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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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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第1篇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三)民间借款利差较大,趋利性强,融资方向转变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而发生的借贷关系。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期融资趋利性逐渐增强,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向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经济主体方向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如前所述,民间融资机构吸收资金利率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然而发放资金的利率却在30%以上,甚至达到50%,利润空间可观。

(四)非公有制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

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在县域经济中,民营经济占据了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决定了缺少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中小企业大多数缺乏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信用担保,而且对资金的需求呈现规模小,时间紧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对其信贷风险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很难把面辐射到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得已只能依赖民间融资,在民营企业发展越快越好的地方、民间融资的成长也非常迅速。

(五)外来资金占有相当比重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鄂尔多斯市本市内居民的闲散资金,市外资金通过本市内的融资关系成为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一个部分。通过个案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庭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小型地下钱庄的角色,在那里聚集着来自四面八方社会关系的闲置资金。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信贷的发展原因分析

(一)从民间融资的需求层面看,主要由于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及其金融支持相对缺失几个因素

第一、从整体经济发展的历程来分析,民间融资的扩张主要依赖于地区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体系中各个经济体的资金需求量激增导致民间融资的繁荣。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催生了民间金融。

第三、广泛的金融需求与信贷支持的有限为民间融资扩张提供了金融环境。正规信贷支持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GDP增长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总量小,存贷比例远远高于国家水平。2)而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小、种类少、结构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3)银行业与企业所有制结构不匹配。

(二)从供给层面看,民间资本的聚集和强烈的投资意识造就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全市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超过北京(7200美元)、上海(8500美元),排名全国第四,2008年已达到1.5万美元,赶上中等发达国家人均GDP水平;2008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9435元,较上年增长14.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较上年增长8.5%。

四、民间信贷对鄂尔多斯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作用

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调节的产物。由于市场需求与银行供给之间存在严重缺口使得民间资金走上舞台,鄂尔多斯经济的高速发展恰恰又成为民间融资渠道的催化剂。根据保守估计,鄂尔多斯的民间融资总量占鄂尔多斯市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民间融资资金获得的快速性成为高利率的补偿,很好的适应了中小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和能源开发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繁琐手续和高标准不同,民间融资的手续往往只需签个合约,甚至熟人圈内的口头协议,这对于刚起步不符合银行标准的小企业或者资金周转速度要求高的新兴企业来说无疑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以房地产行业来看,2008年,鄂尔多斯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公司86家,占全部房地产公司的91%,这也就意味着91%的房地产公司或多或少需要依靠民间信贷来维持产业的高速运转,满足大量资金和快速的资金流动。

第三,民间融资能有效缓解央行的货币紧缩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制约。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但由于民间信贷的存在,紧缩的货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民间融资可以说是国家贷款政策与企业需求之间的的一个缓冲剂。

第四,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区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繁荣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为争取社会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对经济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机构发展比较完善的地区。在鄂尔多斯经济发展模式以及金融机构发展现状下,目前可能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第一,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在鄂尔多斯,资金的供求缺口十分显著,但银行爱莫能助,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准确与否无法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因此,这种“自救”式的民间融资成为一种必要。

第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造成一定干扰,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信贷高利率的特点吸引了部分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是,我认为这种影响只是有限的影响。由于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个体在决策过程中也必然考虑到收益风险,最终的决策结果受到个体对于风险偏好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借贷与购买股票债券相同是人们的一种投资选择。

第三,民间融资带来一定得市场风险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看来都不是民间信贷带来的主要问题,或者说在鄂尔多斯还不是主要问题,我认为,民间信贷造成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给市场带来了一定得风险。的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但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现象,而非理性的长期投资。

第四、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在鄂尔多斯,文化因素使鄂尔多斯民间信贷享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坏账率较低”的美名。当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文化约束是不够的,事实上,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五、相关结论

第一、民间融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合理化运行,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肯定性作用强于消极影响。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而且相互依存。首先,推动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其次,促进行业群体的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民间融资存在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依赖于庞大的市场主体,从其存在的各种形式来分析,足以证明其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其运作基本规范,民间借贷并没有出现大的社会问题。

第三、合理的政策结论不在于打击取缔民间借贷,而是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说自律机制使民间借贷的社会成本得以有效控制,与此同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种类多样化、结构合理化。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地诉诸法院,其中有很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简要的分析,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感悟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一些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即夫妻共同的债务,可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时间存续特点、原因行为特点、连带债务性质、外部责任特点。

二、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从婚姻法的其它条文中也找不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后者并不是对前者的突破,因为不论是不是夫妻关系,只要两人以上有共同举债合意而向出借人借款的,则应共同向出借人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是一刀切,只要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约定财产制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标准,立法规定的标准是夫妻共同生活,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者注重的是本质,更加公平而不便操作,难以具体认定,后者注重的是形式,可能带来不公但是简便易行。在司法过程中,法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弊病:

1.夫妻中非举债方未分享到举债带来的利益,却被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在实践中,虽然大部分的民间借贷都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利益,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包养情人等,但是因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夫妻中非举债方而言显然不公平。

2.虚假债务诉讼增多。在夫妻离婚诉讼中,一方为多分财产,往往虚构借款债务,转移财产。法院在审理这类虚假案件时,根本无从辨别,查明债务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作出判断,容易导致夫妻中一方利益受损。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素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问题 对策

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东阳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社会公众对量刑的轻重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到底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还是仅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抛开吴英有罪与否不论,单从案件本身来说,主要是民间借贷引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体经济、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事实表明,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古代有经济活动开始就已经存在,其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小作坊或者小规模的生产方式,需要的资金量不大,而正规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中多方面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补充。这样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目前在东阳存在的主要民间借贷形式有:

1、企业集资形式:有一定知名度和实力的企业集团,由于企业规模扩张的需要,资金需求量大,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受国家信贷规模或者信贷条件的限制),就另辟蹊径向社会公众集资,形式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没什么二样,利率高于银行的几倍,而且规模不少。这种形式在东阳及其他地区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地方政府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地方利益等多种原因,不便过多干涉,甚至默认。

当然也有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主,小范围的向个人借贷,相对企业集团向公众半公开集资,无论规模和影响力都较少。

2、个人之间借贷形式:一般都是在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借贷,完全凭私人之间的感情及信用。

3、典当行等形式:一般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或者若干的个体,名义上开办典当行,其实主要做民间借贷的金融业务,高息吸收民间资金,又高息放出去。

民间借贷的用途相当广泛,有用于企业生产、经商、投资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也有用于建房、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生活方面的支出,但主要还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大多以信用方式为主。一般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下借据、签字(盖章)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操作简单、手续简便。但利率较高,目前一般在月息20‰――25‰,甚至有更高的。而企业规模性集资(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形式,开给集资凭证或者入股凭证)利息一般在年息8%――12%。当然也有亲戚朋友之间借贷不用利息的,甚至连手续也是凭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占的比例很少。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矛盾,给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1、民间借贷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的信贷规模之外,国家监督部门难以监管,其规模没法统计,给国家的货币政策落实增加了不可控性。正规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条件限制及风险控制,而民间借贷比较盲目,不会考虑借款企业和个人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是否适销对路,经营是否得当,这样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2、民间借贷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由于经营不规范,盲目借贷,高息吸收存款的行为,给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信贷业务造成冲击,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数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十分具有诱惑力,这样自然而然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利于国家利用正规金融机构集中民间闲散资金办大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国民经济“蓄水池”作用的发挥。

3、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缺乏监管保障机制,十分容易出现纠纷。其中也难免出现个别违法行为。东阳曾经出现规模比较大的事件有皇鼎集团、永铭集团企业倒闭造成的公众集资款挤兑风波,以及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件;小范围的纠纷诸如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打架、绑架甚至杀人等等,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若干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民间借贷已经是客观存在,且十分活跃,有相当市场和规模,在经济领域中有其积极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负面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既然这样,就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限于水平,提几点拙见:

1、政策上加以规范。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依法运作。首先抓紧出台相关法规,给民间借贷合法性,既然堵不住,就疏导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开放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私人钱庄、民办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形式的存在, 国家出台行业准入标准,加以规范。据悉,由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的就是为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设置禁止类条款。参照西方国家立法,加快制订诸如《反高利贷法》等形式的法律文件,促进民间借贷合法、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

2、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拓展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改善融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或多或少和正规金融机构业务、服务的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也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参股正规的金融机构,使正规金融机构股本多元化,改善金融治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经济瞬息万变发展的需要。

3、对零星的民间借贷加以监管。凡民间有偿有息的借贷,都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登记管理,否则视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处以罚金。其职责确立一个或者若干部门(如工商行政、司法所、公证机关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履行。这样就可以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通过电视、电台、社区(乡村)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也可以通过现在政府普法教育的管道,举办讲座、讨论等形式,加大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一方面促进公民在民间借贷行为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民间借贷中违法、违规,或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焕发它特有的魅力。

参考文献:

[1] 曾冬白.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2011,(01).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困扰与风险

企业家精神及其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值是资本市场财富增值的根本源泉,但是,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难度较大,面临着多重困扰。一方面,间接融资的困扰常常表现为银行贷款难以获得且贷款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虽然获取更为容易毕业论文论文范文,但规范性差且成本非常高;另一方面,直接融资的困扰表现为,上市费用很高,且上市后需要按照严格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行事,对企业存在多方面的影响,而引入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者也存在较大困难。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家融资时面临的主要困扰、企业产融结合的阻力、以及企业家对上市风险的认知。

 

(一)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面临的困扰

调查发现,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面临多重困扰。

根据相关研究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调查中我们将企业融资时面临的困扰分为13个方面[1]。按照企业家对这些困扰的认同程度排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的成本很高、规范程度很低”(3.92,括号内数值为得分均值,下同),“上市费用很高”(3.6)毕业论文论文范文,“上市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3.52),“引入风险投资或私募产权时资产评估的难度很大”(3.24)。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认同程度较为一致,而在不同行业之间略有差异(见表25、26)。

调查结果表明,影响企业家与资本市场进一步结合的干扰因素主要还是宏观制度层面的,如首次公开募股(IPO)发行股票时的筹资费用过高、引入风险或私募时的估值难度过高、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优化相关制度设计和管理方法,在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降低资本市场的运作成本和操作难度,从而为企业家与资本市场的深度结合创造更好的条件。

表25企业融资时面临的困扰(认同程度,5分制)

 

 

  控制权被稀释

很难与股权合作伙伴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

很难与银行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

引入风险投资或私募产权时资产评估的难度很大

银行监督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债务契约条款会限制企业的经营决策

上市

费用

很高

上市

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上市后透明度的增加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民间借贷的成本很高、规范程度很低

总体

2.63

2.66

2.68

3.24

3.02

3.05

3.60

3.52

2.97

3.92

东部地区企业

2.59

2.63

2.63

3.21

2.95

2.97

3.59

3.55

2.98

3.90

中部地区企业

2.67

2.67

2.69

3.24

3.07

3.08

3.60

3.48

2.96

3.88

西部地区企业

2.72

2.73

2.72

3.35

3.13

3.20

3.69

3.52

2.99

4.05

东北地区企业

2.67

2.76

2.96

3.20

3.14

3.19

3.57

3.40

2.97

3.96

大型企业

2.68

2.62

2.30

2.97

2.75

2.78

3.38

3.50

2.89

3.74

中型企业

2.60

2.62

2.57

3.20

2.99

3.02

3.65

3.58

3.03

3.91

小型企业

2.64

2.71

2.85

3.32

3.10

3.13

3.61

3.47

2.94

3.97

国有独资企业

2.80

2.81

2.55

3.19

3.01

3.00

3.41

3.55

2.92

3.85

vs 非国有独资企业

2.62

2.65

2.69

3.24

3.02

3.05

3.62

3.52

2.97

3.93

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

2.76

2.69

2.53

3.21

2.96

3.05

3.40

3.49

2.93

3.86

vs 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

2.59

2.66

2.70

3.27

3.05

3.06

3.65

3.52

2.98

3.95

农林牧渔业

2.72

2.69

2.77

2.98

2.96

2.94

3.43

3.38

2.92

3.83

采矿业

2.61

2.62

2.81

2.79

2.83

2.89

3.32

3.36

2.60

3.50

制造业

2.67

2.67

2.67

3.27

3.05

3.07

3.64

3.54

2.99

3.9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9

2.69

2.93

3.24

2.71

2.84

3.59

3.70

2.80

3.86

建筑业

2.55

2.51

2.57

3.03

2.98

3.00

3.25

3.32

2.87

3.5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8

2.72

2.73

3.18

3.06

3.00

3.57

3.29

3.05

3.9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62

2.64

2.77

3.31

2.96

3.17

3.59

3.39

3.02

3.71

批发和零售业

2.52

2.68

2.62

3.28

2.93

2.97

3.61

3.52

3.00

3.98

住宿和餐饮业

2.52

2.58

3.04

3.04

2.96

3.17

3.14

3.00

2.95

3.88

房地产业

2.54

2.61

2.65

3.12

2.87

2.90

3.55

3.56

2.95

3.8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0

2.63

2.69

2.88

3.18

2.92

3.39

3.29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建议

一、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概况

民间借贷活动在绍兴地区广泛存在,当地的居民和中小企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短期的融资需求。绍兴市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差异很大,具有较大的浮动幅度。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总体水平可分为三类: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中等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其中,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而当前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则以中等利率为主,一般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数倍,甚至出现高利率的借贷。

在这次调查中,总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的有效问卷为536份,在536个有效受访者中,有农民、个体户、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中有民间借贷经历的有455人,占到总人数的85%。而在455位具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受访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为92%,无利率的受访者有35人,仅占8%。并且对于节余现金的投资,有超过1/3比例的受访者会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从数据可以反映出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参与十分广泛。

二、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调节性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具有非正规金融属性,一般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监管。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市场调节性特征,即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贷不是由政府规定的,而是由民间借贷市场根据资金的供需来调节利率的,具体表现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资本供应与需求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的定价规则。“市场调节性”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本质和要求。然而,市场在调节民间借贷利率时,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国家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上限。民间借贷市场在借贷信用上具有固有的基础,在借贷风险的防范上也具有内控优势,这提供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前提和空间,同时也产生了借贷市场的缺陷,导致借贷市场具有区域上的分割性与资本供给上的垄断性等市场缺陷,实质就在于民间借贷没有实现高度的市场化。资本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民间借贷信息的披露又不充分,这使得资本的供方容易获得垄断地位。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灵活性

尽管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市场来进行调节的,但是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较大。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率都是借贷双方约定的结果,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双方可以约定没有利息,也可以约定有利息;可以约定中低利率的利息,也可以约定高利率的利息,甚至是高利贷,只是过高的利率不被法律保护而已。可见,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相当大。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也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借贷双方之间这个月可以约定这个利率,下个月又可能换成另一个利率,具有不固定性,也就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很灵活。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在绍兴地区的有效受访者中,不约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有22人,占到总数的4%,约定利率的则占到96%,其中大多数集中在年利率为8%~16%之间,有6%的受访者约定的借贷利率在24%以上。从数据可以体现绍兴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从0-24%以上都有,普遍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也反映出民间借贷利率具有浮动灵活的特征。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风险性

民间借贷利率还具有法律上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的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约定的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掌握,但是最高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若超出,则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根据调查数据发现,绍兴当地的年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一般维持在8%以上,其中以8%到16%的最多,占到62%的比重。仍然有5%的受访者的利率在24%以上。当借款人给予比银行利息高几倍的利率时,还是有达到56%比例的受访者会借给他,反映出民间借贷中的贷方追求利益且注重高利率,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尤其是超过24%以上的利率,超过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上的风险更体现在当地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频繁上,有效受访者中有177位与他人发生过民间借贷的纠纷,占到总数的33%。

三、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所存在的问题

(一)“高利贷”的频发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逐利性也较明显,因此,当地存在一些非法的“高利贷”放贷人,他们通过事先约定高利率或者预先扣息等方式进行高利率的放贷,高利贷的发生较为频繁。当高利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少数放贷人当不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息时,往往就会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借助黑社会势力来取得利息。此外,民间中小企业的经济基础较为脆弱,国家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因此,民间借贷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然而,民间的“高利贷”过度增加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破坏了民间资本正常的运行秩序和信用机制,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远离了实体经济。同时,民间的“高利贷”行为逐步演化为各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引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甚至是涉黑犯罪行为。综上所述,“高利贷”的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的正常秩序与社会的稳定。

(二)法定的“四倍红线”忽视了民间借贷的人格化特征

国家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最高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是所谓的“四倍红线”。民间借贷的利率对市场具有过滤的功能。民间借贷的发生主要以亲缘和地缘特征为基础,借贷双方的交易信息往往是对称的,一些民间借贷还依靠人际关系而取得隐性担保,借贷主体是亲朋好友或由中间人介绍的参与者。为了亲友的利益以及个人的信誉,借款方即使在不能还款之时也不会为逃避债务而逃跑并隐匿,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民间借贷的人格化特征较为明显,而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把支付能力、经营方式等作为审查对象,两者存在很大区别,这也是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借贷利率高低来体现风险的控制,“四倍红线”无疑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之一,民间借贷的短期、快速和灵活的特征也不能发挥。

四、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

利率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的,是社会与经济的必然发展结果。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经提出了五点理由:一是利率的市场化能够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二是利率的市场化体现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在竞争的金融市场具有自主的定价权;三是利率的市场化使得金融机构的客户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四是利率的市场化反映了各种各样的金融类产品的供求关系,也反映了中小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五是利率的市场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当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向市场化推进时,更加应该大力推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国家和政府必须纠正原来对民间借贷的负面评价并且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市场具有自由性,市场的供需决定与调节了借贷利率的高低,应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现象进行实证上的分析和研究,而不是否定这个现象的存在,并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使其健康发展。

(二)设立不同类型的利率动态管理机制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动态管制,就要求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不同的个案进行分别的具体分析,不能死板地适用现存的法律。尤其是要充分且综合地考察借贷双方的借贷目的、背景和用途等来认定合法、合理的利率范围。例如,德国的法律就没有通过具体法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德国的法院往往适用《德国民法典》的“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条款和“暴力性条款”来对民间的高利贷进行规制。英国、西班牙和瑞士等国家也采取相似的立法形式。此外,法国、荷兰等国则采取的是折衷方式,建立在一定限制基础上的动态化管理机制。比如:荷兰就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并根据不同的期限、不同的种类来设置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国家的国会每六个月可公布一次并可进行调整,而法国则规定了由法院通过使用自由的裁量权而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以上各国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的备案与监测制度

民间借贷利率需要进行备案,也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测。建立备案与检测制度可以对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阳光化发展,而且有利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来防范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对此,浙江省温州市已经先行一步,开始了相关方面的实践。温州市政府已于2012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的登记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同年4月,温州市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并开业。该服务中心主要进行民间借贷双方资金供求情况的登记和,并且严格审核借方的资产、信用状况和借款的用途,安排借贷双方进行洽谈和联系各种社会机构,最终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并进行备案和登记。民间借贷的登记服务中心通过人民政府的引导,在民间借贷市场中进行运作,不仅能及时地了解、掌握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动向,有利于对民间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公开和规范的发展,而且能够缓解个人、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以及发挥当地的民间活跃资本的优势。该登记服务中心的试点取得的成果值得绍兴市借鉴, 但是该成果必须得到进一步的总结,逐步完善登记服务中心,使其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