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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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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在2018年6月,仙桃市教育局对全市幼儿园进行年度工作检查。分别对我园的1、资质与安全,2、设施设备3、保育教育,4、园舍状况,5、规范办园与组织管理进行了详细评估,检查中,我园有五项工作存在问题,我园及时作出相应整改措施,下面将问题的整改向上级部门汇报如下:

一、我园已向区角数量不足的班级及时购买并自制、收集了一些区角材料,已投入区角中。

二、教学楼已经全部更换新的灭火器,《消防安全演练小结》、《责任状》、《致家长一封信》资料已经完善。

三,晨检记录规范,幼儿物品消毒规范,已经对教师进行再次培训。能按要求完成这几项工作,幼儿体检记录已向沔城卫生防疫站索回幼儿体检资料。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已有专人检查评估记录。

四、教师专用书籍数量及沙水池都已按照标准落实。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导语: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教辅用书情况进行自查.以下是小编带来的自查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教辅资料自查报告(一)

对本校教辅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我校根据上级新出政发**号的文件精神,非常重视征订教辅材料这一工作,为此特成立了领导机构:

组 长:周荣幸

副组长: 周少乐、陈运全

组 员:各村校校长及中心小学管理层人员

二、认真自查,没有违规.

(一)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个人均无私自为学生定购教辅材料现象.各校使用的教辅材料均出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推荐目录之中.且严格执行了上级的规定,并把教辅材料的使用纳入了教学管理之中,由教师定期收上来批阅,每学期的教辅材料订正,由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征订,学生及学生家长比较满意.

(二)学校提高认识,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校从学校到教师个人都没有私自向学生推广征订其他的辅助教材现象.

(三)学校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个人书商进校推销辅助教材.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不断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切实做到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教辅资料自查报告(二)

学校的收费工作一直以来是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保证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维护教育系统和四小教师在家长中的良好形象,我校开展了全面而深刻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检结果报告如下:

一、在招生工作中,学校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政策录取新生,对待学生一视同仁.

二、学校高度重视收费工作.

学校成立了校长刘丽萍为组长,陈彦丽,刘吉梦为副组长,其他中层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在工作中学校严格贯彻上级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执行对学生实施免除课本费、学杂费的国家规定,作到了认真登记,保障及时把免费课本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我校严格要求每一位教师,不允许教师以任何方式给学生征定教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此,我校从没有出现过为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的行为,学校和教师没有出现强迫学生接受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四、我校免费设立特长班,培养学生兴趣爱好.

总之,我校的收费工作严格贯彻了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没有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教辅资料自查报告(三)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纠、集中整改.现将自查自纠、集中整改情况总结如下:

1、我校学生所使用的教科书均为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学用书.科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部分学科使用了循环教材.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点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五)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

(六)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

(三)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由公务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市稽察办应当组织对稽察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稽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的,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稽察结果采用稽察报告、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三条稽察结束后,市稽察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相关投资政策执行情况;

(二)投资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投资的落实情况;

(四)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计划执行情况;

(五)财务核算、概算控制、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项目的竣工验收、投资效果情况;

(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概算调整以及在出具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前,市发改委应当进行稽察。

第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工程技术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法取证;

(四)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对有关工程和设备进行查验,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验和取证,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设备材料质量与工程质量等情况;

(五)向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六)向其他单位和部门调查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可以查询被稽察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七)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可以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审核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监察、财政、审计、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检查作出的结论,市稽察办可以采用。

第十七条市稽察办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发现的问题,市稽察办有权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招标、咨询评估、检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第十九条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并根据稽察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稽察人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稽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并对陈述、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由市稽察办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稽察工作完成后,市稽察办应当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稽察报告。重大事项,市发改委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建立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市稽察办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市稽察办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可以向其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建立并实行法人承诺制度。要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开始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效益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建立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定期通过报表、汇报材料等形式向市稽察办报送项目信息。

第二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建立稽察联络员制度。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设立稽察联络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联络员,在市稽察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于公众和新闻媒体有关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通报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程序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国家政策性贷款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三)承诺的配套资金不按时落实到位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和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挤占、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违反勘察、设计、监理、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消防、卫生防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违反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概算增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的;

(八)重点建设项目咨询、招标、造价、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服务,涉嫌造假,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结论和报告的;

(九)违反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下列单项或者多项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

(四)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冻结或者收回财政性建设资金;

(五)暂停相关区、县(市)、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核准;

(六)其他处理决定。

涉及其他部门处理的,市发改委以书面形式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区、县(市)政府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其处罚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发改委备案。

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拒绝、阻碍、威胁稽察人员依法稽察的;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稽察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力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央一系列从严从紧管理土地政策精神,按照市局《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土地管理法》和中央一系列从严从紧管理土地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系统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对20*年5月以来全区违法占用地耕地项目的清理排查和整改复耕,大幅度降低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的总量和比例,实现全区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10%以下的目标,确保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为我区三年大变样的关键之年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和用地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1、20*年5月至20*年12月期间新发生的违法填占以及开工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

2、虽在20*年5月前发生或开工,但在上述期间继续违法填占以及建设或竣工的占用耕地项目一并列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1、分类清理。按照重点工程项目、基础公益设施(不含重点项目)、其它项目三类分别进行清理排查,全面查明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2、落实整改工作。在排查清理的基础上,对符合补办条件的重点工程以及基础公益设施项目,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抓紧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其他违法占用耕地的项目,按照综合防控要求先行移交当地政府实施拆除复耕。

三、工作步骤和有关要求

(一)工作方式和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边查边纠与督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国土所、执法监察科(大队)负责清查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分局对整治行动进行全程督查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时间划分和具体步骤如下:

1、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前)。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制订计划、成立组织、明确任务,进行动员部署。

2、清理排查阶段(3月8日前)。会同乡镇(街道)政府,对整治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登记造册。3月8日前,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清查情况,并附《违法占用耕地清查情况明细表》、《违法占用耕地清查情况汇总表》。

3、整改查处阶段(4月8日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主动协调各类重点工程以及基础公益设施项目的用地手续补办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政府抓紧拆除复耕,确保整改复耕到位。

4、抽查总结阶段(4月28日前完成)。4月13日前,各国土所将汇总清理排查和整改查处情况上报分局,并由分局向区政府和市局上报专项整改行动总结,并附《违法占用耕地整改情况明细表》、《违法占用耕地整改情况汇总表》。4月23日,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做好市局对分局专行整改行动的核查和抽查。

(二)有关要求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从严监管土地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遏制违法用地的客观需要。必须清醒认识新年度我区土地执法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超前谋划、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用地保障。分局成立由徐波局长为组长(对此项工作负总责),韩强副局长为副组长(负责抓好具体落实),执法监察科(大队)、土地规划利用科、地籍科、征地事务所、国土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韩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

2、分工明确、落实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各科室(所)要根据分局的分工再细化和按照各自职责的要求,落实每项工作的责任人,明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强化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国土所要会同乡镇(街道)政府,根据20*年5月至20*年12月的《主城区集体土地新增个人(法人)“两违”情况调查明细表》,凡举报或巡查发现的违法填占以及开工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经现场勘察对没有停工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应登记造册,同时对市发改委拟定的市十大工程项目[(1)实施项目(2)预备项目(3)含探讨性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现象(按重点工程、基础公益设施、其他用地分类),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于3月7日前上报分局执法监察科(大队)。执法监察科(大队)负责做好整个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工作,同时会同国土所清查20*年5月至20*年12月期间被查处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对其中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登记造册。土地规划利用科负责做好*市20*年—20*年农转用报部批次项目的梳理排查工作,同时做好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重点工程以及基础公益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审查工作。地籍科负责做好地类认定工作。3月8日前,各国土所汇总情况,填写《违法占用耕地清查情况明细表》、《违法占用耕地清查情况汇总表》。分局于3月10前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清查情况,并附《违法占用耕地清查情况明细表》、《违法占用耕地清查情况汇总表》。分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积极,责任不明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清查结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整改落实阶段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成果的关键阶段。主要任务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整改,切实推进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通过整改,把广大党员、干部、教师的学习成果转化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建生态文明城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实际行动;结合教育实际,制定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教育发展规划、目标措施,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时间安排

从2009年7月中旬开始,至8月下旬基本结束,时间一个半月左右。具体各环节的时间安排见附表。

三、方法步骤

(一)认真做好整改落实阶段工作准备

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紧密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整改落实阶段工作方案,把解决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工作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

(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局领导班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总目标和“解放思想、埋头实干”的精神,以促公平、促均衡、促提高为主题,结合分析检查阶段情况,研究制定能够切实解决影响我市教育科学发展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

1、依据分析报告,初拟整改方案。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分析检查报告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和明确的整改思路,认真研究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在整改落实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整改落实方案要做到“四明确”,即: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项目,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落实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责任人。

2、公示整改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整改落实初步方案形成后,通过在**教育信息网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层面对整改措施的意见、建议,使形成的整改措施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厚的实践基础。

3、梳理意见建议,完善整改方案。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着眼于在实际工作中转化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整改措施,使形成的整改措施能切实有效地解决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能切实地做到保增长、保发展、保稳定,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三)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教育局机关各位负责同志、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出台的整改落实方案,统筹协调,要用解决具体问题的实效,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科学发展带来的新变化,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1、落实整改责任。各处室围绕整改目标,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安排等事项,分轻、重、缓、急、先解决突出问题。每个突出问题的整改做到“四个一”:即对每一个突出问题要有一位领导牵头,有一名具体负责人员,有一个具体措施,有一个明确的办理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公开整改承诺。各责任单位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本单位要集中解决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3、分类进行整改。要抓住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集中精力加以解决,多办几件群众迫切希望办的实事。对具备解决条件的突出问题,要马上整改;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对一些需市委、市政府协调办理或其他市属相关涉及多部门、单位办理的问题,要积极探索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解决问题的方式。

4、通报整改结果

⑴通报内容。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全面地向群众通报。对应解决但一时未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群众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⑵通报形式。一是动态通报,可通过整改进展情况通报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二是整改结果集中通报,一般应与群众满意度测评相结合,以测评会或书面告知等方式进行。

(四)完善体制机制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解决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保障。要充分运用学习调研成果和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勇于突破制约我市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束缚。要及时对不合时宜的一些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梳理,对于陈旧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建立的制度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今后工作中长期坚持,不断巩固。

1、清理查找。一是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广泛深入地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干部职工、广大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完善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严格进行自查。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职能,严格查找、清理本部门本单位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制度和政策,需要创新和完善的体制机制。

2、筛选确定。一是进行初步筛选。在征求意见和自查基础上,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按轻重缓急原则进行初步筛选,进一步明确哪些制度和政策是当前有条件并急需废止、修改、建立的,哪些制度和政策、体制机制是需要一定时间逐步进行创新和完善的,哪些是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的。二是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有关专家、一般干部职工和群众代表特别是服务对象等参加的会议,对梳理确定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需要创新和完善的体制机制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三是进行研究确定。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需要创新和完善的体制机制。对于我局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3、组织修订。根据研究确定的情况,制定我局体制机制修订工作方案,实施有关制度、政策的“废、改、立”,以及有关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修订工作方案要根据制度、政策及体制机制修订工作的难易程度、职能权限、涉及范围等,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等,抓紧组织修订,逐步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回顾总结

1、进行“回头看”。整改落实阶段基本结束时,要进行一次“回头看”,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查找分析。主要看是否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是否制定和完善支撑科学发展的相关措施和体制机制,是否围绕“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查灾情、求实效、办实事”,办了一批实事、破解了一批难题,取得实际效果。对在“回头看”工作中查找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2、认真进行阶段总结。整改落实阶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领导责任。整改落实阶段是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阶段,广大党员和群众十分关注。要紧密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好关键,切实做到“三个有”:即有符合要求的整改落实方案、有解决问题的具体行动、有整改落实的实际成效。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从我做起,着力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着力解决阻碍教育科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