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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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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论文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一、学校安全教育的主流理念———“主动安全”教育

从各国学校安全教育实践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国都根据本国实际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教育策略,但有着显著的共同点,大家都秉持了近似的学校安全教育理念———“主动安全”教育理念。“主动安全”教育理念核心是突出强调培养人的主动性,强调人的主动性在安全防范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有一种不良倾向逐渐引起了各国安全专家和教育者的关注,就是人们越来越依赖技术、防护设施来保护自己。汽车安全就是个比较明显的例子,人们越来越迷信汽车厂家的安全技术宣传,诸如碰撞星级、安全气囊、ESP 系统等,认为依靠这些安全设计,驾驶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正是这种错误观念才埋下灾难的种子,很多车祸的根本原因就是驾驶者主动安全意识的降低和缺失。安全专家和教育者都认为,技术防范始终是一种辅助,是低级防范策略,它只有与人的主动性防范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发挥人防范的主动性才是高级防范策略。学校安全教育之所以意义重大,就在于它建立了和发展了人的防范主动性。“主动安全”理念下的教育实践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其一,着重培养人的主动安全意识和主动安全行为习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这方面教育实践,这是“主动安全”教育的核心内容。从英国的小学生守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十条内容虽然不多,但几乎全部都是安全教育的内容,而且非常具体,通俗易懂,例如“……5.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6.不与陌生人说话;7.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8. 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9. 不保守坏人的秘密;……”安全教育(有学者也认为是“生命教育”)可以说是英国人受到的全部教育的重要基础和开端。其二,积极运用多种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以人为本且不断改进。随着安全防范技术的进步,技术手段既成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成为安全教育的重要辅助。法国在学校中推行了校园安全监测系统,监测项目细致,且系统和数据库不断升级。监测系统及其监测评估结果,既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最好教材,可以将教育培训活动与实际问题的解决紧密结合起来。日本还专门开发了保护学生尤其是低龄学生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带 GPS 定位功能的安全报警器、手机、隐蔽的发射装置等。教师和家长经常辅导孩子使用这些设备的方法,辅导的过程就是有效的安全教育过程。其三,制定具体可行的法规、制度、标准等,保障安全教育及成果的落实。美国是依法保障安全教育的典型,奥巴马政府延续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关于学校安全的年度公告制度,要求各学区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详细统计,并公布结果。该法规定,各州必须对“长期处于危险境地的学校”作出说明和认定,保证学生的知情权。这与法国的校园安全监测系统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且上升到法律保障的水平。美国学校都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对来访接待和学生外出都严格审查和登记。这对学生是很具体的安全教育,让学生懂得,服从学校的管理制度自己才是安全的,服从管理也是有利于自护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我国学校安全教育需要改进和创新

我国学校安全教育,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学校安全教育实践、安全防范技术、相关法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较大成绩。国家教育部 2006、2007 年还先后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有了明确的指导。但是,与世界学校安全教育理念和实践的主流比较,我们仍存在差距。比较突出的不足是,我们的学校安全教育理念还没有跟上“主动安全”理念的主流,安全教育实践没有充分体现“主动安全”理念的重点,大多还停留在“应急”的层面,有些初步体现“主动安全”理念的教育实践还需要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大胆创新。首先,法规制定方面。我们的法规条文相对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以教育部令的身份下发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其第五章安全教育的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这值得商榷,消防安全教育是必须做好的,而且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实践体验和技能训练,没有条件也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做好。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这要求太低,一个学期(半年)1~2 次,这很容易使演练流于形式。《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关于安全教育讲的相对更具体可行,但《纲要》又没有法律效力,只能靠学校自觉,实际没有保障。这种状况显然需要改进。笔者认为,需要在国家法定课程中明确纳入安全教育的内容,保障课时,严格考核,可以和“品德课”“、体育课”结合。各地政府还要明令增加学校安全演练的内容和频次,并监督落实和考核。其次,教育实践方面。目前我们的学校能落实的安全教育比较不足,多数都是“应急”或“应季”的提醒式告诫,如寒暑假前,学校发给家长一些注意交通安全、防止溺水等告诫通知。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进行比较系统的体现“主动安全”理念的教育实践。笔者建议,要重点做好几个方面:其一,要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的领导和指导,建议设置专职负责安全管理教育的学校负责人,专门指定公安、消防等专业安防人员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协调指导人,而且这些人员任期 4~5年,其工作情况纳入本人业绩考核。其二,统一编写具有专业水准的、符合“主动安全”理念的、适合各地实际需要的安全教育计划和教材,由品德课、体育课教师分别负责知识和技能教学,期末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操行档案。安全教育教学情况也纳入学校工作考核指标,并加大其权重。其三,加强学生安防演练,规定每月都要安排学生不同专题的安防演练,各地政府要明确要求社会有关单位给予演练大力支持,并监督年度演练计划、演练过程和演练效果。再次,安全技术辅助方面,要加大投入,强化支持系统建设。笔者认为,加大投入不要只想到为学校添置安防设备,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支持下为教师、学生和家长建立安防学习和实训的支持系统。这个系统应该是在社会各部门发挥优势、密切合作下建立起来,可以在国家安全、国防、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社会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整合和开放各种资源,建设多种安全教育专业学习和实训基地(国防基地、消防基地、交通基地、防疫基地、环保基地等),并逐步形成相互配合的安全技术支持网络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信息服务系统,为学校安全教育提供全方位高层次的技术支持。

作者:李强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法律关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加上部分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监护关系说”

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确规定。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解释多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田睑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劝其退学。因此,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监护关系转移说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人据此认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委托人。家长如果要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那么双方之间就要达成一个监护职责转移的合意或者契约。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学生人学时与家长就监护职责转移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职责不可能从其监护人转移至学校,除非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合同(契约)关系说

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交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虽然高校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能,但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同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特殊契约关系”。对此,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到学校、监护权即转移到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法律。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就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论

(1)观点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

有人认为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该按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看法,有待推敲。学校虽然和学生或监护人之间成立契约关系,但这种教育培训契约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内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规定,可以视为高校和学生之间契约的当然内容,双方都要遵守。从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高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之间也不存在有关伤害事故责任分担的约定。换言之,合同内容中并不包含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条款,无法适用合同法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第二,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并没有完全支付对价。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各自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学生缴纳的学费并不是其受到学校教育服务的对价。仅靠学生的缴费并无法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相当比例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投资即财政拨款。

既然学生支付的费用只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费用,学生或监护人就不能要求学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生并没有为学校对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护支付对价。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监护人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按照合同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作为合同一方的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学校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担负着培养青年的艰巨任务。学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对学生一切伤害提供完全的赔偿。如果这样赔偿,很多学校都将走向破产,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在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无过错原则追究学校责任。

(2)观点二:适用侵权法

首先,根据对学生和学校关系的分析,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是适当的。其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机关正是通过侵权法来处理学生伤害引起的纠纷。例如,《民通意见》第168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对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该条正好处于《民通意见》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中。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是通过侵权法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赔偿做出约定,更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的态度。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学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唧由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适用侵权法,而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因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得到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的确认。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40条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学者主张学生伤害事故也适用公平原则,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的补偿。[41v43对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明确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学校无过错的,学校即无责任,这样也就排除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可能性。至于有学者指出,如果学生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的行为时,学校不予赔偿,则显失公平。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学校对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行为的学生不存在赔偿,因为学校没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二,学生在实施使学校收益自身受损行为时,学生可以通过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获得学校补偿。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有可能承担责任。是不是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符合哪些要件,学校对学生的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存在学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受到伤害以及因人身权受到伤害带来的财产损失。如果学生不能证明受到伤害的事实,则无权请求学校赔偿损失。

2.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的伤害是学校行为、学校教职员工的行为,或者学校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则可以认定学生损害与学校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学校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学校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学生伤害是多个原因集成的结果,那么学校按照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管学生遭受多大损害,从法律角度说,学校都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学校或教职员工有过错。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正当的法律授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过错。譬如,辅导员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正常的、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学生离校出走或采取其他过激自残行为,不能认定辅导员有过错。除非辅导员批评教育手段粗暴,有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等不当之处。

四、降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对策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最大限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同时,可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加强校纪校规教育,特别要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生仍然违背安全制度导致伤害,一般可认定校方无过错。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校园建设。高校在校园建设、教育教学设备添置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即使学生出现有关事故,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在法律上也就没有责任。譬如,两学生在四楼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学生坠楼身亡。如果栏杆的建设强度、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则学校对学生的身亡不负责任。反之,学校存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过错,则要对学生坠楼承担法律责任。

3.恪尽职守、避免过错。学校教职员工一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并要认真备存履行职责的有关材料。如果教职员工没有履行法定或者学校规定的职责,则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高校集中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随着年级的增加而减少,其中,大一时进行集中安全教育的时间最多。高校集中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时间(最多选3项)由高至低的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分别为:大一时(87.3%),大二时(58.4%),大三时(45.4%),大四时(14.9%)。高校每学期集中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次数不多,但普遍重视重点时期的公共安全教育工作。这与相关研究结论一致[3]。大学生认为,高校每学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的次数:0次(占32.7%);1-2次(占51.6%);3-5次(占13%);6次以上(占2.7%)。72.1%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强调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62.4%的大学生认为“看到安全隐患,辅导员及时提醒大学生”;55%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在大型活动前向大学生介绍安全须知”;52.4%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及时通报安全事故、危机事件讯息”。

老师是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组织者,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媒体也成为大学生进行安全学习的重要渠道。大学生进行安全学习的主要渠道(最多选3项)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老师(63.7%)、家长(47.2%)、电视广播(32.6%)、网络(30.2%)、报纸刊物(28.6%)、朋友(27.9%)、同学(14.3%)、其它(9.5%)。其中,辅导员是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组织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见表1)。同时,安全专职教师和保卫部门老师也承担着部分安全教育工作。这与相关研究的调查结果相一致[4]。培养大学生的防范意识是当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题。大学生认为,高校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最多选3项)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防范意识培养(79.3%)、责任意识培养(39.3%)、教授法规知识(28.1%)、急救技能培训(27.1%)、自救技能培训(26.5%)、教授应急知识(17.5%)、心理教育(15.9%)、身体训练(13%)、其它(7.2%)。人身安全和防灾知识是当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高校传授安全知识的主要内容(最多选3项)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人身安全(72.4%)、防灾知识(53.8%)、国防安全(29.2%)、心理安全(27.1%)、消防安全(26.8%)、财物安全(24.7%)、交通安全(15.6%)、网络安全(5.6%)、其它(5.6%)。

课堂讲授、模拟演习是当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大学生认为,高校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最多选3项)由高至低的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依次是:课堂讲授(57%)、模拟、演习(50.4%)、专题讲座(49.1%)、橱窗、标语宣传(28.9%)、文体活动(19.6%)、网站教育(14.3%)、安全知识考试(8.8%)、个别指导(7.7%)、其它(11.7%)。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根本接触不到系统的安全教育。这与相关调查结论相一致[5]。在调查中,29%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将大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分制”;37.6%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将大学生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49.6%的大学生认为“应该有安全教育方面的教材或资料”。40%的大学生参加过大学生安全技能培训;33%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定期举行消防演习”;26.9%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开展过避震演习”。33%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有大学生安全教育网站”。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建立了与大学生安全教育相关的学生组织”;45.5%的大学生认为“向学长学到了很多安全常识”。

该模式以传授公共安全的系统知识、预防大学生出现安全事故为目标,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专题讲座和警示标语为主要组织形式,其着眼点在于充分挖掘大学生的记忆能力、推理能力与间接经验在掌握安全知识方面的作用,使学生能比较快速有效地掌握更多的安全信息量。该模式强调教师的指导作用,认为公共安全教育是教师到学生的一种单向传递的作用,非常注重教师的权威性。该模式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大范围的教育效果。调查发现,该模式是师生比较认可的主流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认知模式在过去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也将占据重要的地位。现在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正从传统向现代化演进,即从向学生被动传授安全知识模式向学生主动需求安全知识、技能和素养模式转变[6]。

关怀模式该模式是大学生在辅导员、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等实施者的指导下,解决面临的公共安全问题,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尽快摆脱个人处境不利的局面,从而提高大学生公共安全理论与技能水平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老师从关爱出发,给予大学生必要的一对一咨询辅导。接受咨询辅导的大学生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存在相同问题的一组大学生。该模式在出现社会危机事件和大学生安全问题时比较常用。与其它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相比,该模式从人本主义出发,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具有关心呵护的情感性、对症下药的针对性、民主交流的平等性、保护隐私的隐蔽性、工作时机的随机性、工作方法的灵活性、教育效果的实效性等突出优势。但该模式需要教师拥有很高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需要教师非常敏锐地观察、把握当前的公共安全形势和大学生的发展状况,针对不同的学生、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辅导,从而避免出现讲解多于启发的局面。因此,该模式很难在大学生中大面积开展。体验模式该模式是把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放到整个社会视野中,以提高大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救助技能为目标,以预防火灾事故、地震逃生和避免踩踏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为主要内容,以模拟演习、跨领域的警校合作和校外大学生“安全教育基地”等为主要组织形式。该模式强调安全教育实践,是当前高校中普遍采用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也是比较受大学生欢迎的一种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该模式可以促进大学生对公共安全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内化过程,“可以使学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地感受诸如火灾、地震等安全问题,增强广大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防灾避险的能力。”[7]但是,该模式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支持,不可控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在教育实践中实施的难度较大。复合模式#p#分页标题#e#

在教育实践中,单一类型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并不多见,上述三种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的组合方式比较常见。例如,“空气式”大学生安全教育模式,强调新生接待员“口口相传”的安全教育,逃生演练等内容[8],体现了关怀模式和体验模式的复合特征。再如,“逐层传递式”安全教育模式,是只针对班团干部开设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再由班团干部向普通同学传达讲解的教育形式[9],同时具有认知模式和关怀模式的特征。还如,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包含安全素质的教学模式、安全素质的实践模式等内容,强调将安全素质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将安全防卫教育融入高校体育教学[10],体现了认知模式和体验模式的特征。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认知模式、关怀模式、体验模式和复合模式等四种理论形态,哪一种更适合高校,这涉及到一个选择的问题。在选择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时,高校要坚持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就是要坚持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在模式的选择时,高校必须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公共安全的学科发展规律。同时,高校必须结合学校的客观实际。高校不同的历史、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规模、不同的办学理念和不同的校园文化,决定了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特征。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如果与学校的环境条件相适应,使之能够有效地实现高校安全教育的目标,那么这个模式便是可行、有效的。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一)中小学学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不良信息肆意传播

中小学学校网络的主要用户是在校学生,他们对网络安全不够重视,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对网络新技术充满好奇。在好奇心的驱使,在网络中随意浏览网页和访问陌生网络地址,致使电脑受到病毒、木马有害程序的攻击而导致数据丢失、机器瘫痪,还会传播一些不良的文化,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校园网网络病毒广泛存在

校园网与internet相连且速度快和规模大,在享受internet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internet攻击的风险。网络病毒的危害性是极大的,其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造成的危害都是很大的。病毒侵入某一网络以后,根据其设定的程序,有效地收集相关有价值的信息,然后通过自动探测网内的其它计算机的漏洞,进行攻击。

(三)校园网管理存在问题

很多学校的网络管理员的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基本可以胜任本职工作,但是可能是学校对网络安全不是很重视,或者因为个人某些方面的原因,造成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所以很少花心思去维护网络、维护硬件。同时学校对学生的网络规范使用教育也缺乏足够的宣传力度,还有的学校缺乏必要的网络信息监控措施,允许学生通过校园网直接访问互联网,导致一些学生无意的接触到大量的非法网站,不但造成数据和信息的丢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对建立和谐校园产生不良影响。

(四)校园网管理技术较为单一

当前,很多的中小学校都只是依靠单一的技术或者独立的安全产品来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随着网络安全风险的逐步提高,当校园网络受到安全隐患时,这些较为独立的安全产品一般会各自为战,使得原有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很难满足目前中小学校校园网对于安全的需求。

(五)校园网维护存在问题

维护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并且很困难,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然而大多数学校在校园网的设备投入和人员投入很不充足,有限的经费也往往主要用在网络设备购置上,对于网络安全建设,普遍没有较系统的投入。

二、如何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一)加强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和管理

中小学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网络规范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网络的利与弊,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而减少网络犯罪行为。中小学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正确的指导学生多从事一些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避免学生迷恋于虚拟的网络,迷失了自我。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网络环境,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使网络在学校的教育工作上,发挥其积极作用。使网络更好的服务于教育,服务于信息科技的发展,服务于社会的前进。

(二)制定可行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整个校园网络的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出可行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一个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统管全局的网络信息安全规定;

2)制定激励制度,增强网管人员的责任心并激发网管人员的工作热情;

3)加强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从技术上提升他们对网络攻击的应对能力;

4)学校其它专业也应安排网络安全基本知识的教育,普及非计算机专业师生信息安全知识的教育;

5)加大网络安全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对学生实施上网行为管理

在教学开放网络的同时,使用网络行为管理软件(例:海蜘蛛软路由)进行管理。如设定网页关键词过滤;过滤具有不良信息的网站;控制学生所上的网站。做到不允许的网站不能访问,一旦学生访问不允许访问的网站时,强制跳到预定的网站。真正达到允许上的网学生能上网,不允许上的网学生不能上网。

(四)实现域用户身份认证的过程

在校园网提供更高层次服务时,对于用户身份的认证及其服务权限的管理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以前较为独立的系统很难达到身份认证的需求,因此需要一个完备的系统,对整个校园网用户进行身份的认证和管理。配备网关认证流控设备,要求所有的内网用户假如想要访问外网都需要进行用户认证。对非法接入的用户和设备应该严厉打击。这种办法不但可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同时还能够很好的提升网络带宽的利用率,极大的提高了效率。

三、结语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前面提到高校教育活动的开展需要注重大学生素质教育方面的工作,笔者从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大学生素质教育对于高校安全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首先,这能够防止校园事故的发生。做好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工作,能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境界和认识,让其能够理智地解决身边发生的问题,有效地克制自己的请求,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其次,能够塑造良好的校园安全氛围。良好的素质教育能够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行动感染他人,使学生彼此之间形成共同的社会认知,以减少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再次,有利于实现校园的有效管理。校园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应当拥有安宁、和谐的环境。但是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大学生群体去维护这一环境,必定会出现事故,学校的管理也会出现混乱,各种问题也会随之发生。因此,重视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能够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的管理也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提升大学生素质教育保障高校安全的建议

高校的安全需要大学生的参与,而不应当是保卫部门的工作。学生的参与应当包括思想和行为上两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够,需要改进。

(一)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

高校是密集的场所,学生也是易被感知的群体,在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过程中,可以通过宣传的方式向大学生传输安全知识,并帮助其了解和谐安定校园建设的重要性,鼓励每一个学生都能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比如通过学校宣传栏,在学习播放校园安全影像及印发一些宣传册等。通过这些宣传形式让大学生能够切实感觉到保障高校校园安全是一件利人利己的事情,进而积极加入其中。

(二)通过实例对大学生进行教育

在大学素质教育中要注重创新形式,比如通过生动、现实的实例让每个学生认识到树立正确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校可以选择一些先进的人物榜样来学校进行演讲,举办一些心理剧等,通过表演的形式感召学生。另外,学校在进行正常教学之中,也应当鼓励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认清高校安全的实际情况,帮助学生形成高校安全观。

(三)组织专项活动帮助大学生形成高校安全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