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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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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论文

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法规和标准;国际贸易;影响;

对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以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由技术法规与标准、质量认证制度、标签和包装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环境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六个体系构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形式出现的TBT,和多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是打着促进贸易的旗号而实际起着阻碍贸易的作用。TBT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各国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规定产品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正是由于技术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商品质量也有了健全的评估体系,这极大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TBT还是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由于知识产权的强力推行及先进标准的采用,使世界资源配置及要素流动更集中的向少数掌握先进开发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国家和大公司转移。而其他国家在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条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趋。TBT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深入谈判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TBT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因为他们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他们的技术专利、技术产品、版权等得以优先保护,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方,也因挡住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对市场的进入而获得垄断利润。TBT的受害者则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壁垒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这不仅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运输、通讯工具比较落后,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落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繁多,技术要求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他们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TBT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尖端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最终使得TBT减少。但是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受害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也给发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实行TBT并不能使发达国家完全达到保护本国衰落工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同时,由于实行TBT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又反过来影响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也不利于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和技术转让,而且也会导致本国被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影响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TBT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影响着各国经济政策的决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国家间、集团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TBT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它对进口国有关产业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根据保护本国工业的意愿,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 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是会拉大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的价格差距。三是TBT利用技术、经济、PPM标准及行政和司法部门这四类限制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限制规定直接限制进口的技术限制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二、应如何应对贸易壁垒的屏障 第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标准是解决各国TBT制定随意性的很好方法,国际贸易组织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完善这一标准,并且要求成员国要基本按照这一标准来要求和制定自己的标准,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贸易标准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建议在下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将TBT列入讨论重点议题之一,努力达成一致,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建立国际统一的权威标准并通报各成员国,让他们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生产活动和国际贸易。同时在新的协议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为TBT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所以对发展中国家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以保持公平与平衡。

第二,对各国的TBT措施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合理性。在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后,各个成员国要严格遵守,并根据这一标准来制定自己的TBT,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阻止进口,成员国要制定自己的额外技术标准,必须要向WTO的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由这一组织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允许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如果一国没有通过审议而胡乱制定标准,将让他们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甚至禁止国际贸易,以此来约束各成员国遵守。

第三,鼓励各国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有了,各国就要对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这才是摆脱TBT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技术较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值得重视,因为TBT的影响肯定对发展中国家更大,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TBT斗争中必定会具有优势而游刃有余。这就需要各国的企业及时了解国际标准,适时调整,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出口的持续和扩大。如我国上海市的传统出口产品长毛绒玩具,在1980年国际玩具委员会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随后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技术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玩具的情况下,上海市生产企业却不了解该标准,在阻燃、填料卫生、眼珠拉力强度等三项指标没有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出口量逐年下降。1980年出口599万美元,1981年降为458.2万美元,1982年又降为414.5万美元。与此同时,南朝鲜出口增加到一亿美元,台湾增加到8,000万美元。从1982年起,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解决了上述三项指标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产品质量指标全部达到国际玩具委员会的标准,出口量才大幅度地回升。

1983年创汇700万美元,1984年达到1,000万美元。 第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协调方式打破TBT。这主要是指加强区域集团内部以及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减少TBT的影响,以促进贸易的发展。首先,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打破TBT。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经济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适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

其次,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TBT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加大双边合作力度,争取彼此承认各自有关机构的检验和认证,这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如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很便利美国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第五,各国建立自己的TBT信息系统,服务于生产商。各国应该建立自己的一套TBT信息系统,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TBT制定情况,并且将其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及时通过公报、网络等反馈给生产商,以减少因出口商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便利生产商根据这些TBT的规定来调整生产技术,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以扩大产品的出口。

[1]赵春明.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策略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3]冯宗宪,杨健全,张文科.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4]石士钧,钟昌标.微观国际贸易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贸易条件,笔者采用整体的方法来教学,让学生避免为掌握单个的术语而头痛,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

一、国际贸易术语教学的重要性和难点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贸易条件,它包含了贸易双方分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牵涉到贸易双方至关重要的经济利益。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知识对国际贸易和其他商贸专业的学生来说是最基础的要求。而且,能否该部分的内容还直接关系到该课程的后续内容的教学,因此这部分知识是个基础,这部分没掌握好,后部分的学习会受很大影响。

二、国际贸易术语教学教学改革思路

根据作者以往的经验,以独立的方法分别教授13个贸易术语,教学费时费力.学生掌握困难。作者采用整体的方法,把这13个贸易术语分为三大类,总结其共性的基础上,同时细分其差别,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要点分别讲述如下:

第1组FOB,CFR和CIF

这组贸易术语的共同点是:三者都适用于水上运输;三者都属于象征货;它们有统一的风险划分界限,即装运港船舷边.以这条线为准,买卖双方基本上分别承担这条线分属于自己这方的风险和责任。有了这个作为基础之后,FOB就非常容易清楚了,买卖方各司其职;接下来要加深一点,CFR术语下,我们通常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卖方除了承担本来就属于自己这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之外.还要负担本属于卖方这边应该承担的运费,其他不变;CIF术语比CFR更进一步,卖方除了要承担CFR下多承担的运费还要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保险费。

我们可以理解我在三个贸易术语的条件下,卖方所要支付的费用,由FOB到CFR再到CIF,是逐步增加的。同时学生也会很快能理解到,对卖方而言采用FOB术语时商品报价是最低的,CFR报价次之,而CIF报价是最高的,这对后面的商品报价的计算学习很有帮助;反之如果是买方而言,那就正好相反,CIF最有利,CFR次之.FOB最不利。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为:

FOB卖方费用二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

CFR卖方费用二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船舷后的运费

CIF卖方费用=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十船舷后的运费十船舷后的保险费。

第2组FCA,CPT和CIP

这组贸易术语的共同点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方式;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界限是第一承运人;都是属于象征货。

此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界限是第一承运人,那么以这条线为界限,买卖双方基本上分别承担这条线分属于自己这方的风险和责任;其主要地区别在于费用,采用FCA时,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只需承担风险分界线属于自已这方的费用即可,而采用CPT时,除了要承担自己本该承担的费用外,还要多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运费;而在CIP条件下,卖方要多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运费之外,还要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保险费。而对买方而言,如果分别采用三个术语,所要承担的费用是逐步减少。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为:

FCA卖方费用二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

CPT卖方费用二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第一承运人之后的运费

CIP卖方费用二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十第一承运人之后的运费十第一承运人之后的保险费

第3组EXW,FAS,DAF等其他贸易术语

这组贸易术语牵涉的术语较多,有7个,分别是EXW,FAS,DAFDES,DEQ,DDU和DDP,这组术语的特点是都属于实质货;没有统一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以分界线;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以分界线来划分,不存在费用跨过分界线的问题。

尽管没有统一的分界线,但经研究发现,这组术语的分界线的变化有规律可循,只要掌握了分界线的移动规律,学生也好掌握。通过排列,可以发现该组术语的交货地点由卖方的工厂逐渐向买方所在地移动,一步一步向前推进,因此可以让学生对这组术语以动态的眼光来把握,交货地点移动到了那里,其风险,责任和费用就以此为界,买卖双方分别承担两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7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分界线分别如下:

上图非常清楚地从左到右展现了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分界线变化趋势,交货地点逐步向买方靠近,那么双方的责任承担的多少也是有变化的,可以看出处于两极的是EXW和DDP,EXW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最小,买方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大;相应地,DDP术语下,买方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小,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大。简单地说,越往左边对卖方越有利,越往右边对买方越有利。

因此,在这组术语的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树立整体运动的观点,不要固定不变,还要注意要按照正确的顺序来掌握这7个术语。

三、教学效果总结和分析

这种教学思路的改革在经过实践教学的检验之后发现.学生的学习效果有以下方面的改善:

1.能从整体上掌握多个术语。因为是分组,当提到某个术语时,学生能自动联想到该术语所在组里的其他的术语,并且能按照教师之前所安排好的顺序把其他术语正确而快速的说出来,一般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第3篇

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探讨

引言

国际物流无疑给全球贸易带来重要的支持,在逐渐升级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国际物流充当了重要的角色,逐步深化了两者之间的关联。一方面,国际贸易频繁的活动打开了物流的市场,为其发展奠定了重要前提;另一方面,通过降低物流成本等方式,国际物流在全球经济形势下相应地提高了要求,强化国际物流质量,进而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加强分析两者间的关系,探讨国际物流的推动作用,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国际物流、国际贸易的介绍

国际物流实行在不同地区之间将贸易货物的运输,是商业性质的活动,其过程为多个运输点所连接,构成体系共同完成贸易。如果在物流的任何点上出现延误,都会影响其操作的完成[1]。影响国际物流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设施配备是基础,其构建了物流的通道,如公路、铁路、桥梁等。合理的交通网对物流的畅通至关重要,国际物流业务涵盖全球,因而海陆空交通建设水平决定了某个地区国际物流的水平。国际物流为进出口的枢纽,维系着贸易的实现,为其重要的媒介,简而言之,国际贸易的具体流程即为物流。物流从成本、基础建设、效率等方面对贸易施加影响,在良好的环境下物流可将其优惠条件注入到贸易当中,促进发展。

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流通,主要表现为出口,其总体上持续稳步增长,为世界经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2]。国际贸易对于经济的变化有着很高的敏感度,如金融危机的爆发降低了贸易额,阻塞了其的扩大。而贸易企业的水平、管理质量等也对其有不小的作用,信息化的实现能够有效提高贸易水平,推动各地经济的交流、合作。国际贸易在物流的配合下不断拓展业务,同时,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也提高了物流要求,在安全、效率等方面都加大了质量的比重,这不仅加深了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推动着物流、贸易结构的调整与重组。

二、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

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张,提高了全球资本的流动,在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促使贸易现代化进程的发展[3]。面对变化,物流陈旧的模式显然难以应对贸易更高的需求,促使本身做出调整。国际物流从节约成本、减少资源投入等措施上提升自身的质量,使之满足需求,进而反作用于国际贸易,推动其发展。

(一)高效物流形式拓展贸易,消解贸易缺陷

国际贸易活动离不开具体的交通运输,国际物流将贸易的实现过程做了统一的整合,通过与当地区法律、政策等的结合,尽量排除各项干扰因素,使贸易活动的阻力得到有效的降低。在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将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在物流中实行大量应用,进而提高物流的效率,高效的形式降低了运输的困难程度,为贸易往来搭建了畅通的桥梁,推动了贸易发展[4]。由于不同国家的交通水平不同,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也层次不一,物流形式的丰富可以适应航海、陆路、航空等各种运输环境,其高度的运输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运输条件调整物流形式,促进贸易活动的开展。高效的物流形式消解了某些地区极低水平的基础建设以及不高的经济发展状况等的制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发达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运输差距,实现彼此的贸易往来。

(二)规范的物流操作,提高贸易效率

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必须采取某种有效的语言实行沟通,以保证其顺利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物流成为了各地区贸易的衔接点,减少了贸易乱象,促进了国际贸易进展的规范化。国际物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规范操作,按照国际标准制定操作流程,使其任何环节皆有章可循。如设备的使用、检验程序等,利用条形码等技术能够辨别货物真伪,强化了货物的管理。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革新了传统物流,使得国际贸易的效率迅速提高。通过物流的规范化操作,形成国际秩序,可以加速国际贸易的开展,减少阻碍,同时物流技术的提高,使货物运输更加高效便捷,而且运输安全更有保障,降低了成本的投入,减少了人力物力资源,简化了程序的同时却提高了物流的质量。这使国际贸易的两端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可以增加贸易量,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现展。

(三)多元化物流增进贸易交流,提高贸易质量

国际物流实际上是为国际贸易提供服务的环节,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效果。国际贸易本身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阔,同时往往具备大量货物的交易,资源的流动、资本的全球转移,使国际贸易成为一个巨大的信息源。多元化物流的建设不仅指运输形式的丰富、设施的增加,更是技术应用的多元化,物流模式的多样化。国际物流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不再只是国际贸易的运输环节,而是透过运输,挖掘更高的价值[5]。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信息系统,全面收集、整理各种贸易信息、物流信息,形成综合的数据库,方便检索,提供对各项资源的查询。这种多元化物流模式的建设,拉近了各国之间的距离,运输条件的改善拉近的物理距离,而数据的整理拉近的国家间的信息距离,从而提高了交流。只要国际贸易所需,通过信息,建立最优化的运输方式,设计最佳路线,可以推动贸易周期的缩短,加快贸易的步伐。在这个过程中,最优化运输的选择实际上排除了不利因素的影响,对物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因而能够保证贸易的顺畅。物流的多元化提高了贸易的质量,推动了贸易由追求速度向质量的发展。

三、加强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推动作用的措施

事实证明,国际物流能够形成巨大的推动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研究两者之间的联系,通过改进物流的方式,可以增强国际物流的推动作用,使国际贸易在未来的世界经济建设中更有建树。

(一)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物流管理

国际贸易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货物交易活动,因而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要提高国际贸易的水平,必须加强政策的引导,对物流活动进行制度规范,排除物流的散乱现象[6]。根据国际局势,通过交流、探讨,强化国际政策的制定,完善制度,使其合理、可行,形成国际约束力,转变国际物流滞后的形式。积极引导物流企业树立服务理念,强化管理,探索、创新物流组织形式,发展现代管理模式,丰富途径以满足贸易需求。通过政策的引导,减少物流的盲目性,指点物流建设的明确方面,制定目标,推动效率的提高。相关企业在拓展自身优势业务的前提下,依托政策扶持,强化竞争,可以有效促进物流的健康提升。

(二)加强运输设施配置,提高物流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程度越来越高,竞争也逐步加大,在这种趋势下,要提高物流的水平,加强贸易的竞争力,必须结合本地区的条件,进行设备配置的完善,加强设施建设。竞争的加大客观上提供了动力,完善的运输网络的实现,必须有充分资源的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国际物流的重要保证,因而在提高建设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提高利用率,如在码头,更换旧设施,增加集装箱等,提高货物吞吐能力,保证设施的实际功用,提升物流实力。当前国际贸易中,港口是重要的设施之一,应当作为重点加强完备,发挥其国际贸易的枢纽作用,利用现代科技,依托基础设施,加强物流的优化,增强物流的服务,拓展多项增值服务,从而形成国际物流强大的推动力。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化进程

国际物流的发展有赖于信息技术的建设,依托信息产业,物流加快了现代建设的步伐,所以,要充分注重对物流信息化的建设,推动现代化进程。通过搭建信息平台,整合物流数据,应用现代技术,开拓网络系统,形成庞大的网络库,促进物流资源的共享。提高国际物流信息的联动,实时掌控货物流向,贸易动向,从而占据优势。加强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技术标准,物流标准的建设,强化协调,提高信息的接轨。信息化的建设,提高了国际物流的主动性,降低了贸易成本,加快了运作速度,使物流更加便捷化。

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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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国内规制在WTO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凡地位。GATS通过第16条、第17条所确定的多边纪律和第6条对国内规制的一般性规定来约束成员方的规制权力和自由以谋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目前国内规制一般纪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性质与范围、必要性、透明度、等同性与国际标准等方面。

WTO关于国内规制纪律的规定通过一定机制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具有重要影响。国内规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凡的作用。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等特征,边界措施如关税等在服务贸易中无法适用,因此,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来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WTO要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成员方进行一定约束,因而必然会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进行限制。但是,成员方要取得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却又需要拥有一定的规制自由以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没有规制纪律,就无法推行自由化,而没有规制自由,服务贸易自由化就会丧失成功的保障。WTO推行自由化的多边纪律与成员方追求政策目标的规制自由在多边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平衡二者的关系,意义重大。

本文重点对GATS的国内规制纪律所面临的问题、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其对规制自由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GATS中的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之现状GATS对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在序言中有原则性规定。序言承认成员方为了满足国家政策目标有权规制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同时鉴于不同国家的服务规制水平存在差异,承认发展中国家尤其需要行使这一权利。

同时,GATS又认为“服务贸易对于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日益重要”,提出要“建立一个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利于此类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扩大”,并在第6条中对成员方国内规制做出了专门规定。GATS谋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式是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而不是取消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权力。因此,GATS承认成员方规制的权力,但同时要求减少有关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准确地说,GATS所要约束的是成员方限制服务贸易的规制权力和自由。具体来说,这种约束有两类渠道:一是GATS第16条、第17条所确定的多边纪律,二是GATS第6条对国内规制的一般性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将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大致上区分为数量限制和歧视性限制,并分别将其归于第16条和第17条调整和约束。在已承诺的具体部门,所有属于第16条和第17条范围的限制性措施,除非在成员方的承诺表中标明都予以禁止。在没有进行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可以实行限制。GATS第6条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的规定,目的在于将国内规制措施对贸易的限制降到最低。这一纪律既适用于已承诺部门中不属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纪律约束的限制措施,也适用于许可和资格要求及程序、技术标准,甚至还适用于在没有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因此,成员方实施规制的权力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是受到GATS第6条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性纪律约束的。

GATS第6条对国内规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约束力的规定。GATS第6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6款规定,成员方在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管理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要求建立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的机制;要求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并提供客观、公正的审查。这些款项还要求,在已承诺的部门提供服务需要批准的情况下,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应当在完整的申请提交后的合理期限内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告知其申请办理的情况。成员方在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应建立适当的程序,以验证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这些规定对成员方在已承诺的服务部门中规制措施的管理方式、司法救济、服务申请的办理和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力的验证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成员方在行使国内规制权力时须接受的限制。

2.有关国内规制纪律的临时适用机制。根据GATS第6条第5款的规定,在第4款规定的纪律生效之前,在做出承诺的部门将第4款包含的主要原则适用于许可和资格要求及程序、技术标准。这就要求许可和资格要求及程序、技术标准等措施应基于客观、透明标准,不构成超出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的负担,许可程序本身不构成对服务提供的限制。虽然第5款的规定具有临时适用的性质,但它对成员方采取的许可、资格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提出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第5款的适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第5款只有在所采取的许可、资格和技术标准等措施被认为损害了具体承诺时才适用。其次,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可以豁免,条件是该措施在该成员方做出具体承诺时是能够合理期待的。因此,至少在1995年WTO成立时,已经存在的那些管制服务贸易的国内措施能够豁免适用于第5款的规定。

最后,第5款规定的模糊性如“不必要负担”中的必要性标准,也使这一规定的作用进一步受到削弱。3.对制定国内规制多边纪律的授权。由于服务贸易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为时不久,GATS有关国内规制的规定十分原则,要实现国内规制对贸易限制的最小化,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使GATS有关国内规制的原则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为此,GATS第6条第4款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设立适当机构制定必要的纪律,以确保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特许要求等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款还规定,此类纪律的目标是确保上述措施:(1)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2)不构成超出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负担;(3)许可程序本身不构成对服务提供的限制。为了实施GATS的要求,1995年3月1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成立了专业服务工作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以下简称WPPS),将会计行业作为尝试制定国内规制纪律的优先部门。1998年底,WPPS完成了会计部门国内规制纪律的制定。此外,全面制定国内规制纪律的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中。有关国内规制的具体纪律一旦建立,必然会对成员方的规制自由产生重要影响。

二、一般性规制纪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趋势以下本文以GATS第6条第4款、WPPS制定的会计部门纪律(以下简称会计纪律)和WTO关于实施卫生措施和植物卫生的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贸易性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称TBT协议)对国内规制问题的规定为基础,重点探讨国内规制纪律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规制纪律的性质与范围WPPS在制定会计纪律的过程中,对GATS第6条第4款的性质和范围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从而为制定该款项下的一般纪律提供了重要借鉴。WPPS指出,GATS第16条和第17条属于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的事项,而第6条属于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的范围,二者在法律上具有根本区别。所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要经过具体承诺的谈判,而将国内规制对贸易限制成分最小化的义务是一项普遍义务,受第6条第4款所制定的纪律约束。基于相同原因,GATS第16条和第17条涵盖的限制性措施与第6条第4款所要约束的措施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在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对于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措施除非在承诺表中列明,否则不得采取,但在没有做出承诺的部门则可以采取。实行国内规制措施的权力虽然是被承认的,但要受到根据第6条第4款所制定的纪律的约束,以实现对贸易负面影响的最小化。WPPS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并使会计纪律与GATS的结构一致,GATS第16条和第17条与第6条第4款不应有重叠,会计纪律不适用于受第16条和第17条约束的措施。但是,哪些措施属于第16条和第17条的范围从而需经谈判做出承诺,哪些措施属于一般规制的范围?WPPS所采取的方法是将会计部门中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典型措施另行列举在“非正式注释”(informalnote)之中,表示取消此类限制需经特定承诺谈判,而不是受第6条第4款的约束。会计纪律是无条件的义务还是有条件的义务?这些纪律是仅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内适用,还是不管是否存在具体承诺都应适用?如果该纪律的适用不取决于成员方是否做出承诺,那么,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应受到约束。如果该纪律仅适用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以外的事项,那么,这意味着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种种限制将成为规避国内规制多边纪律的避风港。会计纪律规定该纪律仅适用于在承诺表中对会计部门做出具体承诺的成员方,即仅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实行自由化的服务,不影响GATS所包含的自愿性质。然而,这一规定对未来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的适用范围可能并不具有决定性。第6条其他4款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已承诺的服务,而第4款缺少这一限制,所以,该纪律似应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不论成员方是否做出了自由化承诺。此外,虽然第5款规定将第4款所列举的原则临时适用于成员方已承诺的部门,但这样做的目的是在第4款的纪律生效前使特定承诺不因这些纪律的缺失而受到损害,亦不能构成将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仅限于已承诺部门的根据。

(二)必要性标准由于国内规制纪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有关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因此,必要性标准在判断国内规制措施对贸易是否具有限制的问题上具有核心作用。1.WTO有关协议中的必要性标准及其差异。会计纪律对必要性标准作出了有拘束力的规定,指出:“成员方应确保不属于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承诺的与许可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资格要求和程序有关的措施的制定、采取和适用不得对会计服务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或具有这种效果。为此目的,成员方应确保此类措施不得超出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而对贸易进行限制。上述合法目标包括:保护消费者(包括会计服务的所有使用者和一般公众)、确保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技能和行业的整体一致。”

必要性标准的概念也存在于WTO的其他协议中。例如,GATT第20条和GA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要求成员方采取的例外性措施须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之必要。此外,TBT协议第2条第2款也规定了必要性标准。GATT、GATS的例外规定与会计纪律、TBT协议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是不同的。前者适用于一般例外的情形,目的是将成员方可能违反协定义务的行为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根据一般例外所采取的措施,只要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可以是歧视性的,可以是原本违反GATT和GATS的。正因为如此,一般例外所列举的政策目标是穷尽性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一些根本的和有限的政策目标,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等。相比而言,会计纪律、TBT协议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仅适用于非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只有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要时才具有客观合理性。会计纪律、TBT协议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由于不能作为违反有关义务的根据或抗辩,因此,WTO成员方需要拥有相对广泛的规制自由,因而会计纪律、TBT协议对规制政策目标的列举是非穷尽性的,以便满足成员方实现更广泛的合法目标的需要,避免动辄就违反WTO的规定。2.确定必要性的两个步骤:合法目标与必要性。从GATT和WTO的有关实践来看,确定国内规制的必要性一般首先衡量有关规制是否是为了满足合法目标,然后衡量为追求合法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对贸易限制最小。必要性标准将有关措施与合法政策目标联系起来。在1994年“美国汽车税案”中,专家组报告认为,分析GATT第20条(g)款的第一步是决定“引援这些规定的政策是否属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政策范围”。在1990年“泰国限制香烟进口和香烟国内税案”中,专家组报告也强调在确定有关措施的必要性之前需要集中考虑成员方援引的政策目标是否合法,并指出:“专家组界定了GATT第20条(b)款项下产生的问题。专家组接受吸烟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观点,因而,旨在减少香烟消费的措施属于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注意到,这一规定明确允许缔约方将人类健康置于贸易自由之上而给以优先考虑;但是,欲使有关措施符合第20条(b)款之规定,该措施还需要具有‘必要性’”。

一旦某项措施的合法性得到肯定,需要进一步确定有关措施是否为实现该目标所必要。必要性标准首先涉及有关措施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是否有效。在1983年“美国进口某些汽车弹簧配件案”中,专家组报告对此作了如下分析:“专家组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所采取的制定排除清单的行动在第20条(d)款意义上是否为确保遵守美国专利法所必要。对此,专家组审查了按照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存在满意和有效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能够为专利的持有人库尔曼提供足够有效的救济,可以对付外国生产者包括加拿大生产商渥尔班克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可见,在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可以合理地获得满意和有效的其他方法的条件下,一项措施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如果同样满意和有效的其他手段也存在,必要性标准要求有关成员方在其可以合理获得的措施中需采用对贸易限制程度最轻的措施。在1989年“美国1930年税法第337条案”中,专家组报告对“合理获得的对贸易限制最轻的手段”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专家组认为十分明显的是,在缔约方可以合理地获得其他措施且该措施与GATT的其他规定没有不符的情况下,缔约方不能主张一项不符合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系为第20条(d)款之‘必要’。基于相同原因,在不能合理获得符合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缔约方要在可以合理获得的措施中采用与GATT其他规定不一致程度最轻的措施。专家组希望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求缔约方……改变其专利法或专利法的实施水平。但是,这确实意味着,如果缔约方可以以与GATT其他规定没有不符的方式合理地实现实施水平,那么,该成员方就要这么做。”(三)透明度透明度问题对于服务贸易十分重要。在服务贸易领域不存在关税壁垒,限制性措施具体体现为各国国内规制措施如资格、许可和技术标准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从自由贸易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是承认国内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允许国家之间不同法律的存在。但是,如果国内规制缺乏透明度,那么,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就无法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所知晓或导致信息获取成本过高,从而构成服务贸易的严重障碍。“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成功经营的基础是充分理解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措施。”未来对国内规制制定的纪律注定要考虑GATS第3条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会计纪律对各WTO成员方在会计部门中如何适用GATS第3条做了进一步规定。会计纪律第3、4、7款要求成员方将对会计部门的要求公之于众。例如,第3款规定:“成员方应通过包括根据GATS第3条和第4条建立的咨询联络点的方式将主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公开。”类似的规定是否也需要引入到未来制定的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之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会计纪律及其他规定中的某些透明度要求赋予了GATS中的透明度原则新的内涵,如要求成员方对政策措施的必要性提供立法理念方面的论证。会计纪律的第5款规定:“在另一成员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成员方应通知另一成员方其会计部门的国内规制措施背后所包含的与第2款所指的合法目标有关的理念”。

TBT协议第2条第5款规定:“拟定、采取或适用的技术规制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一成员方应另一成员方的请求,应根据第2款至第3款的规定解释技术规制的理由”。这些规定通过要求成员方解释国内规制措施与政策目标之间的联系,强化了国内规制措施的必要性标准,对成员方国内规制的透明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可能在有关国内规制的一般纪律中采纳。(四)等同性与国际标准1.等同性。等同的概念在会计纪律、TBT协议以及SPS协议中都有体现。会计纪律规定:“成员方应确保其主管机关在教育、经历和(或)考试要求等同的基础上考虑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所取得的资格。”TBT协议第2条第7款规定:“只要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技术规制在满足自己的规制目标上感到满意,成员方应积极考虑接受这些技术规制为等同,即便这些规制与其自己的规制不同。”在服务贸易中,为了保证外国服务提供者满足适用于本国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和其他标准,管理机构通常要对本国和外国资格的等同问题进行评估。在很多情况下,管理机构要求对申请许可或其他授权的外国申请人进行一定的考核,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来证明等同性的存在。这类考核由于是为了确保国内标准得到满足,因而可能被看作是国内规制。如果是这样,GATS第6条第4款项下的纪律一旦制定,就会因此要求此类措施不应成为为确保服务质量所不必要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机构有义务考虑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已经取得的资格并相应地修改额外的要求。2.国际标准。必要性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取向的色彩强烈地体现在TBT协议和SPS协议中。

TBT协议第2条第5款规定:“只要技术规制是为第2款所明确提到的合法目标而制定、采取和适用且与国际标准相一致,那么,该标准就应当无可置疑地被认为没有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SPS协议第3条第2款规定:“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相符合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应当被认为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应被认为是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一致。”此外,TBT协议还要求成员方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规制的基础。GATS第6条第5款(b)指出,在确定有关要求与必要性、透明度和客观性原则是否一致时,应当考虑成员方所适用的国际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必要性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取向的要求。GATS下的《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要求成员方对国际标准的使用提出建议并鼓励成员方与有关的国际标准机构进行合作。此外,GATS第7条第5款规定,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对教育、要求、许可的承认均应依据多边达成一致的准则。成员方应与有关的政府或非政府间组织合作以建立和采取共同的国际标准和准则。TBT协议和SPS协议等提出国内规制措施以国际标准为取向。这一特点对国内规制的影响在于为必要性标准提供一个重要标尺,引导国内规制措施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对贸易限制最小化。在这方面,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则与GATS第6条第5款(b)项所指的国际标准相比显得更加明确。然而,这些要求可能需要考虑不同服务部门的特点。

三、规制纪律对规制自由的影响WTO条件下规制纪律与规制自由的关系实质上是WTO推行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追求国内政策目标的关系问题,是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及其限制问题。

虽然有关国内规制一般纪律的制定工作尚未完成,但从GATS第6条第4款所体现出的原则以及WTO有关协定的相关规定来看,GATS项下国内规制的多边纪律对成员方的规制权力具有重要影响。以上探讨显示出,有关国内规制的多边纪律从政策目标的合法性、对贸易限制最小化、透明度、等同性和国际标准的取向性等方面对国内规制会提出更高要求,所要实现的效果是使国内规制措施对贸易限制的程度最轻,鼓励政策措施的中性化。在当前开展的谈判中,有迹象显示“对贸易限制最轻”这一标准的界定正在加强,以便该标准能够为衡量所有成员方的政策提供一个标尺。WTO秘书局指出,对国内规制施加限制是要在两个潜在的冲突目标即促进贸易扩展与保护成员方规制权力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强化对国内规制措施约束的一把利器是使WTO成员方能够对其他成员方规制措施提出挑战。正如WTO秘书局所承认的那样,之所以需要一个法律标准,就是因为GATS第6条第4款的现有措辞不能为WTO专家组提供一个可操作实施的模式,如此一般性的规则并不足以为有关特定措施的争端的解决提供指导。把GATS第6条第4款所列举的原则转化为有拘束力的规则,可以把国内规制纳入到GATS的法律架构中。将这些一般性原则制定成为纪律的目的是赋予这些原则以具体的内容,使之能够用于操作。可见,制定国内规制的多边纪律是使成员方在多边范围内对其他成员方国内政策提出的法律挑战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必将对成员方的产生重要限制。WTO对国内规制进行制约的核心是GATS第6条第4款所包含的必要性标准,途径是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性标准决定着规制措施是否和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对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值得注意的是,国内规制工作组正在考虑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更准确的措辞移植进来。如果必要性标准通过较严密的界定具备了法律实施性,那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能够发挥作用。有关国内政策是否服务于合法目的、是否超过为实现合法目的之必要而构成贸易障碍,WTO最终能够充当一个裁决者的角色。一套具体的国内规制纪律一旦制定并为成员方所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理应将其运用于裁决有关国内规制的争端。

尽管会计纪律规定该纪律仅适用于在承诺表中对会计部门做出具体承诺的成员方,但WTO秘书局认为,GATS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此类规定应仅限于做出了自由化的承诺。WTO的一个工作组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后,宣布GATS第6条第4款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它的纪律仅适用于已经做出承诺的服务,并认为该条其他4款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做出承诺的服务,而第4款却缺乏这一限制,这充分显示没有施加这一限制是有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