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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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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范文第1篇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与角色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背景条件分析

1、资金信托计划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信托法》、《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以及《通知》相继颁布后,使信托公司在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几乎可以“无所不能”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对比而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则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活动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企业和居民储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并表的各项存款余额为21.65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本外币并表的企业存款10月末余额为7.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5%。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10.8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至10月份,居民储蓄累计增加14187亿元,同比多增加2568亿元。企业和居民储蓄持续的快速增长,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中产阶层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种。以个人投资者为例,目前,适合个人投资人投资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国债、基金、保险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产品不太适合个人投资人购买,或者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币待购现象比较严重。

3、宏观金融市场发展为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能够增加理财品种,并且,能够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贷款规模等原因,使一些项目缺乏资金,而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介入项目,可以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例如:根据央行121号文精神,房地产企业贷款得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买地、盖房,且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对购房人发放贷款。开发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股权信托、其他项目贷款的资金信托计划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不足、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者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等原因。第三,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较多,也是由于外汇资金紧张,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外汇利率走低而引起。据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内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500亿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调到0.5625%,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仅为0.45%,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1.98%,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为1.584%。

三、商业银行与资金信托计划的相互作用

(一)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商业银行的作用

1、承担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并成为营销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并成为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营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接触客户的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的客户群体,使资金信托计划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市场。二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营销中实际上承担了信用担保主体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转化为资金资源。三是与信托公司直销、电话营销、报纸/杂志广告、互连网营销等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形象、网点、营业环境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四是与股市资金相比较,股市资金易于流动,投机性强,银行资金相对稳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气开发。另外,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稳定、风险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监督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如有些银行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商业银行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余额、收益拨付等。另外,基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前,一般要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发行的可行性、收益预期等进行判断。在资

金收付过程中,也要发挥一定的辅助监督作用。

(二)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并有“1+1>2”的效果。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托管、资金代收代付、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业务。该类业务可能以托管、营销或某一方面为发端,连带其他相关系列业务的横向发展。

2、改善收入构成,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的收费比例约为0.2-0.5%。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除结售汇、信用证、国际结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几乎没有手续费收入,仅是间接提高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同时,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上述业务,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3、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各种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利用银行网点营销,资金沉淀在银行,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一种创新产品。

4、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层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的影响,不利于产品创新,而开展上述业务,银行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除需要银行提供一般的存贷款服务外,更需要银行提供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资金信托计划反映了客户理财的核心要求。

5、带动同业存款、资金清算、信用卡等业务的发展。例如,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北信理财一卡通”银行卡,这种联名卡虽然目前只能解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的简单功能,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的对公、对私存款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2、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优质客户流失。3、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竞争。

四、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与角色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代收付”角色

鉴于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的职责已超出了“代收付”业务的范畴。例如:第一只通过银行网点发售的信托计划――“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署的是《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农行承担了“产品协助推介”、“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三项职责。另外,有的银行与公司签订的是《XX资金计划协议》。或者签订《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收付协议》和《理财顾问》两个协议,后者主要界定双方在信托计划解释、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代收付”不能包括商业银行所承担事情的全部。故建议:

第一,对“代收付”业务的内容或含义,不争议、不讨论(因为有些监管机构强调“代收付”或以此为理由,而不允许银行延伸服务内容)。但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是收付业务,商业银行无权与第三方签定合同,不负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应提示风险,明确主体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银行信用。

第二,将“代收付”业务看作是商业银行承担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起点或基点,允许商业银行在“代收付”的同时,承担产品协助推介、帐户服务、理财顾问等业务,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过签订专门的合同进行相关业务内容的约束(例如,以上几个银行签订的合同)。

理由是:(1)单纯强调“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些银行片面强调“代收付”,而回避“销售”的风险,事实上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因为:资金信托计划在销售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起着一定的促销作用;“代收付”不能说商业银行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实性、规范性等不承担责任(毕竟资金信托计划的“代收付”不同于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格式化产品的“代收付”,商业银行在收付前也要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费也高,例如,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不收费或单笔收取0.5元的费用,资金信托计划要收金额的0.2%左右)。(2)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咨询、帐户服务等其他业务内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了超过“代收付”范畴的业务,如包销、促销、上门推销、甚至承诺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认识,允许商业银行以“代收付”为基点,逐步进行引导,促使其灵活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如银行提供担保、回购、质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开发产品的内涵。

一句话,商业银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担业务开展中的风险。这样,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政策。

(二)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

目前,有些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有内部托管机构,把托管机构和投资运作机构分开;部分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内部或外部托管机构;极少数的资金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一法两规”中没有强制资金信托计划必须要求有托管机构托管,但同时,赋予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计划托管”人资格。

1、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的好处

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至少有以下好处: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运作,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监督体系的完善,规避运作中的风险;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进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化发展。托管银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该资金计划的规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询或相关服务,容易使投资人相信;第三、如果一个公司有树立公司或资金信托计划品牌形象的长远规划,借助托管银行的信誉、宣传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在收益较高的情况下,轻易地就会在大批潜在客户面前树立形象,使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

另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中,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4月30日“叫停”,在“叫停”《通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中,也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集合理财计划”。

2、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虽然职责上比较明确,二者的机构和人员也是独立的,但是,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人的职责。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与资金信托计划中托管机构的职责对比如下:

说明:

1、不同类型的资金计划不同,如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有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资金计划没有托管机构,不少公司没有引入托管机制。

2、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中,与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大致相同。

但是,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质上差别大,因为公司内部设立托管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挪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违规交易、隐瞒或虚报收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一些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如投资管理部)。例如,谁来保证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谁来判别公司股票买入的时机和价位?谁能保证公司购买国债以后是否会用回购的方式变现后再做超出范围的投资?等等。

3、建议

――在资金信托计划中引入托管人机制,最好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从事过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可在证券投资组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先引入商业银行托管机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及新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中。

――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参照现有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职责确定。

另需说明,由商业银行托管时,不会导致资金信托计划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因为,目前的收付费用已经较高,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产品创新和资金沉淀等。

信托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房地产信托; 财务影响; 资金运作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上市融资、银行贷款、销售回款、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随着上市融资门槛高、银行信贷收紧、成交量普遍下跌、债券融资难成规模,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愈加突出。此时,房地产信托计划凭借着比银行贷款要求低、融资方式灵活多样、融资审批较快、吸引高端客户等优势,在中国市场上受到极大程度的青睐。仅在2010年和2011年,新增的信托计划约为4 857亿元,占到存量7 000亿元房地产信托计划的70%①。

然而,在宏观经济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并未放松,其执行效力对市场进一步深化影响后,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情况愈加不理想,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持续上升。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快速发展和其潜在的高风险,信托计划将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产生怎样的财务影响。本文选择上市公司——阳光城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模式和现状

房地产信托计划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其中的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经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相关权利。在国外,房地产信托叫做“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

根据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投向不同,房地产信托计划分为四类模式(见表1)。

其中,房地产贷款信托模式操作简便,技术含量低,在前期的信托产品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该模式信托与银行常规业务具有强烈的重合性。在房地产股权信托中,信托公司尽管从形式上可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或是委派高管,但实际不可能具有控制权利,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有效控制。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其资金来源均为委托人,该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也必须依照设立信托项目时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显然,股权信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投资,信托公司只要求取得一个合理回报,并不要求与房地产企业分享最终的利润成果,故无需将其视为子公司编制合并信托财务报表。这样既满足了房地产企业对股本金的要求,房地产企业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及大部分的利润。在财产受益权信托中,如果信托到期后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能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项目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用益信托工作室的《2011年房地产信托发展报告》指出,2011年房地产信托的发行规模一路下降,即使是发行量爆发式增长的二季度,其规模占比仍未超过2010年年度的规模占比。在2011年下半年,更是一路走低,最低降至仅占比15.21%。可见房地产信托的下降趋势已有预兆。

中金研究预计,目前房地产信托存量7 000亿元,其中2012年到期房地产信托规模2 234亿元,总还款额约2 500亿元,2013年预计到期信托规模2 816亿元,总还款额约3 100

亿元。这种到期兑付是刚性的,在市场融资环境不好和内部流动性枯竭的情况下,信托资金很容易出现断裂,产生违约风险。上市公司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风险明显更大。根据中金公司汇总的上市公司信托融资公告数据发现,无论是从信托融资总规模,还是从信托规模占净资产比例等指标看,小地产公司如阳光城(000671)、浙江广厦(600052)、南国置业(002305)等,都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

二、阳光城案例概况

(一)公司背景

阳光城于199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75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1996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9年6月1日,更名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注册资本536 005 545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基础设施开发、电子产品及轻工业产品制造等。

(二)阳光城房地产信托计划呈现的特点

根据阳光城在巨潮资讯的相关公告并结合阳光城年报附注汇总统计,可以将阳光城子公司的信托计划基本情况做以下简单概括,详见表2。

以上数据整理后,发现阳光城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特点表现为两方面:

1.信托计划呈密集型发行,在房地产行业十分罕见

数据显示,阳光城近两年至今为止总共发行的信托数量为11个,发行规模的总额为54.2亿元左右,其中包括于2011年5月已结算的华融国际与陕西实业1.7亿元的信托计划以及于2012年2月提前偿还的中信信托与滨江房地产3.5亿元的股权信托计划。那么,实际上现在持有的信托计划总规模为49亿元。这样庞大的房地产信托产生,给该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补给,但也面临明年到期偿还的巨大风险。

2.阳光城参与出资子公司信托计划,对计划的实施予以资金担保

通过对2011年阳光城年报数据的整理,从表3可以发现阳光城对三个信托计划都有投资,在报表上列示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阳光城这样做相当于阳光城将资金投资在信托上,该信托又是子公司的融资,那么就是阳光城间接投资到子公司,应该在关联方交易上详细披露,也掩饰了子公司因资金不足才借助信托的原因,从而为信托计划的实施予以担保。

(三)采用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动机——力保规模扩张

地产调控已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但长远来看,阳光城认为此举不会改变行业中长期良好的发展趋势。根据相关公告,仅2011年上半年,阳光城就分别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福州市、武夷山市、咸阳市等四地先后通过公开招拍挂市场5次拿地,土地出让金支出成本高达约39亿元。除了通过直接拿地寻求扩张外,2011年上半年,阳光城通过收购国中星城、汇泰房产等房企股权,间接获取新的项目资源,有效增加了土地和项目储备。通过招拍挂或参股公司,2011年上半年阳光城需支付包括并购款在内的地价款近48亿元。此外,阳光城2011年中报资料显示,为了推进公司的扩张战略,阳光城便相继在陕西咸阳市、甘肃皋兰县、福州市、武夷山市等地设立了子公司,同时参股投资金川阳光城实业,为下一步继续扩张埋下伏笔。这样的大规模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而在宏观政策严格调控的背景下,就不得不借助房地产信托计划。资金饥渴之下的阳光城,房地产信托正成为其救命稻草。那么这些信托计划的实施情况是否让阳光城房产业务得到提升,将在后文予以分析。

三、阳光城采用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财务后果

(一)偿债能力呈下降趋势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阳光城和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负债率,其变化趋势详见图1。其中净负债比率是指企业的有息负债减去货币资金后对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即(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货币资金)/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财务结构,是静态结构;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例,即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后者反映企业财务能力,是动态结构。

由于阳光城购地等支出大幅增加,阳光城在2010年和2011年发行了53.9亿元的信托计划,负债的大幅增加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负债率有了明显的变化。从图1很容易发现,阳光城的净负债率从2010年年报时的21.48%飙升至2011年年报时的102.27%,净负债率上升4倍;资产负债率在2010年发行信托的初期有了小幅降低后在2011年又迅速反弹。净资产负债率的变化显示,发行信托计划后,阳光城的偿还压力越来越重,直到2011年年底,偿还所有的债务需要使用全部的净资产。这样的情况让人对阳光城偿还信托计划能力表示担忧。

在2010年发行信托计划后,2010年年底阳光城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说明2010年阳光城的销售业务较好使得资金迅速回笼,对信托计划的偿还起到了很好的保证能力。然而,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越发趋紧,销售情况不比以前,2011年发行的六大信托计划,直接导致阳光城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直逼行业的平均水平。

(二)资金流动性不强

通过图2可知,2010年第二季度阳光城开始发行信托计划,阳光城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不断飙升,2012年第一季度长期借款48.65亿元的余额是2010年第三季度长期借款余额的5.5倍,其增长速度惊人。阳光城的货币资金在2012年第一季度的期末余额为7.79亿元,只能支付阳光城48.7亿元的信托总额的16%。阳光城下属公司目前持有的8个房地产信托中有8.4亿元将于2012年到期,占该公司48.7亿元信托总额的17.24%,用2012年第一季度的流动资金尚不能偿还2012年到期的信托计划。从图2也可以发现,从2009年到现在,阳光城的存货不断上升。可见随着国家在限购、限贷、限价等高压调控政策下的加强,阳光城的销售情况不乐观。如果阳光城在近期能够将存货销售,则偿还信托计划的能力还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三)主营业务能力薄弱

由于房地产的业务经营受到国家及地方政府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影响,阳光城结束了自2008年以来每年净利润超过200%的高速增长,2011年净利润同比降幅超过四成。阳光城201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2.29亿元,同比微增0.8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2亿元,同比下降44.31%。在现金流方面,阳光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均呈现加剧净流出状态,其中因预付土地款及预付工程款增加,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由2010年的-7.23亿元大幅下滑至-23.58亿元;因新增两家参股公司,投资现金流量净额进一步下滑至-7.69亿元。不过,由于获得银行、信托公司借款增加以及吸收投资款增加,筹资现金流量净额却同比增长超过1倍,达到30.25亿元。可见阳光城靠借债维持经营和扩张,财务状态不稳定。

四、总结与启示

在国家调控政策下,房地产业能够提升自己的经营能力,回笼资金来偿还计划,这是最好的局面。如果在房产销售持续低迷的状态下,企业也可能在计划到期前一到两个季度,调低商品房的价格,尽量加快回款,保证信托资金偿付。

然而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借新还旧或展期的举动。2011年5月,阳光新界与华融信托的信托计划即将到期,双方协商展期一年。但2011年11月底,公告却称,与中信信托合作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将在2012年2月5日提前兑付2.4亿元。这样的行为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嫌疑。

因此,有关部门应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真实披露相关信息,关注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的变化;同时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制定专门的房地产信托法规和有关配套的制度,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设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总之,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出现,为房地产业的融资和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价值,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企业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房地产信托计划,定能为其带来不小的财富。相反,企业单纯只靠房地产信托计划推动自身发展,不注重内涵建设,势必面临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最终被兼并收购,淘汰出局。

【参考文献】

[1] 汤华然.我国房地产融资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2011(3):10-12.

信托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运作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监管机制

信托计划范文第4篇

多次配合华鑫信托参与高价定增

今年以来,建信基金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产品的方式,多次参与高价定增项目,而且定增价格都高于当时二级市场的股价,建信基金的专户从认购那一刻开始,就注定难逃亏损的厄运。

今年3月,建信基金参与梅花集团定增,以6.27元的价格认购1.4353亿股股份,而该股最低跌至3.6元,截至12月2日的收盘股价仅为5.71元,至今仍亏损9%。

今年11月,建信基金参与刚泰控股定增,以13.72元的价格认购6253.64万股,而该股当前价格已经跌至11.69元,不到一个月时间亏损15%。

同样在今年11月,建信基金参与云煤能源定增,以9.5元的价格认购7578.94万股,而该股当前价格已经跌至8.62元,亏损近10%。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定增项目,建信基金都是通过与华鑫信托合作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投资的。其中,参与梅花集团的定增专户名为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资8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刚泰控股的定增专户名为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华鑫信托-东源9-1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云煤能源定增的专户名为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华鑫信托-慧智投资29-32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什么这些资金明知亏损还要参与定增呢?我们注意到,这三个定增参与的机构寥寥,多是在定增快要到期之前快速成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定增的实施,其背后很可能是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存在某种关系的资金。

此外,建信基金与华鑫信托存在如此密切的合作也引起了记者的关注。资料显示,建信基金股东除了建设银行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65%股权外,信安金融服务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25%和10%的股权。而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由此可见,华鑫信托与建信基金分别是华电集团控股和参股的金融机构。二者产生较多的业务联系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损基金公司品牌与声誉

此前,已经有媒体注意到建信基金专户在运煤能源定增投资中的巨大浮亏。然而,建信基金对此仅仅是轻描淡写称,“参与云煤能源定增的专户就是通道业务”。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明知亏损还要参与定增的“敢死队”行为,显然是某些关联资金为了确保定增能够顺利实施而假借基金公司专户的“外衣”。即使基金公司只是充当通道,不承担亏损,但毕竟在公开信息中是以基金公司专户的名义投资的,在流通股东中显示为基金公司容易误导流通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同时对基金公司的品牌和声誉也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理性与负责任的基金公司是不应该为了赚取微薄的通道费用而损害自身品牌。建信基金此举实在值得商榷。

信托计划范文第5篇

中信证券24日晚间公告称,拟转让所持华夏基金51%的股权,最低转让价格不低于75.6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将持有华夏基金49%的股权。由于公司此前已经完成了中信建投证券股权的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完全符合同业竞争、基金公司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华夏基金股权转让扫除了最后一个监管障碍。

对净利润影响不大

按2010年的业绩,在这个转让范围内,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对中信证券的业绩影响是将减少5.0%的净利润。总体来说对公司的业绩影响不大。

净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

2010年,华夏基金实现的净利润为11.08亿元,每股收益4.65元,51%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75.6亿元,相当于13.6倍的市盈率,略高于2008年博时基金10倍市盈率的转让价格。但对于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动辄十几倍、几十倍的市盈率来说,这个转让价格相对合理。

尽管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将削弱公司盈利水平,但公司资本实力也将由此进一步提升。本次股权转让,中信证券将至少获得75.6亿元的现金收入,增厚每股净资产0.76元。直投业务、产业投资基金、融资融券以及未来的转融通等创新业务,对净资本的要求比较高,资本金的扩大,将有利于中信证券创新业务的发展。

股权转让价款不会变成沉冗资本

在没有创新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如果出售华夏基金的股权,鉴于目前中信证券净资本规模庞大,股权转让所得将会变成闲余资金沉淀下来。但随着直投业务、融资融券以及未来转融通业务的开展,股权转让以后,中信证券净资本规模将会大幅度扩张,这样公司将有更多的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可能对下属的直司、产业基金以及期货公司注资,促进这些业务的发展,股权出售后的收入却不会变成沉冗资本,将能为公司创造更高的业务收入。虽然华夏基金的股权出售以后,传统业务给中信证券贡献的业务收入将减少,但创新业务贡献的利润能足以弥补这一块损失。

创新业务发展空间巨大

2010年,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余额为15.6亿元,占市场融资融券总余额的12.3%,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中排名第二位。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0.77亿元,占利息收入的比重为5.9%。2010年,中证期货营业收入15,014.10万元,利润总额6,196.25万元,净利润4,252.02万元。营业收入占中信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9%。

创业板推出以后,中信证券已完成8个直投项目的IPO。2010年,金石投资营业收入58,202.37万元,利润总额51,742.97万元,净利润41,396.99万元。直投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1%。

2010年,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收入为23,723.80万元,利润总额5,809.25万元,净利润4,452.81万元,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85%。利润贡献虽小,但创新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

目前中信产业基金已募集90亿人民币。作为中信产业基金宏伟蓝图里第一笔的绵阳基金已经投资了包括会稽山绍兴酒、万得资讯等在内的十家企业,投资额达20多亿元,剩下的近70亿预计在两、三年左右投完,每年投入20-30亿元左右。绵阳基金所投企业中,有的已经申报了IPO,今年会有更多企业上报IPO。目前绵阳基金手头筹备的项目还有几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