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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时至今日,我们之所以在中国证券市场近20年的风风雨雨中不断做大做强,成为中国证券界的翘楚,我们能有今天的成绩,是每一个国信人合规自律的结果,是公司凭着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的合规管理的结果。公司倡导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人人有责,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全公司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促进公司自律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1.合规经营:公司以合规为经营管理的第一要旨,公司加强合规教育,坚持长期稳健经营,建立长效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安全,稳健,合规,守法,效益经营为客户,投资者,股东,员工社会带来有效价值。公司倡导以诚实,守信,正直,守法为内涵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做为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不是合规部门或合规管理人员的独有责任,合规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全过程,坚持合规操作是每个部门,每位员工日常工作的神圣职责。
3.全员主动合规: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均有自觉合规意识,将合规视为公司内在的需要和自律行为,将合规视为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主动履行合规职责,主动培育合规理念,接受合规培训,参与合规文化宣导,主动发现,揭示,报告,处置合规风险,使合规成为公司每一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4.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经营发展的内在需要,合规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公司因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所导致的声誉或财务损失的可能性,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合规为公司提升声誉和品牌价值,因而使得公司在业务拓展和创新上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盈利空间。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违规和违法的行为必将会得到严惩,在我们偏离轨道的时候,我们要牢记,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
全员要主动合规。我们的头上可以环绕着创造价值的光环,也同样顶着违规的高压线,在我们创造价值的同时,我们要谨慎的问自己。我合规了没有,如果没有合规展业,即使自己创造了价值,那也终归是0!!!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规制;改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追求制度正义为价值理念,以公正、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以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和公众参与为载体,是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体现以人为本的“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权力与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良性互动,达到社会整体结构和各层次的稳定与平衡的市民社会;是普遍利益、特殊利益与个别利益有机均衡协调互赢,公平与效率都得到体现的诚信富裕杜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正是政府规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纵观我国现在的政府规制,尽管它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方向发展,但它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仍有改革之必要。
一、对政府规制的诠释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意思是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它要求政府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并通过法律和规制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政府用来调整、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规制系统。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角度对规制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目前对政府规制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达。其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卡恩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1]。密特尼克认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2]。斯蒂芬则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3]。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
2.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控制行为。梅尔认为:规制是“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并认为“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4]植草益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5]中国学者张建伟博士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制约或激励的行为。[6]张帆则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7]樊纲认为:政府规制“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等”[8]。
3.规制是规制对象利用政府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理论的泰斗斯蒂格勒认为:规制是“作为一种规则,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9]。这种理解也被称为“俘获”理论,即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是行业中的某些规制对象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国家强制权力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一种努力,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加自己的获利能力。
总结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规制的理解,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得出政府规制的一些基本特征:(1)政府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2)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3)政府规制的手段是国家法律和法规;(4)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直接控制各类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5)政府规制是规制者和规制对象的一种互动活动。[10]因此,本文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直接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限制、制约、规范和激励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确立政府规制和放松政府规制的理论
自然垄断理论。对自然垄断的研究,学者们最初是从规模经济性入手,在对自然垄断产业分析过程中发现社会经济中存在着自然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所谓自然垄断产业是指由于产业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性,产品平均费用曲线随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而向下递减,以致单个企业独占市场将比多家企业分享市场而能够取得更低平均成本,从而使得社会总成本最小的产业。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新的观点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未必只能建立在规模经济性的基础之上,只要存在着所谓的成本的劣加性或范围经济性,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是因为在这类产业中实行独家企业垄断或少数几家企业寡头垄断在资源配置上可达到更高效率。因此,很多国家的政府都赋予特定的企业垄断供给权,并通过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即所谓进入规制)来维持垄断性结构,以免整个产业由于进入过度而使供给能力大量过剩,使得社会稀缺资源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垄断企业的生存因政府的进入规制而获得了合法保护,它们就很容易凭其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益,以致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造成一系列的损害。为避免这些损害,政府很有必要在对自然垄断产业施以进入规制的同时,对那些影响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产业进行直接规制。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论文。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
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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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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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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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最新个人借贷合同范本】最新个人借贷合同范本。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一、正视问题,构建金融合规管理体系。
邮政储蓄业务自恢复开办已经二十二年,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特点,但距离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风险意识淡薄。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任何金融业务都有风险,只有采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才能使风险得到有效释。二是不合规的现象较为严重。无数案例表明,当前邮政金融业务中出现问题和案件的最多点、最难控制点,莫过于前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出现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不强,不按流程办事、不按规定作业,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事件和案件。三是一、二级条线风险防范流于形式。前台本身没有很好地执行落实制度和规定,出现差错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老问题老现象重复发生;业务部门缺乏对业务管理和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够。尤其是在对二级支行二类网点和网点的管控上,出现了一些真空现象。针对这些差距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和措施:一是建立条线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各部门、各业务线、各网点都要有明晰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揭示以及对应的措施和办法;二是建立“三条线”的合规防控体系:一条是前、后台业务操作的自我检查、及时整改责任体系;第二条是业务部门对前、后台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帮促整改的体系,第三条是专职稽查检查部门履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三是加大对合规风险防控的考核,将责、权、利捆绑在一起,按照银监会提出“赔罚、走人、移送”的原则,实行业务线、管理线“双线”问责,上追两级。四是银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银企双方都应承担起管理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责任,不仅不能削弱管理的职能,还要充实稽查检查的人员,为稽查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此,邮政金融业务才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建章立制,构建金融合规制度体系。
银行号称三铁 :“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我们的邮政银行,在金融业务发展上也应该是这样。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必须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相关部门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目前省分行建立的83项制度,就是我们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如果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做,就在83项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2、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就柜员而言,要从自己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检查,落实检查要求。就网点负责人而言,要按照要求和频次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检查。此外,特别要严格检查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线核算、双人复核;支票印鉴分管、钱账分管、章证分管的“五双三分管”制度、三级密码权限制度、大额核保制度、日终互盘制度、缴协款制度、atm机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网点“人离机退、章证入柜上锁” 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触犯制度严惩不怠。要在全行员工中灌输制度就是高压线,谁踩了这根线,谁就要受到惩罚。特别是要经常对“十种人”( 涉嫌“黄、赌、毒”的人员、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大额资金炒股的人员、个人负债严重的人员、无故经常不上班的人员、交友混乱的人员、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累查累犯的人员、贷款收受回扣的人员、热衷高消费的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排查,对有章不循的员工,要将其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推行管理问责制,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的举报制度,做到约束和激励并举。
三、培育锤炼,构建金融合规文化体系。
合规,它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即:确保银行的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构建邮政银行特色的合规文化需要不断培育锤炼。
1、加强从业人员全方位教育。一是要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和短、中、长期的教育培训计划;二是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辅导,请专家、教授讲课,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方针政策、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理论知识、业务操作知识、新业务知识、有关业务的流程等等;三是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各种考试、测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环境。四是建立健全员工的教育培训奖惩机制。
2、加强企业文化多元化建设。一要继续保持传统的做法,不因体制变化而变化。二要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授权授信体系、风险识别监测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种风险进行动态、持续监控。三要加强稽查检查,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四要加强沟通联系,与邮政企业形成管控合力,切实抓好案件防控工作,提高各类资金案件的控制防范能力。
3、打造邮储银行特色的合规文化。合规作为一种文化,强调的是人人合规。合规工作与银行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和每个银行员工都息息相关。要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的血液中,树立“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四种理念,在全体员工中逐步形成时时事事处处 “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荣辱观,成为业务的尖兵,发展的高手,营销的能手。
4、提高合规执行力度。首先,要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差互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第三,从涉及银行整体的企业文化、组织机构扁平化、流程管理、岗责体系、绩效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专业化的合规风险管理队伍,梳理、整合和优化银行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