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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今年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至12月10日是xx市第二宪法宣传周,也是党的召开之后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和xx市宪法宣传周。根据市法宣办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暨xx市第二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法宣办﹝2017﹞10号)和《关于举办“宪法进公共空间”活动的通知》要求,本市教育系统将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弘扬宪法精神的主题,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至12月10日(星期日)。
二、 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坚持依法治教、共创美好生活。
三、 宣传重点
(一)大力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重点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党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让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充分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突出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传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宣传宪法的实施,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引导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尊崇宪法。
(三)广泛宣传党的十以来xx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党的十以来本市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举措,宣传本市教育系统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在推进“宪法进学校”“宪法进机关”“宪法进单位”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践成果,努力引导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信仰尊崇宪法。
1.要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宪法主题报告、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宪法等活动,推动教育系统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宪法精神。
2.要通过在各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接待群众办事的窗口场所开设宪法专栏、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刊播宪法宣传标语等方式营造宪法宣传氛围。
3.要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传播宪法法律知识、宣传展示本市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成果。
(二)组织开展“宪法进学校”活动
青少年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全市各大中小学要在宪法宣传周期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
1.要广泛开展宪法主题班会课、国旗下宪法讲话、晨读宪法、宪法演讲等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宪法基本常识,推动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和国家意识。
2.要充分利用校园各类宣传阵地和平台开展宪法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宪法学习氛围。
(三)组织开展“宪法进单位”活动
市教委各直属单位是教育系统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单位。
1.要结合直属单位工作实际,通过邀请专家讲授宪法,组织宪法学习讨论,利用单位内网、QQ群、微信群下发宪法学习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单位员工特别是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宪法教育。
2.要充分利用窗口办事网点的电子宣传屏及单位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和宣传平台,刊播宪法宣传标语、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开设宪法宣传专栏,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
(四)组织开展“宪法进公共空间”活动
城市公共空间是营造宪法宣传浓厚氛围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本市教育系统内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服务窗口、学校等适合宣传的场所,统一播放宪法日公益广告,摆放宪法主题宣传易拉宝(素材可从市教委法宣办提供的公共邮箱中下载),引导群众扫码关注相关法治宣传微信公众号,形成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的亮丽风景。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暨xx市第二宪法宣传周活动是今年全市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宪法宣传周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加强人财物保障,确保宪法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至少一项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注重宣传实效
各单位要按照“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要求,针对不同宣传对象的不同特点,精心策划宪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实现宪法宣传对象和内容的精准化。要更多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宪法宣传,结合受众关心的问题策划宣传内容,提高宪法宣传传播力。要结合法治实践,更多地设置互动环节、体验环节,提高群众参与宪法宣传的积极性,确保宪法宣传取得实效。
(三)做好舆论宣传
各单位要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宪法宣传活动素材,扩大国家宪法日和xx市宪法宣传周的知晓率。各普法新媒体要加强对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预告和报道。
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于11月30日前电邮上报本届宪法宣传周活动项目以及“宪法进公共空间”易拉宝摆放、宪法日公益广告播放方案,报送格式见附件。同时,请于12月12日前,把开展活动的整体情况,电邮报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
一、牢牢把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向
1.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推动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专题学习活动。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会《决定》中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全会精神。
3.持续深入开展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村(社区)和镇直单位常态化学习宣传宪法,精心组织2020年度“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和“法律六进”活动。推动镇直各部门开展宪法法律考试、宪法宣誓、举办学习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持续推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
二、切实提升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4.大力开展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坚决打赢肺炎阻击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和以案释法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各种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范三大攻坚战,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征地拆迁等,加强有关法律学习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妇女儿童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等相关主题法治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着力推动法治宣传工作提档升级
6.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公布普法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责任单位,针对不同普法受众群体,开展分众式、差异化普法。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普法,推动全程说理式执法。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督查考核。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案例征集、审查、展播、报送工作。
7.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党委中心组学法、述法制度。继续开展“机关法律学习月”活动。加强和改进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
8.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切实把法治教育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各个阶段,分学段分重点开展。
9.与时俱进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推进“互联网+普法”,加强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直观、生动、便捷的普法形式开展智能化、可分享、可互动、可体验的普法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多元化需求。推广使用“智慧普法”系统。加强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普法讲师团等普法队伍的建设。
四、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0.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抓好《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认真落实《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细则》。积极参加市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表彰活动。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推进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11.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提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水平。持续推进道路交通、网络诈骗、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建筑工程、校园欺凌等重点领域和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层面的依法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不断激发法治文化创新活力
12.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争创市级、省级和全国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征集、展播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着力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
论文关键词 法科学生 宪法心理 宪法理论 宪法信仰
宪法学是我国高校法科学生所修的主干课程之一。作为基础性的理论课程,其开设于法科学生接触法学知识的大一学期。宪法学在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在宪法学教学中,随着理论学习的深入,法科学生会形成自身对宪法的情感、认知甚至是一种内心的信仰,而这都与宪法意识相关。在宪法学教学中,宪法意识归属于心理、观念层面的内在专业素养,并未引起教师和学生的足够重视,法科学生整体的宪法意识较为薄弱。从法学教学本身的要求而言,法科学生具备法律意识是教学目标之一,在宪法学教学中树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更是应有之义。对于将来致力于我国法治发展的法科学生来说,该群体宪法意识的培育彰显了法治建设的深层意义。
一、 法科学生宪法意识问题的缘起
针对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问题,笔者在教学中以是否系统学习过宪法为标准,划分为低年级及高年级学生的调查对象,就该群体对宪法的态度、评价等反映宪法意识的问题展开调查。在高年级组中,对于“是否有兴趣关注宪法”,20%的学生认为“没有兴趣关注,学习刑法民法更为实用”;对于“是否完整读过宪法”,近70%的学生没有完整阅读过宪法,仅有10%的学生完整阅读过;在“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的问题中,6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多大关系。高年级学生是接受过宪法的系统学习,对主要部门法有较为全面、深入了解的群体。从数据显示看,高年级学生认可宪法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对宪法没有过多了解,也未将自身与宪法进行紧密联系。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将来的“法律人”,高年级学生都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宪法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表明即使经过系统法学知识教育的学生,宪法意识仍旧薄弱。
在低年级组中,针对“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一问,近50%的学生认为没有密切联系;在“获取宪法知识的途径”的问题中,90%以上的学生都提及高中时期政治课程的学习是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是否有兴趣学习宪法”,20%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由于低年级学生尚未接受过专业的宪法学教学,未能从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的精神中体会到与宪法的关系。高中政治理论影响着该群体对宪法的认识,低年级学生也因此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
二、宪法意识不同层次对于法科学生的阶段意义
在宪法意识的内在结构中,分为宪法心理、宪法理论及宪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层次。在宪法意识培育过程中,各层次的宪法意识在不同阶段影响着法科学生对宪法认识深浅、情感态度乃至内心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一)宪法心理影响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
在宪法意识范畴内,宪法心理是宪法意识的初级层次。宪法心理,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性认识。法科学生通过高中政治理论的学习,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宪法意识——宪法心理。该时期奠定的宪法心理基础,对法科学生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学习将产生一定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一方面,法科学生在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论,进入到法学专业领域后容易产生研究视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学与政治学存在学科上的本质差异,基于政治理论形成的宪法心理导致的研究视角偏差,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对宪法的态度及对宪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宪法心理是一种直观、感性认识,其中不乏主体对宪法的初始态度和感受。前期对宪法形成的态度和感受多为个体的感性认识,往往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影响着法科学生钻研宪法的兴趣。
(二)宪法理论关涉法学知识体系的合理搭建
宪法理论,是相较于宪法心理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即一种对宪法整体、系统的理性认识。当法科学生从宪法常识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宪法意识即从宪法心理层次发展到宪法理论的较高层次。宪法学之所以开设于各具体部门法课程之前,归因于宪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学生在大学时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添砖加瓦的过程,宪法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学精神的最终归宿。在部门法学习中,多数的法科学生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不擅长对法律之间进行联系与比较,其中包括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宪法学教学所养成的意识,是帮助学生厘清现代庞大法学学科体系的钥匙。”具备宪法理论层次的宪法意识,法科学生才能在各部门法学习中找到宪法的影子,既有部门法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有对宪法精神的体现。法科学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会是一个具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
(三)宪法信仰关乎“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宪法信仰是宪法意识内在结构的最高层次,宪法信仰的树立成为宪法意识培育的终极目标。当前促进宪法实施,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我国法治工作中的要务之一,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也表明了培育国民宪法意识、树立国家权力行使人员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数的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人”,终究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及法学研究领域,作用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将关系到今后各领域“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有无。尤其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公职人员,树立对宪法的信仰,时刻将宪法精神铭刻于心,才能够从意识层面运用权力监督的思维适时调整自己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宪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宪法人”作为法治建设中的标杆,为社会尊崇宪法、促进宪法实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科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也必然经历从观念萌芽、认知发展直至信仰坚定的过程。在法科学生培育宪法意识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研究视角偏差和兴趣欠缺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大多数的初学者对宪法的感受及态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并存在将宪法学教学等同为政治理论“二次学习”的认识误区,造成研究视角的偏差,对宪法深入研究的兴趣不明显。不可否认宪法学与政治因素的交织,然而初学者宪法意识处于萌芽到发展阶段,其宪法意识在进一步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从感性认识的宪法心理发展为理性的宪法理论认知尤为关键。由于法科学生在中学时期大多是对宪法常识性问题的简单理解,形成了掺杂一些不规则认识的宪法心理。从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专业性出发,亟需在初学者原有的宪法心理基础上打破局限,摆正法学视角进入到专业领域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思考。
(二)功利化倾向导致宪法理论薄弱
其一,宪法现实运行制度与宪法理论地位的差距。宪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论始终是宪法学教学中向法科学生授课的重心,但在实践中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宪法司法化问题尚在探究。法的运行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缺乏丰富、直观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学生主要从国外案例及我国的宪法事例中获得对宪法的深度思考。基于功利因素的考虑,法科学生认为宪法在实践中欠缺实用性,对宪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动力,宪法理论薄弱。
其二,司法考试体系中宪法知识考核比重低。司法资格考试历来是衡量法科学生法学知识功底和法律运用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现行司法考试设置的考核结构看,宪法与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共同构成司法考试第一卷的考核内容,宪法知识考核比重小,分值低,侧重于现行规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对宪法的学习方式功利化,仅凭记忆背诵,并未深化对宪法理论的认知。
(三)树立“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具有宪法信仰的人参与其中。高校的法学教育对法科学生的培养除了要求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能力,还应把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情怀、法律信仰作为一项教育目标明确,其中包括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当下中国,我们应大力培养精神,培养具有精神的“宪法人”,在法学院中的宪法教学中更是义不容辞。”宪法信仰的树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在宪法学教学的短期内完成,客观因素的限制性、宪法意识培育的长期性及内在素养的隐形性致使宪法学教学中对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宪法学教学正是为“法律人”宪法信仰这个最高层次的宪法意识最终形成奠定基础。
关键词:行政伦理失范;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300-02
随着我国反腐败的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导致官员腐败的原因除了制度不够健全、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行政伦理失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行政伦理失范提出对策。
一、行政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
所谓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人员在运用和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统称[1]。它是行政人员自身道德素养和行政机关群体行政价值取向的结合。而行政人员要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凭借自身的职务优势,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无视行政道德准则和规范,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这就是行政伦理失范。其实质是公权力异化的表现[2]。
(一)行政人员服务意识淡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沟通交往逐步深入,而在注重与西方国家互动的同时,我国也深受西方资产阶级的影响。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鲜事物,一些“公仆”信仰不够坚定,迷失了自我,淡忘了其服务宗旨,逐渐由“公仆”转变为“主人”。他们常利用自身的工作便利走捷径,首先为自己或小团体服务,而并非是心系群众为人民服务。
(二)行政人员责任意识淡化
“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3]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权力本位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之间发生了背离。就对外部而言,有些行政人员认为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是用来管理其他人的;对内部而言,行政机关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力与责任也是不对称的。在现代化进程中,权责关系的失衡,使得不少行政人员缺乏责任意识。
(三)行政人员追逐个人私利
趋利性乃人之本性,行政人员也是如此。在公共行政领域,行政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力,这是他们履行公共行政管理职责的前提保证,但这也为他们徇私枉法,通过行政权力的寻租来实现其私利开了“便利之门”。权力寻租是行政伦理失范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即行政人员为了一己私欲,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手中所掌握的公共权力。
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体制的不完善
首先,行政伦理立法的不完备。目前,我国关于行政伦理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即使是已经成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由于其自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和不够详实的缺陷,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此外,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成本不高,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未能实现立法的初衷。其次,行政人员获得正当利益机制的不健全。在我国,行政人员的社会地位虽高,但是他们的工资收入却相对较低,不能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匹配,这很容易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落差。加之,在当今物欲横流、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行政人员正当利益的获得主要还是侧重于精神上鼓励,而忽视了实质性的物质奖励。最后,对行政人员行政伦理教育机制的滞后。在我国,行政人员的功利性越来越严重,凡事皆追求政绩。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我国一直都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政伦理教育制度,且相关的行政伦理约束机制也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以来对行政人员都只是进行空泛的宣传教育,只重视形式的开展,而忽视了通过具体实践来引发他们的思考。
(二)监督机制的乏力
首先,行政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倾向于权力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4]权力如果不被置于监督之下,那么它必定会被滥用,这点毋庸置疑。监督机制的乏力在客观上促使了失范行为的发生。现阶段,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实际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其次,民主监督意识薄弱。在现有的众多监督途径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具效力的监督。由于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虽然如今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还会有人对行政人员存在畏惧心理。当一项方针政策因疏忽了部分民意,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到他们的利益时,如果是在可承受范围内,他们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据理力争。
(三)行政人员自身的不足
首先,行政人员的经济人特性。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都具有经济人特点[5]。因此,行政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并不比他们具有更多的“利他”意识。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通常会运用各种手段,首先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如果行政人员的这种经济人特性不加以约束,那么在如今制度本身就不完善的情况下,失范行为就会发生。其次,行政人员的道德缺位。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普通公民,他们扮演着双重角色。而且在功利与私利方面,他们也面临着考验。当上述两对关系发生冲突,要求行政人员作出选择时,行政人员如果没有正确的道德责任意识,他们往往会因为道德修养负于自身素质而误入歧途,导致他们为了实现私欲而放弃原则和底线,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来。最后,行政人员的思想松懈。在进入行政机关之前,为了能够进入机关,行政人员往往会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思想道德的培养与提高。然而一旦进入机关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考核,他们在思想上很容易就放松警惕。此外,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人员更多的是强调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却忽视了对其自身思想道德的要求。
三、防范行政伦理失范的对策
据于上述分析,防范行政伦理失范须从完善行政体制、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着手方可有效。
(一)完善行政体制
首先,加快行政伦理立法。我国在行政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单纯地凭借行政人员自身的自律意识,并不能够有效地防范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还应加强对行政人员进行他律,即推进行政伦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明文规定来对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得对行政伦理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健全正当利益获得体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行政人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制定相应的赏罚机制,充分运用对行政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结果,最大程度地发挥平时工作成绩的作用。同时,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给予行政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补偿,保障行政人员个人正当利益的最大化。这既能在他们的平时工作中起到促进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最后,严格行政伦理失范惩治措施。违法成本低是犯罪分子敢于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时有发生也有这方面的原因。今后对于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应严格惩罚措施,加重从重处罚,使得行政伦理失范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其因失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促使行政人员自省、自律,从根本上杜绝失范行为的念头,彻底改变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因处罚力度过轻而屡禁不止的现状。
(二)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首先,强化群众的监督意识。在我国,行政伦理失范虽然是因行政人员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但其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行政机关可以举办普法讲座,播放普法栏目剧,实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先加强对群众维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强化他们的维权意识,然后向他们讲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使得他们为了维权而对行政机关进行切实有效地监督。
其次,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申诉、控告和检举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方式,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6]。此外,行政机关还应为群众创造更多的监督渠道,如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鼓励群众进行网络监督等。各行政机关除向上级汇报工作外,还应定期组织向群众做工作报告,使群众根据其工作情况实行监督。
(三)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首先,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教育有赖于正确的行政价值观念的确立[7],行政人员通过教育、学习和反思等过程,形成健全的行政伦理观,科学行政。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在思想上对行政人员进行实例教育,鼓励他们向榜样学习;在实践上要求他们积极贯彻落实、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行政伦理素质。其次,强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内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道德行为是自我愿意、自我选择的行为,是行政伦理失范行为产生的内因。通过向道德模范学习,对行政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觉悟,使其自觉地遵守行政规范,坚持行政原则,从根源上防范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使其在行政过程中坚持做到凭良心、讲正义。最后,端正行政人员的身份属性。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而行政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影响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一部分行政人员已经迷失了方向,有的甚至背道而驰。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应以客观现实为依据,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向宪法宣誓、举办岗位知识竞赛等,强化行政人员的自我身份认同,使其在行政活动中明确身份,正确进行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 周红.行政伦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4-9.
[2] 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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