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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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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经济合同 审计工作 内容 控制要点

所谓经济合同的审计,就是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合同签订前、合同执行中、合同执行后的审计。它是对医院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的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意义

(一)减弱医院的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医院作为一个提供医疗服务的事业单位,在对病患行医治病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经营行为使设施、技术达到最优来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同时使医院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但是由于多数医院受计划经济时依靠政府财政投入保证医院运营的影响,管理手段和经营观念与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不相适应。实施经济合同的审计,可以强化医院的经营理念,规范医院的经营手段,促进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弱医院面临的经营风险。

(二)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普通的经济体,医院在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时,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由于经济合同不完善而造成的损害,如合同对方出现毁约的情况,甚至一些医院还曾遇到过诈骗行为,这些事情一旦发生,就会让医院遭受巨大损失。而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给医院在合同对方选择、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履行情况等问题上提供帮助,通过经济合同审计对合同签订的三个时期进行监督审查,可以有效的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保障各项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三)保证医疗市场秩序稳定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逐渐出台了一系列卫生事业改革政策,政府垄断医疗市场的局面逐渐被打破,除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以外,很多民营医院纷纷发展起来,形成了共存的局面,也加剧了医疗市场的竞争。如果医院实行经济合同审计制度,不仅可以让医疗市场秩序得到很好的维护,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医疗市场环境。

二、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

(一)对合同对方的审计

医院要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确保这些内容准确完整的在合同中记载;审查人员要注意合同首尾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是否相同;若合同对方为法人单位,审查人员要保证在合同盖章处要具备法人代表的签字签章,还要检查盖章是否为该单位的有效公章;如果合同对方为自然人,要确保当事人签字署名为真实的现用姓名。

(二)对标的数量质量审计

审计人员要确保合同标的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仔细检查标的名称是否清晰正确;确定合同对标的使用了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对标的规格、等级严格进行审查;审查是否能够通过国家标准文件的认可,合同中执行的行业标准要通过行业标准的认可,如封存样品则要对样品的质量、功能详细说明。

(三)对合同价款的审计

对合同价款的审计内容包括:合同中是否对价款与报酬进行明确规定;若合同标的由政府指导定价,医院需要对价款或报酬约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计;若合同价款由当事人约定,医院需要审查其计算方法是否准确;此外,医院还必须对运输费、包装费等其他费用的约定承担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进行确认。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

医院要对合同规定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审计内容包括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有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情况是否规定了分期方式等;对合同履行地点的审计内容包括标的物验收地点是否明确约定,明确标的物所有权等;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审计内容包括审查合同中是否写明交货方式、验收时间及方式、付款方式等。

(五)对合同违约责任的审计

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对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医院在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时,一定要对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这部分内容严格审查,确保合同中清晰明确的约定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违约处理事项。

三、医院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的控制要点

(一)合同签订时的审计要点

1、对经济合同立项进行审计

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业务部门是否对合同立项的可行性进行过分析论证;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通过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需要上报申请的项目是否已经获批;审计项目资金是否已纳入医院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和无预算的项目是否已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通过,同时审查是否对年度预算计划做出相应补充和调整。

2、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审计

医院经济合同审计要注意对合同对方资格进行审查,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权限是否已经通过业务部门的审查,当事人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对合同中存在的商用条款进行审计;对业务部门给予的资质文件进行复审,确保合同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3、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审计

其需要控制的关键内容有:审查合同文本内容、格式、结构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经济合同中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经济合同中涉及到的金额、数字、时间、当事人主体是否前后一致,表述称谓是否准确;对于参考范本起草的合同要注意审查合同是否填写完整,附件清单与送审附件是否完整一致;审查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内容是否是当前最新的,对合同中存在的引用过期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时指出并处理。

4、对合同中价格的审计

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审查合同中的价款是否按照国家及医院关于采购招标的规定来进行确定。要确保经济合同中的价款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审查是否有规避招标的现象;审查合同价款是否已经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备案;同时要对价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审查。

(二)合同执行中的审计要点

一方面着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检查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合同中的义务,检查合同价款和报酬是否按约定内容支付,如因特殊情况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医院要审查此过程是否按照法定流程进行了处理;另一方面要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查。以基建合同为例:一是要审计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二是要审计合同对方变更内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准确,情况是否真实,三是要审计合同价款是否按工程进度合理拨放,四是要审计施工物资采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对各种设备材料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保管维护。五是要审计工程价款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合同结束时的审计要点

基建工程合同在结算时的审计关键点包括:一是审计项目是否通过验收;二是审计工程结算是否通过审查,以及报送资料是否准确合法;三是审计项目工程量和费用价格是否真实合理;四是审计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清理工作是否彻底;五是审计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合规;六是审计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加强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对提高医院经营能力,推动医院的发展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医院要加强对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视,积极采取一切支持经济合同审计的措施,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作用,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伟.医院内审部门的经济合同审计[N].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1

经济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 合同 管理 方法

经济合同(以下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一方主体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时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控制行为。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从产生到终止有两个阶段,即前期订立和后期履行阶段,两者不可偏颇。但现实是合同的后期履行往往草率而为,忽视了合同后期履行才是企业实现自身权利义务的关键,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论述在现代企业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应注重的方法、手段。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合同本身作为经营管理的手段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为企业代来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因为订立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合同管理无疑成了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和依法治理企业的关键。

(一)合同是企业获取利润之器

企业的管理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每份合同的履行都能带来利润,那么企业就能实现长期管理目标,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经营管理的载体,对合同加强管理就能防范经济风险,为企业代来经济赢利,避免了不必要的惩罚。

(二)合同是企业对外民事行为的准则

企业是通过自身的行为来赢利的,而企业的行为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对外的经济行为主要是以合同形式来约定的。合同是依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原则要求而签订,对合同加强管理也就从一个侧面加强了依法治理企业的意识,对法治建设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三)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是技术、人才、品牌或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同,但合同管理对任何公司而言是相同的,即能够稳健公司的运营环境,为企业的竞争保驾护航。

二、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合同是市场的产物,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对合同的签订往往高度重视,将签订合同本身看得很重,视为完成任务的一部分,因此,合同签订时的草率引发出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中、后期阶段,这给合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纵观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主体不当

合格主体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既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二)合同文字不严谨

文字表述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

(三)合同条款不完整

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双方避讳讲丑话,而一方当事人一旦发生违约,处理结果往往更难以把握。还有诸如产品质量标准等表述不够详尽,笼统表述为“保证质量”,造成验收无依据。

(四)合同内容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合同当事人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往往导致严重后果。

(五)应当发出的书面通知等没有发

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表述下,在履约过程中的操作细节是否执行到位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自然受到惩罚。

(六)应鉴证确认的内容没有办理鉴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双方约定行为。但有些具体执行人员对此并未引起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七)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却过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八)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有效的书面证据,应当是原件、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应注重的方法、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关,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应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合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管理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因为合同成立就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合同本身决定了其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在现代企业中,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务部门归口管理,同时,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全程参与。其次,各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对合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合同义务的严格履行以及收集和固定相关有利证据,分阶段向法务部门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应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可以有效地识别合同风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应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四)应建立严密的合同管理流程

经济合同范文第3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防止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签订经济合同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按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一办法两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及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活跃,各镇办、各部门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积极参与,协调服务,特别是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拆迁改造等经济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全区经济的发展。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及签署经济合同时,个别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及不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制定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涉及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有的签订的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缺少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使合同履行困难,纠纷多,甚至导致在诉讼中败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上情况,不仅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而且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一办法两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依法行政。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全区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或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统一审查,填写相应的审查登记表(样表见附件)。

(二)各类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必须分别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正式颁布实施或签订。各镇办、各部门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或制定下发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到期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

(四)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各类规范性文件或经济合同在颁布实施或签订后,必须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备案时要分别填写《**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或《**区经济合同备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经济合同的正式文本或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各类经济合同文书签订生效后的正式文本,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经济合同范文第4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合同的发展之路布满了荆棘。因为,依据市场规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才有资格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代言人,直接参与市场活动不仅有碍于其作为执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训。比如那时的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银行视为地方政府第二财政,造成大量的贷款变为呆滞账款,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大众普遍反对政府与社会开展经济层面的合作,反对政府参与各类经济活动。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辉映下,许多人甚至认为经济合同的存在纯属多余。实际上,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补,不仅与我国的国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二、经济合同的要件

(一)关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以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是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界限,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要求合同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今后是否仍应如此?这是一个不能免避又切实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法人资格与经济合同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用法人资格作为尺度去衡量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资格是对组织、团体的法律人格化。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经济合同,从某个角度上讲,我国的经济体制与过去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例如,为了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经济结构,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合体,并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在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中,就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又如,为了保障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国家保护企业法人经营自,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企业按照自己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开办分支企业,这些分支机构大都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法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它们通过商品市场机制,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从事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不是现金现货交易,而是采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期货交易。因此,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已成为它们合法经营的纽带,如果不承认它们的合同主体资格,凡以它们为制约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合同,均以主体不合格而确认无效,其结果势必与经济体制改革已形成的体制格局相违背,与经济法制建设相违背,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笔者认为,非法人经济组织同企业法人一样,可以是经济合同的合法主体。有些人认为,既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那么,今后审查经济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不必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笔者觉得不能这样推论,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仍然应将对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内容,但不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对那些个人或团体未经核准登记,借用法人或非法法人经济组织的合法凭证签订的经济合同,对非法经营者利用挂靠关系以被挂靠企业的合法身份签订的经济合同,对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销售柜台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等等,应以其主体不合法,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1.法人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了法人的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即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可能具备其他主体的条件并以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来签订经济合同,但是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如果他们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属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2.其他主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取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如果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上述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答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呢?这里还有一个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因此,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批准业务范围,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范围签订经济合同。凡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这已经为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经济合同当事人如果违背其宗旨或擅自改变或扩大其经营范围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经济组织之所以要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经济合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经济组织超出这个范围订立经济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证,妨害交易安全。如果企业需要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在未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前,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属无效。

如果经济合同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经济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人、经办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但是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人也可以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或者授权证明中明确当事人双方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且应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约。被委托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经济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人自己承担。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答订人的资格和权限,应当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经济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不予承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人超越权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认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司法实践认为,确认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对于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一般并不必然无效。”如果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范围,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各种文件均作为确认合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对待,则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法力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则。我国虽未采用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益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经济合同无效。因此,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要件,它具有排除其他一切有效要件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的效力时,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违法。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我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对工商企业所经营的品种和范围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比如,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合同的标的是我们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关键,经济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其次,要审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违法。例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等等。合同主要条款中若有某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合同主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经济合同主要条款中,一般说来,如果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因此,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再次,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问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这种合同又称“隐匿合同”。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类经济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因而也应确认其无效。

上述三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就比较容易确认了。

(三)经济合同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

确认合同效力,要避免前后矛盾。当案件出现基于同一性质相互有关联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时,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有效,一个无效的确认。这种情况主要见于连环合同的并案审理,或有第三人参诉的纠纷案件。如某甲公司,对A产品无经营权,却超越经营范围,同乙公司签订的供给乙公司A产品为合同标的的购销合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后,因不能经营A产品而不能供货,又迟迟还不了货款,乙公司知情后,为了保障自己预期的利益同丙公司签订合同,以A产品为购销标的,合同生效后,丙公司按约定,预付货款。乙公司收款后,便与丙公司和甲公司协商,达成三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同丙公司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因不能偿还乙公司的预付款,为解燃眉之急,签字认可确认转让。但因甲公司仍不能供货成讼。对此情况应怎样确认合同的效力呢?甲公司越权经营,其行为违法,同乙公司签订的以A产品为合同标的合同无效。无效的责任在甲公司。乙公司将其同丙公司签订的以A产品为标的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同样是无效的,因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随着三方转让关系的产生而消灭,乙即退出了合同,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甲公司取代乙公司成了供方,而甲公司因无经营A产品的权利能力,也就无权取代乙成为供方,其取代行为仍属超越经营违法行为,所以三方的转让关系也应无效。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在审理中应注意不能简单地确认前者无效,后者有效,而应综合考虑尤其还应看到,乙丙之间签订合同,丙是善意的,乙则具有转嫁经营损失的故意。乙公司明知甲公司违法经营,无履行能力,却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丙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接受了极有可能遭致损失的转让协议,其行为当属欺诈。如果确认三方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则事实上将会保护乙的欺诈行为,损害善意第三人丙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

经济合同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