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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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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报告

招标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招标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潘健平

为了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县(市)的先进经验,4月下旬,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人大、纪委、招标委组成联合学习考察组,对三门、缙云、龙游等地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我们参观了当地的招投标管理和交易场所,听取了他们的招投标工作经验介绍,感到他们的许多招投标管理理念和工作措施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一、三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情况

为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三县都建立了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了一些有益实践和探索:三门县于2007年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发改局下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招标办规格为正科级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参与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和招标办分设,是副科级的事业单位,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缙云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的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发改局设置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发改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设在审批中心。龙游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政府副县长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独立的监管办,监管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市政府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纪委副书记调任监管办主任,把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全部划归监管办,负责全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副科级的直属事业单位,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三县统一平台建立以来,基本上实现了管办分离、机构分设、职责分开,理顺了决策层、监督层、操作层的关系,保证了统一市场健康运行,公共资源从行业部门分散交易管理向有序开放的集中交易管理转变,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现象产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三县招投标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政策先行,协调配合,构筑交易平台。三县在招投标统一平台搭建的初期,都遇到了管办不分、职责不清、招投标事项应进未进等问题。为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转,三县政府先后出台了政府令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把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监管办,并对招投标中心的职能,对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进场运作的程序,对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有章可循。

    (二)确立制度,统一规则,抓好平台规范化建设。三县都从制度入手,规范工作行为和交易程序,制订并推行充分体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效率要求的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基本制度。特别是缙云县制订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程序化运作,他们把所有的招投标信息都在网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直接进入开标,实行资格后审,有效杜绝了串标现象。

    (三)发挥各方职能,依法强化监督。首先,加强市场监管。招管办负责对招投标中心、进场交易各方进行监管。其次,突出职能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督职能,着重抓好招标文件审核、资格审查、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和公正性。第三,严格执法监察。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招投标工作,通过现场督查、重点监督、专项监察、举报调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

    三、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理顺管理体制是统一市场建设的关键,从三县的考察情况来看,他们特别注重理顺“一委一办一中心”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各自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管委会是决策层,主要实行宏观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招管办是监督层,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日常管理和场内监管职能。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服务层,为招标投标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三县按照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设的要求,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交易服务职能剥离,统一集中授予招投标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管,真正担当起裁判员的角色,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这样,就从机制上理顺了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投标中心的关系,使各类招投标活动在中心有效地开展起来。

从我市情况来看,招标委于2004年成立,和办证中心合署办公,办证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招标委主任,交易中心直属招标委,实质上相当于招标委的一个科室。因招标委先天不足,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难以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招投标工作;不能对各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招标委和交易中心职责混淆不分,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查和监管容易扯皮,不能发挥真正的监管职能;业主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串标、挂靠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且招标委对此很难制约;招标委因职能限制无法对招投标后各方行为进行监管,后续监管产生严重脱节。

2005年,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此外,成立于2007年的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省发改委,因和我市办证中心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所以造成了上级的工作任务、政策文件很难贯彻落实到位,经常产生工作脱节现象,每年上级对我市的考核都因此而不同程度地扣分。建议市委、市政府按省里的模式成立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任主任,把招标委更名为招标投标管理局,由发改局代管,为正局级事业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隶属于招标投标管理局,作为招投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运作。

(二) 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基础。公共资源招投标牵涉面广,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为了保证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制度保证招投标统一市场顺利运作是三县重要经验之一。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法律法规精神,根据温岭实际情况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并要根据形势、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我市原有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包括《温岭市国有产权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许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有部分规范性文件亟须修改,如《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它依据的是已经废止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我们应该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来修订我市的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年初,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把建立完善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专家库、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作为今年的招投标工作要点,我市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对我市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并把它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制定统一的专家库的入库标准、运作程序和管理方法,对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同时应规范我市的招投标信息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浙江省招标公告办法》规定,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招投标信息;建立投标保证金的统一退缴制度;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

 (三)严格监督、强化管理,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保证。三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在具体工作上,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强力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纪检、监察部门都有负责同志长期定员联系招投标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为有形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已经基本上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但仍有部分项目因手续不齐备等原因不能进中心交易、有些项目存在肢解现象而在场外绕道操作,招标委和交易中心无能力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极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和政府财政的流失。建议市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制订擅自在场外交易的追究处理措施,促进各类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现职能部门和市场的彻底分离。建议成立由发改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防止市场运作过程中部门相互“扯皮”现象的产生,保证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纪委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公开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从而建立起纪检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个层次的招投标监督体系。同时对招投标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主、中介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防止少数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放任自流不作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明招暗定、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操纵评标等问题的发生。从而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在我市的健康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黑名单”制度是指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下同)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二招标范围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

招标人凭发改部门招标项目核准情况,到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必须招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招标程序。

三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投标人中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交易确认书前交清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内容,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重点工程还须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县统一的评标办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签发成交确认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工程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六罚则

第四十条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一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招标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概算编规、对应关系

中图分类号:P62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水电工程勘察作业范围大、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广、工作周期长,在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中需涉及众多行业,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02标准)。鉴于02标准未包括水电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02标准于2006年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

上述国家颁布的标准从总体上对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收费进行了规定,因水电工程整体性和系统性较强,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还会涉及交通、市政、农林等行业勘察设计工作,涉及面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合同范围和收费上往往容易产生歧义。本文通过对现行水电勘察设计的四个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分析,结合与水电相关各阶段的收费标准规定,理顺、明晰现行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范围与各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各费用在概算编规中具体出处,为勘察设计工作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2、水电勘察设计行业主要适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概算和编规

2.1 收费标准

我国水电勘察设计行业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主要由两个文件,一是02标准;二是1352号文。

2.2 概算编规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13)》(以下简称“概算编规”)及相关补充规定。

2.3 行业规范

1、《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T5212-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

我国现行水电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划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和施工图等四个阶段,以及其他围绕水电站建设需开展的项目报批、专项设计、特殊专题科研工作。

3.1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3.1.1 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预可研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大量的经济社会现状以及发展规划资料,分析各行业发展对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明确工程建设任务和综合利用,论证枢纽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初步查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坝、基本选定工程规模、选定基本坝型和主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初选工程总体布置等内容。

其中,预可研阶段主要专题为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3.1.2 相关收费标准规定

参照1352号文。

3.1.3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水电工程预可研阶段勘测设计主要工作内容、性质、收费依据和概算编规之间的对应(但不限于),具体见表3-1。

表3-1 水电工程预可研工作内容对应表

3.2 可行性研究阶段

3.2.1 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在预可研审查批准的基础上,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可研报告,加深工作内容和深度,同时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水电工程在项目核准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水保报告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和其他核准相关的专题报告。

3.2.2 相关收费标准

参照02标准。

3.2.3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由于水电可研阶段勘察设计的复杂性,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需要开展大量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性质属于勘设科研费用计入科研勘察设计费,根据2013年版水电工程概算编规,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相关核准需要的报告,同时编规中明确了咨询服务费中包括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执行概算、竣工决算、项目后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16项报告。

3.3 招标阶段

3.3.1 主要工作内容及深度

根据05年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范总则要求,招标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工作内容和深度应有所取舍和侧重。

招标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原则进行。水电工程招标设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和工程实施与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基本资料进行补充、调查,复核、完善、深化勘测设计,并对工程招标采购进行规划和安排。

3.3.2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结合近年各水电工程招标阶段实际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对比02收费标准分析,其中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属于02标准收费范围内的工作有:完成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招标设计,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设计报告等文件。招标设计应满足招标设计阶段编制规程规范的要求,协助进行招标、评标及合同采购配合工作。

02标准收费范围外的工作有: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对外临时或永久交通工程、对外通信工程、送出工程(含接入系统、与电网侧对应的相关设计)、枢纽区外的供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地震台网工程等单项工程;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商务标;因满足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按当地政府审批权限要求而进行单项工程报批所开展的相关勘察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以及02标准颁布后出现的新要求等内容。

3.4 施工图阶段

施工图阶段按照招标设计成果要求,分时段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对比02收费标准进行分析,其中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属于02标准收费范围内的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工程的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细部设计,提交满足规程规范深度要求并适应本工程实际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并提供满足现场要求(从时间、人员、专业等方面综合考虑)所必需的现场技术服务,配合业主进行设备选型、调研、技术方案论证等相关工作,参加业主组织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设计联络、主要设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桥机等)出厂验收等相关会议。编制施工技术要求,配合甲方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服务。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核准评估工作中对建设征地区的实物指标的复核调查和水库淹没处理工作,对补偿投资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负责主体工程、场内交通(含临时交通)、导流建筑物、施工工厂场区的施工地质预报和编录。进行技术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技术讨论会,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或更改设计。参加业主组织的隐蔽项目验收、阶段验收、质量巡检、安全鉴定、试运行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提供相应的设计报告和资料。

02标准收费范围外的工作有:国家科技攻关课题,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图编制;对外临时或永久交通工程、对外通信工程、送出工程(含接入系统、与电网侧对应的相关设计)、枢纽区外的供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地震台网工程等单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除外)、环境保护工程;移民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设代;因满足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按当地政府审批权限要求而进行单项工程报批所开展的相关勘察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超02标准增加的相关专题报告以及02标准颁布后出现的新要求等。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和《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1352号文颁布以来,水电行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渐渐明晰,作者通过多年工作经验及对照水电行业现行各规范、标准及各收费标准,通过不同工程,归纳总结了水电行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提出与同行探讨,但在具体实际合同洽谈过程中,确实也因每个工程的大小、难易、特点不一样,涉及到的问题也不一样,导致多数项目业主与设计院在沟通交流中对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分歧。

参考文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国家计委、建设部;

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13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3、《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招标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招标质量控制 招标文件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bidding is an important work in cont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bidding before should do all the construction bidding planning and preparations. Construction plan of invite public bidding stage of bidding work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 investment, progress, quality control and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rget. Therefore, how to control the work quality of bidding agency, become current and even aft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can not be ignored.

Key words: tender agent quality control of bidding documents

中图分类号:TU2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招标的质量控制必须从招标的几个主要环节人手,目前招标程序大致划分为: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主持开标与评标、资料整理上报、工程回访与反馈等主要环节。

一、与业主充分沟通招标公告

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公告应及时发出。但在招标公告发出前,应征求业主意见,了解业主对所委托招标工程的期望与具体的倾向性意见。在招标公告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项目组成班子、投标单位的业绩有相应的要求。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①委托人(业主)对招标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委托人资金安排的想法。

②作为机构有责任对涉及工作的法规、流程与酌情而定的建设性意见告诉业主,以便在法规与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使机构与业主的意见达成一致,而且力求作到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要求。

③招标机构应对当前承包市场的状况有深入调查了解,如价格、质量、潜在承包人情况等,适时向业主提出推荐性意见。可以这么说,一个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出,也就确定了该项目招标工作的方向,因此,对这一看似简单的工作环节必须要设专人负责把关。

二、把好投标报名关、资格预审关

在招标公告发出并通过监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确认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后,依据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查、筛选,最终确定潜在投标人是质量控制的第二重要环节。应严格对照资格预审标准(包括资格预审基本合格条件与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进行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的认真比较,严格排序。通过对报名单位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施工业绩、财务状况、机械设备拥有力以及经验、信誉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将不合格的报名者拒之门外,确保潜在投标人的整体水平,满足工程建设要求。通过严格控制有报名卡资格人的报名,防止一家代几家报名的事情发生,以杜绝围标、串标的事情发生。

资格预审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对投标人填报的资格预审表进行复核性审查、验证,以确保真实性。

②、组织人员对投标申请人类似的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并针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事先拟定的考评指标项目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报告,作为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资格审查的结果一旦与预审文件不符,必须实事求是,慎之又慎,从严把关,因为失去诚实信用的审查结果,就失去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也就失去了招标机构存在的必要性。资格审查一旦完毕,立即整理资审报告,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同时,也通知未通过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与通过资审但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并视情况说明原因。

三、编制好的招标文件

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招标活动的成败和工程项目后期的实施,对业主影响较大。

②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小组从工期、质量、投资的多角度,充分考虑风险,制定了招标文件。为了在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同时为了有效的控制投资,大多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评标细则。并且在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工期、质量奖罚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招标人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招标文件不仅要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要求,而且应得到业主的理解与认可。在通过监管部门的备案审查后,即可发给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符合法规,其中,有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答疑补充文件要尽可能完整、准确、不留盲区和活口,且适应市场行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业主在工程施工及竣工结算时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具体来说,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拟订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①、对于涉及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同时,招标机构的造价人员应及时介入。对交叉工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尽量避免以后出现界面工作的交叉或空缺,同时有利承包商准确报价和业主日后管理。

②、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总分包之间的现场配合、进度衔接、成品保护,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供水、供电的利用等相互间责权利。

③、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策划中,应结合个案实际,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审查,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与转移风险。如包干范围,调价、调量范围与办法,工程窝工、停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机械停滞台班费的测定与计取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进度款拖欠情况下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滞后使用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保修处理,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支付办法,工程中零星计工处理和违约责任的量化问题等。总之,合同条款应尽量细化详实,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