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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贷:投资收益46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2]李鑫鑫.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之简易操作.商场现代化,2008,(14).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有的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以成本法、权益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为基础,通过实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
可见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综合“负商誉”,就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
3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投资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30万元
利润分配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银行,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
投资收益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40万元
利润分配360万元
[论文摘要]长期股权投资交易中会产生相关费用,但新准则对此交易费用并未涉及,本文就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以便于比较和操作。
股权投资业务在企业运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形成也是多渠道的,任何一项投资都会产生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是计入投资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对于企业资产的确定以及利润的形成都会造成较大影响。然而关于交易费用的核算,新准则只在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及,既然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在内的金融资产业务会产生交易费用,那么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同样也应有相关的交易费用,但新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几乎未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处理。笔者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不同渠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0
累计摊销6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000000
银行存款1300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000000
应收股利6000000
贷:银行存款88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0
贷:实收资本48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是多渠道的,不同渠道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但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基本相同,基本处理方法是将取得的转让价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冲减处置资产的收益,即减少“投资收益”的账面额。举例说明:G公司原持有H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12月20日G公司决定出售10%,出售时G公司账面上对H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出售取得转让收入715万元,另支付转让手续费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0
——损益调整1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750000
投资收益1350000
本例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是H公司40%的股权,现G公司出售10%的股权,就是在以上数据的基础上乘以1/4,该10%的股权的具体数据为:投资成本=1800×1/4=450万元,损益调整=480×1/4=1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1/4=75万元。单纯的转让收益应为145万元(715-450-120),因为支付了交易费用10万元,使最终的投资收益只有135万元,而收入的转让款项为705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06.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关系。委托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3.投资退出时机与方式选择的风险。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业务流程的各阶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投资风险之中,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具体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
1.长期股权投资盲目性较大,缺少战略规划。没有把长期股权投资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级,投资的过程充满盲目性。
2.股权尽职调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一些中介机构也作为投资双方的媒介,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促成投资,使信息被粉饰。还有的企业自主进行尽职调查,惯常做法是组织几个部门到目标公司进行考察,但人员往往只是企业内部指派的职员,而缺少外部的专家顾问,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缺少针对性,有时甚至把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考察成果,这样必然使调查成果失实。
3.可行性报告与投资方案制作不完善,内容过多注重出资环节。由于前期的调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制定也会不完善,风险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另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使用大量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一些部门或人员图省事,草草应付。
4.高层决策者决策失误。企业的一些高层领导的个人意志和风险偏好会对投资决策产生明显的影响。一些决策者头脑发热,或决策层由少数人操纵,缺乏集体科学决策,亦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都会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导致投资损失。
(二)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
1.项目的实施缺乏风险控制,随便找个范本就和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对方起草的协议和章程签订,没有根据自己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
2.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未能组建明确的项目责任小组,导致项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员管理混乱。一些企在投资后没有或不重视向目标公司外派管理人员,任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待出现问题时,方知投资成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没能起到维护投资人权益,沟通投资双方的作用。更恶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员在缺少监督的环境中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掏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最终祸及投资方。
4.项目跟踪评价和统计分析环节缺失。企业缺乏投资项目后的评价环节,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绩效的统计分析,导致投资方不能及时推广有益的经验,也不能及时终止不良的项目。
(三)在投资清理阶段
1.未预先设置投资清算的触发点,没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促使投资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动开启退出机制,疲于应对。
2.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清理小组,没有设定退出目标,往往是“被动接招”,一路丧失主动权。不仅使退出的风险大增,还使事后无法进行奖惩,也不利于经验的总结。
3.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选择失误,使退出成本和投资损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全面贯彻到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在整个企业层面构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框架都涵盖其中。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在投资前和投资决策阶段,重点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并使其正常运转,以将投资决策纳入框架的规范。
(2)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和投资清理阶段,重点是通过对重大事件的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管理,并保证退出渠道畅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我国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大多为塔型的职能式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然后下设职能部门。对企业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绝不只是企业高层拿决策、项目部门跑执行这么简单,他往往需要各部门各层级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打破僵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结构再设计,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把现有的职能部门整合成几大系统,灵活调用。比如将企业的决策与计划部门整合成股权投资决策系统;将财务部、审计部等整合成股权投资核算监督系统。
(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内部控制网络,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投资问责制度等。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这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贯穿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始终的关键控制手段。
(四)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防范
1.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包括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领导层科学、透明的决策。
2.投资运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包括谨慎的谈判和签订协议,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小组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
对长期股权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这不仅是以防万一,以备不时的必然要求,更是投资本身不断优化的内在需要。包括设定股权投资退出的触发点,设定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目标,制订完善的股权投资清理方案,对股权投资处置活动实施严格监控,做好总结和回顾工作。
关键词:未确认投资损失 合并报表 会计处理
序言
“未确认投资损失”是针对合并会计报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并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后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也规定:“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出现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未确认投资损失”。一般情况下,这些企业应该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已丧失了合并的前提,但考虑到我国改革中的种种因素这些企业还在持续经营,仍有合并的必要。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控的手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但是,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合并报表中“未确认投资损失”来进行利润调节的现象。
对这一现象的会计处理,有关部门仅作了原则规定而不够具体,以致实务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因此加强对“未确认投资损失” 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未确认投资损失”相关概念解析
(一)“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定义
“未确认投资损失”是针对合并会计报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并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后产生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也规定:“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出现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未确认投资损失”。所谓“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投资确认和期末计价政策的规定,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确认子公司损益方式不同而在合并报表中使用的一个调节性科目。
具体而言,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是以权益法来确认的,即按照持股比例反映子公司发生的盈利或亏损。但是,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超过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额的亏损部分是不需要确认的,也无须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而子公司按比例计算的超额亏损部分必须在得到弥补之后,才能增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这种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及其弥补都在备查簿中加以记录。但是,由于控股子公司还在持续经营,因此在合并时仍需并入报表。这样的话,就会在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科目与子公司的“股东权益”按比例相互冲销时,出现一块在母公司长期投资中未确认的子公司亏损无处反映的现象。为此,可通过设立“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二)“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性质
对持续经营、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子公司)在母公司以权益法核算和编制合并报表时,财政部在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投资企业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十九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归纳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性质,就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论文 LunWenData.Com]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反映。
(三)“未确认投资损失”核算的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进行公司兼并重组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前提是:该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母公司的该项投资尚有恢复投资成本的可能;这类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暂时财务困难,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等方式,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而并不要求其破产还债。在此情况下,子公司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中。为了反映集团整体净资产的真实状况、耗蚀程度以及母公司的管理责任,仍应将这类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中的子公司纳人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这类子公司又不同于一般子公司,其净资产不但不复存在,而且还出现了负数。因此,超额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应如何计量和确认,是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合并报表的主要问题。对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超额亏损公司不能予以合并,以防止利用合并报表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四)“未确认投资损失”的作用
母公司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合并时,将子公司的资不抵债额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反映,这样就便于分清“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哪些属于资不抵债子公司形成的,哪些属于正常经营的子公司形成的;哪些资不抵债额属于二级公司形成的,哪些属于二级以下公司形成的;哪些资不抵债额属于当年形成的,哪些属于前期形成的。从而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计算保值增值率等指标提供依据。
二、“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核算基础分析
(一)“未确认投资损失”立足点分析
对于“未确认投资损失”财政部[1999]10号文虽然有所规定,“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但是从字面上看,似乎是站在母公司的立场来进行计算,然而事实上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构成的复杂化,机械地站在母公司立场上计算会影响合并报表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也有悖设置这两个项目的初衷。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份额会不一致,其中有股权投资差额的因素,也有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因此,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时,投资单位未确认的损失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往往不一致,由此产生了“未确认投资损失”究竟以什么数额为准的问题。
财政部[1999]10号文中规定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进行合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的“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表中增加的该项目为加项,目的非常明确:由于投资者对这部分超额亏损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减少合并净利润将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法律责任相违背,因此,将这部分影响合并主体净资产的部分从合并未分配利润中分离出来而在股东权益中单列减项反映。那么很明显,“未确认投资损失”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子公司的超额亏损,是投资者免责的部分,否则这个项目的增加将令人难以理解。这个基本原则确定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推定:如果投资者(包括少数股东)对被投资单位的超额亏损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投资者对其确认的担保损失),则“未确认投资损失”应扣除这些因素后加以确认;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无法再确认子公司的进一步亏损,但此时子公司并未资不抵债(如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很大,或者计提了数额较大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子公司尚未出现超额亏损,母公司即使有部分投资损失没有确认,也不能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未确认投资损失”,因为母公司没有确认的损失仅受本身账面价值所限,属于母公司的损失并没有超过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的出资额,母公司没有解除责任,仍应承担这部分损失,因此这部分账面无法确认的损失仍应通过合并报表加以体现。
通过对财政部[1999]10号文的分析不难发现:①“未确认投资损失”金额确认的立足点是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不是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②“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只能是投资者的免责部分,而不一定是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全部;③“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应该包括少数股东的免责部分,因为同样作为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投资账面价值也是以零为限,在少数股东对被投资单位没有特殊责任的情况下,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应该体现为零;④在合并报表中增加这两个项目的前提是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否则即使投资者账面价值已经为零并有部分投资损失未予确认,也不能在合并报表中出现,不然会虚增合并净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二)“未确认投资损失”核算科目设置
公司合并时母公司要考虑子公司的财务情况,并进行财务报表合并,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子公司形成的资不抵债额。此项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当年形成的资不抵债额和累计形成的资不抵债额。
为此在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也要与此相对应,这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就应分为4个科目:①“未确认的本年投资损失”;②“本年子公司资不抵债额”;③“未确认的投资损失”;④“子公司资不抵债额”。
其中“未确认的本年投资损失”为损益类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担保或承诺部分,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本年发生额”和“本期转回额”,分别反映发生和转回的情况。
“本年子公司资不抵债额”为损益类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未担保或承诺部分,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本年发生额”和“本期转回额”,分别反映发生和特回的情况。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反映累计的母公司担保或承诺部分。
“子公司资不抵债额”为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中性科目,反映累计的母公司未担保或承诺部分。
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财政部在1999年10号文中规定:“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论 文 网 Www.LunWenData.Com]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这样即是规定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不确认对子公司投资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股东权益的损失。为此在对“未投资损失”做合并处理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当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并有部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而子公司的净资产仍为正数
此时在合并报表时,不应增设“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因此无该项目金额的计量问题。
(二)各投资者分别对子公司负有债务担保责任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
子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导致债务担保者的责任已经非常明确,提供担保的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那么,投资者实际上已经确认了这部分超额亏损。但由于投资者确认的负债与子公司被担保的债务是同一项债务,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不能重复反映,应该将母公司的预计负债与相应的营业外支出相抵销,然后再通过子公司超额亏损的自然并入将这部分已经确认的损失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应该为零。如果少数股东也负有担保责任,应按承担的超额亏损确认为少数股东本期损失,少数股东权益则相应体现为负数。
(三)仅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
这种情况仍不确认“未确认投资损失”,母公司无非确认更多的预计负债而已,所以与上述处理基本相同,但少数股东因不承担责任,因此少数股东权益应该为零,也不存在在超额亏损范围内确认少数股东本期损失的问题。
(四)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均不对子公司超额亏损负责或仅负部分责任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未确认投资损失”的金额问题。由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应该是累计数,而合并利润表中的该项目数应该是本年发生数,因此这两者的数字并不是恒等的,那么,未确认投资损失的计量还要区分累计数和本年数。对此,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来加以讨论:
①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拥有的股权份额相等。这种情况应以子公司超额亏损作为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则应按超额亏损减去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数额加以确定。
②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拥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含有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在确认“未确认投资损失”数额时,与情况①相同,同样应以子公司超额亏损作为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按超额亏损减去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数额加以确定。而母公司未确认的部分与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差额视作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并作为对外支出不予抵销。
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拥有的份额。此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含有股权投资差额贷方余额,二是由于计提了减值准备。
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含有股权投资贷差。计量原理同②,无区别。
第二类,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含有计提的减值准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一般不会发生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当年,因为减值准备计提的最大限额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全额,计提的结果使账面价值为零,而由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一般情况下也将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趋于零,所以提不提减值准备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但如果减值准备是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以前年度计提的,则应该将其看作是提前确认的损失,在计量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时,仍应按照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作为基础,但在计算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时,应加上这部分减值准备数。
④投资者为被投资单位负有担保责任而承担部分超额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并报表时应按子公司超额亏损扣除各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数额后的差额计算“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优胜劣汰,在企业之间进行兼并或重组中,母公司合并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后在合并会计报表上针对“未确认投资损失”,有关部门仅作了原则规定而不够具体,以致实务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进行合并报表,与财政部在1999年10号文中关于“未确认投资损失”的规定相吻合,有利于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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