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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颁布至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制度中在建立和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从而使这一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和作用。
本文试结合劳动合同制度在如下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引发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提出本人拙见。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1.没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我国《劳动法》只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方还是在二者双方。义务承担方规定的不明确,使得用单位和劳动者尤其是用人单位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从而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应如何处理从未有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则缺乏必要规定。
2.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上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只在内容与原则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以下两方面却未做出规定:(1)劳动者进人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就造成了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紧迫感。(2)没有建立起劳动合同的申报制度。没有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不了解,也就无法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贯彻状况做出监督和检查。
3.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故意拖延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强制力不足。《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则规定具有共同的不足之处: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无法界定用人单位是否在“故意拖延”。再者是在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损失范围在实践中也难以确定,这就使得劳动者难以获得赔偿,从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合同制度在上述几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加之其它因素的作用,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雇佣而无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私营企业中这种情况尤其突出,即使有合同也多简单,粗糙,不够规范,甚至个别劳动合同条款中还包含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如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即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死亡伤害雇主不负任何责任,五花/l门的风险抵押等。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有大量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有的用人单位至今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期限界满也不签订新的合同,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签订合同之后不执行,只作表面文章,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应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本人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从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对比来看,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这种强弱的对比则更加明显,并且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利益的驱使可能使得某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劳动法规的制定其重心应向劳动者方向偏移,只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才能无后顾之忧的投人工作,从而为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效益。因此,本人建议在劳动立法中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本着加强操作性的原则,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l)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且此期限不应过长,本人认为应在一周内为宜。(2)建立起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工作。规定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操作性强的违规惩罚措施,以使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用工状况加以监督,有法可依。(3)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究其原因多在用人单位方,虽然劳动部年的有关解释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能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视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但对于从未有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作如何处理则应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4)建议法律赋予各级工会更加广泛的监督权利。本文不止一次的提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实力对比,本人认为,劳动立法是调整二者关系的手段,使劳资双方具有统一的根据来达成一致。而这一过程,在某种情况下则需要由工会通过集体合同,集体谈判来实现。在许多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工会的力量都是很大的,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则较差,工会力量薄弱。所以加强工会的力度同样重要。
关键词:多元化教学;劳动关系;运用;评价
《劳动关系》是为适应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研究劳动关系基本理论、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运行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的处理等内容,是一门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综合叉学科,应用性是其主要特点。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不能有效凸显其应用性特点,而多元化教学方法是培养劳动关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笔者以内蒙古财经大学《劳动关系》课程的教学实践为例,探讨多元化教学法在《劳动关系》课程中的应用。
一、多元化教学法简介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学方法选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优劣。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班斯基曾说:“现代课堂教学的鲜明特色乃是教学方法的丰富多彩,乃是有意识地选择某一课题的主要教学方法,所选的教学方法要能很好地解决教学和教育中的任务”。多元化教学法是对单一的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法的改革,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仅是向学生传授书本知识。多元化教学就是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要求下,根据学生特点和课程特点,多个教学主体参与、利用多种教学手段和多种教学资源在多种教学环境下进行课堂教学的综合方法。
课堂教学作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核心手段,直接影响到高等教学质量和大学生能力。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把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列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目标,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因此,多元化教学法的应用,是我国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教育改革的要求
二、多元化教学法在《劳动关系》课程中的应用
多元化教学客观上要求教师对知识融会贯通,掌握较多教学技巧。这就需要教师在课上、课下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突出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目标,主讲教师有必要根据课程特点和课时安排对教材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以程延园主编的《劳动关系》(2011年版)教材为例,将《劳动关系》课程主要内容划分为“理论”和“实务”两部分,课时各占一半。其中,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导论、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关系制度和劳动关系主体等内容。在理论部分着重以课堂讲授的方法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当前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实务部分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在《劳动关系》教学设计中,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内容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以生动、形象的方式与学生共同掌握。为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学习与研讨兴趣,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每个知识点来设计案例,案例尽可能挑选能反映我国现实问题的、最前沿的、最具代表性的真实素材。例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女性权益保障问题、加班费问题、工会职责问题等。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要注意以学生为主导,教师起引导和指导作用。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把学生分成3—5个小组,对案例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可以相互辩论。老师再对学生的讨论发言及案例分析结果做出点评和总结。情景模拟主要用于劳动争议处理和三方协商机制等内容的教学中。比如:模拟因劳动合同履行而发生了纠纷,可以让学生充当当事人、调解员、仲裁员、法官等角色,充分参与到教学实践中,培养他们判断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对学生的考试方式也不再以死记硬背为主。
三、教学效果评价
在《劳动关系》课程中引入了多元化教学方法后,为了考察它的教学效果,进行了以学生为主体的评教活动。学生评教主要是针对内蒙古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4届共168位授课学生进行了学生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5.6%的学生认为多元化的教学方法能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锻炼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88%的学生赞成这种教学方法,认为这种多元化的教学方法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程度,而且与传统方法相比,这种方法讲授后所学到的知识在学生脑海中的印象比较深刻。通过多年的从教实践,笔者认为这种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最明显的优势是激发了所有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课堂气氛活跃。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下,几乎存在10%~15%的学生上课不听讲。但这种方法行之有效的前提是学生课前自学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养成自学习惯的学生而言,这种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作用不明显。
四、多元化教学法在实践运用中的限制因素
多元化教学能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全面发展,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教学效率。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在应用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实践中存在许多限制性因素。
(一) 政策导向
目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政策导向使得大部分教学一线的老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研中。比如内蒙古财经大学对专业教师发论文有奖励政策,根据论文所刊登期刊的级别不同,每篇论文的奖金在2000元~8000元,主持课题有科研经费。在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审条件中,也把科研放在了头等位置,而对教学的要求仅仅是完成工作量而已。
(二)教学行为惰性
多元化教学需要教师和学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作为教师,多元化教学需要教师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与教学技巧,不仅要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了解其实践运用。但在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教师教学内容陈旧、对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缺乏了解,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更是知之甚少。而学生都是“应试教育”的产品,早已习惯了“满堂灌”的被动教学方法,而多元化教学要求学生有积极主动的学习行为和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而在教学实践中经常会面临学生诸如“不愿自学”、“懒于思考”等惰性表现。这种教学中存在的惰性严重影响了多元化教学的开展。
(三)学校的硬性规定
学校的硬性规定使得多元化考核学生的方式较难实施。传统教学认为只有通过正式的期中期末考试,才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最好方式,而且试卷题型必须按照学校统一的模板要求,比如必须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每种题型的分值不能超出一定的比例,出题教师还得付标准答案。这种统一硬性呆板的要求,对于以专题调查、专题分析等这类开放型发散式、无标准答案的考核方式无法进行,这无疑阻碍了多元化教学方式的应用。
(四)课时的限制
在课堂中进行案例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活动,无疑会占用较多的时间。在课时一定的条件下,会给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例如,内蒙古财经大学《劳动关系学》目前是34课时,在有限的课时约束条件下,对于案例谈论和情景模拟只能有选择地进行。
五、总结
多元化教学法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当前教学方法改革的倡导方向。多元化教学法的应用不该是教师个人的行为,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部和人社部应改革目前高校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地方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出台鼓励政策,学校教务处改变传统的硬性要求,为多元化教学提供宽松的条件,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巧,学生加快适应多元化教学方法。只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应用才有更广阔的空间,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才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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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建国.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对比分析[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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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劳动者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1:梅系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按照该技术学院与某汽车公司签定的实习协议,梅在某汽车公司实习,实习期间,梅驾驶公司的汽车去洗车,因疏于观察,将正在检验车辆的该公司员工张庆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张庆于当日死亡。考虑到梅的实习生身份,张庆的家属将梅、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及梅实习的汽车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案例2:2006年2月27日,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季某与江苏省海门市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季某开始在该公司上班,而此时,季某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季某发生交通事故,季某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毕业。季某向公司请求工伤待遇,公司遂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季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这家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季某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行为引发的纠纷,第一个案例是大学生实习期间致人伤害的事件,另一个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的事件。如果实习期间大学生可以作为合格的劳动法主体,那么第一个案例中被告就是所在实习的某汽车公司的劳动者,他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其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可以由汽车公司来承担,第二个案例中,受伤的大学生季某也可以因合格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而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否则,第一案例中的被告和所实习的某汽车公司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被告所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因此,解决这两个案例的关健就落在了对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认定上了。
二、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及对实学生劳动者资格的争议
(一)劳动法所说的劳动者的概念
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立法体例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劳动者的概念,如日本的《劳动基准法》,而更多的国家则并不直接界定劳动者的概念,只是对劳动者的范围给出一个模糊的边界,比如德国的劳动立法。我国《劳动法》第2条将劳动者界定为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对用工单位列举的比较详细,但却并没有说明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认定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身就很不确定,因此对劳动者的概念的认定当然也就十分困难。
也正因为劳动者这种概念的不确定性,引发了学者们的不断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理论。这些理论争议对促进我国劳动者概念的界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形成了大家普遍认同的通说。通说一般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雇佣关系中劳务的提供者是不同的,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责任不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组织隶属关系,劳动提供方是劳动接受方的内部成员,因此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来承担;而民法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与其雇主之间则无组织隶属关系,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因此一般主流观点都认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判断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的关键因素。除了隶属关系之外,劳动者还必须符合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以及劳动法上关于年龄的明确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的劳动者是指:达到和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就业欲望并能按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用工者订立用工契约,并于此与用工者形成人身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并获取用工报酬的自然人。
(二)对实学生劳动者资格的争议
对实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一般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从身份上来说仍属于学生,是学校管理的对象,从人格上来讲隶属于学校,因此这部分人群不能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董保华就认为,“实习的内容决定了大学生是在继续学习,是学校课堂教学的一种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
肯定说认为,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完全符合法律上对劳动者行为能力、年龄等的要求,而且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是按照实习单位的指示劳动的,他们的劳动可以构成实习单位的一部分,虽然大学生并不以报酬为对价,但对实践知识和经验的掌握也是对大学生的一种收获。而且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并未要求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判断是否有劳动关系的标准,用人单位是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应该成为劳动法上的合格劳动者。
(三)实学生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尚有不足
从劳动法理论的劳动者概念来看,大学生在人身隶属关系上尚不能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在我国实行单一人事隶属关系下,企业尚不能将学生完全作为本企业的职工看待。从人身隶属关系上来看,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还应属于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从劳动过程来看,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有时又与企业的职工没有区别,特别是职业院校的实习学生,因此对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问题,在总的属于在校生的前提下,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特点分析及对其法律身份的认定
与普通高校相比,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具有多样性、期限灵活等特点。在对高等职业院校实习学生法律身份进行分析时,必须首先分析其实习的特点。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特点
1、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为人才培养之必要内容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一向以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而区别于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院校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教育部2006年制定了《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要求职业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的高职院校都会安排学生到企业中去实习,而且这种实习基本上已经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
2、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实习种类较多
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的学校是利用企业的生产工作条件来弥补学校教学设备的不足,有的是与企业之间有着良好的校企合作办学的教学模式,在正常的学期教学中会安排学生到企业中进行实习,这种实习一般我们叫做教学实习。在学生毕业前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里,由学校统一安排或学生自己联系,不再在学校里学习,而直接到企业中上班,这种实习我们一般就毕业实习。此外,还有普通高校里学生经常所说的就业见习、勤工助学、校外打工等也在高职院校的学生中普遍存在着。
3、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实习期限长短较灵活
由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种类较多,相应实习时间长短也较灵活,有短则一周,长则一年的。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实际中,仅就毕业实习一项,高职院校都会安排学生不低于半年的实习期间,有的甚至长达一年。
4、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实习报酬也较灵活
教育部2006年《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中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实践中,高职院校学生在教学实习期间为学校统一组织,甚至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实习单位并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毕业实习无论是学校联系,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在实习单位虽不能像正式职工一样取得工资,但一般都能够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的分析
在具体的认定时,由于学生实习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情形,因而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教学习实习的学生
这部分学生的实习实际上是在完成学校里的教学计划,实习本身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种延伸,而且他们往往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安排,有带队教师直接进驻企业,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在时间及实习内容上,学校占有着主动的选择权,因此,这部分学生的实习与实习企业的整体作业来说,并没有太多的联系和融合,学生所受管理的仍是学校,而不是企业,因此,这部分实习的学生并不是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
2、勤工助学的学生
无论是在高职院校,还是普通高校,勤工助学都是指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劳动任务和发放劳动报酬的,这部分学生的劳动也是在学校里的学习的业娱时间完成,主要是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去学业,这部分学生无论其学习,还是劳动都是学校统一安排和管理的,而且学校安排的时候,仍是以其完成学业为主要内容和目标,因此这部分学生从身份上来说并不是学校的工人,而是学校的学生,不能说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3、校外打工的学生
如果说勤工助学的学生是在学校里由学校统一安排劳动的话,校外打工就是指那些在学校外面,自己联系的临时性、短期性的劳动,以获取一定的报酬的工作。对于这部分学生,我们要依其具体打工的性质,区分其是否是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如果学生从事的是家教、保姆等行业,由于社会中这种劳务人员本身就不适用劳动法,因此这部分学生也同样不能算作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如果学生从事的是到某个企事业单位去打工,此时的学生对于这个企事业单位来说,他并不是一个学生,而是一个临时工或钟点工,只不过用工者只是在打工学生进行劳动的时间内将他看成是一个劳动者,对他的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责任,而对其到达用工者所在地前及离开用工者后的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4、毕业实习的学生
这部分学生不同于前述的几种实习种类的学生,他们的实习期限一般较长,少则半年,长则一年,实习期间与学校关系较松散,而与企业关系相当密切,笔者认为这部分实习的学生既使不能认定为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他们也与普通实习的学生身份有别,虽然现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关完善的法律对他们进行定性,但是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必须引起法律重视,必须对他们的身份及权益进行单独立法,从而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高职院校毕业实学生法律身份的单独认定
一年来,**镇教育工会“坚持环绕中心,处事年夜局”的工作宗旨,在中心初中统一率领下开展工作,取得必然成就。
一、推进平易近主打点,增强平易近主政治
黉舍结构调整,是**镇年度工作年夜事,按照市政府“十一五”规划,我镇黉舍结构有年夜幅度调整,将原有四所小学撤并为两所小学。
为确保8月中旬调整到位,教育工会配合行政做了年夜量先前工作,从资产挂号,并前宣传,财富搬迁及并后遗后问题的措置,工会自始至终介入,所有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心初中与工会都联手步履,开会谈判并邀请多方代表、率领联席加入,营造平易近主空气,形成抉择,再做步履。最后,四所黉舍所有资产撤并只用两天时刻,资产无一流失踪、损坏。
建树区域教育现代化,我镇更是动用年夜手笔。投入近60万元武装土山幼儿园,投入近500万元新建业小、铁小两幢教学楼,投入近80万元扩建常中学生宿舍,新建篮球场等,每一个项目,每一笔投入,中心初中都要求工会加入谈判,拟定方案并分工实施,借助建树平台,我镇各校内部行动措施获得添置,情形获得改不美观,教育的品位获得晋升,平易近主政治也获得增强。
二、增强队伍培植,提高考素质
1、组织教师介入“5.10”思廉日勾当,业小、铁小、常中三校教师加入签字典礼,并用现实步履规范教学行为。一年中,我镇未有违规家教、有偿补课的举报信和电话。
2、暑假时代,我镇组织中小学全体教师进行了为期18天的校本培训,集中培训时刻共为12天。培训时代我们先后就教研室的张为平易近、袁玥等率领来镇作专题讲座,让教师们进一步熟悉教育教学更始形势,明晰课堂教学更始的紧迫感、责任感。两位专家的陈述让与会教师得益匪浅。
3、年夜兴教研之风。一年来,我镇有16个微型课题申报并经市局核准立项,有12个课题加入如师附小项目中心研究,两个省市“十一五”规划课题顺遂经由过程课题验收。比来,业庄小学、中心初中又申报了两个国家级课题。一年中,我镇先后有22位教师在市级优质课评选中获等次奖,有155篇论文参评获奖,118篇论文在各级各类报刊上揭晓。
三、开展多项勾当,愉悦教师身心
1、精心组织“三八”妇女节趣味勾当。我们当真拟定了勾当方案,设计了勾当内容,角逐轨则,评选了一、二、三等奖,发放奖品,奖品有价,意义无限,凡介入者个个欢天嘉地。
2、“五一”前夜,我们组织了乒乓球角逐,并遴选了6名选手加入西牌角逐,最后3人赴市参赛。
3、组织教师加入全市青年教师根基功角逐,我镇6人加入,2人获一等奖,3人获二等奖,1人获三等奖。
4、组织教师加入镇举办的“万人唱红歌”勾当。我镇师生4千多人介入,登台表演12个节目,出色的表演博得不美观众阵阵掌声,给全镇人平易近留下了夸姣的形象。
5、重阳节,我们在业小成功举办离退休老教师谈话会。40多位老教师相聚一路唠家常,谈转变,并参不美观了业小、常中校园,对两校怡人的教学情形、优良的教学行动措施和优质的教学质量赞口一直,会议竣事,我们还赠予了纪念品,巨匠乘兴而来,对劲而归。
四、协调劳动关系,确保不变协调
不变协调的场所排场要靠人去争夺、缔造。今年以来,我镇有两起劳动争议事务,一件是60年月下放教师7人一向未获得组织赐顾帮衬。他们先后去如皋上访,批转回镇后,中心初中按镇要求负责收理。我们先后查询拜访取证,拟定陈述,获得党委、政府的关注,抉择给他们每年1000元津贴,几位同志甚是感谢感动。还有一同志比来也正在打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