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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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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1.基金会资产投资过分谨慎

最新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在2004年6月开始实施,其对基金会保值增值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确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金会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定,完全由基金会的最高机构理事会来决策,但又要求理事会谨慎科学投资,以确保基金会财产的风险降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基金会来说,一方面在资产投资方面有了充分的自由空间,政府和相关机构不要求基金会必须投资那些品种,或是投资多少,只是要求投资行为必须是在不影响公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并要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基金会资产投资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有些无所适从,出现两种现象,由于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缺乏具体的控制规程,许多基金会采取“过分谨慎”的态度,使得基金会资产的增值目标无法实现,另一种现象就是基金会为了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大胆投资,致使资产流失、缩水等情况频频发生。

2.基金会资产投资违规频频出现

基金会资产投资违规现象比比皆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资产的转移。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违规借贷给个人等形式。目前基金会只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可以参考,基金会资产投资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由于我国基金会资产投资不是很普遍,针对基金会投资的管理规定少之又少,即使有也不是很成熟,仍然存在许多漏洞,缺乏监控,再加之基金会内部控制的薄弱,让有心之人乘虚而入,无法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中国青年基金会的“希望工程违规投资”案就是如此,项目办公室副主任易晓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数额巨大。

二、基金会资产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受传统观念影响,投资意识薄弱

从数据分析,一般的教育基金会的投资额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一般私募基金会的投资比例也要比公募基金会要高。目前教育基金会投资规模最大的是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规模在2012年分别达到了20亿元和15亿元,2014年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投资规模已经达到31亿。据统计,目前只有三分之一的基金会有一定规模的投资,三分之二的基金会仍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会处于零投资额的阶段。大多数基金会不愿意承担风险,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2.投资方式狭窄,投资效率低

由于基金会的性质主要是公益性,所以出于对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安全性考虑,大多数基金会采取保守方式对资产进行投资,如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方式。基金会在对外进行投资方面缺少经验,甚至有些基金会在此之前根本就没有对外投资的经历,这也是他们对于资金投资一直采取保守方式的原因之一。如舒伟红——中华少年儿童基金会的财务总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为了减少基金会在面对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资产缩水现象,他们开始选取对外进行投资的途径来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在选取投资方式时还是将保证资产的安全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中华少年儿童基金会的所作所为印证了上面的分析。我国对基金会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的控制较为严格,基金会选择股票等投资比较少见。即使较少基金会会选择购买股票来实现为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虽然投资股票的收益比较高,但其所存在的高风险使得许多基金会不会选择这一投资方式。2015年我国的股票市场出现大幅度的变动,还有前面2008年对于投资股票市场的基金会来说是黑色的一年:投资收益出现负值,公益资产大幅缩水。股票的影响因素很多,而且变动幅度较大,风险较大,为了保证公益资产的安全,许多基金会不会将购买股票作为基金会资产投资的首先选择。甚至部分基金会根本不会去选择这一方式。

3.投资失败的频繁

由于缺乏理财的专业队伍,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也有不足,我国大多数基金会将其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来完成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这些做法有点盲目,这必将会产生投资风险。如:社保基金2011年交易类资产亏357亿,投资失利。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总资产8689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资产为5042亿元,占58.03%;委托投资资产为3647亿元,占41.97%。2011年全年,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总额仅增长了122.1亿元,其投资收益率则从4.23%降低至0.85%,年均投资收益率则由9.17%下降至8.41%。其中股票部分的年均投资收益率则下降至18.61%。从比例来看,2011年全年,社保基金在股票和债券上的浮亏已经占到了整体收益的82.8%。而这一切,都受到2011年二级市场的大幅下跌影响。基金会将资产委托投资不仅仅说明了其缺乏专业投资人员及其机构的设立,同样会在无形中给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加大,资产投资收益率无法保证,资产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者的经验、资历、投资态度、投资分析等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基金会资产的对外投资不能盲目对外委托,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来提高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4.投资监控存在漏洞

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是发展所趋,基金会在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批通过,一般要求基金会内部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但从目前来看,基金会很少设有这样的机构,选择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在投资期间,理事会对投资资金的流向、投资预期收益、可能发生的风险、投资稳定性等并没有太多的了解,根本无法掌握投资的信息,相关投资情况仅会在年度报告中有所体现。缺乏对基金会资产投资过程的监管,这必然使得基金会的投资效率低下,甚至是基金会资产的流失。

三、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建议

1.重视基金会资产投资,接受股权捐赠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基金会发展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通货膨胀、人民币的不断贬值等都会使基金会资产严重缩水,为了防止资产的缩水,基金会对外投资势在必行。我们应该改变传统观念,一味地依赖捐赠收入,应当重视基金会资产投资功能。股权捐赠也是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途径,股权捐赠是未来基金会发展的方向。股权捐赠不仅可以拓展基金会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基金会的活力,更关键的是其运作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从投资的角度出发,适当合理的投资,获取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公益支出,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保证基金会拥有充足的资金。股权捐赠方式在西方比较普遍,而在中国起步比较晚。运用好这部分股权,可以给基金会带来很大的利益收入,如何运用好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2.完善基金会资产投资机制

目前我国基金会对自有资产和捐赠资产的日常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但在资产投资这部分的相关规定比较欠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金会的不断壮大,为了能够保证基金会资金来源的稳定,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将会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且是势在必行。为了提高资产投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基金会要提高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如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投资战略,建立应对投资风险机制,风险分担措施等。不要盲目地将资产委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投资,这会加大基金会资产投资的风险,基金会可以招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培养自己内部的专业人才,成立专门的机构,针对基金会资产的特行对基金会资产进行合理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到基金会可承受范围之内。

3.实行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率

基金会投资方式主要是将资产存放银行,但2015年以来,央行已连续四次降息,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已降至1.75%,创历史最低水平。选择银行存款的投资形式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基金会市场的需求,降准降息后基金会应调整理财策略,适当选择风险、收益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金融资产配置。资本市场的投资产品很多,其中不乏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也是我们基金会的不错选择。可以借鉴一些投资管理较好的教育基金会的运行模式,特别是一些大学基金会,将资金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低风险的产品,如证券一级市场和债券;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捐赠资金的企业,特别是校友企业;最后一部分存放银行,可以保证一定的稳定的存款利息。

4.完善资产监督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五年间,非公募基金方兴未艾。虽然美国的基金会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中国一定会成为继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二的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大国,问题只是时间。

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结束了中国民间组织只能“官办”的历史,目前全国各级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达到643家。中国著名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妇女组织“红枫妇女热线”干了20年,仍未获得民政部门合法登记。非公募基金会叩开了民间资源设立基金会的厚重大门,真正的民办民间组织登堂入室。今天,中国热心慈善的富人,已经从只能开捐赠支票,发展到自己办慈善机构了。这种从“私域”到“公域”的迈进,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

在非公募基金会出现之前,民间捐款都流向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慈善会。民间草根组织一直难以得到本土资源的供养。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兴起,率先突破了民间草根组织缺乏本土资源的瓶颈。北京协作者文化中心创办人李涛在获得非公募的友成企业家基金会资助的时候说,这是他们成立五年来得到的第一笔本土捐款。

更值得关注的是,“风险慈善”“公益创投”“社会企业”这些名词是全球慈善界的流行语,也已逐步被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如果迅速崛起的非公募基金会都能够认识自己的创新使命,做社会创新的推动器,而不是做只会大把撒钱的传统慈善家,这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过去中国民间组织常表现为“先天不足,后天不良”。许多GONGO(官办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创新活力,草根NGO连领取“出生证”都很难。非公募基金会则无论在登记注册还是保持独立性上,都没有制度障碍。我曾断言,非公募基金会“先天”条件并不差,要防止的是“后天不良”问题。然而,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数量虽然惊人,干得好的并不多。一些大富豪办基金会号称出手就是几十亿元,却自信有余、专业不足。于是,我修正了自己的判断。和中国的草根NGO一直以来的“难产”不同,非公募基金会恰恰是“生”得太快。

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非公募基金会保持独立性并无制度障碍,然而当前最令人担忧的恰恰是独立性问题。这种担忧主要来自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

非公募基金会在初创时期,无论在人力资源、办公场所还是资金来源上难免对创办者有着强烈的依赖。例如,不少基金会的创办者给基金会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租金乃至水电费;专职人员的工资南公司支付;有的是直接由公司员工兼任基金会管理职务。据《公益时报》对70多家非公募基金会的调查,绝大多数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没有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公司人员“经营”基金会。相当数量的非公募基金会连形式上的独立都不具备,理事会形同虚设。这是值得业界严重注意的问题。

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大多为商业领域的成功人士,积累了大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可以将其应用到慈善领域的管理;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以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待遇,吸引到综合素质高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专业人才。但是,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提高机构专业化、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的意识远远不够,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公益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与创办人缺乏对该行业的了解和专业知识有直接关系。他们的理论是:赚钱那么难,我都办到了,花钱还不会?在这种理论误导下,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慈善资源。

信息公开,应该是非公募基金会主动承担社会问责的体现。除了根据政府规章要求公开必要信息和内容,非公募基金会还应该选择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但是,非公募基金会还不习惯于将自己透明化,多数没有机构网站和网页,甚至对一些普通的问卷调查也采取回避态度。

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了《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根据《宣言》关于信息透明的要求,一批非公募基金会和公募基金会正在联合筹办中国的基金会中心。基金会中心将贯彻基金会自律、自治、自我规范、自我服务的原则,让基金会自律从信息透明开始,以基金会的透明来引领中国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个制度障碍是现行的税收政策。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作为其实施的配套文件,时隔近两年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11日联合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然而,这两个文件限缩了非营利组织税法上的相关权益,未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其实施结果,势必严重损害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又可能被“扼杀”于摇篮。

为此,2009年12月22日,南都基金会等十家基金会负责人联名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致函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要求进行直接对话。

在这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资产进行增值保值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部分也成为企业所有税的纳税范围,这样恐怕不利于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与此优惠政策也相互矛盾。按照规定,一个年利润1亿元的企业,捐款1200万元可以依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反,出资成立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反而要征收所得税,这将直接挫伤企业办基金会的积极性,也将制约基金会扩大规模。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金会;财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高校基金会是指由高校依法发起设立的,接受校友和社会的捐赠款,捐赠款项用于学校师生以及学校的未来发展需要,通过专业化的手段,使资产保值增值的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大学接受社会捐赠有悠久的历史,并且社会从人文、法律政策等方面为高校提供了良好的募捐环境,因此不管筹款活动还是基金运作都做得相当出色,大学基金会为这些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我国高校基金会目前的发展现状

1994年,自从清华大学基金会作为我国第一家高校基金会成立后,高校基金会便逐渐在我国发展壮大起来。2004年,颁布并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这标志我国基金会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高校基金会的捐赠资金大部分来自校友的捐款,这些捐赠的款项的主要用于学生奖励以及在教学或者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校的基础建设等,对高校的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起积极的作用。目前来看,我国高校基金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经验还比较少,在前进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而且基金会财务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必须加强对高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研究,既能使基金会自身发展壮大,并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1]。

二、高校基金会目前在财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高校基金会财务人员的多重身份,造成了很多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高校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但实际却是高校的一个附属行政单位附,所以使得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跟高校财务核算放在一起,高校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兼任高校基金会会计。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校基金会仍然采取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基金会财务制度规范

大部分高校基金会业务量相对比较少,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兼职的很多。因此大部分报账人都是依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但实际上,基金会财务制度有别于高校财务制度。当会计师事务审计所以及民政厅来评估的时候,就会发现问题很多。

3.财务系统设置的不完善,无法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捐款用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另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如果没有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因此按照捐赠款项按照捐赠协议用款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中之重[2]。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财务系统的控制系统。只有完善财务系统的功能,通过财务系统的设置,才能从源头上自动控制各项捐款的使用。

4.投资收益、劳务及奖金的涉税问题明显

捐赠人捐赠的款项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对于哪些可以免税,哪些不能免税,会计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界定。奖助学金一般是免税的,但是评审费、奖金就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必须扣税。在没有很好地制定财务制度的时候,无形的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以及财务风险。

三、针对基金会财务工作中问题提出对策及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控制机制

在高校基金会越来越壮大的情况下,制定完整的相关法制制度迫在眉睫。国外著名高校基金会之所以能够募集到巨额资金,是和当地法治健全、政策优惠分不开的。因此,为了保证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开展活动,应制定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内部财务制度。必须严格内控制度,会计与出纳岗位独立,人员独立。对于基金会的日常收支账目,必须设立专门的财会人员进行管理;对于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对于定期审计的结果,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2.对捐赠款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额度控制,从源头到受赠者进行全程跟踪控制

根据捐款人对所捐款项是否规定用途可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根据捐赠款项设立专项,收入与支出都从专项进行控制。会计核算时可针对每类不同捐赠项目制作不同的报账制度,将报账制度细化到不同类别的捐赠款项。分别制作奖学金领取办法、助学金领取办法、学生活动费等费用的报账规定。一些特殊规定要单独列示,如对学生活动费、教学研讨会费用等需凭发票报销的业务,每张发票背后注明与该捐款规定用途相符的用途等。

3.做好高校基金会纳税人免税资格的认定以及税前扣除,吸引更多的捐赠

按照财税(2014)13号文件,针对高校基金会等民间非盈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或者非营利事业,可以申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另外捐赠收入税前扣除的规定,会更激发校友与社会捐款的积极性[3]。

总之,国内高校基金会经历20多年的摸索发展,伴随着法制体系、财务制度的健全,在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的教育基金会更是需要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运作,从而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晓新,刘晔,张宏莲.规范化与专业化:大学基金会资金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2]王珏,孔宁红,高校基金会的管理与投资[J].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