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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初期时事新闻多被列为高中政治考试中的必考内容,而当前高中政治必修课的基础知识中诸如认识论、辩证法、唯物论等均离不开现实生活中的各类时事新闻要素的有效融合。高中政治的日常学习相对而言更偏重于理论化,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思考能力以及理论联系现实的能力,对此,在对日常时事新闻的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适当地以课本的专业知识加以引导,尤其是在逐步积累深厚的时事新闻之后,在课堂上无论学生还是教师在解读和讲解高中政治的知识点时,就更能有的放矢。同样,学生在接触了大量的时事新闻并将其与课本知识糅合起来进行理解之后,其新闻敏感性、政治敏感性以及将课本知识与社会现实融合的能力等必然会迅速提升。为了保障学生对时事新闻的研究能力,教师可以在课前设置新闻五分钟播报和讨论时间。将学生按照政治课值日生的方式进行分组,上课初期学生不但需要对当前国内外的新闻进行播报,还需要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与课本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表达,其他学生可以作为点评方和辩论方。这种方式对学生知识、眼界、视野等都能有效扩展和提升,以及对学生注意力的吸引和对课堂气氛的有效调节等均有一定的促进效果。学生将理论和时事新闻之间进行融合之后,其思维能力、观察能力以及与其他学生进行辩论时的语言表达能力也同样可以得到系统地提升。
二、转变课堂学习观念,合理安排新闻运用时间
(一)逐步开展主题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政治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单纯学习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政治应该是高于生活但同时与生活有极大的联系性的基础学科。在对政治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将具体的学习与生活巧妙地联系起来,不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利于将学生的思维从书本中脱离出来,逐渐将自身的视角从理论学习转移到社会生活中来。以近期比较火热的“青奥会”为例,“青奥会”本身与青少年的成长紧密相关,因此,与“青奥会”紧密相关的各类时事新闻均可以在课上以主题讨论会的形式来进行。但是在针对新闻话题展开分析之前,建议教师不要采用传统的教师挑选题,学生被动参与的方式,而应由学生根据时事的变化自行选择与课上内容讲解相关的话题作为材料。此种教学模式,将原本以如何应对答题的知识点固有化和模式化所带给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进行了缓解,枯燥无味的教学开始因为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变得更具有趣味性。
(二)巧妙设计课堂内容,融入时事新闻讨论
时事新闻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的融入同样需要巧妙构思,一般来说教师习惯性地在上课伊始的5分钟到10分钟内,或者在下课之前的5分钟到10分钟内,将时事新闻融入进来与学生们进行探讨。但是从教学实践效果来看,下课之前的5分钟到10分钟内学生的思维还可能在教师所讲解的课程内容中,这时候带入时事新闻对于学生思维的迅速转变自然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建议教师将时事新闻作为课上讲解时重要的材料在课程中有选择性地进行融合。当学生带着疑问和新鲜感来面对课堂讲解的转变时,其对本课内容的总结、领悟和归纳等能力,自然会得到有效提升。
论文摘要:明代诗论家对杜诗诗史说的阐释有着独特的视点,杨慎首发其论,驳斥诗史合称,认为诗不可兼史;而许学夷等依据杜诗本身特色,虽在理论上同意杨说,但对杜诗诗艺的评价从另一角度肯定了杜诗诗史说;王文禄则从杜甫本人人手,揭示出诗史产生最根本的原因。他们推动了杜诗诗史说的发展。
自孟綮《本事诗·高逸第三》以诗史之称评价杜诗后,这一说法便成为后代诗论家考评杜诗的重要层面。观孟綮所论,“毕陈”、“推见”、“殆无”表明叙事详尽,而“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指明所叙事类,由此而论,诗史意应为杜诗详尽地记述了自己的生活事实,接近似《史记》列传体的诗。晚唐时,李肇的《唐国史补》,郑处诲的《明皇杂录》,康骈《剧谈录》等书多引杜诗以证史事,如《悲陈陶》、《悲青坂》、观水涨》、《草堂》等。及至宋代,宋祁《新唐书·杜甫传赞》云:“甫又善陈时事,律切精深,至千言不少衰,世号诗史。”陈岩肖《庚溪诗话》卷上云:“杜少陵子美诗,多纪当时事,皆有依据,古号诗史。”以时事来申述孟綮语“禄山之难”“流离陇蜀”,已将杜甫个人的历史置换为当时的社会历史,依据是杜诗多处涉及当时事,且多首杜诗直叙时事,或叙议时事。而史绳祖在《学斋占毕》中云:“……先儒谓韩昌黎文无一字无来处,柳子厚文无两字来处。余谓杜子美诗史亦然。为其字字有证据,故以史名。”姚宽《西溪从语》云:“或谓诗史者,有年月、地里、本末之类,故名诗史。”此解释方法发展到极致,便出现了史注杜诗。刘克庄《再跋陈禹锡杜诗补注》云:“盖杜公歌不过唐事,他人引群书笺释,多不咏着题。禹锡专以新旧唐书为按,诗史为断,故自题其书日:‘史注杜诗’。”在他们的论述里,诗史的意义变为杜诗中语言的实际可考了。诗史中史义的变迁,可视为进一步阐明杜诗的必然结果,然时事与一人之史差别巨大,且以时事义诠释诗史,值得商榷。
明人对宋元诗话,多作省悟、反驳。他们不拘泥于前代论述,多有发明。何景明《明月篇序》以诗“贵情思而轻事实”为理论基点,对杜诗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博涉世故”、多叙时事的杜诗,比、兴少而赋体多,与《风》诗传统相背,不合诗旨。王廷相亦有相近的看法。对“诗史”说辨证尤力的首推杨慎。他紧承二人路数,对诗史说作了更细致的驳斥。《升庵诗话》卷四《诗史》云:“宋人以杜子美能以韵语记时事,谓之‘诗史’。鄙哉宋人之见,不足以论诗也。夫六经各有体,《易》以道阴阳,<书》以道政事,《诗》以道性情,《春秋》以道名分。后世之所谓史者,左记言,右记事,古之《尚书》《春秋》也。若诗者,其体其旨,与《易》、《书》、《春秋》判然矣。《三百篇》皆约情合性而归之道德也,然未尝有道德字也,未尝有道德性隋句也。……杜诗之含蓄蕴藉者,盖亦多矣.宋人不能学之。至于直陈时事,类于讪讦,乃其下乘末脚,而宋人拾以为己宝,又撰出‘诗史’二字以误后人。如诗可兼史,则《尚书》《春秋》可以并省。”何谓诗史?“以韵语纪时事,谓之诗史”。史记言,纪事,诗多不纪时事,应各司其职,这是体例的区别要求;且诗以含蓄为旨,杜诗直陈时事,怎能含蓄?这两点共同奠定了杨慎“诗不可兼史”的理论基础。虽然在实践中,以韵语纪时事的诗已经存在,由于诗不可兼史,后世就不应用诗史之名来称道和概括这样的诗,此显示着诗学理论的规范。然如胡应麟对杨慎此论指出的一样,诗史不首出宋人,应以孟綮为先。据上分析,孟綮诗史中“史”并非指时事,应指杜甫一人之史,杨慎反驳了宋人之见,但没有反驳孟綮诗史之义;且他没有对杜甫诗史诗作细致分析,缺乏充分而实质的例证;以“韵语纪时事”概括诗史的意义,显其浅陋。继他之后的王世贞对此论述作了修正,《艺苑卮言》卷四云:“其言甚辨而核,然不知向所称皆兴比耳。《诗》固有赋.以述情切事为快,不尽含蓄也。语荒而日‘周馀黎民,靡有孓遗’,劝乐而日‘宛其死矣,它人人室’,讥失仪而日‘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怨谗而日‘豺虎不受,投界有昊’,若使出少陵口,不知用修如何贬剥也。且‘慎莫近前丞相嗔’,乐府雅语,用修乌足知之。”“述情切事”与“韵语纪时事”或“直陈时事”区别显明,且赋不以时事发之,以此来驳杨慎“诗不可兼史”不能成立。杨慎论含蓄,《诗史》云:“《三百篇》皆约情合性而归之道德也,然未尝有道德字也,未尝有道德性情句也。”由“未尝有……字也”、“未尝有……句也”可知,杨慎的含蓄意义就是诗中所寓美刺褒贬不应用语言直接说出。这样的观点在评论杜诗中也有表现。《升庵诗话》卷八《不嫁惜娉婷》云:“杜子美诗‘不嫁惜娉婷’,此句有妙理,读者忽之耳。陈后山衍之云:‘当年不嫁惜娉婷,传粉施朱学后生。不惜卷廉通一顾,怕君着眼未分明。’深得其解矣。盖士之仕也犹女之嫁也,士不可轻与从仕,女不可轻与许人也”;又云:“‘锦城丝管纷纷,半人江风半人云。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花卿名敬定,……恃功骄恣,杜公此诗讥其僭用天子礼乐也。而含蓄不露,有风人言之无罪,闻之者足以戒之旨”。含蓄要求诗意多采比兴手法,以达到讽诫的诗教目的。王世贞认为“赋,以述情切事为快”,不尽含蓄,反驳杨慎由《三百篇》引出的“诗皆含蓄”的论断,又得出了“诗不皆含蓄”的结论,还不能说明“以韵语纪时事”的诗便可以被称为好诗,且进一步推论为诗可以兼史,诗史之名可以称论杜诗。不能杨慎第一论点,便不能作如此的推论。他在末尾云:“‘慎莫近前丞相嗔’,乐府雅语,用修乌足知之”,能证明诗可以这样写,有历史传统可依,然与诗史无涉。他仅以单例(赋相对比兴言,“语荒”等相对刺言)反驳杨慎,未能把握杨慎理论核心,故此论还不能为诗史提供深入而恰当的阐释。
及至许学夷,其《诗源辩体》对杜诗诗史说的论述,为诗史说提供了新的阐释意向。许氏云:“愚按:用修之论虽善,而未尽当。夫诗与史,其体、其旨,固不待辩而明矣。即杜之《石壕吏》、《新安吏》、《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哀王孙》、《哀江头》等,虽若有意纪时事,而抑扬讽刺,悉合诗体,安得以史目之?至于含蓄蕴藉虽子美所长,而感伤乱离、耳目所及,以述情切事为快,是亦变雅之类耳,不足为子美累也。”闭诗与史体旨分辨明晰,诗不可兼史固然正确;杜甫诗史诗抑扬讽刺,虽纪时事,然不离诗体,不应将诗与史合称赞颂杜诗;述情切事为快的杜诗,皆感伤乱离,耳目所及,非史家笔录史实,为变雅体。他肯定了杨慎“诗不可兼史”的理论观点,立论却与其不同:杨慎认为史主纪事,诗不记事,故诗不可兼史;许氏认为诗能抑扬讽刺,史不能抑扬讽刺,故诗不可兼史。可见,许氏更关注杜诗诗的特征。他在《诗源辩体自序》中云:“汉魏六朝,体有未备,而境有未臻,于法宜广;自唐而后,体无弗备,而境无弗臻,于法宜守。易昌:‘拟议以成其变化,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呜呼,安得起元瑞于地下而证予言乎。夫体制、声调,诗之矩也,日词与意,贵作者自运焉。窃词与意,斯谓之袭;法其体制,仿其声调,未可谓之袭也。”他认为诗应分体与境或体制、声调与词意,在论述杜诗诗史说时,自然也将杜诗的体制和词意区分开来论。“抑扬讽刺”不是诗体,是诗旨,杜甫诗史诗合诗旨,不能以史称;纪时事诗,为诗人亲身所历又出于感伤乱离,不失《毛诗序》所谓“在心为志,发言为诗”,由此而出的诗体可视为变雅体,合诗体,不能以史称,故杜甫这些诗不应以诗史之词命名。许氏集中论述了杜诗本身的特征,从诗的角度完全肯定了杨慎所反对的“以韵语纪时事”的诗,说明它既合诗旨又合诗体,最终认为杜诗不应以诗史来称,可谓与杨慎殊途而同归。然而,此论还不能驳倒诗史之名的成立。许氏承认诗史之义应指杜诗纪时事,其合诗旨,合诗体,对这些诗因纪时事引起的争论作了新的解释。在杜诗评论上,他不囿于宋人观点,对诗史名篇的艺术特征作了尽情的发挥。如“石壕、新安、新婚、垂老、无家等,叙情若诉,皆苦心精思,尽作者之能,非卒然信笔所能办也”,“子美五言古,凡涉叙事,迂回转折,生意不穷,虽间有诘屈之失,而无流易之病”,“子美五言古,如自秦州人蜀诸诗及新安、新婚、垂老、无家洎七言律声调浑纯者,为甚精细”,“如《哀王孙》、《哀江头》等,虽稍人叙事,而气象浑涵,更无有相类者”,“谢茂秦云:‘长篇最忌铺叙,意不可尽,力不可竭,贵有变化之妙。’苏子由云:‘老杜陷贼时有《哀江头》诗,予爱其词其如百金战马,注坡蓦涧,如履平地,得诗人之遗法。如白乐天诗,词甚工,然拙于纪事,寸步不遗,犹恐失之,此所以望老杜之藩垣而不及也。’愚按:子由此论,妙绝千古,然子美歌行,此法甚多,不独《哀江头》也”。杜甫诗史诗多用叙事,涉及时事,但并未伤害诗意的表达,诗艺的创造,其原因一是杜诗皆作者苦心精思所为,非史实录;二是杜诗皆迂回转折,气象浑涵,表现出作者个人高超的艺术技巧和独特的个人风格。这些论述具体而充分地阐释了杜甫诗史诗的诗学特征,此非史能比,亦非一般诗人能比。纪时事,“不足为子美累也”,不应构成杜诗阐释的中心,杜甫个人的语言创作,杜诗的独特风格才是阐释的重心所在。许氏的这番论述巧妙地回应和深化了孟綮诗史说的本源意义,有关杜诗的具体阐释也证实了“以韵语纪时事”的诗皆是“杜甫个人创造实践”的结论,使杜诗诗史说的讨论本然回归到杜甫本人。然而,因时事人诗而引起的诗与史的辨证,以及诗与史能否合一问题的讨论,许氏没有作深入的阐释。
论述诗史说,必须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吻合,这是许氏留给后人的阐释方向。谢肇浙《小草斋诗话》云:“少陵以史为诗,以非风雅本色,然出于忧时悯俗,牢骚之声犹不失三百篇遗意焉。至胡曾辈之咏史,直以史断为诗矣。李西淮之乐府,直以史断为乐矣。以史断为诗,读之不过呕哕。以史断为乐,何以合之管舷?野狐恶道,莫此为甚。”嗍“胡曾辈之咏史”中的史,相对胡曾辈,已经是过去的历史,故据上下文可知,“以史为诗”中的史指过去的历史;“忧时悯俗,牢骚之声”指杜甫在诗中表现出来的当时的心境和情绪,前后史义显然存在矛盾。谢氏的矛盾述说,透漏出了诗史说阐释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即:“诗史”中史与《史记》、《汉书》、《三国志》、两《唐书》等史书中史,同形而异义。依孟綮所言,诗史之名的核心是诗,在他的论述中,前半为诗之内容,后半为诗之效果。
诗中“推见至隐,殆无遗事”的正是“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之事,诗史中史的含义很明确,指“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的事,史字为此现象的符号标识。然而,这样做在理论上很容易造成意义含混。宋人将诗史中史落实在时事上,使史脱离开诗;杨慎基于宋人论断,完全将诗史分开来论,说明二者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诗不可兼史”的驳论;这些均可视为诗史中史字带来的负面效应。许学夷更关注诗史说名下杜诗自身的特征,多少回避了诗史概念本身存在的矛盾,仅论到“夫诗与史,其体、其旨,固不待辩而明矣”;谢肇浙依循许氏的视角(不注重诗史概念本身,只注重杜甫和杜诗的特征),便将此视角存在的矛盾凸显了出来。论述杜诗诗史说必须首先辨明诗史概念,否则便造成了诗史说与杜甫诗史诗的双向背离:杜甫诗史诗在诗艺上阐释越显明,诗史之义越模糊,混乱。因为对二者的任何阐释都只是为了阐明一个问题:以诗史之名指称这些杜诗特征合适吗?
宋代周辉《清波杂志》云:“叩于汝阴李遐年,李日:‘诗史犹国史也。《春秋》之法,褒贬于一字,则少陵一联一语及梅,正《春秋》法也。”’诗寓讽谏,多褒贬当时,与《春秋》等史以史事纪录来经世资鉴,虽方式不同,社会功能却是相同的。这可为诗史之名的成立寻找到一定根据。此观点在宋代还不昌明,至明代则甚多。如程敏政云《诗》美刺于《春秋》褒贬同一扶世立教之意,后世词人遂有以诗咏世者。唐杜少陵之作妙绝古今,号诗史。第其,且多长篇,读者未能遽了。”闱以诗咏世,求美刺,与史寓褒贬一样,可达到匡正时政,教化子民的目的,这只能说明诗与史在此点上是相同的,不能就此断定诗可以与史合一;以诗咏世,也并不能说明记录时事的诗便可以称为诗史;“所识者皆唐事”和“史记录的唐事”存在本质差异。杜诗诗史说的内涵和诗史中史的内涵不应简单地因诗与史在某点上有相同之处或不同之处就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在这一点上,王文禄则另辟蹊径,为诗史说的成立找到了更为可信的根据。他在《诗的》中云:“杜诗意在前,诗在后,故能感动人。今人诗在前,意在后,不能感动人。盖杜遭乱,以诗遣兴,所以叙事、点景、论心,各各皆真,诵之如见当时气象,故称诗史。”“当时气象”指诗中事景情的接受性再现的景象;以诗遣兴,合《毛诗序》“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之旨。兴或意才是诗创造的唯一源泉,这样,诗才能做到事景隋真实的表达。诗史中史由“诗应以意为先”、“作真实的表达”这一论断衍出,应为诗中再现出来的过去事实。具体而生动的事景情并非一般的史能够囊括,若用史字统摄它们,难以让他人接受。然而,王文禄明确指出杜甫创作的基本原则,为“意在前,诗在后”、“各各皆真”,这为诗史说的阐释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杜甫意在前,诗在后,故能真实的再现出当时的客观事实,他的诗也因此具有了史的价值,“如见当时气象”。宋人胡宗愈《读杜工部诗集序》所说“先生以诗鸣于唐,凡出处去就,动息劳佚,悲欢忧乐,忠愤感激,好贤恶恶,一见于诗,读之可以知其世。学士大夫谓之诗史”阿是此论最好的延伸阐释。
综而言之,诗史中史指杜甫“禄山之难,流离陇蜀”真实的生活,指真实再现的当时社会历史,还指“出处去就,动息劳佚,悲欢忧乐,忠愤感激,好贤恶恶”等杜甫和当时民众真实的思想、情感和愿望。杜诗不仅是历史事实的真实记录,而且成为当时人在政治祸乱中哭嚎和呼唤的真实描述,正如浦起龙《读杜提纲》所言“可见史家只载得一时事迹,诗家直显出一时气运。诗之妙,正在史笔不到处”。即使诗史中史有了明确而丰富的内涵,那么能否断定诗史之名在理论上就一定能够成立?这仍待进一步的探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杜诗这些丰富的内涵用一个合适的词来命名。
【论文摘要】近年来,饮食类节目遍地开花,并不断地发展完善,受到大家的关注与喜爱。但是,在电视节目不断推陈出新的进程中,饮食类节目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还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竞争力,这就需要充分了解饮食类节目独特的传播特点,找出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其发展。
饮食类电视节目是以介绍饮食文化、烹饪技法、饮食消费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电视服务节目形态。当前比较著名的节目有:《天天饮食》、《贝太厨房》、《天天厨房》、《天府食舫》等,大多都是以介绍做菜方法、畅谈做菜体会为主要内容,适应现代人们对生活品质不断追求的心理,将厨艺与饮食文化相结合的节目。同时,在“创味”的过程中,展现现代家庭的生活方式,聊家常事,寻厨艺乐趣,品生活真味,使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尽享家庭生活中的轻松与恬静。目前,饮食类电视节目如火如荼的发展,成为收视节目里独具特色的一道风景。
一、饮食类电视节目的特点
目前,各种媒体出现的美食类内容比比皆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和商家的广告诉求,竞争也日益激烈。电视媒体以自己独特的传播优势,成为饮食类内容传播的排头兵,饮食类电视节目的独具特点是什么呢?
1、收视观众群较为固定
饮食类节目的定位群体,除了家庭主妇,其他大多是经济状况较为宽裕,喜欢上网、喜欢美食、对饮食节目以及饮食知识较感兴趣的群体。他们的基本特征是:年龄大概在16-40岁之间,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喜欢吃喝玩乐的社会同年龄层次人群;容易接受各种类型的食物;对饮食资讯较感兴趣,没有过重的经济负担,在广州,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中已经成为很有潜力的高消费群体,在吃这方面消费意识和相对消费能力强。
2、节目形式多样
全国各级电视台陆续推出的电视美食节目,按照节目内容可将它们大致分成三类:一是类似于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的讲解烹饪技法的节目,如东方卫视的《贝太厨房》;二是擂台式节目,如星空卫视的《食神蒸霸》;三是介绍饮食文化的节目,如北京电视台的《食全食美》。节目形式多种多样,在节目中要么由主持人带领大家尝尽天下美食;要么教你认识自己的体质,介绍以调整体质,治疗病痛、延年益寿功用的养生食谱;或将烹饪美食与解说情感结合,使刺激味蕾和探寻情感同步;或请来众多民间高手纷纷登台亮相,秀出拿手绝活,让您的餐桌集百家之长,助您成为众人羡煞的巧手大厨!
3、现场性强
老百姓爱讲究个吃,民以食为天,饮食类节目自然受到大家的关注与喜爱,而观众适时的参与是节目增加活力和观众缘的最好方式。现在饮食类节目大多现场请了很多观众,将厨师的洗菜、切菜及制作等过程也一一现场直播,观众可随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选手请教,或提出自己对这道菜的不同制法,甚至是指出厨师的不当之处。节目组会从来信中选取几条,当面向选手质问,看能否难倒选手。为了激发观众的参与热情,奖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加强饮食类节目的现场性,观众的意见被充分采纳,观众就会有一种对自身对节目的认同和共鸣感,更可以巩固观众群和收视率。
4、市场潜力大
饮食类电视节目的观众和潜在观众人数多,市场潜力巨大。在当前,饮食类节目以其亲和力和实用性,逐渐成为深受大众喜爱的生活服务节目。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消费需求越呈现多元化。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1月1日,我国共有城镇家庭约37572万户,即使每个家庭只有一名家庭主妇,那么饮食类节目的潜在观众也有37572万人,这对于主要是做给城镇观众看的饮食类节目而言,市场无疑是极其巨大的。另外,我国中等以上学历者又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吃”感兴趣,这一点从各个饮食论坛食客云集即可窥见一斑。
饮食类电视节目虽然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正待改进。
二、饮食类电视节目目前存在的问题
1、跟风雷同,没有形成明显的特色
《天天饮食》是中央电视台1999年2月22日推出的一个以介绍做菜方法、畅谈做菜体会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栏目。自《天天饮食》开播并创造收视高峰后,全国各个电视台在短时间内跟风上了一批类似的饮食类节目。可实际效果是,这些节目都没有取得一个比较好的效果,形式单一,观众看多了就厌倦了,把一个饮食类节目做得跟科教类节目一样,一个人在上面自顾自地说说,让人根本感受不到饮食的乐趣,更别谈能吸引住观众了。
2、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节目主持人可以说是一个节目的灵魂,他可以教您学会色香味俱全的家常菜,或为不同阶层的食客推荐饭店、帮助订餐,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拉近自己和观众的距离,起到桥梁作用;或者主持风格轻松诙谐,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更多地手艺。主持人在节目中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就目前来看,很多饮食类电视节目质量下降,援引就是在于主持人套路陈旧,话语平淡,气氛死板,调动不了观众的积极性。而且除了主持风格与节目不符之外,其本身还可能为了节目更多的经济利益,偏向于宣传广告,从而招致观众的反感。
3、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
想想老百姓张口就来的饮食类节目,数量好像真不是很多,即使你有更具特色的食品,也需要不断地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这个理由显然不是产品本身决定的。如果一个饮食类节目可以将自己打造成具有一定形象和品牌能力的节目,随之增多的肯定也是上升的人气和节目的收视率。
三、饮食类电视节目发展展望
随着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开始瞄准饮食类电视节目这块大蛋糕,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把握饮食类电视节目的发展趋势就显得尤为重要。
1、地方特色要浓厚
中国菜系内容复杂,中国饮食文化有无数个饮食名城特色菜,更有无数个省,城市的必吃菜,单单一个节目就想把中国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和各种特色名吃一网打尽,显然有些不切实际,易造成节目浮于表面,内容走马观花。节目大而杂,倒不如小而精。可以根据自己的地理位置,选好一个切入点,详细介绍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美食,加深观众的地域归属感,使自己能有一批相对固定的收视观众。
2、饮食观念要实用、时尚
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较高水准时,必然会转变饮食观念,追求生活、生存质量,这时吃自然成为一个焦点。人们关注的已非仅仅吃什么,而是怎么吃健康、怎么吃时尚的问题,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讲,这时同样的吃,已从满足生理需求跳级到满足人们获得安全和社会尊重的需求。饮食类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自然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比如适当加入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如膳食营养,食疗,瘦身减肥等,现在已经有多个节目开始了这样的转变。
3、要树立自己的品牌
品牌能创造价值,能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品牌是最具魅力的无形资产,代表媒介形象”。要有叫得响的品牌、要把品牌叫响。做一个品牌类的饮食节目,最终要的是要保证它所追求得品质。里面的菜谱应是经过精心挑选,色香味俱全的,并且是经过烹饪界的专家亲自品尝鉴定的。
4、电视媒体要与其他媒体结合
由于电视节目几乎不可保留和连续观看,而烹饪技术对个人而言,不是看一遍就能记住的,出版书籍,把节目里的精彩内容集结出书,既服务了观众又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或者开通网络版,考虑到传播的互动反馈,建立一个关于饮食的提问板,既为某个读者解决疑问,也为节目的内容提供了参考,从而更好、更有针对性的满足各类观众的需求。多媒体运作都是围绕节目而展开,以节目为中心,形成一个传播链,以争取更多的观众和更高的收视率。
饮食类节目作为一个新兴的节目形式,正以它独特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丰富了我们老百姓得餐桌,使我们能一边津津乐道地畅谈美食,一边品尝着各色珍味。电视作为中国老百姓最普及的传播媒体,自然应担当起传承饮食文化,合理丰富老百姓日常饮食的重任,引导民众朝健康,合理,节约的餐饮文化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边吃边聊:饮食漫笔及小吃地图》李其功/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01
关键词:“诉辩式”审判方式,现代司法理念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概念
审判方式是审判工作的一般方式或方法,除有的主要环节由法律直接规定外,大部分均属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规则,有一定程度的可选择性和创造性。
现行审判方式有不同提法,常见有“辩论式”、“控辩式”、“抗辩式”和“诉辩式”几种。“辩论式”强调当事人辩论权利,仅此一点,不能体现现行审判方式的概貌。“控辩式”常见于刑事审判方式,“控”是公诉机关职权,给人提起公诉前就已定性的感觉,有先入为主之嫌。对此,应把公诉机关理解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方,只是“公诉”而己。“抗辩式”体现了审判方式的对抗性,主要用于刑事审判方式。“抗”不仅体现诉讼活动中双方的“对抗性”,更容易使人理解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因抗诉为法律监督权,体现的是强势部门权力的张扬,与“辩方”明显不平等。“诉辩式”将“诉”、“辩”对称并列,体现了诉讼关系中诉方与辩方的平等性,“诉”与“辩”的行为,体现了对立双方共同推动诉讼进程的主动性。比较而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用语更贴切地表达了现代司法理念。具体地说,“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由法官引导,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相关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可提出适用法律的理由或建议,以明确双方的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诉辩式”审判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表现的现代法价值更充分,是整个诉讼程序完成所运用的审判方式总和,也包括各种审判经验和技巧运用。现行审判方式是以“诉辩式”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证性载体。
二、“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发展回顾
传统的审判方式以“马锡伍审判方式”为代表,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携卷办案,作风亲民、便民、利民。马锡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保护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是司法为民的最好注释,至今仍是当今法官学习楷模。但主动包揽诉讼的模式已不合时宜,法官实际上超出职权范围,代行了当事人的诉权,严重损害了司法中立、公正的理念,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就是坚持职权主义的典型。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后,携卷调查,走村串巷,寻找知情人,收集证据。把证据材料综合起来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共同分析案情,接受指示,查漏补缺。有时一件离婚案反复研究多次,认为案情基本清楚了,才组织当事人调解。久调不成后,才决定正式通知开庭。审理时,还会整理一个详细的提纲,记录着要纠问当事人的具体问题。“纠问式”审判方式对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审判人员无独立性,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职责与权利错位,对裁判错误经常落实不到承担责任的人,错案追究形同虚设。由于无正当程序规范的有效约束,审判实践中滥权现象严重,案件审理无法保证公正与效率。
改革开放带来司法理念的进步。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诉讼活动公开、民主,且富有效率等,是对现代法的价值要求,推动了审判方式改革。现行三大诉讼法已形成体系,以法的形式,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促进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蓬勃发展。“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形成,以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时间界点,标志着现行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导下,全面走向进步。
三、“诉辩式”审判方式中的现代司法理念
“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强调当庭认证,公开宣布裁判理由和结果,就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发挥司法民主,促使法官保持中立,保证司法公正。在此,“诉辩式”审判方式发散的理性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结晶。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公开审判,改变了“法官携卷调查”的活动方式,实行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举证在法庭,道理讲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使开庭审理不再完全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打破了审判工作的神秘色彩。诉讼活动的公开性,使单独接触当事人成为不正当行为,阻断了对法官行为的“合理性怀疑”,保持司法中立是法官职业要求。公开审理是发挥庭审功能的重要保证,为落实审判活动公开制度,审判机关强化自身管理。有一种征询对法官意见的制度,在有些地方的审判工作中施行,将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到的工作或涉及违法违纪的事项制作出表格,在受理案件和通知当事人应诉时发给当事人。如果对法官有各种意见或建议,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指定的相关部门反应,由特定部门在必要时限内予以反馈。一方面,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自律能力,避免暗箱操作,保持审判活动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坚持审判活动中公开透明,必须接受诉讼参加人和旁听公民监督,发扬司法民主,促成司法公正。
当庭陈述是查明案情的开始阶段,是整个庭审的基础。法官不再纠问,一问一答,而是让当事人围绕案情自主陈述。实行交叉询问方式,在各自陈述事实后,一方当事人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如需要对方说明的事实,向审判人员请示后,可以向对方提问,要求如实回答。法官认为案情还有不明了的,也只能要相关当事人补充陈述。笔者亲临庭审现场,不再听到纠问的语词,先声夺人的语气。法官如是发问:有如下一些事实需要原告方(或被告方)补充陈述……,原告方(或被告方)听清楚没有?得知听明白,才告知“请你发言”。当然,被要求回答的人也可以保持沉默,或明确表示不回答。只要保证了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权利,法官不会再追问。实际上,法官也完全没有必要纠问,纠问会给人以压迫的感觉,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诉讼权利,是司法民主的要求,法官对此并无难题。
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是庭审功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诉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最明显的分野是举证要求的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原则,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法官越职代行诉权成为过去,携卷调查已是非常行为。回归审判的位置,法官不再以损害中立地位为代价,随意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司法观念的变化使陈旧的传统习惯不再视为当然。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审判资源的有效运用,坚持了私权自治的理念,符合司法民主化要求。同时,我国法律没有放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诉讼能力缺乏的弱势当事人可提供适当救济,以体现公平正义。《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条件和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但设制在有限的范围,目的在于慎重地运用职权,以保证司法公正为限度。在此还特别规定依职权收集证据同样要经过庭审质证,法官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没有特殊性,其证明力和有效性均面临着对方的质疑,举证不能的风险仍然存在,且为相关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能因举证原因带来的诉讼风险,转嫁于法官调查不力或认为法官不公正,因为举证不再被错误地认为是法官的审判职能。弱化对法官职权的能动性,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符合审判权行使时显被动性的规律,有利于限制职权滥用,保持司法中立。当庭举证就是要举证活动在开庭审理程序中公开进行,既使庭下进行证据交换后,也不能裁剪当庭公开证据的程序,这是证据合法使用的要求。当事人一般都比较重视举证,有句俗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依赖举证明确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是决定自己能否胜诉的关键。法官听证时,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这是审判工作中继承下来的好传统。当庭质证是当事人通过对对方证据质疑,试图否定对方的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法官引导诉方与辩方进行辩论质证,以明确双方是非责任。诉辩互动的质证方式改变了过去法官对诉讼证据提问,质问当事人以寻求案件真实的做法。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质疑,说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所代替。只有通过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才是定案依据,不再由法官简单出示双方证据,作一些说明了事。辩论贯彻诉讼活动始终,但在诉讼程序的辩论阶段是当事人对案情带有终局性的观点和理由,将是当庭认证的出发点,法官更注重保护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权利,不会随意打断或限制当事人及其人发言的自由。在此,法官的作用在于推动诉方与辩方展开辩论,做引导工作,适度提示和启发当事人自行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法官不再陷入辩论的泥潭,成为辩论的一方,失去中立地位。此举容纳了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中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感觉到程序权利被充分尊重,能够通过自己正当努力达成案件事实的明朗,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自信心,正是“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精髓所在。
当庭认证、裁判是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做到当庭认证、裁判,才能使当庭认证、质证、辩论有实际意义。“诉辩式”审判方式对当庭认证的肯定具有一定开创性,改变了过去法官只接收证据而忽视论证的做法。现在要求对认识一致的事实做到当庭确认;认识不一致的、否认一方的事实,要明确结论形成的依据,并进行适当的法理阐释。不便当庭认证的,宣判时也要在裁判中阐明理由,以确保当庭认证较好地落实。同时,“诉辩式”审判方式提高了当庭裁判的要求,不仅要向当事人宣判审理结果,还要宣判裁判理由,有必要时,还会向大众公布裁判文书。强调当庭裁判的目的在于落实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职能,实现“审”与“判”的有效结合,促成“责”与“权”的统一,达到减少“暗箱操作”,改变“层层听汇报”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真正发挥庭审功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职责是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己任,努力贯彻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司法效率,审判工作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离不开司法效率的进步。迟到的正义,并非公平,司法理念的更新,带来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法官不再包揽诉讼,放弃了携卷调查,走村串户的旧习惯,直接开庭加强了庭审功能。查明事实在法庭,明辩是非在法庭,有效地使用审判资源。审判流程管理把诉讼活动保证在法定的期间完成,现代信息化管理使司法效率进一步跃上新台阶。“诉辩式”审判方式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以人为本,法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标准都在提高,促进了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发展,同样是司法效率提高的重要保证。
四、“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的三个关系问题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制度缺陷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独立
“诉辩式”审判方式是依托现行法律制度而创设的,诉讼活动中必须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法制不键全,明显地影响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进步,象现代司法理念中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就表现不充分。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三大诉讼法均明确了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理念。实际上,我国司法是不完全独立的,因审判机关人事、经费受制于地方权力,审判权在行使中常常成为地方势力的一种,即司法地方化。在审理案件中,如说情的问题,就是不好处理的难题。有事情找关系说情是一种社会习俗,在诉讼活动中谁都回避不了。少数涉入诉讼的说情者,确是担心案件处理会不公正。要公正而说情,动机只是让法官更了解自己的案情。司法为民要求我们告知说情者司法是公正的,使之增强对法官的信任和法律的信心,是法官应尽的释明义务。但大多数说情者是为了更多地获得利益,而寻求偏袒,他们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对此,法官要慎独,不能受说情者物质、情感诱惑,自觉维护法官中立地位。这要求法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律防范不正当干涉对司法独立的冲击。但在诉讼活动中对地方党政领导的说情,不是依靠法官自律就能够克服的,关键是司法独立制度不健全。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指示有时会成为审判工作的风向标,若有“说情”,法律准则能不脆弱。法律监督部门也是影响审判工作独立性的原因。事后监督不说,他们有时事前指示,事中监督,抓住“合理怀疑”的蜘丝马迹,以“保护干部”的名义行使他们的监督权。其实有个别人在居心滥权,大多是因为有隐情罢了,不惜干涉司法正常活动。“保护干部”一说,就够审判人员紧张了,法官要在诉讼活动中固守中立,坚持公正,就得以身殉法,是要足够的勇气和胆识的。
在法院内部同样有一个司法独立的问题。审判工作至今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化的管理,审判人员“审而不判”的现象仍有存在,特别是党政领导关注的案件,被认为社会影响大,强调严格把关,至今保留着不同形式的汇报制度。主持庭审的法官知道当庭认证、裁判有困难时,便以“案情复杂”为托词,告知诉讼参与人,待合议后宣判,审理程序表面看来是合法的。审判工作中的不当汇报制度,使庭审功能弱化以致流产,违反了程序公正。案件审理久拖不决,有时是法官在公正与非公正对抗中的犹豫,隐含法官不惜损失效率而追求实体公正的良好愿望。
没有完备的司法独立制度是制约“诉辩式”审判方式不断进步的症结。司法不独立,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必然受到各种不正当势力的干涉。法官要保持中立,维持司法独立必然步履艰难。司法不中立就会偏袒一方当事人,压制对方诉讼权利行使,造成司法不民主,违反程序的公正性,最终危害实体公正。现阶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法官严格自律,促成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自觉抵制不正当干涉,保持中立,维护司法独立,仅为权宜选择。但关键是司法独立的理念在制度层面上的落实,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会是一句空话,为此,任重道远。
(二)、“诉辩式”审判方式中法官释明行为的保留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法官释明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应诉指导,救济当事人辩论能力上的不足,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进行充分辩论。如代为书写困难的当事人笔录、答辩的事实理由,解释法律适用,也包括适当传授诉讼技巧,象如何举证,辩论等。
释明对法官不应是一种权利,其实表现为法官的职责,是法官对特定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告知义务,对应的是当事人的知情权。释明行为的保留是对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把释明视为一种职权,法官的释明行为实有滥用之虞。在我国长期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带给人们的记忆是太多的不平等,历史为此作了评注。人们期待着民主与法治,是中国司法的社会环境。慎权,提防权利的滥用,是现代司法理念应有之义。“纠问式”审判方式之所以被否定,主要原因是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专权而擅断,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不符合司法民主要求。法官释明行为在程序制度上的适度保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传统的继承关系,而是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决定的。注重司法实体公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司法价值。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的保留有着现实意义,在我国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他们社会生存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在维护自己权益上,往往处于劣势。救济弱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法官通过正确履行释明义务,启发、提醒当事人充分提供相关证据,清晰地陈述事实理由,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使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做到重视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缩短了诉讼周期,避免诉累,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司法为民的现实需要。
法官的审判活动是被动的,不应随意地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是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官释明行为必须始终处在中立地位上,做到当庭公开、公正地释明,而不能搞“暗箱操作”。法官公开、中立地行使释明职责,保障了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保证了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但释明行为不能冲破司法中立的底线,违反程序的正义性。程序规范适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达到有效地扼制法官滥权的目的。只有司法中立,保证程序公正,才能恪守正义。故此,法官释明应以保持司法中立为适度。
(三)、“诉辩式”审判方式中克服当庭认证的局限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程序公正
当庭认证是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当庭认证,但当庭认证在庭审活动中是有局限的。认证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的诉讼程序,要求当庭公开进行,将认证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使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具有法律意义。同时,当庭认证所形成的公开性的结论,是公开裁判的基础和要求,没有当庭认证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裁判。但当庭认证难以操作,因当事人的辩论贯彻诉讼活动始终,其辩论的事实和理由往往会在对抗中发生变化,法官只能以当事人最后结论性辩论观点和理由为依据,分析案情,判断是非。要求法官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所涉及证据,在短时间内作出明确而理由充分的评断,确实需要较高的业务素质。排除非法干涉、徇私枉法等不正当因素,法官要保证实体公正,必须有较充分的思考分析时间和场所。庭审中简单交换意见,合议庭成员不可能充分阐明各自观点、理由,庄重的审判场所也不便过多地发表意见,使评议流于形式,结果是审判长独断专行。合议庭成员未充分参与评议,削弱了庭审功能,违反评议制度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往往带来实体结果的不公正。
坚持当庭认证,保证程序公正,有赖于审判工作方法的运用。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后,不急着对证据的实质结果表态,先做一些准备工作,对双方质证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法官可如是说:对原告及其人(或被告及其人)提供的某某证据,被告方(或原告方)有异议,认为怎么样……。将不同观点整理归类,并强调本庭记录在案,这一点不要忽视,表明法官对不同意见的尊重。接着逐一询问原告方(或被告方)法庭归纳是否正确。双方对归纳观点要补充或认为自己观点需更正,可再次发言。完毕后,可宣布休庭。在此期间,对己质证的有关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评议。待恢复庭审后,对证据当庭认证,即阐明对有关证据肯定的理由,说明不采信的原因。上述审判经验的运用,能够避免评议活动的随意和简单,同时做到了审判工作公开透明,保障了诉辩双方的诉讼权利,较好地反映了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五、结语
“诉辩式”审判方式在中国特定的法制环境中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审判工作方法,是对现行法的贯彻执行,也是审判实践中工作经验的凝聚,蕴含着丰富的司法理念,承载了现行审判方式进步的成果,是现行法的实然性反映。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期待法治的理想状态,要求审判独立,司法民主、公正,诉讼活动公开,法官保持中立,审判工作富有效率等。先进的理念为人们广泛接受,总是在前拉动着带惰性的制度走向进步。“诉辩式”的审判方式就是在现代司法理念推动下,对传统的审判方式“扬弃”的产物,是一种具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
参阅书籍
1、王柏山、宋纯新主编《辩论式审判方式操作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关键词:比较优势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关系
正确认识是进行科学实践的前提。若不能正确地把握不同理论问的区别和联系,在应用理论指导实践时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本文拟就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澄清某些认识误区,使相关实践活动获得正确的导向。
一、比较优势理论及其发展
比较优势的思想发端于亚当·斯密。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二章中提到不同国家生产商品的固有的或后天获取的“自然优势”(naturaladvantages)和交换的合理性。--之后,李嘉图将亚当·斯密的绝对比较优势思想发展为相对比较优势思想,并将这种思想理论化和应用于国际贸易研究,初步形成了比较优势理论的框架。按照李嘉图的观点,比较优势,即不同国家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差异,该差异源自各国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劳动生产率不同的国家根据相对优势进行生产和交换,双方均可获利。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存在诸多局限性。其中最令人不满的有两点:一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仅涉及劳动力一种生产要素;二是该理论难以解释多种要素存在情形下的比较优势来源。对李嘉图理论的不满导致了贸易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倍受关注的是赫克歇尔一俄林的“要素份额理论”。该理论构造了一个包含“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该模型从要素禀赋结构差异及其所导致的要素相对价格的国际差异的角度探寻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得出了一个国家应出口哪些密集使用本国富有要素的产品,进口哪些密集使用本国稀缺要素的产品的结论。并指出,通过国际自由贸易可以使生产要素得到有效配置,通过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可使“要素价格均等化”,并影响产业布局。
在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之后,贸易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数据收集和处理技术的进展,及由此而产生的对贸易理论进行实证检验的可能性。里昂惕夫发现,美国进口资本密集产品与出口劳动密集产品的状况,与美国资本充裕而劳动稀缺的现实不符。这就是所谓的“里昂惕夫难题”。该难题的提出,使人们对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普适性产生了怀疑。为了对现实作出新的解释,一些研究者引入人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对赫克歇尔—俄林理论进行改进,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揭示不同国家要素禀赋结构的差异。还有一些研究者试图通过放弃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部分重要假设来构建“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从以下两个方向发展了比较优势理论。
发展方向之一,放弃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关于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研究规模收益递增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指出一国的企业或者行业可能仅仅由于历史或偶然的原因较早地进入某个产业,从而可以较早地扩大生产的规模,并利用规模经济形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优势。
发展方向之二,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参与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的企业或产业获得不同水平或内容的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技术可获得性差异理论,既可以用来解释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也可以用来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就发达国家而言,即便两个发达国家在开发技术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由于随机性因素的影响,开发出来的具体技术也是存在差异的,且不同国家还可能专业化地开发不同产品或生产技术,因而,两个国家的技术能力相同并不意味着最终产品相同,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国家仍然存在贸易的可能性。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研究结果是导致著名的产品或技术“生命周期”理论的产生。该理论认为,新的技术和产品一般是在发达国家首先开发成功的。当产品和技术趋向成熟并进入标准化阶段时,产品的生产则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行。与产品和技术的这种生命周期相适应,首先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新产品,其后则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成熟的标准化的产品。至于为什么新的技术和产品总是首先在发达国家开发成功,研究者则一般从国家人均收入水平的角度予以解释,认为,只有富裕国家才有可能支付得起昂贵且具有高失败概率的研究和发展费用。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观点,处于创新期的产品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处于发展期的产品为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处于成熟期的产品为资本与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为一般劳动密集型产品。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产品的产地也从技术创新的国家向其他国家转移,由此决定了国际贸易的走向。研究者们还得出了以下结论: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最有可能具有相似的消费者偏好与市场需求特征,当一国的厂商计划进行跨国经营时,他们最有可能进行开发的市场首先应当是与本国收入水平相当的市场,从这个角度讲,收入水平相当的国家间的贸易量应当是比较大的。
贸易理论的上述新进展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是相适应的。按照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国际贸易应当主要在要素禀赋结构相差较大的国家间进行。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的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却是要素禀赋结构相似的国家(地区)间的贸易——主要是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占有国际贸易的主要份额。新贸易理论为国际贸易的这种新的发展动向提供了解释。二、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
竞争优势理论的系统构筑者是迈克尔·波特。波特于1980年、1985年和1990年相继出版了其著名的竞争3部曲:《竞争战略》(CompetitiveStrategy)、《竞争优势》(CompetitiveAdvantage)和《国家竞争优势》(TheCompetitiveAdvantage0fNations)。三部著作一脉相承,自成体系,成为现代管理学界的权威论著。《竞争战略》,运用作用于一个产业的5种竞争力模型。确定了分析产业及其对手的理论框架,提出了获取竞争优势的成本领先战略(OverallCostLeadership)、差异化战略(Differentiation)和目标集中战略(Focus)。《竞争优势》采用价值链分析方法,论述了企业如何获取竞争优势的方法和途径。《国家竞争优势》,利用所构建的“钻石体系”模型,探讨了国家、州(省)与其他地理区域如何取得持久竞争力的问题。波特认为自己所提出的竞争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的区别在于:后者集中在宏观经济政策(政府预算赤字、货币政策、市场开放或民营化)或劳动力、自然资源、资本等生产要素方面;前者则突出强调主要根植于商业环境的地点竞争力,认为劳工、资本和自然资源并不能决定繁荣,因为取得这些资源并非难事,竞争力来自企业以当地的资源生产出更具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力,生产力的提高则离不开国家和区域的竞争环境。他所构筑的“钻石体系”模型,从“生产要素条件”、“需求条件”、“战略与竞争背景”、“相关产业和支援产业”等4个方面探索了竞争力的来源、变化及其对政府与企业的意义。
三、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关系辨析
目前,有关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关系的认识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不相容,只能择其一。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只是采用了不同称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片面性,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分别隶属于经济学与管理学两大学科,二者既相对独立,也相互联系。
1、两种理论相对独立波特明确指出,其研究的领域是管理学而不是经济学,给自己的定位是管理学家而不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本质区别在于,经济学致力于解释经济现象,揭示经济规律,是一门认识世界的学科;管理学致力于提供实现预期经济目的的途径和方法,是一门改造世界的学科。虽然经济学和管理学呈现出交织发展的特点,但仍存在较为清晰的边界。
第一,理论基点不同。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点是交换和贸易,竞争优势理论的基点是竞争。尽管比较优势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先于竞争优势理论,但二者在逻辑上并不存在严格的前后相继的关系。波特虽然提及比较优势理论在探讨竞争力问题中的应用,但并未基于比较优势理论建立竞争优势理论,而是另辟蹊径,对比较优势理论所未涉及到的植根于商业环境的地点竞争力进行了系统研究。
第二,作用目标不同。作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是从历史的、客观的角度,对已经发生的国际贸易及相关的经济现象做出解释、分析和判断,为预测国际贸易发展趋势,选择合理的国际贸易模式提供科学依据。作为战略管理理论基础的竞争优势理论,则是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致力于为经济行为主体做出合乎价值取向的决策、设计提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作用目标不同,理论体系框架及其应用范围也必然有所不同。
第三,发展路径不同。作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绝对比较优势”到“相对比较优势”、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的历程。作为战略管理理论基础的竞争优势理论的发展,则经历了从企业微观层面向产业中观层面乃至国家宏观层面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