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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一)严格按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我局以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教育网为重点,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及时相关信息。同时,我局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本部门信息审核流程和信息来源处室和局办公室双重审查制度,特别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均做到严审严查,确保不泄露信息,在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发生泄密事件。自年月日《条例》实施以来,我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已主动公开信息近1700条,信息增量主要在政策文件、政务动态、政务动态、计划总结、通知公告、建议提案等方面。
(二)确保及时公开信息。我局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平均三天一次信息,时间均能在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时效性强的信息能及时,并对已经变化的信息或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新或变更。
(三)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根据市政府信息规范,我局的信息内容完整、生成时间准确、分类正确、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三)督促指导直属学校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月日至日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学校及直属学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重点检查学校教育收费、教师聘任、招生、大宗物品采购、财务收支等工作实施程序和措施。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按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以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教育网为重点,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及时相关信息。同时,我局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本部门信息审核流程和信息来源处室和局办公室双重审查制度,特别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均做到严审严查,确保不泄露信息,在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发生泄密事件。
(二)确保及时公开信息。我局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平均三天一次信息,时间均能在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时效性强的信息能及时,并对已经变化的信息或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新或变更。
(三)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根据市政府信息规范,我局的信息内容完整、生成时间准确、分类正确、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
我局在信息公开指南、本部门网站和机关办事栏均对外公布了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目前,市民主要通过公开电话咨询和上门垂询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学校招生与收费、教育考试报名等信息,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均能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等服务工作。年,我局未收到公民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本年度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以主动公开为主,未发生收费事项。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收到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均衡、网站在线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2011年,我局将根据市政府新平台建设要求,配套完善本部门各项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继续健全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制度。
(二)加强主动公开工作,扩大公开信息的覆盖面。要不断拓展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逐步扩大覆盖面,重点做好重大决策出台、招生考试动态信息的公开工作。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总体情况
2011年全国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852 799份;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637份。其中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145 769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17.1%,与2010年相比基本相同。
按照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统计,来自医疗机构的占83.1%,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占13.7%,来自个人的报告占3.2%。医疗机构作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的格局依然不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报告比例较2010年略有增长,但仍显不足。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分析
1.化学药品报告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抗感染药报告数占化学药总例次数的51.2%,较2010年降低了1.4%,可能与医疗机构加强规范使用有关;其次是心血管系统用药、镇痛药、消化系统用药、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等。
化学药严重病例报告中最常见的类别是抗感染药,占44.9%,较2010年降低了3.6%,其他排名前五位的化学药类别依次是抗肿瘤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神经系统用药等。在严重病例报告中近半数报告涉及抗感染药。
2.静脉注射给药途径药品报告情况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给药途径以静脉注射为主,占55.8%;其次为口服给药;化学药、中成药给药途径分布情况与2010年基本一致。
2011年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给药途径以静脉注射为主,占73.4%;其次为口服给药,占20.0%;其他给药途径占6.6%。提示静脉注射给药途径风险较高,选择合理的给药剂型、途径是减少不良反应发生的重要方法。
3.中老年及儿童患者监测情况
与2010年总体病例报告的年龄分布相比,14岁以下的儿童患者的比例与2010年基本一致,45~64岁患者比例升高,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明显升高,提示应加强针对中老年患者的用药监护。
4.中药注射剂监测情况
2011年全国共收到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65 572例次,其中严重报告4 034例次。2011年中药注射剂报告数量排名居前的类别是理血剂、补益剂、开窍剂、解表剂、清热剂、祛痰剂,占中药注射剂总体报告的97.3%。2011年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排名前3的药品分别是清开灵注射剂、双黄连注射剂和参麦注射剂。
5.国家基本药物监测情况
2011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国家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10 397例,其中严重报告11 580例,占3.7%。国家基本药物报告涉及的药品类别中,化学药品病例报告构成比与2011年总体报告构成情况和2010年基本药物报告的构成情况无明显差异。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数、严重报告数增长水平与总体病例报告增长水平基本一致。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安全状况平稳。
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发现存在安全患的药品采取了相关管理措施。
1.药品安全警示信息
2011年共《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9期,通报了9个(类)药品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快讯》11期,报道了60余种药品安全性信息。
2.修改产品说明书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对异维A酸制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风险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提示,指导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合理使用药品。
3.严格限制使用管理
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使用管理,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限制适应证、剂量、疗程等具体措施。
4.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药品标准
(1)2011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自2011年7月31日,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临床研究结果显示其有效性在用药组与安慰剂组中无统计学差异,不支持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可有效提高非痴呆性血管认知功能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
(3)2011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了盐酸克仑特罗片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该品种的再评价认为,盐酸克仑特罗片剂具有潜在滥用风险,临床价值有限,长期不合理使用可对患者心肺功能产生严重影响,药品使用风险大于效益。
年,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层层分解落实《市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平稳、有序地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公开内容不断深化,公开形式不断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升级改版以及档案馆和图书馆等公众信息查询场所的建设和维护,为广大人民群众及时、规范、高效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财政性资金公开情况
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认真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同时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信息的公开。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及时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招标公告及更改事项、邀标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公告等招投标信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全年共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类信息224条。
(二)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情况
(三)重大公共政策决策过程、政策解读及执行公开情况
完善规范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都对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认真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加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做好政策解读,方便公众了解,推动政策落实。
(四)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情况
根据《条例》的要求,积极推动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年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住房、交通等十二个重点领域公共服务资源进行了整合公开。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结果信息等,依申请公开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公开环保、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加强政府网站(专栏)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年再次对“”门户网站进行了改版,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年报”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6个二级栏目。据统计,年“”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达119.4万人次。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查阅场所建设。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探索在社区、农村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现有资源和设施,多形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结合市政府机构改革及时调整了市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由原来80家调整确定为76家。全市各镇街及市直各部门都依托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考核等制度进行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季度检查、通报,每年度考核、评议,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共举办了9场业务培训,345人次参加了业务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形式
1.互联网
在“市人民政府网”专门开辟了“政府信息公开”模块,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栏目。市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可以查阅市政府、各镇街、相关市属单位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申请的处理情况。年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逾80万人次。
2.公众查阅点
3.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目前我市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进行任何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年我市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我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由于各镇街、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均是各个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承担,经办人员流动性较大,使得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程度参差不齐;二是主动公开内容不够深化,部分单位主动公开意识和政府信息规范公开等有待提高;三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还要加强;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查阅点利用率不高,宣传力度还应加大。因此,我们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
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政府门户网站的宣传推广力度,更好地宣传普及《条例》,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公众查阅点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便民利民的作用。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积极拓展公开形式,以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政府信息作为重点进行多渠道公开,不断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1、继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2、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自1994年以后曾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订,现行的准则修订于1999年。回顾该准则的演变过程,能够使我们对其制定意图、基本框架、披露内容等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实际情况。以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变迁过程的回顾,主要以披露内容和披露项目的改变为主线,对其变化路径及合理性予以分析。
1.重要提示。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无年度报告质量的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质量的承诺增加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陈述。作为年度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重要提示,将其责任予以明确化。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价、鉴证,强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正确评估,有效降低其投资风险。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会计数据的披露量呈增长态势,而业务数据的披露则呈反向变动。就会计数据披露增加的项目来看,全部为损益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显著关心十分耦合;就业务数据的减少来看,主要是由于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在董事会报告中专门反映的原因。
3.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介绍。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递减趋势。将那些与其决策相关性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从而有可能避免过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决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却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权结构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这些信息必然会增加现在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决策成本。
4.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混合报告一辅助报告一专门报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凸现出证监会对于构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视。首先,将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以及监事会报告单独列示,使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进而根据其相应职能,确定其报告范围。就董事会来讲,由于它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由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重大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营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监事会来讲,强调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意见,将监事会的工作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勤勉机制。但我们认为豁免条款值得推敲,由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必要程序。淡化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有可能造成监事会功能缺损甚至丧失。
5.重要事项。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内容和要求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形成、利润预期、经营前景将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尽可能改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6.财务会计报告。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从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到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统一性、可读性;从披露报表项目到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时间。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变化在于1997年的准则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时间,即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消除了1994年准则对报表编制时间与披露时间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准则的制度缺陷。
8.披露载体。在三次修订中,披露载体只发生过一次变化。在1999年的准则修订中,除了要求在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以外,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登载公司年度报告。通过国际互联网披露年度报告,实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的调查分析
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已达1088家,本文选择其中的10%为研究对象。我们从《中国证券报》元月至4月期间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中,随机抽样选择了108份报告为研究样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严格执行了年度报告准则关于年度报告摘要格式的规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披露项目。其中对于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以及股东大会简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项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间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
表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绝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只有极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严格遵守规定;就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来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50.93%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则未作披露。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报告不够规范,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使投资者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无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效率。
表4监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表5表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从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准则要求予以披露,多数企业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表5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表
6.财务会计报告
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项目之外进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审计报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会计报表附注,显示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主动性较强。
表6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评估
通过上述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显,自愿披露不足。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报告准则规定的项目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从内容来看,除财务会计报告、股本变动等个别项目以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囿于年度报告准则所要求的项目,而对于自愿披露项目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有关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选择双重作用的结果,缺乏来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有力支持,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从而必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
2.披露内容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虽然,年度报告披露是一门选择的艺术,但必须以公允中立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为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从上述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对公司投资情况、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重要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或完全未披露,从而降低了年度报告的可靠性。
3.披露时间滞后,缺乏及时性。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但分析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其决策的相关性。
四、简短结论与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年度报告准则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1.将公司治理状况纳入年报披露的范围。随着年报披露准则的修改和完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已从最初的混合报告、辅助报告发展成为专门报告。但这些报告仅限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和公司有关情况的一般说明,而未涉及对股东权利维护状况、中小股东权利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状况等公司治理主要内容的披露。现有的披露内容难以使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效率作出恰当的判断,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从而使年度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下降。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2.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3.不断完善法定项目的披露。首先,应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分部报表,进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定量的财务预测信息、股本变动情况、监事会的独立意见、重要的业务数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的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作为法定披露项目予以规范。同时,应处理好年度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
4.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准则通常只规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构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内容。然而,要作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而,过度披露则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应注意对事关企业竞争力的信息予以保护。
摘要: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形式,它传递着上市公司在整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景信息,是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石所在。本文以部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为样本,对现行年度报告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有力的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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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41—48。
[3]林志毅等.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现状、问题及对策.见:张金良等编,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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