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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实证研究;公司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5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网站披露财务报告,特别是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成为发展的新形式。它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逐渐得到一些公司的喜爱,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也鼓励公司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那么,究竟有哪些因素影响公司披露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它们的影响程度又是怎样的。
1 研究假设
假设1: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2:管理层持股情况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
假设3:聘用的事务所规模大小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4:审计意见类型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5:公司是否为技术信息业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6:公司规模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7:公司业绩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2 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地址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基本信息中列示的网站地址,我们按照公司所提供的网站逐家进行了访问(中小板块除外)。有效样本一共是283个。
2.2 变量构造
根据研究的需要,构造了以下变量: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总指数,包括了内容指数和形式指数,用来衡量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情况。这是因变量Y。大股东持股比例,选取了前10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自变量X1;管理层持股情况,出现管理层持股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2;聘用的事务所规模大小,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3;审计意见类型,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4;公司是否为技术信息业,若是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5;公司规模,选用公司总资产作为衡量标准,这是自变量X6;公司业绩,选用资产报酬率作为衡量标准,这是自变量X7。
3 统计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在调查的283个样本中,公司网站主要设置了公司基本情况、产品服务信息栏、投资者关系、电子商务、客户服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基本栏目。其中,用于反映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投资者关系”栏目,所占比例比较高,而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通常会在这一栏中反映,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公司愿意采用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形式来反映企业财务信息。但有些公司的信息比较陈旧,或者与相关的证券网站做了一个超级链接。统计表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总指数平均得分为9.80分,与总分(18分)相比较,公司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平均程度还不高。
3.2 回归分析
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对283个样本进行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表1 模型的相关参数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t
Sig.
B Std. Error Beta
常数 3.482 2.426 1.552 .248
X1 .017 .018 .050 .814 .411
X2 1.457 .547 .154 2.647 .009
X3 1.362 .961 .083 1.431 .163
X4 1.384 .805 .107 1.718 .087
X5 .617 1.044 .034 .592 .554
X6 3.443E-11 .000 .118 2.050 .042
X7 2.540 1.913 .085 1.338 .185
分别对各个假设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
(1)假设1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是否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没有显著的影响。
(2)假设2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但是符号与假设相反。即若管理层持股,公司更愿意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这违背了我们的假设,可以解释为管理层持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
(3)假设3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公司是否聘用“四大”对公司是否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没有显著的影响。
(4)假设4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审计意见的类型会影响到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因为可以通过强化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形式来向市场传递公司的利好消息。
(5)假设5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是否为信息技术行业对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没有很大的影响。
(6)假设6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公司规模显著地影响到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
(7)假设7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公司业绩对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没有很大的影响。
4 建议与局限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逐渐被一些公司所接受,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也鼓励公司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但作为一种自愿形式,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建立网站,即使建立网站也不一定披露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各公司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内容与列报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即便如此,此调查和分析仍然证明了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受到公司特征等信息披露环境的影响。又加之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所带来的优越性,随着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运用,更应该支持鼓励其发展。一是改进现有技术,建立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便于传递和有机结合;二是相关证券管理部门的介入,在披露制度上应当加以规范,从而促进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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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就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征集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围绕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等,提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的产品建议。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围绕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租补助等,提出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农机行业发展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企业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联系人:黄延珺、茅迎春,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电子邮箱:83856561@qq.com。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 5月 8日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二是产品的技术创新特征、对应的鉴定大纲等情况;三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格式见附表1)。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一)新型农机产品。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2)。
(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3)。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建议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和贫困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等,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二是建议品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照片、型号、已有产销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四是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是遴选决策过程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4)。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说明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并围绕上述特征作出具体说明;二是按调整后补贴额测算比例测算补贴额情况及过程,包含相关档次平均销售价格获取情况等,其中,品目属于通用类机具的,应说明测算后的补贴额是否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是否在20%以内;三是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前后的补贴额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格式见附表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区域,全省范围还是省内部分地区等;二是试点机具,具体机具种类等;三是试点内容,具体资金支出创新方向、信息化系统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6)。
附表:1.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4.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6.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附表1
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建议提出单位
技术创新特征
是否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产品所属机具大类、小类、品目
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
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
分类分档参数
市场销售均价(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
附表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创新类型
(二选一,打“√”)
先进性证明内容
安全性证明材料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无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不能涵盖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先进性证明内容
本省实地应用数量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4
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
建议提出单位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公示
年度绩效目标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
附表5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或档次
建议补贴额测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层意见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或档次,品目数量累计不超过10个。
附表6
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试点区域
试点机具
试点内容
(试点基础条件)
年度绩效目标
预计年度使用 补贴资金规模
(万元)
一、什么是法务会计
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这一概念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有侧重。理论界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的相关技能,对未决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为法庭提供证据(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罗格尼和罗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实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一种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与证据规则结合的会计学科,它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将结果运用于法律鉴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在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提出)。后一种说法更符合司法会计这一称呼。究其实质,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有相当的共性:
(一)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的交集学科
首先,法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知识和技能,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其次,法务会计涉及到法律知识,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例才可能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发现协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户利益。最后,法务会计必须拥有辨别舞弊的能力和相当的调查技术,缺乏这些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的潜在问题,挖掘出问题的根源。
(二)法务会计的关注点是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会计一直是为经济服务的。无论是对外提供信息的财务会计,还是对内服务的管理会计,抑或是对会计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和为经济矛盾提供解决方案的法务会计,会计至始至终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对经济纠纷中存在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调查经济问题发生原因,确定经济事件的责任人,必要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以提供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为目的
一般来说,法务会计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提供专业报告,对涉及经济事项进行描述,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供专业性的法务判断。法庭可以依据法务会计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对经济事项做出判决,确定嫌疑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
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已在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展开,业务范围日益拓宽,不仅涉及诉讼支持、仲裁、财务犯罪调查、欺诈管理等传统项目,还包括背景尽职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反洗钱等内容。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称之为法证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个人背景尽职调查
背景尽职调查包括企业和个人诚信背景调查。事务所提供的针对个人的诚信调查包括关联公司查询;个人财产来源查询;诉讼、监管、处罚、破产等历史查询;犯罪记录查询;职业声誉查询;政党或政府关系查询;任何利益冲突相关的查询如关联交易等。事务所提供的针对公司的诚信审慎调查主要包括:公司的所有权或股东结构查询;公司资金资助来源查询;监管机构如环境法规部门等的查询;其它相关方面的查询等。
(二)企业舞弊调查
提供舞弊相关问题的全方面调查,主要包括:员工渎职;管理层舞弊;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资产;盗窃知识产权;采购舞弊;非法收取销售回扣等。调查及取证过程可以通过与审计小组合作进行暗地调查,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帮助恢复电子数据,寻找目标公司背景资料,寻找资产及追踪全球资产资金流向等。
(三)诉讼支持及仲裁
各类诉讼支持及仲裁服务包括:评估具争议性的交易及其影响;评估对手风险;协助准备诉讼需要的文件及证据;在申请赔偿担保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协助;协助律师进行法庭问询的准备工作;评估专家报告及一般性的诉讼战略咨询;保险索赔、专家鉴定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协助法庭了解会计、审计和税务等问题;对索赔提供证据或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测算;在业务中断、收入或利润损失、专业失职、人身伤害、诽谤和知识产权、以及股东、婚姻、合伙关系和遗产争议案件中提供专业服务。
(四)欺诈风险管理
事务所运用科技手段,协助客户公司对欺诈活动进行连续的监控和识别,预防并阻止欺诈及违法行为。相关业务包括:反洗钱合规审核及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案件揭发机制和防止欺诈培训计划;欺诈或不法行为风险查询;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专项合规审核;网上商业道德问卷调查;供货商诚信查询。其中,专门针对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提供咨询及培训,如提供FCPA尽职调查、FCPA合规审核、非经常性专项调查及评估(不包括涉及由SEC监管引起的诉讼)、提供FCPA培训等。
(五)反洗钱咨询
对制定、审核及评估反洗钱政策的相关部门及系统、机制提供指引及支持,以便在法务、财务及声誉危害方面保护客户。主要业务包括:犯罪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报告;账户的持续监控及定期审阅;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监督、合规、内部审计;为制裁合规需要保存记录;评估后协助等。
(六)电子取证及数据分析服务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方法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帮助客户采集和获取用于司法鉴证的电子数据;保存取证过程中相应的证据链;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电子法证分析;数据解密还原以及删除恢复等。除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其余各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均提供了相应的法务会计业务,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舞弊和不当行为调查、舞弊风险管理、法证会计技术、企业资讯、争议处理咨询、知识产权和履约咨询、反洗钱咨询等服务。相对而言,国内排名居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如2014年国内综合排名第三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可以看到有司法协助服务项目,具体业务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公司破产清算评估;少数股权利益损害评估。再如2014年浙江省综合排名第一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其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服务,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票据专案审计、经济贪污案件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等。
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行业规范体系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来,鼓励中介机构和符合专业条件的自然人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并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统一登记入册,为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进入法务会计服务市场提供了机会。2005年10月1日起,《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形成,更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法务会计业务,专业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从技术规范,否则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问责。但是,法务会计行业规范及监管还远远不够。
(一)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
一个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应该包括以下部门:第一,资格认证机构。任何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个人必须取得法务会计特许资格证书,资格认证机构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进行管理,包括考试资格认定、组织考试的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等。第二,技术标准机构。负责建立一套权威的技术标准,作为执业人员的操作规范,控制和提高执业质量。第三,培训机构。研究、分析法务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提供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四,科研机构。该机构负责总结实践中的问题,丰富法务会计理论,为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帮助,促进法务会计的有效、协调发展。目前国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2015年5月起),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共同负责。培训及考试内容包括法务会计概念、法务会计基本理论、财务舞弊问题研究、舞弊调查方法、舞弊审计准则、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法务会计的损失计量研究、会计证据研究、计算机法证学、欺诈调查会计、案例分析等模块。实际上,该证书的认知度和规范性远未达到执业资格证书本身应有的标准。
(二)逐步形成法务会计技术规范和执业质量规范
法务会计师的技术规范应包括专业技术规范和精神素质要求两类。法务会计人员被要求通过分析、解释并概括复杂的财务和商业数据,撰写并向法庭呈递分析报告,提供核实后的会计分析资料,所以应具备的技术要求有:会计和审计知识;舞弊知识;调查技术;法律和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知识。此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及心理素质要求:耐心、恒心和审慎的职业态度;了解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及舞弊行为动机;预测舞弊可能行为;通过与他们沟通获得信息、分析信息并提炼证据;在法庭上对事实的陈述能力、清晰表达能力等。执业质量规范应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两块。全面质量控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每一环节都有相对的指导:在业务规模和范围上符合事务所权限;在组织和部门设置上满足法务会计工作需求;服务的提供必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法务会计报告的撰写内容、描述精准性、意见及结论的得出都应加以规范。程序控制主要是指与诉讼支持有关的程序,应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的相关规定,对每一程序的实施步骤、实施时间都做相应规范:如何接受鉴定委托;如何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如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答复;如何提供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复核鉴定、到最终出具司法鉴定的过程等。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建立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内,制定法务会计基本规范、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质量规范、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规范等,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真正规范发展起来。
作者:张英 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要求对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陈旧性工伤人员进行的劳动鉴定,鉴于大部分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今后采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致残程度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企业要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工作。
企业必须重视劳动鉴定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要按照劳动鉴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伤职工劳动鉴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化验单、X光片等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因工负伤的人员还要提供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资料。如资料不齐,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协助职工搜集有关资料。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对职工的劳动鉴定病历资料要进行初审,按照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诊断证明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劳动鉴定资料一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时,对无诊断结论或诊断结论不明确、因病办理退休的医疗诊断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符合劳动鉴定要求的,由企业负责通知和组织病伤职工,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进行劳动鉴定。企业在领取职工劳动鉴定结论后的7日内要将结论通知职工本人。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后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鉴。
鉴于近期因病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人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劳动鉴定材料的准备,以便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为保证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文件要求,各行业系统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政策和劳动鉴定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劳动鉴定材料齐全的,按行业系统将劳动鉴定材料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职工劳动鉴定。
五、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加强劳动鉴定管理,进一步做好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劳动鉴定程序,加强对医疗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另行布置)。在对病伤职工劳动鉴定时,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标准,每例鉴定的医疗专家不得少于3名,鉴定结论要在3名医疗专家签字后方可做为劳动鉴定有效依据。
为严格控制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退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与抽查劳动鉴定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后,要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样表附后),并于15日内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劳动鉴定政策,严格劳动鉴定标准,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的职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鉴定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保证劳动鉴定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劳动鉴定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事劳动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见附件二)。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病伤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伤、病情况鉴定摘要》,形成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1~10日,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附件二:劳动鉴定详细病历资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超声心电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高血压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近期心电图,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BUN,肌酐)化验单,尿常规化验单;近期眼底检查结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4.肝脏疾病:
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及其他检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图、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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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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