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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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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论文

航空论文范文第1篇

一、近年来开展内控制度建设活动的实践及取得的成效

自1999年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行使中央银行再监督职能以来,内审部门在全面内审、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查促建、以查促整。促使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内控建设的要求广泛开展补充建立新制度、修订完善旧制度的活动。通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建立了包括全行性、部门性内控制度在内的内控制度体系。

通过开展内控制度建设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对内控制度在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履行基层中央银行职能等方面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排查内部风险点进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自觉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单位领导及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等职能部门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渐加大,初步形成了内控制度先行、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并重的风气和氛围。

二、目前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部门向来以内控制度严格而著称,但近几年部分机构在内控上却出现了“外紧内松”的现象。这一点从全国各地不少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中可以得到答案,特别是最近发生的人行洪湖支行枪弹失盗案和赣州抽张短款案给我们以警示,必须从内控制度建设中查找不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内控制度全面性难以界定

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现代化的产物,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各种工作程序、手续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人民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为:金融监管制度、货币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结算管理制度、国库业务管理制度、货币发行与金银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尽管各种制度较多,但内控制度全面性方面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际建制工作中缺乏具体判断标准也即定量要求,导致内控制度评价、检查时标准不一,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现实的问题是:基层行及科室需要制定多少制度才是全面的?作出全面性判断的标准或依据是什么?

2、内控制度的规范性不够

(1)有的基层行未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内控制度,有将上级行规章制度、全行性内控制度直接作为单位、部门内控制度的情况。

(2)内控制度内容过于简单且与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有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有些制度过于概括、简单和条文化,操作性不强,不能为业务提供实际的指导;有些制度偏重于强调纪律约束,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有些制度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更多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制度,但缺乏严格的、经常性的检查制度。使一些基本制度如柜台交叉复核、双人双责和事后监督等难以落实,替岗、代岗、代人签章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导致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失误,增加了经营上的风险。

(3)内控制度未按照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与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与人员分工三个部分制定。

3、内控制度的及时性不够

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是,一些单位、部门未根据上级行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内控制度,以致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有些新型业务已经开展,但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运作上带有盲目性。

三、对内控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内控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将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理解为一项临时任务、阶段性工作。甚至,个别原来内控制度比较薄弱的单位、部门存在厌烦、畏难、抵触情绪。

2、由于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比较原则,导致部分单位、部门在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工作上理解、做法不一。例如,部门内控制度包括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与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与人员分工三个组成部分,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首先制定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然后将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到岗位,最后将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具体体现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中。又例如,部门岗位责任制如何制定未明确,有些部门即按部门现有人员来制定岗位责任制。我们认为应“因事设岗”而不应“因人设岗”。

3、内控制度体系不够完整。从目前情况看,从上到下都只要求职能部门开展内控制度建设,从内控制度的体系角度看是不完整的。我们认为,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应由全行性、部门性内控制度两部分组成。全行性内控制度对全行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约束,部门性内控制度对部门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约束,两者无重要性之分,其区别仅在于约束范围的不同,即全行性内控制度是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部门性内控制度是该部门、该部门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内控制度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

(1)内审部门只是内控制度建设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部门,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部门误认为内控制度建设是内审部门的工作,因而不是主动开展内控制度建设,而是等内审部门提出问题后再去修订、完善制度。

(2)内控制度评价效果不佳。各行虽然按规定成立了相关内控制度评价小组,但一方面由于熟悉全行各部门所有业务的人员毕竟是少数,评价缺少针对性,另一方面评价小组即使提出了修改意见也存在理解上的不同缺少权威性。

(3)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不够。上级行职能部门对下级行职能部门负有监督、指导、检查的职责,在内控制度建设上也不应例外。而且,上级行职能部门对下级行职能部门各项业务和工作比较熟悉,对制度规定和岗位分工的原则要求比较了解。而现实的情况是内审部门在内控制度建设上单枪匹马、孤军奋战。

四、增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性、有效性的建议

首先应该解决好对内控制度的认识问题。对上级行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在内部制度面前,员工人人平等,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就要追究责任。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些认识问题,才能克服内部制度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内部制度的权威性,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构筑起风险防范的“铜墙铁壁”。

1、为改变内审部门在内控制度建设工作上单枪匹马、孤军奋战的状况,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内控制度建设工作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内审部门负责本行及下级行全行性内控制度的规范、统一工作,上级行职能部门在做好自身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负责下级行职能部门的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2、为解决下级行内控制度建设上理解偏差的问题,同时避免上级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监督时标准执行不一可能导致下级行无所适从的问题,建议上级行内审部门、职能部门制定下发下级行全行性、部门性内控制度的目录(目录中规定的制度必须制定,除此之外可结合各行、各部门实际补充制定)。

3、为解决下级行内控制度内容过于简单、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等问题,建议上级行内审部门、职能部门将下级行现有已制定的全行性、部门性内控制度进行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对规范的各项制度蓝本后印发下级行,由其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各项内控制度。在此一是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任何内控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并考虑到其可操作性。因为制度是需要人去执行和为了规范操作的,好高骛远、不切合实际的制度即使再严格、再全面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使员工无所适从、难以执行,这就起不到制度应有的制约、规范作用。所以,要避免制度悬空或华而不实现象。二是要注重制度的动态性、时效性。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制度亦然,目前,因为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法规已不尽适应或相对滞后。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应随着业务的变化、中心工作的更替、重点的转移、时间的变迁等紧跟形势,把握政策,及时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树立动态的监督管理理念,避免内控制度对业务行为的不协调性和控制上的滞后,使内控建设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相信,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一定能较好地解决内控制度规范性问题。

航空论文范文第2篇

供应链通常包括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Chaffey,2002)。航空业一般被认为是服务业,所以航空公司的服务重心也是消费者,因此,本文主要把对影响的分析集中在网络对航空业供应链中供应商,分销商以及顾客的影响。

1对供应商的影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一直是航空公司经理们所要考虑的问题。在传统情况下,当公司需要进行采购的时候组织采购部门会填写请购单,这个请购单会交付给供应商。表格交付后,确认产品信息确认后付款。采购过程非常耗时。在网络没有出现的年代,寻找要购买的商品通常需要一个半天的时间,而电子采购只需要20分钟。(Chaffey,2002)可以说企业机构从电子采购中获益很多。

2对分销商的影响对航空业来讲,分销是指航空公司如何把机票分配给消费者。在网络没有盛行的年代,旅行社是重要的购买机票的渠道。而现在购买机票方式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许多航空公司设立了官方网站来吸引消费者购票。Law和Leung(2000)认为网络能够在不通过旅行社和电脑预订系统(ComputerReservationSystems,CRS)直接与消费者沟通,从而降低了机票的分销费用。EasyJet航空公司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不必要成本的典型,比如通过网络售票。2001年9月75%的人上网买票,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脱媒方式。随着网络的普及,几乎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建立自己的网站,同时网络订机票的中介也应运而生,这就意味着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尤其对那些以价格为导向的消费者来说,他们更倾向于价格更便宜的机票。以2012年4月22日从伦敦到巴塞罗那的机票为例,大英航空的最低票价为196英镑,而Easyjet的票价只有699英镑,可见Easyjet在降低成本上所做的努力。可以看出,网络在降低了航空业分销渠道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行业内部之间的竞争。

3对客户关系的影响如上所述,航空业属于服务业范畴,因而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Chaffey(2002)认为客户关系主要有两个部分,即客户获取(customeracquisition)和客户维系(customerretention),其中获取一个客户要比维系一个客户成本更高。因而公司希望与已获得的客户保持长期而良好的关系,而网络让维持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容易。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M)的网络客户关系管理团队(CRMteam)会根据客户在网上订票后所留下的cookies(小型文本本件)来判定客户的消费习惯,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信息,比如给他们发送专门为他们定制的邮件。他们也为常旅客(frequentflyers)提供专属的服务,并称之为常旅客计划会员(frequentflyerprogrammem-bership)。其次,对消费者来说,网络的产生让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查询相关信息,比如网上值机系统(onlinecheck-insystem)能够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同时也能降低公司人力成本。航空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网络,手机等)可以更好与消费者维持良好的关系。廉价航空公司EasyJet通过使用RightNow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使该公司运行成本降低了75万英镑。

二电子商务在未来发展中的隐患

1网络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来说网络安全是他们进行网上购物的顾虑之一,这种顾虑不仅仅存在于航空业之中,其中就包括网上转账安全。2011年美国社交网络脸书(Facebook)的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事件让网络安全问题处在了风口浪尖上。网络诈骗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出现让消费者们对网上转账产生了疑虑。据统计,仅2008年美国航空业损失费用达到14亿美元,占了当年世界航空业总产值的百分之1.3。Cunningham等(2004)认为“对于基于网络和传统的航空预订服务来说,对风险的感知是系统的模式”这就意味着尽管航空公司不断强调他们采用多么现实的网络安全技术,消费者始终会对网上支付有一定的顾虑。其次,消费者也担心在网上注册账号会导致更多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美国廉价航空公司捷蓝(JetBlue)航空在顾客信息保护上面下了很大功夫,公司信息技术副总裁ToddThompson认为“网络能够提升他们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但不幸的是,电子通信总是会被转发、打印或复制,因此完全的保密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捷蓝航空计划为WindowsServerTM2003和微软办公系统使用微软公司的权限管理服务MicrosoftRWindowsRRightsManagementSer-vices(RMS),这种信息保护技术是建立在文件级别上了,内部信息的交流会降低信息被他人误读,从而提高了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但根据Krishnamurthy(P.5)的研究,通过旅行网站所泄露的个人信息占据所有网站之首,旅行网站的直接泄露指数(directleakageindex)为9,而像购物网站和新闻网站分别只有3和5。由此可以看出,航空业在未来发展电子商务方面还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而且提高升级网络系统容易,但是改变人们对网络隐患的担忧却不是那么容易。

2硬件问题Phaladsingh(2006)认为“个人电脑的普及率”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之一,这就意味着不管网络技术有多发达,如果人们买不起电脑和其他数码设备,电子商务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对于航空业来说同样是如此,网上值机、网上购票等服务只有在有电脑设备的时候才会体现出其优越性。显而易见,发达国家更容易接触到电子产品也更容易享受到电子产品带来的便捷体验。2004年在美国每1000人中有763个人拥有电脑,而在一些欠发达国家每1000人中平均只有1到2个人拥有电脑,非洲国家尼日尔每1000人中只有0.1716人使用电脑,这个数量在增加,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并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

4结论

航空论文范文第3篇

1.1软、硬件设计

为了实现系统结构的通用性、综合性,必须首先实现模块化,这是航空电子系统的另一重要发展特征。模块化有效简化了开放式系统的结构,是实现系统结构综合化及系统重构的基础。模块化的基础是标准模块SEM,可以使航空电子系统由传统的三级维修转变为二级维修,从而有效缩减了后勤保障费用的支出。如今,集成电路以及电子技术已能够使所有功能浓缩于一个标准化的电子模块中。为了实现航空电子系统的高度模块化,需要利用模块化结构,采用通用式外场可更换模块LRM,同时,应注意尽量减少LRM的使用量。系统功能实现需要借助于操作系统的控制,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系统结构特性选择相应的软件结构,当系统步入实时、高速计算阶段后,加快分布实时操作系统软件的研发,实现系统的可控性与可管理性,同时,加强执行、应用标准接口的研究,以满足软件可测性及应用性方面的要求。

1.2COTS技术

COTS技术,即所谓的“CommercialOff-The-Shelf”,中文译为商用流行技术,指的是将流行货架产品直接或适当改造之后用于军用装备的一项技术。此技术诞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在军事航空领域得到了迅速的应用,它不仅可以应用于硬件,还可以应用于软件。该技术优点如下:利用通用性、开放性技术标准,因此拥有良好的兼容性;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因此满足了技术的发展潮流;拥有良好技术支持,具有可扩展性,便于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可直接于货架上进行采购,确保了供货来源;采购费用较低;生产及研发周期较短;便于维修与后勤保障,且费用较低;不必投入专项经费用于研发等。在航电技术中应用COTS技术,可以有效减少专用组件、元器件及模块数量。利用该技术的同时,还需要加强COTS加固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以确保新型航电系统技术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1.3现代化传感器技术

通常而言,传感器费用约占航电系统的70%,因此,传感器一直追求多功能、低截获率、高精度等目标,如今,射频传感器已经成为综合航电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新型雷达体制有效提高了雷达的探测能力,为雷达探测提供了源动力,当前,有源相控阵雷达已经成熟,并开始投入装备。相控阵体制是当前雷达领域的一项新技术,较单脉冲、合成孔径、脉冲压缩等技术都更为先进。它拥有快速的扫描速度,功能多,被拦截的概率极低,雷达截面积小等优势,因而在高分辨率识别与探测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可以利用软件进行波形重构,对可编程信号处理器进行相应的处理,为了提高传感器的性能,可以利用数据融合技术,确保目标信息的准确性与质量。

2航空电子技术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未来航空电子技术的发展将朝着“综合化”、“信息化”、“网络化”趋势发展,重点在于加强信息化,解决网络化,对这两方面的设备与技术加强开发。

2.1综合化

当前,航空电子技术的发展核心在于有效提高性能、缩减成本、提高可操作性,因此,“综合化”发展趋势在于将航电系统光电、通讯、雷达、导航等设备与传感器进行综合设计,形成一个集多手段、多功能、多频谱于一身的综合航空电子信息系统;

2.2信息化

航电系统“信息化”趋势是指从提高航空信息传输、搜集、处理及应用功能出发,加强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最新科研成果的应用,实现航空电子系统的高度集成化;

2.3网络化

航空电子系统“网络化”趋势是一种新型的概念,是指利用航电系统相关设备等,实现航空信息网络的有效连接,以更大的效率,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硬件与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提高指挥控制力、平台生存能力,在以网络为中心的平台上发挥更有力的体系对抗能力。网络化是航空电子系统更高层次的综合化与信息化,是继“四代机”之后,航空电子技术发展的又一重要趋势。

3结束语

航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霸王条款”等。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本文拟就格式条款的概念、解释及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通过立法规制、社会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等发式来予以规制。只有协调发挥多种手段的功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才能使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Analysis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lause of style

Author: Cai Linling

Tutor: Gao Shuangmei

 

Abstract

In today’s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market transactions, there are a variety of standard contract everywhere. The use of contract is common, public enterprise and service trades are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contract provides a lot of convenience for people transactions and promot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imparity clause. Although our country’s law has the stipulation to the standard contract, it is simpler.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cept, explanation and regulation of format terms, and wants to issue legislation, social regulation, judicial 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o regulate the format terms. To really resolve the problem of regulation of standard terms, we only can play the functions of various means to establish a sound regulatory system.

 

Key words: clause of style, legal regulation

 

 

目       录

 

1  绪论... 1

2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2

2.1  格式条款的概念... 2

2.2  格式条款的特征... 2

2.2.1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

2.2.2  格式条款是一方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

2.2.3  格式条款的内容固定化... 3

2.2.4  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3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及其原则... 4

3.1  格式条款的解释... 4

3.2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4

4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及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6

4.1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 6

4.2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 6

5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9

5.1  实行立法规制... 9

5.2  寻求司法保护... 10

5.3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1

5.4  强化社会援助... 11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1  绪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市场空间日益拓宽,交易数量急剧增加,市场关系纵横交错,谈判签约的信息量日趋增大,信息成本大大增加,在不计其数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登上了市场经济的大舞台。经营者通过预先确定格式合同文本的方式,对经常并大量发生的各类交易规定出多种固定的交易条件,以此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谈判效率。正是由于格式条款具有此种优越性,它的产生和存在才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现实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有其存在根据,

,也正是这种经济现实的客观要求。但是,这种合理性东西生产之时,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分和因素相伴而生。居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时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进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对交易对方的选择自由进行限制。正是由于格式条款滋生了种种消极因素,随着公平理念、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和强调,以及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对格式条款予以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趋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对格式合同的干预正是这种潮流的一种体现。格式条款有其固有的合理性,我们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格式合同又无法避免其负面效应,我们必须加以规制,不使其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这其中就牵连一个如何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问题。

 

2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2.1  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是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实践上来看,尽管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合同,也可能形成一个固定化的完整的书面合同,但绝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中的某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表现出来的。当然,也有许多格式条款是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也可能通过简单的告示表现出来(如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的告示)。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使用我国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见,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扩张了合同法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极为有利的,因为区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2  格式条款的特征2.2.1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格式条款是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制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2.2.2  格式条款是一方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不是特定的。在格式条款订立中,与条款制定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在进入实际订约过程以后,有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承诺人。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用于广大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2.3  格式条款的内容固定化所谓固定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

2.2.4  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原则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以某种方式将所有条款明示以便让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了解其内容,否则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明示格式条款最迟应在缔结合同时为之,否则格式条款不能订入合同;但制订方必须在承诺方承诺以前明确呈示其条款,若明确呈示其书面文件有困难,则应将合同条款悬挂于订约所在地的清晰可见之处,并向承诺人指明,使承诺人能明确了解合同条款内容。若格式条款不为承诺人所知道,则不能成立合同。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及其原则3.1  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一般来说,如果格式条款的各项条款明确、具体、清楚,而当事人对条款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因此而发生争执,便涉及到合同的解释问题。格式条款虽然是合同条款,却又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而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性。

3.2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着平均、合理的理解为解释标准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按社会是一般观点和一个正常人的思维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即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订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则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第四,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我们认为,既然格式条款应实现条款制作人的不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解释合同应考虑大多数可能订约者而不是个别订约者的意志。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对条款的特殊含义能够理解,但仍应依据格式条款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标准进行解释。

2、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谚上有所谓“用语有疑时,就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罗马法上有“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定,这显然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有时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此原则就是为了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优势地位。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是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当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又称为限制解释,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应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出发,对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或扩张适用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的方法进行解释。因为,如果允许对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根据合同的条文简单加以类推、扩张和补充,必然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某个条文在适用范围上不明确时,应从“最狭义”的含义进行解释/应当指出,严格解释规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相对人,但如果该规则在适用中与保护相对人的要求相悖时,就采用其它的规则进行解释。

 

 

 

4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及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4.1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条款即属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4.2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1、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扩大销售,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2、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次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商场以次条款作为店堂说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

3、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交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消费者到银行交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人民币现金缴费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缴费方式,银行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利用该条款强行占有、剥夺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属法律禁止行为。

5、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护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

6、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害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其他责任.

照片本身是有纪念意义的,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该物本身的价值及合理的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决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由此可见,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中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他们可能垄断一些经营和服务事业,而消费者通常都是弱者,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通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制定对制定的一方说是自由的,而对相对人来说则是不自由的。这就形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就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

 

  

 

5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5.1  实行立法规制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首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其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是上述禁止性规定过于简单,对于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形等未涉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无效主要具有如下四种情形: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免除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的免责条款须提请注意,是因格式条款完全因一方制定所决定的,免责条款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除;而我国《合同法》第40条所提到的免除责任,是指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单纯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条款制定的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而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的、不正当免除其现在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例如,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5.2  寻求司法保护目前真正因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却很少,原因在于:

1、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将不公平内容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单个消费者往往不愿意为了这点钱而向法院起诉;

2、诉讼需要成本的投入,如长时间的对抗、复杂的程序等;

3、不公平格式的条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认定的具体原则、格式条款的类型等规定不明确,法院在认定时往往不能统一;

4、在举证责任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未明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前还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有深刻的了解,更何况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完全由经营者所掌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属于消费合同的内容之一,只能由作为全同当事人的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确定该条款无效,达到保护其权益的目的。诉讼是解决讼争、打击不法商家的权威途径,若处理得好将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注入强力。因此,应积极引导消费者打官司、支持消费者起诉。

所以应该修改民诉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设立例外条款允许社会团体(如消协)或专门行政机构(国家工商总局)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可以提起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有关格式条款无效,即所谓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这样设置的目的的首先解决了许多消费者不愿花费心思和精力进行诉讼的现状。其次,现在的许多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不明显,一般消费者不知道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被损害了,而有关主体,特别是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消协及有关行政机构掌握到更多的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对于不法商家的作法更清楚,因此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再次,由有关主体提起诉讼在收集证据上的能力强于一般消费者,这弥补了相对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在证据采集与运用上的不足,更能与势力强大的商家对抗。最后,有关主体可以通过广泛接受投诉的职能,能从宏观上了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能够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侵犯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一般影响范围广,涉及面大,应由中消协而不是其下设地方消协、应由国家工商局而不是其下级地方工商局享有此类案件的诉权,而且如果不是这样,则会使地方机构肿大、职能过于宽泛,并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

5.3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极为必要而又非常可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极好的立法例。因此,对于格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5.4  强化社会援助一般的说,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为对弱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的切实可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

 

 

航空论文范文第5篇

转包生产平台及基本功能建设转包生产平台是航空制造企业成为世界级航空制造供应商的必要条件。主要由以下6个平台构成:工程技术平台主要是在设计、工艺、工装、工程更改等事务方面与客户接口,并在企业内执行的机构。一般讲,转包生产的工程设计端在客户。作为供应商,主要承担制造、质量、低成本、准时交付等责任和义务。因此,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数模、数据集、工程更改指令等文件后,必须将其转化为在企业内执行的工程技术文件和指令。质保体系平台主要是与客户的质保事务接口的机构。转包生产中,质量保证是核心工作之一。客户的质量规范、质保要求要由质保体系做出相关的理解策划、实施计划、现场贯彻和审查反馈。客户、适航机构和第三方审核认证,需由质保体系配合工作。对产品质量问题,质保体系参与分析、制定纠正措施以及贯彻审查。生产管理平台主要是进行产品生产制造和生产管理的机构。实现转包生产产品准时交付,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管理来保证,这是转包生产的重要一环。通过生产管理,企业将料件有序地按生产节拍或进度转变为合格产品,保证准时交付,使客户满意。供应采购平台主要是为转包生产项目采购和供应所需料件的机构。转包生产大多数料件是要从经过客户批准的供应商或制造商采购才可使用。这个平台将按照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要求,从客户批准的合格供应商采购料件。采购既有原材料,也有标准件、成件和主要消耗材料。项目管理平台主要是进行项目开发与谈判、执行合同与索赔以及维护客户关系等事务的机构。项目管理承担着转包生产中枢和参谋部的作用,是项目进展的关键组织。项目管理平台要协调转包生产所有其他平台的运行,制定项目计划和制造计划,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预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组织精益生产建设和管理。财务管理平台主要是为转包生产提供筹融资、参与项目竞标报价与谈判、进行成本核算与控制、参与精益生产建设、进行外汇结算、处理外汇核销以及税务事务等的机构。

转包生产及其平台的影响因素转包生产及其平台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两项,即外部和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外部因素是发展转包生产的条件,主要包括客户选择、政策法规、行业定位、国家投入和技术基础。客户选择是指客户对供应商的评估和选择,是开展转包生产的关键外部因素。重点考察供应商的生产资格和能力,特别反映在成本、质量和交付周期的表现。制造成本要有竞争性,与其他供应商对比要有较低的价格,与自身相比还要能够实现持续改进。质量做到品质一流,既有一流的产品质量,又要有严格诚信的质保体系。政策法规客户考虑的重要环境因素。政策法规的稳定、连续、透明,对转包生产是良好的保障。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能依照转包生产的发展进行调整,更加适应高技术、高风险、高效益的国际合作发展趋势。外贸、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政策对转包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作用尤为明显。行业定位我国航空工业的历史特点。我国航空工业发展历经风雨,企业是长期在计划经济的观念和环境下规划、布局、投资发展的。企业对航空产品的选择和生产是由国家行业发展来确定,而相应的布局和投资也是由国家行为决定的。国家投入对转包生产基础建设有重要影响。转包生产需要较好的生产环境和高精设备等生产条件。国家投入对企业加强基础建设影响重大,对企业改善基础设施、更新设备有巨大推动作用。这些投入会为转包生产和国际合作创造更好条件。技术基础转包生产持续发展的要素。客户特别是国际知名的航空制造企业,对我国航空技术发展非常关注。一方面是要跟踪我国航空技术发展水平,筛选我们技术发展要害,寻找合作对策;另一方面是要了解我们的潜力和发展方向;第三是要了解和分析我们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第四是要考量我们的技术发展是否可以在转包生产中应用,以降低生产成本,扩大转包生产规模。内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发展定位、人员、成本、质量、交付周期、工程规范和体系管理。发展定位转包生产在企业中的发展定位,对转包生产以及转包生产平台建设至关重要,必须做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在此条件下,转包生产平台建设才可能得到关注和资源支持,才可以得到企业的培养和发展。人员转包生产平台的基本要素和资源。工程技术平台、质保体系平台、生产管理平台、供应采购平台、项目管理平台和财务管理平台都需要合适、合格和优秀的人才。合适的人员组合是搭建转包生产各平台的重要基础。同时,转包生产各平台也会不断为企业培养懂得国际合作和航空生产制造的优秀人才。成本、质量和交付周期客户评价供应商的基本条件。这些内部因素表现好坏、水平高低直接对转包生产合作与发展产生影响。在转包生产发展的各阶段或规模中,成本、质量和交付周期都是项目考核的要项。工程规范各平台工作的指导依据。这里讲的工程规范是广义的,泛指指导工程、质保、生产、采购、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工艺规程、工艺规范、数模和软件等。体系管理有效协调转包生产各平台,确保平台高效、有序、正常运营。

转包生产平台的建设随着转包生产的发展,各平台的建设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转包生产发展的历史,可以总结出平台建设的若干经验与途径。项目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团队是转包生产项目的必设机构,是平台建设的管理中枢。项目团队成员应由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制造、生产、质保、供应、财务等人员构成。团队分别对项目涉及的项目计划、进展状况、质量控制、材料供应、产品交付、收结外汇货款、资金运作等工作进行协调、建议、布置和执行。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应具备以下几点:明确的项目管理目标;明确的项目责任分工;团队成员优势互补;团队成员相互信任;团队成员精诚团结;优秀的项目团队主管领导。建立项目团队能提高客户满意度。项目团队依据客户要求组建,是与客户接口的界面,在与客户进行工作中,了解客户要求甚至抱怨,通过工作满足客户的要求,保质、保量、准时向客户交付产品或服务,满足甚至超出客户的期望。下表是波音项目组织机构图表。注重平台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根据转包生产经验,企业特别是承担加工的制造企业,在解决了转包生产的战略发展定位后,就要立刻关注转包生产的平台设计与建设。对制造企业,应该首先关注工程技术平台、质保体系平台、生产管理平台和财务管理平台建设。对这几个平台首先要进行规划设计,在人员、职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策划。建设好核心平台,善用外部资源平台工程技术平台、质保体系平台、生产管理平台和财务管理平台是企业转包生产的核心平台。随着转包生产规模、技术难度和深度的不断发展,平台的规模和条件也将随之发展。在内部因素中,还要强化对人员、工程规范和体系管理的工作力度,夯实各平台的基础。在核心平台外,还有项目管理和采购供应平台。在开展转包生产中,这些平台可以利用外部资源进行构建。实践中,企业借助外部资源构建相关平台是完全可行和有效的。对于核心平台是否可以利用外部资源进行构建,是值得讨论的有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