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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中国现代社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人自身是独立的个体存在,因为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识和感情,同时人因为需要存活在社会中,故而形成了团体,拥有了属于团体的意识和感情。由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文化素养、道德观念,所以在进行现代行政管理是就会遇到很多复杂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与现代行政管理进行有效的衔接来解决遇到各类问题。无论传统文化的治民思想还是现代中国行政管理的治民思想,都离不开人民,要借助于传统文化来规范、约束人民的行为,让人民有社会正义感,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家庭事业中去,提高社会发展。
二、传统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影响因素
1、传统文化在行政管理思想中的反映
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发源地,在行政管理中注重的是时效性、制度性、规范性,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和规范性,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管理思想多是刚柔并济,提倡传统的仁政,同时又强调法制,用道德和法制共同来治理中国的行政事务。中国一直强调要建设和谐社会,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一直是以礼待人,以礼安邦,凡事都是讲究个情、理、法。讲究人情是中国行政管理的一大特点,这与传统文化中的孔孟思想有莫大关系,儒家思想提出的仁政就是让凡事都讲情理,不要追求苛刻的法律,在行政管理中有情有理。在现代中国行政管理中,工作者同样以传统文化中的正己化人来进行管理,管理的根据更有文化底蕴,让管理更有人情味、更加融洽,不刻薄呆板。
2、传统文化在行政管理目的中的体现
管理目标的设定往往是与利益直接挂钩的,这样就使得管理目标变得狭隘,管理目标的制定应该是要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进程的,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符合人民权益保障的,同时也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以此来实现中国梦,让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所以在制定管理目标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为了眼前的利益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传统文化有许多与现代中国行政管理相通的地方,尤其是儒家思想对现代中国行政管理的影响,让行政管理目的更具人性化,不在只是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更多的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适合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目标制定。当管理受到法家影响时,管理目标就变得更为谨慎,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并会因为蝇头小利而降低管理目标,坚持遵守规范性,拒绝越雷池半步。当管理目标受到道家影响时,管理目标就变得更具备道德性,坚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具有道德性的管理目标。
3、传统文化在行政管理方式中的运用
传统文化对中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在于,传统文化必然要与管理过程进行相融合,这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所进行的。中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的要求就是进行和谐社会的发展,这就相当于道家思想所提出的“无为而治”,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将更多的实至权利下放到个人手中,这样会更为有效的发挥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更为有效的提高整个管理过程的能力,进而提升管理的实际效果。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强调“人性可朔”人的性格都是会根据周围的人或事物发生改变的,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运用的方式是完全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性格的,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根据不同事件的特性进行具体的管理措施。
4、传统文化对人民群众的管理背景
古代选拔人才通常是通过科举制,同时以举孝廉、推大儒来进行国家人才选拔和召集。让这些人才参与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中,让这些贤明人才发挥自己的才能服务于国家,服务于人民。两千多年前的孔孟提出的儒家思想就是提倡“举贤才”来治理国家,让有德有才的人来进行国家的行政管理。传统文化中还提倡儒家的仁政思想,治理人民群众要合理利用道德和法制来管理人民群众,让人民处于一种德、法结合的社会,在这个环境下约束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人格。传统文化管理人民的背景同样适用于今天中国的行政管理中,也为中国的行政管理提供了文化依据。借古通今是完善现代中国行政管理的有效途径,当代中国的行政管理更应德、法相结合,在社会树立一个充满正确价值观的大环境,让人民群众自律,有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行政管理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制,制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的权益,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民主国家。
5、传统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负面遗留
传统文化中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比如重形式,轻效率;重权利,轻人民;重等级,轻民主;在现代中国行政管理中这些情况屡见不鲜,新闻报道的钓鱼执法、、效率低下、营私舞弊等。这些传统文化负面的遗留都与中国现代行政管理相悖,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要摒弃这些,学习传统文化中好的方面,提倡德政,让人民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之中,更好地发挥行政机构的效能,才是社会进步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中国是世界的一员,要时刻紧跟世界的变化,同时也要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寻找自己的发展方向,在全球竞争日益激烈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
三、结束语
关键词:学校教师;学术职称;评审标准;教育行政化
高校教师应该是什么?这似乎不应该是个问题,然而这个本来不应该有疑义的问题,在我们现实教育中却存在着问题。先生认为,大学教师是应该对研究学问有兴趣且具有学问家人格的人,亦即应该是“热心积学”的学者。而学者是什么呢?学者则应该是潜心且执著于研究学问,探索知识,追求真理的人,他们立足于对人类尚没有发现或没有认识到的知识或道理进行探索,他们追求的是新知识、新理论、新思想、新方法,其活动的本质是创造或创新;他们在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应该是人类文明和理性观念和精神的维护者,在社会道德败坏或沦丧时应该是社会的良心,“犹如茫茫大海上的灯塔”。他们以文明、理性的境界和标准评价、继承、传播历史上的优秀文化和思想,以开阔的视野和前瞻的姿态探索和创造新的知识和思想在最高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培育学生的灵魂和精神所以他们可以说就是思想家、教育家。在学者们比较集中的大学中,他们的学术研究活动往往与教育学生、培育人才活动融为一体,既研究学问,又培育人才。以研究学问提高培育人才活动的质量,推动培育人才活动的深入;以培育人才激励和促进学问研究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所以,在大学中,不敢说所有的教师都是学者,但大学中的学者必然是教师。而以研究学问、发展知识、创造文化为宗旨的学者们,其表现自己努力和贡献的方式就是著书立说,人们对于他们的评价也一般是以其著书立说的水平或影响为基础。而为了对他们的劳动和贡献有所区分,并且确定给他们的待遇和报酬标准,才产生了教师职称这个概念。而教师职称制度的引用,对于教师学问及研究水平的评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教师的事业发展和生活安宁营造了比较公平的物质和精神环境,也促进了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曾几何时,教师的职称被取消了。原因是有人认为,教师是不应该有自己本质性的、独立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的,所有的教师毫无区别的都应该是社会政治的工具。再以后,教师的职称又被恢复了,教师似乎可以根据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获得社会的承认了,而伴随着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而来的趋利主义潮流,深刻影响了教育领域,使实利成为教育领域中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职称作为教育领域(当然也包括其他领域中“实利”的体现,成为人们奋力追逐的目标。特别是由于职称与教师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等经济收入及物质待遇直接挂钩,从而成为教师事业是否成功、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志,有时甚至成为有些行政职务的任职条件(比如:教育部曾经规定,部属高校中的系主任必须是教授或具有正高职称人员)。这样,职称制度在短暂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之后,便再次堕入迷茫,演变成为一些高校教师苦苦追求的体现现实理想的精神目标。一种本来是教师学术劳动结果标志的概念,教师们以其学术成就或学术劳动的水平,获得与自己学术劳动质量相等或相近的学术职称,其中教师的学术劳动为因,学术职称为果。是教师的学术劳动决定了自己的学术职称等次,而不是教师的学术职称决定其学术劳动的水平。学术职称无形中却成了一些教师从事学术活动的目标或目的,甚至成了吞噬人们心灵宁静、身体健康的“妖魔”。另外,在中国的高校中还有一种被称为“跑职称”的现象,亦即每年职称评审的前夕,一些申报职称的人为求评审顺利通过而四处“拜访”职称评委们。也有以单位的名义对评委们进行“公关”,其理由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等。这种性质近似贿赂或者就是贿赂的活动,不但破坏了职称评审的公平环境,也破坏了高校的教育品质,其对高校教育作用及意义的消解,具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而职称的价值和作用被异化如此,着实叫人感慨万千。
职称在普遍性意义上,既联系着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生活条件,又联系着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几乎是教师一切价值的体现,当然也是教育生态品质或质量的体现。教师在职称问题上所遭遇的不公,很容易被理解为对自己教学工作及学术成就或成绩的轻视或漠视,甚至会被理解为是对其人格尊严的轻视或侵犯,对其或耿耿于怀,或恨恨于声,或恨恨然而心生去意。然而,是什么原因让本来衣食无忧、生活条件在社会上处于上中水平的高校教师们,对职称问题这么在乎,以至于产生强烈的职称情结呢理解这个问题的较好参照,是同样在大学校园中,为什么以前人们对于职称的态度能够那么坦然、平和。尤其是在20世纪前半期,我国许多大学中的职称授予似乎比较“随意”:如清华大学聘没有博士学位、没有著作的陈寅恪为国学院导师;聘没有大学学历的为历史系讲师;北京大学聘没有大学学历的粱漱溟为讲师;在聘季羡林副教授天后(当时的北大规定:洋博士只能聘为副教授再聘其为教授等。这种看似随意的职称授予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什么波动,甚至还被作为佳话而长期传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那时人们判断事物的依据是实质性标准,亦即这些被聘者是否有真才实学,他们与被聘的职务是否名副其实。另一方面,那时的高校教育生态较好,大学校长们一般都既有学识,又讲气节。高校中少有、聘人不当的现象。那时大学中职称评审的规矩从表面看似乎并不严格,而实际上是非常严格的,因为不公平现象的制造者极可能因为谋私而引起众怒而被驱逐去职。可以说是其时大学领导者们的开明和公正,才使那些规矩失去作用。我国高校在“”之后初期的职称评审中,也几乎少有尖锐的批评意见,那时的评审如潘懋元先生所言:“虽然评审的标准比较模糊,但过后看都还比较公正。”由于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当时的教师中虽然也有职称及工资方面的差别,但人们基本上都能够平静对待。在对待职称的问题上,可以说公平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和前提,也是最好的“解毒剂”。公平了,公正了,学校中无疑是风平浪静、和谐安宁的。
如果有人在职称问题上,其恶劣影响必定是深远的,其谋私的毒剂就如同渗入土壤中的污水,会使土质彻底破坏,长期不能正常地生长庄稼。
我国有些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谋私行为,已经演变为这些学校中根深蒂固的不良风气和工作的低效率。然而,为什么在职称制度本来应该越来越成熟的时候,高校的职称却出现了“妖魔化”的趋向呢要回答上述的问题,则有必要审视一下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的高校职称评审分为高校自主评审和省市统一评审两种。前者主要是一些科研和教学实力比较强、办学历史比较长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后者基本上是科研和教学实力相对较弱、办学历史较短的省(市)属高校。部属高校基本上都采取高校自主评审的模式,省属高校则基本上都采取省市统一评审的模式。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高校的实力和水平差距较大,职称评审的标准也差异较大,所以本文主要依据笔者所熟悉的东部地区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情况进行讨论。而在这些地区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有这样一些背离职称本质的现象:
一是只看“硬杠子”现象。有些省市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规定了许多必备条件,诸如要在权威的刊物上发表多少文章,要获得**项省级以上奖,要完成**项省级以上的课题,要出版**万字以上的专著,指导过**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等。这些条件被简化为一系列被称为“硬杠子”的数字,成为教师职称申报的基本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否则就不能申报。有些评审者甚至直接宣称,评审就是只看数字。在他们看来,当事人申报的奖项性质,完成课题的深度及撰写的论著水平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看其是否符合“硬杠子”的要求。在这样的传统和氛围中,只重形式不重内容已经成为一种风气和习惯。人们已经习惯了不在意申报者真实的研究水平及学术影响。不在意申报者的论著是原创性的,还是诠释性的;是思想深刻,还是缺乏创见;是见解独到,还是人云亦云之间的区别。不在意其论著是否为独到见解,是否表达了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等体现申报者学术成就及资质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在意其是否符合“上面”规定的标准。从而使作为学术职称生命的本质性评价,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形式性评价。人们甚至可以说,他们已经将评审权力交给了所谓权威刊物的编辑,交给了参与评奖和课题评审的评委。
二是显著的简单化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对第一种现象的延续,其特点就是教条和僵化。表现之一是对所有的学科几乎使用同一标准。在一些省市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中,几乎没有学科区别。从知识大类的文、理科,到文、理各科中的具体学科,其标准都是一样的。表现之二是以简单化的态度对待学者的劳动数量。由于“热衷于追求科研成果数量的现象”受到批评,因而便绝对地否定了教师学术劳动的数量。这种现象的典型表现就是上述的“硬杠子”规则,其潜台词是:只要求达到标准,其他的都是多余的,是没有必要的。在这样的认识主导下,一位教师的学术论文是5篇还是篇,是10篇还是100篇,在评价中没有区别,学者的勤奋和刻苦都似乎没有意义,只有“上面”规定的几种权威期刊才有意义,从而造成了教育界内部的权威期刊崇拜症。表现之三是简单地将学术论文的水平与期刊主办单位的规格或影响划等号。对于在学术领域中属于见仁见智的刊物声誉,以及学者们质疑的“全国所有高校及科研单位都面向数个本专业权威刊物或核心期刊是否合理的问题”,则无人理会。
三是外行评价内行的现象。事实上,无论是在一些省市的评审工作中,还是在一些高校内部的评审工作中,由于评审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方式,所以参与者大部分还是各个部门的领导者。这种表面上追求全面的评委组成原则,却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外行位列其中。这些外行虽然可能是自己从事专业领域的专家,甚至是极其著名的专家,但却未必是参与评审领域的专家,由他们参与评审的职称质量是令人疑虑的。因为衡量一个学者的学术标准是看其学问做得好不好,所撰论著是否有学术价值,而有能力对此进行判断和评价的人,只是那些国内及国际的同行专家。事实上,在以往的评审中,几乎很少有人能够对教师申报的论著作出比较客观、准确的评价,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并非是所评审专业的内行,或许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才积极地认同“硬杠子”规则。与外行评价内行相联系的一个问题,就是评审程序上的短、平、快现象亦即一个涉及几千人的职称评审活动,专家们可以在3~5天的时间内完成。他们可能根本来不及仔细地阅读材料,更谈不上充分的交流和研究,而在基本不了解申报人学术水平、学术品格的情况下只能用所谓的“硬杠子”来“卡”了。只可惜教师们的职称命运,就在这种技术性的评审中被轻率地决定了。
四是缺乏申报人表达意见的“上对下”单向决定现象。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模式,与我国目前的教育管理模式一样,是一种典型的“上对下”单向决定机制。在这样的机制及环境中,各种职称的评审标准几乎都是在“上对下”的心态和气氛中制定出来的。对于职称评审中的不合理现象,教师们即使有意见,也难以找到可以申诉自己意见及理由的地方。因为一些直接主管职称评审的组织,既能够以职称标准是由专家制定的借口而予以推脱,又能够以职称标准不是为(你)一个人制定的为理由而予以拒绝。比如,某省在职称时间的确定上,一直采取年度与具体时间的双重标准,亦即教师的材料截止时间为年度标准(截止到**年底);而教师的资历时间却采取具体时间标准,亦即以现职称的批准时间为准(截止到**月)。这两种标准之间的差距表面看是半年,而实际差则是一年,从而将教师的评审资历由规定的5年拖至6年。对于这样一些明显不合理或没有道理的问题,尽管教师不断申诉,但就是不予改正。再比如:在某省的评审职称条件中,有“本领域权威刊物”论文的条件,然而在该省的以往文件中,却从来没有规定过所谓的权威期刊。对于出现于职称文件中的规定,不仅教师,就连评委们都感到无所适从。
显而易见,上述的职称评审现象,会使学术职称中内含的科学、崇高、文明、儒雅品质流失,使学术职称的本质及价值取向被异化和扭曲,导致学术失范、学术腐败行为泛滥,造成教育界中看似公正而实际上却不公正的现象,使高等教育这块历来被视为高尚和纯洁的圣地,被庸俗风气严重污染。其对教师职称评审的消极影响是极大的忽视了对评审对象———教师学术成就的全面了解和评价。学术职称评审工作是对高校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学术资质及水平的评审,评审的对象是教师。教师们作为学者,不仅在著述内容、方向、水平方面有差别,而且在人格、信念、境界、抱负、风格方面也有差别。对他们学术成就及声誉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价值性的,而不应该是技术性的、时期性的、表面性的。学术职称作为教师学术水平的体现,应该以遵循学术规律为基础立足于促进教师在潜心学问、执著研究、探索知识、创造文化方面的心情宁静和专心致志,激励教师求实而不求虚,求新而不倒退,高尚而不庸俗。然而现行的一些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么将教师当成完人,要求教师的学术成就面面俱到,亦即既要发表和出版论著,又要完成课题和获奖,既要能够专心致志的治学,又要能够八面玲珑地去“公关”(拿课题和争取获奖);要么将教师当成由一系列数字组成的“物”,只看数字不看人的研究资质,不看人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不看人的学术影响及声誉,以对待“物”的态度对待人,教条化地对待“硬杠子”。在这样的评审活动中,教师作为申报者的品格、尊严、成就、声誉等品行特征,都被“硬杠子”所要求的数字遮蔽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学术造诣精深、学术著述丰富、学术品格崇高的学者,却因没有满足“硬杠子”的条件,而被排斥在职称之外;而一个学术思想平平,但却满足“硬杠子”条件的人则能够在评审中“过关”,从而造成学术评审中貌似公平而实则偏颇的现象。而“硬杠子”规则中理直气壮地张扬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的技术化、教条化评审原则以及其内蕴的对教师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神态是对教师劳动的轻视和人格的不尊重,是对教师学术尊严的践踏,严重地扼杀了学者的创造性。对教师形成了负道德取向的压力。我国历史悠久的“学在官府”传统,使教育从来没有成为能够充分地体现自己本质的、独立的学术或文化机构,始终处于被管的“下级”的地位,而负责管理教育的政府行政机构,一直都对教育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和控制感,习惯于以“上对下”的感觉和态度来制定针对教师的规则和制度。而在这样的意识和思想的主导下,由他们所主导制定的教师职称规则或标准,更多地反映的是他们的意志、观念、要求甚至情绪,他们在教师学术职称标准上的面面俱到要求,使得本来应该潜心治学、鄙视庸俗风气的教师,根本无法安心地做他们认为应该做的学问。
在本来应该安心学术研究的时候,他们却不得不琢磨如何评上奖,不得不思考如何申请到省级以上机构的课题,如何在单位或“上级”指定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以满足“上面”的规定或要求,有些教师为了评审职称,将不得不牺牲自己的道德和尊严。
许多本来是心高气洁、自尊自爱的学者,却不得不去进行各个方面的“公关”:为了自己的成果得奖去乞求或贿赂评委;为了自己的文章在所谓的权威刊物上发表,去乞求或贿赂编辑。而这种“权威期刊”现象,则使学术腐败由教育界蔓延到出版界,造成一些“权威期刊”通过办“刊外刊”大谋实利。而正是职称政策制定者们对教育及教师职称本质的浅薄认识,导致了教育领域中的庸俗、卑下、丑恶风气的繁衍和蔓延。
一、“硬杠子”规则中蕴含的粗暴性破坏了教育的文明和理智传统
前述的“硬杠子”现象存在的深层原因,在于我们教育体制中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我们的教育体制在本质上还是计划体制,亦即教育并没有能够张扬自己独特本质和宗旨的自,还是被决定、被管理的政府部门的下级。而这种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上级对下级不放心害怕其脱离自己的领导。比如,为什么高校教师的职称不能由高校自己去评,而要由所谓的省市或部委组织专家来评审呢?由于对高校不放心,认为权力下放后高校就会降低标准或乱评,所以必须将权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这种思维模式不改变,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将永远不能落实)。另一方面在学术研究活动及其成果的评价方面,作为学校“上级”的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相对于直接从事学术研究的教师们而言无疑是外行,然而这些外行却要制定管理内行的规则,他们在不熟悉学术规律及动态的情况下,其可能采取的最简单或最方便的方法,就是制定一个能够既包容一切、又比较简单易行的“硬杠子”。然而“,硬杠子”规则中所蕴含的强制性、不容违抗和探讨性,使职称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商讨、回旋的余地,使以逻辑思辨、心灵直觉、精神涵泳为特征的学术活动,缺乏来自社会组织及制度方面的文明、理智、礼仪资源的支持,且极容易感染和模仿带有强权意味的行政化毛病,从而导致学术研究的平庸化和功利化。当然为了使“硬杠子”规则具有说服力,人们还煞有介事的声称采用“硬杠子”是为了保障评审结果的公平所以要减少主观性,增加客观性。岂不知在职称评审问题上,关键是要保持公心,不能有私心。而保持公心的条件是要有良好的制度(包括有效的监督制度)、社会风气和教育生态。以所谓的“硬杠子”来保持公正,显然是缘木求鱼。
二、行政权力膨胀使职称评审制度“非教育化”
高校学术职称固然具有区分教师学术成就和学术水平高低、学术能力高下的学术成就分层功能,只是这种分层功能的作用,必须以教师学术劳动的成就或质量为基础,其结果必须体现对教师学术劳动成果评价的公平和公正。但是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由于高教领域中追逐实利目的的强劲潮流,以及我国高教领域中的特殊传统及组织结构特别是非学术的行政权力对职称评审的主导和控制,使人们对于学术职称的价值及意义形成了一系列误解和误识,为学术职称附加了太多的职称之外的内容和企求。一方面,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高校内部评审职称的范围无限扩大,遍及学校中的各个方面,高校内各方面的人员都能以各自的职称与教师来“相当”。这样,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及学术研究的神圣性及独特性均被消解,教育内部约束教师行为的职业神圣性和自豪感明显减弱。另一方面,在教育行政化的背景下,无论是教师的学术职称评审标准,还是具体的评审过程,其组织和操作的力量都来自于行政部门,在权力监督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教育既无法解决外部权力者的越界获得学术职称问题,也无法解决内部权力者的超水平获得职称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学术职称评审的信誉和生态受损,学术职称的公平和公正问题难以解决,职称拜物教难以消除。可见是人们在认识上的浅显和短视,造成了教师学术职称制度设计及实施中的一系列简单化思维和行为,使学术职称的本质和宗旨被异化和扭曲,使学术职称应该具有的保护学者利益、激励学术研究品质提高、建立公平学术环境的目的没有达到,反倒诱发了人们的趋利意识和投机意识,形成了学术研究淡泊明志品质与追求职称而彰显名利欲望之间的悖论现象。
综观高校教师学术职称评审中的问题和矛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教育行政化。所以,要想纯洁教师职称评审环境,提高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声誉克服评审活动中的简单化、教条化、非人化缺陷,就应该从根本上消除教育行政化。试想,如果教师职称评审像美国高校那样校自为政,各校根据自己的标准和需要评审职称,教师则“良禽择木而栖”,高校皆为珍惜自己声誉而保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学术职称的激励、褒奖、肯定功能自然能够发挥出来,良好的教育生态和精神环境也能够自然地形成,教育的进步和发展也会具有坚实的制度和文化基础。何乐而不为呢?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副职;政府;机构改革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
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参考文献:
[1][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张金鉴.各国人事制度概要[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2.
[关键词]公共政策;行政文化;互动
[中图分类号]D52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8-0017-02
公共政策与行政文化都是意识的产物,是指导政府实践的重要理论,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文化具有普遍性、继承性和延续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广泛的作用,影响每个人的思想、情感、价值观等,制约着每个人在现实中的行为选择[1]。而行政文化往往通过公共政策来体现、实施。制定正确的公共政策有利于为良好的行政文化的形成、传播及其实现营造良好的大环境;反之,正确的行政文化有利于制定正确、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政策。正确的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营造和谐的政府氛围,实施、实现正确的政府行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促进社会的快速进步、和谐发展、赢得民心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公共政策的定义及一般作用
公共政策的界定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广义指的是包括法律在内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在此,笔者是指广义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制定的规划和指南,以调整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权威性、合法性、层次性、普遍性、稳定性、目标取向性、预见性等特征。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分配社会利益,协调相关利益方关系,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缓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持续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政策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基本权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已经纳入政府管理权限之中,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共政策的功能将越来越多,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其具体功能有:(1)规制功能。即从规则的约束功能角度出发。如价格规制、质量规制等。(2)协调功能。调控的主要内容是:集团与集团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3)导向功能。即引导人们树立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引导人们形成特定的行为习惯。(4)分配功能。即将特定的资源根据政府、社会发展需要分配给特定的利益群体以期实现预定的目标,以确保社会公平[2]。
二、行政文化的定义及一般作用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3]。
因此,从概念就可以看出行政文化具有以下作用:(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行政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其具体作用表现在对行政组织形式的影响、对行政观念的影响、对行政风气的影响。在现实实践中它往往是廉洁行政的保障、高效行政的条件、民主行政的前提。
三、公共政策与行政文化的互动作用分析
1.公共政策对行政文化的作用分析
公共政策由三部分因素构成:决策者、目标群体、受益者。公共政策的法权主体是政府和立法机构,因此公共政策具有广泛的影响性。其具体对行政文化的作用为:
首先,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大环境。因为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稳定性。因此正确的公共政策一旦得到实施将对积极健康的行政文化提供一个和谐的政治发展环境,促进良好的行政文化的诞生。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政治性为行政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公共政策的普遍性为行政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氛围形成的基础;公共政策的稳定性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
其次,公共政策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具有引导功能。因公共政策具有目标取向性、预见性,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特定目标。而一般而言,政府制定、实施、实现公共政策往往需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而在此过程中政府实现的舆论导向行为往往会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而且公共政策的持久稳定性还可促使特定的行政文化的形成。如一项民主的公共政策的实施,在制定时有助于形成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良好氛围,从而有利于民主的行政文化的形成。
第三,公共政策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具有强制功能。因为公共政策具有权威性、合法性,当公共政策具有法律效应时,其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就具有强制性。一般而言,要引导特定行政文化的形成,只要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即可,但出现不良行政文化或者急需形成、发展新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文化,减少公共政策执行、实现的阻力,实现预期目标时就需要发挥公共政策的强制作用。很多时候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便是强制性的公共政策,且具有良性的强制作用,可为良好的行政文化形成提供规则保障。
第四,促进行政文化的创新。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善恶观念、情感好恶与行政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时,就需要改革相应的生产关系,而行政文化是形成、组成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就需要改革相应的行政文化,进行行政文化创新。而行政文化的改革与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此时就需要通过具有广泛影响性、强制性、权威性的公共政策通过公共通行的规则形式来规范行政文化的发展方向,并进行行政文化创新。而在实践中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政策一旦制定往往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相关的行政文化理念、理论研究、实践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实现行政文化的创新。
2.行政文化对公共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有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行政文化无所不在,对行政活动具有广泛的制约性。尤其是行政人员总是在既定的行政文化背景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当他进行行政行为时,行政文化因素必然发挥其潜在作用。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道德、行政心理、行政意识、行政习惯等具有直接、全面的影响。高尚、廉洁、民主、科学的行政文化将有利于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作风,如提高其民主意识,加强其制定政策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从而达到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水平、提升其思想境界的目的。最终有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使其更加符合大众群体的需要,最终起到提升行政主体、实施者以及政府的形象。
第二,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减少阻力。由于行政文化具有引导作用,它对行政主体、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具有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作用。良好的行政文化可极大减少公共政策执行、实现的阻力。因而良好的行政文化应具有创新性、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要求,符合大众追求民主的心理需要。如倡导民主、反对专制;倡导廉洁,反对腐败;倡导公平、公正,反对团体主义、帮派主义。为此就要坚持“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来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文化氛围,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公共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制定、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规律。行政文化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民族特性、文化心理、文化传统、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甚至成为行政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使得行政文化具有广泛的影响性。首先它对行政主体、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者的行政习惯、思维水平、行政的思想境界、生活作风具有重要影响。其次,行政文化影响到行政体制的建立,而公共政策制定得是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着行政体制结构是否合理的影响。最后,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的行为理念、办事宗旨的体现,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形象和声誉的评价。上述现象都可通过行政文化现象表现出来,可间接看出公共政策是否得民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是否有利于掌握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规律,增强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为此,行政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行政习惯,科学的行政思想,正确的行政价值,积极的行政理想,健康的行政心理,高尚的行政道德。
参考文献:
[1]许文惠,张成福,孙柏瑛.行政决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劳慧.刍议公共政策之公共性[J].理论研究,2005,(2).
女画家作为创作、生活与社会的多重性角色,使她们有着不同于男性画家的生命情感体验和思维特征,有着较男性更善于接受和感觉印象的能力,有女性体味世界的细微和善意,有将自己卷入情感和审美意愿的女性执拗和女性表达惯性。女性画家将感受与素质融入自己作品的主题与形象就使得绘画迂回着女性的自述话语,洋溢着女性的风采,熔铸着女性的思想。她们在以表现女性形象为主题的创作中,开始体现出对女性自身的认识和对母性与爱的认同以及其生存世界的关注。女画家在创作中通过形象表达女性对生活的态度和审美理想,形成与男性画家不尽相同的审美视角的创作风貌。女画家成熟期的作品已经跨越了生活的浅层描述和记录,以形象为载体蕴含着女性独有的心理、情感、状态、愿望等诸种体验,强化了创作中的主题意识,使画面更趋于深厚和内蕴,从而呈现出自述性特征。在今天多元的创作环境,不断深化的创作观念使得一些女画家将视觉转向女性本身。由对现象世界的描述转而进入女性心灵世界及主观感受的表达。英国女性文学先驱佛吉亚·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房间》里曾经指出:“一个写作的女性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间“属于自己的房间”,这个房间恰是指作为女性为自己争取到的对人生的独立观察和思考的空间。女性画家以女性形象为载体,表达来自个体的女性感受是近些年来女性绘画特别是年轻画家的突出特征。她们用其特有的直觉和生存本能去体悟每一个生命的、情感的或充满人生意味的事实。这种从个人情感体验中生发出来的艺术更明显地带有自述性特征和个人审美征兆。女画家们表达其母性的体验,表达不明确的女性意识的视觉上的自立愿望,表达孕育生命的大地万物和由此关照的女性生命来源,表现由自然花草暗喻的生命状态和精神愿望,表现女性眼睛中的市井人海,表达来自女性生理与心理敏感的经验等等,女性绘画显出一个广大无限的创作天地和丰富多样的女性精神世界。我们从夏俊娜的《栀子花开》系列,徐晓燕的《秋季风景》以及喻红、申铃等女性画家的作品中都可以感受到其丰富又饱含内蕴的女性语言风采。这些女画家“从个人经验到个人天地的表达到人类社会问题的关注,反映了女性艺术无论从美学品格到文化指向均以进入当代状态,它既是在女性自我探询的语境中生成又以特有视角进入当代的公共话语之中”女性绘画使我们感觉到女性画家已经开始超越原有的传统见识;女性绘画概念由狭窄的局部而不断走向深入与宽广,女性艺术在本质上也属于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她用自己的声音来说话。
二、形象塑造
女画家在潜意识中,画中的女性形象与自己的生活感受、审美理想却是剪不断,相互缠绕的,从某种角度说,笔下形象绝不仅仅是创作客体,而是画家的审美态度与精神写照。因此,女画家赋予自己的画面形象以明显的自述特征在长期的主体文化与社会题材创作中,她们不同与男性画家的地方,就是对女性的肯定、尊重和维护,创造合乎自己审美理想的女性形象。形象塑造的自述性还体现在现代女性意识绘画所追求的坦诚、实在及修养的外观中,冲破原有绘画模式的束缚,表现自己的精神世界,造型观念自然随之衍变。只有当她们用自己的话语重建现实时她们才能获得表达个人经验的权利。而女性艺术家一贯将探询的目光转向自身,转向个人经验的陈述和心灵事件的表白这些深潜的情感领域便成为建构女性生活话语的理想境地。在女艺术家尝试表达自己的人生与视觉经验的同时,就开始了女性话语的尝试与建设,表现出更具个体体验特征的自述形象。这种形象的创造,除了女性特有的对自然生命的敏锐感悟和直觉外,还表现在受现代艺术语汇影响,运用表现、象征、抽象、超现实等手法,完成对于女性体验、感受、情绪、愿望的主题表达。喻红将自己画面中的女性与周围环境孤立起来,表现一种空间的冷漠和真实的陌生,用象征手法表现一种人的生命与精神的存在方式与状态,画中的女性形象削弱了动人的画面,退去了繁丽的色彩,消解了具体的环境,但其藐视的目光、松弛的动态、自由的意识,却具有一种女性自然自得的力量,怎能不是一种女性意识的张扬和女性感受的自述。夏俊娜绘画中所呈现的巴尔蒂斯的奇特造型品质以及弗兰西斯卡神圣的宗教氛围恰到好处地塑造了画面中理想的、姿态闲适的人物及其人物常有的一种莫名的惊恐、疑惑,不安的情绪中或未从惊魂未定的梦中走来的精神状态,画中的女性形象具有作者散发出的敏锐独特艺术气质和审美心理的自述性。克利、卢梭、夏加尔都是梦幻主义的先驱,在卢梭身上天真、单纯和智慧混为一体,似乎毫无幽默可言但却很迷人,他那奇妙的、敏锐的、直接的观察方法结合了一种奇妙的想象力。
三、直觉品质
与普通人相比,艺术家的直觉更富于指向性,他们在迅疾感知外物的同时,也领悟和洞悉了潜藏于其中的意蕴,使主客体的结构在刹那间达到契和一致。表面上看,直觉似乎不太严谨,但它比逻辑分析、推理更完整、更深入。生命是感性的,任何逻辑分析都无法整体深层地把握它,只有直觉才能做到。
在艺术的形式和媒介里,由直观所把握的是一种观念的现实,它既是自然的现实,又是人类生活的现实。所有伟大的艺术品都是使人能以一种新的手段去接近自然和生活,并给予自然和生活以一种新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只能依靠直觉而非概念,用一种感觉的形式而不是抽象的形式。因此,意大利美学家克罗齐这样说:“心理只有借造作赋性,表现才能直觉”。艺术家在积累素材、感受生活时,在确立创作意图时,在谋篇布局时,无不着眼于一定的形式,而形式如果说在创作初始阶段尚未明确,在构思阶段一定具体为某种艺术类型,或绘画或雕塑。此时的艺术形式已深深浸透了艺术家对事物的艺术把握,直觉是感受或把握艺术符号形式的审美能力。艺术之所以能够成为情感形式,不是靠艺术家观察得来,而是通过直觉发现的。直觉并非纯粹的理性活动,它具有理解认识因素,这是对的,但直觉确实是一种对形式的根据把握。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切符号表现都要包含着对形式的把握和认识的抽象活动,而这种抽象活动又是直觉的主要功能。艺术作品既然把心灵的东西表现于目可见耳可闻的直接的事物,艺术家就不能用纯粹的思考的心灵活动形式,而是要守在感觉和情感的范围里,或者说得更精确一点:“要用感性材料去表现心灵的东西”。
女性在直觉方面,的确有较男性优越和敏锐之处,她们“匆匆作出结论”,并常常是正确的结论,以此显示她们的机敏。女性比男性更善于接受感觉印象,肯尼思·沃克尔说:“女人对感情刺激比男人敏感,她通过自己的感情看待生活只凭激情就可以得到许多真理”。女性画家在进行艺术创作时,当主题与画家的表现技巧吻合后,女画家能使画面似随手拈来般自如惬意无牵强做作之感,显现出女画家的直觉性天赋和恰似本能的美感修养。我们感受女画家笔下的纯与真,从动人的形象、漂亮的色彩到精巧的构思都是如此或造型上是工是写,主题是花是草,画境是浓是淡,都散发着女性的智慧活力,显现出女性对于艺术表现的直觉性特征和其敏锐且适度的创造力,她们以女性特有的细腻与敏锐、直觉与悟性、观察体味人生与世界,说自己的话,呤自己的诗,唱自己的歌,用纯粹的色彩、灵秀的线条和真挚的形象深化主题。
女性绘画的自述特性,是女性艺术创作的一般规律,亦是女性艺术家在对规律的探讨中的逐渐成熟。女性画家作为现代艺术创作者和劳动者,只有在高层次的人生境界和审美理想追求中才会真正散发出永久保持女性的艺术魅力和品格魅力。
[参考文献]
1.《林语堂散文集》
2.《自我探寻中的女性话语》.贾方舟著
3.黑格尔语