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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经营骨干参与要素分配的招标式竞价”――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又创新招。前不久,绿地集团成功受让宝钢集团二级子公司宝钢建设,便是在这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其设计的全新模式下完成的。创新的意义并不在于度身定做,如何看待这一创新,如何发掘创新的真正价值,势必引发国企产权转让改革的新思路。
为强劲主业发展,进行主辅分离的改制,宝钢集团于2005年4月将其二级子公司宝钢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联交所挂牌。在宝钢建设国有产权整体转让中,集团又提出了“稳定管理者队伍,确保核心经营管理经验、核心技术不流失”的要求。如何兼顾出让方、受让方的积极性,着实给上海联交所出了个难题。
上海联交所有关人士指出,依靠进场交易转让国有产权,能够防止低价收购和暗箱操作问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在内部人员激励上却不能起到积极作用。于是,上海联交所与宝钢集团联手推出“核心经营骨干参与要素分配的招标式竞价”模式,对产权转让进行了一次大胆创新。宝钢建设40%的产权转让优先考虑核心经营骨干持股,其余60%采用招商竞价向社会公开征集,且核心经营骨干持股价格采用招商竞价价格。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阳光交易”,最终绿地集团以高于评估价28%的价格――5400万元中标,从而宣告了这一创新模式的成功。
产权市场打造全新模式,将带来企业新的发展机遇。上海联交所有关专家指出,管理经营者优先持股,对于企业有效整合、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重大意义。而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为企业找到战略合作伙伴,无论从产业结构上,还是发展资金上看,均有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这种新方式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企主辅业分离的双重目标,将为国有企业改革带来新思路。对于宝钢建设来说,依靠绿地这一优势企业,企业平稳转制,同时也有了更多的业务拓展机会;而绿地集团成功受让宝钢建设,其产业链也将因此得到延伸。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产权交易“珠海模式 ”
所谓城市公共资源,专家的一致看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
从城市公共资源的定义和范围看,城市公共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城市是一定地域的经济、政治和科技文化中心,具有强大的集聚和辐射作用,城市是有价值的实体,城市是巨大的国有资产。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为社会提供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偿服务型、共享型的公共产品,政府只投入、不收益,只建设、不经营;注重了社会性,忽视了经济性;注重了公益性,忽视了效益性,造成了长期的城市资源的浪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和审视城市,会看到是政府长期巨额资金投入的结果,是一笔巨大的国有资产,完全可以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城市公共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城市的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的新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模式,政府应如何盘活城市公共资源这一盘棋?
珠海市从1999年开始,通过产权市场在积极探索城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推进多种类型的城市公共资源的招投标、公开竞价、拍卖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被行内专家称为“珠海模式”,这种模式对如何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平台。同时也对国有企业改制推进较快、较早的地区的产权交易中心扩大产权交易服务品种,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推进产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现实借鉴作用。
1999年2月1日,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珠海市体制改革委员会、珠海市财贸办公室、珠海市粮食管理储备局在上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方案的请示中:“粮食批发市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在确保‘市场经营宗旨和方向不变’、‘市场粮食必要的统筹调用’,‘市场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1999年2月11日,珠海市委书记黄龙云对市财办等部门关于珠海市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方案的请示上做出批示:“赞成,请粮食局、产权交易中心拟定招标文件,国资、财办,审定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接受新闻全过程报道,粮食局、财办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按政策做好。”
这是城市公共资源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第一个项目,打开了城市公共资源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交易的序幕。此后,城市公共资源的市场配置成为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之后的一项主体业务。其交易的范围从政府的特许经营到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牌、公共物业管理、缉私罚没专营、出租车牌照、农贸市场经营权、教育后勤产业等领域。
珠海市城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从不了解到取得各界共识是一个比较慢长的过程,由于资源占用单位习惯于沿用己久的行政审批制,而且往往这种配置方式存在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以致以对通过市场配置有着本能的抗拒性,因此,要达成各界共识,加强宣传和法规的建设尤其重要。
2000年3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府办函[2000]41号,下发了关于委托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市政府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招标人的通知。2003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2003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3]75号《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04年9月2日,珠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珠海市政府提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行为的报告》中指出:“建议今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政府掌握的可开发或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交通旅游等公共资源以及城市特色文化、名称、知名度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的有偿使用、租赁、转让,都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005年4月,负责珠海市城市管理和公共资源管理的新设机构珠海市城市管理局正式挂牌运作。2005年4月,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李祥主任考察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时,要求中心要不断创新产权交易服务品种,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有杀出一条血路来的勇气开拓工作。
目前,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并购是全球最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热点,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各国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城市公共资源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些值得产权界的同行密切关注。
耀江模式的另类MBO
2004年11月16日,浙江耀江集团整体产权公开转让签约仪式在浙江产权交易所举行,这是浙江省2003年启动省属国企改革,同时也是国务院颁布3号令以来,第一个实行整体产权挂牌转让的企业。
2004年下半年,浙江产权交易所分别在浙江产权交易信息网和《浙江日报》对耀江集团整体产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PGQBS004090801)进行挂牌和公告,至2004年11月1日。
公告挂牌期间,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昌房地产)和由汪曦光为控制人组建的耀江联合体成员(39名自然人、2名法人)两家提出受让申请。最后由浙江省国资委及省政府确认,浙江产权交易所对该项目借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组织转让。
经过一天紧张地评标,耀江联合体成员以微乎其微的优势成为耀江集团整体产权公开转让项目的中标人。转、受让双方于2004年11月16日正式签订 《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Z040002),于11月18日完成清算交割和交易鉴证手续。
据悉,耀江集团公司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为3600万元(占耀江集团公司股份比例的42.353%)和耀江开发3000万元股份(占耀江开发股份比例的100%)。
经中介评估,转让股份调整后的净资产为2亿元,挂牌价为2.2亿元。耀江集团以2.3亿元的转让价款(整体作价,含耀江开发100%股份),赢得本次标的。
改制对象其一的耀江开发,原独家出资人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系浙江省财政厅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改制完成后,汪曦光为耀江开发第一大股东,持股31.498%,耀江联合体中的两名法人,浙江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持股12.5%,周全新与张翼飞各持股10%。
另一改制对象,耀江集团公司,改制完成后,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两家公司通过此次股权改制,从国有控股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难发现,此次转让的受让方虽然名曰“耀江联合体”,实际上,主要持股人是耀江集团公司管理层,联合体成员中,除了以上提及的董事长兼总裁汪曦光,周全新、张翼飞、张经业均是担任副总裁职务的高管,即耀江集团改制的方式是实行管理层收购(MBO)。
这表面看似平淡无奇的国有企业转制,何以被业界称作“耀江模式”MBO?
一大特色是其收购主体,由汪曦光为控制人组建的“耀江联合体成员”(39名自然人、2名法人)。这一创新概念之前从来没有在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文本中正式提出过。由于法律上对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是否属于MBO条文中所限制的“管理层”便无从考证。
20xx年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引导和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韶关市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转让、出让企业(国有、集体)、机关、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含股权)的行为。
产权交易可以是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同时包括国有企业经批准的向内部职工的产权转让,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按政府批文执行。
产权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管理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但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是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及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四)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五)登记、统计产权交易情况并定期向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接受产权交易当事人的申请;
(七)依据交易细则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交易范围
第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企业(国有、集体)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有偿转让;
(二)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有偿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向内部职工转让产权的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纯的土地、房产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作为企业(单位)产权组成部分的房地产随整体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转让产权涉及专利权、专卖权、专营权、专项许可证或者其他特许经营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交易的禁止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转让信息,并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信息正式l 5个工作日后,申请受让方为两家以上的,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申请受让方为一家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凡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股权)转让,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按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出具证明、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一)产权交易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报财政核准,作为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支付50%以上价款时,出具产权交易证明,有关部门受理变更产权登记;在价款全部付清或价款支付70%以上及余款在取得担保(抵押)前提下,凭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意见方可领取变更后的产权证。产权交易证明是办理变更产权手续的合法依据。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人对转让标的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不能进行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中止交易事由的。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产权自然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终止转让事由的。
第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
(三)操纵交易市场或扰易秩序的;
(四)有损于公平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必须汇入产权交易中心专户或指定的监管帐户,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凭《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证明,在财政、税务、公安、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相关的产权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办理。
应当进入而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为交易双方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自行转让产权,或在场外转让产权,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成交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管理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不按规定公开交易信息,或对产权交易事项不按规定审核的,由管理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产权交易中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管理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出具产权交易所需的报表、报告、意见、证明等文件时,与交易各方互相串通作假的,由监督和管理机构提请其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目前,全国的320家产交所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地的产权交易所规模最大,被称为“国家队”。北交所集团和上海联合全产交易所的交易额占全行业交易额近50%。产交所赖以为生的最大法宝在于,2003年12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场阳光操作,使产权市场成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必经通道。
但随着国有产权处置渐进尾声,产交所的生存压力空前巨大。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告诉本刊记者,有些交易所“总共三五个人,一年也就惨淡的几单交易”。
天津产权市场的参与设计者之一、天津商业大学经济系主任贾保文告诉记者,2004年后,产权交易主要集中在几个大的市场,如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其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开始走入下坡路。“甚至出现了零交易。”
浙江产权交易所总裁姚上毅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因为资源有限,地市级交易所生存起来就更加困难,基本都是事业性的,“都是财政拨款来养活他们的”。
穷则谋变
早期的大量铺摊子、重复建设,加剧了交易所今天的生存困境。
记者了解到,1995年随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找到了发展的依据。截至1996年底,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已经达到260多家。从省到地级市、甚至县,产交所层层设立,造成了交易平台拥挤而交易资源不足的现实。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有18家交易所,其中4家省级产权交易所,14家地级市产权交易所,这些产权交易所中大部分处于常年亏损状态。同为经济大省的浙江,产权交易所也达到30余家。广州产权交易所总裁李正希认为:“如果政府站在行政条块的角度,大家都搞,有意义吗?一个交易所都吃不饱,搞出来没有意义。”
这种重复建设,人为造成产权市场横向分割。不少地方政府发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只能在当地产权交易所挂牌。这进一步加剧了产权交易资源的稀缺。
巨大的生存压力,使产交所不得不寻求新的业务扩张。突围的路线来自两方面,一是产权交易主体突破国有产权领域,而延伸进非上市公司和非股份公司产权领域;二是对交易市场进行细分。
以北交所为例,在其集团化转型战略下,旗下在原有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之外,新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国林权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多家交易所。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天津和上海。
尽管离北京只有120公里的距离,天津并不甘心落于北京之后。在天津市政府主导下,一个集团化的产权交易平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在滨海新区得以构建。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之下,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逐一成立。
上海亦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包括了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技术、环境、农林、金融资产、文化等等,成为众多产交所重复铺摊子的重点。
地方推动
与产交所的诞生源自政府的强力推动一样,产交所在各类要素交易市场的新一轮扩张,也同样得力于政府的助推。而地方政府也在产交所的转型中,谋求到了布局地方金融的重要抓手。
“‘先搭平台,走在前面’,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心态。”北京市金融局的一位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北京市委在2008年就定位北京要发展成为国家的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其中有一条就是聚集各类新型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所肯定包含其中。”
他指出,北京市金融局从构建要素市场的层面来考量对产权交易所的建设。从大的范围来讲,各大金融机构的总部都在北京,北京总部经济效应明显,但是交易类要素市场是缺乏的。
而天津方面则希望通过构建产权交易的OTC(场外交易)市场,跻身资本市场的核心。“产权交易的OTC市场对天津太重要了。如果办成了,天津的金融体系将植入一个资本市场的核心,因为天津不可能争取主板或者二板,而创业板正是机会。”贾保文表示,深究各地大举兴建产权交易所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希望借此能够最大程度地汇集资源。
相同的扩张理念,造就了高度同质化的扩张。早在2007年,证监会研究中心就在一份名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现状分析》的调研报道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审批部门在设立时既缺乏统一的规划,又没有设置一定的“门槛”,其中不乏有些事由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而随意设置。
然而,新一轮的同质化建设仍然在继续。
以保险交易所为例,北京保险交易所已经拿到了工商局的批文,不日将正式开始营业,而上海方面也意图在保险交易所方面有所动作。虽然二者在起步阶段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同样“瞄准”了保险资产交易市场。
未来整合
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下,贾保文认为,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整合、重组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趋势。“有些机构已经没法维持了,他们都是政府下属的企业性管理的事业单位,很少的一部分是公司制,所以政府开始想办法把他们重组。”
目前,这种整合已有迹象。去年10月,安徽的合肥、芜湖、蚌埠通过签署战略协议,实现统一信息,并表示要逐步建立以合肥、芜湖、蚌埠为中心,交易网络覆盖全省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2009年12月,原来四川省指定的两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在被注销后整合成为一家新的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这家新机构是产权市场首次实现跨省整合。除四川省内的国有产权交易之外,自治区的国有产权交易也在此进行。
熊焰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表示,业内基本就产交所未来发展的两个方向达成了一致。一个方向是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复制到其他公有权益交易领域;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就是向中小企业投融资以及PE的流转。
熊焰认为,中国的公有权益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了企业国有产权、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涉及诉讼的公有权益等。“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领域,包括金融资产交易所正在探索的信贷资产转让,这些都将纳入我们的业务视野之内。”
以上市拍卖的模式,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成规模、有规范地流转,这在辽宁省是一个创举。今年4月,辽宁省海城市组建了东北首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交易土地经营权,前后共举办了3次拍卖会,19宗交易成交金额达到1355.05万元,流转土地1.81万亩,与起拍价相比增值94.6万元。
适合农地的大宗流转
在感王镇于官村党支部书记李永亮看来,将村民的耕地集中起来到交易中心拍卖,是一种全新方式。今年春耕前,于官村90%的村民有流转土地意愿。但上千亩土地集中流转,别说合适的流入方不好找,就是找好了光是一家一家地谈条件讲价格,也能把想租地经营的投资者吓跑。
李永亮和村民们商量后,决定由村里出面,将土地集中起来,村民协商出一个统一的流转条件后,拿到海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拍卖。于官村先把那些不参加流转的村民土地用其他的好地调换过来,集中了2480亩旱田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上市交易。经过地块公示、资格审核、确定底价等程序,在海城市4月份的首次农村产权交易会上,2480亩旱田最终以198.4万元的价格成交,每亩土地的流转价格从700元底价提高到800元,远远高于当地普遍的600元至650元的价格。
在李永亮看来,拍卖整个过程看似复杂繁琐,但交易程序规范,流转双方的利益都获得了保障。那么,这种保障是如何实现的呢?
规范的交易带来双赢
在海城,不仅土地转出方愿意到交易中心拍卖,流入方也愿意到交易中心去竞价。调查发现,农民之所以青睐拍卖土地经营权搞流转,因为流转前期的基础性准备工作交易中心都给代劳,即便流转双方之前不相识、不见面,也能够达成交易意愿。这是一种“背对背”的交易,交易过程公开规范透明,省去了诸多麻烦,也更能体现市场的主导性,双方都能获得最大收益。
海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潘本涛告诉笔者,交易程序中对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审核是关键一环,海城市成立专门机构,对竞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生产项目备案,对转出方土地进行权属确定,消除彼此顾虑,既对双方负责,又对双方制约。同时,他们还要对农业生产项目把关,防止流入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对提高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出要求。
由于拍卖是公开竞价,成交时难免出现溢价,海城的3次拍卖有10宗实现了溢价交易。于官村流转的2480亩土地,拍卖底价为178.4万元,实际成交价为198.4万元,溢价20万元。经协商,溢价部分30%留在村集体,70%用于村民分红。西头村计划利用拍卖中的溢价款把村路修修,再雇人清运垃圾,给村民做点实事。
在秋季拍卖会上达成两笔交易的王宝仁对拍卖更认可,“进入市场交易对咱们来说是个保障,不仅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手续也规范,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成交价格比市场价高一些,但签订合同后,每年都是这个价,杜绝了和农户私下签约时常出现的看你有收益就提价的现象。再说,咱想流转面积较大的地块,一家一户谈根本耗不起,通过拍卖,省时、省心、省力”。
辽宁省农委副主任高伟认为,以拍卖形式促进土地流转,改革创新的力度很大,在以土地为主的农村资产管理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了暗箱操作给农民和农村造成损失,实现了农村资产增值最大化。
促进了集约化经营
而在辽宁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副站长孙军看来,拍卖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规模化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竞价拍卖要求上市交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需要村委会组织、调整土地,有的地方甚至进行整理,形成规模优势,以吸引实力强的经营主体。”海城市最大的一笔上市交易也印证了孙军的分析。
今年4月,温香、望台、中小3个镇的8个村子联合起来,调整出3500亩水田,作为一个标的组团拍卖,成交价格达到227.5万元,成为海城市规模最大、金额最高的一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拍卖交易。
上市流转的土地成规模,正好满足了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从而也加快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进程,推动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进行集约化经营。拍得3500亩水田的海城丰沃农机合作社,利用原来就具备的农机具资源进行水稻全程机械化种植,按照水稻成熟期不同,分段种植,错时收获,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今年水稻平均亩产达到700多公斤。
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____ 元,涉及土地______平方米,涉及职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_______ 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标的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______,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
以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__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条件,分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清。
七、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八、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①依法向___ 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二、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___负责,于___ 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五、其他
本合同共___页,附件___ 件(共 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 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