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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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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报告

公安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近一个时期以来,相继发生的几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校园安全的警钟再次敲响。确保校园安全,让每一位莘莘学子都能有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已经成为国家行动。

近年来,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校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始终把校园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特别是,在省市校园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和县局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以后,我们认真反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从而有力地落实了省市县各级会议和文件精神,消除了校园安全隐患,在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我校抓校园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各项安全措施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常务主管,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安排校园安全工作。与此同时,学校还成立了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安排、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必须依靠科学、刚性的制度来保障。为此,我们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责任追究。

1、在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校园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定了《校园安全工作要求》,具体规定了安全工作的基本规范,突显安全工作定时、定点、定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思路。一系列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出台和有效实施,为建立良性校园安全工作运作机制提供了坚强支撑。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安全责任。在校园安全工作的运作上,形成了校长全盘负责,主管副校长主抓,校级领导分块抓,部门主任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具体来说,就是校长作为法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全面督促、指导校园安全工作,主管政教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主管就业安置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中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工会主席全面负责教师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部门主任具体落实、检查、监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及财产安全管理工作。

3、签订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书。学校将安全工作分为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安保稳定、基建管理等五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所辖部门主任具体主管。校长同五个工作小组签订安全工作任务书,各工作小组再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分别同所属教师、干事签订安全工作任务书。做到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日常工作“一岗双责”。

4、实行责任追究。学校在安全责任追究上突显两个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是,事前追究,即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但因思想麻痹大意,随意脱岗,视其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二是,事后追究,即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严厉处理。

三、具体做法

1、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万无一失。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学校门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加强门卫安全就显得异常重要。为此,

一是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都有一名领导在校门口坐班,检查、督促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履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是加强保卫力量。在原有4名保卫人员的基础上,又抽调两名35岁以下,年富力强的男教师从事保卫工作,并为保卫人员配备了警服和相应的防爆器材,做到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

三是严格出入校门人员的登记制度。学校杜绝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因公入校的人员,须凭身份证登记,并预约验证后,方允许入校。

四是精心做好学生上放学期间的安保工作。在学生上放学期间,五名领导带班,四名保卫人员及公安干警,共同维护秩序,保护学生。

(2)强化校内巡查。学校每天都有一名领导负责,带领一名保卫人员、两名处室干事在校内进行全面巡查,特别是抓好学生吃饭、活动、下课、晚自习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巡查,及时处理纠纷,化解学生间的矛盾。

(3)重视课堂安全工作。学校坚持实施每节课点名制度,对无故缺勤的学生,由科任教师及时报告教导处和政教处,教导处和政教处联系班主任或学生家长摸清情况,防患于未然。

(4)切实做好宿舍管理。学校为学生宿舍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每天晚眠前,由值班领导和班主任配合宿舍管理员详细点名、查床,并翔实记在检查情况,保障在宿舍管理上不留纰漏。

2、加强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学校专门安排一名领导管理师生食堂和食品安全工作。

一是坚持做到了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二是严格落实定点采买、索取发票制度。

公安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样本修改的动因及目的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通过这次活动。发现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还存在很多问题,审查报告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合理,如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6月正式启动样本的修改程序。在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河南赵作海重大冤错案件暴露出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因此,这次修改样本没有停留在格式、体例的调整上,而是结合冤错案件专题调研材料,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如何通过审查报告样本的设置,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的是为了通过制定出更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够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积极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思路,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最后,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论证,新样本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制定下发。

二、新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的格式较为复杂,制作起来工作量较大。案件有繁有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简化制作审查报告,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意见》)也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有益尝试。鉴于上述情况,我们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将样本设计成普通版和简化版两种格式,以便各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形成,简化版样本则主要是依据《快速办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普通版样本的基础上进行简化而成。其中简化版样本在正文“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规定了适用简化版样本的范围是“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由于公诉案件一审与二审在审查内容、审点,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制作审查报告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将此次修改后的样本名称确定为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另外,为了使用方便,这次修改样本,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不再另行设计单独的制作说明。

三、普通版样本重点内容解读

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中内容交叉、重复的部分进行整合、删简,并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后形成。由于篇幅所限,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体结构

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原样本正文中“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项,将这两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纳入导语部分一并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列为附件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将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而将其中有关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等内容独立设置为一项,即“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将正文中“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三部分内容合并为一项,即“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原样本将事实与证据分开表述和论证,不仅容易割裂二者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尤其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

(二)关于“二、发、破案经过”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发、破案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三)关于“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独立设置为一项,目的是为了强化承办人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

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四)关于“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

该部分是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因此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以引导承办人注重对单个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改变在审查中主要围绕口供进行证据印证的审查方法,进一步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总的要求,即“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不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了解承办人认定的具体事实、证据的问题。

其次,对事实的叙写提出具体要求,以提示、引导承办人如何明确、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是明确要求“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这是因为“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二是针对实践中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三是对于共同犯罪,提示承办人要对“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事实冗长繁琐的问题,提示承办人“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

第三,对证据的摘录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相关提示。一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围绕认定的事实,把一些没有认定的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二是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案件先从口供看起,再比对其他证据的习惯,要求“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三是为引导承办人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及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要求“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四是为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单个证据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和初步比对(包括纵向比对,如某个证据前后变化情况:横向比对,即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差异等),为后面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并提示“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五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全面或者摘录证据过于冗长繁琐等问题,明确要求并提示“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承办人全面、客观地表述单个证据的证据状态,从而促进其排除非法、虚假证据,补充完善瑕疵证据,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如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把与口供相印证但来源不清的物证作为定案依据,把与口供相印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辨认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而导致严重错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易失真的特性,简单以口供为基准来比对其他证据,很容易被误导。从而无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不科学的审查方法,强调注重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以保证每一单个证据在纳入印证体系之前尽可能具备真实性保障。

最后,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不到位,甚至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的问题,在前面对单个证据的初步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规范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内容。引导承办人全方位、有层次、有条理地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对此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

持等,因此需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论证。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以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公诉人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整体上、逻辑上审查、判断、分析、把握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公诉案件审查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因此高度重视审查报告关于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制作,不断地实践、总结,是我们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

(五)关于“七、承办人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论证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引导承办人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论证:

一是提示承办人应当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论证。第一个层次是“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虽然新样本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要求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但由于定性与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要求在这部分先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这样有利于思路衔接。第二个层次是“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要求“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引导承办人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个层次是“量刑建议”,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当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已势在必行。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因此审查报告样本应当将量刑建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论证,且相关制作内容、要求应当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公安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罗城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绝大多数安监工作人员能做到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但安监系统内业存在极少数安监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一、我县安监系统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特点主要是

1、我县安监系统存在的渎职犯罪频发,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其它犯罪。从我院历年查办的安监系统的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安监系统的渎职犯罪占了很大的比重,我院办理的关于安全生产的申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市有由于我县安监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所引发的,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从历年来我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来看,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影响我县社会和谐未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2、安监系统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安全责任观念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等问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轻视理论学习,没有正确树立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多人本身作为安监系统的专业人员却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一知半解,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我院反贪局侦查吴某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平时就忽略政治学习,不注重自身的道德建设,上班时间常常擅自离岗去玩牌娱乐,严重违反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但是在年底单位评优评先进时却榜上有名,这种情况也是单位体制不健全的一个重要体现,作为安检局的领导班子也应该严查这种反常的现象,进行单位内部的整改。

3、单位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犯罪嫌疑人吴贵华个人肆意歪曲国家政策上允许的弹性政策,在执行政策时无限扩大自由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安监局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促使了即使发现问题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也没有人监督和解决,最后造成严重后果。

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本县安监局单位监督制约机制的松懈。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有些执法环节游离于监督之外,使得个别安监工作人员钻了制度不严的空子,很多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安监局内部具体可行的监督制度还不完善权力行使无序,缺乏有效地程序制约,形成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局面。

2、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的重要性,政治思想素质低下,轻视理论学习,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还有很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职责不明确,纪律作风懒散,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在上班时间离岗玩乐就可以看出其根本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的观念淡薄,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更别谈兢兢业业的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

3、本县安监局在单位管理上措施还不够完善。随着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安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不断推进,为安监工作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搞活安监工作总是表现出它的滞后性,而且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统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有些制度约束力不够,操作性不强,最为关键的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和落实,往往是说得多,真正执行的少,落实的少。

4、职责不明确,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近年来发生的很多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很多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业主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职工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差,加上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最后酿成了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在事故的责任处理上,很多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三、预防建议和对策

1、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建设,切实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有针对性的对领导干部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等活动,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安监系统的作风建设。在系统内部大力宣传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典型,不定期邀请检察院或者纪检部门的同志进行警示教育讲课,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公安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你可以到该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投诉该交警不作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安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5月10日至5月14日

二、督察分组:

第一组:组长:副区长

成员: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各一名

检查单位:派出所

第二组:组长: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各一名

检查单位:派出所

第三组:组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各一名

检查单位:派出所

三、督察内容:

(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情况

总体情况:查看各单位全面动员部署、推进“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查阅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任务目标完成落实情况等相关台账资料:

(1)查看会议部署“防火墙”工作情况;

(2)查看制定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任务目标分解情况(是否制定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

1、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①各乡镇(街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将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管理体系;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③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④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2)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街(镇)要加大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的力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结合旧城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屋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区消防安全环境。

(3)落实检查考评责任。①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②各乡镇、街道与所属村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由街镇与所属社区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③各街(乡镇)要对所属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2、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1)查看各派出所动员部署会、召开现场会等有关会议情况,公安派出所是否对所列管的人员密集场所组织达标考评,查阅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年度目标进展情况等台账及相关资料。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达到60%以上考评达标;

(2)检查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①社会单位要100%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

②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巡查队伍建设情况;

③社会单位是否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

④是否制定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岗位自查细则;

⑤是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是否设置单位内部检查用文书,是否设置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

(3)检查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①“两支力量”建设情况,即第一灭火力量和第二灭火力量建设;

②查看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③查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基本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应急处置程序);

(4)检查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①查看单位疏散引导员岗位设置情况;

②处置火灾信息告知方式;

③组织疏散的方式、方法是否正确;

④实地假设火场查验社会单位处置程序(以上①②③)落实情况。

(5)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①单位是否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接受消防专业培训;

②是否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计划、编发教材、开展考核;

③特殊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④单位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消防宣传;

⑤是否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即消防设施类标识、提示性标识、警示性标识。

3、农村、城市社区“四个基础”建设情况

(1)查看有关会议情况,查阅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台账及相关资料。

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②所有的行政村、社区要全部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①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与村(居)民制定并签订《防火公约》,全面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是否设立兼职防火巡视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查看防火安全组织建立情况;

②社区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互查互检,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的农户;

③每个城镇社区、村庄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④是否制作消防设施分布图、消防组织网络图;

⑤查看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火灾情况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消防会议记录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消防巡查档案、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①查看村民委员会编制简易消防规划台账资料;

②消火栓建设情况;

③100%以上的社区要分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并确定维护、看管责任人员,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每年组织2次演练,提高灭火疏散能力

④查看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记录。

(二)“五大”行动贯彻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是否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合一”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查看会议部署情况,确定本地工作重点和针对性措施;

2、查看各类排查整治的相关基础台帐,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等档案;

3、查看各类排查整治的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的跟踪整改机制;

4、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迅速部署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公布举报火灾隐患电话。

5、网格化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6、组织开展大宣传大培训情况

(1)各乡镇、街道是否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2)是否组织本地负责消防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并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内容;

(3)是否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结合重点时期和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活动;督促本地区所有学校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发放“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4)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在各个小区的每栋住宅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社区主要街道和居民楼出入口张贴《防火公约》和宣传标语、宣传画;

(5)是否完成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确定消防志愿者试点社区、学校、企业不少于1个。

(三)“三合一”整治工作情况

各乡镇(街道)是否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32号),全面贯彻部署“三合一”整治工作。

1、查看部署情况,是否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

2、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以“三合一”场所等为重点的检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辖区内“三合一”情况,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底数情况并建立健全基础台帐数据;

3、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是否依法督促整改,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督改机制,把区域性“三合一”场所作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点,一抓到底,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4、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在5月15日以前,是否完成对“三合一”场所进行一次回访,坚决防止回潮。

(四)宾馆(旅社)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情况

1、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是否贯彻传达贯彻“4.25”北京大兴区旧官镇一四层楼房及“5.1”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等重大火灾事故通报,及时部署区政府《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精神,查看会议记录;

2、迅速组织专人对辖区宾馆(旅社)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台帐有检查记录。

四、督察方法

(一)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二)采取以暗访督查为主、明查为辅和白天与夜间相结合等方法,重点对派出所所辖的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暗访督查,举一反三,认真督办整改;

(三)原则上要抽查每个乡镇(街道)辖下的1个社区(村),实地随机抽查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单位1家,宾馆(旅社)1家,回访“三合一”场所1家。

五、工作要求

1、督察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一线认真开展督察,做到既摸清情况,找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又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

2、督察组要通过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看有关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检查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3、督导工作要以各类工作部署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提出问题的准确性,确保督察效果真实、客观,并对督察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