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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选择100-200元缴费档次的占87.65%,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占9.53%,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的仅占0.47%,其他几个缴费档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参保人员更多地选择低档次缴费,参保缴费意愿不强。安县2011-2013年三年城乡居保待遇发放人数分别为5.44万人、5.75万人、6.74万人,待遇领取人员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近三年,全县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总额分别为3656.66万元、3957.44万元、4697.51万元;人/月平均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别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县城乡居保财政补贴的情况
由于参保缴费人员大多选择低档次缴费,2013年参保补贴金额不高,仅为544.55万元。国家对中西部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55元/月全额拨付基础养老金,我省从2014年起对年满60岁人员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财政没有相应的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过5年的运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数人员选择投保低缴费档次,造成个人账户存储额普遍偏低,造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缴费档次计算,缴费满15年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仅约15元。而目前没有建立起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缴费档次挂钩的合理调整机制,不能有效激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老百姓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国家已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而城乡居保从2010年至2013年基础养老金一直没有调整,2014年虽然调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幅度没法比,甚至不如城乡低保的调整幅度。再者,同为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就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而参加城乡居保的,要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待遇,不够公平。
三、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长安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
1.引言
长安区地处关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岭,从西和南两个方向环拥西安市区,山、川、原皆俱,总面积1578平方千米,全区辖25个街道,人口103万。自2002年撤县设区后,长安区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郭杜、韦曲等10个街道的63个行政村的土地大面积被建设项目相继征用,长安区有近50%的农民家庭将会出现失地又失业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有序的转化其社会分工,如何处理好其相关社会保障工作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我们当下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2.长安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
2.1 长安区失地农民目前所采取的补偿安置办法
目前长安区失地农民所采取的补偿安置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采取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征地补偿费包括两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招工安置:给予失地农民在附近工厂和企业录用或优先招工录用的权力。(3)集中搬迁安置:在地区发展过程中,为征地居民在其他区域集中建房,进行搬迁安置。(4)土地开发安置:开发方有一定的预留地,将这部分预留给失地农民进行耕种,失地农民身份并未改变。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为前三种,即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身份的失地农民。
2.2 长安区失地农民目前补偿安置后的就业方式分析
就业方式及就业质量是影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的重点因素,经调查,长安区失地农民在经过补偿安置后,通常的就业方式为以下四种,外出打工、进厂务工、自主创业和赋闲在家,其中,赋闲在家的人数过半,“坐吃山空”现象在失地农民中普遍存在。
2.3 长安区失地农民目前社会保障问题的落实情况
在早期的实地补偿政策中,多数都体现在直接货币形式上,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大多数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市民同样的待遇,他们成了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的杜会保障,导致早些年失地农民社保问题成为了一个真空地带。陕西省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从政策上保障了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落实。
3.长安区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补偿方式过于单一,补偿款不能合理运用
在上述提出的补偿方式中,采用最多的还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目前长安区的货币补偿政策规定,按2010年长安区土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为1650元/亩,平均补偿倍数为30倍来计算,则土地补偿费平均标准为49500元/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开发商的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高出政策标准两成甚至更多,导致很多被征地农民期待被征地,期待因为被征地而一夜奔小康。当巨款从天而降时,即农民一次性取得高额的补偿款后,失地农民的就业意愿降低,失地农民在领到土地征占补偿款后纷纷盖起了“豪宅”,但却从此断了生路,有的守着“豪宅”已开始为米面发愁,他们的生存现状令人担忧。不少村民同时据调查显示,失地农民不知应如何合理支配使用,未合理利用补偿款进行再生产或培训学习等投资,此种状况的大量发生对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存在严重隐患。
3.2 就业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培训配套亟待完善
长安区撤县设区后,经济文教水平等均有明显上升,据表2显示,长安区受教育水平已超越了全国农民平均水平较多,但是初中级初中以下者仍占有80%以上,仍然与城镇居民及社会劳动力中高端需求有较大差异,就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自谋职业实现就业或通过熟人实现就业的占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总人数的86.5%,是当前失地农民就业的主要途径,但就业的盲目性、自发性较强。政府安置方面,由于受教育水平受限等原因,安置就业的难度较大,目前陕西省的平均安置比例仅为2.2%左右,对失业状况的缓解程度过小,
据统计,有70%以上的农民工都有过调换工作的经验,这主要是由于其工作性质不稳定,工作保障不完善,雇佣关系不规范,收入水平过低,导致农民工心理安全感不高,倾向于通过不断调换工作来企图提高就业质量,而这些频繁更换工作的农民工又将形成摩擦性失业等问题,或者说其属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
因此,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展开对失地农民的技能资格培训,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长安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刻不容缓。
3.3 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完善,农民利益无法有效保障
据表3显示数据所示,目前失地农民对于养老方式的思想转变已在潜移默化的进行,多数人已经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寻找出路。但是仍然有超过47%的失地农民认为养老更多的还是应该依赖自身,而非专业的保险保障体系。在此思想下,部分失地农民不期望开发商或政府给予自身社会保险形式的补助,要求取之以货币补助形式,而货币补助形式的持久性差。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失地农民当中的认可度还有待提升。
4.长安区失地农民生计安排及路径选择
4.1 长安区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解决途径
政府必须对失地农民这一时代产物彻底重视起来,认识到不正确处理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首先,应将征地范围明确化,建立公开、透明、社会化的征地管理体系,并成立相关监管机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降低失地农民的无谓增加。其次,要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的具体标准作统一、详细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建立征地费的收支监管机制,把土地补偿安置的落实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可操作的轨道。保障失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失地补偿,以保障其有精力进行培训学习求职等活动。最后,丰富安置补偿方式,单纯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存在着较大隐患,应加大就业安置及培训工作的执行力度,改善执行方式。政府牵头,动员企业联合进行失地农民的工作安置问题,可组织进行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同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可适度减免部分税收。
4.2 长安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解决途径
4.2.1 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基本素质
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失地农民依靠自己劳动,降低对政府或其他企业的依赖性,为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自行组织或调动企业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失地农民只有接受了有针对性及应用性的,并符合市场导向的“订单培训”,才能更好地和市场接轨,从而提升自己在企业的工作地位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失地农民的子女教育问题,必须从小对他们进行知识技能的学习,保证适龄儿童的入学率,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与城镇人口的差别,保证将来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工作。
4.2.2 搭建就业平台,改善就业质量
政府应加强就业引导工作,首先,建立失地(下转第275页)(上接第273页)农民的档案资料库,能全面了解失地农民的状况。其次,鼓励企业组织针对于失地农民的招聘,改变原来的单纯依靠介绍求职、依靠劳务市场奔走求职的老路,提高求职的成功率,可以帮助失地农民建立电子档案以在就业信息网,拓展他们的就业空间,也可以就地建立供求信息宣传栏,增强企业与失地农民的互动往来。
4.3 长安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途径
4.3.1 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启动失地农民社保
为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长安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以土地换保障”等有效办法,有效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启动失地农民社保。在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长安区缴纳社保基金根据各乡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对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4.3.2 加强社保宣传力度,介绍普及相关政策
根据表3的数据可以显示,目前42.20%的失地农民认为农村社保是养老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愿意以较低的投入加入农村社保。但是还是有绝大多数的人更支持养儿防老或者其他自主防老的方式。政府应向失地农民进行适度的宣传,告知当其土地被征用后,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除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助外,并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或采取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的形式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生活补助。社保体系变化后,缴款方式及相关制度都有一定更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介绍普及相关的社保知识,帮助失地农民了解具体政策的变化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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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艳,李华,陆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现状分析及其对策——基于西安曲江新区的调查[J].经济师,2010(3):23-24.
作者简介:
曾嘉懿(1985—),陕西山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区域经济。
董晓英(1984—),河南开封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论文摘要:台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业用地的扩张以及大规模的城市化进展,使得大量的农用地非农化,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失地农民群体。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通过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机制的发展模式研究,探寻运作过程中各职能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差异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体制性因素,总结和探索推广的途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工业区、开发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大(虽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作为1种生产资料,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时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也能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来源的职业。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就业安置途径艰难,同时大多数农民对现金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根本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1、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也各有特色,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1嘉兴模式:土地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户,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流转给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换机构,由土地置换机构为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现有家庭成员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土地置换机构将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失地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水利设施费、撤组转户费等费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换股权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摊给农民,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由自然形态向资本形态的过渡。
1. 3芜湖模式: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该种模式中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农民按年分红,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综合开发
湖南省长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三集中、三统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②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③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小区管委会对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进行集体统筹管理和使用。
2、台州市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间,浙江省台州市市区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积为6 428. 4 hm2,占征地总面积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农民人数达9. 78万人次。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但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经发展角度考虑,对市区用地指标进行政策倾斜,加之市区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台州市区用地指标稳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农民人数呈逐年增加之势,而人均耕地逐年减少,2007年耕地面积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压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农民基本状况
为了准确分析台州市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其影响,作者在3个不同乡镇的10个村社随机抽取30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为确保调查质量和真实了解农户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况,对样本户全部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通过观察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准确全面反映失地农户的实际情况。
在调查的样本户中,共计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总数的50.8 %;男性540人,占总数的49.2 %。按被调查农民的学历划分,被调查农民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学历324人,占30. 15 %;高中学历133人,占12. 22%;职高学历4人,占0. 37%;中专学历32人,占2. 94 %;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仅占5. 32%。调查对象中有职业技能的人数不多,而且多是驾驶、泥(木)工活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专业工种。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访问者的50%。该结果明显受访问过程中被调查对象选择的影响。因为台州市农民在外从商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力大多已外出,采访对象多为老人和妇女,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也就是说,样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区的整体教育程度低。因此,尽管当前总体上农户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该次调查受样本户选择方面的影响,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表2)。
2. 2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在所调查的300户农户中,共有劳动力664人,其中无业或失业人员12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9%,他们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没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业的539个劳动力中,自己联系找到工作的为21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1%;通过亲友或其他关系找到工作的为173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6 %;安置就业只有86人,占被调查劳动力人数的13%;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的招聘广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别为3%和2%。 转贴于 调查农户劳动力就业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失地农民无业和失业情况较为严重。②自谋职业依然是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③农民获得就业信息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职业中介机构和宣传传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④受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制约,招工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作用和意义日趋降低。⑤台州市区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就业面临着供需脱节的突出矛盾,其未来前景不容乐观。⑥从就业流向看,第一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大量减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农民绝大多数完全脱离土地,离开第一产业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许多农户有偿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体组织统一出租给政府经营,只有不足20%的失地农民仍然在第一产业就业。⑦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人数增加比较明显,总量超过80 %,而且仍然表现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部分农民就业适应能力相对较强,他们或者做点小生意,或者从事进人门槛较低的建筑和服务等行业。在二、三产业中,房屋租赁是台州市区失地农民收人的1个重要来源。台州市区位于台州中心城区,作为沿海地区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再加上台州市区本身经济发达,吸引了大批外来打工者,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需要有落脚之地,所以房屋租赁有长期有效的市场。所以,对于台州市区的失地农民而言,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他们稳定收人的主要来源。
3、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创新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
3. 1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模式,实行“即征即保”
对被征地村的农民一律实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农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造成大部分失地农民,尤其是经济较落后乡镇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自愿办理社保。但从长远角度而言,不建立长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三农”问题难以解决,今后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同时,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保障工作的具体流转程序。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促进“即征即保”工作顺利展开。“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部门可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得办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续。
3. 2创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稳固资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建立财政社保专户在“即征即保”过程中,政府出资部分要及时进人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确保到位。对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担资金,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应到期限,督促各级政府抓紧在短时间内实现到位。但从台州市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资部分往往规定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没有提取这笔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创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机制,将政府支出部分计人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拍卖成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缴,直接划人财政社保专户,专款滚存使用,这样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纳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资金标准按一次性补缴金额进行测算。
3.2.2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落实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责任针对当前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地价大幅上升的新情况,按照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区片综合价,并扩大征地区片综合价覆盖范围。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出让收人的使用必须首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补偿费视各村集体经济实力情况,原则上留在村集体,用于支付村集体缴纳部分;土地安置补偿费除用于支付社保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有结余的,再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3. 3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机制,实现公平公正
改变交费方式,采用一次性缴足保障资金做法,坚持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当地政府承担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列人土地出让价格内;村组集体和农民个人承担70 %,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参保人员,尚未缴足村选定年限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补交缴足,一次性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体系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业人口位居全国第一。随着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河南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虽然优于老农保,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部门对于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试点县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县级电视台或者广播中对新农保有专门的介绍,但县级电台的收视率极低,县级广播收听率更低。通过县级报纸宣传效果更不好,因为很少会有农村居民花钱去购买这类报纸。在乡村一级。更多的宣传方式是发放宣传册或者通过村广播。村广播虽然可以使村中每个人都听到,但仅仅依靠广播,村民并不能对新农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终.真正起作用的是发放到每个家庭的宣传册。宣传册上讲的很详细,但是对于普通农村居民来讲,能够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人寥寥无几。宣传方式不当,宣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是造成新农保参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强制性引发的问题
对于养老保险,如果是非强制的,就会出现年龄大的人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逆选择现象。目前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地区年长者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现象很普遍,这就会提高整个养老保险的风险水平,增加国家对保险金的支付负担。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方容易引发诸如骗保等道德风险。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道德风险:一是由于农村户籍管理不规范.出现年龄虚报谎报现象。如果是虚报年龄此时恰好到了六十岁,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二是有的家庭为了骗取养老保险金,对于已经过世的老人不进行户口注销,这样就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三是有些人分别拥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户口.出现重复投保重复领取保险金现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不足
《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首先,虽然新农保中政府筹资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筹资高达40%的比例来讲。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体补助部分,除了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等,大部分村集体没有什么收入。至于社会资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实施意见》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形同虚设。再者,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100元缴费。政府补贴力度小,集体补助无望,个人缴费水平低下.无疑会大大降低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资规模.从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面临很大风险。目前,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是按照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来计息,这虽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长期来看无法跑赢CPI,难以达到资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它的直接投资。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而县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有限,很难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统筹层次过低.也是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碍。至于统筹层次将来提高到哪个级别,《实施意见》并没有加以明确。
(五)新农保支付水平低,无法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中对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做一下计算,假设某年龄为45周岁的投保人,个人年缴费100元,加上政府补贴缴费的30元,缴费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此人60岁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养老金。如果此人年缴费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养老金。调查显示:农村低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141元,而低收入户一般会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53%,其余的部分还要通过家庭养老或者其它途径解决。高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336元。一般会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支付水平低,特别是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养老金支付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消费支出,这也是新农保吸引力不足的一个原因。
(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保的衔接问题
首先。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新农保尽管确定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其次,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复杂。面临诸多技术性的难题,包括新老衔接、城乡衔接、地区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身份可能随时转换.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如何衔接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是以县为单位,缺少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虽然一些地方探索开展新农保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别较大。同时,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农村同时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为一体,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定性,导致农民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统一性,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不能转移,影响人口的正常流动;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权威性,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对完善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怀疑态度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对新农保的种种顾虑。首先,除了上述宣传方式外,应当在农村集镇、庙会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戏剧、说唱等方式宣传新农保。其次,增派相关专业人员下乡包干挨家挨户宣传新农保,深入浅出地向农村居民讲解新农保.以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使他们真正理解新农保的原理、运作过程等。再次,充分发挥农村中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使其以身作则,先行加入新农保。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对60岁以上老人无需缴费发放养老金,让这部分人尝到甜头,让他们相信政府在确确实实为农民办好事,其他农民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新农保的顾虑。 转贴于
(二)防范和化解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防范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可以规定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求其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强制性参保。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选择。此外,可以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当然,解决逆选择的根本办法还是尽快实现新农合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对于新农保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参保到龄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相片三对照,确保准确无误后发放领取证和银联卡。二是以村为单位,对参保人员和到龄人员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认真查处虚报冒领责任人,对冒领者进行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四是每年定期审查,年审工作实行到村串户服务,认真普查领取人的生存和身体状况。建立电子档案,跟踪调查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集体补助部分.相应增加高缴费档次
首先.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应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农保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财政和省、市一级财政的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要保证集体补助部分。尽管目前集体经济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农村.特别是私营企业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村集体的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对于这些村集体。应当提高其对新农保的补贴比例。最后,对于个人缴费,应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提高整体缴费水平。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通过上述措施,充分保证新农保资金的来源,进而保证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统筹层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由县级到市级统筹进而实现省级统筹,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其次,拓宽新农保资金投资渠道。可以适当进入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也可购买绩优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不断拓宽农村养老基金增值的新领域。最后,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要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
(五)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它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六)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在农村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发挥其对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发挥商业寿险的作用,作为对新农保的有益补充。农村高收人群体可以投保商业寿险.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发挥土地养老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农村老人在70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碍,在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发挥新农保、家庭养老、商业保险和土地养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
摘要: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是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各地在城镇化过程中已经摸索出不同的补偿模式。只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失地农民补偿,才能使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共同成果。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补偿模式;补偿标准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路径,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村人口众多,进入近代后中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发展迅速。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农村人口总数逐步减少,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由1978年的82.08%降低至2006年的56.10%。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必然导致对原有农民土地的征用,但由于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不合理政策,使失地农民在就业、子女教育、养老保险等方面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国民待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下降的占60%以上,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这个困局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如何打破二元经济结构,关键在于失地农民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只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失地农民补偿才能使失地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共同成果。
一、失地农民现行补偿模式评价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现行的征地补偿主要模式
1.货币补偿模式
货币补偿模式是指政府将失地补偿费用以货币形式给予失地农民,其补偿和安置的核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完全的货币补偿,补偿后被征地农民自谋出路,政府不再承担责任。现在主要有一次性货币补偿模式和分期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次性货币补偿是政府将失地补偿费用一次性给农民,这种补偿模式当前采用最多。如南京市在2004年前、北京的门头沟地区、太原市郊区在进行补偿时都采用这种模式。分期货币补偿是指政府把失地补偿费用按月、年定期给失地农民,这种方式采用不多,如北戴河的征地补偿就采用的这种方法。
货币补偿模式比较容易执行,补偿标准确定后,只要补偿资金封闭运行就能保证资金到位,在短期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补偿办法侧重考虑失地农民暂时性的生活问题,不能对失地农民形成长久的保障机制,失地农民普遍出现了坐吃山空的困境。由于许多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低,失去土地后缺乏再就业技能,导致生活无着,失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2.非货币补偿模式
各个地区在进行补偿安置时,针对货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还探索了其他非货币补偿模式,如土地换社保、土地入股、组合补偿等。
一是土地换社保补偿模式。成都市在失地农民补偿上进行了探索,对2004年之后的失地农民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提供不同的保障制度安排,实施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对进入社保体系的失地农民不再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上海市于2003年对失地农民推出了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除了支付补偿金之外,要求失地农民全部参加保险。此外,政府还为失地农民建立一定的补充社会保险费,这样可以提高失地农民以后的养老待遇以及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生活保障。
这种补偿方式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参保门槛,能够最大限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满足失地农民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从源头上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和发展;为失地农民建立了长效保障机制,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这种保障制度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对失地补偿金可以理性安排,政府逐步从征地主体转变为政策制定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使得政府责任进一步显化。
但是这种补偿方式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如上海、北京、成都、广州等,适用于地方财政基础较为雄厚的地区。中国当前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二元经济结构很明显,南北差距、东西差距、大小城市郊区差别等使得许多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时面临着财政困难,如果全面入社保则容易给地方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
二是土地入股补偿模式。土地入股模式是对失地农民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采取股份的形式,实行劳资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补偿模式。总结为“土地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这种新的模式发挥企业的作用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兼顾农民长短期损失,政府以最小的财政投入完成土地征收。但是,土地入股模式存在着委托问题,村集体能否完全代表村民的利益取决于村级治理结构,还由于不同村之间情况不同,需要通过设计激励机制完善委托,并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
三是组合补偿模式。北京市大兴区在失地补偿中推出了生活、就业、养老保险和集体资产收益的“三加一”征地补偿模式。这种模式除了发放征地最低保护标准补偿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力安置机制外,引导农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使土地在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北京市石景山区在2004年尝试了一种新的补偿方式——留业安置模式:在发放补偿的同时,在开发的房地产中留一部分物业给失地农民使用,这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失地农民,这样的模式使得失地农民不至于在失去土地后没有产业,部分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这种补偿模式从多方位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为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身份提供了一条比较好的途径,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尽快的融入城镇居民生活当中。
(二)现有补偿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这些补偿模式在各地均有探索和实践,有的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经验,但就我们调查情况看,这些征地补偿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共同的问题。
一是这些模式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主要考虑了老年人的保障问题,而对青年人的就业发展问题和受教育问题关注较少,并且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青年人由于缺少教育,很容易成为流浪人员,增加了社会的管理难度和不稳定性。
二是在对失地农民补偿时,政策经常有变化,同时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国家补偿费在分配时,由于是由村集体进行分配,这样就存在一个委托问题,如何使得村集体对补偿费用及时足额给失地农民,是当前和以后都要注重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是对失地农民身份转化考虑的比较少。农民失去土地后成为城镇居民,但所享受的政策待遇差别很大,农民失地后长期发展得不到保证;不同经济发展地区补偿情况差别很大。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文化程度比较低,造成就业等困难,子女受教育等问题这些模式里考虑比较少。
四是这些模式基本上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这些地区本来资源就比较丰富,政府财政收入比较高,对失地农民补偿相对也比较成熟。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域、省份、城市解决的方式必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城镇化过程中的指导原则应该是相同的,为此,迫切需要一个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二、失地农民利益补偿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在征地补偿中主要采用全部补偿原则、相对补偿原则、部分补偿原则三种。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占据主导地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制定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
中国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政府、农民、征地方的三方利益博弈,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制定失地农民补偿原则的基础。第一,补偿标准制定的多与少的问题,征地方希望支付补偿少些,而农民则希望获得的补偿多些,政府面临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二,补偿执行难与易的问题,货币补偿实施比较容易,没有后续工程,而非货币补偿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难点,如何解决执行难易的问题也是补偿原则的关键;第三失地农民短期利益和长期补偿的关系,补偿对失地农民的短期生活补偿和长期补偿应该达到什么标准。
从原则上分析,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应坚持效率和公平。效率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目标,这个目标在可以最大化社会成员效用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公平标准要求失地农民获得土地的全部补偿。要实现效率和公平两个政策目标,我们认为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兼顾失地农民短期和长期损失的原则
在中国,土地对于农民更多的体现为基本生活保障和长期生存之本。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必须兼顾农民的短期损失如农作物损失、即期利益损失等,还必须考虑失地农民的长期损失如土地的保险功能、子女教育、就业等损失。
(二)与当地财政经济相适应的原则
补偿标准必须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确定,避免出现“财政错觉”(FiscalIllusion)①,因为,一方面土地增值程度与地方经济发展、土地供求关系密切,而这两者的发展程度都影响到地方财政;另一方面只有可支付的能力才是真实履行的能力,要把补偿落到实处,也必须坚持与地方财政相适应的原则。
(三)公平合法的原则
保证征收农民土地从程序到执行公正合法。当前许多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主要原因就是征地程序不透明,执行中补偿费不能及时发放。必须要有一个公平的补偿要求程序和执行的公正合法。
(四)区分公益和商业征地原则
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的补偿标准应该不同,公益性征地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外部效应大,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商业性用地是为了获取土地开发后的商业性收益,主要由开发商投入。在确定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时也应该体现这种差别。
三、失地农民利益补偿机制建设思路
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关键在于打破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体现在城镇化的具体过程中。建议沿着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到补偿政策的执行,再到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一条从简到繁,逐步深入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一)制定公平合理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
在制订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土地给农民带来的收入外,还要考虑土地的保障功能和失地农民按城市方式生产、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不仅使得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可以得到提高;不仅要考虑失去土地的直接损失,也要考虑与土地有关的间接损失,逐步走向按照土地市场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二)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保障补偿政策到位
现在的土地补偿程序是从谈判到领取补偿费都是由村集体代表失地农民进行的,根据经济学假设,村集体为理性的,那么就可能出现为了自己的利益如地位、和政府关系等行为,损害失地农民的行为。在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保障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这应该是进一步规范的重点。
当前,重要的是建立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互信机制,保证村集体真正代表村民利益。通过村集体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行为规范化,保证补偿政策的顺利落实。北京市从2004年开始推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的代表即村集体通过协商来确定,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方式使得失地农民也参与到制订补偿标准中来,使得失地农民有了体现自己意愿的渠道。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