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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比银行金融机构起步晚,发展时间相对要短得多,但是相较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更加广泛,经营方式也灵活多变,服务种类更加多样,这些都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步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环境不断在发展变化之中,相应地,金融管理手段不断改革和更新。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金融机构在迎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更大、更为复杂的金融风险。对此,无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该对金融风险加强认识,重视防范,特别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努力防范金融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良性发展的重中之重。
1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起步就比银行金融机构要晚,正处在初级探索的发展阶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仅凭现有的规定业务和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资金不足、周转困难是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于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开始违规经营,采取非规范的方式谋取资金,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虽然我国三令五申禁止违规经营,对非规范性获取资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顿,但是还是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运行的流畅而采取各种办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拆入资金。以1995年的回购证券为例,当初回购证券卖出额累计达到三千多亿元,剩余金额近七百亿元,同比利率远远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金融环境的变化,非银行金融业的兴起使回购业务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金融信用风险,累计拖欠额达到一百亿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准时交易的仅有近70亿元。如果非?y行金融机构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自身的运营中,很难在短期内收回。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这部分资金来进行违规经营更加大了金融风险产生概率,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完整的资金链是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过度追求利益的获得,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市场里,而在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的资金过少,这样一来资金周转困难也是常态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就会采取非规范获取资金的方式从非正规的渠道来获取流转资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在运用信用工具的过程中,对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最终无力对债务进行偿还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损失程度。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信用活动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信用活动,因此,对于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表现为贷款率过高,回购业务的超期以及债券款的垫付等。
(2)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信用工具市场的价格,比如汇率、利率、物价、股价等也是瞬息万变,由此产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方面的危害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对机构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可以说,流动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获取预期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性和风险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流动性越低,相应地,面临的金融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就越大。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操作中的失误或违规而造成的违规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机构利益、信誉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的风险。
(5)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对方在过程中按约履行,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因为某方面的困难而不能按期进行资金结算,由此给机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 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3.1 信用风险的防范
信用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最为常见的风险。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交易对方的资信程度要详细、充分地了解,包括对方经营管理层的基本信息和素质评价,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对对方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即使是对于已经有过多次业务合作和往来的客户也不可掉以轻心,定期对其资信做调查,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第二,对信用限额进行合理的设置,对最高信用风险允许度进行评估,设置限额体系,一方面起到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第三,定期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和报告,对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户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视,加大关注力度,必要情况下可考虑终止交易,以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目的。
3.2 市场风险的防范
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的防范要更加全面,从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虑:第一,要对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重点观察和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第二,在风险限额体系中将市场风险的防范也纳入其中,根据不同交易对象设置不同的最大限额;第三,根据价格变化对潜在的盈亏进行计算,估算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第四,以市值为依据,估计市场风险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风险。
3.3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第一,对于流动性差的资产采取限额的方式进行控制;第二,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够快速变现的高质量资产,一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可以作为后备力量为资金流动提供缓冲和保障;第三,保持较高的信誉度,维护融资渠道。
3.4 操作风险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系统维护;第二,市场操作人员各自职责分明,分工明确,每笔交易详细记录,加强交易监控;第三,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假定“最坏情况”防范风险。
3.5 结算风险的防范
慎重选择清算中介机构,选择正确的清算方式。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充足的赢利资产以弥补由于结算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论文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一、关于构筑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理由与设想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我国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显得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已露端倪,金融混业经营势所必然,分业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际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此外,为了深化金融市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现亦势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三,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论文下载。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我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实上,我国管理层已经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端倪,并正在进一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因此,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金融监管,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三会独立设置,不仅机构庞杂,而且运行费用居高不下,监管成本非常之昂贵。
总之,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推动金融深化、降低监管成本,我们建议:撤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原有三会的基础上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部,或者叫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国务院管辖。在该委员会设立之前应该首先启动立法程序,克服银监会等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但是有拥有国家级别的监管权利的法律漏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实施条例》两个相关法规,使将要设立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于法有据。
二、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和设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为此,特提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银行业基本上都为国家所有,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强大的基础,因而几乎不存在银行倒闭的风险,即使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也会由国家承担其破产风险,并使银行破产以隐蔽的方式而加以处理。因此,对于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银行破产风险,银行倒闭的破坏性连锁反映一般也不会发生,或者是以隐蔽的方式产生局部性的连锁反应。
但是,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众性公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已经顺利转化为由国家控股的公众性公司。十余年来,各类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以及民营商业银行正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不久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或将要转化为公众性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经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市场金融监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逐步全面进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多元化主体的银行业的发展,意味着竞争将更趋激烈,因银行经营不善或外部环境的变化,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上述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变化表明,银行破产的后果不应该再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破产责任的分担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网的功能。金融监管当局发现某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出现经营破绽或有破产危险之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向该银行注资、派专业人员帮助并监督该银行进行整改等方法,援救问题银行,从而避免问题银行转化为破产银行。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第一,对问题银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坏帐损失;第二,不需要优良银行全面接管问题银行,从而避免了问题银行对优良银行的拖累。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如果出现无法挽救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偿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额。存款保险制度的这项功能,一方面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债务链条,对社会稳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部分存款赔偿制度,形成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压力、具有优胜劣汰、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功能论文下载。在部分存款赔偿制度下,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之时,构成了对经营不善银行的巨大压力,信誉良好的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较少。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增加银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环节,该项制度具体如何设计,尚须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兹就组织机构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提议如下。
第一,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
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它负责同银行等投保机构签定合同、收取保费,对投保人进行监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产时负责理赔等。
从采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看,负责存款保险机构的部门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财政部,或者是议会,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由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来决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三家共同负责为宜金融监管,这样,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同相关部门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并对“问题银行”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有如下三项职能:
1.监督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对所有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实施监督,当发现某银行有可能成为“问题银行”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对“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了降低银行破产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负面影响,存款保险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或予以特别贷款,将其从危机中解救出来,或设法将其同其他银行合并,在合并需要资金融通时,给予资金援助。
3.理赔。当商业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险金,从而既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挤兑等连锁效应。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保险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四个方面。资本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出资;保险费由存款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额为计征基数向投保银行收取;利用保费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进行适度投资从而获得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进行特种贷款时,为弥补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财政部举借资金。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有投资、理陪和特别贷款等三项。存款保险机构的投资,一般选择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强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国债、信用度高的公司债等;国外的理赔主要有限额与非限额两种方式,我国宜采取限额方式为妥;特别贷款可分为“问题银行”贷款和银行合并贷款两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安排,尽快推出该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该制度的设计需要详细谋划。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对金融金球化的发展未来和金融监管创新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们尚不清楚未来的正确方向。但是,只要充分尊重金融发展规律,形成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按照金融创新的发展规律,完善各种对策,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更稳更快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