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眼镜调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存在问题
(一)受传统生活习惯影响,少数村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由于受传统生产、生活习惯影响,部分农民缺乏生态环保意识。秸秆乱堆、垃圾乱倒、生活污水乱排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个别村甚至出现了“垃圾围村”的现象;少数农民在施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畜禽养殖过程中,缺乏标准化生产意识,随意性比较大,容易造成农村土壤、水体污染;有的偏僻地区缺乏秸秆处理能力,就一烧了之,不仅污染了大气,也白白浪费了可利用资源。这些现象的存在,与中央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二)农村区域工业环境污染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表现突出。一是农村区域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不稳定。有的企业经过多年治理虽然能够达标排放,但受经济利益驱使,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性不强,环保意识淡漠,个别企业治污达标不稳定和偷排偷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极少数小作坊式企业或偏远地区小民营企业,治污设施落后或形同虚设,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直接排往农田、河道、水库。有的排污企业离居民生活区很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村内饮用水污染。
(三)农村区域水土保持工作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问题比较突出。北部山区有的采选矿主重采选、轻治理,尾矿砂乱堆乱放淤塞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仍很庞大。
(四)农村饮水不安全和饮水困难村比重较大。据年统计,农村饮水不安全和饮水困难村很多,涉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53.7%。饮水不安全的主要问题是含氟超标、苦咸水、未经处理的各类不合格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地下水及其它水质不达标的水等;饮水困难的主要问题是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水量不足、北部山区居住分散打井成本过大、个别村地质条件复杂水源难找、村民只能到较远的地方拉、运水吃等。
(五)农村新能源利用发展不均衡。一方面,全市除沼气外的其它新能源利用率普遍不高。一些安全、无污染的能源,如太阳能等在适用地区都没有达到普遍利用的程度;另一方面,全市沼气开发利用在各地区发展也不均衡。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沼气入户率较高,而经济状况一般的地区,沼气入户率偏低,沼气池的利用情况也不均衡。在规模化畜禽养殖较高的地区,沼气池利用情况较好。沼气原料较少的农户,沼气池利用率偏低。
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参与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的自觉性。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科普讲座、举办培训班、农广校、农民夜校等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责任意识,增强参与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已建成的为数众多的文明生态村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象爱护自己的小家庭一样来爱护、建设“大家庭”环境。摒弃陋习,倡导新风,自觉投资投劳。引导他们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与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目标结合起来,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饮水问题是关系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大问题。政府应在原有饮水解困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饮水解困进度,使困难地区农民从根本上改变生存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三)普及与提高并重,加快沼气池健康发展。沼气池建设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也被广大农民认可。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这项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一是在普及率上有一个较快的提高。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大本地投入,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上下结合、促进发展。二是在普及同时,把管理与利用向更高层次发展。一方面,沼气日常安全管理要上位,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引导沼气向生产领域延伸,如搞沼气发电、生产有机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等。使沼气发展既改善了生态环境,又对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四)增强对农村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治污稳定达标。对于不符合环境评估条件的新上企业,一律不予批准。同时提倡农村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统一进行污染治理。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增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对整个农村的环境保护覆盖面。
一、心理健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的定义:“健康”是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身体上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就是说健康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应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三个方面,表现为个体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种良好的机能状态,亦即生理和心理上没有缺陷和疾病,能充分发挥心理对机体和环境因素的调节功能,保持与环境相适应的、良好的效能状态和动态的相对平衡状态。
心理健康是相对于生理健康而言的,其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心理健康的状态,即没有心理疾病,心理功能良好。就是说能以正常稳定的心理状态和积极有效的心理活动,面对现实的、发展变化着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自身内在的心理环境,具有良好的调控能力、适应能力,保持切实有效的功能状态。二是指维护心理的健康状态,亦即有目的、有意识、积极自觉地按照个体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遵循相应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营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训练,以求预防心理疾病,提高心理素质,维护和促进心理活动的这种良好的功能状态。
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应该个个都是钢铁硬汉。其实,警察和普通人一样,也会出现挫折感、心理障碍或心理危机。就高速交警而言,他们肩负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承担着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秩序管理、事故处理等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高应激工作任务。他们已经成为一个最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群体之一。
二、高速交警存在的心理问题
为推动清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林业经济转型升级,有效破解既要守护青山绿水又要让群众增收致富两难之题,县政协成立专题调研组,赴桓仁、集安、通化,对林地中药材、林下山野菜归圃、经济果林及农产品深加工考察调研,并结合清原清山绿水资源优势,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一、学习考察调研情况
桓仁、集安、通化将以人参为主的林地经济做大做强,形成了“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推进了产业融合发展,有力推动乡村振兴、县域经济发展。
(一)注重林地经济综合开发,实现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桓仁以山参为主的林地药材面积达到63.85万亩,山参保护基地规模居于全国县级首位。红松果材、大榛子、核桃楸干坚果经济林达100余万亩,桓仁山参、红松籽、大榛子、山核桃油、林蛙等多个产品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多个山参品牌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获得“中国山参之乡”、“平欧杂交榛子专业乡”等荣誉称号。集安市是全国乃至世界“边条参”唯一产区,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天保工程”、林地承包到户等政策,不断扩大林下参种植规模,经营模式由分散的小户、小规模向集中连片联营的大户、规模化转变。
(二)着力打造产业园区,扶持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桓仁建设东北参茸城,成为东北地区的山参集散地。全县注册的有关山参企业332家,其中上市企业1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有5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6家,辽宁省百强和民营明星企业4家。同仁堂、鹤年堂、天士力、上药集团等国内知名中药企业落户桓仁,进行加工和经销山参产品,建设山参种植基地。集安中国·清河(澳洋)野山参国际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交易额超过20亿元。通化快大产业园区计划投资20亿元,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利税3亿元以上,提供1万多个就业岗位,成为中国最大的人参集散地。建设有人参特产商贸、仓储物流、研发检测、人参文化旅游四大板块和一个人参产业营销平台,研发出人参酒类、饮料类、化妆品、保健品等28类300多种产品,实现了人参产品及制品的电子交易、物流配送、融资贷款等全网络运营管理。
(三)发挥经营主体作用,推进三产业融合发展。集安鼓励各经营主体结合林下参种植基地发展森林旅游、林下参采挖园、山野菜采集、人参酒品饮等体验项目,建设民俗民宿、农家乐,推出人参鸡汤、高丽火盆等地道美食、休闲度假活动,举办人参主题大型活动。参观的清河镇德源特产种苗基地有林地面积500亩,开发种植芦笋、大叶芹、刺五加等各类山野菜32种,林下人参、黄芪、白芍等中药材16种, 东北红豆杉、黄柏、寒富苹果苗木40种,林下空间得到充分利用,吸引游客观光采摘,销售山野菜、中药材、盆栽及绿化苗木产品、种子、种苗,获得良好经济效益。通化县茂林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在承包流域养殖梅花鹿2000余头,发展园参39000平,林下参2200亩,建设小型水库,养殖林蛙50万只,建设加工车间400平,生产梅花鹿茸、鹿血、鹿酒、山参、林蛙油等产品,年销售收入1186.5万元。
二、我县区域特色产品开发存在的困境
清原与桓仁、集安、通化相比,资源禀赋相近,多年前产业规模水平差距不大,近年来差距越来越大。
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二、三产业滞后,产业链条短,销售渠道狭窄。鹿产品、龙胆草等深加工企业我们有过但都没有做大做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缺失,导致所有产品都只能停留在卖初级产品的阶段,经济效益无法得到提高。商贸流通环节处于被动状态,林下参药材销售被吉林、桓仁客商主导,平地药材全县至今没有一处交易市场。
二是配套体系建设跟不上,市场服务功能不完善。缺少系统研究指导我县优势产业的管理组织机构,对于发展区域特色产业过程中在引导工作上仍有所欠缺,大多数农民存在着不知道干些啥,怎么干的问题,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都还是以单打独斗为主的局面,没有形成全县一盘棋,没有形成规模化。
三是受天然林保护政策限制,缺少政策资金扶持。国家鼓励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林权承包到户,但矛盾是林农发展林下参不经审批违法,审批又受天然林保护政策影响难以通过(政策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此外,林下开发投资额度大,回报周期长,地方财政无力扶持,难以形成集约化经营。2015年国家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对经济林大榛子、刺嫩芽、果树等补贴300—600元/亩,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2016年至今,只有常规造林政策,补助100-200元/亩不等,林地经济发展放缓。
三、发展区域特色产业相关建议
与外市周边山区县比,清原产业具备一定的优势,如“清原龙胆”是清原的明片,全国北龙胆销量82%来自我县。“清原马鹿”是我们历经30多年培育起来的自主品牌。“辽五味”“辽细辛”等都较早获得地理标志认证。我县野生归圃平地药材品种较多,规模已超过10万亩,获得“北药道地中药材中国第一县”称号。林下参也具备一定规模达到12万亩,其他产业都具备一定技术基础,现仍有100万亩林地空间没有得到利用。我们的发展空间有,在如何利用好资源,把资源变成资本上做文章,是我们落实“五位一体”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一)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推动区域特色产业开发。我们应该总结、包装、宣传我们的区域特色产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或鼓励引导本地企业转向利用本地资源加工方面来,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联合办厂,把资源、产品转化为商品,解决农民在销售方面后顾之忧。探索建设北药道地中药材交易市场的可行性,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形成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体系,促进山区资源加工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森林经营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在80年代里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多,进入90年代年增长率达10%以上;与此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了,市场繁荣、购买力旺盛便是明证。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工业却出现了经济效益连年下降的现象,企业亏损面达1/3左右,每年对亏损企业的补贴高达500亿元以上。何以会出现这种经济高速增长与国有工业经济效益连年下降的反差现象呢?研究其中的规律将有助于改革的深化。
其实,这种反差现象的产生,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其必然性。准确地说,国有工业的效益并不是下降,而是发生了转移,不然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工业效益的转移主要是向原材料和基础产业、向第三产业,以及向个人分配三个方面转移,而且这种转移可能要持续到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会稳定。
首先是效益向原材料和基础产业转移,包括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部门,这一趋势在80年代后期变得更为明显了。以上海为例,国有工业可比产品在80年代末因原料材料价格上涨多支出约80多亿元,而产品调价增加的收入约70多亿,即有10亿多元利润(约占总利润10.4%)转移出去了。此外,连同能源交通提价、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基础设施使用收费等,估计国有工业15~20%的利润转移到原材料和基础产业部门。这一转移的结果促进了原材料工业和基础设施的较快发展。
其次是向第三产业转移,尤其是转向金融保险、房地产业和中介服务部门。仍以上海国有工业为例,80年代中期每年支付银行的利息不足1亿元,到90年代则达20亿元以上。此外,广告宣传、土地有偿使用、房地产增值提价、教育附加费提高、对文化事业的资助等等都使企业效益转向第三产业,估计这部分转移占利润总额30%以上。这一转移的结果显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去年,上海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已达38%,而十年前为25%左右。
第三是向个人分配转移。由于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制,改革以来进行了分配制度的改革,使80年代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此外,为调动人的积极性,局部实行了工效挂钩,如经营者按承包利润提成,推销员按销售额提成,设计员按设计费提成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分配向个人倾斜。效益向个人分配转移的结果促进了消费结构的变化,从而引导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并使产品附加值有所提高。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创造了条件,如民营经济、股份制的发展等。
回顾50年代和60年代,工业经济效益较高的原因恰恰与当前发生的转移相反,那时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通过计划经济的手段把效益集中到工业领域:原材料、农产品、能源交通的价格都压得很低;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的使用成本很低,甚至不收费;职工的工资也很低;从而保证国有工业有较高效益,使工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然而,经过30年后,基础产业的瓶颈、第三产业的衰退、消费结构单一、消费水平不高日益成为经济迅速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当我们向市场经济过渡,要调整经济结构时,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就必然会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并通过利益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进而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所以说,上述国有工业效益的转移是我国经济进行市场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