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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管理会计;高等教育;改革思考
Abstract:ManagementaccountingwasfollowedTaylor’sscientificmanagementproductiontoproduceatthebeginningofthecentury,andalongwitheconomicaldevelopment,butobtainedthepromotedutilizationandthedevelopmentintheoverseasenterprise.Theresearchdemonstratedthat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thehighereducationfarhasnotbeenabletomeetthebusinessmanagementneed.Didthisarticlepresentsituationofanalysisthehighereducationembarkfrom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howelaboratestransformed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thehighereducation,andmadesometentativeplans.
keyword:China;Managementaccounting;Highereducation;Thereformpondered
前言
管理会计在中国的运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兴起而展开的,其历史并不长。大部分企业对全面预算、风险分析、差量分析、长期投资决策方法、企业员工业绩评价等都知之甚少,企业会计人员仍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更谈不上应用这些方法去参与经管理会计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多数企业的重视。21世纪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以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将使得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和管理各方面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然而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的管理会计落后于时代要求,为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需要,管理会计教育的创新与变革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一、中国管理会计教育落后之分析
(一)教育理念落后
美国的约翰逊和卡普兰两位教授,他们在1987年合写了一本轰动西方会计界的专著《相关性消失了——管理会计的兴衰》,对西方管理会计的知识体系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这两位美国教授在该书中认为:近年来的西方管理会计实践一直没有多大的变化,目前的管理会计体系是几十年前研究成果的产物,甚至管理会计现在必须要从属于财务报告,从而对管理人员所进行的规划与控制的决策已不再具有相关性(孟焰1999)。这种与决策不相关性的现象在我国仍十分突出,调查显示,我国管理会计教育主要侧重于对管理会计基本原理、方法等的理论传授上,忽视对管理会计实务的分析,普遍缺少对本国管理会计经典实务的分析,与我国管理会计实际联系较少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例得到了系统的研究与总结。缺乏具有示范性或样板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是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未能得到有效普及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孟焰1999)。
(二)教学方式亟待改革
我国传统会计教育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帮助学生掌握现有的会计规则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上,故其狭窄的内容和僵化被动的形式远远落后于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这对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是十分不利的。调查显示,“讲课+讨论”是中国管理会计教学的主要方式,这是一种相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其最大的不足在于师生缺少互动,学生不仅不能主动发现和发掘问题,即使有问题,教师也未必知晓并做出回应。调查显示,在管理会计教学中,大约四分之三的课堂时间系“教师讲、学生听”,7.2%的课堂时间用于公开讨论课后作业中的习题与问题,有6.7%的课堂时间用于讨论课后作业中的案例,约4%的课堂时间用于考试(周齐武等2005)。
(三)教学内容陈旧
为了促进西方管理会计的发展,卡普兰教授(1998)对西方高级管理会计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其《高级管理会计》(第三版)一书中,强调了作业成本法和作业管理的理论与实务方法的重要意义,并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目标成本法、改善成本法作为战略成本管理的主要方法;对传统的以净利润或投资报酬率为主的经营业绩衡量指标与方法进行了重大的变革,提出以经营业绩平衡表来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四项综合指标:财务经营业绩指标、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业绩指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业绩指标、员工学习、产品创新与成长的业绩指标;同时为了便于理解与操作,将该书在第一版、第二版中所涉及的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量本利分析、线性规划模型、回归分析模型等全部删除,从而将数学方法的应用降至最低点,由此也可以看出增长数学方法的卡普兰教授在开展管理会计研究中的重大变化(孟焰1999)。实践表明卡普兰教授的改革是对的,在他与他同事的倡导下,西方管理会计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体现在对原有的管理会计知识体系进行了改造,而且还产生了管理会计的一些分支学科,如作业成本管理会计、适时制生产系统、制造资源计划、质量成本管理会计、战略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增值管理会计、社会责任管理会计、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国际管理会计等以及人理论、组织行为学、信息经济学等相关科学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我们曾经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我国管理会计教材中,成本性态分析、变动成本、本量利分析法、预测分析、短期市郊决策、长期投资决策、全面预算、成本控制、标准成本和责任会计等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约77.82%)(张海涛张琳李安琪2003)。实际上根据历史资料编制预算或计划、标准成本控制、存货的经济批量模型、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化决策等内容和方法都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了(黄晓波赵红娥1999)。
二、管理会计高等教育之变革
在工业时代,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是一个相对稳态结构,产品生产表现为大批量、标准化,市场需求变化周期较长、个性化特征较少,竞争主要体现在市场占有率高低方面。在工业经济时代,生产方式经济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资本和劳动力为核心生产要素,经济活动契约化、产品标准化、生产规模大型化和组织结构垂直化。与此相适应,传统管理会计把目光聚集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与动作上,注重通过控制产品生产成本来完成管理会计的目标,并以产品成本作为定价的基本依据,较少关注风险管理,以制订标准成本和预算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利用经济批量原理进行采购决策
(黄晓波赵红娥1999)。知识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是以核心要素是知识,产品的非标准化,生产规模的小型化等为基本特点。因此,企业管理会计必须更新观念,加强市场变化研究,具体包括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更新、培养目标更新和教学内容与方法更新:
(一)基本理论更新
管理会计视野的拓展和管理会计人员角色的转变,对管理会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传统管理会计主要研究企业内部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业绩评价,旨在提高企业内部效率,其立足点在企业内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科学的创新,管理会计有必要拓展其视野,关注和研究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机遇和威胁,为管理决策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信息。相应地,管理会计人员的角色也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现行管理会计理论一般地都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而市场的参与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个市场中人们取得信息是没有成本,不存在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障碍,市场价格由低要求决定等。上述假设与客观实际已经是越来越不相等了。例如管理会计中的许多市场预测方法就建立在上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而技术不变假设和边际收益递减假设等更是支持大规模、标准化生产的基本假设,而基于此假设的管理会计在提供决策依据时,就难免出现决策的失误。(二)管理会计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
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首先体现在正视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将管理会计教育的重心转向学生能力的培养,其课程开发采用“整合取向”,重在考虑多元化知识和现有课程的融合、彼此间的接触、作用和相互渗透以及对现有课程的补充、拓展、加深等。我国不少高校的本科会计专业,专业课时几乎占总课时的1/4,在专科层次上,这个比重更高。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会计专业学生缺乏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文写作、财务管理、电子计算机、外语、生产管理等知识,会计核算知识并不缺乏。因此,管理会计的课程体系在囊括会计专业基础知识之外,还应涵盖相关专业知识,如税收、金融、管理学、法律、工程技术等。
孟教授(1999)根据自身的体验认为,总的来看,进入本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管理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发展前景是令人振奋的,新的研究领域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管理会计在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但就管理会计教学本身而言,绝大多数管理会计老师(89.7%)采用中文教科书为教材,有4位(约占10%)采用英文教科书,有3.6%的教学资料选自英文学术期刊,2.08%选自英文实务期刊。由此可推定,如果那些被选用的中文教科书能有效地掌握西方管理会计实务或制度,否则它们对于西方管理会计创新的全面介绍仍然有限。当然,本文的观点并非主张中文的管理会计教科书必须涵盖所有西方管理会计技术或制度。
(三)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更新
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在于1990年9月的《状况报告第1号——会计教育的目标》中提出,会计教育的目标是要使学生具备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所必备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其能终生学习,并主动适应职业要求的变化,具体内容为:①技能。包括与他人沟通的能力、智力判断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②知识。包括一般性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会计专业知识。③专业认同。指会计专业毕业生应该认同会计专业,乐于掌握作为会计专业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能和建立相应的价值观念,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能进行价值判断,随时准备探讨与会计人员专业诚实性、客观性、适应性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可见,管理会计教育必须正视管理会计人员的这种角色转变,改进教学以使学生适应环境的变化。管理会计专业的学生要想胜任工作,除了掌握更多的信息技术外,还必须学习和发展商业管理、战略分析、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关于我国管理会计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些设想
于1996年结束的美国管理会计协会(IMA)的调查表明美国的企业高层经理对管理会计师期望的变化(J布洛切爱德华,H陈康,W林托马斯2002):经理们希望管理会计师不仅要关注短期财务成果的管理报告,而且能够整理并解释有助于企业成功的信息,包括为企业高层决策者制定和实施成功的竞争优势战略提供关键因素的信息。为了推动管理会计教育的改革,IMA提出了一项四步行动计划,以促使教育界对会计课程进行修订,使主修管理会计的学生毕业后能满足企业对他们提出的技能和素质上的要求。具体措施包括:(1)举办企业界与教育界的交流会,商榷共同的需要;(2)由IMA发起的会计教育改革小组定期会晤,以敦促会计改革项目的开发以及实施;(3)由IMA负责的“管理会计的实证分析”;(4)促进IMA研究成果的交流(任忠奇,夏鑫2003)。
当然,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将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包括在内的管理会计职业组织,学术界与实务界沟通的机会不是很多,这就为开展管理会计的典型案例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这表现在,学术界特别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很难有机会深入到企业中开展调查研究,因而对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管理会计的情况缺乏了解;而实务界对学术界发表的科研成果感到理论性太强,与企业现实情况不相符合,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中的实际问题。所以中国管理管理会计高等教育改革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办法,也不能等中国建立起管理会计师协会和开设管理会计师资格考试再动手,有据于此,本文根据前期研究成果提出如下几点改革设想:
(一)、管理会计研究方法的发展与改进进入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学术界大力倡导实证研究方法。早期的实证会计主要是对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问题研究,后来又转向研究会计选择的动机及考虑的因素,到70年代末实证会计研究兴盛起来,80年代即已成为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目前我国会计界对实证会计方法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里既存在人们的认识问题,也受客观事物规律性暴露得不够充分的影响。积极响应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与应用专业委员会”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配合下,发起了“中国管理会计典型案例经验总结与研究”的活动。开展“中国管理会计典型案例经验总结与研究”的活动,将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开拓性尝试。
(二)、管理会计内容的调整与拓展
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要求我们转移成本管理重心
、拓展成本控制视角。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产品的价值将更多地取决于产品中所包含的信息和知识,这些信息有技术上的、也有市场方面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以及对市场的掌握在企业增值中占较大的部分,生产制造则占增值中相对较少的部分。产品科技含量日益提高。企业为确保长期竞争优势,不得不在信息、知识发展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产品的生产制造成本相对其开发和市场调研支出显得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成本管理的重心应当逐渐从生产制造成本转移到产品研制开发成本方面,由成本控制转移到成本计划。
参考文献:
1、周齐武,杜荣瑞,王斌,肖泽忠.中国管理会计教育现状分析[J].会计研究2005,7
2、黄晓波,赵红娥.经济形态变革与管理会计创新[J].会计研究1999,12
3、孟焰.面向21世纪的中国管理会计[J].会计研究1999,10
4、张琳,周建伟,李安琪.管理会计应用环境与中国管理会计教育[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5、张海涛,张琳,李安琪.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教材质量的调查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关键词 大学生 教师 教育激励 激励机制
我国高校现行的激励机制存在着不少漏洞与问题,应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更科学化、人性化的角度来实现“双一流”的目标。
1我国高校激励机制存在弊端的成因
1.1激励的公平性原则履行不到位
大学生教育激励机制应当以公平、公开、民主、一致为基本原则。公平、公开、民主、一致既是激励的原则,也是激励的手段。不公平、不公开、不民主、不一致的教育激励不仅会挫伤大学生追求进步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因其不满意而产生更极端的心理或行为,造成今后不择手段等恶性循环。常见的关于激励的公平性在高校院系履行不到位的现象包括激励指标分配不公、激励程序不透明、激励结果不公示以及激励事件隐瞒。没有向学生公示事件,私下给予部分奖励人群,若其他学生知道,必定造成不良影响。如此一来,对于关乎自身的激励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可能大大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1.2教师评定方式的误导
创新型拔尖人才的踊跃关键在于教师,教师在高校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的实施主体。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课堂内外的交流与沟通,才能有利于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优化创新。然而,当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人事考核等评价方式存在论资排辈,重科研成果轻教学成果的倾向,政策与舆论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误导作用。这压抑了教师投身于教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导致课堂教学水平呈滑坡倾向,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教师的教学质量,当然对人才的培养形成一道强有力的阻力。在当前高校考核体系偏重科研成果轻教学成果的现实下,高校教师教学积极性激励任务尤为艰巨。
1.3院系粗放式管理
对于教育管理者而言,重在实施院系的宏观管理,实行以制度为主的管理模式,因此,在激励的客体选择上,缺乏一定针对性和对象性,忽视了学生的性格特点和个性差异,忽视心理区别及主观能动性,对处于不同心理阶段的大学生实施同样的激励措施,且缺乏一定的深入了解与沟通,以致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人员的功能发挥不大,对学生的激励与帮助效果也就不强。这样的粗放式管理不仅导致了某些学生由于觉得自身不受重视,或受不到相应激励而产生低沉失落心理,从而影响其学习与生活,产生自卑心理,甚至走向极端。
2我国高校激励机制的完善措施与创新
2.1遵循公正透明的激励原则
制定透明公正的激励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让所有师生了解并学习,且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得激励有规可循。在此基础上,清晰列出激励人才选拔的每一个流程,对奖励人群的选择作出公示,同时对未被选拔上学生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对于相应刻意隐瞒激励事件的人员进行惩罚与警告。除此之外,设立教育工作监督者一职,对在教育激励框架下评优、评奖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最后评选结果的公平性、公开性进行审查,保证激励的有效性。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和实行大学生激励制度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吸引学生参与到学校民主管理中来,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平理论、双因素理论、期望理论等激励理论,搜集相关意见,并不断完善。
2.2改革教师评价体系
从根本上来说,想要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就要改革如今的评价体系,把教学提到与科研同等地位,形成导向激励。其次,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教学与科研比重相当,在教学考核一项进行细化,分为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日志以及教学计划方案。课堂教学效果主要由学生和教学评估员进行考核,让学生针对教师教学进行打分制,并说明各项得分理由,同时进行访谈,了解学生意见,制定意见栏;同时,让教学评估员(教育专家或其他教师)进行听课,并由此打分并提出建议。教学日志是指让教师对每周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写下在课堂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是发现问题;教学计划方案就是对自身的教学进行反思,并对今后的课堂教学进行计划与具体细节的展开论述。
2.3建设细化的学生管理,关注成长
对于学生来说,辅导员与班主任就如同父母一般,适宜的关注与沟通是激励的重要部分。相应的学生工作者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在激励过程中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变化、能力发展、成长历程等情况,记录学生的专业学习质量、考试成绩变化轨迹、社会实践资料、奖惩经历等动态,以准确考察学生在大学四年生活、学习等的成长进步与困难,从而更有利于引导他们进行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努力,为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作出决策。其实,学生感觉到自己受关注,本身就是一种激励了。
3总结
我们时常在关注中小学学生的激励机制而忽略大学生这一处于重要过渡期的重要群体,有效的激励能够让他们在步入成年之际获得良好的过渡并对未来作好积极的准备,这既依赖于来自教师的激励,还依赖于来自学校管理的激励,除此之外,大学生还要学会自我教育。由此,各方面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实现大学育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谢湘,堵力.北大等大学正培养利己主义者[EB /OL].北大教授钱理群, 2012(5).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 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 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 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 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 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 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 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 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期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们注意到,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这个词,而非“权力”。但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无论是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巨大影响力来看,都更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今后法律中应明确划分“权利”与“权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便于针对权力的行使设置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从而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当然,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亦属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赘述。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与高等学校的关系问题。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12] 可见,如果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此种情形之下,学生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虑的是学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国行政法上,关于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的划分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关系、公务员关系等表现为紧密型持续法律关系的特殊设计的法律关系中,不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而只仅仅关乎机关的正常工作。因而,乌利教授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属于行政行为。[13] 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中,则提出所谓的“部分社会说”,其判决认为,大学不论是国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学生与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无特别规定时,大学具有以学校规则等付诸实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机能。故使大学形成与一般市民社会不同之特殊部分社会,对于其间所发生之争端,并非全部当然得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之对象。[14] 公法学者兼子仁教授则提出所谓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约关系说”。这两者都放弃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5] 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则相对薄弱,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这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为不利,也不符合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今后立法中宜明确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的“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既给予学校以相当的自主管理权,又能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当把这句格言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时,就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发的议论,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司法审查的介入是否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当人们为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而欢欣鼓舞时,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带来的可能不止是阳光,还可能引发暴风雨?
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与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呢?许可证和执照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主要涉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学术水平的评价。当然,不可否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收入、社会评价等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更为合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于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在《学位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争议的规定,主要有第16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17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18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而对于学位申请者的学生,却无任何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规定。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司法救济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条路径则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后才得以真正凸现,[16] 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则使这条路径进一步凸现和扩展。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经授权而行使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认为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7] 则该行为是否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呢?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实无明确规定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争议,学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在目前教育领域缺乏应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将有关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进一步分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等,就应予以颁发,在此意义上讲,法院也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没有沿袭“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改用了“行政行为”,应当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然日趋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取消“受案范围”这一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到底能够走多远,宜在法律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学校针对学生所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开除学籍”之外,“勒令退学”是否也应纳入?而对于学位授予这类学术性相对较强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否合适?如果纳入,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否也应当加入学生有权向学校求偿的规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它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开除等处分,以及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事实上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机会、收入情况等有着密切关系,是有关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在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具有中立性、公开性的司法救济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当然,对于有关学生纪律惩戒的争议,是否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行政争议前置程序,而对于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是否由有关的学术机构先行仲裁,或者由某类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来予以裁决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但关键的一点在于-教育领域中的行政救济应引入“准司法程序”,无论是复议还是仲裁,都应确保其中立性、透明性和及时有效性,以提高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的信任度。而司法审查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审查的范围,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将合理性审查也纳入其中?是仅限于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对行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司法救济介入教育领域势成必然,这极大地利于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权利加以保障。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国外的情况。在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剥夺。但人们长期认为,社会对于由税收支持的教育有一种特权,因此对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政府有权对其受教育的机会加以剥夺。直到1961年狄克逊诉阿拉巴马教育委员会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法院认为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需要,而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实体权利,因而要求在这一领域中适用正当程序。[18] 施瓦茨认为,在有关学生纪律的案件中,受教育利益上的财产权和名誉上的自由权都处于危险之中。[19] 自狄克逊案后,美国法院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立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1975年的戈斯诉洛伯兹案的判决则把正当程序扩大到了暂停学业的处分。该案中,法院认为,一位被暂停学业达10天的公立学校学生具有充分的财产利益和充分的自由利益要求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20] 戈斯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在后来的案件中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 一位因学业及临床的糟糕表现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医学院三年级学生,并不具有要求听证的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学业失败是一种例外,除非学校存在欺诈或不良信用。[21] 在德国,长期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在考试事件内容上不加审查,但对考试机关的考试程序有无重大违规作审查,包括:是否遵守程序性规定,是否对具体事实有误认,是否有偏离一般公认的评断标准,是否参酌与考试事件无关因素之考虑。[22] 而1991年4月17日,德国联邦于同一天作成两项判决,改变了行政法院过去的保守见解,而主张应对考试争讼的实质内容作深入审查。联邦认为,联邦行政法院态度保守,过于尊重放任考试委员的判断余地,以至在判断余地的外衣下往往评分错误,排除了法院审查权,致使判断瑕疵造成的后果须由应考人自行承担,实属不公。[23]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刘案涉及博士学位授予这种学术性极强的行为,那么,法院的介入是否会损害学术自由呢?通常认为,学术自由是指独立地进行研究、教学的权利。德国汉堡大学教授Paul Kirchhof认为学术自由有五大内涵,即:不受驾驭,严谨地对知识进行探究及传播;共通联络的自由;学者的行为可以自我决定,并且对其行为自我负责;防止国家侵害;国家提供财力及机构支援。[24] 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对于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固然是学术自由的一个内容,但当这种评价与学位证书的授予联系在一起时,这种评价就不再仅仅限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它与学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时就必然要求考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然要求设置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这种保护。而当这种公开、公正的程序未被执行抑或根本上未建立起公开、公正的程序时,则法院的介入就无可非议,而更多应该考虑的问题仅仅是-法院介入到何种程度。
我们认为,与开除、勒令退学等针对学生的处分相比,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就目前而言,并没有专门针对学位授予的救济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诉讼之门的开启势成必然。只有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当然,法院对于高等学校的这类行为,是仅作合法性、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合理性、实质性审查?针对高等学校的相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形式的判决?即是说,法院仅可以判决“撤销重作”,还是可以直接判决“责令颁发”?这些都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应该说,在目前并不妨碍有关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毕竟,我们不能漠视学生的权利而轻易地关闭法院的大门。
论文摘要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决定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如何进一步发展,需要处理好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两大关系。从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上来讨论效率与公平如何尽量达到兼顾,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效率和公平是相伴而生的。任何一件事都有效率和公平问题。效率和公平在某些事件中可以同时实现,“双赢”和“多赢”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存在着矛盾。效率和公平是一个历史性难题,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常常处在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境地,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效率与公平的获得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政府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有重点和选择性的分配时,会丢失公平;而当政府为了公平而对高等教育资源平均配置资源时,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就会受到损害。
一、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遇到的不公平问题
(一)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地区间不平衡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致使人均教育经费及教育资源配置地区之间的差距相当显著,这种教育资源的配置状况直接造成了我国不同地区之间高等教育在质量、水平、数量及发展速度上的差距。
(二)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下放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教育部将绝大多数的大学下放给地方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分权管理,在于调动地方自主办学的积极性。这一举措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其经济足以支撑当地的高等教育的生存与发展,与以前比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盘活了高等教育,使高等教育的运行同经济发展呈现出良性循环的局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而经济落后的老工业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情形却不容乐观,甚至令人担忧。以老工业基地为例,由于老工业基地经济的转型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因而经济的转型很困难。地方政府在应对经济上的关停并转方面已经是捉襟见肘了,就更谈不上对教育的投入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与数量也就成为了问题。越是在经济发展的断裂带上,学历主义上演得越激烈。家长们把孩子上大学当成了孩子未来发展的唯一出路。其结果,使得质量平平、数量有限的地方大学的身价被抬高了许多,明显地表现是入学分数的提高和学费的激增。
(三)市场经济追求效率优先的原则在短期内也加强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我们目前选择的是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效率。在教育方面,为了追求教育的效率,我们还将公益性的教育事业产业化、市场化。甚至还试图通过刺激教育消费来拉动国内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尤其在高等教育领域,我们学习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采取产学合作、校企联系、教学科研统一、创建科学园区、高等教育私营化、高等教育产业化、高校后勤社会化等措施,旨在提高高等教育效率。目前,我国的教育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教育的市场公平与教育的社会公平在内涵上存在显著差距,使得教育在追求效率时,忽略了社会公平。这是因为,教育的社会公平以平等为其内核,目标是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而从市场的角度看教育的市场公平,则以不平等为其内核,目标是实现教育效率,这必然会对教育机会实行有差别的分配。当教育走向市场,教育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时,就会出现谁花钱谁受教育的局面,教育的社会公平就成为一种理想。
(四)历史上高校布局不均衡也导致了教育的不公平
我国多数大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相对集中于大城市。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下,大学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发达地区不仅在大学的数量上占有优势,而且在大学的质量上也占有绝对优势。名牌大学大多坐落于发达地区。其结果,当地的孩子就有更多的机会上大学、读高水平的大学。由于地方的保护政策,就出现了发达地区的孩子仅仅凭借较低的高考分数便赢得了名牌大学的入门证的教育社会现实。
要解决这一类公平问题,又要考虑到效率问题,还是应当从公平问题上着手,从公平上来注重效率。
二、公平与效率如何兼顾,谁先谁后
(一)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考虑到公平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公扩大了各地区投资高等教育的总量和增量的差异,高等教育发展区域出现失衡现象,教育公平难以实现。目前市场化、产业化倾向的教育体制改革由于没有考虑教育的公益性和高校的非营利组织性质,使得高等教育的公平问题越来越严重,表现为“学费贵、上学难”。处理不好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公问题,不仅不利于高等教育资源效率的提高,也会破坏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环境,不利于高等教育的长期发展,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显示了政府对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决心。也只有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公平,给受教育者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孩子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其人力资本,才能为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条件和基础。
(二)公平优先也在于效率指标的难量化
在经济上用效率促公平已达成共识,但在教育领域,教育的公益性和高校的非营利组织性质给用效率来衡量高等教育资源利用的效果却带来很多困难,高等教育效率指标如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很难量化,量化也会歪曲效率,会出现伪质量现象,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用数来衡量高校老师的科研水平,高校论文数量确实增加很快,但高质量的论文少,学术泡沫很重,学术风气浮躁,甚至出现学术腐败,这也是我国大的科研成果少,科研突破少的原因所在。追求数量往往让质量下滑,最近几年的扩招,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但学生质量下滑的数量扩招,引起高等教育贬值,这也引起教育界和学术界的关注。目前对市场化、产业化倾向的教育体制改革的质疑不仅体现在其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对其效率问题同样受到置疑。此外,歪曲效率会加剧不公平,或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最近几年的扩招虽然让更多的人上学,但毕业就失业,出现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教育公平优先集中体现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
高等教育的公平是高等教育效率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公平将制约效率的提高,也只有公平的提高和实现才能带动效率的提高和持续,对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主要集中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上,目前政府应从解决高等教育起点不公平问题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两个方面采取相应政策,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最终提高其效率。高等教育起点不公平是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虽然“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高等教育的倾斜政策所导致的高等教育地区布局的不均等和高校招生的地区不平等,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不平等的,同样的考分在部分地区可以上重点大学,但在其他地区可能分数线都达不到。所以,在机会均等方面,要多考虑分数不等的原因,而目前的高等资源配置格局不会在很短时间改变和扭转,引入多元投资渠道可以缓解其对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的消极影响,但经济的趋利性也只会增加在高等教育资源多的地方投入,可见政府要在引导资金向高等教育薄弱地区倾斜方面多做工作,要多往基础教育和落后地区教育投入资金。
公平优先是解决目前不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高等教育资源效率的有效途径,但公平优先不代表追求极端的公平,要考虑不公平的必然性和实现公平的相对性,在公平优先的同时,也注重效率的提高,既要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也要追求高等教育资源的地区分布均衡、结果合理和规模适度,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互动,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和谐配置。
参考文献
[1]占绍文,王云玲,陈文慧.我国高等教育公共资源配置现状分析.理论导刊, 2008(3).
[2]庞国斌.公平理论视阈下我国公共高等教育投资资源配置若干思考.教育科学,2007(4).
[3]刘宛晨,周伟.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财政政策研究———基于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角度.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6).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育管理;问题;对策
近年来,为培养二十一世纪的新型人才,我国教育界不断进行改革、与时俱进,将教育质量放于首位,此举的确振奋人心。而在实践中,新型教育模式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像学风、课程设置、管理人员素质等暴露无疑。当然,要想根治这些顽疾,只有科学规范大学本科教育管理,因为教育管理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高等院校综合教育水平的标准。本文将进一步探究大学本科教育管理之存在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基本策略。
一、我国本科教育管理的种种弊端
1.1学生学风方面
对于目前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来说,学风问题的讨论最为激烈,像毕业论文危机与考试严重作弊就已经成为当今大学生的“奢好”,而对整个教育管理却造成了不良影响。首先,关于毕业论文危机方面。目前大学生写毕业论文不感兴趣,一味赶“时髦”,跟别人学着东拼西凑,甚至全篇抄袭混学位,应付考试而临时凑合。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受社会大环境影响而带有功利主义色彩,他们误以为上大学为的只是一张文凭,只要过关领证就是目的,由此而不择手段,自欺欺人又影响学风。当然,这种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诚信问题,这是我国高等院校出现的主要作弊之一。再次,关于考试严重作弊方面。作弊不光彩,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而目前大学生却引以为荣,作弊能助其过关就是“本事”。虽然全国各地高校均制定了考度管理制度,但仍有学生视若无睹,不认真学习只指望作弊。比如:无学习纪律意识,睡懒觉、迟到、旷课、抄作业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顽敌也是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最终严重影响学风。
1.2课程设置方面
时代在发展,一切都在变化,教育界也不例外,但是大学课程设置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大学本科课程变成了“3年课程”加“1年休息”,结果使学生在大四忘记所有内容而学不到东西,学校只为提高本校毕业就业率、考研率而不惜打破教育惯例,危害社会稳定。
据《人民日报》报道,关注“大四现象”,即“放羊”,此比喻相当形象。苛刻地说,这种现象使教育方向偏失,背离了教育本质及其目的,学生无法得到发展,要实现社会的真正进步也非常艰难,它是当前高等院校素质教育管理提升的“绊脚石”。其实,它主要受社会不良风气、“厌学风”、“经商风 ” 的影响,强烈冲击着本科教育管理健康发展。
1.3管理人员素质
通常来说,大学本科教育管理人员素质应卓尔不群,以身作则,其管理下的学生素质也应符合大学教育目标。然而,当前高等院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层出不穷。关于当前教育管理的不当现象,首先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极不合理,它与现代学生心理特点相背离,时代性与实效性不强;其次表现为少数教师责任心丧失,缺乏育人责任;最后,由现代不良之风影响下的学生自身因素决定,而且高等院校管理部门也没有足够重视。不难想象,这些因素的结合共同酿成了高校管理人员素质的匮乏。
二、本科教育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2.1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校风校纪
所谓“以人为本”,指学校学生管理要以学生为出发点,满足学生的合理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和上进心,即增强管理效能,完善校风校纪。
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策略主要有:理解学生,尊重个性发展,鼓励师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难题,加强思想和心理教育,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避免纯粹的管理模式,大学本科教育要以服务意识管理学生,让学生时刻感受到高等教育带来的温馨。同时,高校教师也要不断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完善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体系,通过相关活动促进学生教育管理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打造教学、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大学本科教育管理新格局。
2.2 科学规范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
由于大学本科教育课程的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教育风气和高等教育的权威性,所以要及时纠正当前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的荒谬性,坚决杜绝“大四放羊”风气的蔓延,使各科课程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规定实施,深度融合,合理整顿原有工作班子,科学规范本科课程设置。此外,针对经常进行学科调整与专业整合的现象进行分析探讨,避免多种课程设置教育管理格局对本科教学质量造成影响。
2.3提高本科教育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
高校学生的不良之风蔓延的同时,高校教师的学术腐败也随之而起,实际上,大学生学风不正恰恰是高校教师学术腐败的根源之一。由此可见,治理高校教师之风首先要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的道德精神尤为重要。所以,大学本科教育管理首先明确学术规范,建立一套关于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例如:人格修养、社会责任等;其次明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道德水准,为高校教育管理创建良好环境。
此外,重视本科教育管理中的法律规范十分必要,可以不断约束触犯法律的“学术先生”。因此,强列建议我国教育行政部定期开展高等院校检查工作,问题必究,严格规范领导责任,并对本科教学评估的存在问题严加防范,全面落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十一五”教育规划,从根本上提高本科教育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
结束语:
总之,大学本科教育管理具有综合性特点,集思想、知识、实践于一体,正确得当的管理措施可以实现培养现代化人才的根本目标。在大学本科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只有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科学的高校管理队伍,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在完善中不断调整,才能从根本上创建一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校管理队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