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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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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农村农田是不可以建房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农田保护区域之内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或者进行其它损害基本农田的活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房,在被发现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主实施罚款,或是限期拆除农村自建房的处罚。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

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农田保护区域之内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或者进行其它损害基本农田的活动。

(来源:文章屋网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为规范耕地调整为鱼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耕地和鱼塘的界定

耕地具体界定以我市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二调数据库”)中认定的耕地为准。鱼塘指用于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分类可归纳为其它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类型。耕地调整为鱼塘属农业结构调整。

耕地调整为鱼塘的申请条件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范围内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确需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二调数据库中认定为耕地,但因土壤耕作层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的耕地,依据土地现状条件适合用于水产养殖,可依照《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按程序依法申请办理地类变更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将耕地调整为鱼塘,实施水产养殖。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可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调整为鱼塘,发展水产养殖,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依照《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三)因设施农用地项目需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相关规定,确需将部分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变为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可按该文件规定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经营者需出具复耕承诺,项目到期后按要求恢复成耕地。

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审批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批准后,方可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由农户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技、农经、国土资源、动物防疫站(水产)等部门复核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农经、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

严格耕地调整为鱼塘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耕地调整为鱼塘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产、农业、农经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对耕地调整为鱼塘行为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鱼塘、借机擅自将农田改鱼塘套取政府高额补偿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耕地改鱼塘,不得在政府征地通告后进行耕地改鱼塘,以套取政府高额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鱼塘,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鱼塘,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改鱼塘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项目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划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十条本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国务院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自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第十四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责其所有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承包者是该农田的保护人。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

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

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农田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条耕地开垦费由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计划,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国有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

(四)其他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增施有机肥料,坚持秸杆还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大力发展无公害生产,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

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变化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在基本农田的营养分析、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

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上兴建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区关于开展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有关精神,我镇开展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作以汇报:

为了加强对__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____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工作领导组”,成员由镇国土、农经、统计等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自查组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全面开展__年度行政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按照区政府《__年度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镇自查工作组在领导组领导下,于__年2月10日开始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依据本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__年2月,镇政府召开了耕地保护工作会议,镇主要领导与全镇13个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要求各村召开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要求各村与组、组与农户都要签订责任书,并要求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因此,我镇耕地保护工作资料齐全、真实,真正做到和落实了各级耕地保护责任制。

二是本年度实际耕地变化情况的检查,__年我们对本年度耕地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年初全镇耕地面积为6926.99公顷,年末耕地面积仍为6926.99公顷,耕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三是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本镇大岗、光明、西河、大牛等村申报的已通过省级验收确认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跟踪监管复垦后地块的有无闲置、抛荒情况,经检查未发现闲置抛荒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