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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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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管理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 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制约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展开,大量的适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内涵

经济管理自治权在有的教材中被称为经济发展自主权,。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权”字,“权”可以解释为权利或者权力,是以义务或责任相对应的概念,在这里一般指权力,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行使某项职能的依据,其外在表现为某种职能,内在是一定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是多民族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法律依据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是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权力来源和法律保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自治条例

主要是依据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自治县自治条例

3.以政策措施作为补充

除了自治条例以外,有对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存在许多优势,但同时存在许多不足。

(一)政府行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1.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管理尚待完善

2.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入

3.各项政策有待于更加深入开展落实

(二)贫困问题与扶贫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有其深刻的根源,更有其特定的机理特征,人力资本严重不足,自然资源虽然丰富,但利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的资本也不足。

虽然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有关于扶贫的规定,并且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但扶贫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并且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贫困问题和扶贫问题是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一个问题。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偿问题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种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储存量也很大,但人均获得量还是严重不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后的补偿问题必须严格对待。

(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贵州民族自治地方有很多地方是还没有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原生态自然风景区,对于这些地方的保护尤其重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当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地方都存在污染现象。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也有补偿机制,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

(一)充分实施经济管理自治权所需解决的问题分析

要合理定位 “民族乡”的角色,要加强科学研究,要抓住各种机遇,要认清客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认清客观的各种制约因素,要认清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差异。

(二)充分实施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方法

1.完善宏观经济环境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宏观经济环境良好,但这个宏观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还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和完整的修复,将极大的影响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微观经济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正常运。

2.消除市场制约

政府要主动管理市场经济,但不能强行干预经济的运行,而应监督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向着良性循环的结构发展,消除市场制约现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自治

州政府之间、各自治县政府之间以及县与州政府之间要相互协助和配合,不能相互排斥、相互设置障碍,要共同努力为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3.注重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有其客观必要性,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各种环境问题,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必须充分调动当地人们的积极性,形成循环发展与低碳发展的观念,加强技术创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这样才能将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起来。

4.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做到确定可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目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择适合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并选择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部结构,统一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总结

充分分析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充分论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贫困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更是迫在眉睫。使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经济管理自治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发展形势下与贵州省客观实际相结合,也是贵州省经济腾飞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2]宋才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宋才发、潘善斌:《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高韫芳:《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第12页。

[5]韩彦东:《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51—64页。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活动是通过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现代方式,该方式将突破传统商务在时间、地域上的限制,成为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电子化商务活动模式。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社会、经济、金融、法律以及生活等许多方面,故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其发展一方面要求人们的工作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都将有根本的变革;另一方面国家宏观控制和管理需要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和规范;再者技术安全上必须完善可靠。

    1.引言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及工作方式,原来面对面谈判、纸上交流的管理与商务活动方式逐步变成了由计算机远距离操作完成的数字化活动方式。没有了时间、空间和人为条件上的限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将变得方便、灵活和自如。特别在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各种服务活动、付款、送货方式等方面将有根本的变化。

    2.电子商务的介绍

    2.1电子商务的概念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其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那么“电子商务”是什么呢?所谓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2.2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3.电子商务的发展

    3.1企业为什么要开展电子商务 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可以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直销,消除一些流通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企业还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在网上进行原材料采购、人才招聘、技术引进、招商引资等,这些都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能够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完善营销体系。网络营销是电子商务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具有广域性、实时性、互动性、低成本性等优点,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营销,简化销售环节,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它能够弥补传统营销方式的不足,拓展市场机会和销售渠道,完善传统营销体系。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信息的使用效率。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它突破了地域、时间的局限,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实现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无障碍交流。使生产者、政府部门、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都大为降低,并且提高了信息的使用效率。

    3.2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从总体上看,中国电子商务应该说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应用能力相对比较薄弱。如何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供传统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模式,推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紧迫和艰巨的任务。中小企业面对信息化时代,如何去适应、融入,如何在竞争中谋取一席之地,使自身得到生存和发展,也是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来说,主客观环境仍受制约,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很需要有一个公共服务平台为他们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利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手段招商引资开拓贸易是近几年来各个政府大力开展的活动,这也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通过网络环境展开营销活动,会发现这个营销活动有可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契机,有可能使中小企业在很大的程度上借助网络环境起飞和发展。

    4.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电子商务理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网上结算风险较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低下使得人们对于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心存顾虑。电子商务交易缺乏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整个电子商务的运行体系在安全方面缺乏保障。物流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保证,而我国物流整体水平不高,物流不够畅通。这些都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5.促进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加快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创建适合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软环境。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我国通信和网络设施。提高上网速度,降低网络资费,普及和推广网络的使用范围。大力提高企业信息化程度,加速普及电子商务知识

    加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统一标准,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我国的信息产业、税务、海关、法律、银行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快制定电子商务统一标准,集中解决电子支付、安全保密、法律认证、网上交易等问题,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大力发展我国物流产业,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物流是电子商务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证,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物流产业,把电子商务与物流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物流配送体系。

    6总结

    我国已经加入WTO,面对全球化竞争,必须促进我国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企业电子商务广泛化不仅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更是中国经济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挑战的必然选择。因此,企业电子商务广泛化不仅能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的基础问题,而且将显着地提高中国企业和民族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高琴.国内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发展策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06).

    [2]黄培雄.电子商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华南金融研究,1999,(02).

    [3]汪成.企业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5,(02).

    [4]刘巧曼.企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04)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第3篇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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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13]盛杰民:《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14]徐泉:《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P528.

[15]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P31.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对其管制的法律问题。

我国面对全球化趋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