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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工作又被称为税收筹划或者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相关财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企业整体经济利益获取为出发点,利用合法程序和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事项进行筹备安排以实现合理避税的财务工作。纳税筹划虽然在国际上不是一个新鲜名词,目前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纳税筹划已经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系统理论。但是在我国,对于纳税筹划这一概念还远远没有国外那么普遍,大多数人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偏差,许多企业领导者甚至把纳税筹划当做偷税漏税的变相说法,他们在实际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中也或多或少的如此操作着,这种现象完全歪曲了纳税筹划的本质含义。纳税筹划是一种积极的合理避税表现,而不是违法犯罪。
纳税筹划是出现于纳税行为之前,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有科学的前瞻性和预测性,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全面考量,不仅要考虑当期纳税数额还要考虑企业长远发展的整体赋税状态,纳税筹划是为了让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赋税压力,减轻企业运行成本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筹划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家企业所得税纳税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净经济收益的多少,简单来说,缴越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身的纯收益就会越少,又因为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有纳税种类中占据着最大的纳税数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是否得到良好的筹划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负税水平。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纳税管理工作的所有环节,关系着企业收益及企业经营目标是否能够有效达成。又因为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广、征收力度大,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力度和水平,从而确保企业经营效益稳定增长。
交通工程监理企业的结算收入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各项其他税费的数额,还会影响到企业最终的净收益情况,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所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提供监理服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时候,监理企业可以不用等到工程全部完工之后才进行收入确认,而是选择按照工程进度和完成份额来进行收入确认。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就需要寻找能够进行分期确认的项目,尽量的实现分期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缴纳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也可以让企业应收款项及早回收,加快企业资金流动速度,提升企业资金活力。同时企业也可以在遵守国家纳税相关法规的基础之上合理推迟纳税时间,让应缴纳的税金在推迟缴纳的这段期间产生其时间上的价值,让这笔税金实现无息贷款的作用。
一般来说,工程监理企业所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两个部分。直接成本包括监理人员工资(津贴、资金等);监理人员监理工程而产生的专项开支(交通费、办公费、住宿费等);用于工程监理的机械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外部服务支出。间接成本包括监理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其他日常费用;最后是固定资产、设备购置使用费用;人员培训、项目研发等等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成本费用如何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该缴纳多少数额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当中,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的列支情况就应该得到重视。如在招待费的纳税筹划中,就要积极利用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一方面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列支国家允许的60%的最高扣除额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在广告费纳税筹划中,首先要规划合理的列支比例,将超过一定比例的广告费作为交际应酬等项目列支。并努力寻求合法凭证以及保存广告样张,避免税务机关的无谓怀疑。
交通工程监理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中真实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但是工程监理工作尤其特殊性与复杂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很难实现全程的票据规范化管理,票据管理有疏漏就很可能造成工程核算不健全、发生涉税隐患问题。所以监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票据合法性的审核工作,防止票据被人造假,造成企业无法正确核算收支情况,引起企业所得税的涉税纠纷。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技术的,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论文。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软件、图片、VCD等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第一次明确了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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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国际税务筹划,即利用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对自身的筹资、投资和营运等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应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一、税务的特征和原则
税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与一般民事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税务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法律关系中,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行为的法律约束性,人在从事税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定;三是税务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人的税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四是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五是税的有偿服务性,税务是智能型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税务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人根据所业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的确定受资格、范围的限制。首先,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不得超载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严禁偷税、骗税行为。其次,税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再者,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此外,税务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务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税务人在从事税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委托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关系是合同契约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确立;二是依法原则,税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税务人承办的一切业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进行;三是独立、公正原则,人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实施税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四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人一方面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税务具有机构团体的法律特性
订立税务合同,是税务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志。税务同于律师制度,实行机构团体。税务业务虽由注册税务师承办,但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能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业务,因此,税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这一团体组织而非注册税务师个人。对受托方主体作出这种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税务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从事的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以社团组织为单位从事业务,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使税务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成为可能;其次,以税务师事务所团体名义对外执业,可以加强对从业税务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团体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人因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团体组织对赔偿的风险予以负担相对于由个人负担更有保障,从该角度而言,实行事务所团体制,有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
税务合同的受托方为税务师事务所而非事务所内具体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委托方基于信任对特定符合法定条件从业税务师的选择,事务所应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的税务人员且不得由他人,则税务机构应遵从该约定,税务机构违反该约定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关系的变化的因素之一为人的变化,但对于如律师事务所、税务机构这样的团体是否因具体税务从业人员的变化而引起税务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理论,凡涉及此类较复杂,行为发生的后果可能因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情况,委托人对特定从业人员的指定,可视为该行为的完成与特定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税务中,约定的从业税务师的变化,同样可引起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税务合同的受托方虽为税务机构而非税务师个人,但注册税务师的变化将影响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约定的从事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因主观原因拒绝,如双方不能就新的税务人员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税务合同,税务人员或机构有过错的,委托人可追究税务机构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后的税务机构,可以向有责任的税务人员追偿。注册税务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税务行为,如注册税务师已死亡、被注销资格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税务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单方终止行为。在发生税务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委托代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当然,发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由委托人导致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有权单方面终止行为,但这已不属税务机构团体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三、税务的法律责任
税务属民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系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事务等未履行税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