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者利益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服务营销也是一种新型的现代营销模式,是经济飞速发展、商品供过于求的必然产物。现阶段来看服务营销的地位远远上升,企业倾向于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提高营销水平,因为一个商家的服务态度往往会影响顾客的心情,进而影响到其消费愿望,在当前这个各色消费品琳琅满目的时代,消费者的可选范围也日益扩大,此时能够真正抓住顾客心理的处理产品质量、价格外,更重要的当属服务质量,同类商品、相似的价格和质量,更多的消费者倾向于选择高服务质量的商品,这其中的服务就好似无形的商品,商家在销售物质的有形商品的同时,同时也要注重以服务为代表的无形商品的营销,在满足消费者物质需要的同时,也应该本着相互尊重、负责的态度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
2.关系营销
这是一类长远的、合作式营销方式。各企业通过建立合作关系来扩大双方共同的影响力,进而带来高效的营销水平,获得共同可观的经济利益,以此来带动双方的长远合作、发展。这其中体现了一种联系、互动关系,因为涉及到同生产商、销售商、国际行政部门、消费群体等之间的关系,也彰显了人性化理念,因为它是建立在同客户积极沟通、交流基础上的,将客户的需求与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地满足其利益与需求,最后达到让客户满意的目的,可以说关系营销在整个的营销体系中占据着关键而重要的地位,各个企业必须善于运用这种营销方式,来扩大销量。
3.文化营销
在这个物质商品极度充盈的现代社会,人们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了物质生活所带来的便利,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不再满足于物质享受,更加强调精神世界的丰富和充实,因此,在消费过程中也更加善于从文化内涵的角度来分析,也就是说往往带有一定文化意义和精神内涵的商品能够更加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各大企业要意识到消费者这一心理需求,提高文化营销水平,从消费者的需求和愿望出发,创造具有深刻文化内涵、地域风情或者特色历史的产品,这样才能促使消费者在巨大的文化力量的吸引下前去消费。例如肯德基之所以畅销,并不是因为它有多么健康、好吃,更多则是其中蕴含着一种个性化、方便、现代化的文化,正是这种文化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间的竞争早已不仅仅局限于成本、质量、品牌,而是上升到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商誉的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也在逐步被重视。然而,仍有很多企业会将利润和社会责任简单的对立起来,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只会缩减利润,进而忽视社会责任,导致食品饮料行业安全问题等层出不穷。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以食品饮料行业为研究对象,以期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财务绩效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萌芽于19世纪末期,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走向融合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最早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是卡罗尔(Carroll,1991)和克拉克森(Clarkson,1995),根据克拉克森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与卡罗尔的利益相关者-责任矩阵,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的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商业合作伙伴、政府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理论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兴起于20世纪7O年代,虽然该理论发展至今,已经得到了不少企业的认可,但仍有较多的不同看法和误解,从而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在兴起之时便大致出现了三种观点:正相关论,负相关论和不相关论。正相关论的代表性学者是Bragdon Marlin(1972)、Bowman Haire(1975)、Parket EilBert(1975)、Heinze(1976)以及Sturdivant Ginter(1977)等,这些学者以会计指标衡量企业绩效,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业绩。负相关论的代表人物是Vance(1975),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业绩。因为社会责任的履行会发生相应的成本,相对于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其他企业来讲,这会使企业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因此会导致企业业绩下降。不相关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lexander Buchhol(1978) 以及Abbot Monsen(1979),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其业绩之间没有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主要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用实证分析研究股东责任、债权人责任、社区责任、政府责任、员工责任、供应商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用规范分析研究消费者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结合本文研究目的笔者提出以下假设:
H1:企业对股东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H2: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H3:企业对社区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H4:企业对政府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H5:企业对员工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H6:企业对供应商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H7:企业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食品饮料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其中剔除S、ST、SST、*ST、S*ST或含有B股、H股的特殊上市公司,剩下49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实证研究将以此为样本,搜集其2007年~2010年的年报的相关数据并录入,形成本文实证分析的原始数据。然后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本文样本公司年报均来自于巨潮资讯网。
(三)变量设计 变量设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务绩效指标,二是企业社会责任指标。公司的根本目标是股东权益或股东价值最大化,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其既可以直接反映资本的增值能力又影响着公司股东价值的大小。所以本文采用净资产收益率即ROE来衡量企业的财务绩效。
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的选择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Carroll(1991)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关系的正式性将其区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企业直接利益相关者有:股东、债权人、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有:政府、社会活动团体、媒体、一般公众等。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股东责任、债权人责任、社区责任、政府责任、员工责任、供应商责任以及消费者责任。具体如表1所示:
消费者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很重要部分,由于公司年报中未对相应数据做出披露,难以从中获取有效的定量数据,故本文将在结论部分从定性角度分析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相关分析 本文文量的相关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在表2中,公司财务绩效ROE与速动比率、捐赠收入比、资产税费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均呈显著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验证了假设2、3、4、6。与员工所得贡献率呈显著负相关,否定假设5。只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股利分配率与ROE相关性不显著。综合以上因素,说明公司财务绩效与公司社会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另外,各社会责任指标间相关性不显著,因此无法采用因子分析法对变量进行提取,所以建立回归模型,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
(二)回归分析 以公司财务绩效指标ROE为因变量,以选取的8个衡量公司社会责任指标为自变量,按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模型如下:
由表3可知,八个社会责任指标中只有员工所得贡献率和资产税费率的sig值小于0.05,即对ROE有显著影响。其中,员工所得贡献率对ROE有显著负影响,说明当企业对员工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好时对公司的财务绩效会造成负影响,因为当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过多时缩减了企业的净利润,这对企业的财务绩效有负面影响。资产税费率对ROE有显著正影响,说明企业承担的政府责任越多,公司的财务绩效越好。因为当企业主动较好的承担政府责任时,可能会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而政府的相关政策也能更好的落实,两者能维持较好的共赢关系,政府可能会有近一步的政策倾斜,在两者的良性循环中,企业的财务业绩便获得增长。其他的六个指标虽然与ROE相关,但是表现为不显著。另外研究显示模型调整R方的值为0.307,说明该模型的拟合度一般。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首先,从相关分析结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有相关关系,其中企业对债权人、社区、政府、供应商的责任与财务绩效有正相关关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与财务绩效有负相关关系,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与财务绩效无相关关系。其次,从回归分析结果来看,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对公司财务绩效有显著负影响,即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过多会不利于公司财务业绩的增长;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有显著正影响,即企业较好的承担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公司财务业绩的增长;企业对股东、债权人、社区、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或无影响或有影响但不显著。
消费者是企业利益的直接来源,没有消费者企业就不能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跳跃,企业必须主动积极地关注消费者需求、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造就良好的企业形象,进而促进企业利润的增长。对于食品饮料行业而言,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更是意义重大。若企业忽视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则很可能导致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等一系列威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现,这些现象无疑会造成群众的信任危机,消费者的消费倾向会下降,导致企业营业收入相应下降。可见,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有相关关系,当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越好公司的财务绩效表现越好,反之越差。
(二)相关建议 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理念决定格局,企业要想在当代经济环境中取得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且将其融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中来积极履行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其次,行动落实理念。企业可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战略发展目标以及相关经营计划来确定行动主题和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针对股东责任,关键点是企业要重点控制资本保值增值率和股利分配率两个指标,保障股东资本的增值并及时分配股利。针对政府和社区责任,关键点是企业要依法纳税,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加强社会公益捐赠。针对员工责任,关键点是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安置退休职工。针对消费者责任,关键点是企业要抓住企业生产认证和产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大研发投入、注重研发成果的转化。最后,保障维护行动。具体如下:国家要建立相关法规,保障债权人、供应商、员工、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政府要建立相关评价体系。如企业诚信评价制度、质量、环境和社会责任综合管理体系等。强化健全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加强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以及工商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介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促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李琳、费松婷、王再文:《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绩效的相关性研究——基于中国食品加工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2]何小平、曾庆平:《从“三鹿事件”谈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3]李碧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状、根源、对策——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的解读》,《企业经济》2006年第6期。
[4]章寿荣:《浅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江苏商论》2005年第11期。
[5]陈旭:《乳品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周佳:《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同济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7]杨熠、沈洪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8]王俊生:《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绩效评价研究》,东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解释;产品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05-01
一、前言
近年来,有关国际质量缺陷的案例在中国屡有发生,特别是针对日本,从东芝的笔记本电脑到三菱帕杰罗,都遭到媒体的热炒,甚至将这些事件上升到民族感情的高度上。在针对法律事件,应以法律的观点来分析。事实是,那些国际跨国公司常常没有错,它们往往遵守了从事商业活动国家的法律,并以此为其行为的规范。而产生我国许多人产生被歧视的根本原因,恰恰是我们不成熟的法律。而造成我国产品责任法不成熟的原因,除却我国健全产品责任法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之外,我国对民族工业的保护(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也造成了目前法律的尴尬。
基于这一相关问题,我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孙波和山东大学刘琨的两篇论文进行比较研究和学习。这两篇文章都是从产品质量法的缺陷和完善方面进行阐述和研究。虽然主题相似,但是两篇文章的写作手法和研究内容却各不相同。
孙波的文章有众多案例,以案例引出文章主题,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现状所引发的问题,同欧美等国家做比照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带出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孙波的整个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都是以立法为重点。从立法的性质,模式到内容规定做了详细的阐述,以反问的方式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在他的文章中引用了马克思等的名人名言,举出实例论证观点,我觉得这是在论文写作中可以借用的写作方法,这样论文更加紧凑更具信服力。从文章中不难看出作者擅于揭示法律施行的现状和由此所反映的问题。文中将法律选择模式与现行的中国消费者政策相比较则不难看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所存在缺陷。
相比较而言,刘琨的论文结构和手法则有所不同。刘琨的论文从概念着手首先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因为对调整对象的厘定是一部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也就成为产品质量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接着对比其他各国调整范围的界定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相对狭义的产品定义而存在的较多问题。就文章的结构和内容同上篇文章相比较对于问题研究的比较全面,从法律的调整范围到产品缺陷的认定,归责原因的确定再到受害者的权益救济都一一做了分析。但是我个人认为孙波的文章更突出了重点,研究的较为细致和深入。而且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未对“产品”的定义作出任何界定,使该条文的适用较为困难。《产品质量法》第2条将“产品”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即除建设工程以外的工业品。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加工的天然品以及初级农产品等。因此,凡是产品都是经过工业加工或手工制作的物品:其次,必须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产品之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因此,使用“不动产”这一法律用语代替“建设工程”更为科学。
二、我国和西方国家产品缺陷的判定比较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下了定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它指出了缺陷的基本含义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但过于抽象概括,操作性差。
(一)“不合理危险”和“强制性标准”的含义
对不合理危险的含义,学者们各有见解。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存在非产品本身所固有的且现有科技水平能够避免的危险。不合理危险,即不合理不安全状态,凡在通常或合理的可能预见的正常使用状态下,产品未达到其应具备的安全状态即属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即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二)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强制性标准)是有关部门制定并必须执行的
若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就认定其为缺陷产品。该标准较客观、具体、操作性强,但也有不足之处。
所以两篇文章所说,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但现行法律还存在不少空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确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确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原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都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其立法原则,这也是当代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基本趋势。
关键词: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购买意愿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企业利润和对企业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环境和社区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由于消费者是利益相关者中能决定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础的群体,消费者的行为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的意义重大。
一研究背景及现实意义
近年来,消费者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此起彼伏。处于风口浪尖的食品生产企业更应该重视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感知与响应,制定适当的战略,这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术界研究重心已经从企业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履行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的研究,转移到了如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的研究能为企业提供消费者的行为意向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为企业提供发展的建议。本文所进行的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还能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
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尚未完全统一。“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英国人奥列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的,但真正开始关于CSR问题讨论的时间是1953年霍华德・博文(Howard Bowen)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后。卡罗尔(Carror,Aichie,B,2000)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里被社会要求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世界银行定义的CSR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认为,从广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的行为符合道德,经营上须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只是对股东负责。
国内相关研究的主要观点如下。张彦宁(199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既包括强制的法律责任,也包括自觉的道义责任。李炳毅、李东红(1998)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当是一个主动的过程。企业在经营理念以及战略管理过程中应提倡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卢代富(2002)亦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是除尽力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外应履行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基础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是由斯坦福大学研究所在 1963 年在一份内部备忘录里的提出的。利益相关者被界定为“那些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组织将不复存在的群体”。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员工、股东、供应商、竞争者、政府、社区、环境等。我国学者郭红玲(2006)在关于企业 26 项社会责任活动重要性排序的问卷调查中得到的结果为,有 65.7%的回答者认为最重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应该是与消费者相关的。她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关联度进行了排序,先后依次为消费者、员工、股东、社会整体。
2.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相关研究
常亚平、阎俊等人(2011)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产品价格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研究》中指出,消费者愿意购买企业为了弥补承担社会责任多支出的成本而提高价格的产品。王昶、周登(201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对国外企业的经营绩效有正相关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未来发展的好坏与利益相关者的态度与行为密不可分。消费者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中最为重要的群体,企业更应注重其行为态度。国内外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存在显著影响。
三现有研究的不足
(一)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研究较少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瞩目,社会各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国内针对国内该社会现实状况进行的研究仍然比较少。虽有一些关于国内的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的研究,但是,直接针对食品企业、进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研究的依然不足。
(二)从消费者的角度对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研究相对欠缺
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研究有很多,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尤其是针对消费者群体的研究。消费者群体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最重要的的利益相关者,对食品安全极度重视,对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因此,很有必要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研究。
(三)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后消费者的后续行为意向的研究缺乏
许多研究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正面影响。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在感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后的后续行为意向如何,这样的研究却很鲜见。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如何,这直接影响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因此此项研究十分必要。
四、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
(一)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受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消费者响应的正向影响主要来自于消费者对其行为的实际感知。在此感知之前,消费者会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有特定期望。当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大于这种期望时,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会正向加强。
(二)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归因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消费者感知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时,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归因。当消费者将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归因于虚伪而利己的宣传时,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不但不会有正面影响,还有可能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三)食品生产企业对社会责任不同方面的履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有所不同
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不同内容,依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而消费者购买意愿受企业对利益相关者中不同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是不同的。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一般有食品生产企业对环境、社区、消费者、国家、员工、竞争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食品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关注的社会责任范围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越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越强。
(四)消费者购买意愿受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花费的成本高低的影响
当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可能会花费更多成本。消费者会关注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转移方向以及转移程度。当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至消费者时,消费者购买意愿不会降低,甚至还会提高。但是,当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过多地转移至消费者或者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借口大幅提升产品价格时,不但不能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而且可能降低消费者购买意愿。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时下备受关注的行业为切入点,在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展开研究,认为消费者购买意愿受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的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归因、食品生产企业对社会责任不同方面的履行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花费的成本高低。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建议。
1.企业应从多方面多角度收集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期望。在实际履行社会责任时,参考消费者的期望决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和频率等。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应更多地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进行广告宣传时,弱化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使消费者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归因于利他而非利己。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应充分了解消费者更为关注企业履行哪方面的社会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在相应领域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从而得到消费者的支持。
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应当适当地进行转移。事先要做好调研,了解消费者所愿意承担的成本范围,从而做到知己知彼。
参考文献:
[1]沈弋.企业经营管理与社会责任之战略耦合[D].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2]杨晓峰.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9.
一、国际私法有关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
"弱者保护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一个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 20世纪初期, 动荡的社会催生了许多新的法学流派,①这些新学说认为,法律的适当性应当从法律适用的实质意义上, 而不是空间意义上来界定。此后以美国冲突法革命为代表,现代国际私法逐渐突破传统僵硬、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努力实现法律选择过程中的灵活多样,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也成为指导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重要原则,是立法者制订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软化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由"规则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转向"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国际私法规则时尽量采用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连结点,从而采取了弱者利益这一具体方式实现了冲突法的此次变革。
二、我国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前的弱者保护状况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冲突法规范零散地规定于各项法律、司法解释中。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扶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l款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几条保护弱者的规定,另外,《收养法》第2l条和《外国人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后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改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国际私法对于弱者利益保护规定的粗陋局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在明确的具体规定中,也蕴含在抽象的一般原理里。
有关弱者保护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涉外合同方面,涉外侵权责任方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一章中,对三种情况进行的规定体现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③(1)在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确立对弱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25条在立法时,直接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是典型的"有利原则"的运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是父母还是子女处于弱势地位,并不能笼统概括。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是一种弹性的表述,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在具体的案件中加以适用。(2)在涉外抚养关系中确立对被抚养人权益的保护。该法第29条相比较之前我国国际私法有关在涉外抚养关系的规定中体现出的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更为直接。(3)在涉外监护关系中确立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④
在涉外合同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消费合同和涉外劳务合同具体确定了对消费者和劳动者更有利的规定,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在涉外侵权责任方面,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体现我国在涉外侵权方面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有关弱者保护的一般原则,则在该法总则中有所体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条则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都是弱者权益保护的方式。⑤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
综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弱者保护的确有长足的进步,就该法而言,我国冲突法视野中的"弱者"范围与当代世界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弱者利益加以保护,但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
首先,就该法的立法内容来看,该法并未在总则中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作为原则确定下来,而只是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权等领域分散地进行规定,且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规定只是应当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法律关系中的小部分。
其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的范围界定太窄。根据其现有规定,"弱者"的范围包括父母子女、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消费者、劳动者、被侵权人。相比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该保护范围明显过于狭窄。一般来讲,除了上述弱者之外,至少还应包括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涉外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等。甚至,还有学者主张,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远远超过以上范围,应存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各个领域。⑥
再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的保护方法不完善,多采用"盲眼"的冲突规范,即冲突规则本身虽然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但是根据该冲突规则援引的实体法的规定可能与保护弱者的精神完全背离,无法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⑦例如,第43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了劳动者和被侵害者,但事实上,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和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并不一定真正对劳动者或被侵权者有利。⑧
五、总结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确立弱者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是一大进步,但该原则并未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与之相关的规则还存在着不规则的情况,弱者保护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确立仍然有着较为漫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如凯弗斯的"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艾伦茨维格的"法院地法说"等。
②论文:杜新丽,消费者弱者利益保护的冲突法视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③同⑧。
④论文:张丽珍,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质正义取向,载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⑤论文:潘瑾,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载于《科教探索》,2011,3。
⑥论文:屈广清,论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及其立法完善--以冲突规范的保护方法为中心,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