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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学;教育均衡;教师轮岗制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由于受历史、政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学教育在区域、城乡、学校之间存在非均衡发展问题。中小学教育绝大部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最直接的后果是侵害了一部分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指导思想,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教师轮岗制(又称教师交流制或教师轮换制)正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了遏制“择校热”,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它是指为了促进教师成长和教育均衡,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在不同学校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任教的制度。应该说,教师轮岗制的实施在平衡教师资源、促进教育均衡等方面取得了部分预期效果,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师轮岗制非国人创举,日本、韩国等国早已实施此制度数十年。但是,由于我们对这个“舶来品”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再加上教育非均衡问题的历史性以及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我国教师轮岗制的实施状况的确有些不尽如人意。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
一项教育政策要得到有效执行,需要政策执行者具有较高的素养,能深刻领悟教育政策精神,切实担负起执行该项教育政策的责任。但在实际当中,政策执行者往往是利益关系人,当一项教育政策对其自身利益造成威胁时,这种内在的冲突往往使政策执行者阻碍政策的执行,从而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如:在对某市教师轮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优质学校的校长没有将真正的骨干教师交流出去,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将“挑大梁”的班主任或者学科教师留下,而将教学水平一般或者富余的学科教师交流出去。另外,一些被选派的轮岗教师也并非真心想帮助薄弱学校发展,而仅仅借机将这一政策当作捞取金钱的手段;还有一些被选派的轮岗教师根本不达标、也不对口,这也迫使薄弱学校不得不在接收轮岗教师上持一种“谨慎欢迎”的态度。
(二)轮岗教师存在后顾之忧
教育的生态环境是以教育为中心,对教育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制约和调控作用的多元的环境体系。稳定、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有利于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教学水平,一旦这种教育生态环境恶化,就会对教师的心理、工作等带来影响,最终会影响教师教学水平的发挥。教师轮岗政策实施后,与之相连的轮岗教师的福利待遇问题、职称评聘问题、教师归属感问题等却没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或没有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致使教师的教育生态环境恶化,部分教师由此产生忧虑和抵触心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显然违背了教师轮岗制的初衷。
二、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中小学教师轮岗制未得到有效执行以及轮岗教师存在的后顾之忧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一)政策目标超出政策能力限度
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是指教育政策力所能及的范围和解决教育问题所能达到的程度。教育政策能力存在着限度,能否认识和把握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对教育政策的制订与选择、教育政策的执行以及政策的结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小学教师轮岗制的最终目标是想通过教师轮岗政策来解决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但是,正如前面所谈到的,我国中小学教育出现的非均衡发展状况是由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扭转“”造成的专门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在教育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实施“重点学校”“精英型教育”等政策,经过20多年的“马太效应”式发展,最终造成了我国中小学教育的非均衡现状。可见,我国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结果并不完全是由师资质量造成的。因此,想仅仅依靠教师轮岗这个单一政策来遏制“择校热”、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显然是不够的,这远远超出教师轮岗政策的能力限度。因此,要想最终实现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除了教师轮岗政策之外,还需要佐之以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二)政策相关者利益冲突
一项教育政策之所以没能得到有效执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该项教育政策利益相关者维护各自利益所致。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他们的看法和做法是不相同的。教育行政部门站在全局的角度来布局,校长则站在自己学校利益的角度来采取应对措施,教师则会考虑自己各方面福利待遇的得失。各自的利益交织在一起,使得情况变得复杂,进而导致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失真现象,最终导致该项教育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另外,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制订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最为重要的根源。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他们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中。当某项政策给执行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或使其面临更大的困难时,缺乏岗位责任意识或这种意识不强的执行者,为尽可能维护局部的乃至个体的自身利益,就会采取各种对策和行动,而使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
(三)政策实施缺乏人文关怀
针对这样一项涉及众多人更的改革,政策实施者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积极营造氛围,引导广大教师更新观念,自觉自愿地参与轮岗;要注重轮岗的意义和效果,特别要注意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政策实施者在实际工作中对轮岗教师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如:有些地方采用抓阄的方法来决定轮岗教师,抓到的教师必须去,缺乏对教师实际困难的考虑。这就使得轮岗的教师心灰意冷,即使勉强到了新单位,也谈不上什么工作热情,最终影响其教学水平的发挥。这样的轮岗很难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同时也对政策的执行带来不少阻力。转(四)教育行政部门督查、纠偏不足
任何一项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阻力,使该项教育政策偏离原来方向执行。一个科学、完善的教育政策体系必然要有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和纠偏机制。当一项教育政策没有得到正确、有效执行时,相关人员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进行纠偏,使其按照预定方向执行,最终实现政策目标。然而,我国一些地方的教师轮岗政策却缺少这样的监查纠偏机制。我们在调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教师轮岗制时,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一套及时、有效的反馈纠偏机制,因而造成部分教师抵触情绪较为强烈,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例如:有些教师反映,自己已经完成了轮岗,可是职称评定时却并没有体现原来说的优先考虑;还有些教师反映,轮岗政策的确是实施了,可是原先承诺的与之相关的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却迟迟不能予以解决;等等。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教师轮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才能保证其取得预期效果,保证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专家调研和论证工作,完善政策体系
专家调研和论证是教育政策制订的前提性工作,对教育政策的制订、实施和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想提高教师轮岗政策的实效性,就需要组建一支研究教师轮岗政策的专家队伍,深入学校、深入基层,搞清问题形成的来龙去脉,并进行论证分析,最终形成一系列有价值、能够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的调研成果,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其实,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的根本在于区域、城乡、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的非均衡发展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中小学教育要均衡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在政策上思考定位。因此,推行教师轮岗制的地方政府应从完善政策体系出发,制订一系列与教师轮岗政策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法律保障等政策措施。
(二)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照顾各政策相关者利益
政策相关者为维护各自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不利于自身的政策,因而有必要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来补偿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损失。利益冲突消解机制就是使得矛盾化解的各项措施。例如,针对重点学校的教师不愿去薄弱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给予其物质上的奖励;第二,在职称评定时,可以降低其评选条件;第三,到薄弱学校轮岗的教师在推先评优、培养选拔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第四,按照薄弱学校的交通、医疗等条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然后按其级别提供特殊津贴,当这些轮岗教师重新调回重点学校时,特殊津贴自动取消发放。
(三)畅通沟通渠道,注重以人为本
在教师轮岗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应该切实考虑每位轮岗教师的实际生活困难,畅通沟通渠道。比如,可以建立教师轮岗信箱,使教师的意愿能够及时上达,将问题化解在摇篮里。另外,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执行者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避免采用非人性化的方式来应付上级领导交给的轮岗任务,避免教师将消极情绪带到课堂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的教师轮岗制除规定哪些教师必须轮岗外,对不应轮岗教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岁以上未满60岁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等。
(四)建立健全政策督查与纠偏机制
健全的政策督查、纠偏机制是教育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环节,也是防止教育政策失真的重要手段。一项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往往会出现政策执行者错误解读现象;如果教育政策执行者与制订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那么教育政策的执行就会出现偏离政策目标的趋势。因此,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加强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保证民意上传渠道的畅通,是保证教师轮岗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
(五)统一法律规定,改革教师人事制度
所有的议论文都提出观点,然后运用不同根据,通过不同方法,对观点进行证明,这就是论证。论证,是议论文的基本表现形式。
议论文都提出要证明的观点,这就是通常说的论题。从形式逻辑学来看,论题,是被证明的判断,也叫论断、论点。从总体来看,多数议论文的论题都出现在文章开头部分,出现方式,多种多样。
有的议论文,开门见山亮出论题。冯骥才的《警惕自我糟蹋文化》(2010年9月14日《人民日报》),在文章开头,干净利落地摆出了论题:一种文化上的自我糟蹋的现象不能不使人忧虑。这种方式出现论题,明快、醒目。
有的议论文,通过名言警句引出论题。高深的《对探路者适当宽容》(2012年7月14日《人民日报》),文章开头部分引用了晏子的话语:“任人之长,不强其短,任人之工,不强其拙。”从中自然引出了文章论题:对探路者要适当宽容。这种方式出现论题,其根基,有哲理,有文采。
有的议论文,通过事实导出论题。路勇的《出书应有底线》(2010年6月29日《人民日报》),通过客观事实自然导出论题。文章写道:“今天,出版市场是空前繁荣了,出书是空前的方便了,但是能够留之后世的‘大书’却少了,感情苍白,面目可憎,无思想无洞见的垃圾作品越来越多。”从上述事实,文章自然导出论题:出书也是该有底线的。这种方式出现论题,有事实根据,有现实依托。
论题提出之后,要进行证明,要证明,必须有根据,证明论题的根据,叫论据。为了证明论题,常常要摆事实,说理由,打比方,这样一来,就有了习惯上所说的事实论据、理由论据和比喻论据。
通过摆事实证明论题,其论证的根据,习惯上叫事实论据。艾斐的《文化有什么“用”》(2012年6月1日《人民日报》),为了证明文化之用用于有重大作用的精神建构的论题,用、大庆创业、航天人对飞天梦的不断追索、汶川人在地震后的坚韧重生无不是精神力量在起重要作用的事实予以论证。其论据,习惯上叫事实论据。
通过讲理由证明论题,其论证的根据,习惯上叫理由论据。高深的《对探路者适当宽容》的论题是对探路者要适当宽容。为了证明这一论题,文章写道:“既然‘人无完人’,那么用人,就少不了宽容这一条。”文章用上述理由论证了对探路者要适当宽容的论题,其论据,习惯上叫理由论据。
通过打比方证明论题,其论证的根据,习惯上叫比喻论据。周奉真的《接地气才有生气》(2012年6月18日《人民日报》),为了论证“干部要深入群众”这一论题用了比喻论据“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其论据,习惯上叫比喻论据。
有了证明论题的根据――论据,还要自觉地理解论据与论题的逻辑联系方式,即用什么推理方法来证明论题。由于用了不同的推理方法,因而有了不同的论证方法。常运用的论证方法有归纳论证、演绎论证、类比论证等。
列举一个个事实,然后进行归纳,概括出一般道理,用这种推理方法证明论题,叫归纳论证。柳斌杰的《灾难也是大学校》(2008年6月5日《人民日报》),通篇是归纳论证。论题是灾难也是大学校。论题提出后,列举出“5・12”大地震后的一个个具体事实:党学会了临危不惧,快速决策;政府学会了科学应急,果断指挥;军队学会了非战争使命的快速反应;人民学会了关爱他人,热爱生命……最后得出归纳推理结论:灾难变成了大学校。以此论证了论题。
从一般道理推出个别事实,用这种推理方法证明论题,叫演绎论证。高深的《对探路者适当宽容》为了论证论题对探路者要适当宽容,不少地方用了演绎论证,如用了“人至察则无徒”的古训。其演绎推理式可以书写为:“人至察则无徒(人过分挑剔别人,要成为孤家寡人)”;不要“无徒”,因此,不要“人至察”。其推理结论与论题相一致,因此,论题获得论证。
从事物的相同、相似之处推出它们在别的地方也有相同、相似之处,用这种推理方法论证论题,叫类比论证。隋星的《接好“地气”才能更有“底气”》(2011年3月8日《人民日报》)引用了同志用种子比做党员干部的比喻。其类比思路是:党员干部与种子有相似之处,种子依靠土地,党员干部依靠群众,依靠基层,于是推出新的认识:种子遇到土地就扎根、开花,党员干部也会像种子那样,在人民群众中扎根、开花,即留得住,创建事业。以此,论证了要论证的论题:党员干部下基层要留得住。
由此可见,论证,就要提出论证的观点――论题,然后用论证的根据――论据,通过不同的论证方法,对论题进行证明。这就是论证,议论文的基本表现形式。
议论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论证,论证什么?论证道理,就是用各种推理获得的新判断证明要证明的判断,也就是用各种推理获得的已知道理证明要证明的道理。这就是议论文表现的基本内容。
那么什么是道理呢?道理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什么是本质?本质是事物的基本属性,或事物的主要性质。如人有种种性质,人能说话,能思维,能用生产工具从事劳动活动,能团结互助,能尊老爱幼,等等,其中人能说话,能思维,能用生产工具从事劳动活动,为人的基本属性,或人的主要性质。由此,构成了人的本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抓住事物的本质与他人进行交流。如,李明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是好学生。
什么是规律?规律是现象间的必然联系。必然联系,同类事物普遍具有的联系,即现象间的普遍联系。列宁说:“必然性=‘存在的一般性’(存在中的普遍性)。”(《列宁全集》第38卷,291页)如,摩擦生热。摩擦是一个现象,生热又是一个现象,两者存在着机械能转化为热能的必然联系。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揭示事物的规律。如,勤奋学习,推动学习成绩提高。
所有的议论文都提出论题,有的议论文没有直接提出论题,但在论证过程中可以看出论题,否则,就成为无的放矢的滥议论了。论题,通常都具有本质性意义或规律性意义,因此,具有道理意义。论题提出之后,要进行证明,其实是通过不同推理方法来证明论题,而推理本身都具有本质性意义或规律性意义,因而具有道理意义。
朱晓驰的《细节为何决定成败》(2012年7月25日《人民日报》)的论题是:细节决定事业成败。这一论题本身揭示了是否注重细节与决定事业成败的内在联系,这具有规律性意义,因而具有道理意义。接着文章运用各种推理对这一道理进行论证。文章运用了归纳推理:日本汽车企业把精细化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中去,取得巨大成功。我国的海尔公司大力倡导“抓细节,无缺陷”的生产经营理念,成为家电制造巨头。可见注重细节,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文章运用了演绎推理:引用了老子的话语:“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其演绎推理式可以书写如下:必须从细小的事情做起,才能成就大事业;要成就大事业,因此,必须从细小的事情做起。这是一个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演绎推理的一种。文章运用了类比推理:引用了荀子的话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事物的细节,与小步、细流是不同的,但有相似之处:都是细小的东西;它们还应有相似之处:既然小步能至千里,细流能成江河,因此,重视细节也就应该成就大事业。这些推理的结论与论题相一致,因此,论题获得证明。这些推理本身都具有规律性意义,因而具有道理意义。
由此可见,议论文写作,就是用各种推理获得的已知道理证明要证明的道理。这就是议论文写作的基本表现内容:呈现道理。
对历时五个年头的“刘秋海事件”及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我们很难也无意于从道德上妄加评判,更不能以“成本—效益”范式的经济分析简单作结。但这一事件所暴露的司法机制内在的病理特征和司法“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的现状,却给整个法学界的深刻反思留足了广阔的空间。故此,如何超脱事件自身的局限,处理好“善后事宜”,就不仅仅是个人偏好问题,更多的是一份厚重的社会责任。正是基于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激励,本文试图对行政确认的可诉性进行粗浅分析,尽管该项工作的开展可能仅触及问题的冰山一角。
二、问题
“刘秋海系列案”中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界关注最多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否接受司法审查又是关涉一切问题的瓶颈。有关该问题的争论贯穿事件的终始,至今仍意见纷呈且意犹未尽。持肯定观点者主要从立法上的相互矛盾指陈问题,进而抱怨司法机关面对变动不居的现实缺乏应有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其实,该意见背后蕴涵着对行政诉讼个性品质的深层曲解与误读。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模式的显著特征和内在机理在于其面临着如何调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紧张关系,进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问题。为此,司法审查的焦点主要集中而且必须集中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然,有关行政处罚也可适当触及合理性),并非通常理解的那种民事诉讼式的全面审查;持否定意见者则以为:既然原告方仅以公安机关扣车行为的合法性为标的提讼,法院也只能就此进行审查。况且,“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其实施扣车行为的前提条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观点无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成份,但无法回避的致命弱点就是它狡黠地隐去了一个大写的前提:即,原告方是否具有行使诉权的自由选择空间。如果一方面限制甚至剥夺了原告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行为的诉权,另一方面又说原告只对扣车行为提讼,司法机关也爱莫能助。这显然同医院对一身无分文而又身患绝症的病人说“你有选择死亡的自由”一样荒唐无聊。不难想见,假如原告方有选择余地的话,其还会不会只对行政强制措施这样的前提性从行为提讼,而对与自己权益有更大杀伤力的责任认定熟视无睹。故此,问题不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而在于立法机关自始是否给司法机关配置了适当的审查权限。换言之,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我们知道,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样,问题似乎又可合乎逻辑地拓展为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检讨与分析.三、分析
行政确认是一学理概念,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其纳入“观念行为”或“表明行为”的范畴进行研究(张载宇《行政法要论》[M],台北,汉林出版社,1978·375)。在大陆,也有学者视其为—“准行政行为”,但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常对其作如下表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辨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84)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行政主体通过确认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方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毕竟是严肃的法律行为,被确认对象一经法定行政主体的甄别和宣告,其状态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法律拘束力、确定力,除非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同时,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它一般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所以,其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往往成为人们否定其作为行政救济对象的理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见《德国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纳著,朱林译)。与此相左,我们认为,行政确认固然不具有直接处分性,但它直接确认了关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其可诉性不能僵化地一概而论,作为一种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应有条件地适用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理由如下:首先,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的科学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于治安、民政、教育文卫、劳动、经济等诸多领域。但事实上,“政治哲学和权利学说历来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二律背反: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又必须限制权力”。(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86—187)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确认缺乏有效的规制,权力支配者出于私欲的冲动,常常越过理性的樊篱而滑入恣意的空间,违法行政确认行为俯首皆拾并成为现实中的常态——如违法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滥用以及非法发放(或不发放)和评定(或不评定)学历证书等等。这种“法外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噬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加强对行政确认权的监控势在必行。在权力制约的诸多方案中,“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是一种最能体现权力最初来源以及充分昭示公民自身强大力量、激发其主体意识的有效制约模式,但因为“权利与权力不在同一天平上,不具有相同的权价,以权利制约权力,缺乏应有的力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汪进元:《权利制约的理性思考与模式选择》[J],武汉:法学评论,1998(1)。)从这个层面讲,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一条可行的策略,这大约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生的现实基础——手无寸铁的公民,并不直接与庞大的行政权交锋,而是通过向法院,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权之目的。故此,赋予利害关系人以诉权,仰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不仅合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而且是从根本上改善并可望杜绝违法行政确认发生的有效途径。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列举+概括+排除”的混合式立法例。尽管行政确认未被明确纳入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但也并没明文禁止。2000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较之行政诉讼法,实质上以放宽原告资格标准的方式扩大了受案范围。《解释》第12条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给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涵盖了行政确认行为。其实,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甚至在司法实务当中已经肯定或变相肯定了部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一直坚持认为,它无非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个“怪胎”。其间向人们展示的司法
和行政联手,用“法”统辖社会时浓厚色彩是对法治原则和分权制衡民主理念的严重背离。故此,用观念考究,该文件实属无效。不过,既便在此通知中,也只是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不得提讼,并未否认责任认定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一并接受审查的可能性。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里所谓的“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究其实质是以裁决的形式表现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换言之,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对行政确认可诉性的肯定回答。例三,倍受关注的“刘燕文诉北大案和田永诉北京科大案”,(两案中虽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但笔者认为,其中涉及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证明”这一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详见,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2)和刘连泰《行政审判的能动性管窥:一个实证的分析》[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3)。)争议的焦点是校方应不应该履行自己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义务。而毕业证、学位证的功能正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学识、水平、某一经历进行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的凭证。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表明,实践已超越了理论研究局限并走在了前面。再次,将行政确认纳入受案范围,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迫切要求。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格局初露端倪。而在“游戏规则”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与碰撞不可避免地呈加剧趋势。于是,司法因在整合社会利益、吸纳不满情绪诸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青睐。但是,司法在发挥改革“稳压器”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腐败现象,致使公众的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司法公正成为“稀缺资源”。这样,人们又不得不着手对司法权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甚至于“个案监督”这一“法治畸儿”也将呼之欲出。但是长期以来却收效甚微,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往往忽视了司法自身恰恰也是改革的重点对象这一现实,没有意识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需要我们的精心培植与呵护,才能健康成长。既无财权,又无军权的弱小的司法在受到必要制约的前提下若没有足够的权力给养,势必萎缩为政治的婢女,其“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美誉也永远只具符号意义——结果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个案的公正!故此,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怪圈,给司法一份应有的关爱。特别是立法机关应该给司法配置更多的权力资源。其中适时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极富意义的重要一端。
四、说明
上文论述意在表明一个基本观点:行政确认具有可诉性。但还有必要作以下两点说明。
二十一世纪初期时事新闻多被列为高中政治考试中的必考内容,而当前高中政治必修课的基础知识中诸如认识论、辩证法、唯物论等均离不开现实生活中的各类时事新闻要素的有效融合。高中政治的日常学习相对而言更偏重于理论化,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思考能力以及理论联系现实的能力,对此,在对日常时事新闻的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适当地以课本的专业知识加以引导,尤其是在逐步积累深厚的时事新闻之后,在课堂上无论学生还是教师在解读和讲解高中政治的知识点时,就更能有的放矢。同样,学生在接触了大量的时事新闻并将其与课本知识糅合起来进行理解之后,其新闻敏感性、政治敏感性以及将课本知识与社会现实融合的能力等必然会迅速提升。为了保障学生对时事新闻的研究能力,教师可以在课前设置新闻五分钟播报和讨论时间。将学生按照政治课值日生的方式进行分组,上课初期学生不但需要对当前国内外的新闻进行播报,还需要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与课本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表达,其他学生可以作为点评方和辩论方。这种方式对学生知识、眼界、视野等都能有效扩展和提升,以及对学生注意力的吸引和对课堂气氛的有效调节等均有一定的促进效果。学生将理论和时事新闻之间进行融合之后,其思维能力、观察能力以及与其他学生进行辩论时的语言表达能力也同样可以得到系统地提升。
二、转变课堂学习观念,合理安排新闻运用时间
(一)逐步开展主题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政治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单纯学习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政治应该是高于生活但同时与生活有极大的联系性的基础学科。在对政治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将具体的学习与生活巧妙地联系起来,不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利于将学生的思维从书本中脱离出来,逐渐将自身的视角从理论学习转移到社会生活中来。以近期比较火热的“青奥会”为例,“青奥会”本身与青少年的成长紧密相关,因此,与“青奥会”紧密相关的各类时事新闻均可以在课上以主题讨论会的形式来进行。但是在针对新闻话题展开分析之前,建议教师不要采用传统的教师挑选题,学生被动参与的方式,而应由学生根据时事的变化自行选择与课上内容讲解相关的话题作为材料。此种教学模式,将原本以如何应对答题的知识点固有化和模式化所带给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进行了缓解,枯燥无味的教学开始因为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变得更具有趣味性。
(二)巧妙设计课堂内容,融入时事新闻讨论
时事新闻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的融入同样需要巧妙构思,一般来说教师习惯性地在上课伊始的5分钟到10分钟内,或者在下课之前的5分钟到10分钟内,将时事新闻融入进来与学生们进行探讨。但是从教学实践效果来看,下课之前的5分钟到10分钟内学生的思维还可能在教师所讲解的课程内容中,这时候带入时事新闻对于学生思维的迅速转变自然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建议教师将时事新闻作为课上讲解时重要的材料在课程中有选择性地进行融合。当学生带着疑问和新鲜感来面对课堂讲解的转变时,其对本课内容的总结、领悟和归纳等能力,自然会得到有效提升。
回填前给水、中水管线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做管道水压力试验;污水管线采用闭水法进行严密性试验。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支墩和锚定结构应位置准确、牢固。管件法兰螺丝要进行防腐处理。1)准备工作:水压试验前必须对管道节点和接口、支墩等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外观进行认真的检查,观察工作状况是否良好,后背必须坚固。落实水源、试压设备及放水,量测设备是否准备齐全。2)正式试压工作:1、管道充水:管道试压前,向试压管道充水,充水时水自管道低端流入,并及时打开排气阀门,当充水至排出水流中不带气泡且连续时,立即关闭排气阀,停止充水,观察各管口及阀门连接处是否漏水,若渗水及时处理。2、试验:管道浸泡24h且符合要求后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逐步升压,当水压升至试验压力(1.35MPa)后开始记时,保持管道试验的压力恒定,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管道、附件无损坏。3)安全施工措施:(1)、水压试验,必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及时联系。对后背、支墩、阀门、接口等都应要求专人负责检查,明确规定发现问题及时联络。(2)、试压管段除接口外,填土至管顶50cm以上并夯实。并做好后背及阀门等管件加固工作。(3)、在水压实验时,后背、支撑、管端等附近不得站人,若检查应在压力停止时进行。(4)、在水压试验时,管身、接口禁止进行敲打或修补缺陷,如遇有缺陷时,作出标记,待卸压后修补。
二、管道沟槽回填
(1)管道工程的沟槽回填工作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部分,其沟槽回填,按图纸设计要求选择材料。管道回填前,应该检查管道外观有无变形及损伤,若管道有损伤或变形,应立即修复或更换;(2)管道沟槽回填工作,应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0.5m以上,可以用小型机械设备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回填并夯实,回填厚度每层不大于0.2m,管顶以上0.4m范围内可以用小型夯实设备夯实;(3)管道回填工作,应该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管道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设计的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内必须用中粗砂填充密实。
三、管道的焊接、法兰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一)管道焊接的质量要求市政工程施工的焊工,本人必须持有压力管道焊工有效的合格证上岗。保证焊接材料的材质和管材合格,且焊接位置和焊接方法与现场焊接条件一致,按图纸及规范的规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根据焊接材料的特性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必须按照焊接指导书的规定进行。二)法兰连接的要求在安装前,法兰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该光滑。按照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介质、工作温度、法兰的材料编号等因素,综合选用适当形式及规格的法兰。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