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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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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全国人民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度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仅仅依靠市场调节和企业自律是不够的,想要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安全监管,促使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正规的生产活动,生产出令消费者放心的合格食品。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当前现状

早在2009年,为了更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就已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并为此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职能部工的工作情况,也就是为了督促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然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血燕”、“有毒血旺”等食品风波仍是层出不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足以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认为不能存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只存在法律责任,这个法律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监管部门数量多,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分段式的监管方式,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现漏洞。第三,由于多次机构改革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普遍存在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不清的情况,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良好的运行。第四,自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整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组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部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五,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出现欺骗行为,这就导致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食品真正信息,虽然在已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属实,但还是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是由人编造出来的。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传播量大,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最后,我国对出现问题的食品缺乏相应的召回制度,同时食品风险预警制度也不够健全。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远早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也更为健全,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以美国为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要依赖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个监管主体所需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做出明确的法律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不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更高,能够有效的尽到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最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拥有完善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现某些食品有问题,立即召回,保证问题食品尽量不会流入市场。除此之外,对食品风险的预警能力也更强,彻底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监管法律

想要更好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所以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是前提。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展开食品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责。

(二)明确监管机构的权责

食品监管机构的权责化分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普遍存在责任模糊或者空白的问题,导致监管出现漏洞,部分食品领域无人监管的情况频繁出现。对此要明确的落实责任,务必使各个食品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使监管机构覆盖整个食品领域。

(三)实行高效的全程监管

我国一直实行分段式监管方式,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全程监管模式,将监管权进行整合,从播种种植到企业加工最后端上餐桌,全程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甚至是停止或召回食品,并及时发出预警。

(四)加强信息交流

各个食品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时时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整理、分析和研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食品风险的预警职能。

(五)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仅靠政府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毕竟监管部门资源和能力有限,此时就需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也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利用媒体等渠道,对于有问题的食品及时举报,及时监管,及时扩散问题食品信息。同时对这些信息严格把关,杜绝谣言。

作者:马国荣 单位: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食品安全管理思路需要更新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单单显露出生产经营者道德的滑坡、市场管理者管理方式的滞后,还反映出一个重大的问题:消费者作为与生产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还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社会监督功能。

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时候,各国便纷纷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广泛认同和运用。这搭建起了一条能够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评价与信息反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被虚置和弱化。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美国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都是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制定监管办法,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理念。

对食品溯源制度的借鉴和建立

我国已具备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立法雏形和实践基础。立法上,《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雏形——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机制。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在2010年和2011年分两批确定了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试点城市,并对部分试点城市拨付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实践中,部分省、市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极运用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可追溯技术有力地提高了监管水平,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环节以及经营者采购环节要做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信息记录查验制度有助于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食品时按记录查找追溯相关责任人,也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迅速将问题食品召回,缩小问题食品的危害范围,减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程度。

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现行规定,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仅在食品行业内部保存,仅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起到一个备查的作用,并没有形成标签依附于食品上供广大消费者查询。这种食品信息记录的做法尚属食品行业内部监管的范畴,并未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披露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还未真正过渡到社会监督领域。

目前这种面向食品行业内部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会导致责任追溯成本高。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颇多,消费者不能及时查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真正源头,延误了对责任人的追诉时限。一方面,容易使责任人闻讯后逃之夭夭,另一方面,对处在信息资源更加落后的地区,会致使问题食品造成的危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奶粉安全事件使我们再一次反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溯源的问题。当发现奶粉出现质量问题时,整个供应链中都有被污染的可能,从奶源到生产,到运输,到仓储再到货品上架等。试想,如果奶粉包装袋上有一个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标签,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于奶粉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发现第一批问题奶粉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立即根据可追溯标签和信息库探查究竟是奶场、奶厂还是运输、储存环节出现了问题,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十分必要

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面临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相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信息资源的弱势地位。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记录并未全程向食品产业链终端——消费者公开,消费者只是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问时,才有可能启动这种责任追溯程序。目前,除少数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试点的地区外,我国多数城乡集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质量监管问题堪忧,消费者看不到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切信息,更看不到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物质残留量。当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问题时,除了向菜市场追责,对源头责任人的追溯几乎无从着手。食品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要求食品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披露有关产品特点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或下游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应渗入社会监督的因素。继三鹿奶粉事件使国家食品免检制度废止之后,“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等标识的认定制度的存在意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购买、认可等市场反馈信号的重复博弈,而不应是管理机构的权威认定。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公开,强化社会力量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监管制度

在监管方式上,应该由传统的单纯面向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的封闭性管制逐步过渡到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动态监控。在监管内容上,在食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行业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数据库,起到一个管理备查的作用。

完善关键技术

在食品行业中先推广使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详细记载标签,再逐步推广二维码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技术。可以在各大超市、生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在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还要通过建立配套法规来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其中,食品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技术问题是关键。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较低,新技术采用意愿较低,对可追溯技术的应用造成了较大障碍。再加上农户分散经营,地域分布广,产品多种多样,这就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可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信息资源短缺、分散,尚不能满足管理机构、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因此,需要在研究开发食品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的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共享和的平台,在网络以及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

食品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现在,和就来看看以下两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本店制定如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许昌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 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存放设施,如存放架(柜)、冰箱等。

2、食品货柜实行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3、经营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货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4、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分类摆放。

5、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

六、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 每周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制度

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本单位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全体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单位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1、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组 员:

2、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食药监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抢救

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协助医院进行调查和抢救。

(3)现场处置

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4)场地维稳

发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现场疏导、解释和安抚工作,要稳定消费者和病人情绪,确保事态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无法控制的,要及时与110控制中心联系。

(5)配合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病人中毒情况。

3、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开展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工作。凡患有伤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保证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4、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5、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台账。我单位按规定聘请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5、主动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员工健康管理、进货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加工操作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4、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建议本单位领导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5、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与控制制度

1、粗加工风险控制要求

(1)、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2、烹调加工风险控制要求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热加工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6)、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3、专间操作风险控制要求

(1)、专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专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

(2)、专间使用前应当进行空气消毒,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

(3)、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

(4)、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备餐间。备餐间窗口保证关闭状态,不得随意开合。

(5)、保持专间清洁,每天严格做好有关工用具和空气消毒、卫生清扫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本单位配备足够的加工设施和卫生设备。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2、采取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等防蝇防尘防虫防鼠设施设备。直接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门下设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隔栅或网罩。

3、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4、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5、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

7、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进行采购时,选择许可证照齐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先进先出,易坏先用。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隔墙离地。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防潮、防鼠、防虫,定期维护,及时清扫,保持清洁。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冷藏冷冻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配备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专人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5、食品添加剂要分类、分开存放,以防误用。

6、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1、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2、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最长暂存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3、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餐饮单位不得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5、餐饮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1、严禁采购及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2、严禁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葫芦瓜、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3、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4、严禁采购及加工无商品名称、厂址、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来历不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5、为防止熟食被细菌污染,切生的食品和熟的食品所用的刀、砧板要分开;做凉拌菜一定要洗净消毒,不吃隔顿凉拌菜。

6、剩余食品在再次出售前要高温彻底加热。

十一、食品留样制度

1、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全体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单位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1、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组 员:

2、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食药监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抢救

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协助医院进行调查和抢救。

(3)现场处置

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4)场地维稳

发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现场疏导、解释和安抚工作,要稳定消费者和病人情绪,确保事态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无法控制的,要及时与110控制中心联系。

(5)配合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病人中毒情况。

食品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 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情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间、菜名等其他留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情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情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7、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

食品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的破产后事件得以终止,但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并不代表该事件的真正结束,受害儿童及家属仍处于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处索赔的窘境[1]。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规定: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索赔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价额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仅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儿童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这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真正解决上述问题。三氯氰胺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两年,面对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旧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就会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压力。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销售和利润都不高,多数是产品销售区域较小的小企业,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保险明显就会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从短期利益的获取来看就不具有任何益处,这就造成了小企业以为这一行为是在为大企业买单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会出现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无人参与保险。再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小,小事故的频率较高,而发生小事故时,一些小企业往往会考虑高额的诉讼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赔的方式加以解决,凭借个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况下就业可以解决;发生大事故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均有限的小企业发生机率小于大企业,大事故产生的索赔责任通常都高于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该种情况下选择赔偿责任已经难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2],一旦发生潜在加害人的资产不足以应对食品安全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排斥和厌恶,潜在的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商业保险都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而责任保险却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种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保护促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正的保险制度,其设立遵循了国际惯例保险费率的设定不盈不亏的一般原则。通常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以商业个体的存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责任保险的设立并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从责任保险的自身性质考虑也有强制性购买的必要。

3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3.1 投保人范围

投保人的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投保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展。首先,需要影响力大、规模大的企业参保,这些企业相比小企业在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时所需的成本较高,因此,他们更愿意参保。其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险种,国外也很少有参照,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的企业参保,可以有助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构建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体系。选择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更能获取公众信任。最后,由于近几年大型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多,给无数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也受到较大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引发的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大中型企业为示范,更能有效地重塑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信任。

3.2 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的原理,从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来看,保险公司通常把投保人的重大过失、违法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以此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也有这样的范围规定,缺失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但在轻质责任保险中,不仅需要分担投保人的责任风险,更在于对事故受害人的积极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3.3 保险赔偿

3.3.1 赔偿限额

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处理的中间者,往往不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是强制保险,法律也不应该将巨大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即便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需要收取巨额费用,这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因此,承保人需要设定固定限额,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设限,限额越高,保险费也就越高。

3.3.2 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主要出于公众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而设立的,其保险原则应根据国际惯例遵循不盈不利的原则。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3],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厘定费率:(1)产品性质和对人体危害的程度。(2)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3)产品的销售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管理水平。(5)投保产品以往的事故发生率和赔偿金额。(6)赔偿限额的高低。厘定费率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公司应根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