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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9.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规范规划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具体范围,在《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规划的审批
第五条县城市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不同地段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和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层次均包括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过程的审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审议:
(一)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两侧或不沿街,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规划;
(三)建筑立面装修规划;
(四)工程管线建设规划。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结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审议:
(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联审的建设规划。
第九条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根据不同项目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单位不少于三个,人数不少于五人。审议结论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设立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
(二)专项规划;
(三)重要地块详细规划;
(四)县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县城重大项目建筑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结论作为规划审批或报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零星国有土地出让等规划要求明确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简易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实行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公示制度。
(一)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块详细规划方案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重要地块详细规划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三)具体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具体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均应进行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重大的规划变更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批前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以单层厂房为主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55%,建筑容积率按不同项目类别控制在0.8-1.5,绿地率控制在10%-20%。高层建筑的控制指标另行确定;
(二)办公、生活及附属用房建筑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
(三)工业用地内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人才楼、专家楼、招待所等项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25%-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3-1.5,绿地率不小于30%。高层建筑的控制指标另行确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内不得建设住宅和宿舍项目。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体开发的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确定;
(二)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不小于0.9,具体根据不同朝向按规定折算。日照间距按房屋正立面考虑,其他方向要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商品房。
第十九条已制订详细规划的区块,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批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在本规定实施以前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有效,超过期限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前阶段削减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的要求,对原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了梳理,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制定了本方案。包括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下同和非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的行政审批改革程序。其中,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建设工程开工缩短为个工作日;非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从立项至开工缩短为个工作日,体现了环节减少、时间压缩、手续简化的目标要求。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职责,按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协调和审核的牵头,
整个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由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协调和审核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的审批阶段履行不同的牵头职能,在土地招标拍卖、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评审阶段,组织召集评审会议,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协调,或者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然后由该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可行性报告送审及相关手续办理阶段负责督促和协调。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改革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市场机制运作
改革后房地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由以往行政划拨方式改为通过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出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原经土地批租的商品房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需经过的申请用地、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环评、申请配套条件论证、申请立项项目建议书等环节改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在开发土地出让前各自做好准备,变为一个环节,开发单位在受让地块并与职能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不再办理这些手续。
三、合并审批核准环节
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一次受理,同时核发;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合并办理特殊项目除外。
四、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简化审批程序,把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对项目立项会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等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审或以召开评审会的方式,形成会议纪要,开发单位据此办理手续,各职能部门不再分别审核盖章。
五、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将部分事项,如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施工监理等事项,转至社会中介机构,把事务性工作与政务性工作相分离,发挥市场的机制作用,政府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确认备案审查,通过事后备案的方式,加强监管。
新区是西咸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承载区。为了规范新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项目用地和各类项目建设,确保新区规划建设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区位于渭河以北,西咸北环线以南,西接主城区,东至西咸分界线,包括市区底张、、窑店、正阳4个乡镇和县永乐、崇文、高庄3个乡镇,区北杜、周陵2镇部分区域和泾干、三渠、太平3镇的部分区域,规划总面积约305平方公里,具体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陕政发〔〕73号文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管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实施新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土地开发、房产管理、河流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政府停止办理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主要包括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定点、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报批和用地性质变更及项目建设等。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暂缓实施;确需实施的,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征得管委会同意。审批手续齐全且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在6月底前到管委会备案。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划等事项均由管委会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均由管委会负责管理,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五、区、县在新区范围内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需经管委会依据新区产业布局及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审核之后,方可与客商签订引进合同;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统计指标按行政区划分别计入区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