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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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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

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范文第1篇

2017年耳鼻喉科护士上半年工作总结以及下半年工作计划【1】

一、 2xxx年工作总结: 取得的成绩

1、2xxx年1-10月各项医疗指标:

门诊量XX人次、出院人数XX人 、手术例XX数例、平均XX住院日XX天,各项指标处于良好态势。比较2xxx门诊量上升XX人、出院人数上升XX人、手术例数上升XX例。平均住院日XX天。 医保患者住院费用, 1-9月均控制在定额范围内。

2、人才培养、科研及教学工作

注重 人才建设,年轻医生多,以老带新,形成阶梯式的医疗人才队伍。王永良主任再次荣获辽宁省医学会嗓音分会常务委员资格。范彬彬、钱坤 参加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比赛二等奖。 王秀荣医生被聘为技术骨干。

3、开展慢性中耳炎,慢性鼻-鼻窦炎两个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护理程序。

4、门诊管理

门诊患者量明显增加,今年开始加强门诊管理,周一到周五保证 至少两位专家出诊,平诊一名医生出诊,使门诊病人能够井然有 序就诊。另外,周六、周日上午增加一名值班医生,保证病房、 会诊、手术等工作顺利进行并且不影响门诊病人正常就诊。

5、对科室发生的不良事件积极上报,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并实施改进措施。每月分别进行医疗护理安全总结与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下月的工作方向,将安全隐患完全消灭在萌芽状态。

6、继续开展部分喉,近全喉切除发声重建手术、鼻内镜下下鼻道入路上颌窦囊肿摘除术、显微镜下声带病变手术治疗、鼻内镜下鼓膜置管术.

7、开展电视监视下鼻内镜手术。

8、创新护理项目气管套管帽在气管切开患者家庭护理中的应用 已在临床试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及评价。

存在问题:

1、服务态度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后不断提升科室服务质量,做好与患者的沟通,认真贯彻院里优质服务的要求,做好医护人员素质的提高,提升科室形象。

2、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外出学习,不断吸收先进治疗手段。

3、手术器械不足、老化。

二 2xxx工作计划:

1、 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加强科室管理,抓好环节质量控制,分析

终末质量,整改措施督促到位,注重细节服务,不断提升医疗护理质量。在保证安全医疗前提下,完成技术、经济效益的提高。技术上需要院里支持,引进新的设备。

2、 加强本科系横向沟通和联系,分会委员年度内至少出去一次学习了解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学习后在学会内进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本学科专业技术水平。

3、 引进门诊电子喉镜、手术室鼻内镜电视监视设备、鼻内镜手术器械、支撑喉镜手术器械。申请引进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内镜设备,避免耳聋,耳外伤鼓膜穿孔鉴定患者外流。

4、 继续加强临床路径,及抗生素合理应用工作。

5、 学习国内先进经验,加强鼻部疾病规范治疗。也包括围手术期以及手术后规范治疗。使鼻部多发病,常见病得到减轻或治愈。

6、 进一步开展喉Ca发声重建手术。

7、辽宁省医学会嗓音分会带动下陆续开展嗓音外科手术。

8、 积极与其他科室心内科,呼吸科,肾内科等联系,协同治疗伴有OSAS疾病的内科疾病。

9、 加强门诊病志书写质量,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及时化。

10、不断优化电子病历模板,提高电子病历质量。

11、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意识,树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病人第一的理念,激发工作热情,引导医生、护士善于思考,有创新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构建和谐科室。

2017年耳鼻喉科护士上半年工作总结以及下半年工作计划【2】

20XX年已悄然过去,回顾20XX年的工作,我科在院领导及护理部的关心和支持下,以医院工作计划为指南,针对年初的工作计划和目标,逐步完成了本年度的护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以病人为中心,夯实基础护理,提高了病人满意度。

以创优质护理示范医院为目标,组织开展学习《护士条例》﹑《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明确临床护士应当负责的基础护理项目及工作规范并履行到位.同时加强了健康宣教力度,正确选择和运用健康教育方法,提高健康教育的效果,提升患者的满意度,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严格安全管理,确保护理安全。

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与规范,认真落实新的分级护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加强护理风险教育和培训,对重点环节加以监控,针对出现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杜绝了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注重专科护士的培养,体现了耳鼻喉专科护理特点。 科内继续教育常抓不懈,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强化耳鼻喉专科基础理论学习和专科实践技术操作培训,护患沟通技术培训,新技术,新项目的专业护理培训,使每一位在岗人员的新业务,新技术和操作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从而也提高了护士的综合素质,促进护理质量提高,得到了患者及家属的好评.

四.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计划。

全年收治住院病人546人,手术病人389人,全年业务收入一百二十多万,基础护理合格率为90%以上,病人满意度95%以上,急救器械完好率和常规器械消毒合格率100%,而褥疮发生为0,护理差错事故为0,在护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护理工作顺利完成.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特殊场所;医院安全

一、现阶段医院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领导对于安全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代表医院安全工作的医院领导,是对全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但是医院作为一个以医疗服务为主的场所,他的核心工作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医院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医疗活动展开的。因此医院的领导对医院所隐藏的隐患所造成的影响估计不足,所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医院弱化安全保卫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影响

安全工作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组织,会使得安全人员的工作受到削弱,统筹安排将会变得被动。一旦事情多了、杂了,会使得安全人员对工作各个方面的考虑就少了,不全面了,这样一来极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检查上的盲区,使得这些盲区不能及时的被发现和排除。由于弱化了安全保卫部门,会使得医院缺少专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这样会使得医院在对各部门安全制度的落实上出现管理松懈现象。

(三)缺少医院领导的强力支持

因为医院对于安全管理的投入从表面上看不出有什么效益,在运行安全管理时好坏都是一个样了,这样就使得医院的领导产生思想上的麻痹。实践证明,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从入防队伍的建设到技防设施的投入必须有医院领导的支持,从医院制度建设到医院安全管理同样也必须得到医院领导的强力支持。

二、重视医院安全管理的几个关系

(一)管理与安全的关系

安全管理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分单位大小。要把安全管理工作当成分内之事,给予应有的重视。领导的重视应该体现在:责任意识,把安全纳入议事议程且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性;落实督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着手解决且要经常亲临现场进行检查;引导启发,要懂得用典型来提高安全意识。

(二)职工素质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从以往的事故放生的原因来看,与医院一线职工的自身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医院的一线职工的素质好,就会避免很多事故的发生,相反,如果医院的一线职工的素质低下,就会使得很多本不必要的问题产生,对此,医院安全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的培训,提高医院一线职工的自身素质和规范操作。

(三)职工意识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医院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做好,首先应当看的是全体职工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从以往的实例来看,安全意识与事故的发生是呈正反比例关系的。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则安全事故就发生的少,否则就多。也就是说,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是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就是抓基层打基础、抓纪律反违章、抓现场除隐患是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一)安全责任制度的建设

为了能够使得人人按责禁止,以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事事将安全、时时讲安全的局面,为此医院应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度,主要的内容是依照职责分工,确定工作范围,划分安全任务,赋予工作权限,明确安全责任。落实方法是依据能级管理的原则,把安全管理这个大工作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人,建成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二)安全分析制度的建设

分析制度的建设是为了能够及时的发现隐藏的隐患,并及时的解决问题,争取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分析制度的内容包含三部分,一是分析当前医院安全工作查找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二是根据本单位的现实情况,提出一系列有预见性的防御措施。三是根据上级的通报或者是其他信息,结合现状,查找隐藏的隐患,并最终提出具有建设性安全措施。

(三)安全检查制度的建设

检察制度的建设是为了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检察制度的内容包括四查,一查思想是为了检查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二查执行是为了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三查制度是为了检查医院的各种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执行等;四查隐患是为了检查医院的安全措施是否具体和切合实际等。为提医院高职工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医院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总结。

四、结束语

虽然从医院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表面来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可控性,但是,事故的发生又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和规律性,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针对各种情况采取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和防护措施,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医院安全管理所追求的理念应该是将安全意识扎根在每一位职工心中,使医院安全成为每位职工的责任和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王俊.浅析医院安全管理[J].中国医药指南,2009,05:147149

[2]戴斌.全面加强医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4,21:108109

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范文第3篇

一、 暑期来临,通过本预案的编制来指导防暑降温工作的开展,预防中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保证项目部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而且可以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成立施工紧急情况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由项目经理负责落实,若总指挥外出,由项目副经理 担任副总指挥给予落实,当副总指挥不在的情况下,由现场技术负责人 进行落实。实施救援工作的展开,具体人员安排详见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三、当在工程施工中发生高温的各种紧急症状情况时,我项目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20”救护中心求助,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发生后,还应不间断的向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后续情况。

四、在施工中紧急情况发生后,项目部即视情况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担任事故现场总指挥,并成立以下领导小组:

1、防暑降温保障小组。夏季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作业时,露天作业环境较多;人员作业分布区域复杂、多变;劳动强度大等方面的影响,给在夏季施工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为作业人员营造一个有保障、舒适的环境,在作业人员发生高温不良反应时,由组长立即组织该组成员对事故人员进行转移、与控制,防止周边施工作业现场事故人员的增加。使应急行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提高行动的效率。以免造成巨大的事故损失。

2、信息联络小组。由组长 负责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及紧急情况影响范围,每天组织收集天气温度状况,然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联络。

3、安全保障(警戒)小组。对撤离区和安置区内的治安工作,由安全总监担任组长并组织队员负责对险情发展状况进行监控,防止影响施工工期,并对各班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且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以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如何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4、现场医疗救护小组。当事故发生时,由组长组织组员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负责在第一时间对伤员实施有效救护;并及时向医院转送。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入事故发生区抢救伤员;指导危害区内人员进行自救、互救活动;集中、清点、输送、收治伤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5、后勤保障小组。由组长负责组织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五、各类紧急情况发生后,需调集的主要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主要物资及人员职责安排如下:

项目部物品采购由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主要药品及医疗救护器具如下:

1、药品:感冒药、发烧药、腹泻药、消炎药等治疗药品及仁丹、风油精、霍香正气水、茶、降火凉茶、绿色保健食品等。

2、救护器具:单架、小型氧气瓶、听筒、毛巾、药用药箱、冷冻柜(冰块)等。

3、项目部内部设置医疗室、配置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医疗救护人员。

六、防暑降温措施

1、加强对广大员工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卫生和暑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暑期的安全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尽量避免高温期作业,落实防范措施。

3、暑期来临之前,要做好高温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4、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妥善安排好员工的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对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尽量避免中午炎热时间作业。适当减轻员工的劳动强度,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5、落实每一位员工的防暑降温物品,尽量以实物形式供给职工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和药品,把好进货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6、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暑期易发疾病的监控。

7、暑期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8、将防暑降温领导小组人员的联系方式、报警及急救电话制表张贴于宣传栏中,防止事故发生时不能及时取得联系。

七、施救方法:

1、轻度患者 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作业人员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湿毛巾等。并通知项目部医疗救护人员进行观察、诊治。

2、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 当作业现场出现中暑人员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项目部,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项目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应急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防暑降温预。并立即组织救护人员亲临现场对事故人员进行救治。症状严重者,在项目部医疗设备无法救治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转移到最近的医院进行观察、治疗。并上报公司。

八、善后处理工作:

1、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采取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各班组的宣传、教育,使每人都掌握夏季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做到每人都懂得保护自己;懂得救护他人。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1)由信息小组在施工现场设置温度计,并对每天的天气情况进行收集、处理,然后上报项目部防暑降温保障小组,依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当室外气温高于39℃时,项目部应对各班组进行施工降温专项安全交底,令其各班组停止现场施工作业。

3)后勤保障小组,应能随时保证作业人员现场的饮水、紧急药品。

4)由防暑降温应急救援机构依具当年的气温情况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人员作息时间表”避开每天气温的最高时间(13:00 ~14:00)段进行施工作业。经项目部讨论,特制定本项目部夏季(高温月为7月~10月)施工作息时间表,具体如下:

项目部作息时间

上午:7:00~11:00 (四个小时)

下午:15:00~19:00 (四个小时)

附:遇赶工期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加班时,再做另行通知。

5)项目部成立“夏季施工防暑降温专项机构”。

6)对项目部各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对各种情况的应紧处理能力。加强对夏季施工安全宣传工作,使每人都了解、掌握防暑降温的安全小常识,提高作业人员在实践中的应变能力与处理能力等。

7)项目部内部设置专职医护人员,加强项目内部的医疗救护宣传、保障人员的生命、营造一个人性化的施工现场。

九、应急恢复、重新进入

当应急恢复后,重新进入之前必须对危险区进行评价,并且应对事故进行分析,待危险区已确定安全时方可进入现场,继续操作。

十、应急培训及演练

1、培训

① 工程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防暑降温知识教育,学习关于防暑降温的常识及中暑急救的简单方法,并要求在施工中能够熟练运用。

② 学习本预案,使广大员工知道怎么进行防暑降温工作,如何应对中暑事件。

2、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项目部每年夏季到来前进行大型救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1)演练目的

① 测试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及充分程度

② 检测应急设备

③ 确保应急组织人员熟知他们的任务和职责

④ 测试应急人中的协调能力

⑤ 辨别和改正计划中的缺陷

⑥ 检测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为了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项目部于2009年6月20日开展一次救援演练,应急救援训练已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项目部还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① 演练时人员均必须准时到位,并配带好各自的防护用品。

② 在救过程中应做到“自我保护,抢救他人”及积极有效的抢救。

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山企业 劳动用工 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242-01

在我国,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多样化,劳动关系也趋向于多元化,非正式就业已成为多种就业方式的一种,而非正式员工也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生力军。尤其是非正式员工在国有企业的比例不断攀升,他们在国企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用工情况

1.劳动用工的来源。企业劳动用工主要由以下5类人员构成:(1)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占劳动用工总数的大部分,是企业劳动用工的主体。(2)城镇剩余劳动力。即城镇户口人员,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仅占企业劳动用工很小的比例。(3)企业职工家属。即夫妻双方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另一方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4)企业待业青年。即父母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且本人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5)企业退休(内退)职工。即原为企业职工现已办理了退休(内退)手续者。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比较特殊的岗位。

2.劳动用工使用的原因。劳动用工的使用原因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补充企业劳动力不足而使用部分劳务工。一是补充企业自然减员形成的缺员状况。近年来,部份企业为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改、扩建了部分生产线,加之企业内退政策执行后自然减员大于新增人员,为确保生产不受影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在缺员的部分岗位雇用劳动工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补充企业某些技术或专业岗位缺少较高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针对企业部分对技术或专业要求较高,而企业目前又无合适人员的实际情况,临时雇用部分劳务人员。(2)部分岗位不适合配备正式职工而使用劳务用工。一是季节性生产的岗位,为避免劳动力闲置问题,因此,临时雇用部分人员既可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又可以为企业节约费用。二是目前环境艰苦,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使用了部分劳务用工。三是一些社会化职能管理事务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3)特殊情况下批准使用的劳动用工。此类情况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企业为照顾部分职工的困难而使用的家属工,又有经企业特别批准,就企业某项工程与当地政府或村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使用的临时工。

3.劳动用工的身份。按照传统习惯,企业劳动用工有以下三类:(1)集体工。是指通过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局审批,由待业青年非固定工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2)协议工。是指经组织批准招用的企业待业青年或职工家属,其用工已经劳动人事局审批备案。如临时雇用的季节性用工等。

二、目前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用工招聘不透明,存在照顾性录用者。各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工的过程中,标准不一,条件多变,存在照顾性录用者,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导致招到岗位上的劳务工未必是最合适的人选。

2.合同管理不重视,存在劳动纠纷隐患。一些劳务工使用单位在劳动工合同管理方面重视不够,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如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有些单位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有的单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3.劳保工作不认真,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单位没有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4.考核管理不落实,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劳动用工存在考核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劳动考核管理办法,导致日常考核管理大都流于形式;二是针对各单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企业没有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考核,这样造成企业无法保证劳务工的工作绩效,同时给企业劳务费审批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5.用工管理不规范,存在私自用工现象。部分单位存在私自用工现象。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存在私自用工情况,在没有经企业批准的情况使用了一些临时工,给企业劳动力管理带来极大隐患,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1.结合企业实际,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企业应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重视劳务工的管理。使用劳务工可以直到缓解企业岗位操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因此企业应将劳务用工纳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来,以适当缓解企业部分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

2.加强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保证劳务工队伍质量。(1)严格招聘程序,录用合格员工。企业应做好岗位分析,建立岗位标准和应聘条件,规范劳动用工的招聘录用程序,坚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务人员,确保上岗人员符合企业要求。(2)强化技术培训,落实安全工作。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能及时补充企业需要的操作人员,同时也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劳务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形成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劳动保护用品必须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由于作业环境较恶劣,对不同岗位配备不同类型的劳保用品更为必要。(3)完善考核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强化对劳务工的日常考核。使用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规范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设立针对各岗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同时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通过给予资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来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善用薪酬手段,进行有效激励。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灵活的薪酬政策和手段进行激励,如:薪酬水平激励,薪酬结构激励,差别激励,薪酬增长激励。(5)做好福利社保,保障员工权益。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岗位特点,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作业人员一般实行倒班制工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劳动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劳务工保险办理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劳务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劳务工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刘铁,王九云.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验与启示[J].学术交流,2011(9)

2.王一鸣.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J].求是,2011(24)

医疗质量与安全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B

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影响食品决策和行动的一种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任何个人都无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单独出击而获自保。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中,每个人都易受伤,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由此产生了对其他人和社会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孕育着一种公众参与和责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而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现代市场化的食品生产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同时在繁荣的食品供给背后,由于工业的过度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社会的风险生产”[1]。随着公司和组织的扩大,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2]。

风险是人类活动和疏忽的反映,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表现,风险取决于决策,以工业方式被生产。经济变成“自我参照的”,而不依赖于周围人类需要的满足。烹调和饮食正在变成一种含蓄的食品化学,一种其作用与巫婆的药锅正相反的东西,它是为了尽可能减弱有害的影响[1]。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使他们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1]。针对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应该建构一种动态的参与机制,强调公众在平等、理性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食品公共决策和进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必须向一种普遍广泛的讨论过程开放。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团结处于风险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纠偏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中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促使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在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润,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开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构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食品安全风险? 答案是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控制风险,开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构新制度的内在需求。

1.开放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权力运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众、专家和政府这三个角色之间,改变政府对去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的权力,以协商的模式做决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而应由政府、公众、专家和企业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以一种审慎的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结合。

2.开放性要求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公开,要求食品信息公开,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互动平台,可以让迥然不同的行动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政府、企业和员工――通过互动谈判来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制造的因果条件,而不只是注重处理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一项决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辩论的产物,也不是科学家们投票的结果,而是经由公共讨论的力量而实现的,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将公众的观点融入食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计划之中。

3.公众理性是公众参与的内核,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动力。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公众参与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

二、公众参与及其功能

(一)公众参与释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一词在中国政治生活、社会治理、学术界及公众中日渐盛行,但其含义、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乱的。公众参与,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民参与内涵在三个方面的扩展:第一,公民参与的法定性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扩展。第二,公民参与客体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公民主体性资格增强。第三,公民的积极参与受到更多的强调,体现强势民主的发展[3]。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4]。公众参与是一种决策和治理机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公众参与的三个关键词:“公众”、“公共”、“参与”。“公众”是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公共”是参与的事项范围,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就是让公众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方法是参与双方能产生互动的各种行为。公众参与主要是从参与的事务范围,而不是从参与主体来理解的一个概念。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事务的公共性”,如果某个事务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对该事务的观点表达、讨论、评价、协商等活动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5]。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强调政府的开放有诚意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励、引导、规范,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自觉、理性。公众参与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念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回应,也是社会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显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组织被摆在了与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众(包括消费者、律师、NGO、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参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和决策层面,对公共决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响,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是经典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决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食品产业政策和规划中的参与。第二个层面是食品安全执法层面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三个层面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主要是发动食品安全诉讼和损害赔偿。

公众参与对于确定食品决策的目标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和事实紧密联系,他们不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实质合理性。公众直接代表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参与食品安全决策,会使得政府决策能够全面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政策执行的成本。公众参与权体现公众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非治理的客体,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决定的信任感和主动配合。公众参与是推动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理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协调,以社会公平、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和谐统一。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统的基础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极其复杂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合立体形的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分担不同角色,协同合力,综合利用市场、政府和组织等资源配置方式,发挥外部的他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构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积极协作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化解从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径。多路径的监督有助于被监督主体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使其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从而促使被监督主体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靠政府,三靠社会公众。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动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政府被当作维护社会公正、效率、弥补市场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监管是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在平衡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民主、效率与质量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实践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发现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其实,这种现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体现。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只要联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产――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适当’的控制、限制和公开禁止生产不会起作用,历史证明了极端主义措施的失败……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6]。

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动力。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是主动的监督主体。公众的监督,是作为私权、社会权的监督权。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监督动力的获得直接导缘于监督利益的归属,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无任何相关,则监督动力就会缺乏。监督动力的大小程度由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的相关程度所决定,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之间的相关度很弱,则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就会趋于不足[7]。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的动力激励完全可以采取与监督利益挂钩的形式,利益的强相关性可以带来强大的监督动力。因而对公众的有效经济激励是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动力之源。

3.公众参与改变食品公司决策和行为,推动经营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众健康之间公正平衡。工业化的食品生产过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导致食品产业链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决策中,若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消费者和公众健康,而惟钱是瞻,导致商业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8]。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着眼于以社会的方式去反对食品公司的游说、销售活动及其对个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强调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的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产业链中的公正与平衡决定食品产业链的存亡。因为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每一个消费者微薄的力量加起来可以改变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变食品行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众参与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的体系,涵盖了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将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机关的决策不偏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轨道,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

首先,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公众。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公众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公众关注和质疑是推动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向善的力量。公众是促使立法机构制定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推动了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市场的外部性恰当地干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消费者利益团体大众之声(PublicVoice)负责人艾伦?哈斯(EllenHaas)呼吁不应认为食品安全仅是“厨房的问题”,倡议公众“用你的餐叉来表决”。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促使国会破纪录地出台了30多个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国2009年的《FDA食品现代化法案》,也是在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 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在公众关注和质疑下通过修改的,是70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费者的胜利。

其次,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影响公共决策、法律制定,迫使决策者、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按照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从而使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得更加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和立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强调社会共同决策,以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强调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互动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关注规范的制定过程, 特别是不同社会角色(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媒体等)对相关法规出台的态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质,公众参与的精髓在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也具有公共性特质。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众参与使食品决策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倾向,公众参与是最为直接的途径。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其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允许更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这种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使食品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开立法和决策过程,提供多种平台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重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公众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真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治理开启了良好的开端,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状况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1.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是决策活动,食品质量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这类信息就无法对劣质食品进行深入执法,充分信息可以促进食品质量执法。信息的不足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技术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政府的执行能力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数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种类太多、数量巨大、业态十分复杂,针对每种食品全部逐一检测,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抽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因而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给予举报者奖金,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这比执法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获取这种信息所需的耗费要少。执法机构与社会上众多食品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越不对称的领域,就越需要悬赏举报制度。在公权机构获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领域,也越需要运用这种民众力量获取食品信息。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问题的化解,公众参与对于弥补现行分段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制衡。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压力。政府的监督,是作为公权的监督权,其中,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除了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现实压力。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多头监管,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相争抢,有责互推诿。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重罚执法者违法,但是执法者违法除了体制内的约束之外,更为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公众监督的制衡。总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公众的制衡作用。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

社会公众以公共领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卫着自己的利益,是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消费者的诉权和损害索赔权是政府在最低层次上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要用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方法是治本,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会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10]。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治,一要从源头上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二要从末端完善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的维权救济机制。同时注意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使公众在食品安全侵权中可以并便于进行诉讼。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面相当大,涉及的消费者常高达数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食品安全诉讼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团体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团体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性团体诉讼的权力,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实质性制约。团体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健全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个人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跟一个庞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11]。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设立小额法庭,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责任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惩戒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3.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面临着艰难漫长的索赔之路,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赔偿。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国家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后形成的资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以便于其及时治疗;或者虽经司法判决受害人胜诉但因加害者执行不能后,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补偿本应由加害者承担的部分赔偿金额[12]。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更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增进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分布不均匀,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法律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3]。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众在基于对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恰当的选择。增加消费者食品信息的拥有量,应该从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两方面展开。教育和对信息的关注开启了处理和规避风险的新的可能性。

1.推进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治应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消费教育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基础教育。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就规定,应该在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剂、商品危险等方面展开消费教育;应视适当情形,使消费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基本课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为现有学科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鼓励消费者组织及其他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利益团体从事消费教育及信息工作,并应特别顾及在乡村及都市地区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了内容,增加了项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经费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总结性地写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政府应设专门机构开展食品知识教育、食品风险教育、食品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教育活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2.完善食品信息公开方式,确保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信息公开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公众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对社会、对自己负责的理性判断和行为。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建设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同时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3)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日常监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这些部门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非一个日常性的工作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联动机制、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时,统一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力量

政府、企业、消费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具有组织化的运作手段,处于权力、财力、信息力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社会原子化状态而带来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消费者的结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机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权利保障依赖主体的参与,而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组织化,则将失去有效参与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资源;进而,分散个体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和高成本游戏的过程中被吞噬和淹没,社会组织是连接散在的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主通道。从法律角度而言,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个体的结社权。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

社会组织有助于集中舆论,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决策者负起责任。在我国,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以更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测协会、食品认证协会、食品风险评估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非对称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离公众健康的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总之,食品安全治理与公众积极参与分不开,通过消费者个人行动,消费者组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既能影响政府,也能影响企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食品安全热点》。

② 参见《哥伦比亚法律词典》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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