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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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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奖申报材料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A4纸型);

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

⒊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

⒋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论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限提交5项),其中,科研课题已立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的应提交科研课题立项书或项目鉴定表原件,提交非标准原件的,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立项或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鉴定、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政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每项不超过3件;

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

⒍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⒎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10]151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

⒐《“六公开”监督卡》1份;

⒑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⒒设区的市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医生晋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医师的,须到农村县(市)、乡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累计满1年,并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支农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⒓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合格者可提交有关证书原件;

⒔有关援外、援疆、等证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高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报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1年聘书原件。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下载“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

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晋升、改系列高一级晋升),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

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

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㈦“著作”栏的填写:

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呈报材料及要求

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A4纸型);

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

⒊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

⒋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论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限提交5项),其中,科研课题已立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的应提交科研课题立项书或项目鉴定表原件,提交非标准原件的,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立项或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鉴定、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政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每项不超过3件;

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

⒍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⒎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10]151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

⒐《“六公开”监督卡》1份;

⒑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⒒设区的市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医生晋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医师的,须到农村县(市)、乡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累计满1年,并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支农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⒓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合格者可提交有关证书原件;

⒔有关援外、援疆、等证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高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报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1年聘书原件。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下载“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

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晋升、改系列高一级晋升),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

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

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㈦“论文、著作”栏的填写:

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

⒉必须是发表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报刊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

⒊“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⒋“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文章名称。如“论文:《×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A9%CE%EF">药物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6%CE%C1%C6">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⒌“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㈧《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中的“倾斜项目”,系指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可以适当倾斜照顾的项目,如“”、“援疆”、“援外”、“卫生支农”等。

四、关于破格晋升问题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公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采取专家审核方式,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带动我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不再准予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创建范围

2016年全县9个乡镇,名单附后。

二、申报创建时间

根据全市村镇建设档案室创建计划目标,我县9个乡镇今年内要全部完成村镇档案室创建工作,并于10月份前申报创建验收时间。

三、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工作由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申报材料报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进行认定,最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并授牌。申报“省级特级”村镇建设档案室的认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档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申报“省一级”及以下级别的村镇建设档案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组织实施。对于成功创成“省特级村镇档案室”和“省一级村镇档案室”的乡镇,市住建局将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推进创建工作。县住建局和新农办将督促各相关乡镇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创建村镇建设档案室各项工作尽快启动、迅速推进、如期完成。在计划安排上,要细化分解工作进度,精心编制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创建时序。各相关乡镇要明确一名创建村镇建设档案室联络员,负责定期上报创建进展情况。

(二)成立机构,加强资金争取。各相关乡镇要以创建村镇建设档案室目标管理工作为依托,扎实推进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积极争取专项资金,要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专项资金,保障档案库房,购置相关设备,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创建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