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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坎坷路
诞生于苏格兰的多利是克隆成果的集大成者。回溯克隆的历史,苏格兰无疑是最适合多利降生的地方,这里有欧洲最早的医学院,也是青霉素的发现地,现在又将成为克隆技术的圣地。
早在2000多年以前,克隆就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果农们用嫁接等无性繁殖技术克隆亲代的优良属性,但直到1958年,现代意义上的实验室克隆技术才得以确立。这一年,英国人Steward把一块成熟的胡萝卜组织成功分化并克隆为一棵完整植株,从而证明植物的成、熟细胞仍然保有功能的完整性。
动物细胞也具有全能性吗?于1964年完成的首次动物克隆实验给出了肯定的答案。Gurdon把蝌蚪肠壁细胞的细胞核转移到已经去核的蛙卵细胞中,成功培育出正常的成年蛙。这个由英国人确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奠定了该领域的实验标准,以后的实验只是供核细胞有何不同。
虽然已经没有理论障碍,但是技术难度却一直难以逾越;诞生多利的种子已经播下,惟独土壤尚未准备就绪。在克隆曙光惊现20多年后,鱼、鼠、牛等克隆动物才依次登场,供体细胞都取自胚胎期。商业公司从中看到了商机,荷兰公司Pharming率先进行基因改造实验,让转基因动物在牛奶中产生特殊蛋白质。在延续生物反应器的生产能力方面,克隆技术大有用武之地。
多利诞生记
成立于1989年的苏格兰PPL公司有着同样的野心,他们与罗斯林研究所合作,尝试克隆动物。为了规避利用胚胎细胞克隆动物所可能带来的伦理学困境,他们希望从成年动物的体细胞中取得细胞核,诞生多利的土壤现在开始被翻松。
1991年,坎贝尔加入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负责克隆羊的技术探索:当时他的顶头上司威尔穆特是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负责协调指挥。五年后,坎贝尔等利用前辈Gurdon创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成功克隆世界上首批克隆羊:iegan和Morag。论文于当年发表于《自然》杂志,却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因为他们使用的是胚胎期细胞核。十年后回首这段历史,坎贝尔认为该文的重要性超过多利――可能因为该文奠定了克隆多利的技术基础,也可能因为他是第一作者。
克隆专家们不免有些失望,他们决心从乳腺上皮细胞中获取细胞核――这是无可争议的体细胞,虽然是和胚胎成纤维细胞最接近的体细胞。核受体仍然是卵细胞,因为他们认为卵细胞内含有促进基因分化的必不可少的物质。
首先提取怀孕多赛特母羊(白脸)乳腺细胞中的细胞核,这些核内包含有多利的几乎所有遗传信息。再将细胞核转移到苏格兰绵羊(黑脸)的去核卵细胞中,在微电流的刺激下,核与卵细胞融合为重建细胞。277个重建细胞先暂时植入母羊的输卵管中,只有29个成功发育为胚胎。将这些胚胎植入13只母羊子宫内,历经148天的艰难孕期,编号为6LL3的小绵羊呱呱坠地,体重6.6千克,白脸――和她的基因母亲一样。
这一天是1996年7月5日,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哺乳动物诞生;威尔穆特可能不在现场,但他拥有和多利的最著名的合影。虽然多利的世界第一头衔拥有众多的限定词,但威尔穆特明白其轰动性。技术和社会的互动史表明,当繁殖方式离人类天性越远,克隆对象离人类越近时,公众的兴趣越高,更何况羊只拥有比人类更大的大脑比例。论文中他成了第一作者,这意味着他将是“多利之父”――直到十年之后承认大部分功劳应该归于坎贝尔。
研究员们知道她必将成为大明星,给她起名多利,同名女歌手不仅名声显赫,而且胸部巨大,这是研究员们对多利的另一个期望。和多利同期出生的还有另外7个兄弟,可是从来没有人听说过他们的名字――如果他们还有名字的话――谁让他们的基因都来自胚胎细胞核呢。只有从共同编号6LL中可以依稀看出他们与多利的若干关系。
次年2月,在《自然》杂志刊登论文的同时,多利被介绍给公众。多利掀起的克隆旋风,甚至比威尔穆特的预估更强大更持久,即使是《自然》杂志的最大对手――美国的《科学》杂志也不得不将多利的诞生评为年度科技进展。医药大厂、野生动物保护者和疑难杂症患者也从中看到了希望,虽然多利的成功率低到让人起疑。
核转移克隆技术仿佛空降人间,犹如重磅炸弹,激起了人们对生殖前景的担忧。既然羊只可以无性克隆,人类岂非也可以孤雌生子?伦理学的担忧固然有着前景考虑,但人们似乎忘记了一些基本事实:多利既不是首只克隆羊,也不是首只克隆哺乳动物,更不是首只克隆动物。只不过以前的克隆技术都从胚胎细胞中获取细胞核,而如今改为取之不尽的体细胞,公众不免有了孙悟空拔毛化身的紧张。这种紧张’开始蔓延,以致于在1997年底,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禁止人类克隆。这是一个糟糕草率的科学决议,但在政治上完全顺理成章。
当科学家忙于验证、公众们热衷激辩之时,多利则在苏格兰的室内羊圈中接受膜拜。女王般的(事实上,多利的确曾当选苏格兰反君主主义者心中最受欢迎的女王)生活固然尊贵,却没有自由。所幸的是,2岁时,她与一只威尔士山羊喜结连理,而多利的同期兄弟中就有三只这种山羊。新郎名叫戴维,不多久爱情结晶邦尼出世,次年再产三子。多利终于不负期望,以行动证明了名字的正确性。
这两年是多利最幸福的年份,她以常规的婚配回应人们对克隆动物的忧心。科学家们也有了大进展,小鼠、山羊、猪相继克隆成功。甚至连克隆小鼠的克隆也出世了。核转移克隆技术沿着乐观主义所设定的路线高歌猛进。2001年成功克隆了濒危的印度野牛,可惜在产后感染中死去;对其它野牛的克隆尝试也有所收获;甚至有人以死亡肉类样本的细胞核成功克隆出欧洲盘羊。
接下来的两年,克隆技术持续成为科技记者的追逐热点。疯狂科学家和组织清楚地知道这点,相继宣布克隆人计划,引起国际政治界的激烈反弹,法国和德国甚至建议联合国签署禁止繁殖性克隆人的条约(后被放弃)。五年多过去了,不知克隆宝宝是否已经上幼儿园了?
政治的吸引力显然不如多利,2001年度最让人牵肠挂肚的是多利的关节炎,对于正处于青年期的多利来说,患上典型的老年疾病,这可不是好迹象。人们对多利早衰的担心终于在分子生物学上有了明证,多利的染色体端粒比正常绵羊短20%,而端粒和细胞寿命密切相关。后来,另一项老年性疾病“进行性肺炎”开始袭击多利,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痛苦研究所决定对多利实施安乐死。这是2003年,多利享年6岁,是正常绵羊寿命的一半。同年,PPL公司也陷入困境。
反思与重生
“沉舟侧畔千帆过”,多利和PPL的衰退,是对克隆技术的沉重打击,但好消息仍然不断。同年,克隆马、鹿和骡出生,美国FDA也表示克隆动物的肉奶是安全的。在汹涌澎湃的克隆浪潮中,人们似乎有些迷失了方向,成体动物的克隆仍然是最吸引眼球的领域,太多的精力和金钱被花费在此。
无形中,科学家们自己圈就了核转移克隆技术的伦理困境。体细胞克隆虽然规避了胚胎供核的伦理问题,但科学家们却误入歧途,将精力倾注于繁殖动物成体(很遗憾,这里面有不少的功利因素)。多利所掀起的轩然大波清楚地说明,成体动物克隆正是人们最大的忧心所在。
缅怀多利的低落情绪,很快被对克隆技术的反思所取代。再三克隆动物成体所形成的伦理学困境;早衰、非完美复制、低成功率的技术短板;以及大量花费之后显现的黯淡前景……让很多人丧失了对核转移克隆技术的耐心,转而关注干细胞技术。
干细胞技术吸取教训,从一开始就避免制造动物成体,这不仅减少了早衰和成功率的问题,而且免除了人造生命的困惑。但这个免除又带来了另外的悖论,人为地阻断胚胎发育成为生命的机会,把可能发展为人的胚胎硬生生拆成若干份,显然也不够人道。
干细胞技术规避了上述难题,2007年;科学家成功地将皮肤细胞转化为干细胞――不需要卵细胞、不需要核转移、不需要胚胎、不制造成体。虽然仍不断有克隆成果问世,但干细胞技术似乎更有前途,甚至连威尔穆特也改弦易辙,他宣布放弃核转移克隆技术,转向成体干细胞领域。不考虑其中的感情因素,很可能他是对的。最起码,两种技术的互相融合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论文关键词:生物技术;伦理问题;思考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人类和社会的影响深远。而生物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已成为世界的焦点议题。如何合理的应用生物技术造福人类和社会,是众多学者和科学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的新进展
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处于发展成熟阶段,生物技术的应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许多与生物无关的角落。生物技术的发展至今已经揭示了许多生命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但生命现象极其复杂,目前仍有许多课题有待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在克隆、胚胎干细胞、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组计划、组织工程等研究和实际应用等领域取得了成果。
(一)克隆技术。克隆原意是无性繁殖,即由同一个祖先细胞分裂繁殖而形成的纯细胞系,该细胞系中每个细胞的基因都是相同的。克隆技术首先用于动物,动物克隆就是通过无性繁殖方式,由动物细胞产生的遗传形状相同的动物个体。克隆羊多莉是首例克隆成功的动物。动物克隆为我们进一步揭示生命的奥妙及人类的自我认识展现了全新的视野。
(二)胚胎干细胞。干细胞是生物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起“主干”作用的高度未分化细胞,它具有自我更新、高度增殖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干细胞分为三大类: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全能干细胞之所以全能,是指它可以分化成人体全部细胞类型,进而构建心、肝、肾、肺等多种组织和器官,最终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个体。全能干细胞再进一步分裂、分化中又形成了各种多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具有分化为多种细胞组织的潜能,但是却失去了发育成完整个体的能力。
(三)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以这种生物为原料,加工出来的食品都被称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在欧美应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资料表明,在欧洲,玉米钻心虫每年要毁坏4000万吨玉米,占世界玉米总产量的7%,但是如果把分离出来的抗钻心虫基因植入玉米中去,就可培育出抗虫害的玉米,这种玉米就是转基因食品。
二、现代技术发展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关于克隆人的争议。从“多莉”羊的克隆成功,待几年来其他克隆动物的尝试,克隆技术正不断发展。目前科学界把对人体的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科学界和伦理界对治疗性克隆普遍支持。但生殖性克隆,即克隆完整的人则遭到很大的抵制。克隆人给伦理道德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另外,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使人伦关系发生模糊、混乱乃至颠倒,进而冲击传统的家庭观以及权利与义务观。
(二)胚盘干细胞研究中的生命伦理问题。由于胚盘干细胞的制备是离不开人类卵子、胚盘以及克隆技术的,而卵子与胚盘在一些不同的国家和宗教界被视为是生命的起源,与活着的婴儿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在许多国家是被严格禁止的。坚持认为可以用人类胚胎做实验的人认为:1、早期胚胎仅是一团细胞,尚难称其为人的一条生命,从胚泡内细胞培养成人的胚胎干细胞,并没有杀死细胞,只是改变细胞的命运;2、培养胚盘干细胞是用于治疗现在还无法治愈的组织坏死性疾病,让病人恢复健康,完全是合乎人类伦理道德。
(三)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对转基因食品发展有两种态度:支持者极力宣传其带给人类充足的粮食和新型抗病虫策略;反对者则强调人为地用基因技术改变神武,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基因表达调控是个复杂的生命现象。目前,人类对基因的活动实施了解还不够透彻,还没有十足的把握控制基因中组后的结果。1993年英国的一份报告列出了一些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应用的来努力方面的主要担忧:1、人类基因转入食品动物,如将人类基因因子与凝血的蛋白质的基因转入绵羊中;2、某些宗教团体禁止食用的动物基因转入他们通常食用的动物中,这可能触怒犹太人和穆斯林,列入将猪的基因转入绵羊;3、动物基因转入植物中,可能会引起一些素食者的特别关注。
三、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存在的伦理问题对策
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发人深思。为了促进生物技术的和谐发展,应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科学预言,21世纪是生物技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全国普及大众伦理学知识尤为重要,设置伦理学咨询机构,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伦理学知识,增强大众的伦理学意识,提高全民族的整体伦理水平。同时,我们还应改变传统伦理观念,发展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总体上,生命伦理学应和国际生命伦理学保持一致,但又要保持中国的特色。另外,培养生命伦理专业人才,解决人才匮乏的局面。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任道重远,生命伦理学人才匮乏问题需要解决,设置生命伦理学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势在必行,特别应注重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
学术论文写作的目的
1、贮存科研信息
在科学研究完成之后,需对其研究结果立即加以总结,并以论文或报告的形式阐明其发现及发明。否则,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发明与发现逐渐消失,致使后人可能再次重复前人所做的工作,发生不必要的人力与物力的浪费。因此,学术论文的写作就是贮存这些科研信息,使它成为以后新的发明、发现的基础(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利于科学技术事业的延续和发展,不断的丰富人类科技宝库。人类文明的延续与发展,正是凭借着这种连续性不断地积累、创造、再积累、再创造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学术论文是贮存科研信息的重要载体, 而写作论文则是总结科学发现的重要手段。
2、传播科研结果
早在19世纪,英国著名科学家法拉第就曾指出,对于科研工作,必须"开始它,完成它,发 表它"(to begin,to end,to publish)。因为,任何一项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明,都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劳动或局部承担的科研活动的结晶。对于全人类来说,很有必要将少数人的成果变成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这就需要相互交流、相互利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科学技术没有国界),才能使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进步。而相互交流的方式之一就是利用科技论文付诸实施 的。
这种传播方式可以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也可以传播到后代。如1997年2月27日出版的英国《自然》杂志,首次报道了利用克隆技术(无性繁殖)培育出的一只绵羊,它无疑是基因工程研究领域的一大突破,在世界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因此学术论文也是传播科研信息的重要载体。而且按照公认惯例,科学成果的首创权,必须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刊登在学术期刊 上,方能得到承认,而新闻媒体传播,是得不到正式承认的。
3、交流实践经验
从事临床及医疗工作一线的其他人员,通过不断地实践,积累出较多的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 教训。而这些经验与教训是十分宝贵的。将它们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总结,并以论文形式发表 交流,就能发挥巨大的指导与借鉴作用,造福于人民。
4、启迪学术思想
在大量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各种学术思想,这些学术思想通过论文 的形式不断地探索与交流,并相互启迪,形成新的学术思想,以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
5、提高研究水平
科技论文写作是一种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它凝聚着巨大的艰辛。在写作的过程中,随着思维 的深化,可提高科技工作中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
论文摘要:小学科学是关于自然规律的学科。在科学教学中,要转变旧的传统教学观念,尊重、信任学生;要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采取开放式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自主探究、创新;要走出课堂,鼓励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给学生展示自我和体验成功的机会,让课堂绽放生命活力。
论文关键词:小学科学课程;课堂;自主探究;课外科技活动
当今社会需要高素质人才,而具有探究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无疑是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标志之一。小学教育是人的基础教育,在小学的各课程中,科学这一课程学习的知识不同于其他课程,它是关于自然规律的学科。科学的知识对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认识自然客观规律,是最直接的,最真实的。“儿童的思维来自对世界的好奇与惊诧”,学生对大自然充满好奇和向往。而科学课恰恰就是引导学生探究自然奥秘的场所。因此,在小学科学课程教学中让学生去探索、发现、想象和创造,形成科学志趣,养成探究习惯,培养创新能力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在小学科学课程教学中发展自主探究学习呢?下面结合听课情况,就几点做法和体会与同仁交流。
一、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发现
传统的科学课程教学往往是教师演示,学生观看;教师讲结论,学生背结论。这种违背教学规律的教学,学生没有兴趣,效果也不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教师应为学生创设一种易于自主探究的环境,让学生带着浓厚的兴趣去主动探究、去发现:例如,在学习了液体的热胀冷缩性质后,教师在课堂上提出:20世纪70年代咱们国家从德国进口了两台火车机头,准备仿制。于是拆了一台做研究,正值夏季,研究之后怎么也装不上了,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又提出:到了夏天自行车胎打足气,停放在阳光下时间长了就会爆胎,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知道在孩子的内心深处,每个人都想证明自己是一个实践者和发现者。于是学生在教师提供的材料面前积极动手操作,有的学生做了用热水把瘪乒乓球给鼓起来的实验;有的学生做了钢球通过小孔的实验;有的做了热气球飞起来的实验,证明了气体、固体也同样具有热胀冷缩的性质,同时有理有据地觎释了以上两个问题。"
二、小组合作。鼓励学生自主研究、创新
三、走出课堂。鼓励学生开展科技活动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自然生殖状态亲子关系的剖析,对
照性分析如何认定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关键词】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79—05
生殖即为生养繁殖后代,是生物繁殖进化的首要
条件,包括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两种方式。前者由母体
直接产生后代,后者则由两性细胞(和卵子)结合
而成。人类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人类一直是按照这/!/
种传统自然的生殖方式进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①然
而,一方面,在人类自身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不育症却一
直困扰着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庭。另一方面,由于
人类生存环境的日趋恶化,一部分人的生育能力也在
不断下降。有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上有10%的夫妇有
不育症”、“当今男性中的平均含量只相当于
20世纪初的50%”。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平均每10对
夫妇中就有1对不能正常生育,而其中25%~30%的患
者无法通过传统的医疗手段治愈。这些都为人t辅助
生殖技术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把生物基因工程用于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异体孕育等,从而取代了、
输卵管授精、自体子宫孕育的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
或全部。应该说.该技术不仅能给予不育者生理上的
补偿,而且能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满足,所以它给不育患
者带来了福音.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无限广阔的
前景。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生命科学越是向前发展,
伴随的生命社会关系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
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
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
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②
在这众多问题之中.笔者就不同类型的辅助生殖
技术所产生子女,探讨其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一 自然生殖状态下亲子关系的解构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
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
指的是子女。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
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的种类,是研究亲子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我国
现行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
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
然事实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除了父母子女一方死亡外,不能人
为解除。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只能因父母将子女送
养而消灭。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依据父母是否有婚姻关
系而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
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
[作者简介]施烧玲(1973一),女,汉族,大学学历,助理审判员, rel:13862102255;e-mail:fy_shixia ng1@sina.corn
①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② :tin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__年,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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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
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这种父母子女关
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关系。此类亲子关系基于法律拟制而产生.也可以依
法因收养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消灭。
(二)父母与亲生子女
虽然以上论述多种父母子女关系,但在现实生活
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
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中做出了
明确的定义。其第1591条和1592条规定:“子女的母
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子女的父亲是(1)在子
女出生时已与该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
身份的人;(3)其父亲身份依法为法院确认的人。”①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
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
事实加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
相对复杂。由于存在生物性父亲与社会性父亲不相符的
事实,就需要对父子关系加以确定。婚姻的目的是在于
确定社会性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属其次。
基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认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具体规定上有
细节性的差异。日本采取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
女的推定要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母亲是具有妻子身份
的人;其次,必须在婚姻期间怀胎。日本民法第772条
第2款规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后或自婚姻解
除或撤销之ft起300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
胎的子女”。② 非婚生子女采取认领和准正制度。其与
母亲的关系,可以通过分娩的事实来确定。而父亲则必
须通过认领来确定。在美国,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
双方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父
母离婚或丈夫在子女出生前死亡的。如果子女在婚姻
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出生(通常为10个月或300天).
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身份。我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
确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t授精、体外
受精和胚胎移植以及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一)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丈夫或供者的
注入到女性生殖道内,包括阴道内、宫颈内、宫腔内、输
卵管内等,以帮助不孕不育夫妇获得妊娠的一种助孕
方法。③
按照的来源,人t授精的种类分为夫精人工
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
ination of husband,aih),顾名思义,即是使用丈夫的
对妻子进行授精使之受孕,故又称为同源人工授
精、同质人工授精或配偶问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of donor,aid)就是使用捐赠者
的对妇女进行授精使之受孕的方法,也被称为异
源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间人工授精。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
ivf—et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
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继续
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至女性子宫内着床,
发展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在体外的器皿中受
精,很像用试管做化学实验,所以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方
法生下的孩子称为“试管婴儿”,又因该技术费用高昂,
“试管婴儿”被昵称为“黄金宝宝”。但事实上.这种称谓
不太恰当,因为“in vitro”在拉丁语中是玻璃碟中的意
思, 因此ivf的意思指卵子和不是在试管中结
合,胎儿的全部生长过程亦并非置于试管内。
ivf—et技术因涉及卵子、乃至胚胎移植入的
子宫的提供者各有不同,情况非常复杂。下面以图示之
(见图1)。
(三)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的类型有多种,在此重
点介绍有典型意义的代孕技术和核移植(克隆)术。
1.代孕(surragate):代孕是指妻子以外的第三方
女性以非自然生殖方式为他人孕育、分娩子女的行为。
根据精予、卵子的不同来源,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
况: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卵子,第三人代为
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卵
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
提供,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
孕” ④
①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② 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巾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第1版,第127页。
③ 王心如、周作民:《生殖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年第1版,第259页
④ 、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科技与法律》2oo1年第3期,第42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2.核移植与克隆技术:克隆(cloning)也称为核移
植(nuclear transfer),是指将成年供体细胞的核移入去
核的卵母或受精卵中获得一个克隆的胚胎。如果这个
胚胎被移入受体的子宫获得了后代,这一过程被称为
生殖性克隆(reproductive cloning);如果这个胚胎经过
培养获得了胚胎于细胞,具有分化为所有组织和器官
的能力,可以用来进行组织和器官移植治疗。这个过程
则被称为治疗性克隆(therapeutic cloning)。①
三、辅助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
如前所述.自然生殖状态下的亲子关系的确认,或
者考虑自然血亲的基因关系,或者依据有无法律确认。
辅助生殖子女身份的认定依据则有别于前,那么,如何
确认其法律地位呢?
(一)同质人工授女的法律地位
同质人一1二授精不仅技术操作简单,且在法律层面
上不涉及供精、供卵的问题,即无第三方参与的纠纷。
aih与自然生殖的惟一区别是促成精卵的结合的方式
不同,前者是以人工的方式提取后注射入官腔,后
者则是。从基因学角度来说.aih的子女的生物学
父亲、母亲与其社会学父亲、母亲都是吻合的。基于此,
该技术在法律上的问题较为单一。但随着冷冻技
术的成熟,aih适用的情形开始变得复杂。下面笔者就
不同情形分类论之。
: ≥⋯子宫
丈夫的
丈夫以
子的精
妻
代
妻
子
图1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檀(ivf—et)中、卵子、胚胎关系图
i.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明确同意进行aih
技术方式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形成亲子关系,由接
受该辅助生殖的夫妻承担法律责任,已形成共识。但
在aih技术中的同意以何种形式可以获得法定的效
力?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同意的形式可分
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可以为书面或者口头。默示
则是以行为的方式作为同意意思的表达。在aih技术
中困使用的是夫精,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操作需
要丈夫的配合,在笔者看来,无论何种形式的同意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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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aih均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2.婚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同意进行aih,后
因某种原因,丈夫不再继续同意进行,但妻子仍坚持原
意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丈夫能否撤销曾做出的同
意?如果可以,何种形式最为恰当?这些问题目前尚未
得到法学界的关注。作者认为应分阶段考虑,其一,当
aih的操作过程已全部完成,并且妻子已成功受孕,从
保护母体和胎儿的角度考虑.丈夫是不能撤销原有的
同意。其二,夫妻双方虽有意向进行aih技术,但尚未
实施;或刚处于aih准备阶段(如已采集了,但未
受精),或实施完人工授精的全部步骤,但未能受孕等,
丈夫可以撤销曾做出的同意。此时撤销的形式应以书
面为佳。 通知的对象除妻子以外,还包括拟行人工授精
的医疗单位和技术人员。
3.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欺骗的
手段而采取人lt授精方式而生育子女的。绝大部分学
者认为无论丈夫是否知情.考虑自然血亲的因素,aih
生育的子女仍然是该夫妻的亲生子女。当然也有少部
分人从男性生育权的角度呼吁,认为对未经自己同意
生育的子女.丈夫可以对亲子关系予以否认,从而不承
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观点略显偏颇。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明确同意进行vih
技术而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而误用第三
人的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
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仍应认定为该夫妻的亲
生子女,即亲子关系存在。但和医疗单位之间的纠纷,
可通过诉讼或非诉的形式向医疗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5.丈夫死亡后出生的aih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
定?例如,丈夫死亡前怀孕,死亡后分娩的子女以及丈
夫死亡后.妻子根据生前意愿利用丈夫的冷冻受
孕而出生的子女,在基因学上,该子女系亲生子女。但
是,这种子女是否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婚生
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呢?这种棘手问题特别体现
在继承上.现行法律找不到这种子女有继承权的依据。
②各国继承法一般均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
时,而继承人则应是继承开始时就存在的人。
(二)异质人工授女的法律地位
aid与aih最本质的区别就是aid中使用的是
第三人的,而非夫精。故其带来的法律伦理问题较
为复杂。子女的生物学上父亲与法律父亲不能重合,自
然会引起父子关系的确认问题。
参照自然生殖状态下的亲子关系的确认,aid子
① 王心如、周作民:《生殖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年第1版,第307页。
②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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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上,观点有分歧。一是将aid
子女视为生母及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二是认定aid子女是生母之夫的养子
女,适用有关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三是认定为生母之夫
的继子女;四是认定为一种新型的子女,不能比照任何
现有其他子女类型,应由法律做出特别规定。① 第一
种观点是是从当事人实施aid子女生育的目的出发
确定作为婚生子女最符合aid子女出生的本意 和其
他观点相比理由更为充足。
司法实践中,对aid子女的地位的确定也是一个
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国外,早期英美判例曾认为aid
子女为生母的非婚子女。至1948年1月美国纽约州
最高法院对斯坦德案件的判决中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1972年,美国《统一亲子法》规定:“在aid情形下,丈
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将丈夫
和胎儿的自然父亲同样对待,aid的供精者不视为胎
儿的自然父亲。”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凡人工授精生育
的婴儿,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该婴儿的父母
在我国,婚姻法对此无明确规定。1991年4月8日,河
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原
告王zz(女)和被告杨__(男)经人介绍于1987年12
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育,就诊被确认为无精症。
双方协商后,王__于1989年2月实行异质人工授精
手术,同年11月生下一女,取名杨×。后夫妻双方因生
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致感情恶化。1990年4月王__诉
至法院,要求与杨__离婚。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产生
了争议。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产生意见分歧。
最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请示了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请示了最高人
民法院。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
函》中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说,目前一致的观点是aid子女的生物学
父亲与aid子女无法律上亲子关系,而aid子女生母
之夫依据其所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与aid子女形成
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三)‘‘试管婴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在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中所生子女法律地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的确认与人工授精的子女法律认定相比要远远复杂。
在aih和aid中,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主要需解决
“谁是父亲”的问题。而ivf—et技术情形复杂,因既可
能涉及供精,又可能涉及供卵(图1所示),所以“谁是
父亲.谁是母亲”的问题都要回答。
第一,丈夫的(夫精)和妻子的卵子(妻卵)在
体外受精后,胚胎移植入妻子的子宫。这种情形和aih
技术,甚至自然生殖在基因学的角度上来说是一致的,
只是操作的方式不同而已。婴儿遗传学上父母与法律
上的父母是相吻合的。
第二,捐献人的(供精)与妻卵的体外受精的
情形和aid相似,其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可借鉴
aid技术中的探讨。
第三.在夫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捐献人的卵
子(供卵)和夫精结合或者是供卵和供精的结合时,情
形更为复杂。此时生物学母亲和分娩母亲发生分离。如
何认定其亲子关系?我们理应基于采行ivf技术的初
衷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定位。也就是说,无论或卵子
的来源,采行ivf技术的妻子(分娩母亲)及其丈夫就
是该试管婴儿的母亲和父亲。
(四)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
不同情形的代孕产生了基因学母亲、分娩母亲和
法律母亲相分离的现象,从而在社会伦理、法律以及医
学等方面展开对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激烈争辩。
各国关于代孕的立法及判例不尽相同。我国的《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医
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比照一
些西方国家的法律,瑞典、荷兰、法国和德国则允许代
孕母亲.美国是由所在州决定,各州判例均不相同。其
中最著名的是新泽西州“baby m”案。1985年2月,威
廉姆·斯特恩(william sterm)先生与玛丽·怀特(marry
beth whitehead)夫人签署了一份生育合同。由于
斯特恩妻子伊丽莎白身患疾病,不能生育,通过“纽约
不孕症中心”的介绍,他们找到怀特夫人,她自愿为斯
特恩怀孕并生产。拟定的方法是人工授精:采集斯特恩
的,并给怀特夫人植入, 怀孕生产后再将孩子移交
给斯特恩夫妇。怀特夫人愿意放弃母亲权利。合同指
定斯特恩夫人为惟一监护人—— 如果斯特恩先生死亡
的话。斯特恩先生在收到孩子后将付10 000美元给怀
特夫人。在另一份合同中,斯特恩先生同时将付7 500
美元给“纽约不孕症中心”。1985年2月6日,斯特恩
与怀特夫人签署了生育合同。随后,中心协助将斯
( 许莉:《供精人工授精生育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论丛)》,1999年第4期,第33 34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特恩先生的植入怀特夫人体内,并使其成功怀孕。
婴儿米莉萨于1986年3月27日出生。但怀特夫人拒
绝按合同条款将孩子交给斯特恩夫妇,并将孩子带到
另~州隐居,斯特恩夫妇在3个月后找到了孩子。他们
向法院控告怀特希德非法占有自己的女儿。新泽西州
联邦法院法官哈维索科认为双方签订的生育合同有
效,应该执行并且按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将婴儿米莉
萨判给了斯特恩夫妇。
2o01年英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允许非商业性
有遗传关系的代母。①20__年3月11日,加拿大的参
议院批准了辅人类生殖法(ahra),其规定6种
被禁止的做法.其中最后一条为商业的代孕妇合同以
及、卵子和胚胎的售卖。
目前有4种确定代孕子女身份理论。(1)基因说。
此说依据基因关系认为提供卵子者为生物学上真正的
母亲,法律不能曲解自然的事实而为不同的认定。(2)
分娩说。罗马法中“谁分娩,谁为母亲”(mater semper
terra ist),即由分娩事实决定代母为代孕子女的母亲。
(3)契约说(或称为“人工生殖目的说”)。认为根据代
孕契约,双方在从事此种辅助生殖的过程以前.已经同
意由代孕委托人成为婴儿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
人的自治决定。(4)子女最佳利益说。此说将辅助生殖
子女身份的认定视为类似一般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权归
属的争执,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上海复旦大学
硕士研究生的和博士研究生谢建平.在向社会科
学院研究所主办的上海市生命法学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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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主张以“契约说”与“子女最佳利益说”有益成分相结
合的“有条件契约说”作为认定原则。
但笔者则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满足不育者生育
愿望是辅助生殖存在的伦理基础,也即是代孕的出发
点和目的。传统的身份认定方式均无法实现这一要求,
然而以代孕契约为基础的“契约说”恰恰反映了辅助生
殖的宗旨。简而言之,如若代孕行为实现合法化,为保
障代孕行为顺利完成。也只有实行“契约说”,维护代孕
委托者的初衷和起码的利益.否则想实施代孕行为的
人因害怕亲子关系的认定的不确定而裹足不前。
正如某些医生所说:“代孕技术的难点不是在技术
层面.而是有待法律的完备。”代孕作为一项新的生物
技术,冲击着人们旧有的生育观念。对此,简单予以拒
绝、排斥是不可取的,法律对此不能无动于衷,只有发
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才能使代孕技术真正地造福
人类。
(五)克隆技术下的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
1996年“多利”羊的诞生预示着克隆技术的脚步
声离我们越来越近了。虽然2oo3年组织雷尔教派
的女科学家声称已克隆出人,但无法考证。目前各国立
法对生殖性克隆在人类的实施大多采取禁止的态度,
如澳大利亚《禁止克隆人法案(20__年)》第二部分第1
节中规定:“故意克隆人类胚胎即犯此罪:最高量刑15
年”。因考虑克隆技术下的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问题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