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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购房纠纷,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不要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如双方自行约定的,开发商大多会约定为“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购房者往往以为“多退少补”谁也不吃亏,而忽略对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殊不知按照此约定将可能引来无谓的纠纷。因为一旦以“产权部门核定的房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进行约定,无论房屋面积出现多大的偏差,购房者都只能吃哑巴亏。
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
事例:市民徐先生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故拒绝收房。据了解,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徐先生认为,商品房验收合格不仅是指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也就是说楼盘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即可交付使用。
置业提示:现在不少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住房验收合格的约定大都很含糊,如徐先生的遭遇。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哪些地方验收合格,经哪里验收合格等。因此,开发商完全可以蒙混过关。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对此条款进行更加明确的约定。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共同约定清楚交房的具体形式。
签完合同及时备案
事例:许多购房者认为,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就是自己的了,因而忽略了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殊不知有可能会导致所购房屋遭遇“一房二卖”的风险。
置业提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是为了减少商品房预售纠纷,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不少开发商没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登记,而不少购房者对合同备案登记的意识也较为淡薄,不清楚备案登记的重要性,更不知道应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从而导致一些开发商借机将房子进行抵押或重复买卖。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一定要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备案登记。
三、物管合同不容忽略
哪些物管服务属于额外收费范围?作为业主在享受物管服务的同时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在物管合同(协议)中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根据和标准。实际上,现在在收房时很多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都是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真正的物管合同应该是在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条规定为处理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出卖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所交之订金不能退还。如果是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则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
认购书(也叫订购书、预订书)从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属于一种预约民事合同,它是相对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以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约定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认购书有关于定金的约定,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据定金条款承担责任。
但是,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在生活中总是很复杂,究竟应归咎于何方往往很难把握。为帮助大家理解,故现举数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2005年7月份某天,李某在观看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的推介项目时,相中了该楼盘的A栋301房,根据售楼小姐提供的资料说明显示,该楼盘套内面积115平方米,单价9000元每平米。如当时签订认购,可享受九五折优惠。李某当即签订了认购书并于第二日交纳了定金叁万元。认购书中约定:“……签订本认购书后十五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不签订的,定金不予退还。”在交付定金后第8天,李某依约来到该房地产公司的营业点签约,售楼小姐接待了他,当李某接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时,发现在文本中增加了几项补充约定的条款,均是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公司违约责任的条款,而且将房屋交付条件自行设定为“竣工以后,接到入住通知后15日内必须入住”,将产权登记时间约定为交房后720天内。李某认为,这些都是霸王条款。而且在认购书中没有列明,售楼小姐当时也未说明。故拒绝签约,要求退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是李某单方面不签约,没有订立购房合同的诚意,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认购书后,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房地产公司将定金返还给李某。
案例二:2005年6月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项认购书,约定购买房地产公司某楼盘的B栋一房。签约后,王某依约交付了定金叁万元。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在认购书生效后将此房又另售给其他人。王某知道后,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只同意原额返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经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因房地产公司另售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三:2006年4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并按照约定交付了定金。按照约定,双方应当在七日内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张某因公司委派出差到另一城市,因工作较忙,也一直未与房地产公司联系。十五日后,当张某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签约时,遭拒绝,要求退还定金,也遭拒绝。张某认为,双方未签正式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无偿取得定金,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张某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结果,张某败诉。
专家表示,要想买楼不上当,就要注意以下几大购房政策,做到轻松购房。
楼不合格拿不到房产证,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据了解,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绝大部分原因是出自发展商。若是发展商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违章,或是工程没能通过有关部门必要的验收,则无论业主是否交齐了房价,都不可能拿到房产证。
付清房款可拿房产证
只要楼房验收合格,即使房产商欠交地价款,已付清房款的业主也可以领到业主证。这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近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大大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摊面积新规定将出台
据了解,日前建设部已下达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对公摊面积的计算实行全新规定。新规定明确指出,凡是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以及阳台、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以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误差超过3%可退房
有最新规定表明,若实际购房面积与购房合同中规定面积的误差超过总面积的3%(包括3%),业主可选择向开发商退房,拿回自己已付的房款。若然误差在3%以内,则多除少补。专家表示,有了这个新规定,发展商再也不能钻“3%”的空子了。
户型结构与合同要相符
业主验收房子时,单位的户型结构应与购房合同对得上号。若是发展商未经业主同意而擅自改动过,则业主有权退房。
不按期交楼可要求补偿
除少数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若发展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如期交楼予业主,业主可根据有关法律向发展商要求合理的赔偿。
“交易手续费”有了新标准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在今年4月15日已开始按新标准收取。具体如下: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二手房)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五一”黄金周,发展商“大打出手”,各种让利优惠一起送,无非是想购房者与其签下一纸“证书”。但买楼是“终身大事”,签合同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所以,有关专家建议,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节。
房屋功能合同中写清楚
陈先生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购买赤岗某楼盘的地下商辅,在购房合同上,发展商把商铺的楼层写为“首层”,但没有注明是商铺。等到房产证到手后,陈先生才发现在用途一栏上写的是“住宅”,导致陈先生无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做生意的营业执照。,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双方责任和义务要明确
在买房合同当中,发展商应对消费者的付款方式、限期以及违约责任和房款结算等条款作出很清晰的认定,而消费者也要和发展商确认有关交楼时间、房子质量等责任和义务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纷争。
1、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者前往合适的楼盘,选择合适的房子,然后与房产销售商签订购房合同。
2、提交购房贷款申请:
购房者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前往银行营业厅,向工作人员提交购房贷款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3、银行审批:
银行工作人员对购房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然后以短信形式通知购房者。
4、签订购房贷款合同:
审批通过后,银行与购房者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并约定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利率等。
5、发放贷款:
一、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房屋认购书等于购房合同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