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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富裕资金的作用,拓宽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发展的资金需求,进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动作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和监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对试点县(区)政府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进行复审和报批;三是指导和组织、协调试点县(区)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四是作好试点的推广工作和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复审和报批工作。
(二)试点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和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工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县(区)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出资人制度。主出资人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且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五)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县(区)政府初审,市政府复审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区)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出资人协议书。
3、出资人承诺书。
4、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5、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9、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试点县(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2、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前款所要求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务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点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且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五)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区)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十)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三)市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七)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并积极配合试点主管部门和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八)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调查研究;浙江省;湖州市
湖州市作为浙江省首批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9月开始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三县两区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家,注册资本6.1亿元。开业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不断显现。
一、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据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贷款发放业务,目前各公司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盈利状况良好,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一,贷款业务正常开展,较好地支持了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向1376户发放贷款10.00亿元,其中:单笔50万以下客户贷款发放1207户6.16亿元,分别占到贷款发放户数和金额的87.82%和48.51%,很好地落实了“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和70%资金投放于50万元以下信贷客户的信贷投放要求。从资金投向来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成为投放的重点支持对象,较好地实现了预定的服务功能。
第二,总体收益情况良好,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自2008年9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56.53万元,营业支出1262.69万元,累计净利润1204.55万元。其中,2009年一季度,5家公司实现净利润1174.13万元,利润率为47.58%,收益情况良好。粗略地将小额贷款公司与湖州辖内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后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对略显羸弱。一方面,从收入产出比来看,由于是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先期收入不稳定,支出较大,总体呈现不稳定特征;另一方面,从股东收益情况来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实行资金拆借,无法拥有银行业机构那样低成本的公众存款吸收,以实现收益率的杠杆放大,故在股东收益方面,与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化净资本利润率最低的1.95%,最高的也不过11.60%,较高的贷款利率并未带来想象中的高股东回报,盈利能力低于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见表1)。
第三,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部门分工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日常经营较为顺畅。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如万邦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
二、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尽管目前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在不断暴露,若不加以很好地解决,将对其后续发展形成制约。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成熟的监管体系。首先,法律法规上,中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小额贷款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却并未受到现行《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次,从监管方面来看,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专业监管机构缺位现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专业监管职能,湖州市人民银行在其中也只简单地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这样,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职能的两大部门均被排除在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效的经营将无法得到保障,为后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二,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是资金问题。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可以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文件所提的三种资金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首先,尽管外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只贷不存”的呼声较大,但从目前试点的安全性考虑,该项硬性条款到目前为止还是得到了坚决的贯彻执行,“一条腿走路”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虽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额度的资金融通,但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目前除吴兴万邦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市农业银行资金融通外,其他公司则在同银行的交涉中遭到冷遇,目前仅有的6000万资金融通也仅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9.69%。最后,接受外部捐赠更是无从谈起。当下,5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6.19亿元,信贷余额6.19亿元,自有资金放贷比率几近100%,作为目前仅有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制约其后续业务拓展最大的障碍。
第三,税负支出过于沉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支持对象的高风险特质,以及自身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的特点,试点期间总体经营收益不可能很高。但鉴于其目前企业法人的身份,在税收上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需要按常规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外,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还需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税负率高达50%以上。繁重的税负无论是对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本身,还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长久经营的战略意图都将形成很大的压力。
第四,高利率与“支农、支小”之间存在矛盾。处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的设计意图,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往往是那些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客户,贷款风险较大,出于风险覆盖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较高。2009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7.75%,最高利率21.24%,最低利率也有11.88%,部分贷款利率触及4倍基准利率红线,与民间利率相当。高额的利率虽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小企业融资需求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将设计之初纳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金融获取弱势小额借款人屏蔽在了业务之外,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不利。
第五,信贷“支农、支小”力度的加强与信贷风险的控制仍难调和。小额信贷组织要保证经营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风险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产权制度的设置。目前实行“只贷不存”下的完全自有产权放贷模式,是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零不良贷款率的主要原因。其次,对于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也是决定风险程度的重要方面,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需要小额信贷组织拥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足够的评级机构支撑和自身风险评估技术的完善,而这些方面目前小额信贷公司都尚不具备。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小额贷款人本身就有着信用信息残缺性特征;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稀少,全市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在职人员也才16人,无法进行信息的全面收集。以上矛盾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放贷中,都将是无法调和的。尽管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办[2009]80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终可委托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进行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信息获取成本,减少信贷风险,但仍治标不治本。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思考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成长中的烦恼,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小额信贷公司等多方的携手合作。
第一,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不断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放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进入资格,为成立一年后的增资扩股提供更广的资本金来源;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打通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银行资金融通渠道;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可在时机成熟、风险可控下进行适当比例的放宽。三是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确保业务稳健合规发展。四是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与保险保障体系,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借鉴目前银行业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成功经验,尝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承受力。
第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一方面,试点阶段给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上更多的优惠,提升其经营收益水平,实现较快的利润滚存,做到高风险经营下的较高回报,激发民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仿照目前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成功做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政策性的风险补偿,激发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信贷投放积极性,在不断满足“三农”信贷资金服务需求和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个体农户
农民可以申请贷款吗?如何申请?
农民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申请:
信用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都有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一般需要办理贷款卡。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一般是3万元以内可以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额度控制5万~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因地而异。
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三五户农民组成联保小组,相互为彼此贷款担保。有联保的贷款额度比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相对高一些。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邮政银行农民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贷款。这类贷款要求自然人保证或者是联保,最高可贷款5万元。
农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农行的小额贷款是农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行的农户贷款一般没有信用形式的,需要以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方式申请。
农户小额贷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贷款及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才可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农户在申请贷款时应注意检查《贷款证》上所注明的额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申请。邮储贷款的保证自然人一般要求是公务员或教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可以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在申请贷款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在银行的服务辖区内;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可以用土地抵押贷款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能贷款吗?
2013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提升到1000万元,除了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家庭农场贷款有哪些抵押或担保形式?
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但是,家庭农场通过流转的土地不可以用于抵押。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农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拖欠他人资金的情况。
农业小微企业
什么是农业小微企业?
按照我国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农、林、牧、渔行业,营业收入处于50万~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低于50万的为微型企业。农业小微企业可以向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我国银监部门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享有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农业小微企业如何申请贷款?
农业小微企业应首先向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会对企业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发展前景、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答复企业,对于同意受理的贷款,金融机构将会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近两年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告等农发行规定的相关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将组织贷款调查评估、进行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将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并根据企业用款进度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企业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积极配合。
链接
近年来,各地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有过许多创新的举措,主要是在抵押担保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信贷需求予以担保。
1.建立财政支持的担保公司
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是市农委控股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涉农服务机构,作为中介平台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
吉林梨树县成立了国有独资物权融资公司,公司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农民及时还贷,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还给农户,否则公司将土地发包给第三方开展农业经营,以收益还贷,第三方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承包户。
2.以惠农补贴抵押贷款
吉林九台市探索开展惠农补贴抵押贷款,农民以未来应得的直补资金做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直补金额的10倍。
3.新型农户担保方式
福建沙县采取政府注资、村财出资、村民集资等多种筹资形式,建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本村出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态势考量 民间资本 民营银行
Abstract:Based on the rapidly developing situation of small-loan company after pilot run,this paper explains its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studies its timeliness from the system design level. Concerning the problems in its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de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ccurate position, highlight features,solid foundation,credit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clarity,operating environment improvement,multi-dimensional goal and path of identity transformation system reconstruction exploration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small-loan company,consideration on development trend,private capital,private banks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9-0030-05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全国各地相继试点运营且发展迅猛。它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等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执行“只贷不存”的经营规则,界定其对农村社会小型企业以及“三农”提供简短、简明、快速贷款的新型农村融资机构。它的建立与发展,能够弥补新时期农村金融供给异常紧缩,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境,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入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然而,小贷公司试建运营中与其他几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具有哪些独有特性?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还存在哪些不足?这些问题,一度是倍受业内外关注的热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
自银监发[2006]90号文件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从全国情况看,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建设迅速,取得的成效显著,实践佐证了此项农村金融“增量”改革举措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截至2010年底①,在全国先期试建的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已开业机构总体营运健康平稳,存款余额752.7亿元,贷款余额600.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12%,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小贷公司是于银监发[2008]23号文颁发后在全国试点建设的,它是一支新派别的融资机构。试建两年多来,小贷公司机构建设数量以及贷款余额的增速均超过上述三种机构。截至2010年底②,全国共建有小贷公司2614家,从业人员27884人,实收资本1780.93亿元,贷款余额1975.05亿元,经营情况整体良好,不良贷款率不足1‰。可以发现,全国小贷公司试建数量增速比村镇银行等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建总数多出5.6倍,已有的实收资本规模比村镇银行等三种机构的存款(实收资本)余额多出1.3倍,贷款余额多出2.3倍。另据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共建有小贷公司3366家,从业人员35626人,实收资本2464.30亿元,贷款余额2874.66亿元。二季度比年初新增机构752家,从业人员新增7742人,实收资本新增683.37亿元,贷款新增899.61亿元。其中,在全国贷款余额较多的前6个省份分别为:江苏、浙江、内蒙古、山东、安徽、广东。
小贷公司试建与发展速度可谓“迅猛”,其作用成效堪称“异军突起”,实践表明该类公司的准生与营运制度设计符合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且具有较强的应时性。
二、小贷公司试建特性及发展态势的考量
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融资机构,它的准生及营运机制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有哪些不同点?其制度设计的实践考量又如何?
(一)小贷公司试建特性比较
综合银监发[2006]90号文与银监发[2008]23号文的相关规定,尽管小贷公司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均由国家行业主管机构发文试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均以农村金融市场为主要融资空间,均具有贷款发放功能,但是之所以将小贷公司称为“新派别融资机构”,主要在于它们的准生及营运机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文对比村镇银行进行分析。
1. 小贷公司由地方准生并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定位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规定由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金融办)进行监管且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村镇银行系经核准开业的机构,由决定机关(地区银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凭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而规定由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2. 小贷公司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小贷公司由企业法人、自然人等投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模据发起股东人数(50-200人)不同限定在500-1000万元不等,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规模据设立地点(行政村或乡镇)不同限定在100-300万元以上不等;其中,发起(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其股本总额的20%,实践中一般在50%以上)。
3.小贷公司是“只贷不存”的融资机构。小贷公司不准吸收公众存款,仅限在本地经营贷款业务,属于“只贷不存”的融资机构。村镇银行准许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显然,这一不同点应是现行法规界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区别之一。
4. 小贷公司贷款定价机制灵活。小贷公司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4倍的空间中自由浮动,这就意味着在贷款利率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之前,小贷公司在贷款定价方面享有比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大的自。
(二)小贷公司发展中的实践考量
任何一项改革创新,其制度设计均应具有理论依据并经过实践检验。此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建仍然依据“制度变迁”理论,变迁的程序呈现出“需求主导型”与“供给主导型”相结合的特点。目前的小贷公司定位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贷款公司,这是小贷公司制度设计的核心要义,采取如此制度安排的实践考量如何?
1. 增设小型金融服务机构或网点,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仍然是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选择。在全面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下,统筹城乡金融资源配置进而带动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应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路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薄弱,严重滞后于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截至目前,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尚存2299个。“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应是此轮新型农村金融试点改革的主要考量。小贷公司是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是尽快解决部分地区金融机构偏少、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现实选择。此外,小贷公司扎根农村金融市场,不仅能够满足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且对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打破银行业金融机构垄断竞争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可控。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创新的首要前提是“风险可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建及运营概莫能外。小贷公司之所以定位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只存不贷”,主要基于农村金融市场正处于改革的“深水期”,尤其是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利率市场化处于改革探索过程中,试点建设“只贷不存”的地方金融机构,能够在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同时兼顾金融改革“风险可控”的前提,亦是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在利率定价、风险防控方面所作的探索性实验。
3. 疏导民间资本,补充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在我国严控金融市场准入以及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民间资本始终活跃于金融市场且脱离监管部门的视线,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现阶段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资本更是暗流汹涌。现阶段小贷公司作为一个以民间资本设立的机构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合法营运具有现实意义,既疏导了民间资本的暗流,开辟了它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有效途径,又补充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
4. 增强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原则之一是实现有效竞争。近年来,国家对农村金融实施的各项改革举措以及扶持政策成效显著,无论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还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建,均调动了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的积极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资金外流情况及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垄断格局尚未破解。由此,小贷公司的出现,不仅补充了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服务的空缺,而且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也使其在差异化竞争中求得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共存与合作,增强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
三、小贷公司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样存在诸多尚需规范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规程有待规范
尽管大多数公司在贷款管理方面基本能按照银行业贷款操作规程及风险管控要求实施,贷款质量整体状况良好,但近期调查中发现,其贷款发放程序简便及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令人担忧:(1)小贷公司服务的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排斥的次级客户群体,它们资产质量相对较差、信用级别相对较低。(2)风险保证方式单一,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或分散机制。(3)小贷公司成立时间短,员工编制较少且缺乏贷款管理经验,各项信贷管理及内控制度尚处于模仿阶段,还没有构建真正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控机制。(4)该类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尽管备有公司章程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均集中在公司发起人或其聘请的经理人手中。在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审贷制度及风险防控手段的状况下,一旦多个贷款项目考察或决策失误,易引发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风险。(5)现阶段银行系统从严控贷、农村金融资金供给偏紧,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却异常迫切。在此背景下,部分小贷公司以及典当、担保、融资公司等非银行融资机构时有违规集资与放宽贷款条件借机追求“做大”的冲动。此外,根据现行的地方政府监管负责制,在监管部门相对缺少较规范的技术及经验的情况下,如何适度从严加强小贷公司贷款风险监测,避免放贷冲动,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出现使命飘移倾向
现行小贷公司的身份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注册资本金小、资金补充渠道设定较窄(现行制度规定,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余额)、可贷资金严重供不应求的现状,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认为应适度放宽其增资扩股和扩大借入资金渠道的相关限定,扩大融资规模;此外,部分公司认为现行身份定位限制了规模的扩大,因而提出尽快转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愿。
(三)身份转变路径模糊
随着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政策的放宽,各地小贷公司要求转变身份的意愿日渐强烈,特别是自《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中“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且满足一系列条件后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颁发以来,更激起了部分公司转变身份或改制的愿望。但是,现行相关文件规划、规定等衔接不畅,迄今尚未出台该类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试点细则或范例。由此,小贷公司发展前景问题一度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贷公司是否需要转变身份,若要转变身份是否将村镇银行作为唯一路径等问题上。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小贷公司的现实营运行为及未来发展,也可能会削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更有可能错失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良好机遇。
四、促进小贷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把握定位,突出特色,着力夯实职能基础
针对小贷公司普遍存有“做大”愿望的情况,笔者认为,“做大”固然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规模效益。但是,小贷公司若忽视现有的身份定位,错判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运行态势,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可能会引发较大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此,小贷公司应把握现行的市场定位,摈弃一味追求“做大”或转变身份的冲动,坚持“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发展战略,以“做细、做精、做出特色”为经营策略,警戒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高压线”,遵循银行业“审慎”的贷款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员工行业素质,特别要强化内控机制与治理结构建设,着力夯实贷款经营基础,充分发挥其市场定位的客观优势,避开竞争激烈的存款市场,在差异化竞争的贷款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应是其准生及发挥专营功能的前提,亦是其未来“做大”发展或转变身份的基础所在。
(二)强化贷款风险防控,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小贷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其准生及营运正处于探索阶段。在货币紧缩及信贷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任何金融机构均有信贷扩张冲动,小贷公司也不例外。但扩张之中的风险防控不可忽视。因此,必须强化小贷公司贷款风险自控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应树立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观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方法,积极借鉴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并应用到本公司的贷款风险控制和管理中去。三是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各项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实施规程,完善风险预测分析和事前防范制度建设。同时也应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现行的监管体制,目前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并应积极借鉴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建立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的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积极改善营运环境,扶持其稳定发展
针对小贷公司运营中存在的某些技术,在今后的发展中,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并督促其依规运行。一是在敦促其遵循准银行机构资本规模扩大的内在规律的同时,适度放宽对其增资扩股、外源融资渠道、贷款投向及单笔贷款规模等方面的营运需求限制,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小型民营金融”应有的功能作用。二是尽快将小贷公司涉农贷款纳入现行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的税收减免及财政奖励政策范围之内,既能帮助小贷公司渡过初建阶段的财务困难,又能够体现国家涉农贷款激励政策的绩效。三是积极建立小贷公司行业协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分类分期组织员工培训,全面提高小贷公司人员专业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技能。四是适时建立行业第三方评级机制,完善行业监管体系。针对小贷公司行业营运特点,为完善该类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适时建立行业第三方整体评级机制,并将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该类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此外,对达到一定级别的小贷公司,除了进行行业年度表彰外,还应优先享受行业激励扶持以及进行新业务试点等,重在促进行业比学赶帮、协作发展。
(四)探索小贷公司转变身份或改制的多元目标及路径
小贷公司实属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范例之一。据中国银监会2010年报显示,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超过2400亿元,占股本总额超过90%。基于此,我们认为,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小贷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前景应趋向多元化。
1. 小贷公司固化现行市场定位有其客观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我国金融体系趋于市场细分及机构专业化态势下,不妨借鉴某些国家专门设立贷款公司的经验,将小贷公司完全固化为“只贷不存”、专营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其接受各类储蓄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或拆借资金进行经营,充分发挥其专营贷款业务的市场优势,在差异化竞争的贷款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2. 进一步完善与落实银监发[2009]48号文为其预设的发展目标,择机改制试点亦是该类公司发展的预期目标之一。基于现阶段部分小贷公司改制意愿强烈,但改制路径不明朗的状况,我们认为,新时期应重点细化与明确改制要求及路径,在对该类行业整体评级的基础上,将评级结果较高、经营业绩优异、风险管控良好且已基本达到小型商业银行营运资质标准的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以此既能敦促其遵循自身运营规律稳定发展,又能确保相关指导政策的连续性。
3. 择机试建真正的小型“民营银行”,以此实现新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新的突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全面推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是新时期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综合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态势,应进一步创新制度,另辟蹊径,积极探索小贷公司发展为新一类“农村金融机构”,择机试建真正的“民营银行”,同时探索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统分结合”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以此实现新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新的突破。
注:
①资料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年报。
②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截至2010年12月31日。
本文系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项目《山东省统筹城乡发展中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研究》(批准号:ZR2010GM014)与山东省金融学会2011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小额贷款公司:角色定位、市场取向及制度安排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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