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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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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剖析材料

派出所剖析材料范文第1篇

交巡警中队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于受到警力不足、国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等客观原因的制约,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强化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建设,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道路,是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一、加强执法培训,提高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民警的执法水平,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前提

“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着辖区治安、刑事案件侦破和民事调解等方面职能,派出所民警对交通管理工作接触不多,管理技能欠缺。所以,加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交巡警的执法业务培训,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前提。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提高警务室民警的交通管理水平。一是集中培训。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系统培训学习,使每名交巡警具备基本的交通管理法律常识和技能。二是岗位实践。主要采取跟班执勤的方式,选择经验丰富的交巡警带班执勤,让警务室交巡警在“学中干、干中学”,迅速积累执勤、办案经验。三是难点剖析。针对办理使用伪造证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需要以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于材料要求高,我们组织专题培训,避免出现“错案”。四是加强考评。对警务室交巡警执法办案情况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从中发现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和整改。

二、掌握辖区道路、驾驶人基本情况,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室的基础

依照警务室建设要求,我们重点从基础工作入手,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驾驶人、车辆、安全隐患、道路状况、安全设施、事故情况等基础数据摸底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建好台帐,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规律和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一是摸清“五小”车底数。组织交通警务室民警主动深入辖区乡镇社区、村组进行调查,掌握辖区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加强源头交通安全监管,做到车车见底、人人见底。二是抓住“三种重点车型”和“三类重点对象”。即专业运输车、校车、摩托车“三种重点车型”,驾驶人、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三类重点对象”,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三是加大道路隐患排查力度。各交通警务室积极联系辖区交巡警中队,会同安监、交通、农林、水利等部门,从“镇村道路、新建道路”入手,认真排查危险桥梁、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并按“一患一档”要求,健全台帐,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力度。

三、加强指导和引导,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关键

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能否紧贴全局工作,有效形成对辖区县乡道路的管控,确实起到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交巡警大队的指导和引导是关键。我们大队在市局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带领警务室民警在全市道路开展了“摩托车专项整治”、“创卫专项整治”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等活动。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指导和引导。一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将“进农村”置于“五进”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丰富内容、形式和手段,在电视、广播、报纸上,在社区警务、村务公开栏上逐步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二是强化道路秩序整治。坚持以治黑点、抓乱点、堵盲点为重点,扎实开展镇村道路显见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三是强化路面治安防控。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道路交通治安特点,各派出所交通警务室进一步强化勤务考核,完善联勤制度,提高勤务组织的针对性。在抓好交通管理的同时,与辖区交巡警中队联手,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治安整治行动。

四、硬件设施到位,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室的保障

结合各个派出所的实际,在各派出所办公区域单独开辟1至2间办公用房作为交通警务室,设立接待交通违法群众的专用窗口,为警务室民警配备办公室,安装与各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连接的计算机等基本办公设备。警务室内相关工作职责上墙,办事程序、接处警和联系电话、交通警察和协管员名单等在适当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分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室已配备了专用交通执勤警车、锥形桶、照明灯、照相机、标志牌等装备。

派出所剖析材料范文第2篇

前一阶段,由区消防支队范雨风支队长、镇琚汉铮副镇长分别带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老街进行了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和调研。经梳理汇总,存在的隐患主要有:一是老街建筑陈旧,砖木结构居多,耐火等级低,抗火能力差;二是通道狭窄,违章搭建多,加上房屋连片,疏散人员、灭火困难;三是私房出租、弱势群体多,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差;四是电线未穿管,乱拖乱拉乱接,二进三进房屋电线老化;五是部分商铺存在生产、经营、住宿“三合一”现象,南大街餐饮一条街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安全保护阀私自改装,无液化气钢瓶储存库房;六是客流量大、人员密集,旅游高峰期人满为患。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特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实施安装简易水喷淋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要安装简易水喷淋的规定,鉴于古镇老街店铺大多数房屋是砖木结构,且与二进居民住房之间无防火分隔墙的现状,为防止因商铺火灾而殃及周边居民住房,为在火灾发生时尽快得到有效扑救,经镇人民政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古镇即日起对老街商铺要求必须安装简易水喷淋,并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安装工作。

老街在二期开发后续修复时,由古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镇建设、规划、房地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房屋防火分隔改造和使用天然气的方案及实施办法,以分段设置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提高使用燃气的安全系数。

二、清理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结合应急疏散方案,扩大安全疏散缓冲区,保证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人员能够有序撤离。持续清理目前老街内各类安全通道上的各类自行车、摩托车,各种广告牌、障碍物等,保证通道畅通。人员疏散通道标志设置醒目。

三、对电线线路重新进行整修

古镇公司聘请的电工必须有资质和强烈的事业心,对所有商业用房实施统一线路整修。电线所穿的管子必须使用PVC硬塑料管。整修按区域进行,每个区域的电线整修必须确保一家不漏、规范使用。经整修后的电源线路每个区域独立成网,到了夜间停业时间,每个区域实施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后不得再有电源产生。整修好后要经常深入店铺检查,凡出现电线乱拖乱拉乱接的一律给予整治。

四、清除商铺“三合一”现象

凡是租用的商业用房,不论是属于私人出租还是单位出租,统一由古镇公司管理;不论是经营小商品还是小吃店,凡是有“三合一”的商店,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由古镇公司负责清除,在清除时遇到困难的,由派出所、居委会和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古镇老街所有商铺无“三合一”,以预防一旦发生火灾时出现群死群伤,对家庭、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这项工作在收到本方案之日起一星期内整治完毕。

五、消防设施充实配置到位

对消防灭火机要经常开展检查,检查时,既要看年限是否到期,又要看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有效范围,对于过期的或者压力表指针低于有效范围的要及时更换和更新,每间商铺用房配备不少于一只灭火器,数量未达到的要督促配齐,对有一定规模饭店的厨房安装灶台自动灭火系统。外置消火栓和室内墙式消火栓要定期放水检查水压、水带、水枪、扳手是否按规定配置和放置,水带漏水、不全或破损的要及时添置,确保各类消防器材技术性能良好。古镇公司购置备用手推45公斤泡沫灭火机和35公斤干粉灭火机各1只、消防灭火摩托车1部。

六、液化气钢瓶专人配送

凡使用外地液化气钢瓶的,发现一只收缴一只,决不留隐患;对液化气钢瓶安全保护阀擅自改装的,坚决予以纠正;为防止橡皮管老化、漏气、脱落等,要派人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餐馆消耗液化气量大,液化气钢瓶储存3只以上的要设立专门液化气钢瓶储存库;火锅店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充作火源供热,提倡使用电能供热。鉴于目前尚未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状况,古镇公司可采取派出专人负责液化气钢瓶配送到每户餐馆的办法予以解决。

七、商店装饰可燃材料整治

老街在商铺房改造过程中本身以木结构为主,再加上部分业主对租用的商铺用房装饰时采用可燃材料,特别是二楼的地板木结构、吊顶也是可燃材料,在中间夹层电线未穿管和电线接头过多捆扎不牢情况下,电线超负荷运行受热时极易引发火灾,对本来不具备抗火灾的老街商铺房,加大了催生火灾的机会。故老街商铺用房凡采用可燃材料装饰的一律予以拆除整改,明确老街商铺用房装饰一律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从源头上预防催生火灾的机会发生。

八、加大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力度

古镇公司、塘南和塘北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要经常不断地向老街业主、居民、游客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常识教育,以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灭火器的使用、利用有限的水源扑救初期火灾等技能,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宣传防火方法,增强他们的防火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防火安全人人有责的氛围,使老街业主、居民都认真消除自己身边的隐患,“管好自己的家”。

九、增设防火安全专管员

由古镇公司聘用不少于2名防火安全专管员,专职负责老街所有商店的电线电路、电器设备、液化气钢瓶、消防器材、“三合一”等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并对经营业主和员工进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由镇安全办负责联系,安全检查证件经区安监局考核合格,发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

派出所剖析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防火对策

消防安全是城市社区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不仅能够保障社区居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城市老旧小区一般是指20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居民区。由于年代久远,这些小区往往存在着建筑结构不合理、耐火等级偏低、消防设施落后等问题,加之,居住者防火意识淡薄,于是经常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目前,老旧小区火灾频发已然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因而一定要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尽可能减少城市老旧小区的消防安全隐患。

一、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问题剖析

(一)消防安全配套设施落后。由于受当时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老旧小区建设时所用到的材料一般以砖木或者砖混结构材料为主,这致使了小区建成后整体建筑物结构的耐火性偏低。再者,老旧小区在空间布局上存在弊端,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小区的楼梯宽度窄,安全出口少等。另外,室内消防设施不健全,室外也缺乏可供随时使用的市政消防水源,一旦发生火灾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最后,老旧小区的灭火器、消防栓等并没有进行定期检修与维护,其性能大大降低。小区的安全消防通道时常被一些易燃杂物占据,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实施救火,只能任由火势蔓延。(二)日常消防管理存在弊端。老旧小区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需要由不同部门合力完成,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当地派出所等应广泛参与,为小区消防工作尽心出力。但事实上,老旧小区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居委会或物业需要当地派出所来指导消防工作,但派出所往往面临着消防监督对象多而警力不足的难题,消防管理监督有名无实。另外,部分老旧小区缺乏正规的物业管理公司,这些小区的物业人员在收缴物业费上困难重重。正因如此,物业管理人员积极性低,在小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疏懒懈怠,敷衍塞责。还有一些小区长年无人管理,各种消防设施严重损害,这加剧了火灾的发生。(三)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据相关调查研究可知,老旧小区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从老旧小区人口分布的情况来看,城市老旧小区的居民中,老年人、退休职工和儿童居多,这些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较为淡薄,而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其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也较弱。因此,有必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实况来说,小区消防宣传教育方式依然停留在贴安全标识语、发放宣传页、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张贴宣传画等层面,并未实现内容与方式的创新,以更深入、更全面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当前城市老旧小区的防火对策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更新消防配套设施。加大资金投入是完善老旧小区消防配套设施的基础与前提。现阶段城市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的更新与改造,首先应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应提高对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的重视度,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各级社会团体、组织等也应响应政府号召,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出资出力。小区的居民应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为小区内老旧消防设备的改善尽一份力。资金落实之后,应对老旧小区落后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与完善。一方面,完善居民室外的消防安全设施。应以小区建筑结构、周边环境、设施现状等为基础,在严格遵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对室外管网、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等进行完善与改造。例如,对消防通道的改造,应在尽可能节省成本,拓宽通道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改造,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再者,可增加灭火器、应急照明设施,并对小区内的用水、用电线路进行改造,减少火灾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完善小区室内消防设施。可在老旧小区的室内设置独立的烟雾报警器、火灾喷水灭火系统等,以更好地进行火灾防控。(二)明确消防管理职责,提高消防管理质量。为了更好地开展老旧小区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需要重点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各个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对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风险的指导、管理与监督等作用。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下,街道办事处应适时监督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主动关注老旧小区的消防安全需求,对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的落实进行积极回应与全面助力。老旧小区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小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平台。一则应建立消防安全的互动沟通平台。可借助微信、QQ等网络工具建立与居民间的信息沟通平台,以便更顺畅开展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则应建立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构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细则,在细则中明确各工作人员职责,并严格监督工作人员执行。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应发挥消防管理主体的作用。一方面,应主动对老旧小区内的火灾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与设备维修。一旦发现火灾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开展巡查与监督工作。物业公司管理者应监督物业工作人员,确保其工作认真、恪尽职守;物业工作人员应做好对小区内居民的监督,规劝其遵守小区消防安全条例。(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安全意识。老旧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应在原来贴标识语、宣传画、设置宣传栏的基础上,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实现创新。当然,在具体的宣传工作中,还应结合新媒体时代特色,通过多种途径与平台实现消防宣传教育渠道的拓展,以更好地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居民安全防护意识。首先,合理规划,重点宣传消防安全技术防控内容。应对广告牌和宣传栏进行合理规划,可将其设置在人员十分密集的区域,如小区活动广场和小区进出口等地。在宣传栏内容上的更新上,要大力普及消防技术防控举措的相关知识。例如,严格控制引火源,可利用过载电流保护、短路瞬时断电装置来防止线路老化引起的火灾。再如,有序控制可燃物。老旧小区内可燃物的数量应合理控制,不宜过多,且需要有序摆放,避免交叉错乱堆放;应保证可燃物与引火源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在1.5米以上。然后,设置救援通道,一般可在高层楼上设置救援逃生通道,配备足够逃生绳。其次,创新形式,多样宣传。可鼓励小区居民关注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具体来说,可通过精心制作消防宣传短视频、动态图片等作品,借助小区电子屏幕、微信、抖音等平台进行宣传,扩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社区影响力。

三、结语

火灾是城市老旧小区最常见、最突出,且具有相当危害性的一种灾害。无论是政府部门、小区居委会,还是小区物业等都应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安全就是生命,防范就是责任”,继而做到多举措消除火灾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小区。对老旧的消防配套设施进行更新,能有效规避因设施安全系数低引发的火灾。各个部门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做好老旧小区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最后,还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火救火知识,以全面提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为城市消防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项圆方.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对策分析[J].消防界(电子版),2020,6(12):58.

[2]杨晓.高层住宅和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安阳工学院学报,2020,19(2):95-97.

[3]陈小青.浅谈油田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20(2):109-110.

[4]葛书宇.浅谈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及强化消防管理措施[J].产业科技创新,2019,1(11):113-114.

派出所剖析材料范文第4篇

一、基本估价。

经过调查,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在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强化治安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为建设“两个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

1、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县公安局非常重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由县局统一购买《治安管理处罚法》单行本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做到人手一册,要求全体民警认真自学。精心编制考题,局统一组织闭卷考试,并组织全体民警参加台州市《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知识竞赛以及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收看电视讲座,邀请市局专家专题辅导,力求准确、全面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原则、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举办派出所兼职法制员、治安民警培训班,以民警亲自办的案,亲手组的卷为教材,剖析问题,查找原因,整改纠正,做到“以案说法,执法点评”。通过学习培训,基层一线办案民警的执法能力得到提高,能基本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二是加强社会面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组织民警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根据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中小学生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开展警民恳谈,结合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仙居电视台开辟《仙居警视》专栏,及时报道违法典型案例。三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张海平副主任发表《治安管理处罚法》电视讲话,号召全社会学习该法,遵守该法,力促该法家喻户晓。

2、强化治安管理措施,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全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以命案侦破和打黑除恶为龙头,集中开展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顿统一行动,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活动主动进攻态势。20__年移送560人,劳、少教18人。二是全力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开展了赌博专项整治、危险物品专项整治、宾馆等公复场所的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正常性的治安监管。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县公安局共受理治安案件1885起,办结1370起,其中局裁366起,所裁417起,调解587起,在局裁案件中,查处了894人次,其中警告16人次,行政拘留284人次,罚款461人次,收、追缴133人次,76.35万元,有力的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治安稳定。三是全力开展维稳工作。妥善处置了25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化解了28起,积极做好节假日、重大节日和景区的稳定工作。四是全力打拼“三基”工程建设。从抓

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入手,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和出租私房的管理,夯实治安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去年新登记暂住人口8560多人,比前年同期增长4倍,登记出租私房3959家,比前年同期增加3800家。为使警力向一线倾斜,积极探索警务机制改革,设立警务室,提出“品牌”建设口号,要求每个所、队做到专案经营,努力提高公安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3、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县公安局比较注重办案程序,努力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办案质量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提升。一是要求民警树立“四种意识”,即树立证据意识,克服过分重口供的现象;树立程序意识,坚决防止程序违法;树立时限意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权意识,避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求民警做到“四个能够”。即能够熟知常用条款,杜绝执法不知法;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杜绝执法中的随意性;能够按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和整理卷宗,杜绝执法粗糙;能够熟练运用法言法语,杜绝执法用语不规范。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选聘兼职法制员,强化对民警执法办案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由法制部门对每起治安案件严格把关;实行每月一次的执法质量考评,考评结果全局通报。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一年来,共有3起治安案件当事人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中2起维持原裁定,1件不予受理;7起治安案件当事人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全部维持原裁定。共有起6起治安案件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讼,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原裁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为正确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和广大公安民警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法律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并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变动较大,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大幅调整了罚款处罚的幅度,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能力。但从检查情况看,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广大群众对哪些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什么惩罚知之甚少,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一些部门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许多乡镇、街道分管政法的领导和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都不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农村的宣传教育还存在不少盲区。

(二)部分民警的执法理念有待转变,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条例相比,把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增加了处罚项目和种类,专章规范警察办案,减少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检查情况看,部分民警的执法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在具体办案中,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还不够强。一是及时取证意识不强。一些民警在处警时不取证先调解,待调解不成想取证时,有些证据却无法取得,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了结。二是时限意识不够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案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在检查中发现,办案超期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治安案件都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一些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也没有按照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而是由县局领导批准就延长了,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三是程序意识还不够强。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如在制作笔录时有时没有全部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告知送达不规范,有的治安拘留没有释放回执等。四是人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在传唤、询问、检查治安处罚当事人时,有时存在侵害治安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象。如传唤治安处罚当事人后,有时不能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等。

(三)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执法的随意性还比较大。如仙公处罚[20__]64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民警于20__年2月16日就已查清顾某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顾某进行了询问,固定了相关证据,却于同年3月13日为顾某出具了“自首”材料。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赌资较大”等无法做统一的具体规定,而地方立法机关又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导致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情节相同的案件在处理上会有很大的差别。如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导致案情相类似的当事人,有的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执法利益化、利益部门化倾向比较严重。如在处理赌博案件时,有的执法单位在收缴和追缴上做文章,出现罚款500元,而追缴数千元、上万元的情形。有的在作出罚款500元、并处治安拘留的决定后,为了能顺利执行罚款和追缴非法所得,甚至不执行治安拘留的处罚。从抽查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只执行了罚款,没有执行已经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如仙公处罚[20__]377号)三是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治安案件数量还比较少,也没有出现被变更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从检查情况看,办案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有的治安案件询问笔录中没有询问人签名,有的案件只有一名承办民警。有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如仙公处罚[20__]420号,该案发生在20__年9月4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正式实施,但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该法,而是适用《浙江省严禁活动的规定》。法律文书制作还不够规范。有的处罚决定书上多次使用“校对章”,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有的未附保证人身份证明。有的案卷整理归档不规范,装订顺序比较混乱。

(四)基层治安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取消暂住人口收费后,有关部门对全县流动人口以及其中的高危人群,情况不明、底数不清。一些乡镇、街道、村(居)对流动人口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职责、任务和有效的办法,导致流动人口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我县有大量的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即使登记的出租房

屋,对承租人的登记也不全面规范,有些只登记了姓名,没有登记身份证号和地址;对房东缺乏有效的管理,没有进行业务培训。三是技防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经费原因,在社区街道、居民区的重要路段、重点部位、部分网吧、废旧物品收购点、部分宾馆等无法安装监控设施,销赃渠道难以切断,导致对犯罪分子形不成有效震慑。四是特种行业、网吧等公复场所的管理难以到位。网吧、宾馆、酒吧等一些娱乐场所是违法犯罪的多发地,但其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形不成打击的合力,管理难以到位。

(五)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正确实施。从检查情况看,我县现有警力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特别是基层一线派出所,既要承担正常的警务工作,又要做好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基础信息采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非警务工作,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另外,我县公安机关经费十分紧张,有时连民警的出差费也不能正常报销;办公条件较差,白塔派出所仍在使用二十多年前建造的房屋,许多办案单位都临时租用民房,以解决办公用房不足。为了维持正常办公和改善办公条件,执法单位查办赌博、等能带来收入的案件积极性较高,甚至刑警中队、网监中队也去办理赌博案件,而办理其他不能带来收入的案件积极性相对较低,影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一部法律,也是一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要充分认识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性,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络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不断创新和改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方式方法,采用以案说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来教育群众,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努力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增强公民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识,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要树立取证优先意识,在处警时要先固定证据,防止取证不及时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增强时限意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超过24小时;普通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不能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延长,切不可为贪图方便省事而不履行法定程序。要增强程序意识,做到实体、程序并重。要增强人权保护意识,自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民警11项禁止性规定,正确理解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哺乳期妇女等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询问时应当全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告知传唤的原因和处所。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统一、规范确定“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赌资较大”的实际情形,努力减少执法的个体差异性;要严格执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对罚款并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在执行罚款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治安拘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权威性;要严格对“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要规范追缴、收缴行为,努力纠正执法利益化、利益部门化倾向。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增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三)要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也是一部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因此,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对治安形势的分析和治安状况的调研,依法及时受理治安案件,加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枪支弹药和民爆物品管理,全面清除治安安全隐患;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重点打击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网吧、学校周边环境等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以查处促稳定。同时,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警务室建设,使民警真正深入社区,和村(居)治调组织一起做好外来人口、纠纷调解、排忧解难等工作。加大技防投入,在县城主要街道、居民区出入口、商店内外、单位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晰监控装置。加强人防措施,不断探索完善警民联防制度和义务治安防范工作,努力降低发案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要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要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要求上来,切实承担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业务技能素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继续深化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努力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切实增强公安民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廉政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民警思想状况定期研判、谈话诫勉、重大事项报告、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查处民警违法乱纪案件,积极探索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

发生。要进一步完善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派出所剖析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审查;法定人;社会调查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212-03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2010年1月至9月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为例,受案总数为1 165件1 499人,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为84件11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21%、7.8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是特殊的群体,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共识。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的工作实践出发,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对于检察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概况

1.法律、司法解释及工作规定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审查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贯彻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也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规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也存在着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病。

2.在实际落实方面。很多检察机关都建立了未成年专案组,实行专人专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在讯问时、出庭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另外,一些规定中的制度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得到落实。从外部看,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动的综合性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

(二)现行未成年人审查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

1.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机制未能贯彻于侦查、审查、审判全过程,公、检、法之间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量刑幅度方面存在分歧。大部分公安机关未能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采信以及办案程序不熟悉,导致检察机关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须多次与不同承办人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沟通。

另外,公检法机关在未成年司法工作中的沟通较少,在案件的证明标准、量刑标准方面存在分歧。实践中,公安机关有些承办人根本不知道需要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执行逮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去做此项工作;移送后,一个月的时间来不及取证,只能要求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有类似的年龄及犯罪情节的,但经过不同的法院承办人办理,量刑结果区别很大。

2.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难以核实,导致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的隐患存在。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案卷材料中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公安人口信息网的个人信息表,但却没有该人的照片,导致检察机关承办人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充了其身边熟悉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不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之前往往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照片。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时都没办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网、户籍系统里都没有其照片,导致公安机关承办人难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致使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偶有发生。

3.执行“讯问时通知法定人到场”制度不力。《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审查过程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类似规定。

办案实际中,非京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大部分,以2006年至2010年的收案情况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是53.8%至69.9%之间,是否通知非京籍法定人到场成为了问题。公安机关的讯问时间具有事先不确定的特征,实际在整个侦查阶段能够通知非京籍法定人到场一次的都占极小部分,更难以做到每次都通知到场。在审查阶段,有些基层院的公诉部门承办人只能做到在讯问时通知户籍在本地、且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到场。

在讯问时通知法定人到场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办案时间问题。法定人系外地人的,自接到通知起到到达办案单位,必然需要一定时间,如果一味迁就法定人的时间,就会影响办案效率。第二,办案安全问题。法定人见到被羁押的子女,情绪比较激动,不能排除其攻击办案人员的可能。另外,在案件仍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和被害人、证人系法定人认识的人的情况下,法定人可能利用讯问在场时听到的案件信息,向在逃同案犯通风报信,或干扰被害人、证人作证,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在审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难以开展。全面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1]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规定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

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是:第一,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可以找准改造未成年人的突破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如果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难以分析其犯罪的原因,改造工作难免盲目。第二,社会调查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出恰当的审查结论。

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没有形成统一工作机制,关于调查主体、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的采信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很少调取案件事实证据以外的材料。在公诉阶段,承办人一般只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法定人,以及由所在学校、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上述材料或可信度不足,或不够全面细致,或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了对案件的审查认定。

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若干建议

1.建立综合性、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加大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国际上通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均为建立综合性的少年司法机构,适用独立的少年实体法和程序法[2]。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建立与未成年人审查专案组、少年法庭相配套的侦查专案组,选择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专业水平过硬的侦查人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另外,还应理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专门文件,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工作原则、分案、身份材料、年龄认定、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援助、法定人到场、亲情会见、量刑情节、缓刑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惩罚的综合办案模式。

2.严格审查,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在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无误。从长远看,若要杜绝成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未成年身份的情形,离不开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使年满14周岁的公民在公安人口信息网内都有照片可供查询,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从目前的审查工作的实际看,承办人只能通过严密办案方法、扩展办案途径来保证在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无误。第一,在接受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承办人要向其询问家里的电话或其父母的手机号码,通知其父母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第二,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其他旁证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表,从犯罪嫌疑人曾经上过的学校调取学籍表上的照片等证据。第三,通过通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核实法定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审查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址是否相同。第四,针对户籍证明无照片,且又称无法定人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立即向其自报的户籍地址发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并向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其自称身份的法定人照片进行辨认等。

3.实行法定人到场为主、适当成年人到场为辅的讯问时到场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讯问时到场制度是指未成年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有一适当的未成年人在讯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3]。

笔者认为,尽管实施起来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但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还是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通知其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应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如下:第一,在接受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向其询问监护人的电话,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目前的状况告知法定人,并询问其是否能够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一般来说,法定人急切想了解子女的现状,非常愿意到场。本院自2009年起,已做到通知所有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实际上绝大多数均能到场。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称父母无电话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寄往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址,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要求对方帮助联系法定人。在两周后仍无结果的,启动“适当成年人”到场制度。第三,与司法局协调建立“适当成年人”名录,选择有责任心的教师、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作为“适当成年人”的候选人。第四,在讯问开始前三天通知法定人或“适当成年人”讯问的时间、地点。第五,与看守所协调,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讯问室,制定到场旁听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安全保障方案,保证讯问时的办案安全。

4.完善公安调查为主、检法调查为辅的社会调查制度,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制定联合解释、规定:第一,社会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自侦查初期起,侦查人员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将其作为案件材料的一部分移送审查。第二,如果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自行调取相应材料,并将此类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三,如果检察机关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处理,则应对该人进行社会调查,并进行分析,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第四,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社会调查材料,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公诉人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发表公诉意见。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