内将消化因“出口”不畅而形成的4000多名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由于此举始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后不久,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早在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就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随后,一些地方开始了公务员退出方式的多种探索。然而,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加之完善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没有建立,总体上看,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加强对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的理论研究已成为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

一、相关概念辨析与界定

探讨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首先就要对公务员“退出”、“非正常退出”、“正常退出”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的形式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有学者将公务员退出解释为“公务员职务的能上能下和公务员队伍的能进能出”,但笔者认为,所谓公务员“退出”,就是指因法定事由,公务员被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解除任用关系,从而退出公务员队伍的状态。“退出”的实质是“脱离”与“断绝”,而职务的升降仅是职权的变化而非身份的转换,所以不能将其纳入“退出”的范畴。就实践看,公务员“退出”分为“非正常退出”和“正常退出”两种,亦即“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非正常退出”即“相对退出”,如退休、带薪退出及以往的停薪留职等,其特征是不占有行政编制或退出领导岗位,但并没有脱离行政关系和公务员队伍;“正常退出”即排出“体外”的“绝对退出”,如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是一种优进劣退、“进退有序、想退能退、该退必退”的有机流动状态,其特征是公务员任职的非终身制和退出机制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①本文仅在“绝对退出”的意义上探讨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常退出”、“正常退出”指的是“退出”性质,而“正常化”则是一种状态。通过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实现公务员退出的常态化,应成为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二、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的路径选择

积极探寻公务员正常退出的有效路径,实现公务员退出的常态化,是“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的重要保证”②。

(一)构建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指导思想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指“基于法定的事由,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由公务员主动或行政机关依职权终止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的行为与制度的总称”③。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破除职位常任,弱化“官本位”意识,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退出常态,理应成为构建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指导思想。

(二)优化公务员退出环境,营造正常退出氛围

1.优化公务员退出的法制环境。第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的退出形式、程序等作了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又明确了公务员辞退条件,从而奠定了公务员退出的法律基础。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上述规定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德、能、勤、绩、廉”的规定,由于缺少量化标准,难以为公务员退出提供科学的考核依据。二是公务员辞退规定不严密。《公务员法》只规定了“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却没有规定“必须辞去公职”的情形;只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天”应予辞退,而对“受到缓刑以下刑事处分”和“”者则没有作出辞退的规定,这不仅有失公允,更制约了公务员的正常退出。三是考核规定不科学。如“不称职”标准太笼统,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至于考核主体和考核程序规定更是屡遭诟病。所以,建议相关部门,一是抓紧制定《公务员聘任条例》、《公务员退出法》、《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再就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作为应急之策,可先通过修订《公务员法》,增加退出形式,规范“不胜任”情形,细化辞职辞退条件,明确岗位标准;三是修改《公务员考核规定》,细化考核标准,增设不称职比例,完善考核程序,引入公众评议等。第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过去,不少地方都把退出的重点放在不称职者身上。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应着眼于“称职”人员的退出,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其退出的常态化。为此就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广竞争淘汰制度,规范辞职辞退制度,创新和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聘任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再就业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营造公务员退出的社会舆论环境。公务员正常退出后面临的压力主要是社会舆论压力,因此必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一是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逐渐扭转“官本位”思想和“上荣下辱”的腐朽观念;二是加强宣传,使公众能正确认识和看待公务员的退出行为;三是以观念变革为先导,增强公务员教育的针对性,使其明白公务员只是自己职业生涯中的一环,这样,退出公务员就能以平常心态看待和接受退出了。

3.打造有利于公务员退出的政策环境。一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公务员自觉转岗;二是通过适当的政策突破,鼓励公务员分流;三是对辞职人员的二次创业予以适当政策倾斜。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通过经济补偿,使不少人自愿离开了公务员队伍。我国武汉等地也进行了尝试,虽褒贬不一,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三)严格执行公务员退出制度,引进刚性淘汰制度

1.创新辞职制度。一是通过严格的公务员管理、退出考核和退出后管理,规范辞职制度,真正做到“该辞必辞”;二是通过制度创新,鼓励公务员辞职,从而盘活人才市场。

2.严格辞退制度。针对辞退过程中的种种乱象,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该退必退”。一是及时辞退那些不适合相应岗位的聘任制公务员;二是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胜任本职工作,多次违纪,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坚决予以辞退;三是对那些“官德”不佳和缺乏服务理念的人则强制其退出公务员队伍。

3.坚守开除制度。为纯洁公务员队伍,必须严肃法纪,铁腕治吏,对那些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直接开除。

4.落实辞聘解聘制度。除加大试用期、聘用期考核不合格和竞岗落聘者的淘汰力度外,对那些政治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缺失和作风不佳的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予以辞聘、解聘。

5.设立刚性淘汰制度。在完善职位分类基础上,确定一定比例硬性淘汰指标。具体比率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及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目标、任务等合理确定。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淘汰制,公务员队伍的面貌才能焕然一新。

(四)强化监督问责,提高执行效力

如前所述,公务员退出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执行不力,使得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对本该清退者,一些人往往以“保护干部”为幌子,或避重就轻,“以辞职代辞退,以辞退代开除,以提前退休代辞退”④;或通过“友情操作”,使一些本应辞退或开除者难以辞退或开除,最终形成“退而不出”的尴尬局面。所以,必须铁腕执法,对那些符合辞聘、辞退和开除条件者予以坚决清退。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弄虚作假者,坚决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坚持多措并举,拓宽公务员退出渠道

1.积极推行公务员聘用制。聘用制在企业已全员实施,事业单位也在积极推进,而公务员聘用则相对滞后。《公务员法》虽肯定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但与西方不同,我国公务员聘用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已难以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作为一种新的用人制度,聘用制“是一种以契约合同的方式任用人员的制度”。被聘人员一旦被确认不称职,相应机关无需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才依法解除合同。实际上,我国1993年就提出了公务员聘用制,且有不少地方进行了大胆尝试,⑤但总体上看,目前仍以常任制为主。所以必须创新人事制度,扩大公务员聘用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可先在相关领域推行公务员聘用、解聘和辞聘制度,待条件成熟再全面铺开,使之成为非岗位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

2.大胆试行政府雇员制。早在聘任制之前,不少地方就已尝试过政府雇员制,并产生了比较典型的吉林、珠海模式和深圳、南京模式。⑥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聘任制在理论基础及具体内容上都有相似性。在中国语境下,政府雇员就是聘任制公务员。也可以说,公务员聘任制是在政府雇员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的产物。”⑦汪玉凯教授认为,雇员制是将来公务员改革的趋势,特别是执法类公务员,将越来越多地采用雇员制。今天,雇员制和聘用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取向和发展趋势。尽管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但这是个好的制度设计,是方向,值得肯定和借鉴。

3.进一步扩大交流范围。积极探索和扩大公务员与国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及非盈利组织之间的交流,不断拓宽公务员队伍的“出口”。

三、完善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的配套保障机制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相关配套与保障机制。

(一)创新和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

有学者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之所以很难有效运作,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务员分类不清楚。《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笔者认为,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依据是否,“将公务员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⑧,要害部门和岗位实行常任制,一般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聘用制。目前,公安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已迈出实质性步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类试点工作正在实施,税务、海关系统试点也正式启动。这一切,必将有力促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建立。

(二)建立健全退出保障制度

1.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国家保障”是制约公务员正常流动的瓶颈。必须深化改革,将公务员现有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障之中,从而为公务员正常退出创造积极的条件。北京市从2012年元旦起,市级公务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障,此举可谓具有“破冰”意义。

2.建立健全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公务员失业保险是指“公务员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离开公务员队伍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依法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⑨。目前,我国只对被辞退公务员发放退出补偿金,这制约了公务员的正常流动。唯有健全各类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才能解除其退出的后顾之忧。这方面,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3.建立健全公务员再就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免费培训制度,为公务员再就业提供技能帮助;二是对不同类别公务员制定不同的再就业指导政策;三是建立再就业推荐制度,积极向企事业单位推荐退出人员,同时对退出公务员的重新任职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三)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

20世纪70年代,绩效管理被西方国家引入政府管理。近年来,我国也有不少地方推行绩效管理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看,“公务员绩效管理理念尚未真正确立,公务员绩效管理机制也并未真正建立与运行起来”⑩。因此,要采取切实措施,大胆探索,逐步完善。一是完善公务员绩效管理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公务员绩效管理法律规范,为此,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公务员绩效管理条例》,对绩效管理的目标、原则、考核指标、量化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为绩效管理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二是积极推行公务员绩效管理。各地要抓住绩效目标制定、分解、考核等关键环节,根据各部门总体目标要求,制定出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并予以认真实施。三是以绩效管理助推公务员退出“正常化”。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守绩效与辞退挂钩,以绩效为取向,以绩效定进退,使绩效管理真正成为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的助推器。

(四)创新公务员考核机制

创新考核机制的关键有两个:一是优化评价体系,量化考核标准。我国现行公务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够科学,考核标准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弹性大,难把握。故建议尽快出台《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建立一套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增加公务员“官德”和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量化考评标准,细化“德、能、勤、绩、廉”,以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考评难题。二是改革考核方式,引入公众评议。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考核”。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考核模式,变“关门”考核为开门考核,尤其要强化公众话语权,让服务对象为公务员打分。这方面,秦皇岛的公务员社会评价制度和京沪等地网上评议政府的做法,均引起很大反响。目前,虽说公众直接考核所有公务员并不现实,但至少对那些面对公众的一线公务员来说,上述做法是必要和可行的。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应届毕业生;公务员;适应性培训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政府部门的精简裁员,公务员在机关中的人数有所减少,但总的工作量却有增无减,这样分摊在每个公务员头上的工作量就相应增多,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效率提升缓慢,这与公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政府格格不入。对于初任公务员而言,由于工作环境不熟悉、心理调适不到位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就更大。为帮助应届毕业生尽快实现从学生到公务员的角色转换,减少初任工作的陌生感,对他们进行公务员的适应性培训就显得意义重大。

一、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存在的不适应性问题与原因分析

当前,随着《公务员法》及其他各项规范措施的出台,初任公务员的培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初任公务员的理论水平和基本业务等方面的知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批刚由学生而来的初任公务员对工作内容不熟悉、工作环境不适应的情况屡屡发生。许多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初任公务员,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在结束初任培训进入实际工作后,仍存在许多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认知的错位导致职业理想与工作现实之间的差距。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攀升,愈来愈多的人希望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1年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人数为三万多人,到2005年,五年之中,报考人数增加了10倍。另一项涉及7,000多名毕业生的调查显示,选择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占到37.6%,名列第一。由此可以看出,公务员这个职位在当今炙手可热,许多毕业生都对其梦寐以求。然而,这些报考公务员的应届毕业生有谁认真地了解公务员这一职业?有谁理性地思考过自己是否真的适应公务员这一职位?还有,以往“学而优则仕”、“官本位”的官僚意识残存不死,使许多毕业生不能摆正自己对公务员的心态,认为公务员是一种权力,不仅是权力的所有者更是权力的使用者。这种职业认知的错位显然是与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业化趋势相背离的结果,也是跟我国对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脱离的后果。种种的错误认知,导致应届毕业生即使能顺利被录取并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也势必会在具体工作中出现工作现实与职业理想之间的落差。

(二)角色转换带来的心理不适应阻碍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心理调适能力是指人对其工作和生活环境中的诸种变化采取心理和行为上的调整策略,使自己能够适应这些变化,从而达到和谐与健康的心理状态的一种能力。公务员的心理调适能力是其职业适应性的重要方面。然而,由于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在由学生转为公务员的身份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他们的心理调适能力较弱。首先,目前多数应届毕业生对自己的职业去向模糊不清,也不知自己适合什么工作,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并不能立即消除这种不稳定情绪,心理上不能尽快调适过来;其次,公务员队伍中有其自身微秒的利益群体。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定不熟悉其中各种情况,有可能会被暂时孤立,而应届毕业生更有可能因为“初生牛犊不怕虎”无意中得罪某些人后却不知情,以致在以后的工作中一筹莫展,这也严重影响他们从心理上对职业的适应;再次,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公务员所处的客观环境对他们有特殊的要求,比如政府组织的非人格化、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生活压力等等,使公务员要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心理压力,对应届毕业生而言就更甚了。总之,这种从单纯、浪漫的学生生涯到复杂多变、关系微秒、利益复杂的工作环境的转变,给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带来了诸多心理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调适。

(三)岗位专业技能的不熟悉造成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工作效率低下。一方面从象牙塔里出来的学生,或多或少带着一点书生气,对公务员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很少接触过,或根本没有接触过。与曾有过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相比较而言,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实践能力比较弱,缺乏工作经验。比如,有些工作要重做三四次才能符合规定,更严重的是发生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据报道,某政府机关部门由于一个初任公务员的操作失误,该部门的公务员工资数据重建了,没有办法恢复,致使该部门员工的工资数据库受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电脑的广泛应用、电子政务的普及、WTO的加入等,这些都对公务员的职业技能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很多应届毕业生在初任培训中还没有来得及全部吸收和实际把握就已经投入工作,致使在实际操作中频出各种技能掌握不到位、工作效率跟不上的现象。

(四)工作的兴趣、爱好不匹配导致对公务员工作失去热情。正确的职业选择应该兼顾兴趣、爱好和未来的发展空间。调查数据显示,在众多高校毕业生中,仅有17.5%的人在择业的同时考虑了这两个因素。相反,即有82.5%的毕业生在择业时没有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另据一项对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群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在职者中有55%的人群感觉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出现错误,认为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太对口”和“完全不对口”的人分别占15.7%和11.4%,两者比例高达26.1%。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工作没有兴趣的人,很容易产生对工作的倦怠感甚至厌恶感。如果对公务员工作不感兴趣而只贪图薪酬福利的话,可以预见,应届毕业生在不到一年的试用期内,就会对这份工作丧失热情和激情,最后沦为安守本分、平平庸庸的一个普通公务员,这都极大地影响政府工作效率和破坏政府形象。

二、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政府机关和应届毕业生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和不同的需求,如何使这两者能更好、更快地融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对应届毕业生进行适应性培训是架起两者之间的最好桥梁。

(一)应届毕业生自身的特点是对他们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内在条件。应届毕业生对自己是否具备适合行政机关工作需要的个性特征缺乏深刻认识;而且也不能排除有些应届毕业生掌握了较好的应试技巧和面试技巧而轻松过关,但却在实际工作中能力低下。这种种情况,往往容易导致政府机关招考录用和实际使用的脱节。针对应届毕业生职业定向盲目、缺乏对自我认知和职业了解的状况、或在录取中投机取巧的情况,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政府机关在录取过程中的弊端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外在条件。一般来说,一名应届毕业生能够身经公务员录用的各道“关卡”,最终取得公务员资格,其自身具备的各项能力和基本素质是出类拔萃的。但是,经过层层选拔是不是就等于应届毕业生真正具备公务员应有的素质呢?被正式录用是不是就等于“一定终身”呢?在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的了解和掌握不可能非常全面。为了弥补政府机关在录取中的缺陷,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三)适应性培训可以填补应届毕业生经验不足的空白和克服“水土不服”的状况。科技日新月异,国内外政治环境变化多端,公共管理事务突发各异,要求各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迅速适应,这就需要有一个高效运转的政府,需要有一支灵敏迅速、有较快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掌舵人”。而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可能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即使曾经有过在政府部门实习经历,进入公务员队伍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普通的初任培训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务员对机关的认识,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应届毕业生刚进入政府机关所出现的种种普遍又特殊的问题与矛盾,也不能从根本上让应届毕业生对自身的工作岗位有全面的、深刻的认识。

(四)政府部门的“经济人”特性要求应该对应届毕业生进行适应性培训。从实际的角度看,政府并非不是“经济人”,政府是一直在寻求公共成本最小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不折不扣的“经济人”。政府公务的重要性要求政府机关的每一个公务员时时刻刻都能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一旦工作不熟练或者出现差错,都会给政府机关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丧失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这些都要求每个公务员能适应自己的岗位,这也是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一大挑战。而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应对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适应性培训,缩短角色转换时间,降低因不适应而给政府部门带来的潜在公务风险,对政府而言这是利大于弊的。

三、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的构思

适应性培训主要是为了让应届毕业生公务员了解和熟悉与岗位相关的制度、程序、定位等,尽快熟悉新的环境、适应新的人际关系,所以也可以称为“工作环境适应性培训”。在当前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加强适应性培训是实现减员增效工作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更是使应届毕业生加快适应公务员工作岗位的最佳途径。

(一)提供必要的立法保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证公务员顺利工作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我国从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并不完善。比如,《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缺少一种人性化管理。外国公务员管理实践证明,对公务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对公务员更好地自律、更好地执行公务是一个颇为有效地促进。笔者建议,应就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存在岗位不适应这方面尽早建立一系列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对初任公务员的不同背景有选择的进行培训,使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适应性培训能具体而有效地进行。

(二)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内容

1、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职业认知。应届毕业生公务员不仅需要适应环境的培训和有关其工作岗位的一些基本情况,更需要那些有助于他们更快、更好地融进工作角色的培训。针对应届毕业生存在职业认知模糊、职业定向不清的情况,可以在他们上岗前每人分发一份关于他们自身工作岗位的工作说明书,清楚界定和详细规定他们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拥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等,使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对岗位有进一步的认识。

2、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心理调适能力。面对巨大的工作压力,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是极其重要的。第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导他们正确对待权力和是非得失,正确使用手中权力,时刻铭记为人民服务。淡泊名利、宁静致远,保持乐观主义精神,提高对心理冲突和挫折的忍受能力和调适能力;第二,在工作中培养积极的情感。情感对人的思想、行为、工作、身心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应尽量克服工作的消极情绪。在实践中还要学会科学制定工作的期望值,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对期望值进行适当调整,避免因目标期望过高或过低而带来挫折。一旦出现挫折,要学会合理地通过正当手段宣泄情绪,缓解压力;第三,提高工作自制力。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社会冲突加剧,公务员面临诸多诱惑,容易心理失衡,为防止欲望恶性膨胀,防止滥用权力,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特别需要提高自制力,排除外部干扰,约束自己的行为。

3、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人际交往能力。在现实中,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对人际关系有很高的要求,这也就要求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要有比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然而,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在大学阶段尽管还没有成熟,但已经基本定型。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只能靠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主体努力,尽量摆脱学生时期简单化的逻辑与依赖的心理;另一方面管理者可从主观意识上强化人际交往的重要性,使应届毕业生尽快摆脱“师生”、“同学”之间简单、淳朴的关系,尽快适应并接受政府部门里“上下级”、“同事”之间的关系。

4、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对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应届毕业生而言,搞好职业生涯规划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个人都非常重要。首先,培养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积极的职业生涯发展观。在充分了解他们个性的基础上,对他们的个人需求加以适当引导,使其职业规划方向与政府组织发展方向相结合,谋求“双赢”意识;其次,辅助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在工作职责中,根据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个人特点,帮助其分析在组织中可供发展的职业路径,减少对工作前途的盲目性。

5、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工作的满意度。很多公务员把“晋升”当作工作的唯一目的,似乎只有晋升才能给自己带来满足感。针对这一问题,必须疏导应届毕业生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增加工作的满意度,比如工作扩大化、经验丰富化等。

四、小结

身份的转型,使得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适应性问题成为当前初任公务员队伍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是为了适应政府部门当前和未来竞争环境的需要,与政府发展战略目标相吻合的、长期的、持续的培训体系,是以缩短应届毕业生融入公务员角色的时间为目的的培训体制。因此,这类研究还应不断深入,更加全面、系统地探究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适应性,引导应届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公务员这一角色。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立兴.工作环境适应性培训[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8.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对税收执法法律依据的理解

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也不仅仅是带有“税”字的法律构成,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带“税”字的法律。税务行政执法如果离开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带“税”字的法律,那是很难贯彻到位的。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05年11月11日对某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于11月12日上午9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在24小时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那么该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则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界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将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由24小时改为一日,那该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税务机关是属于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参照司法实践判断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性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过去税务实践工作中有三种看法:一是在纳税人不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其申报;二是税收征管法本身就规定了纳税人只要是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就是通知了;三是认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同时要办理税种登记,告诉纳税人应该缴哪些税,如何缴税等等,这个过程就是一种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个观点是正确的呢?目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解释:“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分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即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解释,明显不能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又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在税务实践工作中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理解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司法解释一旦出台,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理解上述两个问题的,这就是司法实践。所以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述司法实践来判断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司法实践中是站得住脚的。

在税收检查执法过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关书面的法律知识,多看税收方面的案例之外,还应该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检察官对相关问题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还应当多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因为法官、检察官对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并不如税务人员熟悉,税务机关应当多向法官、检察官多介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对涉税案件的理解更准确。

三、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

税收法律体系明确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权利和义务明确得不是很具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把握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又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从字面理解,“扶养”是指同辈之间的一种帮助关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儿童。对老人应当是用赡养,对儿童应该是用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是这么理解的。那么能据此说明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儿童了吗?很明显是不能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属?《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此做了含糊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根据这个规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纳税人的家属了?那么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如何理解呢?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三个条件是:一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由纳税人扶养。只要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管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是纳税人的家属。

四、合理理解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条文是死的,如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条文这就需要依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事实合理理解运用了。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征收权力的落实和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全税款不至流失,即为一种税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征收权力。提前征收毕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错误地运用了这个权力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一种说法是有一定线索,另一种说法是有证据。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那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这只能是一种可能,或者说有迹象,但并不一定就会发生,那就更不是行为了。因为行为是正在发生或者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那是迹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以,“有根据”就不能理解为是有线索就可以了,而应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也不能理解为要有充分的证据,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并不一定就决定成败,但成败关键就在于细节。目前,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中有这么一种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这么做了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啊。对的,纳税人不告的确是没有问题,但纳税人把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后那些细节就成了决定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细节,如果对这些细节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导致税务行政决定的失效,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如某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个数据与事实不符,打印校对时也没有发现,依法送达纳税人后,纳税人发现了这个问题,把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该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作出撤消该处理决定的判决。再如,某税务所对纳税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税务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是加盖该税务所还是该税务所所属的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呢?对此很多税务执法人员认同应该加盖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都应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如果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加盖的是县以上税务局的印章,则说明这次税收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即是该税务局。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谁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是由税务所作出的,所以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主体也应当是该税务所。

六、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

人无完人,都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所以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地出台的错误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出台的擅自减免税的规定等。所以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对那些已经出台的税收方面的各种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

那么如果税务执法人员发现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该怎么办呢?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执法程序要合法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税收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税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管税收实体法运用得如何正确,只要是执法程序上发生错误都会导致税务行政诉讼的败诉。以往的事实证明,很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败就败在执法程序违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