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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想看更多的请点击老师辞职查看,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2022老师辞职申请书1尊敬的园长:
您好!
我是___。首先很高兴能在__幼儿园与您及其他同事共同工作和生活了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也很高兴能遇到您这样一位充满温情而又睿智的好领导。只是很遗憾我又选择离开,我知道对于您来说可能会有一些对我的失望或不舍,不过这也是我人生的一次跨跃,我想您一定也会乐见于我的成长吧。
我想我辞职的原因你或许也有所了解吧,对于我来说,在咱们__的工作压力还是很大的,由于家庭的原因,我在家里需要做很多的事情,但园里的安排总会与家中有所冲突,虽然我一直也没向你提过,也总是以园里的工作为重,但我现在也确确实实需要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了,我想我还是希望能有更多的时间来帮妈妈多做一些事情吧。我想,从您的手中培养出来的人有了更好更大的发展,您的心里也一定会很高兴的。
我曾经梦想自己开办一个小型的幼儿园,也很希望自己能够更独立、更成熟一些,因为我很喜欢和孩子在一起的这个工作,也庆幸自己进入到幼教这一行。我特别希望您能理解。也许我的想法太感性,也许也有点空谈,但我很乐观,也在努力!非常感谢您对我表现出的关注和耐心,我也相信__幼儿园在您的带领下会有更大的改观,只是我将不再成为您领导的团队中的一员。就像我一直认为的那样,我非常相信您会是一个很好的引领者,只是现在我们的立场不同,因个人的众多原因让我选择离开。
请您原谅,因为我真的必须回去,希望我不会给您添太多麻烦,也希望我的离职手续会办得顺利。你能够跟我平等的对话始终都让我很感激,不管怎样,都衷心地感谢您!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老师辞职申请书2尊敬的_园长: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你正式提出辞职申请。
来到这个幼儿园也有一年半了,在这一年半里,得到了园里各位同事、园长们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幼儿园各位同事。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幼儿园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些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但是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很清楚这时候向园长您辞职于园长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现正值用人之际,也正是考虑到幼儿园今后的发展,本着对幼儿园的态度,为了不让幼儿园因我造成失误,我郑重向园长提出辞职。
我考虑在明天之后就离开,这样园长您还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我很遗憾不能为园长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幼儿园的明天更辉煌!幼儿园的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老师辞职申请书3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辞职这个想法,在去年我就有了,至于为什么我等到现在才提出来,是因为我想再继续在我们学校尝试一年,看看工作方面会不会有更好的改观,但是一年过去了,我来到学校是个什么职位,现在依旧还是个什么职位,那么我就只能按照自己的想法辞职了。
我在我们学校任教多少年了?四年了,我一直都是个数学任课老师,我不知道是因为我的教学能力没达到你们的要求,还是因为我的作为老师的经验不足,反正就是不可能让我担任班主任的职位,我等了一年又一年,就是希望您会在新学期的时候,能让我当班主任带一个新班,我现在是个什么想法,我觉得我就算等到自己头发胡子全白了,我都等不到。您迟迟不让我站上更高的职位,这一点让我非常的想不明白,我自认为我比咱们学校的很多班主任只强不弱,我的教学能力差吗?只要是我带的班,数学成绩下过前三吗?一个年级六个班,我能有这样的教学成绩已经很不错了吧。您说一个班主任看的不光是教学能力,更重要的是能不能把一个班管理好,但是我的带班能力,管理能力,我作为一个任课老师我也展现不出来啊,说到底您就是不信任我,我们学校就没有一个像我这样工作了三四年了,还从来没有当过班主任的吧。我就连班主任都没当过。
我现在几乎都已经对学校感到无比的失望了,正好现在我们邻校的校长邀请我过去任职,并且过去就是班主任的职位,说实在话这让我几乎是让我毫无迟疑的答应了,因为他一下子就给了我梦寐以求想得到的东西,我感觉自己终于被人认可了,那种滋味您能理解吗?可能这就是命运吧,其实当初在找工作的时候,我就两个学校都投递了简历,都通过了面试,但是我却选择了您这里,要是我当初就是在那个学校任职该多好,世上没有后悔药吃,现在及时止损也挺好,我需要在下个学期开学前到那个学校去报道的,所以也就是希望您能在期末之前批准我的辞职,您放心,我会等到本学期结束之后才离职的,我再想离职,我也得先对我教的这几个班孩子们负责吧,最后这段时候,我的工作心态不会改变的,作为一个老师的职业操守、责任心这些我还是有的。
等到去到那个学校工作了,就可以证实到底您的眼光差,一直没发现我,还是说真的如您所说,我不是当班主任的料,您多保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老师辞职申请书4尊敬的园长:
您好!
抱歉今日来向园长你递交我的辞职报告,如果可以,我也并不想辞职,毕竟这份工作是我喜欢的,能够进入我们幼儿园做幼师的工作,我是觉得很开心的,与孩子们相处让我觉得心很轻松。但是现在由于我的身体出现了一点问题,无法继续胜任这份工作,因此深感到抱歉。
现在我是任职中班的语文老师,对于此工作,我觉得是很棒的,只是我无缘在这份幼师的工作上做很久,也没有办法教完这一个学期,我知道这对幼儿园和孩子们来说是很不好的,毕竟我园的老师有限,我在这时候离职给园里是会造成许多的不便的。虽然我明白这不好,可是我的身体却是无法让自己把这个学期的工作做完的。由于前几年没有好好吃饭,导致自己的胃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原来虽然知道胃有些不舒服,但当时没有注意那么多,导致我现在胃病已经很严重了。尤其是这一年,我经常会胃疼到冒冷汗,而且吃药已经不能让我缓解了。最近的一次胃疼直接让我晕过去了,园里的老师发现后把我送医,当我做完所有的检查后,医生告诉我要住院观察并治疗,因为我的胃已经因为之前长期的不按时吃饭,导致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现在的我有时候疼的不能站起来,真的很痛苦。我接受了医生的建议,也考虑自己是真的不能为孩子们上课了。我之后这种疼的不能工作的次数可能会越来越多,我不希望自己持续的耽误孩子们的学习。我作为他们的老师,自然是希望可以陪伴他们整个幼儿园时期的,但是因为生病的原因实在也无法教下去,与其两边耽误,我不如辞职,让自己去接受治疗,也让园里招聘新的老师进来接我的班。我知道当前辞职给我们园里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但是我也只能说一声“对不起”。我很喜欢这里,也欢喜这份工作,但无奈身体不允许,我其实心别的遗憾,也特别的不舍,在这里工作也有三四年了,跟这里也建立了深厚的情感,不管是这个环境,亦或是与这里的老师和孩子们也都有深厚的友谊。我就要离开幼儿园了,可能有很长的时间不能工作了,也希望园长能够理解我的辞职,我在这里特别的感谢园长这些年来对我得栽培和照顾。在这里祝愿幼儿园未来的发展会更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老师辞职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在我们小学已经任职将近三年时间,在这三年里,我每天都在做着一件事情,就是教导学生,但是因为自己个人原因我打算回到家乡发展,打算辞掉工作。
在我国有句话叫做落叶归根,我也希望自己能顾去家乡反战,在我们学校与很多优秀的老师,而在我的家乡,因为相对贫瘠,哪里的教师资源一直都不够,我想要给他们更多的教学机会去帮助他们,更多的是让我的家乡变得更好,我选择回去也有养老的意识,还有自己父母年纪大了需要靠我照顾,我必须要尽到责任,要完成自己的任务,必须要做到着一点。
我也不舍,但是为了家乡的建设我必须要选择这样做,以前年强希望在外闯荡,渴望自己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开创更好的未来,现在想的是报答家乡,在我的心中我一直放不下家乡的发展,家乡需要我们这些游子的回归,需要我们给家乡给国家培育下一代,我担负的不但是责任还负担着传承的火种。
因为我心中有一分责任,有一份寄托,让我选择了这条路,我这样做也得到了家人的同意,也有了更大的发展和改变,必须要提高更多的成长,新的开始展开,希望总是要走到更远,坚定的完成自己的基础梦想,我也知道这个梦不可能靠着我们这一代就能够完成,但是这条路需要有人走,很多教师都愿意去西部支教我为什么不能去。
相反该去的更应该是我,只有我才更应该去支教,去帮助更多的人,每一分努力都需要靠着我自己的努力和奋斗,现在我已经有了能力,成为一个教师,不是享受,更多的是承担,责任需要靠我们教师来扛起,需要我们教师来做到,国家的发展需要教师,我们就必须要跟随国家的脚步,就需要按照国家的方向前进,一直都不放弃,坚定的去完成任务去做好自自己的共工作。
我以前默默无闻,以后我一样可以默默无闻,只要有时间我就应该奉献自己的剩余价值,用更多的努力去实现自己的发展和成长,用更多的进步来提高自己的能力,未来靠我们教师来努力,我离开未来我们学校,着是我的选择,但是我并没有放弃成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当我肩上扛起这份责任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我要为此努力。为了我会一直坚持做到,会完成自己的任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公告。
登记的对象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记的条件与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
第七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往所或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往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简化登记手续。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第七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告、证书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条例》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经原登记机关核准验收后发还。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费用,具体标准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